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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娅】人道主义的义务与正义的义务

当人们的生存状况损害和玷污了人的尊严时,社会就有义务对此进行救助,此种义务即是人道主义义务。然而,一个社会的资源应该如何分配,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是正义义务所要解决的问题。正义义务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以及在什么样的结构和制度中合理地分配资源和财富。区分人道主义义务与正义义务之间的差别,能够为我们帮助弱者找到更强劲的道德理由。人道主义的义务与正义的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象上的差异。人道主义的义务针对的是,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交往。虽然我们需要某些制度机制来促进这类交往,但是,这类交往在其中发生的基本结构本身被认为是无需改变的。正义义务直接针对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它首先致力于确认什么可以算做正义的分配。

其次是目标上的差异。人道主义的义务,目标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一旦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援助的义务就完成了。而正义的义务并不拥有某个确定的目标或终止点,只要社会上存在着不平等,它就将一直存在下去,即使援助的义务已经得到了实现或人们的基本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

再次是性质上的差异。人道主义的义务是出于个体仁慈的情感,是个体对自身行为的一种道德自觉。而正义的义务则具有某种强制性的特征,它是个体或社会必须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最后是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异。较之于人道主义的义务,正义的义务在范围上更宽广,在程度上更深刻。

把国家之间的援助当做人道主义援助问题还是正义问题来看待,这是有重大差别的。把国家间的援助当做正义问题来看待,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合法的拥有权问题,而非人道主义援助问题。我们已经习惯性地把国家之间的、国际上的援助理解为人道主义援助。只要人道主义援助是在全球制度框架内做出的,那么,它就只能解决不正义的表面症状,而不能触及表面症状的深层根源。正义原则将迫使我们去评估这种援助在其中得以产生的制度框架。人道主义虽然也要求创建新的制度(如果这些制度对于促进人道主义目标是必要的),但它并不以改造制度为皈依。正义关注的是某种结构性的平等,而人道主义关注的主要是基本需要的满足。全球贫困与全球不平等存在着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原因,如果我们不变革那些导致并使得糟糕的全球初始分配合法化的结构的话,非但不能消除贫困,还会继续扩大贫富之间的差异。正义视角将要求我们重新评估全球经济领域的指导性规范及其假设,包括我们目前对“什么是合法地属于一个国家的东西”的理解。因此,把处境较差的社会完全归咎于它们错误的国内政策选择,忽略国际背景对它的影响,这是不公正的。恰恰相反,那些处境较差的社会从全球分配原则中得到补偿则应被视为公正的,更准确地说,它得到的是它的公平的份额,这种份额需要通过一个公平的国际制度来加以确认。而正义关注的正是全球背景制度的公平性。也就是说,正义的目标是确保一个公平的背景制度,在其中,个人及其联合体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为这种选择承担责任。

正如我们需要用正义原则来调控普遍存在于全球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一样,我们也需要用正义原则来调控存在于国内社会之基本结构中的“深刻的”不平等。从正义视角重新思考存在于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为我们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如果一个人所处的不利的社会地位是由于社会的制度安排导致的,那么我们的目标就不仅仅是改善这个人的处境,而是应该致力于改变和修正导致这种状况的制度本身;我们对这个人的援助就不仅仅是出于我们的仁慈,而是出于正义的义务,是把他本应该得到却被剥夺的东西归还于他。因此,在一个民族国家内,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免遭侵犯,促使人们在享有基本权利方面具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是制度正义的集中体现,也是正义义务的基本要求。而要能够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实行有效的保障,从正义视角来看,就必须关注分配平等,因为它影响着人们在最基本层面的公平。对人们基本权利的关怀必然包含着对平等分配的关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最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常常被认为反映了对平等的直接关怀。

(选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