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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施泰格雷德】日常政治与为后代的政治之间

通过支配和使用各种各样的技术,不仅我们的行动可能性,而且我们行为的影响范围都大大增加了。自然资源的消耗,有害物质给空气,土壤和水域造成的污染,森林和耕地被毁灭,土地受到更为严重的侵蚀,危险垃圾的产生,由人引起的气候变化的可能性,这些只是我们的行为造成的消极后果中的几种,这些后果在某些情况下极为严重。与此相应,我们不能够(再)简单地认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会过得比我们好。尽管富裕的增加,基础设施的改善,知识的增长和技术的发展给后代人提供了从更高水平上起步的机遇,但只有当我们今天取得的发展和进步不至于毁灭自然的生活基础时,这才是可能的。

在本报告中,我首先想谈一谈下面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即是否真地能谈得上后代人对现代人拥有权利这一问题,我想努力向大家表明应当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我想最起码通过某些思路研究一下鉴于当代人的权利,怎样才能最好地满足未来人的这种权利以及从中对政治都产生了哪些要求。我在此不想过分详细地谈及代际概念的问题以及论及“后代”时的其它细节问题[1] ,在下文中我只是想把后代人理解为生活在将来的尚未出生的人。为了让大家有一个更进一步的概念,我想本文所指的后代是从现在出生的那些人以后的孙辈开始计算。

一、

我在下文中将以所有人都拥有要求获得自主行为前提的平等权利为出发点[2],毫无疑问的是需要对这些前提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属于这些前提的包括生命以及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完整性,这里仅列举几个最基本的前提。我将此处的权利理解为所谓的请求权[3],据此,权利有它的主体和对象,权利就在于其主体有针对权利对象的某项正当的请求权。根据各项请求权,权利对象有可能是某一个人或者多个人,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所有其他人,权利主体的请求权在权利对象一方对应着的是严格的义务。需要对消极请求权和积极请求权加以区分,消极权利论证的是不作为义务,而积极权利论证的(还包括)提供帮助的义务。

我在下文中将从获得道德论证的权利出发,即那些不是由于实证法律秩序予以明确确定才产生的权利。其实正相反,这些获得道德论证的有关自主行为前提的权利要求有国家的组织机构,一种法律秩序和对国家组织机构的某种特定型构以求获得对自己有效的保护。如果所有人都拥有自主行为前提的平等权利,那么后代人相互之间不言而喻也存在权利和义务,但问题在于后代人针对我们当代人是否也拥有权利,如此一来,我们鉴于这种权利就有义务满足其相应的请求权。

我在开始时就指出我们现在的行为有可能对未来人的生活条件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有害物质可能损害他们的健康,或者他们将没有足够的饮用水,再或者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营养。这一切将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自主行为前提,他们与我们一样也理应拥有这些前提,因此,至少应当做此推定,即我们的行动以不当的方式掠夺了本属于他们的东西,所以,从后代的人处境来说就似乎产生了针对我们行为的请求权,因此我们针对这些请求权就有了相应的义务。政治的任务是满足这些请求权以及确保遵守有关权利。

但人们对此却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比如说,人们认为单从概念逻辑或者原则的理由来看,未来人就不可能拥有针对我们的权利,前不久,牛津的经济学家威尔弗雷德·贝克曼和女哲学家约翰娜·帕塞克在其合著的一本书中以浓墨重彩再次支持了这一观点[4],他们列举了两个例子[5]。其一,占有某种属性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某个人或者某种物,该人或该物是相关属性的所有人或者载体,因此,某种不存在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占有任何东西。与此相应,未来的人(现在)不可能拥有任何权利,由于他们(尚)不可能拥有这些权利,所以现在也不会对我们产生源自这些权利的义务。其二,权利存在于其中的请求权必须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我们今天对过去没有灭绝某种特定的动物或者某种特定的生态系统得以保留就没有权利。所以,只要未来的人还没有存在,他们就还不可能拥有请求权,但他们一旦存在,他们的请求权就再也不关我们事儿了,他们不能向我们的行为提出请求权,因为那时我们将不复存在,而且发生的事情就是发生了。

在我看来,贝克曼和帕塞克的两个命题--未来人现在还没有权利以及权利存在于其中的请求权必须是可以实现的--都是正确的,但我们并不能从中得我们对未来人没有由其权利加以论证的义务的结论。根据我的观点,这两位作者在哪些情智关系是重要的这一问题上弄错了。重要的并不是(尚)不存在的人也没有权利这一人所共知的真理,倒不如 说重要的是谈及后代或者后人,是未来将会有人生活着,这些人将拥有权利并且是和我们同样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要求自主行为的前提的权利,它们是针对所有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提出的请求权,这些人的行为决定了生活在未来的人是否拥有自主行为的前提。我们的行为可以极大影响生活在未来的人们进行自主行为的前提,因此,鉴于未来人将拥有的权利,我们今天就有义务尊重这些权利并且采取相应行为。由由于我们能够而且必须尊重未来将会存在的那些权利,因此完全有必要假定生活在未来的人们的权利包括对我们行为的请求权。由于这些请求权针对的是我们的行为,后代人存在的时候,这些请求权要么是得到了满足,要么就是遭到了破坏。然而到那时一切都再也无法更改这一点却并不意味着我们当代人对此无能为力,所以,这种请求权也并非一种从原则上说无法满足因而是没有意义的请求权。如果我们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了他们自主行为的前提,我们对他们就是不公平的,不公允之事无可挽回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根本没有做过这种不公允之事。

贝克曼和帕塞克可能被谈及“请求权”时的双重含义所误导。可以提起请求权,也可以拥有请求权,后一种意思对于请求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权利的含义是某物属于其主体或者归其主体所有,而且原则上这完全不依赖于某人是否真地主张或者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生活在未来的人们现在还无法向我们主张他们的权利,或者当他们生活的时候向我们主张其要求已经不再有任何意义,这并不能反驳下述事实,即他们有权要求我们今天就尊重他们将要拥有的规范意义上的地位。

二、

但我想再谈及其它两个与后代人权利有关的问题。首先,人们可能会觉得认可后代被我们所影响的权利破坏了权利的平等性要求,因为似乎我们在后代人面前只是履行义务,而他们相对于我们则只拥有权利,说到底,几乎无法真能谈得上后代人对我们承担什么义务。但权利平等性的要求并没有遭到破坏,因为未来人本身也象我们一样以同样的方式对(从他们的视角来看的)未来人负有源于后者权利的义务[6]。此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不仅对未来人负有义务,而且象未来人一样拥有同样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要复杂得多。人口增长可能属于直接影响到未来人自主行为前提的要素,例如,只要充足营养的可能性取决于必须能够养活自己的那些人的数量,那么过快的人口增长就可能加剧日后粮食供应紧张的状况,而这种紧张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归咎于我们现在的行为。但对于我来说,眼下涉及的并非是相应的事实认定,而是一个概念逻辑问题。在事关未来人权利时,政治层面是否应当采取限制人口增长的措施这一问题可以讨论吗?因为其权利受到人口过快增长的那些人中至少有一部分会因为这些很成问题的措施而根本不会存在。因此,这就提出了人口增长问题是否真地能够影响到他们权利的问题,因为如果采取了相关措施,那么他们就不会存在,而如果不采取措施,那么可以推定他们将会为能够来到这个世界上而感到高兴[7]

这里无法对该问题展开详细的讨论[8],我仅想指出两点。第一,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在有些情况下人们更希望自己不存在而不是希望自己存在,在我看来,一般而言,我们有严格的义务避免发生这种情况。第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未来的人也将是具体的个人,但在一定程度上讲我们在今天的行为中无法将其作为具体的个人加以对待。由于今天尚不确定哪些人将会存在,而我们不可能对尚不存在的人承担义务,所以有关未来人数的问题目前也不可能是一种在具体个人之间进行的选择。现在让我们假设人口数量有一个临界值,如果超出这个临界值,就会明显影响到生活在未来的人自主行为的前提。我们再做一个假设,即如不改变我们的行为就将超过这一临界值。我认为,在这两个前提之下,为了未来人的权利可能要求我们将人口数量保持在这一临界值以下。不过,从未来人权利的视角考虑,其数量问题至少可能是一个不那么重要的问题。

三、

我尝试着指出谈论从中推导出我们行为义务的未来人的权利这一问题是很有意义的。在我看来,强调权利之所以重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可以详细列举出自主行为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的权重是根据其必要性程度确定的[9]。与此相应,也可以更详细地确定与这些权利相联系的义务并且规定负责遵守这些义务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记住当代人与未来人拥有同样的权利这一点也是重要的,我们今天不能够以蔑视未来人权利的方式行事,但也不能为了未来人拥有更美好的未来这一目标而将当代人置于次要地位。

政治的任务在于长期确保人自主行为的前提条件。日常政治总是处于下述危险之中,即在生活在今天的数代人也就是祖父母,父母及其孩子这相互重叠的几代人之间就已经忽略了这一点。例如,政治家感兴趣的可能是迅速取得成功,而取得这种成功的方式从较长期角度来看会带来更多问题这一点他可能认为是可以忽略的。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可能出现一个明确或不那么明确的共识,那就是不采取或者推迟采取能够对发展失误加以纠正的复杂或者令人痛苦的措施。政治家可能受到诱惑通过大幅降低税负赢得人们对其政策的支持,其结果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任务要么不能够得以充分履行,要么只能通过举债加以维持,而这些债务在某些情况下会给后代人带来过重的负担。

正如开始时强调的那样,即使我们的行为越来越产生长期的后果并且可能给后代人的权利造成负面影响,我仍然做出如下推测,即直接以后代人的权利为取向虽然在某些行为领域可能是必要的,但从整体来看却不必居于中心地位。相反,在大部分问题上,以长期确保当代人自主行为前提为取向也能够创造有助于确保未来人权利的那些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也具有重要的协调任务。例如,政治必须确保由经济生产的特定形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不能简单地被视作外部因素,而是最终成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一部分。为此,始终需要采取立法措施,直至对安全标准作出规定以及禁止垃圾处理的特定方式的刑法规定。同时,需要尽可能引进刺激性措施,从而有助于鼓励人们致力于在经济理性中进行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经济活动。

在进行严格劳动分工程序的框架中,负责任的行为已经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问题。有些情况下,单个人只能看到小的局部,这些局部就其本身而言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加在一起却可能形成一个绝不仅仅是“不成问题”的整体,因此,必须关注的是也要能够并且确实为整体承担起责任来。那些就其本身来说不成问题的个别行为的累加效果的问题也同样如此,这些个别行为加起来产生了重要的后果。根据我所看到的情况,如何以前瞻性和负责任的方式处理此类累加效果和充满责任感地处理风险与不安全的问题一样同属于应用与政治伦理的范畴。

【注释】
[1].    参见迪特尔•比尔恩巴赫尔著《对后代负责》,斯图加特,1988年,第23页至第27页。另可参见艾伦•格沃斯著《人权与后代》,载于米歇尔•鲍兰编《环境伦理》,Upper Saddel River, 新泽西州,2001年,第207211,207
[2].    其论证可参见艾伦•格沃斯著《理性与道德》,芝加哥,1978年。另可参阅克劳斯•施泰格雷德著《规范伦理基础:艾伦•格沃斯的思路》,弗赖堡,慕尼黑,1999年。
[3].    可参阅艾伦•格沃斯著《权利》,载于劳伦斯•C•贝克尔编《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卷,芝加哥,伦敦,1992年,第11031109页,第1104页。
[4].    参阅威尔弗雷德•贝克曼和约翰娜•帕塞克合著《正义,后代和环境》,牛津,2001年。
[5].    引文出处同上,第1523页。
[6].    格沃斯著《人权与后代》,第207及下。
[7].    参阅德里克•帕费特著《理性与人》,牛津,1984年,第351379页。
[8].    亦可参阅克劳斯•施泰格雷德著《我们必须,我们可以避免严重的(无法治愈的)遗传病症吗?》,载于马尔库斯•杜威尔和迪特马尔•米特编《人类遗传学中的伦理:从伦理视角看遗传学早期诊断的最新发展》,图宾根,1998年,第91119页及第105114页。
[9].    艾伦•格沃斯著《理性与道德》,芝加哥,1978年。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