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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劲杨】边缘危机与未来转向——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多元形相及其反思

迄止2007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译本全文在中国传播已有75年,若以19566月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成立自然辩证法研究组算起,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建制化发展也逾50年。回顾历史,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从译介、创生、生长到壮大为当下之交织格局,无不得益于研究者们在科学、哲学与社会等边缘交界处前赴后继的探索。边缘是中国自然辩证法发展的主要形式,边缘充满着生机与活力,孕育着无限的新奇性与可能性。中国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① 呈现出边缘处的多元形相。但边缘也是充满对抗、充满风险的,这些不同形相、不同取向间的差异与对立给当前中国自然辩证法的未来发展带来种种困惑与危机。

一、作为建制的自然辩证法

如何确定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地位是自其成为一门课程时就一直为学界所持续讨论的重要问题。20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相关的讨论曾掀起热潮。新世纪以来,伴随纪念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成立25周年及其他一些相关活动,对自然辩证法学科定位的讨论再次引起学界关注。这样一个本是学科发展的基本前提问题,竟持续了几十年,并仍处在纷争中。这提醒我们必须对问题本身进行反思。

当我们追问“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定位是什么”时,其暗设前提为:存在着一个(统一的)自然辩证法学科。然而,当代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大口袋”乃至“无所不包”的特征使这一提问近乎无解。我们很难在理论上建构出从自然观、科学方法论到科学技术与社会等众多研究领域,建构跨越形而上的哲学、中观的理论与实践运作多层面统一的理论框架。因为导致这些几乎完全不同的研究能共同汇聚于“自然辩证法”这一名称下的根本原因不是来自理论本身的逻辑要求,而是来自学科建制的安置需要。吴国盛先生曾指出,只要“统一”的政治必修课还存在,这个统一的自然辩证法界就还存在。[1] 对自然辩证法学科定位的众多纷争显然没有充分重视这样一个显明事实: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自然辩证法课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推进理工科研究生政治理论教育这一重要任务,在此基础上才形成相应的教学与科研群体。在自然辩证法课这面旗帜下,不同专业、不同研究领域、不同背景的研究与教学人员共同被编制为“自然辩证法研究者”,共同被称为“自然辩证法界”。自然辩证法由此也被人们视作“一种事业”,其建制形相是主要的、基本的,而其学科的形相是从属的、衍生的。在此意义上,建制性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形相,它是我国研究生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的事业建制,而不仅是一个学科。

自然辩证法这一特殊形相表明,自然辩证法的统一是外在化的建制统一,而非完全学科意义上的内在理论统一。作为理工科研究生必修课程,中国自然辩证法实际成为对他们政治与人文素质有最大影响的文科课程,如何发挥这一建制比其他文科所具有的优势,如何在建制要求与学术研究之间取得某种教学与研究的和谐等问题均是中国自然辩证法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二、作为学科的自然辩证法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建制的完善,研究人员的增多,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边界得到极大的拓展。它由原本较为单纯的政治教育课变成众多新学科的“孵化器”,“不断有新的人员和思想参与进来,交流、突破、进发灵感,而在思虑成熟后往往自立门户,或转入其他学科”。[2](P441) 自然辩证法从原来的偏向于自然哲学、自然观的研究,拓展到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层面的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及科学技术思想史,进而延伸到与实践紧密相联的科学技术与社会、科技政策学、科技管理等,并把科学学、潜科学、未来学、系统科学等各类新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研究纳入麾下。按照刘大椿先生的概括,当下中国科学技术哲学主要包括五个重要分支: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STS)和科技思想史。[3](P7185)

作为一个学科,自然辩证法一直是作为哲学下属的二级学科的形式而存在的,但其众多乃至庞杂的分支学科如何与哲学相关联,如何理解梳理不同分支研究间的关系等问题一直是学科建设的难题。自然辩证法学科体系的厘清工作通常主要采取两种进路:一是历时性维度,以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历史进程为主线,试图揭示出一种历史的延续性、附带论及其形相的一些共时性特征;二是共时性维度,以分析学科、理论、现实等因素对自然辩证法存在的内在要求为主线,试图揭示出一个涵盖当下中国自然辩证法各分支研究的共时性特征、附带论及其形相的历史变迁。历时性维度的目标是希望能发现一个跨越时代的学科逻辑内核,这一内核渗透在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各种演变中,并能延伸到未来;共时性维度的理想是希望能建构一个关于自然辩证法、相对恒定的“理论框架”,以此来达成不同分支研究间的通约性外延。

然而,到目前为止,学界在这两个维度上的目标均未实现。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然辩证法历史进程的连续性并不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恒定不变的学科逻辑内核,历史常常呈现为断裂的逻辑;诸多自然辩证法分支研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存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丰富的多学科形相并不都以纯粹的理论来概括。本文认为,也许我们应摆脱旧视野的束缚,不再幻想把自然辩证法的发展视为某种大一统理论的逻辑展开或简单归结为诸学科随意的各自为政。我们应建立一种新的学科视野,在此视野下,自然辩证法是思辨、理论与实践等的交织与生成,由逻辑的展开体系转换为历时性与共时性并存的演进过程。

三、自然辩证法的演进过程

中国自然辩证法演进过程与静态学科体系的区别在于,过程图景提供了对象的由来与演化进路及其所处环境特征,灵活也相对松散;体系多为对象的逻辑构成,僵硬但更为严谨。前者始终处在共时与历时的边缘处,遵循生成论准则;后者主要强调共时性特征,遵循存在论与构成论信念。结合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历史,本文尝试以此新视野来分析其发展历程,以图1示之。

 

1 中国自然辩证法演进图景

(一)历时性轨迹

本文认为,依据不同历史时期中心论题的变迁,中国自然辩证法大致经历了“思辨期”、“理论期”及“理论与实践期”。当然必需指出,这样的划分只具相对意义。

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初创阶段可称为“思辨期”。20世纪5060年代,中国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是基于德国古典自然哲学传统之上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自然观、宇宙论研究以及自然科学与哲学关系的考量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的中心论题,主要沿袭了自然哲学的传统,可称为“思辨期”。一批自然科学家在其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大大推进了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增强了它的社会影响力。这也使自然辩证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科学思想的启蒙作用,推进了科学观的普及。该阶段正处在建国初期,自然辩证法的创生回应了这一时期对意识形态和思想启蒙的要求。

20世纪7080年代为中国自然辩证法发展的“理论期”。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和思想大解放时期,大量西方译著以不同形式涌入中国。西方科学哲学、新兴的系统科学等对自然辩证法影响深远,尤其是前者,使中国自然辩证法逐渐把科学哲学作为自身的重要理论根基。该时期兴起了对科学方法论、科学认识论的理论研究热潮,催生了一大批新学科,如潜科学、软科学、人才学、创造学等等,取得了不少成果,因此称为“理论期”。宽松的“大口袋”的发展原则,使中国自然辩证法汇聚了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者,加剧了其学科的交叉性特征。自1987年起,自然辩证法在学科分类中改称科学技术哲学,以与国际学界有更好的交流平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逐渐进入社会转型期,科技、社会与环境的冲突加剧,这些问题都属综合性的交叉问题,并没有现成的学科给予积极的应对。中国自然辩证法进入了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紧密交织的“理论与实践期”。中国自然辩证法成为该时期社会发展思想的重要供给者和参与者。自然与人、科学技术与社会、科技与人文这三大关系成为该时期的中心论题。一些最具交叉性、最具前沿的问题,诸如知识经济、科技创新、知识管理、知识社会学、技术哲学、科技伦理、复杂性、认知科学、可持续发展、文化研究、全球化等问题,都可见到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者们的介入,其在理论上颇有建树,更有对实践的反思和研究。

(二)共时性特征

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共时性具有相对恒定并持续发挥作用的特征。

首先是建制性。对中国自然辩证法背景分析不难看出,不论在哪一演进阶段,研究生公共政治必修课是不变的,这构成了自然辩证法统一的建制基础。前文已作过分析。其次是交叉性。中国自然辩证法自获得建制化发展以来,一直沿袭的一个重要传统就是交叉性,行进在不同学科的边缘处,以应对来自综合性问题的挑战。这一趋势在当下更为明显,有学者由此提出未来的科学技术哲学不如直接改称“科学技术学”,认为“不仅是学术研究上,而且从体制上来说,也是对于科学技术的某一方面的研究,走向关于科技的多视角的研究;当代总趋势是走向‘科学技术学’”。[4] 此外,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践性是中国自然辩证法重要特色(见图1)。实践成为自然辩证法学科问题的主要来源和思考目标。偏于实践的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当下已占据了自然辩证法学界的主要阵地,一大批研究者置身其中。在此背景下,原来偏于思辨的自然哲学传统、科学哲学研究等都大大收缩了。不少学者已在呼唤自然辩证法的“哲学的回归”,把自然辩证法按照哲学学科来建设的声音也越来越强。[5] 但如何处理思辨与理论、实践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四、危机与转向

不同自然辩证法研究者间的不可通约现象早已见怪不怪,近年来随着学科交叉研究的普遍化,自然辩证法研究面临着新一轮的边缘危机。通常决定一个学科的存在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独有的学科对象,二是统一的学科方法。这两个条件也是这一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判据。倘若某一学科既没有特定的学科对象,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学科方法,这一学科就可化约为其他更为基本、更具概括性的学科。对自然辩证法研究我们需要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自然辩证法研究是否存在统一的对象。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自然辩证法是“关于科学、技术、社会自然的研究”。但这如此广泛的对象(称为领域更为合适)只具有形式上的表述意义而不具实质的学科意义。偏于实践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与以哲学为基础的自然哲学、科学哲学研究如何体现统一对象?自然辩证法学科对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边缘交叉性,那么是否存在独属自然辩证法研究的“边缘”?以科技伦理为例,最初这一问题既不在科学家的考量范围内,也不在伦理学家的思考范围内,科技伦理就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自然辩证法内一个强劲的生长点。但是在科技伦理成为一个问题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开始参与思考和研究,如医学领域对基因伦理、生命伦理的研究,得益于他们的技术优势及对问题本身的熟谙。另一方面,伦理学界也开始寻求与实践的交叉,这得益于他们的伦理学根基,也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许多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科技伦理研究。这样的例子还很多,许多交叉性研究首先由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者们敏锐地发现和介入,随着问题的显现、成熟,更多专门的研究者们参与进来,并最终接管了问题。难道自然辩证法研究者们的任务仅仅在于不断开拓新的边缘、引出新话题?STS是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一个亮点,但由于与现实对象的紧密相联是否又导致现实对思考的束缚?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曾指出,社会学家的思考力不在于对现实既有问题的简单回应与迎合,而在于发现为现实所忽略的真正问题。后者要求必须形成与现实保持一定距离的学术独立性。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学术独立性何在?我们是做与现实保持距离的批判者、观察者,还是致力于成为现实的直接作用者?

其次,自然辩证法研究是否存在共同遵循的学科方法。研究对象如此分散,自然辩证法方法论的统一只能在最为宽泛的意义上说存在着一种根源于自然、科学、技术之间辩证关系的哲学思考。其统一性只存在于更为细致的分支研究中,而不存在横跨各领域研究的统一方法论。

以上表明,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使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统一的纯粹理论判据,但中国自然辩证法统一建制的存在却是不容置疑的现实。这一矛盾对自然辩证法研究与教学造成的“同事不同行”、“同科不同学”等诸多不利方面学界已讨论多年,在此不再赘述。近些年还出现了各种类型的自然辩证法教材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既有教育部统编的,也有按各种学科大类新编的,更有各高校以各种名义或编者的个人爱好自编的,教材名称大同小异,内容却相差甚远,缺乏同一学科相对的规范性。随着国际化的增强,国内如此庞杂的研究方向如何与国外同行们相对集中却更为深入、专业性的研究进行交流对话也成为自然辩证法界的一大难题。20074月在成都召开的全国性的“历史回顾与未来走向——自然辩证法发展史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如下发人深省的问题:建国后,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建制已发展了整整半个世纪,在这五十余年中究竟有哪些问题是得到深入研究并有突出的代表性?究竟有哪些成果是能成为国际学术之林的中国声音与中国问题?在学科定位不清、研究范式不统一、学术研究与教学缺乏规范尺度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难以作出回答,另一方面,我们又如何能期待本领域学术精品的出现?

综上所述,当下中国的自然辩证法面临深刻的边缘危机,其无所不包的研究进路遭遇困境,正孕育着学科的下一次转型与调整。这一转型与调整不仅应是理论上的,还应涉及一些体制上的改变。面对未来,中国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在继续保持多元形相的同时,是否应逐步加强规范化?它究竟是应向自然哲学退守,还是以新的学科群的形相向社会实践更坚决地迈进?

 

【注释】
①为突出论述重点,本文对“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在名称上不作出实质区分。
【参考文献】
[1] 吴国盛.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回顾与展望[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1,(6).
[2] 刘大椿.自然辩证法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刘大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报告2007[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曾国屏.论走向科学技术学[J].科学学研究,2003,(1).
[5] 邬焜.重建自然辩证法的自然哲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8).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8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