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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公正与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

 

 

有一个问题令黑格尔当年困惑不已:中国为什么在春秋战国之后、秦汉统一以来的两千年间一直踏步不前?这个问题也同样困惑着我们:为什么近代以来中国被西方远远地甩在后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严复讲得很到位。严复的这句话,包含着黑格尔那个困惑的答案。他说:“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请注意!严复说的正是历代圣贤、思想家而不是历代帝王、专制君主。为什么中国历代圣贤、历代思想家竟然没有一个像西方学者那样,把自由确立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呢?

因为,中国自古以来,直至清朝,所有思想家——儒家、墨家、法家和道家等等——无不是专制主义论者。中国专制主义的最重要的代表,当然是儒家。儒家的专制主义理论可以归结和推演于孔子回答齐景公的那句千古名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就是说,君应该像君那样作为。可是,君究竟怎样作为才像君呢?首先就应该自己一个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因为君主之为君主就在于一个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君主政体就是一个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所以,孔子的“君君”的首要含义就是君主应该自己一个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那么,君究竟应该受宪法、议会等限制——亦即君主立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还是应该不受宪法、议会等限制——亦即君主专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孔子的回答是后者:君主应该不受限制地——亦即专制地——独掌国家最高权力。因为他一再说天子应该不受诸侯、大夫、陪臣、庶人限制地独掌国家最高权力:“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一种关于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专制主义理论。这种理论,确如西汉大儒董仲舒所发挥,可以归结为“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就其名词来说,初见于《春秋繁露》和《白虎通义》,但就其概念来说,则无疑是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应有之义。因为专制主义就意味着极端不平等。孔子承认君主一人应该独掌国家最高权力,岂不就意味着君与臣应该极端不平等?岂不就意味着君尊臣卑、君为臣纲?所以,孔子虽然没有讲“三纲”,但“三纲”确是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应有之义的逻辑推演,是儒家关于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完备化和系统化的专制主义理论。所以,陈独秀说:“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三权一体的礼教,创始人是孔子。”李大钊也这样写道:“孔子为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其说确足以代表专制社会之道德,亦确足以为专制君主所利用资以为护符也。”

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其完备的表述“三纲”,不仅是一种专制主义,而且是一种永恒的、超历史的专制主义。永恒的、超历史的专制主义就是认为专制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是应该的理论。因为一方面,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将君臣比附于父子;另一方面,孔子又称君主为“天子”,将君主比附于天日:“孔子曰:‘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所以,董仲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样一来,国家之有君主,岂不就与家庭之有父母和天之有日一样天经地义?岂不就是永恒的、超历史的吗?所以,荀子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天理,与万世同久。”

不独儒家,而且几乎所有中国古代思想家——墨家、法家和道家等等,竟然皆以为君主专制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是天经地义之正道,他们统统是永恒的、超历史的专制主义论者。首先,按照墨家的观点,无君臣必天下乱,人类只有通过确立君臣关系才可能离开混乱无序的自然状态,从而建立社会和国家。墨子的“尚同”篇这样写道:“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而天下乱也。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惠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其次,如所周知,法家比儒墨走得更远,以至将专制主义理论推向极端而倡导绝对专制主义。韩非子一再说,君臣之道乃是永恒的超历史的天下之常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而天下治。三者逆而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最后,专制主义竟然如此深入中国思想家之灵魂,就连主张远离社会而深就山泉的道家,特别是庄子,居然也津津乐道君臣之道就是天道,是天地之行、天经地义:“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像焉。”

中国自古以来,直至清朝,所有思想家无不是专制主义论者,因而两千年来,中国也就没有一位思想家将自由奉为社会治理道德原则,没有一位思想家有民主思想。所谓专制主义,就是认为专制是应该的理论,亦即为专制辩护的理论。说到底,亦即认为一个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是应该的理论。一个人不受限制地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是应该的,岂不意味着:所有人的行为都应该服从一个人的意志?岂不意味着:只有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而所有人都应该按照这个人的意志而行?岂不意味着:只有一个人应该享有自由,而所有人都应该不自由?一言以蔽之,专制主义是认为只有君主一个人应该享有自由而其他所有人都应该不自由的理论。这样一来,一方面,一个人的自由相对于亿万人的不自由来说,无疑接近于零。专制主义是一种将不自由奉为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理论。另一方面,只有君主一个人应该享有自由而其他所有人都应该不自由,显然意味着极端不平等或极端的政治不平等,用卢梭的话来说,是“不平等的顶点”。所以,所谓专制主义,说到底,是一种将不平等——特别是政治不平等——奉为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理论。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因此,所谓专制主义,乃是一种为不公正和不人道——特别是不平等和不自由——辩护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的理论。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来停滞不前最根本的原因:一个将不公正和不人道——特别是不平等和不自由——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的社会,怎么能不停滞不前呢?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大跨步前进,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过文艺复兴以来两三百年的自由与专制的斗争,终于在17世纪确立了自由与平等以及人道与公正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

那么,为什么公正与人道——特别是平等与自由——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为什么只有当一个社会把公正与平等以及人道与自由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这个社会才会突飞猛进?

为什么“公正”与“平等”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这一点休谟说过:任何社会要想发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每个人必须积极地谋取社会和他人利益。因为社会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利益合作体,所以每个人必须积极为社会谋取利益,这个社会才能存在。第二个条件是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随意地损害社会和他人。怎样才能做到这两点,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呢?

儒家的观点和基督教是一样的,他们认为只要一个字“爱”就可以了。粗略看来,很有道理。因为一个人如果爱别人,他确实就不会损害别人。爱别人就不会害别人。另一方面,爱别人就能为别人谋取利益。子产早就说过:“人之爱人,求利之也。”然而,按照休谟的观点,靠爱人来使人增进他人利益和避免相互损害,是不行的。因为人对他人的爱和慷慨是很有限的。但是休谟没有论证人对别人的爱为什么一定是有限的。论证了这一点的人是谁呢?竟然是儒家。这就是儒家的“爱有差等”。“爱有差等”有两个含义。一个是从质上看:爱的本性;一个是从量上看:爱的多少。所谓爱的本性,亦即爱的定义。什么是爱?“爱”就是自我对快乐和利益的心理反应。谁给你快乐和利益,你就爱谁。爱,如同锈是铁对氧气的反应一样,是一种必然的反应;是对快乐和利益的必然的心理反应。谁给你快乐和利益,你对谁就必定会爱。我最爱书,是因为书给我的快乐和利益太大了。

既然爱是快乐和利益的心理反应,那么由此可以推理出:谁给你利益和快乐少,谁离你就比较远,你对谁的爱就比较少,你为他谋利益的行为就比较少。相反,谁给你的快乐和利益比较多,谁必然离你比较近,你对谁的爱就比较多。那么这样,你对自己的爱必然最多,你为自己谋利益的机会必然最多。所以,自爱必然多于爱人,为己必然多于为人。每个人必然恒久为自己,只能偶尔为他人。“恒久”就是多数的意思;相反,“偶尔”就是少数的意思。所以,人的心理遵循一种同心圆定律,这个同心圆的圆心是自我,圆圈就是他人。其中离圆心越近的、越小的圆就是给自我利益最多的人,越大、越远的圆就是给我利益越少的人。谁给我的利益少,他就是距离圆心远的圆圈。

靠这么一种对于他人的爱,能够使人积极增进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吗?不能。那怎么办呢?等利交换!按照等利交换原则,你给社会和他人谋取多少利益,你就得到多少利益,这样,你的干劲就来了。因为,为别人谋利益就等于为自己谋利益;你为他人和社会谋取多少利益,你自己就会得到多少利益。这样,你岂不就如同为自己谋利益一样地积极谋取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吗?

那么,一个社会怎样去避免每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呢?靠爱是不行的。正如弗洛伊德所说,每个人都有巨大的破坏性冲动,这种破坏力是巨大的。说一个人狼心狗肺,好像是贬低了人。其实,狼难道比人更凶狠吗?狼什么时候像希特勒那样屠杀600万犹太人?狼比白起更凶狠吗?白起长平之战坑杀了赵国大军15万人啊!南京大屠杀,日本人一下子就屠杀了30万中国人哪!狼有这么凶狠吗?靠什么呢?靠“等害交换”。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这样,每个人要自己不受损害,就必须不损害社会和他人。

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亦即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就叫做公正,我们称之为公正总原则。由此不难推导出公正的最重要原则,亦即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平等。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是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公正原则。那么,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原则才是公正的呢?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因为权利就是权力所保障的利益,就是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既然权利是社会与他人必须给予你的东西,那么,按照公正总原则你就必须付出、贡献利益。所以,权利是以贡献为依据,包括人权都应该以贡献为依据。按照贡献来分配权利,我们最终可以推出平等是权利分配的公正的原则。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切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完全平等呢?是否总统与平民百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完全平等呢?显然不是。总统与平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平等。这是否又意味着人权宣言是错误的:人人不应该享有平等权利?也不是。然而,人人应该享有平等权利是正确的;总统与平民不应该享有平等权利也是正确的——岂非悖论?并非悖论。因为,权利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亦即所谓人权,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亦即非人权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西方的人权理论普遍认为人权的依据在于“人”:我们都是人,所以人权应该完全平等。但是这里有个破绽:杀人犯、坏人也是人,却不应该享有人权。面对这一破绽,中国的学者赵汀阳提出,人权的依据是道德的人,只有符合道德的人才享有人权。然而,他的这一观点遭到邱本的反驳。邱本说,如果按照赵汀阳的这个观点,卖淫嫖娼者不应该享有人权,因为他们不是道德的人。但是实际上,他们显然还是应该享有人权的。于是,邱本提出,人权的依据不是道德人而是法律人:法律上宣布你不是人,你就不应该享受人权。这就更荒唐了。难道法律宣布你不是人你就果真不是人了?更何况,哪里有宣布一个人不是人的法律呢?那么,人权完全平等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既不是道德的人,也不是合法的人,而应该是社会的人。也就是说,每个人之所以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是因为每个人都完全一样地是缔结社会的一个人、一个成员、一个“股东”。仔细想一想,缔结社会岂不是每个人所能够作出的最大贡献?曹雪芹为什么能够写出《红楼梦》?因为他生活在社会中。离开了这个社会,即使他脑袋再大再聪明,也绝不可能写出什么《红楼梦》。我们的一切都是社会给的,我们自己本身是很弱小的,正像帕斯卡尔说,人只不过是一根脆弱的芦苇。但是,人也是一根能思想的芦苇,他们结成社会就拥有了无与伦比的大力。每个人的利益都是社会与他人给的,因而每个人缔结社会本身就为社会和他人作出了最大的贡献。缔结社会,这不仅仅是一种积极的贡献,还是一种具有害己副作用的自我牺牲:牺牲了自己一定的自由和欲望。所以,按照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每个人作为社会缔结的一员,他应该享有最低的、起码的、必要的权利,这就是人权的依据。

那么,为什么人权应该人人平等呢?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创建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其所蒙受的牺牲上却完全相同——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在成为总统或平民、文豪或文盲之后才来缔结、创建社会的,而是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就像存在主义者所说的,我们一生下来都是个“零”,“是”什么都处于未定状态,直到后来才有各种各样的区别。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就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参与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

这就是人权完全平等原则。那么,非人权权利或比较高级的权利应该怎么分配呢?不应该完全平等,而应该比例平等。什么叫“比例平等”?亚里士多德说:“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这种比例至少需要有四个因素,因为‘正如AB,所以CD’。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更确切些说,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与自己所作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就是比例平等原则。从表面上看,这种权利的分配好像是不平等的。因为谁的贡献大,谁就拥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小谁就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这不是不平等吗?但是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看出,这是一种特殊的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每个人所作出的贡献与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完全平等的。比例平等原则蕴涵一个重要的附则,那就是补偿原则。

什么叫补偿原则?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平等的分配应该完全依据贡献的不平等,从而使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自己所作出的贡献的比例达到平等。为了做到这一点,在这种权利不平等的分配中,正如罗尔斯的补偿原则所主张的,获利较多者还必须给较少者以相应的补偿权利。因为获利多者比获利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社会合作”。获利越少者对共同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获利最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最少,因而便应该得到最多的补偿权利。举例说,那些大歌星、大商贾、大作家,是获利较多者。他们显然比工人农民们等获利较少者较多地使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社会合作”。这些获利较多者的贡献之中既然包含着对共同资源的较多使用,因而也就间接地包含着获利较少者的贡献。于是,他们因这些巨大贡献所取得的权利,便含有获利较少者的权利,所以,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从获利较多者的权利中,拿出相应的部分补偿,归还给获利较少者。否则,获利多者便侵吞了获利少者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然而,任何道德原则,不管多好,往往都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如自由和平等常常有冲突。那么,当人权完全平等原则和非人权比例平等原则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呢?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具有优先性。举例说,当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度匮乏时,如果人人吃饱从而平等享有基本权利,那么,就几乎不会有人吃好而享有非基本权利。这样,每个人就几乎完全平等享有经济权利,因而便违反了比例平等原则,侵犯了有大贡献者在经济上所应该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反之,如果一些有大贡献者吃好而享有非基本权利,那么,就会有人饿死而享受不到基本权利。这样,基本权利便不是人人平等享有的,因而便违反了完全平等原则,侵犯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显然,应该违反比例平等原则而侵犯某些有大贡献者的非基本权利“吃好”,以便遵循完全平等原则而保全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吃饱”。人权是神圣、优先、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但不是绝对的,它是有条件的。如果一个人完全脱离了社会,那么他就无所谓人权;如果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成了杀人犯,那么他也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人权了。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相对于人的非基本权利来说的。

人权是神圣、优先、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意味着,人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评判一个国家是不是一个公正的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考察它的人权状况。以人权为核心的这种公正的原则体系是社会治理最重要的原则。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一目了然,就保障社会合作的效用来说,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公正)远远重要于无偿给予,远远重要于仁爱和人道,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斯密说:“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却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定使社会完全崩溃。”然而,公正还不是完美的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公正要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显然是不完美的。谁能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正境界是一种完美的道德境界?因此,公正和平等只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那么最完美、最高的社会治理原则是什么?是人道和自由。

干什么事情都有“道”。对待人,当然更须有“道”。对待人的道,就是人道。人道就是对待人的道德原则。那么,应该如何对待人呢?应该把人当作最高价值,这样的一种思想体系就叫做人道主义。为什么说人是最高价值?因为人最需要的就是人。每个人的一切说到底都是他人给予的,他自己是不能生存的,要生存,必须缔结社会,他的一切都是社会因而也是他人给的。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说,最有价值的东西,就是人,这就是“人是最高价值”的第一个方面的根据。

另一个方面,因为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社会发展中的一切都是手段,都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服务的手段。所以人是本位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个人是真正的本位和元素,他是真正的目的,社会是为每个人服务的一种手段。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就意味着人是评价社会等等一切事物的价值的标准。因为目的、需要是万物的尺度,是事物应该不应该、好不好、坏不坏、有没有价值的标准。为什么说蚊子是害虫,不是好东西,应该消灭,相反青蛙是一个好东西?是因为青蛙符合人的需要。人是目的,是社会等等一切事物的价值标准,就意味着人超越了价值之上。这就是人道所讲的人是最高价值的两个方面的依据。

从人是最高价值出发,能推演出什么道德的结论呢?那就是,人既然是最高价值,那么,我们对待每个人就应该把他当作人、当作最高价值来善待,这就是人道主义的原则。从这种人道主义的原则看,一个人,不管他是杀人犯也好,还是吃喝嫖赌或者是干尽了坏事也好,对待这样的人,你首先应该把他当成最高价值来善待,尔后再把他当作杀人犯。如要处死杀人犯,就要使他能够舒服地死,不能像中国古代那样残刑酷法,如点天灯或者是车裂、腰斩。死刑这个东西还是要有的,没有死刑就不公正,就违背了公正的原则。因为“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这叫做等害交换,符合公正原则。

但是,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道主义思想家们发现这种博爱的人道主义有浅陋、不精确之处。因为“人是最高价值”,意味着一切人的那种共通的、固有的东西——也就是人性——是最高价值。但是,嫉妒心等等也是一切人所固有的,也是人性。因此,你要说人是最高价值,那就意味着嫉妒心等等的弱点、缺点和那种坏的东西、恶的东西也是最高价值。所以,说人具有最高价值,它是不准确的,它只是一个初级的真理。那么,深刻地、高级的、准确的真理是什么呢?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一个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指出了这一点,那就是人的自我实现——亦即自我的创造性潜能之实现——才是最高价值。这是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们最闪光、最重要的思想!

可是,为什么说自我实现具有最高价值?第一点,就是因为,自我实现乃是人的最高需要。马斯洛讲,人有五大需要,最低的是生理需要,然后是安全需要,然后是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是最高的需要。人在社会中,只要你重大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你就获得了幸福。我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想喝什么就喝什么,我的物质需要得到了满足,我就享有物质幸福。但这是低级的。最令人羡慕的幸福不是这些,而是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成为最有价值的人,这才是最高的、最令人羡慕的幸福。这就是自我实现具有最高价值的一方面根据。

另一方面,自我实现具有最高价值,是因为自我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和每个人的一切需要。任何社会的财富,不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统统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产物,不过是人的能力之发挥、潜能之实现的结果。所以,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越充分、人的潜能实现得越多,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便越丰富,社会便越繁荣进步,而每个人的需要也就会越加充分地得到满足。反之,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越不充分、人的潜能实现得越少,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便越贫乏,每个人需要的满足也就越不充分。

可见,说包含着诸多负价值(缺点、残忍、病痛、嫉妒等等)的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实乃浅层的外在的皮相的初级的真理,而内在的深层的本质的高级的真理则是:人本身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既然如此,那么不言而喻:应该使人自我实现,使人发展、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而成为最有价值的、最完善的人——亦即所谓“使人成其为人”——这是善待他人的最高原则,这是深刻的、精确的人道原则。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成为人?使人成为人的最根本的条件就是自由,自由就是人道的根本原则。为什么自由具有这么高的价值?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就是,它是自我实现、实现每个人创造性潜能的根本条件、必要条件、根本手段;另一方面,它是社会繁荣兴旺的必要条件、根本条件、根本手段。

为什么说自由是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因为,自我实现,它是指人的创造性潜能之实现。但现在一般理解是指人的潜能的实现,这不准确。人的潜能的实现,自我实现,它不是一般的、任何的潜能的实现,而是指创造潜能之实现。一个人只有他的创造潜能实现了才能说他是自我实现。每个人都与生俱来具有创造潜能,都有创造性,但每个人的创造性并不一样。人的创造性潜能表现在各个方面,只不过类型不同。另一个不同,就是量上面的多少的不同。所谓“天才”和庸才都有创造性,但是,天才比庸才就稍微高一点,仅仅高一点,他就能鹤立鸡群。

可是,我们现在却为什么这么没有创造性呢?就是因为我们没有个性。因为创造性潜能的实现与个性成正比。因为创造性是一种独创性,是独一无二、绝无仅有的。你要是和别人共同有的,那就不叫创造,那叫模仿,那叫学习。所以一切创造性都是独特的。你的个性的实现的程度,是你的创造性潜能实现的必要的条件。你要是没有个性,你就没有创造性;你的个性实现得多,那么你的创造性潜能实现得就多。

一个人怎么样才能有个性呢?我们的个性为什么就没了呢?因为你没有自由!存在主义反复讲了这一点:你干什么你就是什么。这是存在主义最根本的命题。存在主义最根本的命题就是“存在先于本质”,人生来是虚无,啥也不是,你究竟是一个哲学家还是一个小偷、一个恶棍、一个坏蛋,那就是看你生下来之后你干什么。你先有存在后有本质,你干什么,然后你才是什么。人们总是处于一种“悬欠”的状态,大丈夫棺盖事论定。就是说,你是什么,总是没有确定的,因为你活着你就得干事,你干什么你就是什么。人的个性就是他的行为、他的“做”的结果。你说这个人为什么成为小偷了?谁想成小偷啊?还不就是因为贪图便宜,偷了一次,再偷一次,再偷一次,偷来偷去,他就把自己变成小偷了。亚里士多德早就说,你怎么样成为一个好人的?就是你干一次好事,再干一次好事,干来干去,好事干多了你就成了好人了。所以,亚里士多德说,美德是一种技艺。你怎么成为竖琴手的?你今天弹一次,明天弹一次,后天弹一次,不断地弹,弹来弹去,你就成为竖琴手了。所以,你干什么你就是什么。

但是,你要是没有了自由,你被剥夺了自由,或者你把自由换了面包,那么,你做事情的时候就不再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了,就不是你的自我,而是他人的自我。我们现在为什么缺乏个性?因为我们都是按照社会的要求、按照他人的意志的结果。所以,你就没有了个性。

这样,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个性的发挥;个性发挥的根本条件是自由。说到底,自由便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二者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一个人越不自由,他的个性发挥便越不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得不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程度便越低。

自由是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它也就是社会繁荣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社会不过是每个人之总和。每个人的创造潜能实现得越多,社会岂不就越富有创造性?每个人的能力发挥得越充分,社会岂不就越繁荣昌盛?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越完善,社会岂不就越进步?所以,杜威说:“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发挥个人潜力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条件。”马克思说:手推磨创建了封建社会,蒸汽磨创建了资本主义社会,笨重的生产工具,创造了奴隶社会,这是没有问题的。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善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但是,生产工具是怎么改善发展的?怎么创造的?是人的创造性潜能实现的结果,无不以自由为必要条件。所以,穆勒说得很对:自由是社会前进的精神,是社会前进的根本的源泉。你要想使社会繁荣富强,你就要让人们拥有自由。一个专制的社会之所以还能前进,就是因为有那些可歌可泣的自由的斗士,这些人,不要幸福,不要爱情。这些人就是马克思盛赞的那种“走自己的路,让人们去说吧!”就是存在主义所颂扬的、所盛赞的那种特立独行的人,就是尼采所说的查拉图斯特拉。就是因为有这些人,社会才能够前进,才能发展。所以,自由、自我实现,其实是社会繁荣发展的必要条件。最终我们就得到一个结论:自由它不但具有内在价值、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而且它还是每个人自我实现、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的必要条件、根本条件,它是社会繁荣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本条件,因此它具有莫大的外在价值。这就是自由的价值。

我们现在可以明白那个曾困惑黑格尔同样也令我们困惑的难题了。为什么春秋战国时代中西同样繁荣进步?岂不就是因为那时的中国和西方同样崇尚自由:西方有普鲁泰克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等百花齐放;中国有孔孟、老庄、墨子、韩非子等等百家争鸣。为什么中世纪中西同样萧条停滞?岂不是因为中西同样专制而丧失了自由?为什么近代以来,西方突飞猛进,中国却极大地落伍了?岂不是因为西方摆脱了专制争得了自由,而中国却未能摆脱专制而争得自由?

由自由的价值最终也就可以得出结论说:自由是人道的根本原则。因为,所谓人道,我们说了,它的原则可以归结为“使人成为人”、使人自我实现,实现他的创造潜能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而这一点是靠自由来实现的,自由是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根本条件、根本手段。那么,我们由此就可以说,给人自由,就是人道的根本原则。

自由不但是人道根本原则,而且更重要的,乃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因为,一方面,人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自由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便意味着:归根结底,自由是最高价值,因而也就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另一方面,人道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自由是人道根本原则,便意味着:归根结底,自由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

综观公正与人道,可以看出,它们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共同点:它们不但都是应该如何善待他人而不是应该如何善待自己的道德原则,而且,更重要的,它们都是社会的统治者应该如何治理的道德原则。诚然,被统治者也有个如何公正与人道地善待他人的问题。但是,主要讲来,它们只是约束统治者而不是约束被统治者的道德。因为公正的主要原则是社会公正,是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能够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岂不只是社会的统治者吗?平等的全部原则不过是社会公正原则的推演,不过是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比较具体的权利(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的公正。能够对每个人的这些权利进行分配的岂不也仅仅是社会的统治者吗?人道的主要原则是应该和怎样使人自我实现,是使人自由。这些岂不也都仅仅是统治者的行为吗?所以,公正、平等与人道、自由看似任意排列,实为一有机整体,它们构成了统治者应该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的体系:公正——特别是平等——诸原则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且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人道——主要是自由——诸原则是社会治理的最高且最完美的道德原则。

(原载《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