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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大民】恩格斯对宗教本质的揭示及其意义——对一种质疑的重新质疑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宗教的一句话被中国宗教学界当作关于宗教或宗教本质的定义。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在这种反映中, 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但长期以来对这个定义的默认并没有引起对其内涵的深刻挖掘。近年来, 吕大吉先生在他的著作《西方宗教学说史》和《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对这段话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把恩格斯这段话当作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的定义提出了质疑, 认为恩格斯这段话只是揭示了神观念的本质, 而构成宗教的其它要素如宗教感情、宗教行为和宗教制度却没有涉及, 并提出了他的“宗教四要素说”。先生认为如果继续坚持把恩格斯的这段话作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的定义, 那就是“不可原谅的错误”。本人认为, 鉴于恩格斯这个定义关系到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本质的理解, 而对宗教本质的理解又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基本理论的基础, 故不可轻易放弃对恩格斯定义的研究。本文在重新阅读原著的基础上拟从三个方面对先生的质疑提出新的质疑, 并力图进一步挖掘和阐释恩格斯这个定义的内涵和意义, 以期推进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本质的研究。

一、从文本的角度看恩格斯的宗教定义

首先, 这个论断是否只是对神观念的定义值得怀疑。吕先生使用的方法是自己提出宗教四要素的构成, 然后指出恩格斯的论断只涉及了神观念这第一个要素, 因而得出这段话只是神观念的定义的结论的。这里的问题是, 恩格斯主观上是要给宗教下定义呢, 还是给神观念下定义呢? 从这段话本身和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的论述和方法看, 这里还是在给宗教下定义。马克思、恩格斯都有很深厚的宗教背景,不能认为他们不了解宗教还有情感、行为和制度诸要素。在这段话后边不远的地方恩格斯就提到了有关的要素, 如“宗教是可以在人们还处在异己的自然和社会力量支配下的时候, 作为对这种支配他们的力量的关系的直接形式即有感情的形式而继续存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也曾经说:“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 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 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在其他著作中, 恩格斯还专门研究过基督教的教会体制等问题。恩格斯和马克思一贯把宗教(整体而不只是神观念) 看做是一种意识形态,这方面的言论可以列举很多。这说明, 恩格斯这里的确在说宗教的定义, 而没有在不知道宗教还有宗教感情、宗教行为和宗教体制的情况下, 只知道给神观念下定义。其次, 说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不是不全面呢?或者套用吕先生的话语, 能不能用神观念的定义作为宗教的定义呢? 吕先生认为不能。他说,“恩格斯这段话明显是把宗教作为一种‘观念’形态作出规定的。恩格斯和马克思差不多在一切场合阐述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本思想时, 都是把宗教和哲学、道德、法律、艺术……放在一起, 作为‘社会存在’所决定的‘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也就是存在人的头脑之中的‘观念’形态。问题就在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宗教的这个看法有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因为宗教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意识形式或‘观念’形态, 而是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力量, 如果只把宗教当作一种‘幻想的反映’那是不够的。”熟悉马克思、恩格斯话语的人都知道, 他们所说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其实并不只是“观念”形态。意识形态的英文是Ideology, 原义是思想体系,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赋予它新的含义: 它属于上层建筑, 在阶级社会有阶级性, 归根结底受社会存在决定; 同时也指出各种意识形态都有它的外化的形式。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 意识形态的外化形式是政治上层建筑或称实体性的上层建筑。例如法律也有它的外化形式, 但它的本质不是法院的建筑和监狱的形式, 而在于法律思想本身。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在现实中有外化的形式和物质的外壳就认为它不属于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语正是如此。把“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仅仅理解为“观念”形态, 有望文生义之嫌。

再次, 抓住神观念是不是就抓住了宗教的本质?先生认为不是。他举例说,“一个人如果只有宗教观念……神灵的观念, 但如果只停留在主观的幻想世界之中, 而不表现为对之进行乞求和崇拜的行为,那么, 我们只能说此人是个唯心主义者, 超自然主义者, 有神论者, 但却不能说他就是一个宗教徒。”这个类比似乎不恰当。宗教信仰者参与宗教活动的程度是不同的, 一个人不能成为宗教徒的理由, 不能用来否认一种宗教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后来的列宁下定义的方法一贯是抓住本质, 而不一定罗列所有的共性。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时, 他当然知道人还有其他的共性, 当然知道人有胡子、血液和肉体的存在这些“内在的、无声的”共同性。先生还根据恩格斯引用了比较神话学的证据,说明当时宗教学研究只在神观念方面有所建树, 因此恩格斯把神观念的本质作为宗教的本质或定义,是当时知识背景的局限性造成的。其实马克思、恩格斯把宗教看作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早在比较宗教学产生以前就已经形成, 应该说是比较宗教学的出现印证了他们关于宗教本质的观点, 而不是相反。

总之, 先生以宗教四要素说为前提来解读恩格斯的定义, 把恩格斯的宗教定义曲解为神观念的定义, 进而又误认为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都只是“观念形态”的东西, 从而得出了否定恩格斯宗教定义的结论。其实, 除了这种表层的误读之外, 还有更深层次的误解, 这就是在定义方法上的误解。

二、从哲学定义的方法和角度看恩格斯的宗教定义

首先我们应该在定义的方法上做以下的分析:

1、从本质和共性的关系看。共性中应该包含着本质, 但不一定都是本质。比如人的共性有很多, 但人的本质却不一定要把这些共性都包含或者罗列到定义中。我们可以承认宗教的四要素是关于宗教的共性的方面, 但却不一定把它们都包含在宗教的定义中。当然我们也不认为恩格斯是把神观念这一个要素作为宗教的本质, 恩格斯根本也不是用所谓的神观念作为根本的共性的要素充做宗教的本质的。

2、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看。本质是多重的, 某一学科可以把某一共性看作是本质, 而另一学科则把另一共性看作本质。本质并不是“根本的质”, 本质是在关系中把握的事物是其自身的规定性。比如对人来说, 医学可能着重从生物学和动物学的意义上来定义人, 即抓住人与其他生物或动物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区别, 以及人类个体间共有的生物学或动物学的特征, 而把其他的共性看作是非本质的。对于宗教的本质, 也可以有不同学科的定义角度, 大体上可以有宗教科学的、宗教哲学的以及神学的角度。我们不可能要求在一个学科的角度把所有角度所看到的共性甚至是在所有这些学科所考察的宗教的本质都囊括在一个宗教的定义中。

3、作为宗教哲学意义上的宗教定义应该从哲学的角度抓住宗教的本质。作为宗教哲学的角度, 它是从关系的角度把握宗教, 比如很多宗教哲学家从宗教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来定义宗教。费尔巴哈说, 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 宗教学家贝格尔说, 宗教是人建立神圣世界的活动。吕先生的四要素的定义方法更象是一种宗教科学的方法, 但是宗教科学的各个分支其实也是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角度, 因而也会有体现不同共性的宗教定义的。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宗教定义方法应该说是一种宗教哲学的定义方法, 它要揭示的是宗教反映形式与引起这种反映的人间力量的本质关系, 而不是要给出一个对所有学科都适用的宗教定义。

4、既然哲学是在关系中把握本质的, 立场不同、角度不同、观点不同, 关于宗教的哲学定义也就不同。马克思主义可以从批判宗教的立场来定义这种宗教关系; 神学家可以从某一种宗教的立场来定义这种关系。批判宗教立场的不同或宗教立场的不同的宗教哲学也会有对宗教的不同的理解。所以, 恩格斯所要给出的宗教定义, 不仅是宗教哲学的定义, 而且是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宗教定义, 它不可能是一个在任何立场上都能接受的普遍的定义。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具体地分析恩格斯的宗教定义。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 在这种反映中, 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这个定义:第一, 从静态的角度说, 着重揭示宗教这种反映形式与引起这种反映的外部力量的关系, 从此种角度来揭示宗教的本质: 宗教把人间力量幻想成超人间的形式; 第二, 从动态角度说, 宗教是把人间力量反映成超人间力量的幻想过程, 说明了反映形式与引起反映的外部力量之间的动态的关系。从这种关系中,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基本看法: 其一, 宗教是一种反映形式, 因而恰恰不是“独立”的意识和观念,它和引起这种反映的人间力量有着不可分割的本质联系。因此, 从这个角度也不能说恩格斯只是把宗教看成一种意识或观念。如果认为恩格斯这里主要是在说宗教是意识就不是行为和体制, 那就完全误读了恩格斯的定义, 因为恩格斯把宗教本质归结为反映的时候是说它与被反映的对象——“人间力量”的关系。既然是反映就不是独立的, 就和对宗教的上述唯心主义的理解区别开了。其二, 宗教是幻想的反映, 说明宗教作为反映, 神化和变形了被反映的对象。通过这种本质关系的揭露, 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评价的基本立场。至于宗教表现出何种神的观念、宗教感情、崇拜的行为和宗教的制度都是在这种本质关系之内的现象。

由此可见, 先生用四要素说来代替和“发展”恩格斯的宗教定义, 实际上是背离了作为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宗教哲学角度的宗教定义的本质关系。设想一下, 如果按照四要素方法来给宗教下定义: 第一, 使关于本质的定义蜕变成了关于抽象共性的定义; 第二, 使突出本质关系的定义变成了没有本质关系的抽象特征的总和; 第三, 使体现马克思主义批判宗教的立场变成了站在中立立场之上的所谓的客观描述。这种方法的所谓宗教定义不仅不能代替恩格斯的宗教定义, 也不是对恩格斯的定义的发展, 而很可能是对恩格斯定义的误解和在恩格斯定义基础上的倒退。

三、从现代宗教及宗教哲学的发展看恩格斯的宗教定义

宗教是不是一定有神观念及对神的崇拜, 这是现代宗教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 宗教不一定都有神观念以及对神的崇拜。存在主义宗教哲学家蒂里希认为宗教是人的终极关怀, 就是说只要是关注于人的终极存在及其意义的思想和行为就是宗教。汤因比从他的历史哲学出发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 因为宗教在他的文明形态的历史哲学中是文明社会的核心, 每一个文明社会都是在宗教精神的塑造下产生和得以保持的, 不同的宗教精神造就了不同的文明形态。如果认为宗教必须有神的观念及对神的崇拜, 就无法说明象古代中国等文明社会的核心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宗教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如果没有特殊的理论需要和现实的需要, 就纯粹是一个经院哲学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 有人坚持认为宗教有神, 有人认为宗教不必有神, 我国的宗教研究者似乎认为宗教必有神的居主流。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 吕先生对恩格斯宗教定义的质疑, 把恩格斯很无辜地卷入到这场争论中来了。为什么这么说? 由于上述已经分析的误读, 吕先生把恩格斯所说的幻想的反映直接等同于神观念, 这样就好象恩格斯站在这样一个立场上, 宗教必有神。这样就会导致这样的情况, 如果有人认为存在着无神的宗教, 他就会认为恩格斯的定义是片面的; 如果有人认为宗教必有神, 他就会根据吕先生的理解, 认为恩格斯是用神观念定义宗教。

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立场和一贯的思想来看, 马克思主义作家从来没有在宗教是不是一定要有神观念争论不休, 这个问题在他们的那个时代也还没有以明确的形式被提出来。但是作为幻想的反映, 既可以包括有神的宗教, 也可以包括无神的宗教。无神的宗教中所说的无神不是无神论中所说的无神, 无神的宗教实际上是指没有一种特定形象的拟人化的神, 但仍然有一种超自然超人间的幻想形式, 这在无神论者看来就是广义的“神”。而恩格斯所说的幻想的反映形式, 既可以概括有神的宗教, 也完全可以概括所谓无神的宗教, 它是“一切宗教”的共同特征, 甚至一些没有宗教外部形式的迷信、巫术等信仰和活动也可以作为一种亚宗教或准宗教的形式包括在恩格斯所说的“一切宗教”之列。

恩格斯真正想通过这个定义表明的其实并不是宗教是否有神观念和神崇拜这些具体特征, 而是要说明无论怎样的宗教、无论采取了怎样的幻想的形式, 它与引起这些幻想的人间力量都处于这样的本质关系之中。这个定义的意义不是要我们按图索骥地去考察这个是不是宗教, 那个是不是宗教, 而是宗教是在怎样的一种幻想与引起幻想的人间力量的本质关系。这种对宗教本质关系的观点引导我们去分析宗教幻想产生的根源、发展演变的现实背景以及在社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和宗教消亡的可能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 恩格斯定义对宗教本质关系的把握比宗教是否有神的争论是更高层次的理论境界, 对我们认识和把握今天的宗教问题有着更加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恩格斯宗教定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恩格斯的宗教定义作为一个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的、着重揭示宗教本质关系的定义, 不是一个“不完整的定义”, 不是一个需要用“四要素说”来替代的不成熟的定义; 恰恰相反, 这个定义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逐渐形成过程中经过艰难的探索才取得的有着革命性变革的理论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想过要给宗教从所有共性特征的角度下定义。他们一开始从事理论活动就是从对宗教的批判开始的,而对宗教本质的揭示也是从宗教本质关系的角度出发的, 只是他们开始时是从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立场去批判宗教和揭示宗教的本质的。这时他们把宗教看作是“颠倒的世界”中产生的“颠倒的世界观”, 本质上体现了这二者的矛盾关系, 但无论是对颠倒的世界还是对颠倒的世界观的批判都还被看作是“自我意识”、“绝对理念”的展开过程。后来受费尔巴哈“宗教是人的本质异化”及黑格尔“劳动是人的本质”观点的影响, 提出了宗教是人的劳动本质的异化的理论, 实际上是从人在现实资本主义劳动中异化(世俗异化) 与人在宗教即神圣领域异化的关系的角度来揭示宗教的本质的。直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 才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把宗教作为一种建立在社会存在基础上的意识形态来看待, 而在《反杜林论》中才对宗教给予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明确界定, 揭露了一切宗教都包含着幻想的反映与引起幻想的人间力量的关系。因此承认这个定义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宗教哲学革命变革的肯定。

从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学科定位来看。这个定义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宗教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在宗教研究的分类体系中属于宗教哲学的范畴, 有其不可替代的学科地位。马克思主义宗教学既不是中立立场的宗教科学和宗教史研究,也不是站在宗教立场上的宗教神学, 而是站在批判宗教立场上的着重解释宗教本质关系的宗教哲学,而它的哲学基础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综合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宗教的论述, 特别是从关系中把握宗教本质的特点, 认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是一门宗教哲学学科是比较恰当的。

从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整个理论体系看。这个定义由于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关系, 从而为整个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基本理论奠定了基础。其基本理论应该包括宗教的本质、宗教的起源、宗教的发展线索和规律、宗教存在的根源、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的消亡条件等部分。这些部分之间是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的, 核心是关于宗教本质的论述。如果我们按照恩格斯的宗教定义把宗教看作是幻想的反映与产生幻想的人间力量的矛盾关系, 就会发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从这种关系出发来说明宗教的其他方面的问题的。如果离开了对宗教本质关系的把握, 那么所谓马克思主义宗教学或宗教观就成为马克思、恩格斯等人关于宗教的一些言论的简单的列举, 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应有的学科特点和基本立场。在没有深入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特别是恩格斯关于宗教本质关系思想的情况下, 断然对它采取否定的态度, 才真是要犯不可原谅的错误。当然, 对宗教进行具体科学性质的、又是马克思主义观点指导下的宗教科学研究当然是应该大力提倡的, 但是作为哲学分支学科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却不应在前者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就被否定或替换。即使我们已经建立了具体科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哲学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不应该贸然加以否定。

从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的角度看。这个定义引导我们从宗教的本质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看待历史上和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宗教现状和宗教问题, 提出了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原则,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宗教在当今世界和中国都有新的发展, 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对于这些现象和问题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学来加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宗教是持批评立场的, 因为它毕竟是一种“幻想的反映”, 但是他们从来没有把单纯地批判宗教甚至消灭宗教作为自己的任务, 而是注重分析宗教这种幻想的反映形式是在什么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哪些具体的人间的异己力量的作用下产生出来的, 从而把对宗教的批判和斗争与社会变革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文革”时期, 我们一度对宗教采取的极“左”的做法, 就是在忽视宗教的现实社会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 对宗教采取了直接限制甚至消灭的态度。正是认识到宗教长期存在的社会根源和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 我们采取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理论根据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对宗教在理论上的批判态度并不等于现实中武断地消灭宗教; 同时, 在现实中实行保护宗教信仰的政策也不代表我们要因此把马克思主义宗教学修改为中性的没有立场的宗教学理论。

(原载《青海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