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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自贵】哲学视域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展——兼论新时代实现人与自然双重自由的价值目标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性存在与历史发展

把人类从自然界中诞生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起点、人与自然均处于自由的理想状态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终点来考察, 人与自然的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差异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消极适应阶段、主动改造阶段、理性认知阶段和双重自由阶段。在不同的阶段, 人都是主体, 具有主体性, 自然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物与人发生一定的关系。人与自然处于何种阶段,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并且贯穿于人与自然关系历史演变的始终, 是分析探索人与自然关系之秘密的钥匙。同时,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作为极限真理的三大客观规律, 反映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中来, 可以揭示人与自然之间在不同阶段相互关系的逻辑演变。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 人与自然的关系演进表现为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现实展开, 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发展历程中总会遇到许多问题, 只有不断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 才促进人与自然的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1. 消极适应阶段: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起点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人与自然最初的关系是对立关系。“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 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 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1]26同样, 由于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刚刚起步, “‘自然或世界从何而来’, 这个问题, 其前提原在于对自然或世界之存在感到惊讶, 或者说其前提是‘它为什么存在着’这个问题”。[2]145对于自然是如何产生的、自然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还充满疑问, 而这些疑问的解决只有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才能不断解决。人类诞生初期, 人类的存在和动物的存在是类似的, 人对自然还缺乏主体性, 人敬畏自然、慑服于自然。人和动物一样, 都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3]384这个阶段, 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 人作为自然的组成部分受自然的制约, 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居于主导地位, 对人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但是, 人为了能够在复杂多变的自然中求得生存, 必须适应自然的发展变化。这种适应不是主动性的, 而是由于生存的需要被迫采取的唯一选择。因为人和动物同样遵循达尔文进化思想核心的规律, 即“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不适应自然只能被自然所淘汰, 面临被自然消灭的挑战。在人和自然的对立关系中, 适应才是硬道理, 人只有适应了自然才能增加生存的可能性。自然作为一个无意识的整体性存在, 作为人的对立物存在着, 但是人只有在这个整体中才能生存, 脱离了自然这个整体, 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从这一点来理解, 人与自然又是统一的。

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消极适应阶段, 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人与自然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性, 正是由于这种矛盾性促进了人对自然的了解和改造。人与自然作为矛盾着的两个对立面, 具有斗争性和统一性这两种基本属性。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体现着斗争性, 表现为人与自然相互排斥、相互否定。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体现着统一性, 表现为人与自然作为一个整体, 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在这一阶段, 人与自然的斗争性是主要方面, 导致人与自然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不断发生变化。正是在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中, 人适应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 在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逐渐由被动转为主动。“不可以使自然成为思维、直观之对象, 而是要使其成为利用与享受之对象。”[2]152人开始以主体性的姿态主动改造自然, 以满足自身的各种生存需要。

2. 主动改造阶段: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人类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改造自然, 而在生产力发展初期, 人改造自然是人类活动的主要方面。随着人对自然的认识不断深入, 人对自然的主体性就由被动转为主动。人类认识到自身与自然界的重大差别和独特能力, 把自身从自然这个整体中独立出来, 作为一个新的整体而存在。“但是, 正像人是自己跟世界区别开来、把自己理解为跟世界区别开来的存在者一样———这种在自己之外设定世界, 跟把自己跟世界区别开来乃是一回事。”[2]140人开始主动把握自然, 把自然当做一种利己的存在物。人不仅仅满足于动物式的本能性“生存”, 而是需要更高层次的目的性“发展”。从而, 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到主动改造阶段。人类的物质生产主要表现为人和自然的关系, 即生产力, 而它本身又是促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演进到主动改造阶段的根本原因。人的独立性开始凸显出来并不断强化, 但强化的结果也开始导致人与自然之间出现严重的对抗。人在多大程度上改造自然造成的对自然的伤害, 自然也在多大程度上对人的伤害施加报复。人与自然关系的这一阶段以工业革命为典型代表, 人对自然的改造满足了人的现实需要, 但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对于人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威胁。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量的积累来考察, 把人与自然关系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作为质变来考察, 那么, 在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动改造阶段, 就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

人具有生产能力是人区别于自然和其他一切自然存在物的根本标志。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人改造自然的能力突破一定界限, 就会造成人与自然关系发生变化。“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 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 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 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 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3]383人类改造自然的行为如果违背了自然发展的规律, 就会出现自然报复人的后果。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方式不当对自然造成巨大伤害, 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会出现根本性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是指人与自然关系由和谐转变到不和谐、由统一转变到不统一。人在意识到和自然出现“不和谐”“不统一”关系的结果会危及自身生存时, 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这种关系, 使之形成新的“和谐”“统一”关系。“然而, 如果懂得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 而且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慢或快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就像人与自然的‘斗争’促进其在相应基础上的发展一样。”[1]21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不和谐”“不统一”到“和谐”“统一”, 再到更深次的“不和谐”“不统一”, 生产力以量的形式不断发展, 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出现质的转变, 体现出了唯物辩证法在人与自然关系发展中的质量互变规律。

3. 理性认知阶段:人与自然关系的当代实践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多次根本性质的转变之后, 人开始重新思考自然。人开始逐渐认识到, 把自然仅仅当作一种利己的存在物, 就会导致人与自然的双重异化。人对自然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和内容, 也决定着人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的行为是否符合双方最适宜的条件和要求。所以, 人对自然的理性认知就显得格外重要。人对自然的理性认知是人与自然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的科学认识, 它是一种合乎理性、合乎规律的认识, 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的、本质的、固有的联系。人只有遵循这种联系, 以人对自然的理性认知为指导处理和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 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持续性和谐和统一。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认知阶段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对立统一。这两方面的矛盾, 促使人与自然关系从肯定转化为否定, 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由肯定转为否定, 通过否定, 即对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肯定方面的积极扬弃, 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到更高级的阶段。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低级阶段的否定是实现人和自然的持续性和谐和统一的必经阶段, 但是, 在否定过程中, 人与自然的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 作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低级阶段的否定也必然被否定, 即否定之否定。这种人对自然的理性认知过程是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的现实展开, 是人与自然处于理性认知阶段呈现的现实特征。同时, 理性认知阶段是人与自然关系达到双重自由阶段的初级阶段, 是实现人与自然双重自由的关键阶段。

“人创造环境, 同样, 环境也创造人。”[1]38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认知, 这种理性认知也是当前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指针。经历了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之后带来的生态环境危机之后, 人对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发展到了理性认知阶段。人与自然是相互的, 不论在人诞生之初, 还是在人的生产力高度发达以后, 这种关系都是亘古不变的。如果长期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不尊重自然发展的规律, 就会遭到自然的毁灭性打击。人认识到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持续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构建人与自然的理性认知才是指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指导。当前, 人通过立法、经济等手段注重自然的持续性良性存在。现在, 人认识到,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 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 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4]这是新时代人对自然的理性认知, 只有坚持这种理性认知, 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自由奠定基础。

4. 双重自由阶段: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想状态

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最终阶段即双方均处于自由的理想状态, 是人追求与自然相处的最终理想模式, 这一阶段的达到与人类实现共产主义是同步的, 并作为一个方面反映出来。实现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有多重维度, 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认识和考察。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是一种历史活动, 必须要在人与自然关系演变的具体过程中通过实践的方式才能够实现人与自然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只有在共同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也就是说, 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自由。”[1]65“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 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体中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6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明了实现人的自由的现实条件, 即只有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 人才能达到自由的理想状态。可以大胆猜想, 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 在人实现了自由的同时, 自然也会同步实现自由。对于人来说, 费尔巴哈认为, “真正的自由, 只是那通过世界观、通过自然来限制自己的自由。”[2]195而对于自然来说, 就是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物, 以自身固有的规律不断向前发展。

关于自由,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如下论述:“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交换。但是, 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 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 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 真正的自由王国, 就开始了。”[5]928-929这也就是说, 要实现“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就必须要实现“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交换”。而这种物质交换方式就是人与自然之间最和谐的交换方式, 人与自然在这种交换方式中能最大程度实现合乎彼此本性的潜能, 自由地存在与发展。“自由王国是实现了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解, 是人在社会面前的自由和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的统一。”[6]这种统一关系中的自由即人与自然的双重自由, 而这种双重自由只有在实现自由王国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

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认知阶段充分发展之后, 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发展到双重自由阶段, 这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最终阶段。达到这一阶段以后, 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按照这一阶段的关系原则持续发展。唯物辩证法追求自由, 这与人与自然关系最终实现自由的目的不谋而合。辩证法有能力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相互否定的漩涡中拯救出来, 从而使二者走向充分发展的自由大道。从人与自然关系从消极适应阶段发展到主动改造阶段, 从理性认知阶段发展到双重自由阶段,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贯穿其中, 同时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线索。“辩证法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否定的理解, 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 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 按其本质来说, 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7]9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这段论述正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总的发展历程的根本特征, 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在生产力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下发生转换, 是辩证法批判性和革命性的集中表现, 也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面向未来的最终实现双重自由的唯一确定性。

二、新时代实现人与自然双重自由的价值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4]新时代是人发展到一个更高阶段的时代称谓, 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集中展现与物质标志。从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四个阶段的基本特点来说, 新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理性认知阶段向双重自由阶段的过渡阶段。新时代初步实现人与自然双重自由的价值目标就是, 人处于“幸福”的状态, 自然处于“美丽”的状态。人实现“幸福”与自然实现“美丽”就是新时代实现人与自然双重自由的价值目标。在新时代充分发展的基础上, 人作为自由的、普遍的存在物, 自然作为人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也是自由、普遍的, 那时候, 自由作为人与自然的内在规定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到了双重自由阶段。毛泽东在19631965年的《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中认为, “人类的历史, 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因此, 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 有所发现, 有所发明, 有所创造, 有所前进。”[8]325同样, 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历史也是一个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 也是一个人在总结人与自然相处中的经验教训中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断走向双重自由的历史过程。自由是历史的、具体的, 也是现实的, 自由是一个过程, 也只有在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才能够实现。

1. 新时代人的自由:实现“幸福”

实现“幸福”是所有哲学的终极关怀, 也是人实现自由的个体生活状态的必然表现。创造和追求美好生活是新时代的主题, 美好生活的现实体现就是“幸福”的生活, 新时代的“幸福”生活有两个主要方面, 即“精神满足”和“物质充裕”。“精神满足”和“物质充裕”的实现以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基础, 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核心。对“幸福”的追求是人在新时代的价值诉求和目标, 也是人克服主体有限性的一种尝试和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为中华民族谋复兴。”[4]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这里的“幸福”就是包含两个主要方面的立体的、生动的幸福, 是在新时代通过更进一步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而且是必须实现的, 也是中国共产党认识幸福、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的价值目标所在。同样, “人民幸福”作为新时代中国梦的基本内涵之一, 反映了“幸福”在新时代的人的生活中的至高地位。新时代实现幸福的道路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这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向指引, 是最终实现人的自由的唯一正确道路。新时代指导人实现幸福的理论只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这是指导人最终实现幸福、走向自由的唯一正确理论。

个人幸福和集体幸福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自由人的联合体里实现幸福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人最终要处于“自由”的状态, 不仅单个个体要实现幸福, 作为整体的人也会实现幸福, 即由个体自由走向群体自由。幸福最终的归宿和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人的不断充盈的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的物质生活构成了人的社会生活。幸福表现在人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人的精神追求不断升华, 实现“精神满足”和“物质充裕”的过程就是追求幸福的过程, 这个过程就蕴含着幸福的本质内涵。在新时代的实践中, 为了实现人的幸福, 就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实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

2. 新时代自然的自由:实现“美丽”

自然最终要走向自由, “美丽”是一个必经的过程。新时代要实现自然的自由, 必须全面认识到“美丽”的真正蕴意。党的十九大确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中包括实现“美丽”的目标, 这是新时代最自然发展方向的国家顶层设计, 这是为实现自然的自由所做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美丽”突出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给自然走向“美丽”、最终实现自由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优越的人为条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践活动是实现自然的“美丽”的具体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建设美丽中国,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4]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体现了人对自身发展需求和自然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是新时代实现自然自由的基本目标和生动体现。

“美丽”在新时代的现实表现就是“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我们既要绿水青山, 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 不要金山银山, 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9]230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深刻阐明了生产力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体现了人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内在逻辑关系。新时代自然的发展规划是与作为主体的人实现和谐共生, 解决人对自然不合理的改造和利用, 按照自然发展的基本规律, 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自然最终要实现自由, 就要使自然由局部美丽走向整体美丽, 而指导这一过程的理论就只能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三、结语

厘清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阶段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 认清当前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发展现状, 是当前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用哲学的视角来审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最突出的就是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贯穿于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始终, 其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我们观察和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标尺。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联系和发展, 人与自然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关系的不断发展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特点。要最终走向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 实现幸福和美丽是必经的阶段。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是改造与被改造、适应与被适应、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自由人的联合体里, 人与自然最终才会实现双重自由, 这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纪念版)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8.

[2]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 2017-10-28.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7[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6]黄翠新.论生态自由[D].南京师范大学, 2013.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8] 毛泽东文集:8[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9]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2016.

(原载《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