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内学术界,尤其是在国内哲学界与伦理学界,一场有关普世价值有无的论争极为引人注目。参与论争的人数之多,论争程度之激烈,实属近年来少见。不仅如此,在普世价值有无的问题上,在参与论争的人群中,尽管人们的意见不一,但就其基本观点与主张来看,却鲜明地呈现出两军对垒的特点,一派对普世价值的存在持坚定的肯定态度,一派对普世价值持坚定的否定态度,极少见到有游走于二者之间或超出二者之外的观点。那么,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究竟有没有普世价值的存在?什么是普世价值?哪些价值范畴属于普世价值范畴?虽然人们有关这些问题的讨论与争论持续了不短的时间,并表达了一些有启发性的、值得重视的见解,但仍有一些疑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辨与澄清。
一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究竟存不存在一种普世性价值?这并不是近几年才凸现出来的新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与思想史上,它其实是一个很老的问题,人们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与分歧,也不是始于当下。可以说,在西方哲学史与思想史上,几乎所有的理念论者、宗教信仰者、类似于斯多葛派一类的世界主义者以及西方近代的理性主义者,都是普世价值观念的倡导者与笃信者,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们对普世价值的诠释各有不同。尤其是对于西方近代以来的那些认为“应当建立理性的国家、理性的社会,应当无情地铲除一切同永恒理性相矛盾的东西”1与“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2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来说,对是否具有普世价值的任何追问都既是多余的,也是不合法的,任何存疑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认知逻辑中,既然理性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根本依据,“思维着的知性”是衡量一切是否合理的唯一尺度,那么,符合理性要求的价值观念必然具有普世的性质。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是符合理性的,从而具有普世性?合乎理性与具有普世性的观念必须具有“永恒真理”的性质。一切与永恒真理相矛盾的东西,都不应享有存在的权利,因而都应当被铲除。正是依据这样的思考逻辑,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生成于资本主义制度与资产阶级国家基础上,并适合资本主义制度与资产阶级国家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天赋人权等价值观念具有无可争辩的普世价值的性质,因为只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才最符合人的自然本性,而最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社会制度必然是最合乎人的理性的,因而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一种永恒的存在。资本主义制度既然是一种合理与永恒的自然存在,生成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基础上的,并符合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需要的诸如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与价值范畴也就必然具有“永恒真理”与普世的性质。从人的所谓自然本性演绎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与永恒性,再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与永恒性中演绎出生成于并适合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具有“永恒真理”与普世价值性质的结论,并以这种结论为依据,为自己向外兜售与强推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进行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辩护,这几乎是西方近代以来绝大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一个具有共同性的思维进路,这种思维进路说得好听点是他们的“共同智慧”,而实质上是他们的“共同合谋”。
当然,在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视作普世价值的人们中,也不都是试图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在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有关普世价值是否存在,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否是一种普世价值的论争中,也有人试图以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也是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根据,证明上述价值观念具有普世性。人们经常听到有这样一种发问,如果没有普世价值的存在,如果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不是一种普世价值,那为什么它们既是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或者要问,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但为什么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会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构成要素,而不愿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旗帜拱手让人呢?
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究竟是否是一种具有“永恒真理”性质的普世价值?如果站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价值观的维度上,答案不仅是否定的,而且是无可争辩的。在马克思的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3虽然自由与平等作为规范性的价值范畴并不是西方近代才产生的范畴,其早在古希腊的哲学与伦理学中就已出现了,但必须看到,在西方近代以前的社会历史中,自由与平等作为价值规范从未取得过支配地位。“自由人”的桂冠并未授予所有人,能够配称“自由人”的只是属于拥有公民权的雅典的奴隶主贵族。在长达数千年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平等不仅不是一个肯定性的概念,反而是个否定性概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4
民主也属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范畴。民主的价值取向生成于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民主制度并不是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的,民主制度只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5,即民主制只有对于现代的社会条件来说才是必然的与不可避免的,对于近代以前的社会条件来说并非是必然的。一个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是,民主制只是在希腊城邦中有过短暂的存在,而且雅典的民主制灭亡之后,在以后的近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没有再出现过与复制过。对这一历史现象的可能解释只能是,农耕文明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必然是以贵族为主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在以贵族为主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中,社会的阶级结构与政治结构必然是等级制,而等级制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制度必然是专制,而不是民主。
至于“天赋人权”问题,则更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捏造出来的一个神话和谎话。人作为人存在,当然应当享有并且也真实地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根据自然的原则确定的,人的权利是在社会历史中产生的,是由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的任何权利都是一种历史权利,具有历史性,“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
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作为价值范畴虽然并不是西方近代才产生的,但是可以确认的一个事实是,只是在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们才取得了支配人们价值取向的地位,成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构成要素,并成为评价与度量社会是否正义的尺度与坐标。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范畴受到西方近代以来的人们的关注与看重,并成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观念呢?其答案只能是,它们适应了社会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没有人的自由,无论是商品生产,还是商品交换,都是不可能进行的。要进行商品生产,资本家必须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到进行生产的劳动力与原材料,这就要求工人在人身方面是自由的,以及原材料在市场上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的生产不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取交换价值,要使商品的价值得以实现,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卖出去,否则就会变成废物一堆,而要使商品的交换价值得以顺利实现,贸易必须是自由的。商品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仅要求贯彻自由的原则,同时也要求贯彻平等的原则。在西方近代社会中,自由的观念与平等的观念之所以犹如一对孪生兄弟,形影不离,根本原因在于它们都源于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没有人的自由,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平等,反之亦然,没有人的平等,也没有人的自由,二者相互支撑,互为对方存在的前提条件。平等的要求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在法律与观念上的反映与表达。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如果是不平等的,就有可能发生强买强卖的现象,倘若强买强卖现象被允许,等价交换的原则就不复存在,从而商品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就会成为不可能。当人们在法律上要求并获得自由的身份以及与他人平等的地位,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念在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时,民主制与民主共和国也就变成了不可避免的要求。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之所以要求民主,直接的原因在于人们是想通过民主制捍卫自己自由与平等的权利,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同样,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宣扬的以生命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与幸福权为内容的所谓天赋人权,根本不是什么天赋的,而是历史的,是资产阶级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与表达。
自由、平等、民主如果不是一种普世价值,那么自由、平等、民主何以既是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其实并不困难,只要市场经济的存在仍然有必要,要发展市场经济,自由、平等、民主等就是必然的与必要的价值取向。
二
肯定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范畴是一种历史性生成,因而属于历史范畴,这些范畴所表达的价值诉求也具有历史性,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或正义性只能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得到确认,这无异于否定了上述范畴及其所表达的价值诉求的普世性质。但这是否意味着一切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或具有普世性意义的范畴与价值都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存在?应对任何有关普世价值的诉求都应给予彻底的拒斥呢?当然不是,也不能。否认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范畴及其所表达的价值诉求具有普遍性质,并不意味着具有普遍性质或普世性质的价值诉求在任何意义与维度上都不存在,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任何肯定普世价值的主张都给予否定与拒斥。什么是普世价值?普世价值的“普世”应作何理解与诠释?对此,无论是从思想史的维度看,还是从现实的维度看,人们的理解与诠释并不相同。如果赋予“普世”概念以类似于杜林的“终极真理”“永恒真理”的理解,或作康德的实践理性中的“绝对命令”的界说,将普世价值视作超越一切历史、超越一切时代、超越国家与民族而“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并且认为这种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人人都能接受与同意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必然的有效性,那么,这样的价值原则确实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极其稀少的。正如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有关道德的观点时所指出的,在道德领域中,也就是在属于人类历史的领域中,“在这里播下的最后的终极的真理恰恰是最稀少的”7,“因此,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8。人们虽然不能绝对地否定不变道德原则的存在,但可以确认的是,那种类似于永恒真理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的道德原则即使有,也是极其稀少的。
在道德领域如此,一切关涉价值的领域也都如此。价值是与人的需求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一切与人的需求无关的利益的存在,对于人的存在来说都不构成现实的与真实的价值关系。人的需求的多方面性决定着价值体系的复杂性。具有“永恒真理”性质的与不变的价值原则的存在,需以永恒不变的需求与不变的利益的存在作为存在的客观基础与前提条件。我们不否认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人类共同的具有普遍性质的需求与共同的具有普遍性质的利益,但我们也必须确认这样一个事实,人们的需求也好,利益也好,都是一种历史性的生成。因而,即使是属于人类共同的普遍需求与普遍利益也是历史的与不断变化的,没有永恒不变的需求,也没有永恒不变的利益诉求,即使有,也是极其稀少的。也许人们会认为,人作为人存在,都必须吃、喝、住、穿,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变的需求吗?但问题是,不同历史时代的人们对吃、喝、住、穿的诉求与满足吃、喝、住、穿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不一样的,它们同样具有社会历史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在社会历史领域中,那种适合一切时代、一切国家与民族、超越历史时空、具有“永恒真理”性质或永恒不变性质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原则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极其稀少的。人们看到的通常是恰恰相反的景象,随着人们满足自己需求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变革与改变,人们也改变着自己的价值诉求、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
对社会历史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价值取向、价值观念、价值原则赋予一种历史的、非永恒真理的、非普适性的理解与诠释,并不意味着对人们通常所提及与强调的价值共识的否定与拒斥。应该承认,虽然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其价值取向与价值观念演进的总趋势是不断发生改变的,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是多元竞争的,但这不等于说在社会历史中没有任何形式的价值共识存在。无论是从社会的运行维度上看,还是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共同体维系上看,价值共识是社会及各种共同体得以生成与维系的必要条件。对于一个社会及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来说,缺乏价值共识的基础,其存在的可能性是难以想象的。
所谓价值共识,是指价值认识上的一致性与相近性。价值共识有多种不同的类型。从主体的方面看,有社会性的价值共识、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少数人之间的价值共识与多数人之间的价值共识。实际上,任何一种文化、社会的意识形态、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生成与延续,都蕴涵有价值共识的因素。没有价值共识的基础性支撑,社会文化、社会的意识形态、社会的文化传统既不能生成,也不可能延续。价值共识从生成的原因方面看,有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文化及其文化传统的原因,有基于相同或相似的利益的原因,有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历史条件与环境的原因,有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方式的原因,也有基于相同或相似的历史观与价值观的原因,甚至自然条件与自然环境在价值共识的生成中也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归根到底,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性质通常在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中,尤其是在社会历史中起主导作用的价值共识的生成中起着主要的与决定性的作用。为何“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9?唯一可能正确的解释只能是,贵族阶级、资产阶级及他们的价值观念都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产物,资产阶级看重的价值观念之所以不同于贵族阶级看重的价值观念,根本原因在于它们赖以生成与代表的是不同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
价值共识既可以在同一个阶级、同一个共同体内部存在,也可以在不同阶级、不同共同体之间,甚至是相互对立的阶级与共同体之间存在。同样,价值共识既可以在单一的社会形态中存在,有些价值共识也可以在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存在。不同的阶级与共同体之间之所以可能存在着价值共识,或因某种文化的、传统的联结因素,或因某种程度的利益联结的因素。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之所以存在价值共识的可能,原因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都是处于同一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相同或相似的历史联系。价值共识也可以叫作共同价值,但无论是叫作价值共识,还是叫作共同价值,都不能简单地被视作一种类似于永恒真理的,或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普适或普世价值,即使是那些反映与表达着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普遍利益的价值,也仍然是一种历史性的价值,而不是也不应被视作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普世价值。价值共识或共同价值的历史性质决定着它也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与改变发生变化与改变,这种变化与改变或者表现为原有的价值共识与共同价值的瓦解与消失,或者表现为新的价值共识与共同价值取代旧的价值共识与共同价值。
原理是历史创造的,而历史不是原理创造的,应该“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10。任何观念,包括价值观念都是在人的实践中生成的,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的实践具有鲜明的历史性质。遵循从实践出发去解释观念生成的原则,在思维的逻辑上就意味着超越历史的普世价值存在的不可能。然而,也需指出的是,任何观念都是通过范畴来表达的,而范畴都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所谓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方面,概括与反映的是事物与现象的“共性”“共同点”“共同规定”,所谓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方面概括与反映的是事物的个性、特殊性、独特规定。有具体必有抽象,有个别必有一般,有特殊必有普遍,反之亦然。因此从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东西中概括与归纳出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东西,即事物的共同点、共同规定,不仅是符合辩证思维要求的,也是可能的与必要的。正如马克思在论述生产一般与生产特殊的关系时所指出的:“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有些]规定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没有它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11但需强调的是,马克思上面所指的尽管是生产一般与生产特殊的关系问题,但作为一种思考的逻辑与方法,对于思考价值问题无疑是有参照意义的。价值观念也存在着价值一般与价值特殊的区分,价值一般由于表达的是价值诉求的共同点、共同规定,因此,对于那些属于几个时代共有并适用于几个时代,尤其是属于一切时代并适用于一切时代的共同规定,确有普世的性质,只是我们不应忽视这种共同规定是抽象掉了具体历史规定的产物,在社会历史中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没有哪一个价值范畴所表达的价值诉求具有无条件的、绝对的普适或普世性质,充其量只是那些作为共同规定存在的因素具有价值共识与普世价值的性质。
三
如上所述,马克思的历史观与价值观作为唯物主义的、辩证的历史观与价值观,无论是对社会历史事实与历史现象的理解与把握,还是对历史观念与价值观念的理解与把握,都是既贯彻着历史唯物论的原则,同时也贯彻着历史辩证法的原则。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与价值观的视野与认知逻辑中,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各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但它们的统一又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抽象是对具体的抽象、抽象的可能性是以具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具体也没有抽象;一般是相对个别而言的,是对个别的归纳与抽象,没有个别也就没有一般;普遍相对特殊而言,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游离于特殊性之外的普遍性,但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东西也不同于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东西,它通常所指的是从事物与现象中抽象、概括、归纳出来的事物与现象的共同点与共同规定。马克思的历史观并不拒斥任何抽象,实际上,一切概念与范畴都是思维抽象的结果与产物,没有思维的抽象,就没有概念与范畴的生成。马克思在谈到经济范畴的产生时,就曾明确指出:“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12实际上,所谓的生产一般、劳动一般都是一种抽象的产物,但抽象存在着科学与否、合理与否的区分。马克思的历史观拒斥的是那些非科学性与非合理性的抽象,以及对社会历史现象仅仅或单纯地诉诸一种抽象理解的历史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之前的思想家对社会历史中的存在与现象,大多要么诉诸一种感性直观式的抽象,要么像黑格尔哲学那样诉诸一种纯概念运动的思辨式的抽象,他们对社会历史的理解通常只是片面地抓住与强调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抽象的、一般的、普遍性的因素或方面,并加以夸大。近代西方人道主义关于人性与人的本质观即是这种历史观与方法论的典型代表。持抽象的人道主义历史观的思想家们大多或者像费尔巴哈那样,不是将人性与人的本质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去理解,或者像普鲁东那样不知道“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仅仅对单个的人诉诸单纯性的抽象直观,其结果就是人的“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3。西方近代以来的这种抽象的人性与人的本质观曾受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批判,这是人尽皆知的,遗憾的是不少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的诠释却是错误的。在不少人的认知中,似乎马克思的历史观对一切形式的抽象,无论是像费尔巴哈那样的直观的抽象,还是像黑格尔那样的思辨的抽象,亦或是其他形式的抽象都是诉诸否定与拒斥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读,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并不是反对任何形式的抽象,它否定与拒斥的是对社会历史现象仅仅诉诸单纯的抽象。具体些说,是否定那些游离于具体的抽象、游离于个别的一般、游离于特殊的普遍的存在。
如上所述,马克思的历史观并不是反对任何形式的抽象,并不否认有别于个别性的一般性、有别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的存在,而是对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赋予一种历史的、辩证的理解。但需强调的是,首先,在把握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时,一方面,应对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进行正确的区分,防止将历史的存在永恒化、个别的存在一般化、特殊的存在普遍化。另一方面,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某些共同体、集团、阶级,尤其是对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以自己的特殊利益、特殊价值观念冒充社会的普遍利益,以特殊的、历史性的价值观念冒充“永恒真理”与“普世价值”的情况保持警惕。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与集团,为了使自己的阶级统治永恒化与合法化,将自己的阶级私利赋予普遍性的形式,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涂上普世价值的色彩,将自己的阶级统治的历史暂时性永恒化,是他们的惯常做法。其次,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虽然从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历史事物与现象中抽象与概括出来的共同点或共同规定,对于人们把握与解释历史事物与现象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马克思的历史观更强调的是对历史事物与现象的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特点与规定的考察与把握。原因在于,历史事物与现象的共同点与共同规定作为一种思维抽象的产物,撇开了历史事物与现象生成与存在的历史环境与条件,舍弃了历史事物与现象的个性与差异。然而,正如马克思在谈到语言问题时所指出的:“如果说最发达的语言和最不发达的语言共同具有一些规律和规定,那么,构成语言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14即不分辨出最发达的语言与最不发达的语言之间的差别性,仅仅看到二者之间所具有的一般的、普遍的“一些规律和规定”,这既不可能了解与掌握语言的历史发展,也不可能懂得最发达的语言与最不发达的语言本身。因为将最发达的语言与最不发达的语言相互区别开来的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性与不同点,而不是二者之间的共同点与共同规定。生产也是这样,历史上的各个时代的生产之间也有些共同点与共同规定,这种共同点与共同规定通常构成生产一般。但任何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15。将一个时代的生产与另一个时代的生产相互区别开来的、决定各种不同生产特质的不是各种不同生产所共有的共同点与共同规定,而是它们各自具有的个性与特性。
上述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对历史事物与现象考察与分析的方法论,也适用于对价值观念的考察与分析,因为价值观念也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我们不妨仍以自由、平等、民主等被一些人视为具有普世性的价值观念为例加以说明,前面本文已就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究竟是一种历史性的价值观念,还是适于一切历史时代的普世性价值观念进行了澄清,此外则想进一步阐明,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要求即使是作为近代以来的一种历史必然性,也还是不能诉诸一种仅仅是抽象的理解与诠释,而应赋予其一种历史性的理解与诠释。自由、平等、民主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范畴,是对各种形式的自由、平等、民主共同要求的抽象,因而,它无疑包含着各种形式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共同点与共同规定。但我们对自由、平等、民主的历史诠释虽然不能忽视这些共同点与共同规定,但更应重视社会中具有不同的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的阶级对自由、平等、民主的各自不同的具体要求。资产阶级有自己的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而将二者区别开来的不是有关对自由、平等、民主范畴所包含的共同点与共同规定的认同,而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的要求。
还需指出的是,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和特殊的关系的理解上,马克思的历史观之所以一方面反对对历史中的事物与现象仅仅诉诸抽象的理解与诠释,另一方面又肯定对历史中的事物与现象进行抽象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如马克思在论及生产一般时所指出的,“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就在于忘记这种差别”16 (2) 。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普世价值”论批判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
[2]汪亭友:《“普世价值”评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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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川:《中华道统的当代承续——从批判普世价值开始》,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
[6]韩桥生:《道德价值共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
[7] 林晖:《断裂与共识:网络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与主流价值观构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1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4-44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3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0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1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56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
(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