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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芹】政治伦理何以实现

谈政治伦理或政治道德,不能不提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 Nicollo Machiavelli 1469-1527)的政治哲学。在马氏的政治学理论中,政治与道德出现了悖论:政治应讲道德,但讲道德却难于实现政治目的,故政治不必考虑道德的正当与否,只需考虑政治行为的效用。政治与道德的这种悖论关系,可简称为马基亚维利道德难题。为此,一些教科书或著述常把马基亚维利的政治思想归类为非道德政治观。然而,细读和体味马基亚维利政治思想的意蕴,又不得不为他对政治与道德悖论的洞见所折服。

首先,马基亚维利所持的非道德政治观,是其政治学的经验研究方法所致。马基亚维利一反古希腊以来的政治道德的传统,是因为他抛弃了经院哲学的教条式的研究方式,而以社会历史史实和个人对政治场的观察与体验为研究基础,故他把政治哲学变成了科学性的经验学问。[1]这种基于政治客观实情的描述和推理的研究方法,使马基亚维利发现了政治与道德的背离,即他看到了在实际的谋取政治权力过程中,道德手段的无用性和卑劣手段的效用性。所以,他提出的“政治可以不顾及道德的判断,只是一个描述性的经验判断,而不是一个应然的逻辑推理判断。其次,马基亚维利所持的非道德政治观,与16世纪意大利社会局势所造就的政治权力运行的特殊规则相关。马基亚维利生活在意大利的四分五裂、各种政治势力不断争战的混乱年代,[2]而在乱世中谋得统治、取得政权,凭借的常常不是道德,而是权术、伪善与诡计,就像罗素《西方哲学史》评论的那样:“那时候到达成功的常则和时代变得较稳定后的成功常则是不尽一样的,因为像那种凶残和不讲信义的行为假如在1819世纪,会让人丧失成功资格,当时却没哪个为之感到感慨。”[3]正是由于社会动荡,道德在政治生活中的软弱无力,使政治道德出现了严重的稀缺,以至他从实用的角度对政治与道德进行了划界。可见,马基亚维利对政治道德性的否定,对政治家不道德主义的公开宣扬,是其所处特殊历史时代的政治反映和其对许多政治者伪善成功的洞悉,具有社会历史的阶段性。再次,马基亚维利所持的非道德政治观,揭示了道德与政治目的矛盾性的一面,触及到了政治道德的生长土壤亦即实现的条件问题。马基亚维利曾对“应然与“实然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怎样行动与实际怎样行动存在着差距,“以至一个人要是为了应当怎样办而把实际怎样办是怎么回事置诸脑后,那么他不但不能保存自己,反而会导致自我毁灭。因为一个人如果在一切事情上都想发誓以善良自持,那么,他厕身于许多不善良的人当中定会遭到毁灭”[4]。这表明道德作为一种社会价值体系和品德集,虽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但道德应然的实现却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的支撑。就此而论,马基亚维利所处的历史时代,恰是社会公理弱化、机巧横行的动乱年代,缺乏政治道德实现的基本条件。这就预示着,政治道德的实现不是天然的,不完美的社会环境会阻抑政治道德的生长。

尽管“论者向来觉得,在政治与道德之间的朦胧地带,马基亚维利的立场难以捉摸”[5],但我们认为,马基亚维利否认政治的道德性,主要是有感于他所处历史时期道德对政治权力获取的软弱和无力,而他在本意上,并不否认政治需要道德。他曾从谋略的视阈,意味深长地劝导政治家或君主隆显德性,即政者在实际活动中虽不必守德,但表面上还必须混充是善者,是有德之人。他说:“一位君主应当十分注意,千万不要从自己的口中溜出一言半语不是洋溢着上述五种美德(慈悲、忠实、仁爱、公正和笃信宗教)的说话,并且注意使那些看见君主和听到君主谈话的人都觉得君主是位非常慈悲为怀、笃守信义、讲究人道、虔诚信神的人。”[6]马基亚维利的这种既提倡为政者应该有德又主张政者不必讲德的两面做法,恰是其“对于政治中的不诚实这种在思想上的诚实”[7]的表现和其对政治奥妙的领会。

由此可见,政治与道德的关系状态与性质是变化的,是“二律背反还是“统一,取决于所处社会环境的情状,即政治伦理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我们对政治道德性的把握,应该立足于两个层面:在应然的层面,政治的道德性无庸置疑;但在实然的层面,政治的道德性具有或然性,所以,我们不能不加限定地、笼统地断言政治具有道德性抑或无道德性。应该说,马氏的偏颇不在于其对政治道德性的否定,而在于他把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非道德倾向普遍化,把条件命题扩展为普遍命题。因此,在当代社会政治伦理问题的研究中,政治伦理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已无需多论,继而凸显的则是“政治伦理何以实现的问题。

研究“政治伦理何以实现,可以有不同的视阈,既可把人格化的政府组织作为政治伦理的实践主体,也可从政治制度伦理化的维度,还可立足于政治伦理践行的具体主体——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个体伦理。本文着力的是后者。公务员怎样才能践行政治伦理呢?按照心理学的行为驱动理论,需要是引发和驱使人行动的动机,而人的动机从驱动源来看,又可分为内驱力性动机和外驱力性动机。内驱力性动机是由自我的内在追求和满足而产生的活动动力,如自己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等;外驱力性动机是由活动以外的某些外部刺激而对人们诱发出的推动力,如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惩罚性、奖励性、获益性等。实践表明,社会的奖励和惩罚是影响人们外驱力性动机形成的重要刺激因素,以至能够促进或消退人们的某种行为。也就是说,人作为活动的意识主体,不仅了解行为的目标,而且会基于自己目标实现概率的高低及行为后果的利与害,调适行为的方式,选择对自身具有最高效用的行为类型,即人们对行为的期望、对行为后果利害的预测,是影响行为决策和行动方向的重要考量,因而,一种行为模式或类型的形成,不光取决于行为主体对其价值合理性的认同,也与行为恒常后果对行为主体的利益损益密切相关。一旦某一行为模式经常损害其活动主体,无论它在社会推崇的价值系统中具有多高的位置,潜在的负价效就会消融人们践行的积极性。由此推之,公务员对政治伦理的践行,需要内外动力源的驱动,即正确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合理的利益刺激、严明的制度,简括为:“文化场、“利益场和“制度场

(一)政治“文化场

我们在此使用的“场,不是指日常用语的“活动范围、适应某种需要的地方等含义,主要是借用现代物理学的场论,形象地说明影响公务员政治道德形成的各种环绕因素及其相互作用。

对“政治文化较具权威性的释义,当属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在其《比较政治学》中的界定,即“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8]而我们在此使用的政治文化,既不是涵盖政治物质成果在内的广义政治文化,也不是一般层面的政治思想、政治心理、政治规范、政治价值观念等的复合体,而是单指公务员群体业已具有的政治文化,即潜在于公务员的心理并影响其政治行为选择的观念系统,包括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政治信念、政治价值观等。这种主导公务员思想的价值系统,对公务员行为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

政治文化作为政治价值观念系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不同的社会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政治文化类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型社会,公务员形成的是“权治的政治文化;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型社会,要求公务员的是“法治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的价值理念不同,直接影响公务员对政府的地位、职能、权力边界和作用形式的理解。“权治的政治文化,推崇的是政治权力的天然合理性和作用的无所不能,在公务员的观念中,没有对“权力的权限给予约束的公理性认同,以至他们的行为缺乏合理用权的内在约束。而民主、法治型的政治文化,倡导主权在民、法律平等、依法行事的现代法治精神,会使公务员关注国家政权合法的非天然性和民众权利的合理性,把握权力运行的界限,认识到权力的公共性、为民性和约束性,从而增强他们履行职责的法制观念而产生不滥用权力的自控力。一言以蔽之,公务员具有服务、公意、平等和正义等行政理念、伦理精神,是人们践行政治道德的内驱力。这种内驱力,库珀称之为“ 内部控制,即由一系列公务员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观念系统,[9]高斯在《公共行政的责任》一文中将其称之为“内律控制,即公务员出于其对行政理念的认同而自觉服膺行政伦理规则和履行行政责任。显然,良好的政治文化是政治伦理得以实现的“情意丛”(constellations)[10]我国当前政治伦理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的 “权治的官本文化向“法治的民本文化的现代转型。

此外,处于“集体无意识的散发和默认状态下庸俗政治文化以及消极政治文化的负强化问题,也是当前我国政治伦理普遍实现面临的挑战。公务员所具有的政治文化,无论是主导型还是从属型,在公务员群体的交互活动中,其价值信息总处于流动和传播中,会形成一种无形胜有形的环绕力、渗透力和辐射力,产生“同构共振的同化作用。因此,政治文化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公务员的道德状况。就我国而论,政治文化的庸俗化则是滋生政治腐败的土壤。市场经济的利益性、人性的趋乐享受性、价值中立主义哲学的泛滥和后现代主义思潮对“意义、价值、统一性”的解构,致使部分党政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和误区,不仅显现为政治理想淡化、政治信念动摇,而且产生了庸俗化的政治文化,表现为无原则的好人主义、无真实的虚假主义、无美丑的时尚主义等,致使腐败行径“没有遇到文化上的抵抗[11]另外,在我国,尽管执政为民的政治文化居于主导,但消极的政治文化也在弥漫、侵蚀着一些公务员的心灵,消散着他们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等公仆道德意志,不同程度上诱发了公权私用的泛滥,阻抑着政治道德的实现。

因此,公务员摈弃各种庸俗的政治文化和消极的政治文化,树立“法治的民本政治文化,是其能够践行政治伦理的内源动力。

(二)政治“利益场

对公务员而言,政治“利益场有两个重要构成要素:报酬和晋升。国家公务员从事政府的管理工作,除了个人主观上的政治抱负外,从生活需要和谋生手段来讲,也是一种职业活动,所不同的是,这种职业活动与“公权力的行使相关。因此,在当代以法治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中,社会公众对政府和公务员都有强烈的道德要求,即政府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公务员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公务员的廉洁奉公不仅是道德的劝导,也是法律的强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廉洁奉公应有全面的理解,要把对公务员的利益尊重与对其廉洁奉公的道德要求统一起来,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廉洁奉公的无私奉献和崇高牺牲。公务员的廉洁奉公,应该是在社会合理合法的报酬机制下履行应有的岗位职责并获取应得的薪资。

给予公务员合理的工资报酬,既符合社会的公正分配原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因心理失衡而腐败。维护尊严的生活是人的天性,而尊严生活的起码条件是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我们不能仅靠提倡来让公务员树立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而要通过合理的报酬,让他们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油然而生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不仅让他们过一种体面的生活,而且让他们觉得值得维护这种尊严的生活,从而禁得住金钱、物欲的诱惑。新加坡公务员的高薪工资制与其他制度的有机配置,取得的养廉的良好效果就值得我们省悟。建立一套合理的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机制,是公务员安心工作、忠于职守的重要前提。

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除了生理、安全、归属的需要外,还有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所以,对公务员的利益激励,除了合理的经济报酬,还有职务的晋升。一个公平的职务晋升环境,会激励人们凭着自己的学识、品德、努力和工作绩效竞争较高职位,勉励人们在工作中克尽职守,并营造出浩然正气的工作氛围,从而有益于人们形成公正的心态、实干的精神和正直的品德。真才实学的人能够获得较高的职位,既可增强获得者的荣誉感,也可给其他人以榜样示范和目标指向,并遏制人们投机钻营的心理和行为。一旦缺乏职位升迁的公平竞争机制,造成职务升迁不靠个人的实力而凭借“关系,或在提拔人才时产生“帕金森现象”(即在选拔人才时,不提拔能力较强的人,以免日后他超过自己,而是选择能力一般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打压人们的政治抱负和实干精神,从而引致马基亚维利所言的政治非道德化现象。

综上所述,公务员报酬的合理、职务晋升的公平所创设的“利益场,是政治伦理得以践行的直接驱动力。正像黑格尔所言,只有善既是美的又是有用的,才会令人仰慕,并具有持久的感召力。

(三)政治“制度场

政治与国家权力或曰公共权力密切相连,以至于政治伦理的核心就是合理、合法地运行公共权力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或者说,“权力为社会服务的能力是政治伦理追求的目标。那么,如何保障“权力的目标指向呢?库珀的建议是:维持公共组织中的责任行为,除了前面所言的“内部控制外,还有“外部控制,即外在于个体的制度体系。“实施外部控制的理论基础是:个人判断力和职业水平不足以保证人们合乎道德规范地行为。”[12]进而言之,作为政治伦理主体的人,其人性是不完满的。

对于人性,我们过去惯常从人存在的社会性和人超越动物的理性的视阈来把握,所以看到的更多的是人的主体性,无视或撇开了人的生物性,即生命体的自保性、冲动性、趋利性等,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我们过去对制度防范性和惩治性的忽视。

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人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体。按照理性的本性,人具有自我规定的特性,即人的理性能力既能够为自我立法也能够约制自己。但事实上,对“人的理性的自我立法的确认和高扬,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类的存在方式和能力的层面,对于个体则不具有普遍的实在性;加之人的感性欲望的直观性、现时性、感受性和鲜活性,而理性的抽象性、思辨性、长远性,常需要人们具有一定的意志力才能禁得住诱惑。因此,个体的行为约束不能仅依赖人的理性的自我控制,还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和安排,进行社会控制。

更需警醒的是,公务员作为掌管公共权力的人群,不仅具有一般人性的自利性、巧利性和投机性,更有凭借“权力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便利和“机会。对此,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告诫人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3]现代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得出了相近的结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14]显然,公务员所兼具的“经济人和“公利人的性质以及掌权者滥用公共权力的机会,就决定了对公务员进行制度约束和控制的必然性。无庸赘言,对“公权私用的制衡,光靠教育、个人的觉悟和自制力是不够的,还必须根据掌权者做恶的可能性,依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制定严格的制度体系,防范、惩治滥权者。也正因为此,合理规范权力的运行、严惩权力的滥用、奖励廉政者,就成为世界各国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核心内容。在亚洲,新加坡和香港行政区廉政建设取得的瞩目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无不与其建立的严密、合理的制度体系构成的“制度场相关。无论在新加坡还是在香港行政区,他们从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岗位职责、财产申报、礼品接受到权力运行程序、监督举报以及违纪、违法处罚等,都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规章和法律。通过明确而强制的制度、公开而实效的考核奖惩、独立而严格的执法机构,凸显出的“制度权威和威慑,使公务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

在我国,尽管反腐立德已成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而且已具有了“制度反腐的战略意识,表现为“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15];尽管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公务员法》,但与新加坡、香港行政区的廉政制度相比,配套的制度体系还未形成,致使反腐倡廉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详尽、具体、严惩的法律支撑。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权力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挤压,致使法律的权威形象得不到应有树立,廉政制度的威力受到削弱,官员们的法律信仰得不到正强化,加之廉政制度的受约对象不是一般的社会成员而是掌握实权的官员,这就决定了反腐执法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刑事,它常要遭遇一定的“关系权力、“利害权力的阻隔,出现执法遭遇权力重压的现象。

比较和反思,不仅能够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我国廉政制度的“缺口,而且使我们更加坚定,政治伦理的实现需要“制度场的强力支撑。因为“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光凭思想‘定力’不牢靠,关键是要有一套严密的制度,来保证领导干部不被权力和诱惑‘湿鞋’”。[16]惟有对权力的行使给予制度约束,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加大滥权私用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形成政治伦理的效益机制,才能对掌权人逾越“权力、无限制地使用“权力的天然倾向给予遏制,使清正廉洁、奉公守法等政治道德行为模式成为社会的常态。

 

【参考文献】
[1][3][7][]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页;第19页;第18页。
[2]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4][6][]马基亚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3-74页;第85页。
[5][]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8][]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9][12][]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第123页。
[10]库珀在其《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引用切斯特·巴纳德( Chester Barnard)的观点:价值观和原则被组织成各种各样的情意丛,它是控制个人行为的私密的、不成文的
[11]郭松民:《10蚕食’为什么也能炼成腐败明星’》,《中国青年报》,20041124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15]制度反腐:中纪委打响第一枪中国经营报》,20041220
[16]一位挂职博士的从政感言瞭望》,2004年第2期。

(原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10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