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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启明】辩证语义运动: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

一、辩证思维方式的界定

恩格斯曾经说过:以往的全部哲学,都随着黑格尔的体系没落了,但是它却“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注: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1页注释。)。然而,何为辩证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把它理解为“辩证的思维”,他认为,所谓“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对于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着的由于对立而形成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89页。)。 列宁把它理解为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方式相对立的“辩证的哲学思维”方式(注:列宁:《哲学笔记》,第110页。 )。这些概括的深刻性和重要性在于:它们指出了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或思维基础,这就是辩证思维方式。然而,对此,人们却形成了很大的误解:不把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研究,而是把它作为一种高级的思维形态“辩证思维”、“辩证逻辑”来研究。对这一长期误解,这里不予讨论。这里要讨论的是:何为辩证思维方式?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所谓辩证思维方式,就是以辩证法为其理念基础的思维认识方式。要正确认识它,必须站在当代理性的立场上,对辩证法有个正确的理解。

辩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关于事物和世界的联系和发展现象的学说。从联系上看,一是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特征的“对立面的联系”,它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由对立面的联系形成的二极性的存在状态,如一张纸或一种生物膜无论怎样薄都有它的两个面那样,它是事物的存在基础、存在本性、存在二重性;其二是实体性的对立面(如阴阳两极、雌雄两性)的联系形成的矛盾及其导致的运动、变化、发展。它们在理论上的反映,主要就是一系列的对立范畴及其辩证的制约关系、制约规律(如量变质变规律就是量变与质变之间的制约规律)。直到黑格尔以及今天绝大多数人,其对辩证法的认识,都停留在这个基于对立面联系的核心特征“侧面”上,我们可称之为“对立性”或“矛盾性”侧面。然而,联系不仅仅是对立面的联系,它还包括“普遍联系”,即事物与世界的整体性联系。事物(以及作为事物总和的世界)的整体性联系,其深刻内容之一,就是今日的科学和哲学所深切意识到的事物的系统性。

因此,站在辩证哲学立场上,我们认为,“系统性”可以概括为辩证法的另一个侧面,正像“矛盾性”或曰“对立统一性”是被18世纪的数学、物理学以及社会历史确证为事物和世界的普遍性秩序那样,“系统性”也被本世纪40年代开始的贝塔朗菲的普通系统论以及今日的一大群系统科学,确证为事物和世界的“又一种”普遍性秩序,问题是:事物和世界的“矛盾性秩序”和“系统性秩序”,究竟是两个不相容的秩序,还是相容的、同一秩序的两个侧面?我们认为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二者都是对于“联系”的把握。“矛盾性”是对于事物和世界中的二极性的“对立面联系”的把握;“系统性”是对于事物和世界中的“多极性”的“整体性联系”的把握。前者是辩证法的核心性特征,后者是辩证法的整体性特征。辩证法,从其完整形态上看,是其核心性特征和整体性特征的综合,是矛盾性与系统性的统一。从传统的观点看,辩证法仅仅是指矛盾性秩序,这就必然出现它和系统性(系统论)的关系这样的假问题。而从人类今日的科学对世界的认识看,辩证法不仅仅是指“矛盾性秩序”这个侧面,它还应当包括“系统性秩序”这个侧面。这是我们在其他著作中已经论证过的(注:参见拙著:《辩证思维方式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这里不再赘述。总之,当我们考虑辩证方式的产生前提和观念基础时,我们首先必须对辩证法有一个现代意识。

上述辩证法的矛盾性和系统性原理,作为辩证思维方式在认识论上赖以产生的先在条件,它就成了辩证思维方式的观念前提,即:人类如果没有形成这些观念,以及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能拥有这些观念,那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深入的辩证思维方式的出现,而这观念一旦产生,一旦在头脑中取得支配地位,它就会或深或浅在如下意义上支配着思维,使思维可以成为“辩证的思维”:

1)它们是思维思考、观察、把握事物的理论依据和出发点, 从而迫使思维力图在主观上形成辩证的把握方式。

2)它们是思维思考对象、把握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依据, 使“辩证把握”在方法上体现出来,形成辩证思维方法,而一旦思维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把握对象,辩证的思维方式及其活动也就出现了。

3)它们也是思维力图在现象中加以揭示的客观的内容, 即力图发现和把握的对象内容中的一般辩证本性。

4)作为思维力图揭示的对象的客观辩证内容, 以及作为主观上的辩证把握活动,这种主客双方的一致,就使思维处在一种辩证的、具体的逻辑——认识活动之中,它通过语义上的辩证运动而体现出来,形成辩证思维活动。这里,我们可给辩证思维方式以如下定义:

所谓辩证思维方式,就是思维主观上对立地与系统地把握客观对象的矛盾性与系统性的思维认识方式,其本质,可用辩证地把握对象的辩证本性来概括。

对此,本文只能集中讨论作为辩证思维活动的实际体现的,决定了辩证思维方式之特征的关键环节:辩证语义运动。

二、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辩证语义运动

1.思维与语义的关系

思维,作为对于对象的认识和把握的意识活动,从来不是单独的、空洞的意识过程,而总要有它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在文化中形成并对应于一定的主客体情况的语言符号。思维与语言符号相同一,思维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进行,这是一般的公论。

另一方面,除了今日的机器思维之外,任何思维都属于一定的主体,由这个主体的主体性(主观精神)所支配,所控制,这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对于认识着的思维而言,思维总是在其主体性的控制支配之下,运用着语言符号去把握、去表达客观对象的某种规定,某种意义,借以形成确定的认识。符号学已经指出:思维主体对语词意义的运用,形成了思维的语用侧面;语言对客观规定的表达,或者说所运用的语言的客观含义,就形成了思维的语义侧面。思维的活动和思维对于语言的运用(语用功能),目的都在于让其语义能正确表达主体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因为,语义的主要功能在于认识,而这种表述本身又形成了语构。因此,可以说,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进行的认识和把握着客观内容的思维,总有(或者说总要形成)它的语用(语言与思维主体的关系)、语义(语言与思维客体的关系)和语构(语言与自身系统或语言自身的结构系统的关系)三位一体的三重规定性。在这里,语用、语义、语构是互相体现的,语构作为一种结构形态,不过是语用与语义的表现形态。对于语用和语构,我们这里不讨论。要认识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我们只要集中于语义这一侧面就够了,只是要记住:语义是语用的结果,并且体现于语构之中,它不是孤立存在的。集中于语义这个侧面,是从内容上、认识上考察辩证思维方式的必然要求。

2.从语义网到语义链

语言,作为文化的形成物,作为思维对主客观情况不断认识、不断运用的历史形成物,除了人工语言的严格规定之外,它的任何一个语词、各个符号,从语用侧面说大都可作各种各样的运用,从语义侧面说有各种各样的语义,而从语构侧面说也有不违背语用与语义的各种各样的构合,总之,三者的自由度是很大的。

因此,从语义上看,语言,特别是自然语言,它的任何一个词都具有多重意义,这种多重意义就构成了一个词的语义网。例如“桌子”一词,就有它的所属,用途、质料、结构、色泽、价值等多重语义集于一身,形成一个意义网络,它是这诸多语义的潜在体。在孤立的、非思维的情况下,人们不好突出它的任何一个确定的意义,因而也不能表达确切的认识。而语义网中的任何一个潜在的意义要转化为显在,表达出一种确定的认识,都要通过思维,——质言之,通过思维的语用和语构而完成。

思维为什么能完成这一任务呢?这与思维的本性有关。

思维,作为人的意识的连递的活动,它总是处在一定的线序过程中,呈现为一种线序进展着的思维流、语义流。观念、想象固然可以同时呈现出对象的诸多方面于一体,但它们只有作为思维过程中的环节才有意义,而严密的逻辑思维,作为一种细密的过程,其思维“流”、语义“流”则相当“细”,呈现为以单个词义、单个语义(通过“是”与“不是”)连接而成为线序的语义链,并以单义的语义链形成线序进展过程,形成语义流,以把握和再现对象。思维的这一本性,就是把潜在的语义网转化为显在的语义链的过程,因此,当思维通过语言符号进行思维时,语言中任何言词的语义网,在语用中通过主体的选择和确认,就转化成了具有确定意义的语义链,它在语构上的最简单体现就是形成“句子”。通过这一过程,潜在的语义网就转化成了显在的语义链,而那未被选择的潜在的诸多语义,就暂时沉没到意识的背后去了。

上面,我们用语言学的术语阐述了思维是一个通过线序进展把潜在的语义网转化为显在的语义链的过程,其实,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表达则更简单:概念在非思维的状态下,其多重涵义(内涵)形成一个语义网,其意义并没有确定;而在概念进入思维过程的状态下,即在判断中,就通过判断的特殊化、确定化而转化为语义链。对于复杂的思维来说,一个判断往往不够,要通过一群判断或多群判断(判断群),把一个概念的内涵、语义揭示出来。例如,对于“辩证语义运动”这一概念,我们这里要通过“思维与语义的关系、语义网与语义链”等由多群判断组成的语义链的运动,即语义流,来展开它潜在的语义网,揭示它的内涵,借以实现我们对它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概念就是潜在的语义网,判断就是显在的语义链,判断群和推理就是确定的语义流。思维就是语义链、语义流组成的语义运动。

3.语义链的辩证运动:辩证语义运动

对于通常的抽象思维方式来说,其语义链、语义流的运动是很自由的,它可以依据思维主体的认识指向或客观情境而随意展开语义网中的不同语义。但对于辩证思维方式来说,在涉及对象的辩证本性的核心——对立面的辩证关系时——它体现为对于对立概念的把握和表达——就不能不依循对立面的辩证关系来把握对象了。在这种情况下,思维要想保持真值,其语义链的运动即语词的线序展开过程,就不能不体现为按照对立面的辩证关系而运动,而活动,如说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开辟道路等等,从而在思维中出现语义链的辩证运动——辩证语义运动。认识这一点,是认识辩证思维方式的关键。

对立面的辩证关系,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如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这种表达对立面关系的对立概念。当然我们可以只用抽象思维方式分别把握一般或共性、个别或个性之类现象的种种规定,通过抽象分别把握它的各个侧面,形成抽象语义运动。但是,当我们要涉及“共性与个性”这种对立面之间的辩证关系时,我们就不能再孤立其中的任何一面而仍能得到真理性的认识,因为共性与个性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在二者的共存和互依中才具有真值。孤立其中任何一面,都既接触到了真理又没有完全把握真理,因为真值存在于两个对立的方面,其中任何一面孤立来看就都失掉了真值意义。这是一种双重语义真值,或者说是辩证真值。因此,辩证思想家在把握它们时,就总要说“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个性包含着共性”之类的话,正像他不能把共性与个性分离开来那样,他总要在共性中把握个性,以及相反地:在个性中把握共性。这样一来,思维中的语义运动,就不能不体现为从共性依循辩证关系运动到个性,从个性依循辩证关系运动到共性,这就出现了辩证的语义运动。重要的是,对于这种矛盾性的对立概念来说,只有这种辩证语义运动才能把握住二者的辩证关系,把握住二而一、一而二的对立真值、辩证真值,一旦肯定一面而否定另一面,甚至抽象一面而不顾及另一面,便都会立刻失掉真理。它要求我们的思维在分离抽象其一面的同时又把另一面综合进去,因此,在进行这类思维时,其语义链就不能不是辩证地运动着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

所谓辩证语义运动,就是思维的构成环节(概念、判断、推理等),在通过其语义对客体的辩证内容进行把握时,必须依循客体内容的辩证关系而活动和运动,它既体现为语义(概念)在对立中的统一运动,又体现为语义在统一中的对立运动,以及它的松散形式:语义在系统联系中运动。这是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它表明:思维辩证地把握对象的辩证本性,正是通过辩证语义运动来实现的。

三、辩证语义运动的三大典型形态

辩证语义运动是个很复杂的现象,它在我们的思维流、语义流中并不是随处可见的。即使对于辩证思想家来说,他首先运用的仍然是抽象的思维方式。通过抽象语义运动来确切地把握对象的各种规定,只有到了要集中把握对象的辩证关系、辩证本性时,才会出现辩证的语义运动。并且,由于辩证法的复杂性,由于具体的思考任务、认识指向的不同,其辩证语义运动的表现也就各有所异,有时甚至模糊难辨。

因此,在这里,我们就需要讨论一下辩证语义运动的典范形态、典型表现。为了讨论的明白和简便,我们就不能再进行理论演绎,而不妨从直接存在的理论事实来归纳。

1.辩证法的第一个本质规定,是对立面的辩证关系,可称之为矛盾原理的第一层涵义。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有很好的概括:

“一个关系包含有对立性时,不只有对立性,而且有诸对立的统一性。”

“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联系和统一之内,它们的相互联系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内。”(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1963年版,第48页。)

这两段话极好地概括了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设对立面的一方为P,另一

附图

这是辩证法的第一公式,这一公式可以读作:“P或反P ”包含“P且反P”,且“P且反P”包含“P或反P”。其意义是:如果P和反P 是对立面,那么,对立面P和反P的对立包含着P和反P的统一,并且P和反P的统一包含着P和反P的对立。这一公式所表示的,乃是一切对立面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辩证法公式之一。辩证语义运动,就在于通过概念(语义)依据对立面之间的这种基本关系而运动,借以把握对立面。这可以看做是辩证语义运动的第一种典型形态。

2.辩证法的第二个本质规定,是统一体内部的矛盾否定关系。它虽然包含着对立面的辩证关系,但两个对立面又都与那包含了它们的具体整体之间处于既相肯定又相否定的矛盾否定关系之中。对于思维来说,它要处理的是那两个对立概念与那包括它们的“具体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可称之为统一体的辩证关系,即矛盾原理的第二涵义。

就统一体的辩证关系而言,黑格尔把它叫做“具体概念”。包含“有”与“无”于自身的“变易”,就是他举的最典型、最成功也最正确的具体概念,实际上就是具体的统一体,因而,我们不妨结合“变易”分析其辩证关系。如果我们用R表示“变易”这类具体概念,用小写r来表示R在各种具体场合中被突出、被强调的规定,以“P”表示变易中所包含的一个对立面“有”,或者说,表示R中的一个对立面“正”, 而以“反P

附图

表示变易中的另一对立面“无”,或者说,表示R 中的另一相反的对立面“反”,那就可以得出具体概念(在这里是变易)中的各种辩证关系:

附图

变易中如果失去了有或无的成份,而转化成单纯的“无”或单纯的“有”,变易即告中止,成为单纯的不存在或持续存在,这就是说:

在变易中包含着反变易:

附图

这些,就是具体概念“变易”中所包含的最基本的辩证“成份”,由它概括出来的公式,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具体概念(也可包括对立概念)的辩证法。如果我们把这些辩证公式连贯起来,那就可以形成一个表达具体概念的辩证同一性或具体统一性的基本公式(它在更高层次上包含了对立面公式):

附图

这是辩证法的公式之二。

上述基本公式及其等价形态,是辩证语义运动的第二种典型形态。它包含了辩证法中的矛盾性(或者说辩证性)的一切基本的辩证关系。因此,如果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以及形成它们的思维方法,在语义上基本依循这一公式(包括对立面公式或其等价形态)而运动,那就构成了语义的辩证运动,就形成了典型的辩证的思维。反之,如果不依循这一公式而运动,那就不是严格辩证的思维。这就是说,上述两个基本公式,就是辩证语义运动(或者说辩证的思维)在把握辩证法中的矛盾性原理时的基本体现形态。辩证思维方式的种种规定,除了系统性内容之外,基本上不超出这两个基本公式及其等价形态,它们不外是这两个公式的各种不完全的具体表现。

3.辩证法的第三个本质规定,在于它的整体性,即整体中各因素形成的系统性。我们前面强调,它是辩证法的另一个“侧面”,即系统性、整体性侧面。这个侧面的辩证关系、辩证本性,不再体现为对立统一关系即矛盾联系,而体现为系统联系。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创立者们首先发现了这些系统联系,例如,申农发现的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制约关系(它往往用递进的箭号“→”表示);贝塔朗菲发现的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以及其与系统整体之间的相关关系(它往往用双向交流线

附图

来表示);维纳发现的控制过程中的反馈联系(它往往用反向箭号

附图

这是系统联系的三大基本形式。我们应当看到,今天的系统科学(量的关系除外)和许多受三论影响的科学,都比较注意分析把握对象的这些系统联系,并且,大量地用框图结构和上述符号,把对象的系统联系表示出来。这应当被看做是辩证语义运动的第三种典型形态,特别是它的框图表示,更是系统语义运动的典型体现。

上述辩证语义运动的三种典型形态,可以分别称之为“对立语义运动”、“矛盾语义运动”和“系统语义运动”。前两者是对于辩证法的矛盾性原理的语义把握,后者是对于其系统性原理的语义把握。前者可以体现在判断内和判断群中,后者则体现于框图关系或一系列的判断之中。

总之,作为辩证思维的核心和本质的“辩证地与系统地把握对象的矛盾性与系统性”的特征,就具体体现在以这些公式为基本关系的语义运动之中,它作为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规定着、决定着它的一系列特征,是理解辩证思维方式的钥匙。

苗启明,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原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