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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炎国】论公共秩序——以奥林匹克赛事为例

人们通常将社会生活区分为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三大领域,因而也就可以将社会生活秩序区分为公共生活秩序、职业生活秩序和私人生活秩序三种类型。

相对于职业生活秩序和私人生活秩序而言的公共生活秩序,简称公共秩序,它是由各种类型的公共交往活动的制度、规则所规范和体现的社会关系状态,是社会公共生活顺利展开的基本保障,也是人们参与各种公共交往活动的基础性条件。

随着社会公共生活方式的历史演进,公共秩序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就世界范围而言,自从工业革命引发社会生活的根本性变革以来,公共秩序也不断得以革新。就中国而言,从改革开放开始,社会进入了加速转型期,同时也就引发了对公共生活秩序的全新要求。因此,需要对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行研究,以便形成对于公共秩序的自觉。

一、公共生活的特征

在汉语语境中,秩序原意是指相对稳定的位置排列,引申为人们之间的关系的状态和常度。由此可以推论,公共秩序也就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人们之间应有和实有的关系状态和常规。

但是,问题在于这种秩序所要求的位置排列,或者说人们之间的关系状态和常规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又是凭借什么力量来加以维持的?

我们首先需要考察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其特殊性,以便从中引申出区别于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领域的价值原则和基本规则。具有光荣历史的奥林匹克赛事是一项典型的公共活动,我们以此为例来讨论公共活动的特征及其基本的价值和规则要素。

奥林匹克赛事作为公共活动具有的一些主要特点是:第一,具有明确的公共目标——贯彻《奥林匹克宪章》,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增强人类的体质,提升人类的文明。第二,参与人数多,少则成百上千,多则成千上万,甚至数万数十万;成员复杂,男女老少,各行各业,五洲四海。第三,奥林匹克赛事的参与者中,职业参与者、职业竞技者、职业表现者、职业管理者属于少数;业余参与者、志愿人员、观赏者、观光游客是多数。第四,奥林匹克赛事竞技项目中的相当一部分具有对抗性,这种对抗性的竞技容易激发对抗性情绪,竞技者和观赏者都有可能出现情绪失控,甚至引发越轨行为和伤害性事件。第五,奥林匹克赛事的公共资源,如比赛场地、公共设备、服务设施等等,通常是短缺的,很有可能不敷参与人员的需求,如果统筹不力、管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公共资源共享困难,甚或引发纠纷。

依据奥林匹克赛事作为公共活动的上述主要特点,我们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不难引申出一般性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类似或有别于其他领域社会生活的价值原则和基本规则,诸如:其一,公共生活应当确立公益目标,有益于人类的文明进步;

其二,公共生活应当是人们自由参与的活动;

其三,公共生活应当由主办者和参与者共同参与管理;

其四,公共生活应当避免造成伤害;

其五,公共生活应当实现全体参与者共享公共资源。

从公共活动的特殊性中引申出来的这些价值和规则要素,既是公共生活对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价值所在,也是公共生活秩序的最直接的由来和根据,据此可以进一步引申出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当然,这是需要展开论证的。

二、公共秩序的本质

上述价值和规则的基本要素,虽然可以大体表明公共秩序的直接由来,但是还不足以从根本上论证公共秩序的依据。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公共生活为什么必须把这些作为基本的价值和规则要素?即公共活动为什么要有益于人类的文明进步?为什么要由人们自由参与?……总之,我们需要证明公共秩序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在联系,进而揭示公共秩序的一般本质。

自从人类历史进入文明时代以后,随着社会交往内容的丰富和范围的扩大,公共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日趋显要。公共生活的发展,引发人们对于公共秩序的需要。

与在其他生活领域中一样,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活动的人们,一方面必定是具有社会性的人,另一方面又是怀揣各自的动机和目的、并且早已养成了各自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的人。也就是说,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存在和活动着的人,同样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既有共同的兴趣和追求,又有各自的动机和行为习惯;既有大体一致的利益诉求,又有各不相同的欲望渴求。但是,人们之间的共性、共同的兴趣和追求,大体一致的利益诉求,正是公共生活能够吸引众多参与者相聚并实现良性互动的原因。而人们各不相同的个性、各不相同的动机和行为习惯、各不相同的欲望渴求,又是公共生活中往往难免出现分歧、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

显然,公共生活也与其他领域中的社会生活一样,人与人之间不仅具有利益的共同性,而且存在利益的差别性和对立性。区别仅仅在于,由公共活动聚合起来的人们大多是不相识的,而且相互之间的差别性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因此,公共生活中的利益整合难度更大,要求更高。

16世纪,T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试图借以论证区别于自然秩序的社会秩序的产生根源。他认为,独立的个人为了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便形成社会秩序。虽然霍布斯过于随意地看待社会契约而未能揭示其客观必然性,但不管怎样,社会契约论至少证明了秩序根源于调解人们利益矛盾的社会需要,这对于我们理解公共秩序及其本质是不可缺少的。

公共生活领域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共同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无可讳避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看待并协调两者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绝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1]这就是说,共同利益应当是从私人利益中提升出来的,应当是共同的“私人利益”,或者说是个人之间的“共同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汇总和简单相加。由于特定的公共生活都是围绕特定的公共目标展开的,而且还难免会受到公共资源短缺的局限,因此公共利益通常不可能代表或体现全部私人利益,从而导致两者出现矛盾或对立。人们无需也不应当到公共生活的外部去寻找消除这种矛盾和对立的力量,公共生活所确立和追求的公共目标,亦即公共生活的共同利益,正是整合公共生活全体参与者的“私人利益”的决定力量。

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生活秩序一样,公共秩序在本质上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是通过保障公共利益而构建和维护的公共关系结构及其规范形式。说得准确一点,公共秩序是在确认公共生活全体参与者的私人利益的前提下来维护公共生活的公共利益,也是立足于公共生活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来维护公共生活全体参与者的私人利益。这正是公共秩序的本质内涵。

三、公共秩序的功能

公共秩序直接表现为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和交往规范,因此其功能显然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而满足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需求。

第一,公共秩序的首要功能,就是保障公共生活的正常展开和有序进行。

已如前述,公共秩序其实就是公共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结构。根据功能论的观点,社会结构的协调是社会功能正常发挥的基础。公共秩序正是依凭各种明确而严格的规则,来设定公共生活的全体参与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借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建立相互之间的合理的依赖关系。显然,公共秩序的这种设定和规范过程,也正是公共生活的展开过程。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公共生活是公共秩序的生活。公共秩序的设定和规范水平,直接决定着公共生活能否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决定着公共生活的效果和效率。

例如奥林匹克赛事,一方面之所以能够一届接一届地不断进行,就是因为形成了相当完备的公共秩序设定和规范要求;另一方面之所以一再发生兴奋剂丑闻,以致出现需要收回已经发出的金牌的事情,正是因为在反兴奋剂丑闻方面的秩序设定和规范要求尚有欠缺,不够完备。可见,公共秩序对于保障公共生活的正常展开和有序进行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公共秩序的另一项根本性的功能,就是满足人们自由参与公共生活的需要。

人们之所以愿意参与公共生活,就是因为有这方面的需要。特定类型的公共生活都旨在从特定方面来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公共秩序则通过保障公共生活的正常展开和有序进行来满足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需要。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人们对公共生活的需要同对公共秩序的需要的一致性。

人们往往会把秩序理解为对需要的限制,因而把秩序与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对立起来。其实,这是一种表面的、肤浅的理解。

与其他社会生活秩序一样,公共秩序形式上的确表现为对人们参与公共生活行为的某种限制,实际上却是通过这种限制来保障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并借以满足自己某一方面的需要。无数经验事实证明,如果不能有效地对超越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益加以必要的限制,也就无法设定有效的公共秩序和规范要求。而缺乏公共秩序,公共生活是无法正常展开和有序进行的,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愿望和需要往往也就难以获得满足。

就如A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中所说的,虽然“有秩序的竞争”总是被理解为限制竞争的效率,但是“竞争秩序的目的是使竞争起作用”[2]。公共秩序的某些限制性设定和规范要求,例如奥林匹克赛事关于反兴奋剂的秩序设定和规范要求,正是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来确认和发挥公共生活的作用,并借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需要。试想,如果容忍滥用兴奋剂,其后果不仅会使奥林匹克赛事丧失秩序,而且会从根本上背离奥林匹克赛事的精神和宗旨。显而易见,奥林匹克赛事关于反兴奋剂以及其秩序设定和规范要求,正是对违背奥林匹克宗旨的企图和行为的限制,从而也是对发挥奥林匹克精神的一种保障。

总之,公共秩序体现着公共生活领域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关系的必然性,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也只能表现为对这种必然性的理解和把握基础上的选择和决断能力。因此,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决不等同于无视公共秩序的鲁莽举止和为所欲为,而只能是以公共秩序为准则的理智选择和文明行为。

四、公共秩序的建构

由上可知,作为公共利益体现的公共秩序,关键在于需要公正地对待和处置公共生活的全体参与者的私人利益,以便在充分激发他们的参与积极性的基础上,有效地保障公共生活的有序展开。因此,建构公共秩序的核心问题就是必须在公共生活中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首先,以公共利益来规范私人利益,主要涉及到公共秩序的规范定型。

马克思曾说:“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3]也就是说,关于公共生活的公共利益观念,以及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秩序规范,必定根源于公共生活的实际利益关系。先有公共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然后才从中逐步形成公共利益的意识和公共秩序的规范。因此,只有参与公共生活,只有从公共生活的实际利益关系中,才有可能正确地认识、把握和理解公共秩序的规范要求。

奥林匹克赛事之所以能够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和传统秩序,就是因为在无数次体育竞赛和数十次世奥会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一次又一次地体认到了主办者与参与者、竞技对手、竞技者与观看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共同利益,并从中逐步引申出了体现这种共同利益的公共秩序及其规范要求。

不难理解,传统的公共秩序及其规范要求是从已往公共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引申出来的,是当时人们对公共生活中的共同利益的意识及其规范要求的定型。只要这种公共生活中的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依然存在,那么,传统的公共秩序规范就依然有效。但是,正如西方社会学创始人A孔德所认为的,秩序是一切进步的基础和前提,进步如果不同秩序相结合,进步就不能持久;秩序如果不与进步共存,秩序也就难以确立。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也是不断进步的,公共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革,因此必定会形成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新体验、新认识,并需要从中引申出新的秩序及其规范要求。这就是说,公共秩序的规范定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

例如奥林匹克赛事,一方面,主办者与参与者、竞技对手、竞技者与观看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基本不变的,因此,传统奥林匹克赛事的公共秩序及其规范要求也是需要继承和发扬的;另一方面,规模不断扩大、竞技项目不断调整、技术保障手段日新月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主办者与参与者、竞技对手、竞技者与观看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产生了影响,进而引发了改进规范和完善制度的需要,诸如兴奋剂检测制度和方法的改进要求等。

其次,以私人利益来构建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到公共秩序的规范自觉。

公共生活的基本前提,就是公众的积极参与。参与公共生活,不仅是享受公共利益,而且也包括为公共利益贡献力量。与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一样,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主体。因此,权利与义务、索取与奉献、自由与纪律都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缺一不可的。

参与公共生活,也就是参与一种特殊的社会合作。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4]已如前述,公共生活区别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合作的对象大多是陌生人。与私人生活和职业生活的“熟人社会”不同,公共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需要依靠更高的热情和自觉性。

一些类型的公共生活,对于个人来说并不具有绝对的必要性。例如奥林匹克赛事,无论是运动员,还是看客,可以去参加,也可以不去参加。但凡是对奥林匹克赛事及其公共目标抱有热情的人,都会争取参加。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心。

就中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公共生活领域中相遇的大多是“道德异乡人”,因此不会形成道德舆论的压力和道德良心的自觉。因此,公共秩序要么用儒家的语言来说,需要“慎独”(当然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慎独”),要么只能寄希望于法律强制。其实,我们应当换一种全新的眼光来看待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秩序。一方面,现代交往范围的扩大,必定会导致个体的开放性心态和眼界的开阔;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手段,足以为现代信用制度和社会道德舆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公共生活的发达和进步,随着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范围的扩大和频率的提高,“道德异乡人”现象必将为公共秩序的自觉性所取代。

总之,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和遵守公共秩序的自觉性,必定是与公共生活的发达程度和进步水平相一致的。

 

【注释】
[1][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276页;第37页;第33页。
[2][] 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第103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7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