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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凡•艾泽尔】公民自由和公共利益

公民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张力关系从一开始就决定着欧洲政治哲学领域的辩论:国家需要多少自由与共识以促进公共利益,又需要多少多样性以确保个人的自由?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之间的观点就已经清楚地表明了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柏拉图(公元前427年至公元前347年)将国家置于各个公民之上。他认为国家就其本质而言等同于人,因而要求国家也拥有象人一样的内在的统一性,公民必须服从这种统一性。柏拉图认为与共同体的分识是一种道德上的过错,必须通过教育纠正这种过错。后来,卢梭也承袭了这种思想。

与此截然相反,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22年)--正如某些反对自己老师的学生那样--则强调国家必须尊重人的差异性。“显而易见的是,统一性越大,国家就越不再是一个国家,因为国家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多样性”。通过这一说明,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强调统一性提出了批评,当然,他并未否认社会中的凝聚力:“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认为他只属于他自己,相反,所有人都属于国家,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自然要求每个部分的活动都适应于国家” [1]。通过这种方式,亚里士多德一方面强调了多样性,同时也强调了国家共同体中存在的必要的共同之处。

例如,受到古希腊影响的罗马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公元前200年至公元前120年)完全在这一意义上提出了下述问题:“如何并以何种手段行使权力:通过被统治者的同意以及凭借信仰的力量还是没有这种同意并且通过恐怖与暴力” [2]。自此以后直到罗马帝国分崩离析,西塞罗和奥古斯汀等迥然不同的作者一直在研究上述问题。

中世纪和近代

拜占廷皇帝查士丁尼(527年至565年)为其打上烙印的那句话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涉及所有人的问题也必须由所有人做出决定” [3]。托马斯·冯·阿奎纳(1225年至1274年)的自然法国家学说也强调了国家权力与自由人普遍意志表达之间的关联,在他看来,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其公民的自愿共识。

邓斯·司各脱(12701308)进一步发展了共识思想,他将政治统治归为社会上的某种共识。他认为:“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共同体对其他人进行政治统治只有通过该共同体的一致同意才是正当的” [4]。不久之后,哲学家和神学家威廉·冯·奥卡姆(约1290/13001349)就将人民合意赋予统治正当性作用的思想加以具体化。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1290-1342)比奥卡姆想得还超前,他在“和平的保卫者”一书中要求所有公民的参与和同意,这也是为了通过法律,因为较之义务性地承认,公民性最贴切的倒不如说它是某种自我塑造之物。

对于库萨的尼古拉(14011464)来说,重要的是“如果人从本质上说具有平等权力并且同样自由,那么一个共同统治者的真正与有序的权威只能来自于建立在他人选择与共识基础之上的自然基础” [5]

霍布斯和卢梭

在契约论中,特别是在启蒙思想中,所有参与人的共识作为成立社会的前提条件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于1651年发表的《利维坦》一书对此是一个重要的例证。他在那本书中将这种共识描述为“一种所有人同所有人订立的契约...,就好比每个人都对另外一个人说:我授权这个人或者某些人并且将我的权利让度给他们,让他们对我进行统治,条件是你也要将你的权利让度出去并且对他们的所有行为进行授权”。

让·雅克·卢梭(17121778)在其主要著作《社会契约论或曰政治权利的原理》(1762)中也进行了同样的论证,因为对于卢梭来说,“如果没有任何一个所有利益的交汇点”,那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但卢梭认为个人只是共同体的一部分:“任何一个本身是一个完整与单独整体的个体将不得不被改塑为一个较大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体从这一较大的整体中获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他的理想是人民的统一性,在他看来,鲜明的多样性是危机的信号:“集体中一致性越大,也就是说所做出的决定越是接近于一致,那么共同意志也就将获得更大的统治性,而长久的论战,意见相左和噪音则表明私益的增加和国家影响力的下降”,卢梭正是这样奠定了他的“共同意志”论。

研究极权主义的著名学者雅各布·托曼用下面这句话对卢梭的共识论进行了总结:“目标就是将人教育成顺从地忍受公共幸福之奴役的人,也就是说,创造一种新型的人,一种纯粹的政治上的人,这种新型的人没有任何特殊的私人联系或者群体联系,没有卢梭所称的任何特殊利益” [6]。如此一来,卢梭共识思想的矛盾性便极为典型地显现出来。对于他来说,共识并不是多样性的前提,相反,为了达到尽可能广泛的--事实上就是完全的--共识,必须克服多样性。

康德和洛克

与此完全不同,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在其《从世界公民观点看普遍历史观》(1784年)一书中则将自由视为国家的目标:“对于人类来说,自然迫使它必须解决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实现一个普遍的对于权利进行管理的公民社会。因为只有在社会中,并且只有在一个具有最大的自由因而也就是所有环节从头至尾的对抗但同时又拥有这种自由界限的最详尽确定与确保从而使这种自由能够与其他人的自由共存的社会中,只有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自然的最高意图即在于发展人的所有禀赋从而实现人性,这时,自然的意愿也将是人类应当自己创造这种目标,正如所有决定性目标一样:这样一来,下面这样一个社会将成为人类最伟大的任务,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在外在法律下,在最大程度上与不可违抗的强力联系在一起,即一部完全公正的公民宪法”。

在他的《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1793年)一书中,康德写道:“但首先应予考虑的公共幸福恰恰是通过法律确保每个人自由的合法宪法:在此,每个人都完全可以通过他自己认为最佳的途径寻找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妨碍普遍的合法自由,因而也不损害其他臣民的权利”。

这样一来,康德就接近了“和而不同”的英美传统。约翰·洛克(16321704)无疑是该理论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在他发表于1690年的《关于政府的论文之二》一文中,他进行了如下论证:“我更是超出此范围,主张所有人在根据自己的同意将自己变成某个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之前都处在一种状态(完全的自由――作者注)中。人结成国家并服从某一政府统治的最大和主要目标即在于保留所有制”。洛克从这一社会契约论理念中得出的结论是政治权力仅仅需要作为委托的受托和有限的权力。

约翰·洛克的共识论将公民共识赋予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与各个公民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所有权对该统治的限制结合了起来,公民认为这种权利确保了个人的自由。洛克的命题特别是在英美地区拥有广泛的影响,例如,它对美国联邦宪法的内容也产生了影响,这样一来,就可以解释美国国旗上的声明,即“合众为一”。

洛克的理念也对现代多元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最重要的德国代表人物是恩斯特·弗兰克尔(18981975)。对于后者来说,国家秩序必须来自于“在尽可能多的个别问题上存在趋异性的必然性与值得期待以及在所有根本问题上存在趋同性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根据讨论之事对于民族的物质生存与道德整体性的重要程度,它摒弃同时又承认通种论” [7]

对于人的理解

因此,概括起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即政治思想史上曾经有过两个互相对立的阵营:哲学家卡尔·R·波普尔在他那本很值得一读的书《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以留给人特别深刻印象的方式研究了这一问题:

一方是柏拉图,卢梭以及卡尔·马克思,他也承袭了他们的传统,这一派将理想国家描绘成一个将团结视作高于一切的国家,多样性对他们来说是干扰性的。另一方则是亚里士多德,洛克和康德,对于他们这一派来说,确保这种多样性则是国家的目的,对于他们而言,重要是的:尽可能多的自由,尽可能少的同一性。

开放社会必不可缺的共识领域元素的列举与描述是从基础性的对于人的理解的解释中得出来的。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不能将国家的统一用来作为针对人的强制,而应当允许人们根据其自己的特点共同生活。因此,国家应当服务于人,而不是相反,所以必须弄清楚人的特点是什么,这样才能够让必不可缺的共识需求以此为取向。

每一个人所特有的尊严正是直接由此而来,因为它是从就其核心来说不会发生变化的人的存在结构中推导出来的。对于基督教徒来说,这一点是从确信人是由上帝创造的事实中得出的结论,但也可以从其它传统或别的宗教中推导出对人的尊严的认可。

从每个人的尊严这一论断中得出了所有人都具有同等价值这一结论,任何一个人的尊严都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另外一个人的尊严。此外,人的个性决定了人的特点:任何人都不会同其他人完全一样,从这种不同性中得出的结论是应当选择政治与社会的多样性。

最后还要提到人不可克服的不完美性。只有当我们不承认任何人可以主张他是完美的时候,才能够确保所有人的尊严。如果某些人否认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完美的并且以此凌驾于他人之上,就会产生专制与极权制度的危险。声称掌握真理是自由社会的敌人[8]

不可侵犯的尊严,等值性,多样性和不完美性,这是所有人无可更改地所共有的。从对人的这种理解中可以推导出所有民主秩序的基础:保护人权和个人的自由,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多样性的正当性以及了解政治--因为是人道--行为的界限,这也是承载民主的低限共识的描述的界限。

作为基础的低限共识

任何一个共同体--特别是政治共同体--如果离开属于该共同体的人们达成的某种程度的共识都将无法存在。自由的民主制度不会强迫产生这种共识,而是将其建立在自愿产生的基础之上。这是可能的,因为自由的民主制度是作为一种愿意让人根据自己的特性共同生活的政治秩序而加以设计的。

因此,在公民自由和公众利益之间进行正确权衡的前提条件是了解人的特点。不可侵犯的尊严,等值性,多样性和不完美性,这些是所有人无可更改地所共有的。这些本质属性既不容被第三方质疑,也不容某一个人擅自加以动摇。

从这一对人的理解中推导出一种以人为本的政治秩序的基础: 从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中得出的结论是保护人权和个人的自由;从等值性中得出的结论是所有人都拥有原则上平等的参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请求权;从不同性中得出的结论是多样性与自由的正当性;而认识到每个人都不完美则避免承认那些自封的统治精英,确保意志形成的公开性并且阐明了多数决定的理由。

因此,一种好的社会秩序是以人的差异性和对立性以及社会的多样性和冲突性为出发点的。这种开放性的前提条件是其公民对社会基础形成的一致意见:

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权,

承认民主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多数原则,以及

承认国家的专属武力权以及个人愿意放弃使用武力。

为了从制度上确保国家生活中的这种低限共识,有必要实行诸如分权和议会制等组织原则。

必不可缺的低限共识的这三个要素不能分割开来看待。它们互为条件,互相限制。作为价值抉择,尊重人的尊严和承认人权让低限共识超出了单纯的游戏规则共识的范畴。

尊重人的尊严这一价值抉择也让所有人都能够承认民主程序,特别是多数原则,因为这一价值抉择确保了对于少数的保护。因此,只有所有人都不必担心有关多数决定会损害自己的根本人权,那么就能够就不取决于多数决定内容的多数规则的有效性达成一致。

尊重所有人的尊严以及承认多数决定无疑限制了个人的自由。然而,只有当公民能够确定所有其他人也会自愿遵守确定的界限时,才能要求他也这么做,但只有当必要时可以用强迫性手段使人顺从时,公民才会有这种把握。国家的武力专属权确保必要时能够做到这一点,当个人放弃武力的意愿下降并由此导致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也下降时,就可以动用这种专属权。

有利于人的是好的

如果公民没有就政治共同体的目的达成合意,那么一种应当保护人的尊严并符合所有人等值性的政治秩序,一种应当承认人的不同性与不完美性因而旨在促成自由与多样性的政治秩序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任何一种自由的秩序都需要公民在一种确保其生存同时又不威胁到其多样性的程度上达成合意。

由于太多的冲突将危及所有社会的团结,因此合意是必不可缺的,但是由于过高的共识期望将危及自由与多样性,就必须将绝对需要的所有人的合意限制在就不容争辩之事达成的最低限度上。因此,民主秩序生存所必须的共识必定是一种低限共识,这种共识至少必须得到如此多公民的支持,以确保在少数人反对 的情况下仍然贯彻这种共识时也不会危及其目的,即确保自由与多样性。

统治者从这一基础之上得出的其行为的明确指导方针就是那句谚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恣意妄为与腐败,审查与舞弊均与此不相容。所有被赋予政治权力的人都应当如此行为,就好比他自己也是其决定影响到的对象。要想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只能够临时地行使权力并且确保和平的权力更迭,公民自由与公共利益在此汇合。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引自格哈德•莫布斯《从开始到马基雅维里的政治理论》,科隆/奥普拉登,1958年,第56页和第328页。
[2].    彼得•韦伯-谢弗尔:《古典政治理论导论》,达姆施塔特,1976年,第99页。
[3].    查士丁尼,引自盖因斯•波斯特《中世纪政治思想研究》,普林斯顿,1964年,第165页。
[4].    邓斯•司各脱,引自保罗•E•西格蒙德,《古萨的尼古拉斯及中世纪政治思想》,剑桥,1963年,第139页。
[5].    库萨的尼古拉,引自西格蒙德,第149页。
[6].    雅各布•L•托曼:《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科隆/奥普拉登,1961年,第一卷,第38页。
[7].    恩斯特•弗兰克尔:《改良主义与多元化》,汉堡,1973年。
[8].    具有代表性的是希特勒19306月的主张:“我宣布我本人及我的继承者在领导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方面拥有政治上不会犯错误的权利”(引自约阿希姆•费斯特,《希特勒》,美茵河畔法兰克福/柏林/维也纳,1975年,第397页。 同样具有背叛性的是80年代初期经常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听到的那句口号:“卡尔•马克思的学说是万能的,因为它是真理”。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