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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青山】“自然主义谬误”:从摩尔到胡塞尔

由摩尔首度使用的“自然主义谬误”(the naturalistic fallacy)一词,已经频繁而不无误导性地与关于“是-应该”关系的休谟问题联系起来,进而与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联系起来;实际上,人们通常就是通过事实和价值二分的教条来理解“自然主义谬误”的(Walterp.33)。导致这一误解的关键原因是,人们要么忽视了摩尔关于“自然客体”与“思想客体”的区分,要么径直将这种区分等同于“自然客体”与“价值客体”的区分。与此同时,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另一个哲学家即胡塞尔在差不多同一时期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即便在最近对摩尔和胡塞尔的少有的同时提及中,他们的论述也被看作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伦理学领域和认识论领域(Floridip.532);至于对两者之间学理联系的探讨则付之阙如。

本文将要表明,如果从胡塞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出发来理解摩尔,上述误解就可能被消除。为简便起见,本文将依据柯里的说法,把摩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称为“摩尔谬误(Moore's fallacy)(Curryp.236);相应地,将胡塞尔所批判的自然主义谬误称为“胡塞尔谬误”。

一、“摩尔谬误”及其认识论意蕴

在涉及到“摩尔谬误”的一般性讨论中,《伦理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10的以下原文通常被引用:“这是事实,伦理学的目标在于发现那些属于所有作为善的事物的别的属性是什么。但是太多的哲学家业已认为,当他们在命名那些别的属性时,他们实际上正在定义善;这些属性事实上就完全不是‘别的’,而绝对地和整个地与善是同一的。这个观点我建议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Moore1993p.62;下引该书只注明页码)

弗兰克纳认为,“摩尔谬误”实际上是一个“定义论谬误”(the definist fallacy)。他的另一个结论是,“摩尔谬误”不是自然主义的。(Flankenap.472)

诚然,如果将§10中的这段话当作是“摩尔谬误”的一个定义,我们确实不能认为这里所说的谬误是自然主义的,因为它并不仅仅是针对自然主义的。然而,这段话并不是一个定义;关于“摩尔谬误”的真正明确的说法是在该节的目录提要中:“那末,‘善’,指称无数思想客体中一个唯一的单纯的客体;然而,这个客体已经极其普遍地等同于某个其它的客体——一个我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的谬误”。(pp.39-40)这里的“其它客体”就是指自然客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混淆自然客体与思想客体,准确地说,是以自然客体定义思想客体。

然而,在摩尔的思想客体中也有诸如“黄”、“甜”这样的客体,并且他显然也将“光波振动”(或“色块”)与“黄”的混淆看作自然主义谬误。于是我们自然就会疑惑:为什么这种混淆也会被看作自然主义的谬误呢?难道“光波振动”和“黄”不都是关于自然事物及其性质的吗?事实上,以“黄”和“善”做比较的例子就被看作是“不幸的例子”(Leep.5)

我们之所以会如此疑惑,是因为我们已经预先被误导而认为“摩尔谬误”仅仅是指混淆自然客体和价值客体,即混淆事实与价值或“是”与“应该”,或者,预先认为“摩尔谬误”仅仅是一个伦理学的谬误;而并非同时也是一个认识论谬误。虽然摩尔在论述进化论类型的自然主义谬误与形而上学类型的自然主义谬误时,对“是”与“应该”的鸿沟、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有所涉及(cf.pp.164-165),但它们在摩尔那里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

摩尔是承认可以对事实(自然客体)作出价值评价的:“我不否认,善也是特定自然客体的一个属性:其中某些特定的,我认为,是善的”(p.93);即:可以用谓词“是善的”来述谓自然客体。

“摩尔谬误”作为一个逻辑的或形式的谬误(Frankenap.465),它的逻辑形式与“是-应该”问题或事实和价值二分教条并不相同。“摩尔谬误”反映的是语词之间的谬误关系,是一个语词(指称自然客体)定义另一个语词(指称思想客体)时所出现的谬误。休谟难题表达的则是命题与命题之间的谬误关系,即谓词“是X”所构成的描述命题与“应该做Y”所构成的命题之间的鸿沟。

至于事实和价值二分的逻辑形式,则是含混和有歧义的。该教条源于韦伯关于“价值判断”不能加以合理确证的论断。(Putnamp.206)就它们是判断而言,事实和价值二分教条反映的是命题之间的关系,同“是-应该”问题相当。但是,它也可能指对事实作出价值评价的问题:如果事实指称一个自然的客体,那么这种关系可以还原为摩尔所承认的善可以是自然客体的一种属性;如果事实由一个命题来表述,而价值评价作为一个谓词“是善的”,那么这种关系就是一种新型的逻辑关系,即事实命题与价值谓词的关系——摩尔并没有对此作出分析。

摩尔本人在批评形而上的伦理学混淆中已经部分明确了“摩尔谬误”的认识论特征:“我们讨论了这样一个认识论观点,是善的等同于以某种方式被意欲或被感知……是‘真实的’或‘实在的’等同于以某种方式被思想到。”(p.191)这里明白指出的是心理主义类型的谬误,即将固有属性与对该属性之认知的心灵状态相混淆。

诚然,要全面地理解“摩尔谬误”的认识论意蕴,还必须从“思想客体”这个概念出发;由于摩尔并没有对“思想客体”作出更多的论述,因此我们只能从其对立概念“自然客体”中来洞察到对它的恰当理解:“‘自然’,我正在意指并已经意指各自然科学、也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所是。可以说,它包括一切在时间中已经实存、正在实存或将要实存的东西。”“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任一客体是否具有……这样一个性质,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样的客体是一个自然客体,而任何在此性质上不真实的东西都不是一个自然客体。”(p.92)

在摩尔看来,自然客体的根本性质就是在时间中实存,并且“不是自然客体”的客体就是思想客体。在此意义上,“黄”本身和“善”本身作为思想客体不是时间中实存(existent)的客体,而是超越时间的存在(being),是认识论性的思想客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说,只有价值客体才是超越时间性的存在,事实上所有认识论客体都是超越时间的。的确,摩尔在以后的论述中将“黄”和“善”都看作谓词(pp.1-27Moore1922pp.253-275),即弗雷格意义上的概念。摩尔用一个更好的认识论概念来表示“黄”和“善”这样的思想客体,那就是“质”(quality):“‘善’指称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质。有许多诸如此类的质的其它例子。例如,考察一下‘黄’。”(p.62)

二、“胡塞尔谬误”与“摩尔谬误”的现象学根源

一旦意识到“摩尔谬误”的认识论意蕴,我们就应该联想到胡塞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认识论批判;而且事实上,也只有从胡塞尔的现象学出发,“摩尔谬误”的认识论属性才能更清晰地显现出来。

胡塞尔最早对自然主义的批判是“《逻辑研究》第一卷的关键论题,即对‘自然主义’与‘心理主义’的强烈否决”(胡塞尔,1988年,第3)。而这种论题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一文中更加明确,并开始使用“自然主义谬误”这一术语:“在今天对自然主义哲学进行彻底的批判是很重要的……这一信心被建立在严格的经验科学之上的自然主义的谬误结论吓住了。”(同上,第70)他在《观念Ⅰ》中特别说明这里的“谬误”是指逻辑谬误:“本书中Widersinn是一逻辑词,它不包含逻辑学以外的情绪含义”(同上,2004年,第79)。显然,这与“摩尔谬误”作为逻辑谬误的性质是一致的;胡塞尔在《观念Ⅰ》第一编第二章中专门批判了“自然主义的错误(谬误)解释”。

胡塞尔对“自然主义谬误”之内容的清晰表达是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中:“自然主义只看到自然,并且主要是物理自然。任何东西要么本身是物理的,从而从属于物理自然的统一的总体,要么它事实上是心理,但仅仅是作为依附于物理自然的一个变体,充其量作为一个二阶的‘平行伴随者’。任何东西都属于心理一物理自然,就是说,任何东西都单一地决定于固定的法则……物理自然按照感觉论分解为诸感觉的复合,分解为颜色、声音、压力等等,而所谓‘心理自然’也以同样的方式分解为这些或其它一些感觉的辅助复合物,自然主义的解释对此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同上,1988年,第7071)

胡塞尔在这里关于“自然”的说明与摩尔《原理》§26的说明是完全一致的。而且,胡塞尔也明确指出,自然主义谬误也存在于价值理论与伦理学中:“人们可以将自然主义的价值论与实践哲学(包括伦理学),以及自然主义的实践都诉诸同样的批判。因为理论的悖谬后面必然紧随着实践理论的、价值论的与伦理学的活动方式的谬误(显然的不一致)。”(同上,第72)

当然,没有证据表明“胡塞尔谬误”与“摩尔谬误”存在着历史性的关联,但就“摩尔谬误”而言,至少在方法论上受到过现象学的强烈影响,当然主要是布伦塔诺现象学的影响。

尽管摩尔在《原理》的正文中并没有提到布伦塔诺,但他在其首版前言中已经对布伦塔诺极表赞同:“本书完成之后,我发现布伦塔诺的《正确知识和错误知识的来源》一书中的见解,远比我所熟知的伦理学著作家更与我相似”(p.36)。就书中所暗含的现象学方法的运用而言,摩尔在写作该书的过程中就已经自觉地接受布伦塔诺的影响了。这种影响可以从《原理》中所存在着的不少表述上的不一致看出来——下面列举出几种重要的不一致:

第一,§26中关于“思想”也是自然客体的说法,与“思想客体”作为非自然客体的观点不协调。摩尔写道:“关于我们的心思,我们一定说它们昨天曾经实存,它们今天实存,可能还将实存一两分钟……就这些思想确实实存而言,它们也是自然客体。”(pp.92-93)。如果“思想”也是自然客体,那么“思想客体”是不是“自然客体”?

第二,开放问题论证的三种形式的风格差异。开放问题论证的第一种形式是在§12中分析“橘子是黄的”这个命题时所展示的:这是纯分析哲学的论证形式,只谈论对象的不同,即自然客体“橘子”与思想客体“黄”之间的不同。第二种形式是在§13中分析“善作为一复合体”时所归谬展示的:从(对象)“同一替换”出发,最后得到心灵中出现的观念(notion)的不同,从而由观念的不同而归谬出导致观念的对象的不同。第三种形式是在§13中考察“善是无意义的”这一断言时的归谬分析中展示的:就“快乐是善的”这个命题而言,在我们心灵中,在“快乐”这个观念出现之前必然存在一个“善”的观念,从而“善”是有意义的。§12的论证与§13的论证风格是明显不同的。

第三,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以“属性(property)”、“质(quality)”来指称善。在§26中使用经验主义的术语“属性”:“善是某些特定自然客体的一个(非自然的)属性”。但是最初出现在§101段和§15中的是更具现象学意味的术语“质”,并且它在第六章“理想者”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例如特别强调的“美质(beautiful quality)”。

正如1993年版《原理》的编者鲍德温(Thomas Baldwin)在导言中指出的,该书是在摩尔1898年的讲稿《伦理学要素》的基础上写成的。事实上,只要我们翻阅到鲍德温版的附录,就会部分明白产生上述不一致的原因。该附录对照了两书稿的章节结构,清楚地显示了《原理》与《伦理学要素》的继承关系:§26未加修改地来自《伦理学要素》的不同部分,而出现“思想客体”的《原理》§10的第1段和§15在《伦理学要素》中并没有,是全新增加的;§13的开放问题论证是全新增加的,但§12却是原有的;出现“质”概念的§101段、§15和“理想者”一章也都是后来全新增加的。

这种差别也强烈表明,上述新增加的部分受到了布伦塔诺现象学的影响。首先,一个明显的地方是,新使用的“质”这个具有浓厚现象学意味的术语频繁地(13)出现在摩尔为布伦塔诺所写的书评中(Moore1903);后来则更频繁地(24)出现在为梅塞尔(August Messer)所写的书评中(ibid1910)。其次,新增加的§13中的两种开放问题论证强烈地显示出布伦塔诺式的现象学意味,即强调“我们心灵中”“观念”的不同。最后,“固有价值”原本就是布伦塔诺价值理论的标志性概念,而摩尔在《原理》中全新地增加了与之相关的一切论述。

应该说,摩尔最初的现象学立场一直摇摆于布伦塔诺与胡塞尔(自发的)之间,因此他本人对《原理》遭到误解是要负责的。他在《伦理学要素》中将“善”看作超越时间的存在无疑是自发地接近了胡塞尔,也是正确的;但是布伦塔诺的影响使得他将“善”看作“思想客体”,从而产生了前后不一致。而在以后的论述(再版前言、《伦理学》和《哲学研究》)中,他不再提到“思想客体”,而将“黄”和“善”看作事物的“固有属性(intrinsic property)”和依赖于“固有本性(intrinsic nature)”的“固有价值”(intrinsic value)。在关于固有价值的成熟论述中,其中的现象学意味虽然更加隐秘,但却更为深刻,并且主要是胡塞尔式的。

三、从胡塞尔现象学看“摩尔谬误”

摩尔对胡塞尔现象学的吸收是在《原理》出版之后。从1904年离开剑桥到1911年重返剑桥的这些年月,是摩尔的读书(思考)时期;他一生所写的16篇书评(其中13篇与伦理学相关),大部分集中于这一时期。(Milkovp.364)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09年为梅塞尔《感觉与思想》所写的书评。他一开始就称该书“对我来说似乎是超乎寻常的好书”(Moore1910p.395),然而,梅塞尔的书只是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一个忠实的概要。(Milkovpp.365-366)

“固有价值”概念在摩尔伦理学中占有核心地位,他多次修改完善其论证(Moore1912ch.71922pp.253-275);最后,作为其基础的“固有本性”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经验论概念,而完全是一个现象学概念了。当然,这种说法需要重新阐释。

关于“固有本性”,摩尔写道:“我们应该自然地说,两个固有地完全相像(exactly alike)的事物,尽管它们是两个事物,它们都拥有相同(the same)的固有本性。”(p.287)

在这里我们看到两点:(1)事物(即对象)只能是“完全相像”的,而固有本性则可以是“相同”的;(2)“完全相像”的事物意味着有“相同”的固有本性。

摩尔认为,与固有本性相关的固有属性包括质(quality)的方面和量(quantity)的方面:前者是指诸固有属性的种类,后者是指它们的程度,例如声音的高低、颜色的浓淡。两个完全相像的对象,其固有属性的质和量都是完全相同的。(pp.288-289)

那么,为什么两个对象只是“相像”,而它们的固有本性和固有属性却可以“相同”呢?

可以这样理解这一问题:我们不能说两个对象是相同的,因为两个对象总是在时间、空间或质料构成上可能不同的,所以它们只能是相像的,而不可能是相同的;摩尔的“相同”应该理解为自我同一性。如此理解,则固有属性就不应该是“附着”于对象的,而是超越于时间、空间和对象质料的——在摩尔那里,固有属性就是超越时间、空间、因果性或自然规律的:“设想你有一特定的色块,黄。我想,我们能够必然地说,任何与该色块完全相像的色块都将是黄的,即使它存在于一个因果律十分不同于它们所在宇宙的宇宙中。我们能够说,任何这样的色块必定是黄的,绝对无条件地,不管什么环境,并且不管什么样的因果律。我的意思是,‘必定’是在类似于这样的意义上被理解,就其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因果的而言……”(pp.292-293)

同时,摩尔也认为,固有属性不是主观的,即不是“内在的”(internal),不会受到观察者的影响(p.282),而那些受到观察者影响的属性决不会是固有属性,因此拥有这样的属性的对象不可能是完全相像的:“没有一个能够被你看见而不被我看见的色块会与一个被我看见而不被你看见的色块是完全相像的”(p.294)

如果固有属性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主观的,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在摩尔那里,所谓“客观的”,是指对象世界的物理学方面,如时间、空间、因果律或自然规律等,而“主观的”乃是指对象的心理学方面,如感觉、意志或认知的心理图象等。这就是说,存在着一个客观的物理学世界和一个主观的心理学世界;固有属性不在这两个世界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一个特别的世界,我们可以径直称之为固有性世界。这种区分与胡塞尔的区分是一致的:胡塞尔现象学区分了对象和本质,对象包括了物理对象及其伴随的心理对象,它们都是可以被现象学悬置的对象世界,而为这两者奠基的是纯粹意识世界,是本质或意向对象所构成的世界。诚然,作为常识实在论者和对唯心主义持批判立场的哲学家,摩尔可能不愿意使用在他看来是暧昧的“纯粹意识世界”这个术语,然而,不管摩尔愿意使用什么样的术语,在逻辑上,他的“固有属性”都相当于或对应于胡塞尔的“本质”。胡塞尔强调“最初,‘本质’一词表示在一个体最独特的存在中呈现为其‘什么’(Was)的东西。然而任何这种‘什么’都可‘纳入观念’之中。”(胡塞尔,2004年,第3)很显然,摩尔的固有本性就是这种最初意义上的本质,即固有的本质,而不是作为观念的本质。

澄清了摩尔固有属性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位置,我们就可以在现象学基础上考察“固有本性”与“固有属性”乃至“固有价值”的关系了。

“固有属性似乎描述着在某种意义上拥有它们的东西的固有本性,而价值谓词从来不曾如此。如果你能够枚举一个给定事物所拥有的所有的固有属性,你就能够给出一个关于它的完全的描述,而不必提到它所拥有的任何价值谓词;反之,没有一给定事物的描述,在忽略其任一固有属性时,能够是完全的。”(p.297)在这一段话里,摩尔表明了两点:(1)固有属性是固有本性的一个不完全的描述,反之,固有本性是完全的;(2)固有价值不是固有属性。首先应该注意,我们这里要在现象学而不是经验主义的意义上理解“描述”,它相当于经过现象学处理的“摹状()”。(参见颜青山)对一个对象来说,其固有属性常常是复数的,而固有本性是单数的;由此可以认为,固有属性是对对象的不完全摹状,是固有本性的一个方面,而固有本性则是完全的摹状。

固有本性与固有属性的这种完全性与不完全性的关系,使人想到胡塞尔“完全意向对象”与“谓词意向对象”的关系:在胡塞尔那里,谓词意向对象是完全意向对象的一个侧显,而完全意向对象是诸谓词意向对象的统合体。(参见胡塞尔,2004年,第155231)

虽然摩尔不认为固有价值是固有属性,但承认它依赖于固有属性的统合体,即固有本性:“说一类价值是‘固有的’,仅仅意味着,一事物是否拥有它及在何种程度上拥有它的问题,仅仅依赖于所论事物的固有本性来回答。”(p.286)“如果xy拥有不同的诸固有属性,那么它们的本性必定是不同的;这种必然性与下面这种必然性是不同种类的必然性,虽然两种必然性都是无条件的:如果xy拥有不同的固有价值,它们的本性必定是不同的……在这一情形下,‘必定’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但显然都不等同于逻辑上的‘必定’。”(pp.297-298)

显然,固有属性与固有价值的关系不是因果意义上的,即不是固有属性因果地决定固有价值;也不是纯粹逻辑意义上的,即不是分析的;它只能被理解为认识论意义上的。

只要我们将意向作用引入,我们就能够说清楚摩尔的上述固有关系:固有属性和固有本性都是认知意向活动中的呈现,而固有价值是价值意向活动方式中的再现,它们实际上是处于不同的“看”的方式中的同一意向对象;固有属性和固有本性处于同一意向作用中,是部分与整体的依赖关系;固有本性和固有价值处于不同层次的意向作用中,是由同一意向对象决定的层次依赖关系,处于较高层次的价值意向活动中的再现依赖于处于较低层次的认知意向活动中的呈现。

在摩尔那里,任何将固有世界中的元素与其它两个世界中的元素加以混淆的谬误(例如,混淆对象的固有本性与对象本身和混淆对象的固有价值与对象本身),都是自然主义谬误,而在胡塞尔那里,混淆本质(或意向对象)与对象的谬误就是自然主义谬误;“摩尔谬误”与“胡塞尔谬误”在现象学意义上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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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08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