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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涌】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哲学审视

 

在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中,不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的讨论,还是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马克思分配正义、生产正义思想的理论争鸣,都存在着相互矛盾与冲突的立场和观点。这些立场和观点都能在不同程度上从马克思那里找到一定的文本根据(分别包括中文、英文和德文文本),经过特定视角与层面的解读和发挥之后,使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受到了戏剧性的解读。这种情况恰如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形容:“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252尽管如此,已有研究仍然达成了一定共识,许多学者认为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审视,只有摆脱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范式的概念束缚,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和论域,充分关注其历史语境,才有可能对其做出合情合理的理解和解释。从这一基本共识出发,本文试图进一步用关系视域、矛盾学说、总体观点以及历史眼光审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以求教于学界。

一、正义是理想与现实张力关系中人为建构的社会关系秩序

不言而喻,对于马克思正义概念或正义思想的讨论,必须要建立在一定的文本基础之上才有可能。为此,学者们分别从中文文本、英文文本和德文文本几个方面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进行了考证。基于这些考证,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英文版中,‘justice’一词其中文版的相对应的词是:公平、公正、正义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中文版中,是在相同和相近的意义上使用公平、公正、正义等概念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21112另有学者指出:“借助于对《资本论》德文版中正义概念的词频考证可知,马克思在否定的意义上论及正义所使用的词是‘Gerechtigkeit’等。而在使用‘Gerech’等词表述正义时,着意强调与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便是‘正义’,这是有原则限度的肯定。”[35556由于不同语言系统的正义概念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细微语义差别,进一步导致了相关的文本解读和思想辨析呈现出愈加复杂的局面。但是,如果我们从正义概念的存在论基础入手进行考察的话,就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即这些不同语言系统中的正义概念其实都是关系范畴,都是对一定的关系性存在的指称。当年,俄国经济学家考夫曼指出,马克思论证的是一定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他在论证现存秩序的必然性的同时,又论证了这种秩序不可避免地要过渡到另一种秩序的必然性。可以说,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也是如此。

一般来说,所谓社会关系秩序就是指一定的有规则的社会关系状态。这里的规则主要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基于一定的人性、德性和理性要求建构起来的价值诉求和行为规范,这些诉求和规范主要表现在道德和法律两个维度上。其中法律主要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秩序,而道德往往包含着对未来或理想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向往。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秩序也有其核心规则,即人们常说的正义原则(表现为正义概念的具体的内容规定性)。学界的已有研究成果表明,马克思的正义原则主要有两个,即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由于自由和平等往往同时涉及道德诉求和法律规范两个维度,因此正义原则通常都是在理想和现实的两极张力关系中生成的。总的来说,正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一方面涉及整个社会关系秩序,另一方面又是个人权利的反映;同时正义也是个双重概念,既涉及现实,又涉及未来。按照马克思的看法,概念和范畴都是对实在的、暂时的、历史的社会关系的抽象,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表现它的各种关系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对于正义的产生问题,马克思是持有建构论立场的,即认为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是人有目的地建立起来的,正义原则的建构是对这种社会关系秩序有目的建构的反映。也正是基于这种建构论立场,决定了马克思对“天然正义”和“永恒正义”持有尖锐的批判态度。

我们知道,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马克思与恩格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恩格斯偏重于从生产力角度理解经济事实,而马克思则更侧重于从社会关系层面把握经济活动。正是这种合作与互补使他们共同创立了共产主义学说。在马克思著作的中文版中我们能看到的是,他很少直接使用“社会关系”这一概念,而更多是在“利益关系”(简称“利益”)的意义上来把握“社会关系”的。在马克思那里,“经济社会形态”中的“私有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基本是同一意义上的关系。马克思始终围绕着各种利益关系问题做研究,最终从复杂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抽象出了生产关系这一标志性概念。正义概念就是在马克思研究社会利益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出场的。186410月,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告工人阶级书》(即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4227。随后,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又写道,“不过我必须在章程导言中采纳‘义务’和‘权利’这两个词,以及‘真理、道德和正义’等词,但是,对这些字眼已经妥为安排,使它们不可能造成危害”5215

这实际上间接表明了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独特性——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不是当时流行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无论它们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表现得如此。也就是说,马克思与这些思想家们使用“正义”这个相同词汇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也拥有同样的正义概念(这与马克思在理论研究中对他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称为“辩证方法”的思维方式的运用直接相关)。这使得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所表达的含义本身是不固定的,他在任何确的时间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的理解都反映在他所使用的词汇(不论是英文的“justice”还是德文的“Gerechtigkeit”或“Gerech)的含义中。这种情况也能说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为何既能呈现出肯定的维度又能呈现出否定的维度。马尔库塞就曾指出,马克思的范畴“是否定的,同时又是肯定的:根据其肯定的结果,它们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否定的状态,也就把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表现成了迈入新社会形态的前奏。可以说马克思的所有概念都拓展成了两个维度,其一是既定的社会关系的集合;其二则是社会现实中内在诸要素的集合,正是这些要素促使社会转变成了一个自由社会秩序的社会”625。遗憾的是,在国内学界近年的有关讨论中仍然有些学者或者片面抓住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否定的方面,提出马克思对正义是持拒斥、批判的态度的,或者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实际上,欧美学界持续30多年的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讨论,之所以在“马克思是否以正义尺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马克思是否认为资产阶级的剥削为不正义”等核心问题上争议不休,也同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这种使用特点直接相关。其实,恩格斯早就在《资本论》第三版序言中警告过人们:我们不应该指望“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但是,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互相关系不是被看做固定的东西,而是被看做可变的东西的时候,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会同样发生变化和变形;它们不能被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717。与之相关的是,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这种使用特点在一定意义上也消解了目前学界很多人所主张的“共产主义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观点的立论根基——我们充其量只能说“共产主义是一个超越了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正义的社会”,但并不具有充足的理由去预言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不会实现一种被那时的人们视为“正义”的并普遍认同的美好的社会关系秩序。

二、正义行进在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之中

在一般意义上,正义是一种人们普遍公认、一致追求的社会关系秩序,具有崇高的价值性、理想性和目标性。就如佩雷尔曼所引述的:“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政治学、历史、文学和艺术。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淳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8580在马克思的视野中,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充满曲折与冲突的历史过程,因而正义包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正义行进在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之中。这是由马克思秩序观的冲突论立场所决定的。从思想史上看,在秩序问题的研究中,有两种不同传统,一种是把秩序理解为无冲突的一致;另一种认为秩序所表现的有规则状态只是冲突的外部结果。由于马克思主张矛盾和冲突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其观点更倾向于后者,西方学者也往往据此把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归结为冲突学派。故此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正义确实给人们提供了值得普遍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另一方面,正义又是在血与火中发展出来的。真正的正义既不是“天然的”“永恒的”,也不是现代社会所“盛行的”,而是现代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中人们需要经过不断奋斗才有可能争取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秩序。具体来说,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和目标,指向的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状态,其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始终与社会利益关系运动中的自由与奴役、平等与剥削的矛盾冲突紧密相连。这种矛盾冲突在马克思眼中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发展中事实与价值的相互背离和现实与理想的相互背离。

自由与奴役分别是某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状态。在马克思看来,奴役(压迫)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状态。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些人或群体获得自由解放而另外一些人或群体却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状态的历史。近代自由人是从封建奴役中解脱出来的,所以黑格尔说自由从封建人身依附的不自由中产生。自由与奴役是同一社会关系矛盾的两极,自由正是从奴役和压迫中产生的。作为奴役和压迫的对立面的自由是奴役和压迫自己所建立起来的对立面,是奴役和压迫自否定的结果。广大无产者在分工和私有制条件下,首先,受到社会生产力的奴役。由许多个人联合起来而创造的社会生产力不仅在个人之外存在着,而且成为统治个人的一种社会权力,不仅具体表现为一般的物质力量而且还表现为私有制的力量、资本的力量。其次,受到物的关系的奴役。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向它的对立面即纯粹物的关系转化,造成物对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第三,受到国家的奴役。资本主义国家以普遍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对个人利益进行干涉和约束,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是其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而对无产阶级来说则意味着被奴役和被压迫。第四,受到意识形态的奴役。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秩序,在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普遍利益的同时也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造成抽象思想统治世界、统治一切个人的局面。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地位,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无非是雇佣劳动制度下的自由,是资产阶级奴役和压迫无产阶级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马克思认为,从总体上看奴役和压迫的社会关系向真正自由的社会关系的转化,是人类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趋势。但是这一目标的达成,必须以消灭产生奴役和压迫的社会根源即分工和私有制为前提。

平等与剥削同样是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状态的标识。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状态,最终表现在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上。平等与剥削同样是同一社会关系矛盾的两极,有剥削故有平等。作为剥削关系的对立面的平等关系是剥削关系自己所建立起来的对立面,是剥削关系自否定的结果。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条件下,劳动与劳动力相分离。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剥削关系,却表现为平等的交换关系。“资本主义用劳动力契约替代劳动契约,用劳动力契约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劳动契约内容上的不平等……不平等的劳动契约虽然是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基础,却是资本家难以启齿的剥削秘密,是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无法现身的潜规则。”964资产阶级的直接利益所在就是尽量把剥削程度提高到社会和历史的极限,而无产阶级的切身利益所在则是反抗前者的剥削并且与造成这种对抗的社会条件作斗争。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的社会关系秩序基础使其成为一种对立性的人类生存方式。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关系就是这种生存方式的普照光。资本是只有在不断产生出新的雇佣劳动来重新加以剥削的条件下才能增殖的财产,而剥削则是资本家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榨取。马克思正是通过对剩余价值产生源泉的揭示,彻底摧毁了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神话。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正义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行进在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之中正是由资本关系的内在矛盾造成的。资本关系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其发展既是促进社会关系秩序形成的积极力量,同时又是阻碍理想的社会关系秩序形成的消极力量。正是这样一种矛盾性,使得马克思对于正义常常既持肯定的态度又持否定的态度。其实,不能抽象地断言马克思是绝对意义上的正义的维护者还是正义的批判者,而要必须明确马克思对正义究竟肯定的是什么(以德文词“Gerech”指称),否定的又是什么(以德文词“Gerechtigkeit”指称)。只有在这之后,关于正义的讨论才能加深我们的理解。如果切近马克思的历史语境的话,不难看到,马克思所肯定的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秩序,所否定的则是所谓天然正义所特有的社会形式及其假象背后所包含的社会对抗关系,以及如恩格斯所言“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4461。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把握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立场是非常重要的。

利益关系运动的矛盾性表明,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作为一种有规则的稳定状态只能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当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冲破了一定的度,足以使原有的正义原则失去效用时,正义的历史内容就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往往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转型的发生。这种转型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不能完全用道德的标准去衡量。因为正是在资产阶级所谓的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中,“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10107,才能使讲求义务的“等级型”社会关系秩序转型为讲求权利的“契约型”社会关系秩序,才为人类社会关系秩序向更理想的层次发展准备了坚实的社会关系基础。因此将马克思的正义批判单纯理解为道德批判的做法显然远离了马克思的初衷和本义。以此观之,笔者认为对马克思正义立场的理解从道德正义转向历史正义的思路可能会成为越来越多讨论者的共识,因为这会在一定意义上化解面对伍德提出的“马克思并非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的命题时国内部分学者所处的尴尬处境:“一方面不想将正义视为事实判断从而取消马克思与正义论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又很难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建构积极的正义论之间达致平衡”11

三、正义处于人类社会关系总体性的历史流变之中

有些学者在马克思的思想及理论中是否存在正义维度的问题上持否定态度,或在相关讨论中往往倾向于将马克思的正义仅仅归结为生产(劳动)正义、交换正义或分配正义其中之一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源于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片面化和固化理解。马克思本人其实是用总体性的眼光和历史的观点来看待正义的。一方面,与一些深受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影响的学者分别注重从政治正义、分配正义、劳动正义或生产正义等层面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有所不同,马克思本人的正义思想有其特有的总体性视域。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分析,不仅是在自由与平等的维度中进行的,而且是置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有机体矛盾运动的总体性视域中的。这就使得他的正义概念体现在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方方面面,因而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多方面的总体性概念。特别地,由于马克思创造性地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核心关系和主导性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并将研究重点放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上,因此其正义概念的总体性特点又必然突出表现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与一些学者认为正义只有一种固化的模式、一种特定的形态不同,马克思以历史的观点来看待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的流变与发展。在他看来,正义的实现并非什么毫无历史积淀的突发现象,而是从人类社会关系矛盾运动中生长、发育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永恒正义”“天然正义”是在传统社会关系秩序的变迁基础上形成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真正的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也是原有社会利益关系矛盾冲突的解决形式和新的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形式。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并不存在什么“超历史的正义原则”。

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和胡海波先生曾经依照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的三种发展形态学说,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正义的三种形态:人的群体依赖性时代群体本位的正义观,人的独立性时代个人本位的正义观,人的自由个性时代人类本位的正义观。1260如果从社会关系秩序总体性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的话,可以发现以上三者的划分正好对应于古代社会以等级—分层秩序为基础的正义、现代社会以多元—分化秩序为基础的正义,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以自由—联合秩序为基础的正义,比较合理地诠释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历史变迁思想,因此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马克思当时批判的“正义”针对的是以多元—分化秩序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正义观,认为这种正义观所主张的自由和平等都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10199。“每当资产阶级秩序的奴隶和被压迫者起来反对主人的时候,这种秩序的文明和正义就显示出自己的凶残面目。”4173174与此同时,正如前文已经着重指出的,马克思也看到了其历史价值所在,认识到正是在这种“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中“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才使讲求义务的“等级型”社会关系秩序转型为讲求权利的“契约型”社会关系秩序,为人类社会关系秩序向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秩序的变迁创造了条件。但是,在持有非历史观点的资产阶级眼中,资本主义多元—分化秩序的“文明和正义”却呈现出“永恒的”“天然的”色彩。

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正是在现实维度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永恒的”“天然的”正义的批判。这种批判直接针对的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现代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制度正义的虚伪性。现代资本主义民族国家作为暴力工具和压迫的工具维护的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利益关系秩序。这种秩序是一种以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基本特征的多元—分化秩序。在这种市民社会关系秩序中,每个“市民”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资产阶级宣扬:在资本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的保障下,每个“市民”之间从形式上形成了自由竞争、平等互动的“正义”关系秩序;这种“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基本规则以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值诉求——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体现出来;其中,自由是以“市民”个人权利的形式表现在以法律制度为基本保障的社会制度中的,而平等则作为“市民”之间同等对待的关系体现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分配尺度平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马克思则认为,平等和自由并非某种抽象、绝对、永恒的自然关系秩序,它们所具有的应然的理想特征是建立在现实社会关系秩序基础上的。马克思正是从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与私有财产这些基本人权之间的矛盾入手,揭示出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并非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超越一切的精神必然,也不是什么自然法权,而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历史地形成的法权和社会规定。马克思在指出了交换关系下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仅仅是资本的法权的同时,进一步在自由、平等、所有权和利己心的相互关系中揭示出资本主义制度正义的虚伪性。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是“自由人联合体”,其发展已进入“非经济的”即摆脱了狭隘的、具有强制性的物质生产的局限的历史阶段,民族国家已经消亡,等级与权力已经不是社会制度维护的对象。这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自由—联合的社会关系秩序。在这种社会关系秩序中,人们不仅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而且摆脱了“物的依赖性”,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个性特点自由地安排自己的以“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为历史内容的生活活动,真正成为自身发展的主人。这种自由—联合的社会关系秩序,已经摆脱了经济(即私有财产的运动)关系的羁绊,标志着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协调一致,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真正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这种秩序的正义原则即“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具体表现为“有个性的个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性的实现和自主性的实现两个方面。其一,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性的实现,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条件参与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交往,同无数其他个人的活动成果进行普遍的交换,从而使个人真正摆脱个体的、地狱的、民族的狭隘性,充分展示出其社会关系的全面性和丰富性。其二,人的社会关系的自主性的实现,意味着个人对社会关系的全面占有和共同控制,意味着个人本身已成为衡量一切生活活动的尺度,可以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人的需要来安排社会生活。这种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性和自主性的实现形式,就是共产主义之前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中社会利益关系运动的自由与奴役、平等与剥削的矛盾冲突的解决形式和“自由人联合体”这一“非经济的社会形态”中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特有形式。

综上所述,正义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关系秩序,在任何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体系中的人们都在以各自的方式寻求正义,差别仅在于其对正义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不同。本文的分析只是试图表明,在马克思哲学的视域中,正义本身只表明一种社会关系秩序,但并不能表明这种社会关系秩序自身的类型与特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范式所理解的正义内涵与马克思哲学视域中的正义内涵大不相同,其实现方式亦有很大的差异。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作为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理论表征,既包含了其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总体性图景,又包含了其贯穿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始终的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还包含了其指向于人类解放理想目标的价值诉求这三重理论内涵。这些理论内涵意味着正义概念在现实的社会历史发展中将会不断获得新的内涵和具体的历史内容,这些历史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性质和状态决定的,并不存在着一个凝固的终极正义理想状态在遥远的未来等待着人们去一劳永逸地实现。如果能够从上述理解出发展开相关研究,我们关于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哲学探讨就更易真正做到以哲学的方式面对现实,即真正以哲学的方式切入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在“超越实践”和“反驳实践”的维度上塑造和引导中国精神,为构建当代中国正义的社会关系秩序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至于流于空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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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16年第2期,录入编辑:杨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