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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忠桥】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正义问题

    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日益凸现,随着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我国学术界影响的逐渐扩大,探讨分配正义的论著开始明显增多。然而,人们只要在互联网上检索一下就不难发现,从马克思主义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论著不但很少,而且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大。我认为,原因之一是人们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① 问题的论述缺少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因而存在不少理解上的误区。为此,笔者试图从近年出版并较有影响的两个人的著作——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的《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及《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中山大学林进平博士的《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入手,在着力指出并澄清它们之中存在的一些误解的同时,对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正义问题做一较为全面的说明。

   

    就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而言,吴忠民教授是较早涉足这一领域的学者。早在2001年,他就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第4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初探》的论文。在《社会公正论》和《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② 中,他又对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做了进一步的论证。本文将集中分析这两本书中的三个误解。

    吴教授的第一个误解出现在他的《社会公正论》第3章“马克思主义的公正思想”中。他在此章中首先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曾对公正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正思想。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思想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由此出发,他提出了这样一个见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③

    吴教授这一见解的依据是什么?从他的相关论述来看,依据只有一个,那就是恩格斯在1843年写的《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的一段话:“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④ 吴教授把恩格斯这段话作为他的见解的依据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知道,1843年的恩格斯还远没有形成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因而,他此时讲的“共产主义制度”还远不是他后来论述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共产主义。我们只要仔细读一下恩格斯的那篇文章就可以发现,他此时所说的“共产主义”指的是法国的以巴贝夫为代表的共产主义和德国的以魏特林为代表的共产主义。⑤ 吴教授那一见解中讲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无疑不是意指这样的共产主义而是意指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共产主义。这样说来,恩格斯的这段话就不能作为吴教授的那一见解的依据。吴教授还能给出其他依据吗?我认为不能,因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成熟时期的著作中就再没有出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这样的论述。

    吴教授的见解不仅存在依据的问题,而且还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公正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相悖。按照吴教授的见解,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公正所要求的,因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在这里我们无须深究吴教授说的公正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因为无论它的含义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都不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公正所要求的。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不难看出,他们多次强调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不是基于某种公正的要求,而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在他们看来,各种公正的要求说到底都只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对历史必然性的揭示。对于这类要求,恩格斯在谈论民主的泛斯拉夫主义时讲过这样一段话:“‘正义’、‘人道’、‘自由’、‘平等’、‘博爱’、‘独立’——直到现在除了这些或多或少属于道德范畴的字眼外,我们在泛斯拉夫主义的宣言中没有找到任何别的东西。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⑥ 因此,“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⑦ 对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实现,马克思讲得更明确:“工人阶级企图实现的社会变革正是目前制度本身的必然的、历史的、不可避免的产物。”⑧ 他还严厉批评了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基于某种公正要求的做法。他在致弗·阿·左尔格的一封信中指出:“在德国,我们党内,与其说是在群众中,倒不如说是在领导(上层阶级出身的分子和‘工人’)中,流行着一种腐败的风气。同拉萨尔分子的妥协已经导致同其他不彻底分子的妥协:在柏林(通过莫斯特)同杜林及其‘崇拜者’妥协,此外,也同一帮不成熟的大学生和过分聪明的博士妥协,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这种基础要求一个人在运用它以前认真地、客观地研究它)。”⑨ 不难看出,吴教授严重误解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

    吴教授的第二个误解也出现在他的《社会公正论》第3章“马克思主义的公正思想”中。在提出他的上述见解之后,吴教授进而又提出这样一种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将公正作为现实的奋斗目标”,并认为“公正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⑩。

    吴教授这一见解的依据又是什么?从他的相关论述来看,依据也只有一个,这就是马克思在1871年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讲的一段话:“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11) 这个依据也不能成立。熟悉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人都知道,1871年的《共同章程》的最初文本是马克思在186410月用英文写的《临时协会章程》,而吴教授用以作为依据的那段话最早就出现《临时协会章程》中(12)。弄清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十分重要。因为从马克思起草《临时协会章程》的背景材料可以看出,马克思使用“真理、正义和道德”这几个词只是出于策略的考虑。对此,马克思在他1864114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中有这样的说明:“不过我必须在《章程》引言中采纳‘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但是,这些字眼已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为害。”(13) 他还说:“要把我们的观点用目前水平的工人运动所能接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事情。……重新觉醒的运动要做到使人们能像过去那样勇敢地讲话,还需要一段时间。这就必须实质上坚决,形式上温和。”(14) 18641129日写给莱·菲力浦斯的信中,马克思又谈起了这件事,他说:“出于对一向喜欢空谈的法国人和意大利人的礼节上的考虑,我不是在《宣言》中、而是在《章程》的引言部分不得不加了几个无用的字眼。”(15)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表明,吴教授引用的《共同章程》的那段话根本不能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将公正作为现实的奋斗目标”,“公正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的依据的。吴教授还能提出其他依据吗?我认为也不能。因为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一贯坚决反对“将公正作为现实的奋斗目标”和“公正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的。

    吴教授的第二个见解还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公正与无产阶级革命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相悖。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各种公正的要求,说到底都是把工人获得解放的希望寄托在道德意义的“应当”上;说得更明确一些就是,把希望寄托在有朝一日资产者良心的发现上,因而,它为无产阶级运动描绘的前景就只能是耐心地等待。对此,恩格斯说道,“如果我们对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它造成赤贫和富豪、饥饿和穷奢极欲的尖锐对立)的日益逼近的变革所抱的信心,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16) 相反,无产阶级革命的正确主张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生产力和由它创立的财富分配制度,已经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发生激烈的矛盾,而且矛盾达到了这种程度,以至于如果要避免整个现代社会灭亡,就必须使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一个会消除一切阶级差别的变革。现代社会主义必获胜利的信心,正是基于这个以或多或少清楚的形式和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印入被剥削的无产者的头脑之中、可以感触到的物质事实,而不是基于某一个蛰居书斋的学者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17) 可见,吴教授的第二个见解也严重误解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

    吴教授的第三个误解出现在他的《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第1章“社会公正的意蕴及意义”中。他在这一章中首先提出,虽然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界定一直存在着不少争论,但是有一个相对来说是比较公认的经典解释,这就是:所谓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他接着提出,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和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在谈到第一个基本规则,即基本权利的保证规则时,他讲了这样一段话,“这一规则强调的是,只要一个人来到世上,他就具有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的权利等等。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切实的保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8) 从吴教授的这些论述不难看出,由于他既没有对他所讲的“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中的“不证自明”的含义做任何说明,也没有对为什么只要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具有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做任何解释,而只是说“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即径直引用恩格斯的那段话作为他讲的“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的依据。这无疑意味着,他认为恩格斯在这段话中讲的“现代的平等要求”就是恩格斯本人赞同的平等要求,而且这种要求是“不证自明”的,因为恩格斯说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应当说,吴教授的这一见解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恩格斯讲的“现代的平等要求”并不是指他本人赞同的平等要求,而是指在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中出现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平等要求和无产阶级的社会平等要求。吴教授引证的那段话出自恩格斯的名著《反杜林论》第一编哲学中的“道德和法。平等”那一部分,在讲完那段话后恩格斯紧接着说,“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19) 在对历史上的先后出现的平等要求做了简要的回顾以后,恩格斯指出,在封建的中世纪的内部孕育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它的进一步发展中,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这就是市民等级。市民等级后来发展为资产阶级,其平等要求是在政治上消灭阶级特权。恩格斯还指出,“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20) 可见,恩格斯讲的“现代的平等要求”既包括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包括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而吴教授却把恩格斯讲的“现代的平等要求”理解为恩格斯本人赞同的平等要求,且不说恩格斯如何评价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仅就“现代的平等要求”还包括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而言,吴教授的那种理解也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恩格斯并不认为“现代的平等要求”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强调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对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分别做了说明以后,恩格斯说道,“平等的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如果它现在对广大公众来说——在这种或那种意义上——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它像马克思所说的,‘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那这不是由于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于18世纪的思想得到普遍传播和仍然合乎时宜。”(21) 恩格斯的这些话表明,尽管他在前边引用过的那段话中讲了“现代的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来的,但他并不认为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吴教授所说的“不证自明”,其实也就是恩格斯这里说的“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吴教授的那种理解,即认为恩格斯所讲的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不证自明”的,显然就是不能成立的。

    吴教授的第三个误解实际上还包含着“平等=正义”的意思,而这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平等问题上的基本观点相对立的。前文指出,吴教授认为,所谓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每个人的“应得”说到底,指的就是他所谓的第一个基本规则所强调的“只要一个人来到世上,他就具有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如果将这与他接着引证的恩格斯的那段话联系起来看,他实际上是认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或者说,平等=正义。然而,这却恰恰是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反对的思想。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指出,“为了得出‘平等=正义’这个命题,几乎用了以往的全部历史,而这只有在有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时候才能做到。但是,平等的命题是说不应该存在任何特权,因而它在本质上是消极的,它宣布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糟糕的。由于它缺少积极的内容,也由于它一概地否定过去的一切,所以它既适合于由17891796年的大革命来提倡,也适合于以后的那些制造体系的凡夫俗子。如果想把平等=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那是荒唐的。”(22)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反对“平等=正义”这一命题,而且认为绝不应该把“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作为无产阶级的口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本段末尾‘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应当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灭。”(23) 恩格斯说得更明确,“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也很成问题。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24)

   

    在近几年国内马克思正义思想研究领域,林进平博士也有一定的影响。他早在2005年就与其导师徐俊忠教授合作在《学术月刊》发表了一篇题为《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观——兼谈马克思何以拒斥、批判正义》的论文。2009年,他又出版了一本集中论述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专著——《马克思的“正义”解读》。

    与吴忠民教授的见解截然相反,林进平博士认为,“一般而言,正义都会被当做具有积极意义或者说是某种体现为善的价值理想。然而正义在马克思成熟时期的作品中,却有着与这种流行观点几乎不同的境遇:正义并不是马克思诉求的对象,而是马克思拒斥、批判的对象。”(25) 在《马克思的“正义”解读》一书中,他仔细考察了马克思有关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指出尽管早期的马克思曾有自己的正义观,但自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之后,作为一种永恒的正义或正义一般就无一幸免地落入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之中,因为从方法论角度考虑,正义论与历史唯物主义所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法。他还进而指出,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体现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正义进行了解构: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是社会生产而不是正义;物质生产和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正义的范式及其实质;物质生产的发展决定了正义内容的演变;正义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决定分配,不是正义决定分配。我认为,林进平博士的上述见解大体上是正确的,虽然其中有些表述不够准确。不过,在他的这本书中也存在一些误解,下面我将集中分析其中的两个误解。

    林进平博士的第一个误解,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26) 只把分配正义视为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体现。他是这样论证的: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无非是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反映,其表述的也无非是对物质生产的反映;虽然历史上有过不同形态的正义,但是,作为正义,它们都传承一个共同的范式:各得其所应得;要分配共同劳动所得就必须有分配标准,由于人们参与生产的范式存在着不可通约性,而这意味着分配劳动所得存在多种可能标准,存在着各种主张的冲突;这就产生了怎样才能协调各方利益的主张,分配各方劳动所得的问题,而这意味着必须要有一个各方面都能够认可或者接受的权威来进行分配;由于分工决定了分配,因此,能够支配生产或支配分工者就有资格分配所得,而这种资格,在现实上就落在统治阶级的身上,因此,所谓正义无非是必须合乎统治阶级的意志或利益。这一点也道出了正义的实质。(27) 他还进而提出,在奴隶制社会,体现了奴隶主利益的就被称为是合乎正义的;在封建社会,体现了封建贵族利益的就是正义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合乎资产阶级利益的才是合乎正义的。由此,我们在历史和现实中看到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8) 一个在物质生产上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试图在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实行它的全面统治。(29) 由于林进平作为依据引用的这两段话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就意味着,他认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分配正义只是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体现。林进平的这一见解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作为价值判断的分配正义主张,既包括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分配正义主张,也包括体现被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分配正义主张。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虽然各种分配正义主张说到底都是基于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但对它们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却是这种物质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由于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而同一生产关系又往往为它们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正义主张。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谈到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时指出,“使他们成为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是下面这样一种情况:他们的思想不能越出小资产者的生活所越不出的界限,因此他们在理论上得出的任务和解决办法,也就是他们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在实际生活上引导他们得出的任务和解决办法。一般说来,一个阶级的政治代表和著作代表人物同他们所代表的阶级之间的关系,都是这样。”(30) 恩格斯在谈到与正义问题直接相关的现代社会的道德时也指出,“如果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的三个阶级即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各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那么我们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31) 由此说来,当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提出各自的正义主张时,无论其所说的正义是指什么而言,其正义主张说到底都与它们自身的物质利益直接相关,都受它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制约。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们在正义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因此,在奴隶社会,既有奴隶主主张的正义也有奴隶主张的主义;在封建社会,既有封建主主张的正义也有农奴主张的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既有资产者主张的正义也有无产者主张的正义;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还存在封建主主张的正义、资产者主张的正义和无产者主张的正义并存的情况。对此,恩格斯有一段论述讲得很清楚:“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官方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理解’。”(32)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时也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33)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并不认为分配正义只是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体现,只是为统治阶级所特有的,被统治阶级同样也有自己的正义主张。

    其次,从林进平所引用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那两段话,即“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和“一个在物质生产上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试图在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实行它的全面统治”,也得不出“所谓正义无非是必须合乎统治阶级的意志或利益”的结论。因为从这两句话至多只能得出“统治阶级的正义思想是占统治地位的正义思想”的结论,而得不出“被统治阶级没有自己的正义思想”的结论。

    再次,林进平的见解不仅从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找不到依据,而且还与他自己的一些论述相矛盾。例如,他在其著作中多次谈到鲍威尔的正义、蒲鲁东的正义、巴枯宁的正义,而这些人讲的正义显然不是合乎统治阶级意志或利益的正义,但林进平也是把它们作为正义来论述的。此外,林进平在谈到马克思为什么拒斥、批判正义时还讲了这样一段话:“不过,作为法权观念的正义虽然是强者的话语,但并没有意味着弱者在一些特殊时期不能借用这一话语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正义所包含的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在一定限度上也有利于激发弱势群体的自我意识,就这一点来看,我们看到马克思对弱势群体的正义情感是持理解的态度。注意到这一点也许有助于理解马克思何以会在共产国际时期向正义论者‘妥协’”。(34) 他在这里显然也承认弱者在一些特殊时期可以用“正义”这一话语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承认弱势群体也有自己的正义要求,既然这样,那就意味着“正义”不是必须合乎统治阶级的意志或利益的。

    林进平的第二个误解是认为马克思拒斥、批判任何正义主张。他论证说,自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以后,“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涉及‘正义’的,都几乎是马克思对‘正义’的拒斥与批判的对象。如果对马克思拒斥、批判的‘正义’做一归结的话,马克思主要是拒斥、批判了两种相互关联的‘正义’主张:自然正义和分配正义。”(35) 他还指出,“马克思为何拒斥、批判正义?这一问题如果单从理论角度考虑,当然可以认为是正义论存在着局限或缺陷,才使得马克思拒斥、批判正义。但是,一种有缺陷,甚至是错误的理论假如只是停留在理论之中,或封闭在个人的私人领域,对现实没有作用的话,也可以不必理会。但是,正义论者却是试图把他们的正义观念运用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上。”(36) 我认为,如果马克思在其文本中涉及的“正义”,都只是林进平说的各种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自然正义和分配正义理论,那他的见解就是成立的。但实际情况却是,马克思在其文本中还涉及无产阶级的正义主张。对于无产阶级的正义主张,马克思也持全然拒斥、批判的态度吗?

    前文表明,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有各自的分配正义主张。然而,由于正义也即公平概念本身具有将同一尺度应用于每一个人的含义,因此,尽管一种分配公平主张实际上只是对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有利,但它却往往被这一阶级或集团说成对其他阶级或社会集团也是公平的。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尽管各个阶级或社会集团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个阶级或社会集团都把公平作为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无产阶级的情况也是如此。对于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即公平要求,恩格斯曾有这样的论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37) 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批评过无产阶级运动中出现的错误的公平主张。例如,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马克思强调指出,“他们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38)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发现,马克思这里批评的只是把争取分配上的公平作为无产阶级斗争的口号,并不能由此得出马克思拒斥、批判无产阶级的任何公平要求的结论。实际上,马克思曾高度评价无产阶级超出分配的局限而直指所有制关系的公平意识。例如,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他明确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39)

    这里需要指出,无产阶级的公平要求当然也是公平要求,因而也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无产阶级的公平要求的依据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是这样讲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借助于原始基督教,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是“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40) 引申出来的。如果说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的,那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不一概加以拒斥、批判呢?这首先是因为,平等观念在当时“差不多所有的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41);此外还因为,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要把我们的观点用目前工人运动所能接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事。”(42)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并不一概拒斥、批判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而是尽可能将其引导到与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统一起来的消灭阶级的方向。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186410月起草的《临时协会章程》中一方面采纳了“真理、正义和道德”这些字眼,另一方面又将那些字眼“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为害”(43)。恩格斯在讲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之后,进而强调“平等的要求在无产阶级的口号中有双重的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44) 简言之,只要将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限定在消灭阶级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对其就不但不加以拒斥、批判,反而予以高度的评价。

    以上是对吴忠民教授和林进平博士几个误解的澄清,以及对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正义问题的说明。希望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以促进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深入研究。

    【注释】
    “正义”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文原著中是用Gerechtigkeit表示的,这一概念在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时也被译为“公正”或“公平”,因此,国内很多学者都是把“公平”、“公正”和“正义”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的。本文也遵循这种用法。
    在吴忠民教授的论著中,“公正”与“正义”是同一概念。对此他有这样的说明:“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参见《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第1页。
    ③⑩ 《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第6162页;第62页。
    ④⑤(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582页;第576586页;第61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第32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209页。
    (16)(17)(19)(20)(21)(23)(24)(31)(32)(33)(37)(40)(41)(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3页;第500页;第500501页;第444页;第447448页;第448449页;第311页;第325页;第434页;第212页;第302页;第447页;第444页;第444页;第44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81页。
    (11)(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10页;第97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72页注释169
    (13)(14)(42)(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7页;第17页;第17页;第17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38439页。这里说的“几个无用的字眼”,指的就是“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
    (18) 《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第19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669670页。
    (25) 《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观——兼谈马克思何以拒斥、批判正义》,《学术研究》2005年第7期。
    (26) 其实还有恩格斯,因为他作为论据引用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但不知为何,林进平却只提马克思。
    (27)(34)(35)(36) 参见《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20124126页;第136页;第112页;第135页。
    (28)(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52页;第52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55页。

 

(原载《哲学动态》2010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