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刘非凡】属人的自由与虚无主义的走向——萨特存在主义的阐释和反思

 

一、绝对自由:存在先于本质的阐述

作为存在主义的先驱, 海德格尔曾经提出:人的存在在于他的本质。而萨特更进一步, 根据意识的自由, 提出存在先于本质的命题。萨特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对该命题做出了阐释:我们说存在先于本质的意思是指什么呢?意思是说首先有人, 人碰上自己, 在世界上涌现出来——然后才给自己下定义……人除了他自己认为的那样之外, 什么都不是, 这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则。海德格尔和萨特都不承认人的存在有其固有本质, 给予人以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但相较于海德格尔人之两种状态的观点, 萨特显得更为激进。萨特认为人的任何状态都只是人的自由选择, 存在的过程就是自由选择的过程, 人的存在先于本质的原因是在于人的自由选择, “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且是人的本质成为可能”。

在萨特那里, 人是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相区分的, 其他事物的存在类似于机械决定论, 其存在是完全有本质决定的。树木之所以为树木, 是因为其未经选择本质即为树木。但人却有异, 于人而言, 无有可能想象有未经选择而仅仅能成为一事物的现象存在。在萨特那里, 人类的存在是一个具体化的意识主体。从肉体上而言, 我们可以说我们存在于世界, 而后意识到世界, 进而对世界产生作用。但是从逻辑上看, 意识是独立于世界的。即人在各种情形都可以自由地做出不同的选择。

萨特的自由主义是对自基督教以来所形成的目的论 (或言之命定论、决定论) 的一种反驳。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 上帝作为一个最高最完善的存在者, 规划了人的一切, 使人丧失了主观能动性, 只能沦为上帝的奴隶与附庸。而笛卡尔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者因为学说的不能自证必然将求证于一个神圣理性。在莱布尼茨的前定和谐的中, 人的一切都是被规定好的, 而在斯宾诺莎的万物有灵论中, 每个人都仅是神的意志的展现。即使是在为人立法的康德那里, 仍旧是本质先于存在的, 人具有一种先天存在的先验自我, 这仍旧是关乎人的一种普遍规定性。萨特的存在主义自由观之伟大就在于对人之主观性、能动性的挖掘, 存在先于本质就是力图将上帝不存在推演到绝对境地的结果, 最终人的存在就是人的自由, 那么存在先于本质就是人的自由选择最终造就了人自己。“如果上帝不存在, 任何事就都有可能发生”“没有决定论, 人是自由的, 人就是自由的”。

萨特存在主义的自由观强调个人绝对的自由选择, 这种绝对的自由选择是无条件的, 是跳出了任何条件之外的。除了人自己的自由选择之外, 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决定人的存在, 即使是现实中人在各种条件下的选择, 但条件是否发生作用最终取决于人的选择。这就使得人的发展成为什么样子的人成为真正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而非预设的本质的决定。这就是存在先于本质所想要阐述的绝对自由的应有之义。

但是, 另一方面而言萨特的自由又是有其限制性的, 但这种限制仍旧来自于“存在先于本质”的规定, 个人绝对自由所具有限制只能是自由出于维护自身的应有之义, 在规定自身边界基础上对其本身的限制, 因为个人的自由无论如何绝对化仍旧不能用以限制他人的自由。一个人总是自由的, 但一个人的自由亦总是要被他人的自由加上枷锁;假使出于自己的自由拒绝别人的自由, 这也就不能称之为自由。

萨特所讲的绝对自由虽然在个人存在问题是无限的自由, 但却不是抽象的无限自由, 而是在某种特定处境下的自由。这种绝对自由必须要通过自由选择才能去确证个人的存在, 进而个人的性质才能被不断的确立起来。而萨特的存在主义与绝对自由思想之所以能够为后人所常常提及, 是因为它通过自由选择、自由行动来确证人的存在的观点, 这就解决了基督教上帝决定论盛行以来人们只能按照一种普遍必然的秩序生活的局限性问题, 亦解决了上帝作为人行动借口、使人逃避责任的问题。绝对自由是人掌握自己命运的起点, 而由此衍生而来的绝对责任成为了存在主义视域下人得以掌握自己命运的、获得属人的自由的核心所在。

二、绝对责任:存在主义的核心

萨特引用“如果上帝不存在, 什么是都将是容许的”论证了存在先于本质的原因——绝对自由的选择, 这是存在主义的起点, 但在萨特那里也只能是起点而已。他进一步指出“存在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什么呢?是自由承担责任的绝对性质, 通过自由承担责任”。人可以通过自由的选择任何事情去确证自己的性质, 没有一个上帝能够约束他, 但是同时他也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全部的后果, 没有其他的存在会为其个人自由选择导致的后果负责。绝对的自由意味着绝对的责任, 只要自由的进行选择, 即意味着要为选择可能导致的后果绝对的负责, 而不能将责任都推诿到无法控制的条件之上去为自己开脱。

既然人类是自由的, 那么即是应当负责任的, 这种责任不仅仅是对生活方式负责, 还是要对生活世界负责。在萨特那里, 对生活世界的责任, 是由于人命定的或者说被判定自由的 (人不是自己要存在于世的, 而是只要人存在就必然是自由的) , 因此世界的重担都要由人来承担起来。而且这种对生活世界的责任的承担和人绝对自由选择应承担的绝对责任相同, 是无法卸下的。因为在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中, 任何上帝亦或是其他主宰都是不存在的, 人只能自己承担起与生活世界中的所有责任。因此在萨特那里, 任何企图抱怨都是荒谬的, 所有看起来或感觉起来决定着我们所是的东西, 亦不可成为我们逃脱责任的借口, 最终责任只是我们自由选择的逻辑结果所必须承担的。由此萨特构建了人的绝对自由与绝对责任的统一, 让人在承担责任领域也最终脱离了上帝的借口, 命运因而掌握在人手中。但人的绝对自由与绝对责任的统一, 在其存在主义理论体系中是作为预设前提而存在的。这种前提预设正是萨特试图通过存在先于本质论证所提出的对人的先验的普遍必然性本质的预设。萨特在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基础上为确证人的责任承担又陷入了对人的先验预设的泥潭中。

三、自欺的苦恼

在萨特那里, 虽然是绝对自由确证了人的存在, 但是因为绝对责任的存在以及无法诉诸上帝的原因, 人们最终触及的终究不是幸福感, 而是比诸如俄狄浦斯弑父娶母的命定论更加残酷的苦恼。这是脱离了上帝与理性本质所代表的先验本质后带来的无依靠感与巨大责任感的压迫, 并且再也无法通过上帝的存在寻求自我解脱。而且即便萨特绝对自由与绝对责任给予人类的是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但这只是逻辑演绎的结果, 与人类的现实表现仍旧格格不入。经验世界中, 个人即使自我选择, 也最终终究会找到某些借口来证明自己的迫不得已, 来为自己开脱。萨特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他说“存在主义的核心是什么呢?是自由承担责任的绝对性质, 通过自由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命令式的自由。绝对命令意味着选择的绝对自由, 同时也意味着承担后果的绝对责任。绝对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烦恼就是人为自己的自由而承担的重任。因此, 人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得不自由的存在, 自由成为了现代人不可逃离的重担。因此, 人们在此时并不是像启蒙思想家那样去追逐自己的自由, 而是极力躲避自己的自由。因为自由是必然的, 是命定的, 不能选择不自由, 只能借口逃避自由。

人不能选择成为一个没有自由选择的人, 而且实际上没有人愿意选择成为丧失自由选择的存在, 人们所畏惧的只是需要承担、无法逃避的绝对责任。因此他们开始逃避责任, 找出种种借口来推卸自由选择导致的责任, 这些借口就是自欺。自我欺骗的对象是自我, 是一种自由选择, 却是在彰显自由选择的命定色彩。

萨特自欺将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存在与绝对自由绝对责任的逻辑观点交织在一起。但萨特对自欺的阐释表现出了浓浓的命定论色彩, 人们无法选择不自由, 即绝对自由是命定的无法选择的, 就此萨特陷入了另一种特殊形式的命定论。

四、萨特存在主义的问题

虽然萨特的存在主义试图通过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的构建, 给予每一个现实的人以自由选择确证其存在的机会, 但由于对以基督上帝以及神生理性为代表的先验目的的驳斥, 使其存在主义的自由观在逻辑论证和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瑕疵。

首先, 存在先于本质内在涵有了一种预先重设本质的可能性, 在这里生而固有的本质被萨特所消解, 为人的存在所代替, 而人之存在恰恰成为了另一种形式的本质。当然萨特并不承认这一点, 在他的诸多论述中, 这显然被作为一种可能存在的曲解。萨特并不认同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人性本质, 其更加强调人在做出自我选择前并不拥有任何本质, 其只是一种存在——准备随时在世界中发明自己、选择自己。但人之存在在后文论述中是必然需要进行自我选择、自我确证的, 因此其实际上重设了一种本质、一种使命, 这与其企图排出人的普遍人性的本质的做法是相矛盾的。

其次, 萨特的绝对责任过度夸大了个人的能力, 给予了个人难以承担的压力, 终将走向消解。萨特原本是想在人类生活的领域内排出上帝和普遍人性假设的影响, 使每个人具有自觉选择其个体意愿成为的人的权利。这种思想充分发挥了个人的主观性, 给予了个人自我行事、自我意愿的缘由。但人毕竟是社会性的存在, 个人的绝对自由终究需要社会化的限制, 即绝对责任。个人承担由绝对自由选择而来的、在选择后产生相关后果的责任, 是合理的。个人选择就意愿层面而言是自由的, 无论结果如何终将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但萨特的绝对责任并非自由选择后的个人责任, 而是要求每个人所亲自作出的选择, 意味着起在为自己做出选择的同时, 也已经为所有人做出了选择。这种选择的承担也就意味着每个人将要肩负起全人类的责任, 这是一种个人无法承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但如果所有选择都与全人类的命运相联系, 这将是个体所无能为力的。因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发展至今, 并非某个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所有的辉煌与磨难都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协同谋划、荣辱与共的结果。萨特将这种社会共担的责任归咎于个人的选择, 无疑最终会使人走向悲观与绝望的处境。

最后, 即便将萨特的思想理解成为“自由”, 但这种自由仅仅是形式自由, 而非一种实质自由。这种形式自由是没有解释力度的, 看似饱满的框架下只是空空如也的虚无。这种虚无化的自由体现在其学生的案例。学生的父亲是一名法奸, 哥哥因为德国人而阵亡, 母亲饱受痛苦却因为学生自己而坚强生活着, 此时学生究竟应当为哥哥复仇参军, 还是为母亲生活下去而考虑留在家乡?这是道德上的两难困境。学生的请教, 显然是想要寻求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因作为参照, 但萨特仅采取形式自由式的回应, 让学生选择其所想, 未提出具体的参照依据。这符合了萨特的绝对自由, 但最终将会走向对任何问题无法做出经过认真思考、有实质内容的虚无化的自由。因为任何抉择都能被表述为自由选择。

以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的自由观未明确设立任何人之固有本质, 给予了人以自由选择、自我确证的可能性, 是属人的自由。但是由于其思想观点的形式化以及绝对责任的巨大压迫, 最终使得存在主义的自由观走向了消解与虚无化。

【参考文献】

[1][]让·保罗·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M].周煦良,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5.

[2]刘溪.试析梅洛-庞蒂对萨特自由观的批评[J].哲学动态, 2014 (2) :43-46.

[3]余成跃.自由·虚无——萨特自由思想解读[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06 (1) :11-13.

[4]饶娣清.人的存在、人的自由与人的责任——萨特自由观新释[J].广东社会科学, 2006 (1) :66-70.

[5]张家友.浅议萨特的自由观[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2 (3) :90-93.

[6]赵盟.行动·选择·责任——略论萨特自由哲学的伦理蕴涵[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S1) :30-34.

(原载《现代经济信息》 20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