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内在价值 (intrinsic value) 概念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核心概念, 也是其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分野与争论焦点:“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 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 非人自然物没有内在价值, 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则着力论证非人自然物也具有内在价值。”[1]事实上, 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历史与话语论争一直紧紧地围绕着这一关键概念而展开。然而, 如许多其他的哲学概念一样, 价值与内在价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在这些争论中得到充分澄澈的讨论, 以便为人们理解、接受或者拒绝自然的内在价值提供恰当的概念基础。当人们在谈论“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时候, 人们到底在谈论什么?在何种意义上, 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是否具有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同样的内在价值?本文在澄清价值概念的原初意义的基础上, 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以期能够更为清晰地理解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
一、价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合目的性及其类别
如同大部分哲学问题一样, 讨论的参与者常常成为充满歧义的概念罗网的囚徒, 最终如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样:“一个人陷入哲学的混乱, 就好像一个人在房间里想要出去又不知道该怎么办。”这种困难状况在哲学争论中是常见的, 尤其是涉及一些基本的哲学概念与命题。维特根斯坦又说:“然而只要他一转过身, 他就会看到房门一直是开着的。”[2]45所谓房门一直是开着的, 说的是维特根斯担所指出的产生哲学困惑的两个主要根源:“第一个根源存在于语言里的‘特殊工作词汇’之中, 第二个根源可以归结为追求一般而忽略特殊的思维倾向。”[3]312在关于价值概念的诸多理论中, 人们并没有厘清该概念在不同语言游戏中的真正含义:当我们在说某物有价值的时候, 我们到底在说什么?当然, 在不同语言游戏中, 如日常生活中评价某物与讨论价值哲学问题就是不同的语言游戏, 它们的含义必然有所区别;但是, 就讨论价值哲学问题的语言游戏而言, 遵循有效的逻辑方法来厘清价值概念, 无非是确定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因为内涵乃定义该概念的一般本质, 而外延是指示该概念的特殊个体;并且在确定内涵与外延的过程中, 努力平衡“追求一般而忽略特殊的思维倾向”。
首先看价值概念的内涵。在西方哲学的语境中, 价值概念“源自拉丁词valere, 意为‘值得的’, ‘有力量的’”[4]1050;这两种含义应该都与主体有关:“值得的”意味着客体对主体的意义, “有力量的”意味着主体值得赞扬的属性, 类似于尼采所谓的“高贵道德之人”的“强力的充盈”[5]204。在由汉语的构词法所显现出来的语义中, 价值一词与人有着明显而紧密的相关性 (两个字都有人字旁) , 并且“价值”可以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经过评价之后的值”。虽然上述两种特点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但正如邓晓芒指出:“不论从哪种观点来看, 有一点是共同的, 就是价值总是涉及主观和客观的某种关系, 也就是合目的性关系。……就此而言, 价值只和人以及人类社会有关。”[6]因此, 将价值理解为依据客体对主体的某种“合目的性”关系来评价与确定, 以客体对主体的“合目的性”来揭示价值概念的内涵, 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概念的内涵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即维特根斯坦所谓的追求一般的思维倾向, 正是因为这种抽象概念的本质难以把握, 人们才在被把握到的概念迷网中越陷越深。相比之下, 价值概念的外延就比较容易澄清了, 因为这是在回答“有哪些”的问题, 即把握价值概念之特殊 (个别) 形态。事实上, 回答了“有哪些”这个问题之后, 对我们回答“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很有帮助, 因为一般毕竟是从特殊中概括与归纳出来的, 只不过在维特根斯坦看来, 人们虽然是从特殊中得到一般, 但却有着重视一般并轻视特殊 (个别) 的思维倾向。在讨论价值概念的过程中, 笔者也准备遵循这一方法程序。
讨论价值概念的外延实际上就是讨论价值的分类, 即回答“有哪些”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 价值的分类体系也有所不同。李德顺归纳了几种基本的分类标准与价值类型, 如“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 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 以及人类理想境界:真、善、美”[]。其中“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分类获得了广泛共识, “另外一些人, 区分了‘工具价值’ (对某个目的是善的) 、‘技术价值’ (善于做某事) 、‘贡献价值’ (作为善的一部分) 与‘终极价值’ (作为善的全体) , 并形成了强调主观的一派与强调客观的一派。”[6]无论所述何种区分, 实际上都是在将价值区分为“自身就是价值”与“作为工具的价值”。如工具价值实际上包含了技术价值, 贡献价值作为终极价值的部分因而包含于终极价值, 因此, 最终分类应该是工具价值 (instrumental value) 与目的价值 (terminal value) 。当然, 还有根据价值载体所属的领域来区分价值的种类, 如区分为经济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历史价值, 等等, 但是这种分类方式依据价值载体“合目的性”的具体领域, 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并无本质的相关性。
由上述价值的各种分类来看, 诸价值的根本分类在于“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 而工具价值之所以有价值, 在于它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目的价值”。因此, 所有价值的最终定义是可以依据“目的”与“合目的性”概念来确定, “所以, 哲学上的价值可以这样来定义:凡是符合并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东西都是有价值的东西。价值就是符合并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属性;或者说, 价值就是对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6]但是, “合目的性”本身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又有不同的解释, 必须澄清“谁之目的” (是个体的目的、人类的目的还是所谓的自然的目的?) 、“何种目的” (生命的目的、经济的目的还是道德的目的) 等问题, 因此, 哲学话语中关于价值概念的讨论仍然充满着各种意见分歧。正是这些分歧, 导致人们在使用价值、内在价值与自然的内在价值等概念时, 陷入了概念歧义的罗网。
二、内在价值的多重内涵
如果价值被理解为“合目的性”, “价值就是对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 那么内在价值概念应做何理解呢?内在价值概念在哲学的话语游戏中主要有三种意义。
第一, “在它的一般意义上, 内在价值指的是一个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 与此相对的是, 同一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价值, 后者也许可称之为情感价值。”[4]1051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指的是事物的价值不依赖于具体的评价者与偶然的评价情境, 意味着事物价值的相对稳定性, 因此, 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并非前文所讨论的“目的价值 (因其自身而具有价值) ”, 而是事物相对于具体时空的个人来说具有稳定的、不以某个主体的存在与评价为转移的价值。
因此, 如果说自然“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 这种价值也可以是稳定的、超越个人评价的某种工具价值或者经济价值, 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可能被认为具有某种内在价值。因此, 这种“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 事实上就是人们关于某物的价值共识, 它与目的价值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可以这么说, 目的价值肯定会在正常情况下对多数人具有价值, 但“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却不一定是目的价值。譬如, 股票或者其他投资、投机的对象物, 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其他人都会认为它们有价值, 这些投资或投机对象才有价值的, 而且也绝非目的价值。
其次, “在另一种意义上, 内在价值是客观价值, 即一个事物所拥有的独立于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 以至于即使只有这一个事物存在, 它仍将有价值。”[4]1051这种“独立于其他任何事物”可作两种理解:独立于其他事物、因其自身而具有价值;独立于人的评价而具有价值。
第一种理解类似于“因内在属性而具有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指一个客体因其‘内在属性’而拥有的价值。”[8]31这种定义依赖于“内在属性”概念, 并直接认定内在属性具有价值。因此, 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概念面临两个理论困难:什么是内在属性?属性是否直接就是价值?内在属性要么接近英国经验论所说的第一性质 (不依赖于感觉经验而存在的客体的属性) , 要么就是“一个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大多数人具有”[4]1051的属性。先说第一种情况, 即使不加争论地确认内在属性 (第一性质) 不依赖于感觉经验而存在, 它也并非直接就具有价值, 否则就陷入摩尔指出的错误, 即自然主义谬误。第二种情况中, 在正常情况下对大多数人具有的属性, 也并不一定就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特征, 因为现代认知科学已经清楚地表明:属性的呈现既依赖于主体的感觉系统, 也依赖于客体的物理特征。上述理解的基本路径在于通过内在属性来解释内在价值, 然而属性的内在与外在却也是难以定义的。
第二种理解相当于“独立于评价者的主观评价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指的是客观价值, 即一个客体所拥有的独立于评价者的评价的属性。”[8]32这一叙述中的内在价值被定义为“客观价值”, 而“客观价值”被定义为客观属性, 这一概念的转换是非常清楚的。事实上, 在人们评价对象价值的时候, 确实有这样的价值评价的心理-语言的转换过程。如, 石油具有很大的价值, 而且这种价值源于石油本身客观的物理化学属性;即使离开人的评价, 这些客观属性仍然是存在的, 这种客观属性是很有价值的, 因此可以认为石油具有客观价值。事实上, 在上述价值评价过程中, 评价者价值心理的转换是这样的:如果被评价物的价值并不因为自己的评价而发生改变, 那么评价者就会认为被评价物的价值具有不依赖于评价者的客观性。但是, 这实际上是将主观普遍性等同于客观普遍性。属性被评价为价值的环节背后仍然有着主体的存在:石油的客观属性一直存在着, 但是, 石油的价值却仅仅在第二次工业革命 (准确地说是关于内燃机的相关知识与技术出现) 之后才被人们高度评价。因此, 认为客观价值“即一个客体所拥有的独立于评价者的评价的属性”的说法, 明显缺失了实践的“合目的性”的价值评价过程, 因为仅仅在实践的“合目的性”原则之下, 客观属性是否具有价值才被“评价”出来的。
因此, 第二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 也并非目的价值, 而是在两种意义上被称之为内在价值:首先是某种看起来客观的属性具有价值, 因而被认为是内在的;其次是某属性的价值看起来不依赖于评价者的评价而改变, 因而也被认为是内在的。但是, 这两种说法中的前者属性“自然主义谬误”:直接将属性等同于价值;后者是在价值评价的心理过程中缺失了实践的“合目的性”环节而不自知。
第三, “在对它的标准的宽泛用法中, ‘内在价值’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终极善, 是与‘内在可欲求的’或‘内在的善’同义的。这一价值就它本身而言即是可欲求的, 它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 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参照物。在这种意义上, 内在价值是相对于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 后者不是因它自身的缘故人们才去追求。”[4]1051这种意义的内在价值就等同于目的价值了:“就它本身而言即是可欲求的, 它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 (intrinsic value) 就其概念的本真含义而言, 应该是目的价值:它之所以被认为是内在的, 或者内含的价值 (inherent value) , 意味着“价值在自身之内”, 并不是因为指向其他“目的”, 它本身就是目的。如上文所讨论的, 工具价值因其指向其他有价值的目的而具有价值, 目的价值以其自身作为价值之根据, 因此, 这种意义的内在价值就是目的价值。顾名思义, 所谓内在价值恰恰也是因为其价值之根据并不存在于自身之外, 因而才可被称之为“内在 (intrinsic) ”或“内含 (inherent) ”的。内在价值的这一定义应该说获得了广泛的采纳, 有学者在讨论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时, 也明确提出, “内在价值指一种非工具性的价值。如果一个客体自在的就是一个目的, 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 它就拥有内在价值。”[8]33
但是, 如上所述, 即使在哲学话语中, “内在价值”概念却并非在如此严格的, 仅仅意味着目的价值的意义上使用, 三种意义经常在不同的语境中出现, 需要仔细地厘清。上文所讨论的三种意义中的前两种:第一种指的是稳定的共识价值, 第二种指的是所谓客观属性的价值或者忽略了实践的“合目的性”之评价过程的工具价值。如果需要强调事物具有稳定的、重要的、不以个体利害与时间世事为转移的价值, 人们就会使用内在价值概念, 譬如黄金、珠宝、文物与艺术品 (事实上, 这些事物的价值属性也是需要仔细澄清的) , 这些事物的价值要么是共识, 要么是人们忽略了价值评价过程中实践的“合目的性”环节。上述理解认为内在价值依据于多数人的评价, 并没有确认内在价值能够离开人的评价而存在。
所以, 第一种意义是第二种意义的基础, 但它们都不是真正作为目的价值的内在价值概念的意义。这两种内在价值的意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价值认知的转换:主观价值共识被理解为客观价值必然。因此, 只有第三种意义的内在价值概念, 才是内在价值概念的真正的哲学意义:以自身为目的的价值。
三、批判视野下的合目的性与内在价值
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日常用法我们不再去仔细澄清, 但是, “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确定地使用于环境伦理学的语境中, 并用于支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价值立场与理论宗旨:“他们为了前后一贯地彻底地进行自然保护, 主张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必不可少的。他们担心自然若不具有内在价值, 自然的价值就会依存于人的评价, 自然的保护就会从属于人的利益和状况。”[9]。那么, 在环境伦理学的语境中, 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具有哪几种意义呢?笔者认为, 在环境伦理文本中, 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的含义主要有:因其内在属性而具有的不依赖于评价者的工具价值 (或者经济价值) 、审美价值与自然作为目的系统的“目的价值”。
首先, 与人们照面的自然物, 大多是在生产实践中上手的, 是生产资料中的原材料。那么在此种实践关系中的评价, 首先就是工具价值或经济价值:自然物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存在的价值。这一评价过程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 这一过程的评价会出现很多符合上文所讨论的第一、二种意义的内在价值:“一个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多数人具有的价值”, 譬如, 某种植物可以具有药用价值;“一个事物所拥有的独立于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 以至于即使只有这一个事物存在, 它仍将有价值。”一种植物具有医治某种病痛的效果, 是由植物的内在属性决定的, 这种属性是客观的, 以致于人们可能会由此认为这种治疗效果就是客观的, 因而拥有“独立于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如上文所述, 第一种意义的内在价值实际上是价值共识, 第二种意义的内在价值来源于缺失了实践的“合目的性”环节的价值直觉。
其次, 对大多数人来说, 人们直接与自然照面而感受到的价值, 就是自然的审美价值。人们能够直接而深刻地体验自然的优美与壮观, 因为这种直接体验超越了日常生产生活中价值评价中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环节, 意味着自然物的这种令人感动、惊异与深刻的优美与壮观, 并不需要依赖于它对人们到底有什么用而存在。这种不依赖于它有什么用而存在的价值, 符合了内在价值定义中真正所说的‘内在可欲求的’或‘内在的善’的意义。这种审美体验作为价值感, “就它本身而言即是可欲求的, 它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 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参照物。”[4]1051审美就是直接让人体验到纯粹愉悦的过程, 它不同于单纯的感官享受, 也不同于达成某些善的目的而产生的快乐。人们面对自然的时候, 自然的优美与壮观总会给人们带来难以言喻并且异常深刻的审美体验, 这种直接面对自然才有的体验与自然的工具价值并没有直接关系 (工具价值总是经过使用与计算才能够产生) , 只要人有此审美体验, 必然会赞同自然具有审美价值。
但是, 这种价值是一种客观的、能够离开主体的评价而存在的价值吗?审美体验的主客体结构已经揭示了这一点:审美的本质是“通过不带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一种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一个这样的愉悦的对象就叫做美。”[10]45审美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内在价值而非工具价值, 不仅仅是因为它带来了“无利害的自由的愉悦”[10]57, 更是因为它是康德所说的“无目的的形式合目的性形式”。在这个描述中, 可以看出审美价值与目的与合目的性概念有着本质联系:所谓“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 指的是花朵作为表象被给予主体, 形成或者说触发了“主体诸认识能力的游戏中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意识”[10]45;更简单地说, 审美对象及其表象并不是为着某一目的而生的, 但却在主体心中引发了一种感受, 刚好符合并触发了主体的某种合目的性意识。从这种审美感受的发生机制可以看出, 审美之所以可能, 还是因为人类具有目的论的思维方式, 这是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方式的根本特征。
最后, 在人类根深蒂固的目的论思维方式的基础上, 能够从自然物的世界中看出一个目的论系统, 最终形成了生命、生态或者生态圈的价值概念。自然界经历进化而形成的以生命为中心的生态体系具有自组织的特点, 在人类的目的论思维方式看来, 任何自组织的物质系统, 都是以围绕某种目的进行自组织的, 因此, 具有自组织特点的自然世界, 也能够被看做一个具有目的的整体系统。但是, 现代科学尤其是生物学与进化论告诉人们, 自然界的生命、生态与进化过程, 遵循的是无目的的刺激与反应、适应与淘汰的无情过程, 实际上并没有内在于自然界中非人类存在物的目的系统。
自然在人类眼中显现出来的这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特征, 康德进行了如此阐明:“一旦凭借有机物向我们提供出来的自然目的而对自然界所作的目的论评判使我们有理由提出自然的一个巨大目的系统的理念, 则就连自然界的美, 即自然界与我们对它的现象进行领会和评判的诸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的协调一致, 也能够以这种方式被看做自然界在其整体中、在人是其中的一员的这个系统中的客观合目的性了。我们可以看到自然界为了我们而拥有的一种恩惠是, 它除了有用的东西之外还如此智慧地施予美和魅力, 因此我们才能够热爱大自然, 而且能因为它的无限广大而以敬重来看待它, 并在这种观赏中自己也感到自己高尚起来:就像自然界本来就完全是在这种意图中来搭建并装饰起自己壮丽的舞台一样。”[]但是, 这种被“看出来”的反思性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是以人类的目的论思维方式为根基的。自然存在物, 即使是生命体, 也并非明确地具有自己的目的, 因为目的概念只能作为表象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在科学眼光看来, 自然是遵循规律而运行的, 刺激与反应、适应与淘汰是自然的运作方式。但是, 以人的眼光来解读自然世界, 自然事物的运作方式即使没有明确的目的, 却也合乎着某种目的, 因而人们就会认为似乎在这种运作中内在地包含着某种目的。
四、自然的价值与人的存在
如上文所述, 价值概念本身被定义为某种“合目的性”, 而目的是作为意识中的表象而存在的, 并且仅仅在人的意识中存在, 那么, 说“有某种不依赖于人的存在与评价而存在的价值”, 就相当于说“圆的方”一样, 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因而, 在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 是否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内在价值这一问题, 就恰好如同维特根斯坦所说, 企图说不可说之存在了。
环境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非常依赖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早期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较多地诉诸环境的审美价值所激发的热爱自然的情感, 来呼吁人们保护自然, 后来渐渐倾向于强调自然世界作为目的系统具有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内在价值, 因此需要人类的尊重与保护。但是,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对内在价值的确证, 走的是两条路线:一条是价值客观主义的确证路线;另一条是泛主体论的确证路线。前者的意图是, 只要证明了价值的客观性质, 也就证明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后者的意图是, 只要证明了自然物也是主体, 那么即便主体是价值产生的充足必要条件, 仍能证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11]事实上, 这两条确证路线都是难以成立的:价值客观主义并不能证成真正的客观价值, 只是将不依赖于某个主体而存在的价值共识误认为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价值客观;泛主体论也只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目的论思维方式中, 将无目的但却“合目的性”的自然存在物看做具有内在目的的系统, 以此推论自然物作为主体而存在, 然而, 这也不过是将人类中心主义的目的论思维方式投射到自然物之上而形成的一种价值直觉。
为自然的内在价值进行确证, 以此为基础再强调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要求与共同行动, 乃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主要思路。但是, 这一思路却建立在一个未经澄清的前提之上:只有当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 尊重与保护自然才会成为人类的道德律令与共同行动。这一未经反思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深入审视的: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律令与共同行动, 难道必须奠基于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内在价值之上吗?这一前提是对人类将自然仅仅看做工具价值或经济价值的功利主义倾向的批评与矫正, 但是, 反对这种功利主义的观念与实践, 并非就必然要求确证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与评价的内在价值, 而且确证这种内在价值的理论尝试均有着难以克服的困难。
事实上, 完全可以反问:如果自然物确实具有独立于人而存在的价值, 这种价值与人的存在与评价完全无关, 那么, 这种自然物的存在及其价值与人类有何关系?基于何种理由, 人们应该尊重与保护这种价值?这种独立于人类的存在与评价的内在价值如果能够得到确证, 可能反而不利于支持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要求, 因为如果这种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人类没有关系, 那么尊重与保护自然的道德理由何在呢?因此, 以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保护自然的道德根据, 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恰恰相反, 当人们立足于自然相对于人类所具有的价值来看待尊重与保护自然的必要性, 看到自然相对于人类所具有的诸多价值之整体———生成价值。在这种价值关系中, “自然被置于实践的历史的视野之下, 被看做一个向着人的生成过程”, 因此, “对环境伦理价值话语所争论的自然之价值问题作出回应, 可以将自然的价值定义为向着人的生成价值 (value of coming-to-be) ”[12], 如马克思所言:“整个世界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 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3]92
显然, 这种价值以人作为最终目的, 与“价值就是符合并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属性, 或者说, 价值就是对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合目的性”的定义相符, 无论是对于人作为存在类还是作为个体来说均是如此。因此, 任何伤害自然的行为, 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伤害了作为类或者个体的人, 那么, 自然对于人而存在的价值, 提供了强大的理由与动因来促使人类尊重与保护自然。事实上,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作为自然之生成过程的最终成就, 人都不可能保持与自然的所谓的彼此独立、互不依赖的关系:人依赖于自然而存在;自然也已经成为了人化自然, 纯粹地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自然仅仅是一个幻想。正是因为自然的价值最终是在实践的、历史的视野中显现地向着人的生成价值, 人才有责任接受道德律令、通过共同行动来尊重与保护自然, 因为人与自然并非处于抽象的对立关系之中, 恰恰相反, “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全了的、本质的统一, 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 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与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本主义。”[13]75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自然具有着对于人类来说的内在价值:内在于实践的、历史的“自然对人类来说的生成过程”之中, 而不是与人类社会处于抽象的、外在的对立关系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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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7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