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早期儒学政治思想的根本问题既不在于所谓的“王权至尊”,也不在于“圣王崇拜”或“内圣外王”的思维方式,而在于孔孟生活的时代,虽然有“士”的自觉,但还没有经过一个“民”的自觉阶段,民没有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无法在政治舞台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在君、士、民的关系中,虽然“民贵君轻”,但民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利,其利益、要求要靠士来维护、主张,统治权则完全掌握在君的手中。这一状况造成早期儒家政治思想,一是缺乏政治上的平等观念,二是缺乏普遍的权利思想。所以孟子虽然倡导民本,主张“民为贵”,但其“劳心”、“劳力”说又否定了民(“劳力者”)的政治权利,肯定了人在政治上的不平等。孟子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如果说“劳心”、“劳力”只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分工以及彼此间的“通功易食”,这种划分尚有合理之处的话,那么,孟子将其与政治学意义上的社会等级混同在一起,并用前者论证后者的合理性,则有了偏差。按照这样的规定,“治人”或政治管理就成了少数“劳心者”的特权,而广大的“劳力者”只能“治于人”,而不能积极地去“治人”,不能参与到社会的管理决策中去。而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肯定每一合乎法定要求的社会成员都具有参与社会决策的权利,它的前提是承认每一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在这一点上,儒家政治思想显然存在着历史的局限。与之相关,儒家没有建立起普遍的权利思想:对于民,只重视其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而不承认其有参政、议政权等;对于士,肯定其有参政、议政权,言论、批评权,而不重视或超越了其财产、经济权;对于君,则肯定其有管理、统治权,以及生活中的某些特权(如“寡人好色”等)。君、士、民不是被看作抽象的“人”而具有相同的权利,而是因为身份不同,分配的权利也不同,这也不同于近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法律(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早期儒家倡导民本、仁政,重视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在当时无疑有积极的意义,但正如徐复观所说:“就文化全体而论,究竟缺少了个体自觉的一阶段。而就政治思想而论,则缺少了治于人者的自觉的一阶段”。因此民不能提出政治上的独立要求,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只能被动地接受执政者的同情和怜悯。孔孟等儒者虽然始终站在民的立场,要求统治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保民”、“安民”、“养民”,但因政治的主体未立,政治的发动力完全在朝廷而不在社会,他们所祖述的思想,“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为被统治者想办法,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以求解决政治问题,而很少以被统治者的地位,去规定统治者的政治行动,很少站在被统治者的地位来谋解决政治问题”。从道德的角度看,“其德是一种被覆之德,是一种风行草上之德。而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尽管以民为本,而总不能跳出一步,达到以民为主。”(徐复观,1985年,第51-55页)鲁迅先生曾以悲愤的心情将中国的历史划分为“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时代”,认为“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鲁迅全集》第1卷,第197页),这可以说正是对“民”在中国两千年历史上政治地位的真实概括。所以虽有一代代儒者的不懈努力,中国古代政治仍陷入了一治一乱的恶性循环;虽有无数儒者的呼吁、呐喊,依然没有为民争到做人的资格,没有创造出鲁迅所期待的“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第三样时代”,儒学政治理念确乎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局限与不足。
这样讲,并不是要苛求古人,而是从现代性的角度对古人思想的一种反省和检讨;孔孟政治思想的局限与不足,也并非孔孟个人的品质和智力的问题,而是源自于时代因素,是时代因素限制了儒学政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如,孟子倡导“民贵君轻”,要求“格君心之非”,端正君主的思想与行为,按照正常的逻辑,他自然就应该赋予民以参政、议政的权利,设计出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对君主的思想、行为予以限制与监督,使其不得不为善而不敢为恶。但孟子没有这样做,而是着眼于对君主的道德熏陶与教化,这主要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实行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维护民众的基本生存才是儒者的主要任务;思想的逻辑不能超越历史的条件。但从思想的发展来看,早期儒家“立君以为民”、“从道不从君”的政治理念,客观上又需要一个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只有在民主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孟子“民贵君轻”、“格君心之非”的政治主张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实现。早期儒家将“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看作最高的政治理想,并投身到当时宣传禅让的政治思潮中去,一定程度上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只是由于政治实践的失败,这一努力遭到了挫折而已。所以早期儒学的政治理念虽然与现代民主政治存在一定的距离,甚至个别主张还存在着矛盾和对立,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的排斥关系;随着历史条件的成熟,早期儒学的政治理念又存在着向民主观念转化的趋势。
更重要的是,早期儒学虽然在社会、政治的层面肯定“劳心”、“劳力者”的不平等,但同时又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一套人性平等的心性论思想,后者在儒学思想中占有更为基础和重要的地位,这便为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之论提供了宗教与道德的保障。众所周知,西方基督教、斯多葛主义的道德观念对近代的自由民主思想产生过深远影响:有了宗教与道德方面的平等基点,乃有西方近代推出政治社会上的平等,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儒家心性道德之论亦可起到同样的作用。据学者研究,孔子的“性相近”,郭店竹简的“四海之内,其性一也”(《性自命出》),已蕴含了人性平等的思想;而子思的“天命之谓性”则将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它不仅为人性提供了一个超越的、普遍的终极依据,同时“使人感觉到,自己的性,是由天所命,与天有内在的关联;因而人与天,乃至万物与天,是同质的,因而也是平等的。天的无限价值,即具备于自己的性之中,而成为自己生命的根源,所以在生命之自身,在生命活动所关涉到的现世,即可以实现人生崇高的价值”(徐复观,1969年,第117-118页)。在此基础上,孟子进一步提出性善说,肯定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人皆有善性。此善性乃是天颁给人的爵位,是天爵;而“公卿大夫”不过是人颁给人的爵位,是人爵。从人爵来看,人与人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权力、身份、地位的差别;但从天爵看,人与人又是绝对平等的,存在着相同的价值与尊严。所以“舜,人也;我,亦人也”(《孟子·离娄下》),“尧舜与人同耳”(同上),“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诚如有学者所言:“原始儒家人性思想的核心,是人性源于天道、天赋人性本善、天赋人性平等。这一思想的实践意义,是肯定人的内在价值、尊严、及其平等、及其不可剥夺,并为之提供形上的终极依据。”(邓小军,第239页)早期儒学的人性平等、人格平等虽然主要是就个人的成德而言的,但也包含了权利的思想(参见梁涛,2007年),因为既然“人皆可以为尧舜”,那么自然也就意味着人皆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只是囿于时代的因素,这一思想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已。所以在早期儒学政治理念的基础上,如何由“士”的自觉走向“人”的自觉,如何由德性主体发展出权利主体,便成为儒学在当代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儒学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陈来,1996年:《古代宗教与伦理 —— 儒家思想的根源》,三联书店。
邓小军,1995年:《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的逻辑结合》,四川人民出版社。
古籍:《尚书》,《孟子》,《礼记》,《礼记正义》,《孔丛子》,《朱文公文集》,《鲁穆公问子思》,《论语》,《性自命出》。
李存山,2001年:《儒家的民本与人权》,载《孔子研究》第6期。
梁启超,1989年:《饮冰室合集》第8册,中华书局。
梁涛,2005年:《战国时期的禅让思潮与“大同”、“小康”说 —— 兼论〈礼运〉的作者与年代》,载《纪念孔子诞辰2555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7年:《即生言性的传统与孟子性善论》,载《哲学研究》第7期。
《鲁迅全集》,1981年,人民文学出版社。
王夫之,1996年:《船山全书》第4册,岳麓书社。
萧公权,1998年:《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册,辽宁教育出版社。
徐复观,1969年:《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5年:《学术与政治之间》,台湾学生书局。
(原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