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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碧】生产力的本质能单纯地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一、问题的提出

生产力概念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能否对它准确理解关系到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确把握和科学运用,但是如何准确理解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存在瑕疵的。从现在的理论阐述和教科书的表述看,一般地把生产力的内在本质理解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在概念的定义上通常从这个“关系”的角度去揭示和命题,表述为人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利用的能力。如梁树发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学科教材)作出这样的定义:“生产力是人们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改造自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从哲学上看,生产力是标志人类改造自然的实际程度和实际能力的范畴,它表示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1]247王锐生、薛文华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全国高等师范学校教学用书)则这样阐述:“生产力是指人们在劳动生产实践过程中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生产力表明人和自然的关系;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客观物质力量。”[2]3592007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生产力则下了这样的定义:“生产力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改造和影响自然以使其适合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3]86南京大学孙伯鍨、张一兵教授的学术专著《走进马克思》涉及生产力范畴时论述道:“马克思的原本解决方案是这样的:谈论历史首先就必须谈论生产和生产劳动。生产既是历史的起点,也是整体人类发展的基础。只有从这个前提出发,才能进一步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即生产的自然关系,这一方面被马克思表述为社会的生产力系统;这之后才进而谈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即被马克思表述为交往关系、交往方式和生产关系的那个方面。”[4]282从上述这些定义和有关论述看,几乎全部地把生产力的内涵和本质理解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国内比较统一、稳定的看法。

但是,从马克思经典著作对生产力的论述看,并非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曾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5]80这里马克思把人类“共同活动方式本身”理解为“生产力”,显然,这里并不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指谓的,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来说的。为此,对比我们上述列举的那些观点,如果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去理解“生产力”,那就与马克思的上述有异。这样,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是存在问题的。笔者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力范畴的内涵,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去理解,还应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并且应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归结为“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去理解。人的生产是综合的,它包括双面规定的,一是自然关系,二是社会关系,即它既包括人与自然界的物质交换,又包括人与人的活动互换,但二者是相互规定、相互表现、相互作用和相互促进的。对生产力的把握必须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有机统一的整体上去理解,而不只是它们其中的某一个方面。为此,认为对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内在本质关系的理论表述

从上述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论述看,显然把生产力仅理解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片面的。其实,在马克思的著述中,从来都不是在单一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来讲生产力的。马克思对自然力作为生产力的理解是从人的社会劳动来阐述的,在关于大工业生产的特征叙述道:“大生产——应用机器的大规模协作——第一次使自然力,即风、水、蒸汽、电大规模地从属于直接的生产过程,使自然力变成社会劳动的因素。”[6]569“在现代制度下,生产力不仅在于它也许使人的劳动更有效或者使自然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更穷于成效,而且它同样还在于使劳动更加便宜或者使劳动对工人来说生产效率更低。”[7]263显然,认为生产力作为一种物质力量,包括了对自然的力量和人本身的社会力量两个方面的利用而形成的。诚然,生产力不仅是指“自然属性的”,更重要的是指“社会属性的”,并且生产力具有“社会的存在方式”,必须从“人与人的关系”去理解,即“人与自然的关系”构成的生产力要上升为“人与人的关系”的层面去理解。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阐述道:“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间的强制力量。”[5]86“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5]92“各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5]128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也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技能,以及自然条件。”[8]53而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则说过:“除了个人的先天的能力和后天获得的生产技能的区别,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首先,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其次,劳动的社会力的日益改进,引进这种改进的是: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积累,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改良的方法,化学力和其他自然力的应用,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时间和空间的宿短,以及其他各种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来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由于这些发明而得以发展。”[9]71显然,马克思论及了自然力是生产力的来源,但更重要的是强调这些自然力要归结为社会协作的劳动利用去规定,即以人的活动的社会性去把握它们。因此,马克思对生产力的发展明确说过:“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来源于智能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10]97“在大工业的生产过程中,一方面,发展为自动化过程的劳动资料的生产力要以自然力服从于社会智力为前提,另一方面,单个人的劳动在它(劳动)的直接存在中已成为被扬弃的个别劳动,即成为社会劳动。”[11]223“随着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或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变成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的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12]100只不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和技能的积累、社会智慧的一般生产力的积累,就同劳动相对立而被吸收在资本当中,从而表现为资本的属性。”[11]210为此,对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作出这样的论述:“一方面,资本调动科学和自然界的一切力量,同样也调动社会结合和社会交往的力量,以便使财富的创造不取决于(相对地)耗费在这种创造上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资本想用劳动时间去衡量这样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并把这些力量限制在为了把已经创造的价值作价值来保存所需要的限度之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仅仅是资本用来从它的有限的基础出发进行生产的手段。”[11]219这是马克思从资本作为社会关系即作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表现(形式)来阐述了资本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其中生产力的意涵是以资本为媒介的“社会结合和社会交往的力量”,即生产力作为“社会力量”的是从资本的社会物化关系去规定的。马克思说过:“资本是生产的;也就是说,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的关系。”[8]287

从上述看,马克思关于生产力的论述不是单纯地理解为“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把它理解为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媒介的规定,即从“人与人的关系”的社会性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对生产力构筑和发展的。

三、唯物史观对生产力本质科学理解的学理基础

传统观点把生产力的本质单纯地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存在的误解在于把生产方式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规定与人的实践的对象性活动的相应内容的规定混淆了。具体上,一是把生产力的内在本质关系等同于人们对象性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等同于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二是把生产关系等同于人的对象性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即等同于人与人的活动互换关系。实际上,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与人与人的活动互换关系都是对象性活动的内容,是生产内容上的不同方面。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是对应上述两个方面的相应规定,即生产力不能等同于对象性活动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不能等同于对象性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为辩证法的范畴,是表述包括上述两个生产方面所构成的生产在总体上反映出来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对辩证范畴与对象性活动(生产)中作为活动方面的内容规定具有不同逻辑的层次差异。而目前学术界把生产力等同于对象性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把生产关系等同于对象性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准确的解读。

关于生产力的正确理解,涉及对唯物史观理论坐标的正确把握。这个坐标就是实践观的科学立场。过去旧唯物主义关于社会认识的思维的特点是仅从“物”去理解“人”的,从而把“人”归结为“物”来把握,生产力的认识变成了对“人”的客体化的实证。而马克思主义不仅坚持唯物主义的客观“立场”,把“人”归结为“物”的客观性去理解和实现对唯心主义的克服,还关键的是又在这种“归结”的基础上把作为客观存在的“人”上升为以意识为媒介的活动着的“人”来理解和把握,进而实现了从“人的活动”的“实践关系”去理解世界。就此,马克思曾批判费尔巴哈指出过:“诚然,费尔巴哈比(纯粹)唯物主义者有很大的优点:他承认人也是‘感性对象’。但是,他把人只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5]78毋庸置疑,“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5]60。对历史领域的认识不能像旧唯物主义那样,“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以主体方面去理解。”[5]58这样,马克思主义就生产力的理解强调必须从主体活动的实践去理解,并证明为人自身的实践发展的性质规定。就此,关于“生产”本身来讲,有的人简单地把“生产”仅理解为是人对人之外的自然界的活动关系,其实这是不对的。马克思的生产概念具有辩证法的严格规定,首先指的是人的自我生产,而人对人之外的自然界的生产不过是被理解为人自我生产中的中介罢了;也就是说,还必须从“人的自我生产”来理解“人对外在自然界的生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关于生产是从“人的自我生产”为起点来论述的,他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5]80“人的自我生产”是生产发生的缘由,是目的;而“人对外在自然界的生产”是“人的自我生产”的中介或手段。中介服务于目的。要从“目的”的规定去理解“中介”的形式。而人把自己作为“目的”来生产,在内涵规定上,当然就是人追求着把自己作为社会关系存在来实现自由的这一本质的发展和占有。“人对外在自然界的生产”必然归结为“人的自我生产”为旨趣的。只是作为过程,这一“目的”的生产又必然地反映为“中介”的形式,从而构筑它们辩证的发展关系。从而人与人的交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力量是本质的力量,它在“中介”(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形式的辩证运动中得到发展,同时又反过来成为“中介”的条件并相互作用。为此,马克思才说:“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5]57“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了实践的不同方面,但不能孤立地理解它们,两种关系的“生产”是互为媒介的。在这些生产的具体内容上,包括人自我生命的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社会关系(制度)的生产和精神文化(财富)的生产,它们是相互联系有机交织在一起的。生产是各个方面互为媒介的综合过程。而相应的“生产力”,在外延上当然包括上述所有的方面。如果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理解,显然是局限的。当然,还要避免另外一种错误的理解,那就是习惯把生产力机械地划分为“自然界的”和“社会领域的”两个方面。实际上,“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媒介的,必须从二者辩证交结的整体来理解生产力,这才真正符合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规定。生产作为实践的根本方面,表现为人的对象性活动的“物质变换”,它包括两个基本的层面,一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一是人与人之间的,这两个层面是互为媒介交织的进行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区别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时说:“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主要是人和自然之间的交换,即以人的劳动换取自然的产品,而后一种情况下,主要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交换。”[5]108马克思在关于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原理中在生产所指的内容上包括上述两个方面。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3]201-212而“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又是以“人与人的物质变换”即人与人的活动互换为媒介的,马克思在晚期著作《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教科书”》中说:“(我)那里分析G-W-G(商品-货币-商品)时第一次出现了物质变换,而以后(商品)形式变换的中断,也是作为物质变换的中断来说明的。”[13]422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是反映为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形式,或者说,是以人的活动互换来实现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并且它们是综合在一起的。显然,在对象性活动的关系上,它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关系”都是生产的相应内容和形式,即都体现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关系,从而生产力作为生产方式的内容来理解,它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矛盾关系并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矛盾运动过程所形成的社会发展力量。为此,关于生产力在质和量的规定上,它既指物质技术发展的程度,又指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和交换表现出来的协作的历史水平。而生产关系则是指包括在上述两种对象性活动中组合“生产力”的表现形式,即包括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的方式和人与人之间活动互换的方式。而现实的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与人与人的活动互换并不是分离的,它们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和相互表征,并在综合的整体上构筑为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并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当然,在实践观的基础上理解生产力,生产力是有矢量性的,体现为主体的“能动性”活动,从而要从“主体的活动”去理解、阐述它。而这一点贯彻到“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关系之中,就是要从“人与人的关系”去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从这个角度理解生产力的内涵。这样,生产力的内在关系(本质)是以实践为内涵构成起来的主体性规定,我们必须把生产力形成理解为主体能动的本质的发展,即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58,本质力量当然是指社会的力量。不可否认,生活中现实的个人必然是社会的个人,个体形式上的力量也是社会关系的相应形式。

但是,由于受苏联理论模式的长期影响,国内有的人往往混淆社会生产方式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与现实生产中对象性活动的不同方面的关系,从而发生上述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进行误读的划分和对应理解。而实际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的对象性活动的物质变换的两个方面,而不是生产方式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作为普遍性的矛盾原理是寓于上述这两种对象性活动关系之中的。因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才提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5]80这里,“共同活动方式”作为生产力来理解,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和交换所构成的协作情况来指生产力的,而“自然关系”的生产力涵义是指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为基础之上人对自然进行物质变换所构成和显示的能力。生产关系也就包括生产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生产的“自然关系”是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简称为生产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的活动互换关系”,简称为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在马克思经济学的生产理论中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并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和在有机关联的视野上,把人与自然的矛盾解决归结为人与人的矛盾的解决作为前提来规定和思考社会过程与生产实践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指出:“重农学振的功绩和特征在于,它不是从流通中而是从生产中引出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以它同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相反,必须从这样的生产部门开始,这个生产部门一般可以同流通、交换脱离开来单独考察,并且是不以人和人之间的交换为前提,而只是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换前提的。”[14]23但即使这样一个直接以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派,也只有是“在封建社会的框架里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表现。”[15]24显然,马克思的生产概念俨然包括人与人交往的活动互换的方面。

而“人与人的关系”作为生产的内容来理解,它表现为生产力的相应规定,并不是抹煞了“生产关系”的规定。关于生产关系,马克思直接表述为生产的“交往形式”,虽然它也是涉指“人与人的关系”,但讲的是形式,与“人与人的关系”作为内容——即生产力的理解有着不同的意涵。马克思关于“交往形式”所指的是生产关系,不是直接等同于对象性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不等同为人们生产之间的活动互换关系。在对象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互换就是人的生产行为,它同样存在内容和形式的规定。交往中人的活动互换形成的社会力量就是生产力,而由它反映出来的活动互换的形式则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动态的理解,在每个历史时代表现出来的人们之间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都有相应的形式规定。为此,马克思相对生产力表述“生产关系”时使用的是“交往形式”这一概念,而非直接使用“交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它们的所指是有区别的,讲“生产力”时一般是用“交往”,如:“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5]68当然,这里阐述生产力使用“交往”,不仅包括交往作为生产的“内容”在内,而且包括交往的“形式”在内,但它在“内容”上就是指生产的分工而形成的社会协作及其相应的能力,从而“交往”被称为生产力的相应规定去理解和论述的。而仅就“生产关系”而言,马克思用的是“交往形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直接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讲社会革命问题时,就非常明确地以“交往形式”来指“生产关系”,他说:“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交往形式的基础,……”[5]115而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原理曾总结地指出:“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此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就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5]124。为此,生产活动中,以人与人的关系即人们之间的活动互换为内容而构筑的交往的这种社会关系,它是生产的方面,有生产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规定。在内容上的方面是指分工、协作及其程度形成生产的社会联合,表现为生产力;而在形式上的方面,是指生产中分工和协作的社会形式,表现为生产关系。总之,马克思没有离开“人与人的关系”去谈生产力,不能把它仅仅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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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凯里学院学报》2008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