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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澄清以威廉斯为代表的政治现实主义对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提出的“将政治规范视为应用道德”与“道德优先于政治”两个批判

作者简介陈肖生,哲学博士,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专长领域为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著有《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译著包括《罗尔斯论文全集》《万民法》等。研究成果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南京大学青年教师人文科研原创奖等。当前工作论题包括尊重与政治道德的基础、政治规范性以及社会正义等。

摘要:本文主要澄清以威廉斯为代表的政治现实主义对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提出的“将政治规范视为应用道德”与“道德优先于政治”两个批判,并分析两人如何完成确立自主的政治规范这一共同任务。在政治规范性问题上,罗尔斯接受道德在辩护意义上的优先性论题,认为解决政治规范性从何产生的问题必须诉诸道德概念。威廉斯则认为,政治规范性可以从政治的构成性特征中获得而无须诉诸道德规范性来产生或增加,这一路径有其内在不可克服的困难。罗尔斯的理论诉诸一种规范的政治人观念,为说明内在于政治的政治规范如何产生以及解决规范性来源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潜力的方案。

关键词:政治现实主义;政治道德主义;政治规范;政治自主性

 

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界中,政治现实主义(political realism)与政治道德主义(political moralism)两派理论家,以政治与道德的关系这个历久弥新的论题为核心,在有关道德在政治领域中的位置、政治规范是否只是道德规范的派生、政治规范的性质等一系列议题上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cf. Williams, 2005, pp. 1-17; Galston, pp. 385-411; Larmore, 2020, pp. 68-121)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道德主义者,承诺了厚实的平等、自由、自主、尊重等道德价值,并且将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分配正义的考虑引入了政治领域并置于一种优先地位,进而实现对政治现实的批判、改造和引导。(cf. Rawls, 2005, p. xxxvi, 10, 12, 134-137)而政治现实主义者认为,政治道德主义理论以理想的道德教条遮蔽了政治,这种观点不仅把外在于政治的抽象、普遍道德规范直接应用到政治领域,还认为可以超越时空地适用于所有社会,甚至要求道德的考虑无条件优先于所有其他考虑,这显然忽略了政治的自主性,罔顾了政治的可行性。

本文将聚焦政治现实主义的当代代表威廉斯与被视为政治道德主义的主要代表罗尔斯之间的理论交锋。和威廉斯一样,罗尔斯在其后期政治哲学著作《政治自由主义》中,至少在字面上都认同政治规范不能是一种应用道德。但威廉斯并不接纳罗尔斯对其理论立场的这种宣称,并认为罗尔斯在其后期正义理论构想中仍然带有政治道德主义的种种弊病。本文将分析威廉斯对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的批评哪些是合理的,以及罗尔斯是否有资源回应它们。同时,既然两人都认为政治规范不能是应用道德,那么他们均面临如何在政治领域内确立一种自主的政治规范并解决其规范性来源的问题。本文将分析两位理论家提供的方案,并在此过程中探讨何者更具合理性。

 

一、政治规范的性质与优先性

 

我们要讨论的政治规范并不是描述意义上的政治规则,而是包含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的原则、标准,凭此可判断某一政治制度或政治行为的正义或正当性,提出政治行动者应该做或不做什么,从而发挥规范指导政治社会和政治行为的作用。威廉斯明确认为,作为康德主义者的罗尔斯,他的《正义论》是将道德置于政治规范之前的“结构模式”(structural model)的典范。(cf. Williams, 2005, p. 1)但对于罗尔斯发生“政治转向”后的作品,威廉斯的评价就有点犹豫了。因为反对将政治规范视为应用道德,同样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及预示这种“政治转向”的一系列论文中明确陈述的主题。(cf. Rawls, 2005, p. xvii, 10, 12, 134-137; 1999b, p. 482)因此,威廉斯也承认,将道德置于政治之前的观点在罗尔斯后期著作中表现得不明显了,但罗尔斯仍然把在他的理论中体现政治规范的“正义的政治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称为“道德”的观念;同时罗尔斯在考虑正义观念的稳定性问题时,拒斥一种基于现实力量和环境情势的权宜协定,而主张一种建立在正当道德理由之上的重叠共识。(cf. Rawls, 2005, p. 11, 145)

因此,威廉斯对罗尔斯的后期政治理论仍然提出了批评,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应用道德问题,争论的是政治规范的性质。威廉斯认为,罗尔斯所谓的“正义的政治观念”只是在应用范围上自我设限不越出政治领域,但性质还是道德观念,这表明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仍然认同“政治理论就如同应用道德”。(cf. Williams, 2005, p. 2; 2014, p. 329)第二,道德优先于政治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建基于如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公平感等公民的“道德能力”之上,它不仅组织编排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各种政治理念,而且以严格的合情理性设立标准来框定什么可算作政治上能接受的伦理观念。这样,罗尔斯不仅在其理论内部将平等自由等价值排在其他政治考虑之前,而且在对正义观念的稳定性考虑中,他所讲的重叠共识不是对整全性学说进行历史和政治社会学考察后作出的妥协,而是一个道德性质的方案:即各种学说首先要符合合情理性的条件,其次要根据正义观念本身的道德根据来认可该正义观。威廉斯认为,这些都显示出,在罗尔斯的体系中,一种康德式的道德在延续,道德能量在正义的核心价值与各种理念之间传递,政治规范中包含的道德要求优先于利益、审慎、妥协这样的政治考虑,其道德标准的严苛性使得重叠共识实际上没有给那些对人们具有伦理重要性的整全性观念预留足够空间。(cf. Williams, 2005, p. 2; 2014, pp. 329-332)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这里关键是要澄清两人是如何理解“道德”的。威廉斯所讲的“道德”与“道德哲学”“伦理理论”基本同义,而与“伦理”“伦理考虑”等构成对比,它是伦理考虑的一个狭窄子系统,是伦理发展的现代特殊形态。威廉斯所理解的“道德”,与本文所讨论问题最相关的特征有三个方面:A.它用一套独特的、单薄的概念(诸如义务、正当、善好等)来回答“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苏格拉底问题;B.它企图使用一个普遍的、抽象的、理性的“阿基米德支点”来对各种厚实的、多样的、地方性的、基于个人内在视角的伦理考虑进行编排与评判;C.它将道德义务视为一种不可逃避以及优先重要的要求,压倒和超越了任何其他自我利益、德性、意义、情感、依恋或亲密关系的考虑。(参见威廉斯,2017年,第11-22、143、151-152、160-161、210页)据此,威廉斯反对将政治规范视为一种“应用道德”,就是想表明以单薄的、抽象的、系统的道德标准来评判各种厚实的、具体的、多样的政治考虑是不恰当的。道德考虑并不能直接成为在政治生活中强制人们做某事的充分理由,至少不能成为唯一的、优先的考虑。

而罗尔斯在其后期政治哲学中所说的“道德”是何意?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里提到:“正义的政治观念当然仍是一种道德观念(moral conceptions),但它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主题,也即针对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而提出的道德观念。”(Rawls, 2005, p. 11)在对这句话的注释中,他进一步补充道:“说一个观念是道德的,我的意思是,除其他东西外,它的内容是由某些理想、原则和标准赋予的;而且这些规范阐明了某些价值,在这里是指政治价值”。(ibid. , n. 11)但是,罗尔斯的这个解释实际上是模糊不清的。我们要追问,为什么一个观念通过理想、原则和标准阐明了某些价值,它就是道德的观念?这显然是一个过于形式化的说法。实际上,罗尔斯在其他地方对道德观念给出了一般性的定义:即不管道德观念的实质内容是什么,都包含了“正当、善和道德价值(moral worth)等理念”。(Rawls, 1999b, p. 286)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罗尔斯的想法是:说一个观念是道德的,是因为它的内容表达了实质性正当与错误的原则、善与恶的标准或有关人的道德价值、地位或品格的理想等等。这和我们一般意义理解的道德概念(moral concept)并无二致。

罗尔斯进一步认为,如果一种道德观念的范围(scope)涵盖个人行为、品格和德性、友谊、家庭、团体生活、政治甚至整个人类世界,那么它就是一种普遍的和整全性的道德学说,实际上就等同于威廉斯所说的“道德哲学”。因为,普遍的和整全性的道德学说意味着“它将所有公认的价值和德性都涵括于一个相当精确的阐述体系中”。(Rawls, 2005, p. 13)而如果它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领域,它就是一种政治观念或政治道德。罗尔斯反复重申政治观念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是因为这种政治观念在政治领域阐明了适合该主题的正当原则、正义标准和道德人理想。如此,我们才能合理地理解罗尔斯所说的:正义观念要成为一种道德观念,就必须包含它自己内在的规范和道德理想。(cf. ibid. , p. xlii, xlv)罗尔斯在多个地方详细说明了政治观念的内容:包括一种自由平等、合乎情理地为共同生活条款彼此作辩护的公民理想,正义原则及其包含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机会平等、关于收入与税收分配的理想,以及安全、国防、总体福利、公民德性等等。(ibid. , p. xlii, 224, 453)适用于政治领域的政治道德观念和普遍整全性的道德学说,共享了由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本身所蕴含的正当、良善之意,“两者的区别是范围上的差别”。(Rawls, 2005, p. 13)

但罗尔斯又特别强调“政治价值不是道德学说(moral doctrine)”(ibid. , p. 452),两者实际上有一个比“范围上的差别”更深刻的区别。罗尔斯这里所讲的“道德学说”专指整全性道德学说,它们不能直接进入政治领域指导政治行为,这与人们在这些学说上存在合理多元分歧有关。若政治规范只是某些人认可的道德学说的派生和应用,并借由公共权力强加给那些对该道德学说有合理分歧的公民,这在罗尔斯看来是不尊重公民自主形成其好生活观念能力的表现。罗尔斯在人们有合理分歧的整全性道德学说与公共政治道德观念之间加了一个过滤标准—“相互性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ciprocity)(ibid. , pp. xlii-xliii, 49-50),它要求适用于政治的道德观念必须要获得合乎情理的公共辩护,并且可被合乎情理的公民接受。因此,虽然罗尔斯认为整全性道德学说和公共政治道德观念均属于规范的道德概念范畴,但前者对道德价值来源的设想可能依赖某种形而上学的、宗教的、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因而无法满足相互性标准,不能直接用来指导政治生活。概言之,在理解罗尔斯的理论时,要区分他所讲的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普遍整全的道德学说和政治道德观念。

在前述概念得到澄清的基础上,我们看到,当“道德”指涉威廉斯的“道德”特征A时,罗尔斯所讲的适用于政治的根本规范也即正义观念的确是道德的,因为罗尔斯使用了正当、善好等概念。当涉及威廉斯的“道德”特征B时,我们要看到,罗尔斯的确希望其正义观能够确立一种超越个人视角为政治讨论提供公共基础的政治观点(point of view)。然而,虽然它是超越个人的,但并非一种与政治实践完全无关的、外在的观点,而是“来自某处”的观点。皆因正义观念建基于民主社会政治文化中蕴含着的自由平等公民观念、公平合作的社会观念。(cf. Rawls, 2005, pp. 15-17, 116)威廉斯实际上也认可,正义是一个介于单薄和厚实之间的概念。(cf. Williams, 1995, p. 234)这样一来,如果依据道德的特征B,威廉斯要反对的是普遍的、抽象的“阿基米德支点”不应当压制从个人的、本地的视角出发的伦理考虑的话,那么罗尔斯显然是赞同的。因为罗尔斯认为,政治的道德观念包含它自己内在的规范和道德理想,需要公民依照相互性标准通过公共辩护而自主地制定。虽然其正义观念仍属于前述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范畴,但并没有承诺如康德主义、功利主义那样普遍而又整全的道德学说。罗尔斯没有认为其正义观依赖这样的整全性的学说—它们在政治领域之外已经获得了精致且体系化的制定,然后应用到政治领域,所有其他政治考虑都据此排序,而与其相冲突的考虑悉数被排除。因此,我们可以说,并不能仅仅因为罗尔斯说他的正义观念是道德的,就直接推断他把政治规范看作威廉斯的道德特征B意义上的“应用道德”。罗尔斯既可以承认“正义的政治观念”性质上是“道德的”,但同时又认为不能将这种正义观“理解为只是一个普遍道德观念在社会基本结构上的应用,仿佛这种结构只是那种道德观念所应用到的又一个情景一样”。(Rawls, 1999b, p. 390)至于威廉斯在C意义上理解的“道德”,涉及我们接下来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道德优先于政治的问题。对这里的“优先性”的第一种理解是不同来源的规范性位阶之争:即在政治领域中,来自道德的规范性是否总比其他来自工具、审慎、认知的规范性优先,尤其是比威廉斯认为来自政治本身的规范性更优先。威廉斯认为,在罗尔斯的后期理论中,政治规范首要考虑的仍然是道德正当,这压制了政治领域中诸如利益、审慎、权力、冲突、政治生存等其他影响政治行动的考虑,这是将道德置于政治之前的“结构模式”—道德设定条件以限制政治可以正当地做什么。(cf. Williams, 2005, pp. 1-2, 12)该问题在罗尔斯理论中可能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政治价值中,自由价值优先于罗尔斯自己承认的其他政治价值,诸如安全秩序、总体福利、经济效率与共同善等。但是要看到,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对自由优先性设定了限制,自由不因为体现道德正当性就具有无条件的和普遍的优先性,而是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基础上,对那些视保障和发展两种道德能力运用为最高阶兴趣的公民而言才是成立的。(cf. Rawls, 2005, pp. 296-298)这是罗尔斯对正义观念优先性和普遍性的主动限制。第二,在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的关系上,罗尔斯明言“政治的善,无论它有多么重要,并不总是能一般性地压倒那些可能与之相冲突的超验价值(某些宗教、哲学和道德价值)。我们没有主张过这样的理念”。(Rawls, 1999b, p. 471)这是由于政治自由主义将自己的规范性基础以及指导范围仅限于政治领域,它已经失去了回答“政治价值是否总能压倒非政治价值”这个问题的规范力量。因此,罗尔斯并没有认为,体现道德正当性的政治价值无论如何都应该优先地击败其他非政治性的考虑与承诺。

不过,一旦我们从罗尔斯理论内部跳出来,观察其整体及边界,就会发现威廉斯的批评仍有力量。罗尔斯在后期仍然延续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Rawls, 1999a, p. 3)的思路,认为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提供如“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的正义观念作为社会的中心结构,使在诸多重要伦理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学说围绕其形成共识。(cf. Williams, 2014, pp. 328-329)罗尔斯坚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与威廉斯认为“首要政治问题”是秩序、保护、安全、信任以及合作条件,两者背后的问题意识有着根本不同。(cf. Williams, 2005, p. 3)罗尔斯似乎已经预设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存在,剩下的唯一问题是如何找到一种正义的制度作为社会的根本规范,完全没有考虑正义计划之前的社会秩序应该如何建立,以及正义计划在一个地方施行的政治前提条件、正当资格等问题。(cf. Larmore, 2020, p. 78; Simmons, p. 302)同时,在政治理论的边界上,为了达成合理共识以合情理性排除那些没有被驯化和自由化的学说,罗尔斯不仅没有对政治生活中的冲突和多元的深刻性进行反思,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国家如何应对人类频繁出现的暴力和狂热等非理性状态的有用信息。(cf. Williams, 2014, pp. 330-331; Sleat, 2013, pp. 73-74)这样,罗尔斯的理论既没有处理政治秩序何来的问题,也没有回答社会失去了基本共识后应该如何处理政治冲突的问题,这使得他的立场离一些认真对待上述问题并因此提出的“自由主义的现实主义”(liberal realism)的立场都尚有距离,更不用说威廉斯的政治现实主义的立场了。(cf. Sleat, 2013, pp. 132-174)

道德对政治的优先性问题中对“优先性”的第二种理解,是所谓的“道德的辩护优先性”(the justificatory priority of morality)论题:即主张要对一种政治秩序进行政治正当性辩护,必须诉诸道德价值,才能使得该政治秩序区别于以力强制。(cf. Eva and Möller, 2015, p. 229; Lamore, 2020, p. 93, 106-107)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比前述规范性的位阶之争更为基础,因为前者指向的是政治具有可辩护的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即要求必须诉诸道德价值和理念;后者讨论的是来自道德价值的规范性与来自其他源泉的规范性的地位优先次序的问题。在对政治规范性的辩护中,可能有些理论家承认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这一必要前提,即认可必然要诉诸道德理由,但不认为道德理由压倒或总是压倒其他理由。(cf. Eva and Möller, 2015, pp. 229-230)鉴于罗尔斯不断强调政治观念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观念,公民拥有道德人格、能力和动机,重叠共识的目标与根据也是道德的,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罗尔斯是认可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的。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其后期的正义的政治观念“不是以一种错误方式成为政治的”(Rawls, 2005, p. 142),也即避免该政治观念的内容成为现实政治势力的直接映射。同时,笔者相信威廉斯的现实主义是分享罗尔斯的这个关切的。因为威廉斯不想为一种简单承认一切权力现状的粗俗的权力现实主义辩护,因此他明确提出“强力无法推出正当”(might does not imply right),胁迫的权力不能证成其自身的使用,这是政治世界少数真理之一。(cf. Williams, 2005, pp. 5-6,135)

不过,虽然威廉斯可以分享这种关切,但不等于他必定要和罗尔斯一样通过采纳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来回应这种关切。这就涉及威廉斯政治现实主义一个非常激进的立场,他实际上否定所谓的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认为无须诉诸前述的道德价值或道德理由便能够表明有一种独特的、全然产生于和内在于政治本身的规范,据此内在规范就能使得政治区别于单纯的强力支配,从而合理地阐明政治正当性这一理念。这正是我们接下来要重点分析的内容。

 

二、源自政治本身的规范:威廉斯方案的困境

 

前一节讨论表明,威廉斯和罗尔斯都认为,政治规范不应是完全外在于政治的普遍的、抽象的道德规范的派生物。但这样一来,两位学者都将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评价政治的规范,如果不源于更高的道德体系,其根源在哪里?威廉斯认为,对于政治或者每一个政治体而言,最普遍的和低度的政治规范就是“基本正当性要求”(basic legitimation demand):即国家必须就其统治向在其权威支配下的每个受治者提供对他们而言可接受的、讲得通的辩护。(ibid. , pp. 4-6)对基本政治规则作出这样的界定,自然会引起一个疑问:它过于形式化以致无法提供任何规范标准。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威廉斯就面临着解释“基本正当性要求”自身规范性来源的任务,他给出了如下有争议性的回答:

也许有人会问,基本正当性要求本身是不是一个道德原则?回答是:即使是,它也并不代表一种优先于政治的道德。这种主张是内在于政治这种东西(such a thing as politics)的,尤其是因为它是内在于政治领域那里存在着首要政治问题这一事实。(Williams, 2005, p. 5)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基本正当性要求是内在于政治这种东西的”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了阐明威廉斯的思想,我们在这里可以引入罗尔斯的一个区分,也就是一种人类实践活动本身与归入这个实践的具体行为之分。(cf. Rawls, 1999b, p. 20)前者对应的是威廉斯所讲的“政治这种东西”,后者指的是政治领域中的具体运作和行为,如国家强制力的运用。那么,威廉斯能否合理说明评判政治具体行为的标准内在于政治这种实践活动本身这个想法?根据笔者对威廉斯的理解,他认为“政治”是一种区别于战争、纯暴力支配、恐怖统治的独特人类实践,我们可以把他所讲的政治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构成性特征归纳如下(cf. Williams, 2005, pp. 1-11, 135):一是关于政治的主题规定。政治以解决秩序、保护、安全、信任和合作条件为首要问题,放任或制造这些问题如发动战争的行为,不符合政治之主题。二是政治的关系规定。威廉斯认为,政治关系不是战争、奴役行为中的胜者与俘虏、强制与屈服的关系,而是“A强制B且声称B的反抗是错误的”。(Williams, 2005, p. 6)这里A说B是错误的并非指一种道德的错误,而是指B没有合理认识到对他进行约束的举动,是解决政治首要问题所必须的。A如果声称将B纳入一种政治关系,他就面临一个任务,必须使得自己与B满足政治的关系规定,而这要求政治权力要提供理由来为自己辩护,从而创造出国家与公民之间“统治权利—服从义务”的关系。强制一些人而又不给出任何讲得通的解释,例如对待外邦战俘,就不是一种政治关系。

政治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上述构成特征,为评判社会中出现的支配与被支配活动能否归入政治这种实践或者归入这种实践的具体行为表现得如何提供了最基础的标准。国家要与被强制的人进入政治关系,就要使得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满足政治关系的规定,这要求国家必须就其行为向治下每个人提供辩护;而辩护的关键就是合理解释国家权力的行使为什么及如何是在解决政治的首要问题,从而使得统治行为符合政治的主题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对威廉斯宣称“基本正当性要求”是“内在于政治这种东西的,尤其是……内在于政治领域那里存在着首要政治问题这一事实”的合理理解。这样,威廉斯的“基本正当性要求”,就其作为评价政治这种人类实践活动中具体统治行为的原则而言,它的确是先于和外在于国家具体统治行为而获得确定的。但“基本正当性要求”的确定,却不需要先于和外在于政治这种人类实践活动本身。由此,威廉斯认为自己从政治这种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中获得了一种规范,尽管它超越归入这种实践的具体政治行为,但可以用来评价这种具体政治行为。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规范不是源自外在于政治的道德学说,而是内在于政治实践本身的。威廉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政治的自主性:即规约政治这种活动的根本规范是以政治活动本身特征为源泉的,而不是外部强加的。

威廉斯从政治的构成性特征产生政治规范的思路,对后来的政治现实主义理论家产生了巨大影响。若威廉斯的这一努力要获得成功,他就需要完成两个目标,一要说明所产生的规则的确是包含规范性力量的政治规范;二要说明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政治规范性,它不是来自于政治领域之外而又对政治具有先在权威的道德规范,以实现政治现实主义的政治自主理想。第一种为威廉斯上述工作进行辩护的思路,是将威廉斯的“基本正当性要求”所具有的政治规范性,看作源于道德的,但认为它要能在政治领域真正发挥规范政治行动者的作用,就必须具体化且得到修改,使其与政治的构成性特征一致。(cf. Sleat, 2016, pp. 252-253, 260-263)政治的构成性特征是使得一些源自道德的价值和规范得以成为政治价值并最终构成政治规范的“过滤器”。该思路的优点是易于实现上述工作的第一个目标,认为“基本正当性要求”这个规则的规范性来自道德价值或规范;但难以完成第二个建立一种独特的政治规范性来实现政治自主性的目标。因为它承认政治价值与道德价值在规范性源泉上的同构性,只是由于应不同领域进行修订使之得以适用,而这一点是大部分政治道德主义者都可以接受的。(cf. Maynard and Worsnip, pp. 761-762; Eva and Möller, 2022, pp. 441-443)

第二种辩护思路,将威廉斯“基本正当性要求”所具有的政治规范性看作一种工具规范性(instrumental normativity)。这种思路认为,无论我们的追求和目的是什么,都必须把解决政治的首要问题诸如安全、秩序、信任和合作作为前提条件。而在解决政治首要问题的诸多工具手段中,单纯的暴力与支配是无法达成目的的,运用它们来解决政治首要问题是不理性的,因为它们更多地是在制造这些问题。但这种诉诸工具规范性的辩护思路,是否有助于威廉斯达成上述第二个目标仍然存在疑问,因为有理论家认为,工具规范性只是“传递”了来自目的的规范性,手段和工具本身并不能重新创造出独立的理由。(cf.  Maynard and Worsnip, p. 779)更重要的问题是,即使将威廉斯所讲的解决“首要政治问题”看作政治无争议的基本目的,在达成这些目的的手段中,工具规范性也没有确定我们必须使用哪一种。然而,威廉斯却明确拒绝认为所有能够解决“首要政治问题”的手段—如有待辩护的强制性权力基于虚假意识所制造的服从—都是可以接受的。(cf. Williams, 2005, p. 6; Eva and Möller, 2022, pp. 440-441)因此,这种思路对于达成第一个目标也成问题。

为继续解决第二种思路存在的问题,第三种思路在第二种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诉诸一种认知的规范性(epistemic normativity)。这种思路认为,为了解决“首要政治问题”,保持稳定及维持合作,政府不能仅仅依靠强制,而是要让人们自愿地相信这些机构有权利进行强制。这是一个关于政治的普遍事实,由此会产生一种认知的规范性,排除那些与此不符的要求。(cf. Burelli and Destri, p. 409)鉴于政治这种人类活动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国家与政府如果不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辩护,并被统治者接受为“讲得通”的,那么政府就无法确保能解决政治的首要问题,这是一个事实真理,任何政治理论都不能忽视或误解这个事实。这样,威廉斯似乎可以顺利地导出他的“基本正当性要求”。

对于第三种辩护思路,最严重的问题是,认知规范性不能提供我们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政治规范性中期望获得的东西。诚然,我们可以承认国家需要提供一种对受治者而言讲得通的辩护,政治才能正常运作以解决“首要问题”这一事实,也可以同意认识到这一事实要求我们坚持“基本正当性要求”。但这似乎是解决“权威”的事实存在的问题,而并非对国家或政府进行“正当性”评价的问题。(cf. Larmore, 2020, pp. 92-93, 96; Maynard and Worsnip, p. 784)威廉斯的支持者可能认为,这只是预设了政治的规范性需要诉诸道德来提供或增加这种政治道德主义者的成见。但很明显,威廉斯自己也认为,即使政治的规范性不需要诉诸外在的道德学说来提供或增加,事实以及由事实产生的认知规范性对于政治现实主义提倡的规范性是不充分的。国家讲某些“正当性故事”使得人们接受其为讲得通的,确实有助于解决“首要政治问题”,但这个过程可能是国家通过非强制手段影响人们的观念而形成的“适应性偏好”,威廉斯显然希望在此事实之外找到一个类似“批判理论原则”这样的支点来批判这种现象。(cf. Williams, 2005, p. 6)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可以承认政治的长久稳定需要人们自愿合作是一个普遍事实,那么也要承认政府总是利用各种措施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服从观念的形成也是一个普遍事实。但是,认知的规范性没有提供进一步评价这些不同事实的准则,也无法解释威廉斯的“批判理论原则”为什么反对后一种事实。查尔斯·拉摩尔(Charles Larmore)还指出,如果有人想主张说威廉斯是一个“内在理由”支持者所以他并不反对人们“适应性偏好”在辩护中的正当地位的话,这是不合理的。(cf. Larmore, 2020, p. 97)因为,威廉斯强调个人的行动理由要经由一种合理的慎思过程与其“主观动机集合”相关。这里的“合理慎思”包括持有正确的事实信念以及正确的推理,人们显然有可能错误地认为国家所讲的“正当性故事”是讲得通的,威廉斯并无理由要无条件接受这一点。(参见威廉斯,2007年,第146-150页)

概言之,威廉斯诉诸“政治”构成性特征来提供一种独特政治规范从而表明政治自主性的努力,其根本困境在于:一方面,他不希望和那些主张现实政治的“权宜协定”理论家一样,任由政治规范完全取决于现实政治势力斗争的结果,而是试图提供一种反对“强力即正当”“存在即合理”的有批判性的政治规范;另一方面,他的理论也不同于政治现实主义者朱迪丝·N.施克莱(Judith N. Shklar)提出的“恐惧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 of fear)。虽然施克莱也反对政治道德主义的乌托邦,认为防止被物理性的残酷对待是政治首要避免的恶,但她仍然认为对自由主义的政治规范的论证,需要将避免残酷对待与人的自由及尊严等道德价值关联起来。(cf. Shklar, pp. 11-12)若威廉斯采纳这一进路,他追求的独特的政治规范性与政治自主性又受到了损害。综上所述,威廉斯从政治的构成性特征产生“基本正当性要求”,无论将其理解为哪一种规范性,总是不能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目标。

 

三、根植于政治人观念的规范:罗尔斯理论的启示与限度

 

在本节中,我们来考察罗尔斯关于政治规范来源以及实现政治自主性的构想方案。为了评价罗尔斯的理论,我们预设和上一节类似的两个问题:第一,罗尔斯的政治规范是如何产生的,在什么意义上包含规范性力量的政治规范?第二,如何确保这种政治规范的独特性从而实现政治的自主性。

罗尔斯采纳了一种政治建构主义的观点来说明政治规范的产生。政治建构主义并没有像康德道德建构主义那样,宣称此建构程序制造或产生了这些道德或政治原则,而是主张正义原则的内容可以作为一种建构程序的结果而被展示、呈现出来。具体而言,政治建构主义以潜在于自由民主社会公共文化中的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以及一种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作为建构的基础观念,通过合理设定建构程序体现这些观念的要求,展示了一种符合这些要求的政治价值的合理排序,也即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政治正当性原则、公共理性准则等这些规范也被认为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之上。(cf. Rawls, 2005, pp. 105-110, 137, 225-226)

通过政治建构主义,罗尔斯和威廉斯一样,不需要从一种已然制备好的道德体系推衍出政治规范的内容。根据政治建构主义的理念,无论是政治正义原则、政治正当原则还是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准则,这些政治规范对涵括于其中的政治价值如何排序以及这种排序是否合理,并不取决于外部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由整全性学说在后面操纵的,而是如政治建构主义核心程序原初状态所展现的那样,它可以被看作合乎情理的、自由平等的公民彼此间的合理同意的结果,也就是满足我们前面提到的相互性标准的结果。这就使得罗尔斯能够说:政治规范的确定,是根据人们共享政治生活的理念—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公平合作的社会理念—来加以确定的。(ibid. , pp. 11-14, 98-99)这再一次表明了罗尔斯的政治规范并非整全性学说在政治领域的应用,也是罗尔斯意义上的政治自主性的最重要体现,或者用他的术语来说是实现了一种“学说的自主性”(doctrinal autonomy)。(ibid. , p. 98)这是罗尔斯对上述问题二给出的答案。

政治建构主义强调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的区别,在使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呈现为一种自立的观点的同时,在说明其规范性来源方面也有其代价。对于把康德的道德哲学看作一种建构程序的理论家而言,绝对命令程序体现了诸如理性行动者的实践同一性或者多元行动者的共同推理等实践理性活动本身的特征,这个程序在产生客观的道德原则的同时,也解决了其规范性来源的问题,即最基本的道德的要求来自维护人作为一个理性行动者本身的要求。(cf. Korsgaard, pp. 128-130; O, Neill, pp. 206-218)罗尔斯既不认为存在一般而论的实践理性观念或者具有普遍效力的理性行动者这样的理念,也不认为其正义原则源于这些观念和理念,因此他无法像康德主义者那样主张,作为建构结果的原则的规范性源于理性行动者得以构成行动者的根本准则中。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本身只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的观点,而非关于正义观念规范性来源及其辩护的观点。当然,罗尔斯也并没有像威廉斯那样说,政治规范性是内在于“政治”这种东西本身的。因为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只具有非自愿进出和存在强制性权力的两个事实性特征,从这两个事实特征无法产生任何实质性的规范性力量。

转而,罗尔斯认为,其正义原则的规范性源自公民经过反思平衡后对正义原则的接受,且这些公民被限定为组织有序社会中合乎情理以及理性的、共享作为建构基础的政治人观念的人们。(cf. Rawls, 2005, pp. 8-11, 119, 137, 386-389)具体而言,罗尔斯把“成为理性而又合乎情理、自由而又平等的公民,并追求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进行合作”的欲望,称为一种“观念依赖型欲望”(conception-dependent desire)。(ibid. , pp. 83-84)追求实现这种欲望的公民们想要知道:他们的社会基本结构根据什么原则有序地组织起来、他们的政治行为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规导,才符合这样设想的政治人观念的高阶利益—保护和发展善观念及正义感这两种道德能力?公民们对正义原则进行考察,在经过一个反思平衡过程后,如果他们根据前述政治人观念能够认可该正义原则,那么这些正义原则就被认为对指导他们在社会中开展正义合作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力量。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认可接受都能产生规范性,那么为何公民们的认可接受就可以产生规范性?这里的关键是罗尔斯并不是指现实中无论什么样的公民的事实接受,而是指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合情理的接受。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公民的自由、平等观念都并非纯形式概念。自由的公民是指,公民作为可独立于特殊善观念、对自己目的负责的以及作为各种有效力主张的自我认证的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 of valid claims)的人。平等的公民,是设想公民都拥有善观念及正义感这两种道德能力,使他们在所要求的最低程度上成为能够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重要的是要看到,这里的公民观念本身是道德的观念,我们第一节分析过罗尔斯所说的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的涵义,从前述介绍中也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公民观念的内容包含了道德正当的标准与理想。因此,公民们在自己的反思平衡和面向彼此的公共辩护中,考虑接受或修改正义原则所依据的是这种观念中包含的规范内涵。罗尔斯认为:“正义观要成为一种道德观念,就必须包含它自己内在的规范和道德理想。”(Rawls, 2005, p. xlii)很明显,正义观念内在的规范和道德理想,就来自公民们在反思平衡中诉诸的政治人观念中包含的规范内涵。这样,如果公民们认为作为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结果呈现出来的正义原则体现了政治人观念的规范要求,而公民们又被认为共享了政治人观念的规范内涵,那么这些正义原则对公民们的规范性力量就不言而喻了。

那么,罗尔斯理论依赖的这种规范性基础,是一种和道德规范性不同的、独特的政治规范性吗?以及因此确保了政治自主性的实现吗?笔者认为,罗尔斯对此的回答是:它不是一种与道德规范性不同的独特的政治规范性,但并不妨碍政治的自主性。如第一节所述,罗尔斯承认道德的辩护优先性论题,即对政治规范性的寻求与辩护,诉诸道德价值和观念是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我们看到,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合乎情理以及理性的、自由而又平等的公民们经过反思平衡对正义原则、政治正当性原则等政治规则的合理接受,是这些政治规则的规范力量来源,但这里的政治人观念的内容的确包含了道德正当的标准与理想。这样自然就会带来一个疑问:罗尔斯通过政治建构主义实现了一种“学说自主”意义上的政治自主性,即政治规范在内容方面独立于外在政治的整全性道德学说的要求;我们现在又主张说,罗尔斯的理论承认其规范性来自于作为建构基础的公民观念的道德内涵,那么,后者为什么不会损害前述意义的政治自主性?

有三个理由需要我们注意:第一,从概念上看,政治人观念虽然属于第一节界定的一般而论的道德概念,但其范围和主题仅限于政治领域,阐明了适合该主题的正当原则、良善标准和道德人的理想。罗尔斯将这样的道德观念也称为政治的观念以及规范的观念,因为它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公民寻求一种公平合作社会的政治道德理想。(cf. ibid. , p. xxxvi, xxxix, xlii-xliv, 29-35)在罗尔斯看来,政治与道德是一个范围上的区分,当道德正当考虑为专门关注政治的主题时,就是一种内在于政治的道德,这一点是威廉斯在他那个让步式回答中似乎也倾向于承认的观点。(cf. Williams, 2005, p. 5; Eva and Möller, 2015, p. 227, n. 69)因此,根据内在于政治道德理想制定的政治规范并不会妨碍政治的自主性。第二,如果说概念范畴只是一个形式定义问题,那么接下来还有一个实质性的理由。政治人观念,不仅在概念范畴上属于政治道德,对它的提取和诠释工作是从“民主思想内部”开始的,整全性道德学说并没有起任何作用。(cf. Rawls, 2005, p. 18, 100-104; 2001, pp. 86-87)而且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规范性辩护很大程度依赖设定人们对政治人观念的共享,是一种面向内部人的辩护。(cf. Quong, p. 159)罗尔斯对政治人观念的这些特征的设定,反而回应了威廉斯所谓的政治规范需要承认历史性、面向此时此地的实践以及“赋予独特的政治思想以较大自主性”的要求。(Williams, 2005, p. 3)第三,罗尔斯认为,政治自主性不是靠一种完全不同于道德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来支持和保证的,而是取决于公民们能否根据一种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都能接受的公平条款来规制他们的公共生活。(cf. Rawls, 2005, p. 98)这种政治自主性与符合相互性标准的政治规范有关,至于这些规范内容及其规范性基础中包含的价值是属于一般而论的道德范畴还是政治范畴,罗尔斯认为无须区分,或者可以说既是道德的也是政治的。重要的是,政治规则能通过反思平衡获得所有合乎情理的公民的相互认可从而获得规范性,而整全性道德学说是无法通过这种检验的。这样,我们再一次看到公民间相互认可性标准的重要性,它排除了整全性道德学说作为政治规范,因而罗尔斯就无须像威廉斯那样特别预防整全性道德学说对政治自主性的威胁,也不必认为政治规范性要排他性地全部产生于政治的构成性特征。

当然,从威廉斯的政治现实主义角度看来,罗尔斯关于政治规范性来源及政治自主性的构想也的确存在一些局限。虽然政治人观念提取自社会公共文化的事实,并不会使得罗尔斯的政治原则的规范性受制于现实公民的事实赞同,但罗尔斯对政治规范性来源的构想,的确限制了其政治规范的普遍性和适用范围。因为假如承认政治现实主义者所讲的分歧的深刻性,即不仅人们在整全性学说上有分歧,而且在正义和正当观念上也会有分歧,那么罗尔斯必须承认,即使是合乎情理的人在自由民主社会的成功政治实践基础上经过反思也不一定会赞同这种政治理想。因此,第一,在西方民主社会内部,罗尔斯应该承认政治自由主义规范性基础的派系性。第二,在推广到这类社会外部其他类型的社会时,其他社会人们当然可以思考上述实践理性观念中包含的道德根据,但反思的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因为对于何为合情理的人的具体内涵的设定,要根据不同社会的政治文化来理解。正如威廉斯指出的那样:以美国历史经验为基础的构造的政治规范,难以作为一种秩序与正义体系,满足解决不同类型社会面对不同道德或宗教问题建立的一种合理政治秩序的需求。(cf. Williams, 2014, p. 331; Sleat, 2013, pp. 71-79, 132-149)对于第二个政治规范向外推广的问题,罗尔斯在《万民法》中作了恰当的处理。他认为政治人观念的合情理性、正派性(decency)和理性(rationality)这三个规范性理念的标准不是推导出来的,而是在每种情形中列举和设定的。相应地,政治建构主义也可以根据不同主题在不同的政治人观念的基础上建构不同的正义与正当原则。(cf. Rawls, 2001, pp. 86-87)但对于第一个问题,如很多理论家指出的那样,罗尔斯对在民主社会内部如何对待根本上不认同上述公民与社会观念的现实问题论述得较少,而这是罗尔斯理论构造本身要求他应该要处理的现实问题。(cf. Larmore, 2020, pp. 166-170; Quong, pp. 137-160)这些其实都是政治现实主义不断提醒政治道德主义需要注意的政治规范的历史性与本地性问题。

罗尔斯基于民主社会公共文化对自由平等公民这种政治人观念的说明,是充满合理分歧的,我们也从政治现实主义的角度指出了其局限性。但我们在此无需为罗尔斯的这种比较高度的政治人观念作辩护,因为对政治人观念实质内容的构想是更高标还是更低度,并不影响这种解决政治规范性产生与实现政治自主性的一般策略:以政治人观念和社会观念作为基础,通过政治建构程序产生体现这种观念要求的政治规则,再诉诸如此构想的公民经过宽泛的反思平衡的同意来赋予其规范性,最终以这样的政治规范规约政治生活并实现政治自主性。如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示范的那样,这个一般策略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社会。虽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民主社会使用的政治人观念是比较高标和特殊的,但是可以变得更低度和更普遍。(cf. Roberts, pp. 62-80)这样,不同社会就可以使用厚薄不同的政治人观念作为政治建构的基础观念,既解决了政治规范到底从哪里汲取规范性资源得以产生的问题,又响应了政治现实主义提出的政治规范应具备自主性、历史性和本地化的要求。实际上,如果我们放弃对威廉斯方案作比较激进的解释,即放弃要求一种全然不同于也不来自道德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并且认真对待他说的“基本正当性要求本身是不是一个道德原则?回答是:即使是,它也并不代表一种优先于政治的道德”(Williams, 2005, p. 5)这句话,那么威廉斯似乎也可以接受包含于政治规范中的道德资源。如罗尔斯的方案表明的那样,这种道德资源来自对政治人观念中的道德人格、道德能力和道德心理的设定。

如果将罗尔斯这种一般策略应用到威廉斯的方案中,那么我们要问的是:威廉斯对政治的最低度理解—反映在其对政治独特主题和关系的界定中—到底要求一种什么样的政治人观念?我们基于前述分析,尝试性地推论出一个答案:给定威廉斯对于政治首要主题和关系的定义是合理的,威廉斯需要捍卫的是一种有基本需求要获得恰当满足,同时又是社会性的、能响应理由的政治人观念。这样才能说明秩序、安全和合作对这样的人的重要性。而且,威廉斯要求国家应对其治下之人给出辩护,对于辩护过程,他援引的“批判理论原则”表明:如果人们对国家在辩护中给出的正当性故事的接受,纯粹是由那个需要被辩护的强制力产生的,那么国家权力的行使就不能算作正当的。(cf. ibid. , p. 6)因此,我们可以恰当地将此辩护理解为一种人们要求理由和给出理由的活动,尽管这种理由可以理解为威廉斯所偏爱的“内在理由”,并且因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改变。罗尔斯自己也认为,上述这种人的观念非常低度普遍,“自古代世界起,人的概念在哲学和法律中都被理解为可以参与社会生活或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Rawls, 2005, p. 18)这种更低度的和更普遍的政治人观念的规范内涵只不过是能动性和社会性的两个基本方面要求的结合,以这样的政治人观念为基础,既能减少政治现实主义对于“应用道德”的疑虑,同时又能提供它所需要的规范性。人们对此基本的政治人观念还会有分歧吗?诉诸有分歧的理念不是会违反现实主义立场吗?分歧肯定会存在,但正如拉摩尔指出的那样:“没有任何政治观念,能够获得有关人类善或生命意义的每一种观点的赞同,即使是渴望尽可能地容纳其他观点的政治自由主义亦是如此”。(Larmore, 2015, p. 85)如果要使政治规范性得以产生,那么负载了规范内涵的政治观念与原则,总会坚持一些东西而排除另一些东西,不可能像威廉斯原方案那样通过将之设定为属于政治这种东西本身而消解所有分歧。

 

四、结语

 

威廉斯的政治现实主义以及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代表了当代政治哲学肯定政治自主性、从政治自身出发理解和评判政治的努力。这种政治自主性的抱负挑战了有关道德与政治关系的传统看法,甚至引发了一种对马基雅维利式的不道德政治的担忧。但是,罗尔斯和威廉斯实际上都主张政治是要接受规范标准评判和规约的人类实践活动。这样一来,有政治自主性的抱负的政治哲学理论,都将面临在不诉诸外在于政治的道德学说的前提下,在政治领域本身之内说明政治规范的产生及其规范性来源的问题。威廉斯反对以构造现代道德哲学体系的方式来设想政治规范,捍卫内在于政治的考虑的优先性,为此他从政治的构成性特征中把一种不同于道德规范的独特的政治规范推导出来。我们已经论证表明,这种方案内部是不自恰的,因为一种政治规则,无法既完全从政治这种活动的构成性特征中产生,又具备反对“强力即正当”的强有力的规范性。罗尔斯式的诉诸政治人观念的方案,是一种既可确立政治自主规则又能顺利产生规范性的有潜力的思路。因为政治人观念是政治社会中公民对自我政治身份的规范理解,它不是外在于政治的。同时,规范性问题是一个第一人称问题,是那些面对政治权力施加的各种要求的公民提出的“我为什么应当同意这些政治规则”的问题。就此而言,罗尔斯的方案认为,政治规则的规范性源自按某种方式设想的政治人经过反思平衡后对规则的接受,是一个在正确方向上的答案。当然,政治人观念不是抽象的、固定的,而是可以基于不同社会政治文化中人们深思熟虑的政治信念作或厚或薄的诠释,这满足了政治现实主义提出的政治规范应该具备历史性和本地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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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24年第5期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微信公众号202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