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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湘溶 张斌】论环境正义原则

一、引论

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正义的范畴和内涵得到了新的阐释。作为对传统伦理学的新发展,环境伦理学的关怀范围由人类社会扩展到了自然界,从代内扩展到了代际。与此同时,环境伦理学对正义问题的关注也在上述两个方面作了相应的扩展,从人与自然以及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三个方面对正义作了新的较为全面的阐述,赋予了正义更为丰富的内涵。环境正义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得以确立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正义实质上是“可持续发展伦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利益,是环境正义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也是区分人的行为善恶和“应当”与“不应当”的终极标准。环境正义原则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它以生态科学为前提,但环境正义不同于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它是立足于类性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确立自己的伦理原则的: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规律;既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生态法则与道德法则的平衡与统一。

关于环境正义原则,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 National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199110月就通过了一份“环境正义基本原则”,用以调整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关系。该原则包括:环境正义肯定地球母亲的神圣性、生态和谐以及所有物种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肯定它们有免于遭受生态毁灭的权利;环境正义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对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续性的考虑,以道德的、平衡的、负责的态度来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环境正义呼吁普遍保障人们免受核试验中测试、提取、制造和处理有毒或危险废弃物和有毒物而产生的威胁,免受核试验对于人们享有清洁的空气、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权利的威胁等17项主张。①

从这17项环境正义的基本主张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正义涉及广泛的社会主体,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议题。它不仅指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相处,要求社会主体切实行动以消除人类社会政治经济不平等,而且提出了环境正义在人类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基本主张:在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肯定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及自决权也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向度。

实际上,上述17项环境正义的基本主张即是环境正义的具体规范,虽然它们以“环境正义原则”为名。因此,我们还需要确立一种更根本性、更抽象的环境正义原则,以总领诸规范。这就是环境正义总原则与环境正义分原则。

二、环境正义总原则:类原则

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的健康生存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正义的终极目标。在价值论的意义上,“人”既是环境正义的目的,也是实现环境正义的主体。但是,环境正义所讲的“人”同以往传统伦理学所讲的个人和自然主义伦理学所讲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很大的区别。环境正义所讲的“人”是坚持全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人”、是坚持人类生存利益高于一切的“人”、是坚持人类可持续发展高于一切的“人”,这些构成了环境正义的人学基础。因此,环境正义的伦理原则是类原则,包括生存论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环境正义的伦理原则同近代伦理学的人道主义原则一样都是为了“人”而提出的,但是环境正义原则是根据当今社会面临的种种危机提出来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环境正义原则扬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个人主义思想,主张把个人的利益融入人类整体利益之中,强调以人类整体利益的获得为最终的目的;环境正义扬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绝对主体性的思想,主张人的主体性地位是有限的,人不但对自然界具有超越性,还对自然界具有本质上的依赖性;环境正义原则扬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享乐主义思想,主张人的实践行为应以保证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为主,在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撑下进行适度地发展,为人类的生存创造条件;环境正义原则扬弃了近代人道主义的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思想,主张人类应当关注未来的发展,充分认识到要想使人类这一物种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具有未来主义意识。②

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环境正义应当在坚持类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把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人类整体同自然界、人类自身的关系,把个人、民族、国家都看成为人类整体中的一部分。

全球化是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依存的一种状态,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以不同的方式和途径进入到全球化体系当中。当今全球化浪潮正席卷世界各地,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全球化不仅改变了人类社会的面貌、推动了社会发展的进程,而且也引发了诸如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霸权主义等事关人类生存困境的全球性难题。难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治、法律等手段,更重要的是对文化形态进行重新界定与规范。③环境正义理论就是在反思传统伦理学的价值观、道德责任、正义模型的基础上,试图确立一种新的人类正义模式,提倡一种新的伦理原则即类原则,要求全世界的人们必须共同遵守这一人类共同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

从价值观角度看,传统伦理学的伦理原则往往只注重个体、民族和国家的利益,把利益的实现局限在一部分人那里。而类原则要求注重全人类的利益,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发展。西方传统价值观是在人类摆脱上帝束缚的文艺复兴中产生的,因此,它倾向于个体性、地域性、民族性和国家性的发展,并没有把整个人类纳入到思想体系中。这种价值观认为个体、民族或国家就是伦理道德的中心,个体、民族或国家的利益至高无上。而类原则是在全球化思潮中产生的,类原则超出个体、民族甚至国家的局限,把全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利益。它要求人们在保护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人类整体利益获得的基础上进行生存和发展;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坚持“以人为本”和“与自然为伙伴”的关系。④

从道德责任角度看,传统伦理学的伦理原则往往只对个人、本民族或国家的利益负责,而把其他人、其他民族或国家的利益排除在自身的责任之外,甚至有的个人、民族或国家把自身的发展建立在损害其他人、其他民族或国家利益基础上,使和谐世界的形成遥遥无期。类原则不仅要求关注自身的利益,而且要以关注全人类的利益为目标。任何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国家不分大小、贫富都拥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权利。在处理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上,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尊重、互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从正义模型角度看,传统伦理学的伦理原则往往只注重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而对利益的整体性、关联性、共创性缺乏意识,更对类利益的根本性、先在性、长远性缺乏认知。这就导致了正义标准的片面性、相对性、非终极性。而类原则不仅关注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主张利益分配的公正性要以类利益为最终依据和根本标准,还关注利益的类性、持续性,主张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和谐才是人类正义的具体标准与秩序。

类原则表达了环境正义理论的价值观,明确了环境正义主体的道德责任,建立了环境正义标准的新模式。相对于环境正义规范,作为环境正义原则的类原则是抽象的,但它自身并不抽象,具体包括生存论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在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全球范围内要求重建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伦理关系,维护生态环境的发展,保证人类健康生存。类原则应当在坚持生存论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人类生存与环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任何生命都把保护自己的生存当作至高无上的目的,这是生命世界的原则。肉体的一切机能都是为了维持生命的目的而组成的;心灵的活动也是为了能够本能地逃脱生命的威胁,极端地说,保卫自己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这种利己主义,乃是身心先天地、本能地所具有的机能的原理”。⑤人类是自然界中的一员,因此和其他物种一样都有为了维持本物种的生存而进行发展的需要。如果人类为了自然界或是其他物种的生存而放弃人类这一物种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不但对人类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人类的自然本性所不允许的。某种意义上,人类之所以要协调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人类的生存。所以生存论原则是类原则。

生存论原则要求无论人类怎样发展,其目的就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对自然界的保护也是为了使人类拥有稳定、适宜的“人类家园”。自然界是人类产生和发展的摇篮,是保证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命的支持系统,能否保持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平衡,关系到人类能否可持续生存的问题。因此,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是人类在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前提。

当然,保护自然并不意味着让自然保持其原有的状态,人类只能以动物的自在生存方式寄居在自然界中,那样就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本性。人类应当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在自然界所能承受的底线范围内,在类利益的指导下对自然界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生存论原则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化的基础。

在生态环境恶化、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今天,类原则还应当在坚持可持续性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可持续性原则既是指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又是指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人类与自然都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种种危机。

可持续性原则要求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应是“伙伴关系”。马克思说:“自然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⑥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各种自然资源,但是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因此,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必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自然界本身的规定性,人类不能超越自然界的这个规定性。自然界还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家园。但是,当今人类的实践行为已经把自然界这个人类的生存家园变成了威胁人类生存的祸地。因此,要想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保证自然界发展的可持续性。类原则在坚持可持续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和约束人类的实践行为,使其保持在自然界自我修复的限度之内;协调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建立“以人为本”与“以自然为伙伴”的统一而和谐的关系;保证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可靠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充分考虑到后代人的生存权利,为其预留充分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最终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⑦

总之,类原则通过生存论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要求人类应实现以全人类利益为目标的共同发展、平等发展、可持续发展。类原则把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统一起来,彰显出人与自然、人与人双重和谐对人类的重要意义和对解决环境的重要作用,凝结着对人类整体的终极关怀。类原则要求个人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等局部利益都要服从或契合人类整体利益,以人类的健康生存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以整个人类的生存利益为价值尺度,对自身实践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

三、环境正义分原则:平等、平衡、共赢

人类社会需要一种和谐的秩序与正义的安排,问题在于,如何安排才是和谐与正义的呢?作为环境正义原则的类正义原则其实就是人—自然—人之间的伦理价值原则。为了使这一伦理价值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必要对类原则序列作简要说明。

()环境正义第一分原则:平等原则

环境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这就是说,环境正义的理论设计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既然环境正义通过类原则具有囊括人—自然—人在内的宽广正义视野,那么,万物存在的平等原则就理应成为环境正义的第一原则。在一个和谐的井然有序的人—自然—人共同体中,平等原则是确定伦理关系的共同基础。万物生而平等——这是从自在、本原意义上的解释。存在有理,天生万物必有用。天地化生了万物,这种化生作为自然性本身就有其合理性。这是空间结构上的平等,但时间序列上的平等也是平等原则的应有视野。我们没有为了现在而牺牲未来的权利,不能以现世存在的最大福利为借口损害后世存在的生存与发展。这意味着,环境正义的平等原则优先于功利主义视野中的效用,我们追求福利的努力不能危及其他存在和后世存在。⑧

()环境正义第二分原则:平衡原则

作为环境正义第一分原则的平等原则,要求自然万物之间和谐共处,互不伤害。按照这一分原则,人类不能杀生。但是,人类要生存,就必须消耗一定能量,这就意味着对其他存在和状态构成了某种程度的必要伤害。这样,环境正义的平等原则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解决这个冲突,需要环境正义的第二分原则:平衡原则。人类诞生以前,自然依靠平衡机制来形成秩序,这种平衡机制是大自然内置的,不是外力强加的,可称为自平衡机制。这种自平衡机制会自我平衡万物存在的秩序,在各种存在之间做出生杀予夺的选择,排列出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先后次序,最后形成一种一些存在可以从不平等中得益的秩序。显然,这种不平等是自然的不平等,我们讲万物平等,并不意味着任何存在和状态都无条件地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是以承认差别与不平等为前提的。

人类诞生以后,由于人类自身的自然属性,人类满足自身的合理欲望首先是一种自然规定性,天然合理。由此断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能理解为是对环境正义平等原则的悖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人类具有自由意志,即使是为了生存和发展,也必须理智、谨慎、适度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泰平”。

作为环境正义的第二分原则,平衡原则服从于环境正义第一分原则,是对第一分原则的完善和补充。虽然环境正义第一分原则优先于第二分原则,因而我们常常将平等置于首要的地位,但是,第一分原则并不能替代第二分原则,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而且,平等只能通过平衡不断地接近。离开平衡原则,平等就会流于空谈。平等是从自然本原意义上说的,而平衡则着眼于发展。强调平等原则是为了避免像人类等强势种群的专制极权,承认平衡也是为了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平等与平衡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平衡不是对平等原则的背离,而是对平等原则的价值补偿,其中暗含了人类对境况不同的万有存在实行“差别对待”的合理性。⑨可以说,环境正义的平衡原则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西方环境伦理学关于自然价值与自然权利论述的局限性与抽象性,既维护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又保证了人之为人的实践本性。

()环境正义第三分原则:共赢原则

平等、平衡造就共赢。既然万物生而平等,既然环境正义是为了通过万物的平衡性以实现人类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共赢就必然在事实上成为环境正义的原则。共赢作为环境正义的第三分原则,既是环境正义追求的价值原则,也是环境正义确证的秩序状态。共赢,直接符合每一种存在的利益,最终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一根本利益。环境正义的第三分原则——共赢原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伦理基础,也是创建世间万物共赢机制的理论基础。

尽管环境正义常常呈现出多元正义和复合平等的特征,大自然有时也会偏爱某些自身杰作,但这些是为了人—自然—人的共赢,从而使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得以可能。作为环境正义第三分原则的共赢原则是环境正义第一、第二分原则的逻辑必然,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互惠而和谐的理念。如果说平等是基于万物自然本性的正义原则,那么,平衡就是在平等的万物间进行价值选择的正义原则,而共赢则是人—自然—人这一共同体关系最优化的正义原则。环境正义三原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注释】
The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 The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October 27, 1991, http://www.ejnet org/ej/platform/htm.
②参见郭玲玲《建立在新人道主义基础上的环境伦理学》,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吉林大学,2006年,第140页。
③参见郭玲玲《建立在新人道主义基础上的环境伦理学》,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吉林大学,2006年,第141页。
④参见郭玲玲《建立在新人道主义基础上的环境伦理学》,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吉林大学,2006年,第142页。
[]池田大作,[]贝恰:《二十一世纪的警钟》,卞立强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第6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5页。
⑦参见郭玲玲《建立在新人道主义基础上的环境伦理学》,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吉林大学,2006年,第148页。
⑧参见刘长明《和谐:一种新的正义视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⑨参见刘长明《和谐:一种新的正义视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原载《思想战线》2009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