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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忠】论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一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源自西方的实体性概念,它所指涉的现实对象在西方社会历史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市民社会”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指已经发展到城邦国家的“文明社会”。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这个概念,意为城邦,其含义是指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1]。西塞罗把这一概念转译为拉丁文“Civlis Societas”,意为与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包括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2]。这一认识一直延续到中世纪。

    近代以后,这一概念发生了意义上的转变,它仅指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私人生活领域”。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只是指整个社会的一部分。黑格尔是其主要代表。他指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领域。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是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两大基本要素;而多样化的个人需要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这表明黑格尔深刻地洞悉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并认为这一矛盾对市场经济本身来说是内在的和不可凭自身力量克服的,因而只有国家所代表的完善的伦理力量才能克服这一矛盾。在这里,黑格尔看到了支配“需要的体系”的市场交往关系的伦理缺陷,但却没有看到市民社会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需要的体系”及其简单的保障机制。他没有看到在市民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文化批判的独立领域,而这一领域正是克服其伦理不足的最终根据。

    针对这一问题,葛兰西、哈贝马斯等现代思想家从已经变化了的当代社会现实出发,把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规定由主要从经济角度转移到主要从文化角度,即由把市民社会看作主要是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把它主要看作一个文化批判领域,看作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如,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经济活动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等,政治国家通过它实施着对社会的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这种理解赋予了市民社会以文化批判的内涵,但他在把市民社会延伸到文化批判领域的同时却剔除了经济关系的领域。哈贝马斯则在沿着葛兰西所开拓的方向前进的同时又实现了对葛兰西的超越[4]。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等。这一规定表明,哈贝马斯在强调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重要部分的同时,并不把它仅仅归结为这个领域;他强调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统合,却并不把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国家的意识形态[5]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西方理论界在对“市民社会”的描述和规定中虽然蕴含着某些公认的基本特征,但是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对市民社会所指涉的现实对象的认识却又存在着原则区别。譬如,市民社会究竟是一个政治关系的领域还是一个经济关系的领域?抑或是一个社会文化的领域?或既是政治领域和经济关系领域又是社会文化领域?上述问题表明,想要确定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市民社会概念是非常困难的,这也诚如哈贝马斯所说,“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5]。那么,怎样才能祛除复杂的历史演变对市民社会基本内涵和外在构成的遮蔽而寻求其真谛呢?政治哲学的解读和规定也许是一条富有新意的研究理路。

        二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历史范畴,不仅在历时态上它所指涉的现实对象存在着原则差别,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当代的历史更变,而且在共时态上,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对它的现实规定也有着很大不同。因此,某个时期或某个领域的具体规定很难具有普适性,而从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上思考把握政治上事实与价值等问题的政治哲学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解读也许更具有真理性和适中性。

    从政治哲学视域来看,市民社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身份和生命,它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和基本交往关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础,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外在构成就可以概括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活动领域;它由逐步趋向于公共旨趣的三个层级——家庭、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构成;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是这一领域的基本准则和纽带,它将自主的个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独立社团连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形成一种制约国家政治行为的社会力量。”[6]P64)这一规定表明,市民社会是一个结构复杂而又具有多重意蕴和多重层级的复合性概念。就其层级结构来说,它是由基础性层级、核心性层级和扩展性层级构成的。其基础性层级是家庭,核心性层级是经济交往关系,扩展性层级是公共领域。

    首先,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层级。一般来说,家庭是社会团结最为原始和最为基本的形式,它以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自然联系(如血缘关系、两性关系)为基础,因而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自然团结。从当今市民社会的表层结构来看,私人自律的社会生活首先应当是指家庭生活。家庭培养了个人的社会意识和以此为基础的全部主体性,使他成为一个社会的人。现代家庭的私人生活是个人市民意识的心理源头,在这一心理源头中,包含了以后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所有经验和意识。家庭与社会间并不是隔绝的,个人在走入社会之前也不是孤立的,把个人与整个社会交往系统联结起来的正是家庭的社会化功能。在家庭中,子女通过父母的教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而认识到他们自己是谁,懂得能够在生活中得到什么,通过怎样的方式获得这些等等,这就是将一个自然人社会化的过程。正是这一社会化过程,使家庭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民社会中,家庭并没有被消解,被消解的只是传统家庭中的自然团结和以此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中尽管仍然存在着以爱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但是,它的构成原则与整个市民社会的构成原则之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现代家庭生活也同样参与了将整个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独立个人之间所进行的契约性经济交往这一现代社会系统的建构。

    其次,经济交往关系和经济交往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核心性层级。在一切社会交往中,经济交往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如果没有市场交换体系就不会有独立的个人存在的社会条件,如果没有独立个人的存在也就失却了市场交换体系存在的主体条件。而没有这两个条件在近代的一起形成,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的产生。因而,抽象地说,由经济交往活动而联结起来的社会体系就构成了独立个人的社会生活的第二个层级。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独立的个人间相互承认的关系表现为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关系。这是市民社会基本关系进一步现实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被进一步地展开,市民社会的本质也进一步得到显露。当独立的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关系现实化为市场活动中的契约关系时,它就获得了现实的形式,其实也就获得了普遍的形式。当个人进入经济交往活动之中的时候,当他与他人发生契约交换关系的时候,他们之间的相互承认关系才成为一种真实关系,这种关系才把他们个人的私人活动转化为社会活动;也只有在这时,他们才联结为一个真正处在相互依赖关系中的市民社会。可见,经济交换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核心领域,在其中,人与人的关系完全由契约关系支配,也就是说,在这里,相互承认的关系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6]P67)。

    再次,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扩展性层级。经济交往关系只是整个市场社会的基础性层级,当它从家庭手工业发展为社会化的生产网络之后,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必将随之出现,生产这些新的社会规范的社会活动领域就是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所谓公共领域,就是指独立的个人和由他们所组成的自治社团进行自主交往的文化批判领域。它包括一切以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为基本原则的文化批判活动。这一领域的充分发展,将会使独立的个人间相互的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得到真正的实现。公共领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副产品,是需要的体系中的契约性原则在非经济交往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和升华”[6]P83)。可以说,公共领域是经济交换领域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在市场社会中,独立个人的活动不可能局限于单纯的经济活动,当他的活动超出经济交往之外,他便进入到公共领域之中。在这一领域中,独立的个人依据自愿的原则结成各种不同的自治社团,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力量。这一力量虽然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但却生产社会理性和公共伦理,正是通过它,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才能与私人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形成符合理性的一致性。因此,只有肯定公共领域这一社会力量,政治国家的行为才能有其理性的依据,它才成为一种受制约的社会整合力量。也只有这样,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才能“良性互动”,才能不陷于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必取其一的理性悖谬;也只有这样,斯密式的绝对自由主义和黑格尔式的绝对国家主义的理论局限性才能够真正被超越。

    总之,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观点看,市民社会的这三个层级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经济交往关系以家庭生活为基础,它的形成也是对家庭私人生活的一种扬弃;公共领域以经济交往关系为基础,它的形成也是对经济交换领域中私人生活的一种扬弃。说它是一种扬弃,是因为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而后者中又内在地包含着前者。当经济交往关系领域形成之后,家庭中的私人生活并没有消失,而是退隐于社会生活的幕后,成为一个私人隐私权的领域;当公共领域发展壮大之后,经济交往关系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也没有失去其意义,只是退隐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幕后,成为公共生活的基础。这一逐层的递进关系既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它发展的内在逻辑,二者是统一的。

    需要说明的是,市民社会三个层级的划分,是就人类活动的一般过程和形式而言的,绝不是对具体个人社会生活过程和生活方式的描述。具体个人的家庭生活、经济交往活动和公共领域中的文化交往活动不可能截然分开。但是,当我们对市民社会的一般结构进行分析时,这种分析性的划分却是必须的,只有通过这种划分,我们才能把握市民社会的整体结构,并通过这一结构表达市民社会的本质关系,进而把握市民社会的本质存在。

        三

    首先,从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和演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它从整个社会中独立出来并逐步形成一个私人生活领域的过程,就是在商品经济关系的演变中完成的。

    其次,从政治哲学维度上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现实指涉进行“层级”的理论规定具有科学的概念分析价值。因为“层级”这个概念所表达的内涵是立体的,既表示一个事物在结构上是可分的,又表示一个事物在过程上是连续的。对于我们来说,市民社会的三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恰好具有这种特性:一方面,从平面关系上看,家庭、需要的体系和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三个可以加以区分的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其特定的疆域和团结特征,因此它们是不同“层”的三者。另一方面,从纵向关系上看,由家庭到需要的体系,再到公共领域,反映了市民社会的内在关系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代表了这种关系趋向于公共旨趣的特定程度和性质,因此,它们又是不同“级”的三者。这种规定把独立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的交往关系作为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就既把市民社会与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独立的私人领域区分开来,又把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政治活动领域区分开来。表明市民社会既不同于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民间社会,也不同于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政治国家,它有其特定的本质。

    再次,把家庭、经济交往关系和公共领域作为市民社会外在结构的规定既克服了黑格尔等人把市民社会仅仅限定在经济交往领域的不足,又克服了哈贝马斯等人把市民社会仅仅限定在社会文化批判领域的历史局限性,同时,又把家庭这个被他们排除在外的领域纳入到了市民社会的外在结构中。黑格尔看到了支配“需要的体系”的市场交往关系的伦理缺陷,但却没有看到市民社会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需要的体系”及其简单的保障机制。他没有看到在市民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文化批判的独立领域,而这一领域正是克服其伦理不足的最终根据。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在把市民社会延伸到文化批判领域的同时却剔除了经济关系的领域,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缺乏全面性和完整性。此外,黑格尔等人把家庭生活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只看到了家庭生活中“爱的原则”与“需要的体系”中“契约的原则”之间的区别,却没有发现这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和一致性,没有认识到家庭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实际上,如果把个人的社会化过程排除在外,作为社会的经济交往系统的“需要的体系”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既然市民社会通常被规定为“私人的领域”,那么把家庭排除在外,就更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最初是以家庭手工业为基础的,这就使家庭成为原始商品交换关系的发生地,也成为早期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核心领域。同时,作为文化批判空间的“公共领域”最初也是在资产阶级“小家庭”的基础上产生的。在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由于商品经济不断冲破传统家庭经济的藩篱而将整个社会联为一个“需要的体系”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也是独立的个人冲破传统家庭中“人的依附关系”而建构公共领域和公共意义的过程。所以,家庭关系既是分析市民社会的经济交换领域的出发点,也是分析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发生和发展的出发点。因此,这一观点不仅有效地说明了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与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而且也有效地解释了导致它们之间区别的社会历史原因;不仅明确地规定了“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的实际内容,而且对它们之间的层级性关系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说明,其理论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复次,把家庭、经济交往关系和公共领域称为市民社会三个“层级”的理论规定是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研究方法的科学运用。从历史上看,商品生产最初是在家庭手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早期资产阶级小家庭就成为市民社会这一私人自律领域的核心。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和需要的体系的形成,商品生产冲破家庭的樊笼,市场交往领域替代小家庭而成为私人自律领域的核心。在当代发达的市场社会中,市民社会的核心就转移到了文化批判领域。市民社会的这一发展历史是市民社会生成和发展的一般逻辑。虽然当今后发市场经济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再重复这一历史的逻辑,但是,其现实构成中却内含着这一历史的逻辑。或者说,市民社会发展的这一历史逻辑与当今市民社会的现实构成是一致的。从现实构成上看,当今的市民社会是一种复合性的存在:家庭是私人自律的社会生活的心理源头,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层级;经济交换领域是私人自律的社会生活的核心,是市民社会的核心性层级;公共领域是从私人自律的社会生活中提升出公共理性和普遍伦理的文化批判领域,是市民社会的扩展性层级。这种对市民社会外在结构的分析和规定就更加深入地揭示当今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6]P74)。

    最后,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层级的理论规定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伸展和明确表述。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把市民社会看作市场经济的对应物,看作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市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的关系”,市民社会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需要决定的关系,而且也包含了那些不直接由需要决定的关系[7]。可以说,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过程和方面,当然也就包括着家庭和公共领域等关系,只是他并没有把这一点明确化,以至于有人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规定仅仅看作是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这不仅误解了马克思,遮蔽着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伟大光辉,而且也降低了“市民社会”的话语价值、学术功能和社会作用。可以说,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层级的理解规定,不仅可以避免将市民社会看作仅仅由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而且也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宝库的合理挖掘和当代阐释,因而,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7138.

    [2]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2.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4203.

    [4] 葛兰西.狱中札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

    [5]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序言,29.

    [6] 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1.^NU1

 (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0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