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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鸣

【王雨田vs王路】评唯演绎主义的归纳观

 

逻辑学中怎能没有归纳逻辑

——评唯演绎主义的归纳观

王雨田

 

近几年来,李小五、王路同志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或著作,就什么是逻辑、什么是正确的逻辑观,何谓现代逻辑、现代归纳逻辑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据此,他们认为归纳不是逻辑,只能是方法,特别强调唯演绎主义、唯形式化的逻辑观。本文认为唯演绎主义不仅是片面的,而且也是背离时代要求的。

由唯演绎主义必然地得出的首要结论就是归纳不是逻辑,只有演绎才是逻辑。

在哲学史、逻辑史和科学史上,经验论与唯理论之争、归纳主义和演绎主义之争已延续了几个世纪。虽然片面偏激之见难免,但人们还是逐步取得了共识。恩格斯的一段名言反映了大多数人的这种共识:“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8页)在归纳是不是逻辑的问题上,中外逻辑界一般认为,亚氏(亚里士多德)不仅研究了演绎推理,也研究了归纳推理;亚氏对归纳是不是逻辑,虽没有明确表态,但他对演绎也没有使用逻辑这个学科用语。根据亚氏学生的理解,它们都是“工具”。后来到了培根、穆勒,建立了归纳逻辑,而不限于归纳方法了。

但是,唯演绎主义的影响还是存在的,例如西方有的逻辑史中,对亚氏、培根、穆勒的归纳研究几乎不提(参见涅尔,威廉等,第25章),有的则将归纳贬称为“口号”(肖尔兹,第1529页)。正是在这样的影响下,李、王等著者们才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又宣扬旧的观点,但是力图从西方逻辑经典中提出新的论据。

著者引用亚氏在《论辩篇》中的一段话:“推理是什么前面已经说过,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王路,第112页),将之作了引伸,解读为:“我认为,答案大概只有一个,这就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演绎和归纳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同上,第118-119页)。从亚氏原著的上下文来看,亚氏在此所说的“推理”是指演绎,亚氏将之与归纳并列,因而认为演绎与归纳是不同的,这是事实。问题在于,亚氏并没有说这二者是根本不同的。

本文以为,即使著者对亚氏原意作了上述解释,将二者看作是根本不同的,而且事实也果真如此(下文将指出事实并非如此),亦不足以充分论证归纳不是逻辑。按照科学分类的原则,根据选定的某种性状基准,即使具有根本的差别,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并列于更宽的一类分类中。亚氏也是分类学之父。他当时将动物划分为热血的和冷血的。热血的与冷血的可看作根本不同,但仍同为动物。

著者没有明确说清楚演绎与归纳究竟怎样根本不同。据析,有如下一些理解:

1.著者在指出亚氏将推理与归纳并列之后,接着指出,“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学是与论辩术相对应的部分……修辞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简要推论法和举例法,而‘举例是一种归纳,简要推论是一种三段论’(著者注:即省略三段论)”(王路,第114页)。然后,著者又以此为论据举出旁证:“英国著名亚里士多德学者罗斯(D.Ross)也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归纳法本质上不是推理过程,而是检验一些特例为心理基础的直觉过程’”(同上,第119页)。这表明,著者也认为归纳不过是“举例”,或是对“特例”的“检验”,而“不是推理过程”。换句话说,“举例”与“推理”之别亦即归纳与演绎的根本不同。

这显然是曲解。亚氏明确提出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归纳是要从实例开始,但不是为举例而举例,而是要上升到一般的结论。这绝不仅仅是对“特例”的“检验”。在亚氏的归纳三段论中,不仅先要分别检验人、马、骡是不是长寿的,而且要推出无胆汁的动物是长寿的这个结论。亚氏还明确说过有“两种形式的论辩推理,即三段论推理和归纳推理。因为三段论和归纳都是利用旧知识推出新知识,三段论假定听众接受它的前提,而归纳表明普遍隐含在清楚已知的特殊事物之中”(Aristotle71a 5-8)。奇怪的是著者引用了亚氏的这段话(王路,第124-125页),却又以罗斯的观点为旁证来否认归纳有推理,岂不是在逻辑上违反了一致性吗?!

2.著者确实想否定归纳有推理,其目的在于论证归纳与推理(演绎)根本不同,即归纳不是逻辑,只能是方法。在逻辑史上,否定归纳有推理的观点早就有过。所以穆勒(著者译为密尔)在捍卫归纳逻辑存在的合理性时,就特别强调过,归纳“完全有权叫推理”。他说:“逻辑含推理这门科学……推理这个词充满歧义,在其一种通用的意义上,它意谓进行三段论推理……可称之为从一般推论特殊的推理模式。在其另一种意义上,进行推理不过就是从任何断定,从任何已经接受的断定进行推论,就像几何证明有权叫推理一样,归纳也完全有权叫推理。”(Mill,p.2)

著者引用了上面这段话(王路,第129页),甚至作了让步,承认“归纳显然也是一种推理”(同上,第134页)。但他接着提出新的反驳:“穆勒忽略了一点……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推理根本就是与归纳不同的东西……人们不应忘记,亚里士多德关于推理有一个最重要的说明,即‘必然地得出’……这里所说的不是任何什么推理,而是必然的推理。穆勒抓住了推理,却丢掉了‘必然地得出’”(同上,第134页)。这就是说,即使归纳也有推理,但不是“必然地得出的”,故与演绎推理有根本的不同,归纳不是逻辑,只能是方法。

为什么?这是因为“逻辑的本质是‘必然地得出’,是演绎”(同上,第153页)。著者的这一论点是要害之所在。这也是著者的唯演绎主义观点的基核:以此作为前提,演绎地“必然地得出”归纳不是逻辑。不过,亚氏作为一位本质主义者并没说过逻辑(或“工具”)的本质就是“必然地得出”。所以这个前提或公设,不过是著者从亚氏的两段话(同上,第22页)中加以引伸出来的。据著者说这就是亚氏在历史上第一次给逻辑下的定义(同上,第23页)。事实是,亚氏当时没有使用“逻辑”这个术语,更没给逻辑(或“工具”)下过定义。这样的前提不过是著者对亚氏文本的解读,其真假有待验证和进一步的剖析。由此“必然地得出”之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在逻辑论著中很少提逻辑的本质问题,古今中外在此前也未认同逻辑的本质就是“必然地得出”。尽管逻辑的定义多种多样,但一般均认为逻辑不仅研究推理,而且必须研究正确的推理,亦即推理的有效性。这才是逻辑之所以是逻辑的本质之所在,说得通俗些,逻辑是要使推理正确的一种“工具”。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必然地得出”的作用,但著者显然忽略了“必然地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其赋值是什么,是否正确有效。我们在肯定“必然地得出”可以具有一定的保真性之同时,不能不正视三段论的64式中并非都是正确或有效的:实质蕴涵中会出现怪论,严格蕴涵中也会出现怪论,形式化系统中也可能出现悖论和“陷阱”(参见吴先曾),等等。这表明,“必然地得出”的未必一定正确、有效和保真。

反之,不是“必然地得出”的就一定不正确、无效和失真?显然事实不是如此。在这里,著者不仅将必然性和正确性、可靠性混为一谈,而且硬是不承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知识。在西方,从柏拉图、亚氏、莱布尼兹、洛克到休谟等人,无不承认客观地存在着必然的和偶然的两种知识。在科学上,也无不承认有必然规律与统计规律。虽然关于上帝是否掷骰子之争已延续多年,但近些年来Aspect等人已经采用光学实验来检验量子力学的基础理论,日益验证了统计规律的客观性。(参见甘子钊,“序言”,第1页)

逻辑学如果要进入科学之列,不能不接受上述基本事实。逻辑是研究推理的,但逻辑并没有研究所有的推理。从上述基本事实出发,必然地得出逻辑首先必须研究两类最基本的推理,即必然性推理(演绎)和或然性推理(归纳)。

科学分类不是以个人的意愿好恶为转移的。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其基础的分支学科就是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这二者是不同的,即使看作是根本不同的,也不能否定它们应并列于逻辑中。这就是说,逻辑不仅研究“必然地得出”,还并列地研究“或然地得出”,二者都是客观的、必然地存在着的,可以是有效的。

长期以来,否认归纳是逻辑的论据,主要不在于否认归纳有推理,而在于认为归纳没有像演绎逻辑那样的推理形式和有效性。著者没有很直接地强调后两个论据,但实际上还是涉及到了。

著者在强调“必然地得出”时,还将它解释为:它所“刻画的是一种基本的推理结构,同时它也是推理所具有的一种性质,因此逻辑……是关于必然的推理的科学”(王路,第45页)。逻辑界一般将“推理结构”理解为逻辑形式或其结构,逻辑的有效性是由此来保证的。可见“必然地得出”并不是一种结构,而是结构的一种功能,是这种推理结构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一种关系,即由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的关系。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功能,即由前提或然地推出结论。著者将“必然地得出”看作“推理结构”,并据此武断地认为逻辑只是“关于必然的推理的科学”,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同时,著者在实际上也就以此否定归纳推理也可具有自己相应的“推理结构”,因而不是逻辑。说得确切些,著者认为归纳没有像演绎一样的“推理结构”,从而据此否认归纳是逻辑。实际上,著者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一方面,他强调归纳与演绎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他又只按演绎逻辑的推理结构来要求归纳也要与之一模一样,这岂不奇怪吗?

事实是,归纳和演绎作为逻辑的两大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都有其相应的推理形式或结构;同时,又因归纳与演绎不同,因此它们的推理形式或结构必然有区别。

就前一点来看,要看到科学方法与逻辑的联系与区别。演绎与归纳都是科学方法的组成部分。正如列宁和金岳霖都曾指出过的,当人们千百次地反复运用这些方法,就有可能经过科学抽象从中概括凝结出某些具有共性的一般程序、形式和规律。列宁就是这样解释三段论中格的形成的。由方法可以有条件地过渡到逻辑的转化是知识的进化过程。在演绎逻辑方面,亚氏主要是提出了三段论的形式和规律,亚氏之后,斯多葛学派才补上亚氏逻辑中欠缺的命题逻辑,对其推理模式、形式及其表达式的摸索、完善,从克吕西波(Chrysipps,约前279-206)到布尔、弗雷格、罗素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一句话,推理形式的发现、完善和描述是一个过程。归纳逻辑也一样,从亚氏的归纳三段论到培根的三表法、穆勒五法一直到现代归纳逻辑提出的确证度、归纳逻辑概率表达式等,也同样经历了一个过程。

问题在于,唯演绎主义者否定归纳有推理形式往往是强调三表法和穆勒五法不过是方法的程序,而不是推理形式。著者当然也持这种观点。如前所述,科学方法可以有条件地过渡为逻辑,在这个过渡期间,方法与逻辑之间的界限不一定十分清楚。三表法和穆勒五法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逻辑界对于何时形成归纳逻辑是有分歧的,但这不是主要的,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有没有归纳逻辑。如果以有无推理形式为标准,那么,我们不妨作如下的比较。著者曾引用克吕西波当时给出的命题逻辑的5个推理模式,如:如果第一,那么第二;第一,所以第二(王路,第88页)。现将其与穆勒五法中的差异法比较一下,如:有事例1,其先行事项为ABC,现象为a;又有事例2,其先行事项为BC,现象缺;所以Aa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原因。读者不难看出,这两者何其相似。可是著者等唯演绎主义者只肯定前者是推理形式(尽管未用符号表示),而后者则不是,只能是方法。

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著者们只承认演绎逻辑标准,特别是在无条件地夸大形式化系统作用的同时,将之作为逻辑系统和逻辑的标准。著者提出了逻辑系统的4条标准,即语言标准、语义标准、弱逻辑标准、强逻辑标准,据此给出逻辑的定义。(李小五,1996年,第56-58页)遗憾的是,按照这些标准,不用说归纳逻辑、现代归纳逻辑必然要被排除于逻辑之外,即使是演绎的一些形式化系统也未必能满足这些标准。奇怪的是这时著者又忘了归纳与演绎的区别,更不用说是根本的区别,硬要把归纳逻辑强行纳入形式化逻辑的框架和标准内。难怪著者对现代归纳逻辑的一些主要系统进行比较后,不能不感到失望:“归纳推理从现有的认识看来绝不是纯逻辑的东西”(李小五,1992年,第241页)。这里所说的纯逻辑是指演绎的、形式化的逻辑。

事实上,归纳与演绎一样,不仅有推理,而且有推理形式,这是二者有共性、有联系的一面,但二者的推理形式又是有个性的、有区别的。以生物分类学为例,作为生物学分支的动物学和植物学都要用到物种这个概念,但动物学家所说的种与植物学家所说的种是有区别的。这有助于我们的理解。

归纳之所以是逻辑,很重要的一个根据在于它与演绎是密切相互联系和互补的。著者将归纳与演绎看作根本不同,就是否定二者的联系和互补。

著者提到穆勒的一个重要观点,即认为三段论的大前提是不能用三段论本身来证明,而是由归纳来证明的,这是正确的。穆勒认为大前提“一般不过是在种类上确定而在数量上不确定的特殊的集合”(Mill,p.3),如“凡人皆有死”不过是众多个人之死的集合。这是事实。著者反驳道:“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也可以是另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因此,三段论的前提不仅可以由归纳得到,也可以由三段论得到”(王路,第125页)。这个反驳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由此顺序前推,那初始的大前提归根到底仍是由归纳给出的。

穆勒的这一观点有力地论证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是相互联系为一个整体的,先有归纳推理,接着相联的是演绎推理。这也是正确的。穆勒同时研究了三段论的全过程,他还认为这并不是由一般到特殊,而仍是由特殊到特殊的过程。他解释道,由凡人皆死,张三是人,则张三会死,其实不过是将张三与以前死的一些人加以类比而推出的,演绎实为经验范围内的类比推理。将演绎归结为归纳,走向唯归纳主义,这显然是错误的,现已没有什么市场。

唯演绎主义确实还有点市场,他们不愿正视穆勒的上述正确观点。唯演绎主义者只认可亚氏三段论的公理系统,却不肯正视当时的历史背景:先是有大量源于经验的几何知识,然后才有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中的公理系统。亚氏正是在这些影响下提出他的以理性和演绎为主的逻辑理论的。从发生的和过程的观点看,的确是先归纳后演绎的,犹如生发与梳发的关系:先生发,后梳发,形式化方法才可能梳出一些漂亮的发型。唯演绎主义否认归纳,就使演绎成为空中楼阁、沙漠上建楼房,实则危及演绎本身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唯演绎主义者是搬起归纳砸自己的脚,必然走向否定自己的结局。否定归纳,也就否定了演绎。

归纳与演绎的相互联系互补已经成为当代科学和哲学的共识:在数学观上拉卡托斯提出的“拟经验”的观点,在物理学中长期以来对唯象方法的运用,在哲学中奎因对康德所提出的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否定性评析等均是。正因为归纳与演绎的这种内在联系,不少逻辑学家并不把二者看作是根本不同的,如卡尔纳普等人在给出自己的归纳逻辑系统之前往往仔细分析其异同。(Carnap)只有唯演绎主义者才采取极端的态度。这种内在联系,也颇似生物中的共生现象,使之在具体的认知过程中,二者不可分离。正因为如此,归纳和演绎才成为逻辑中的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这正符合奎因的整体知识观。

著者根据自己提出的标准,对现代归纳逻辑和概率逻辑的一些代表性的系统给出了评价,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是完全符合所给出的标准的。同时,著者还举出一些情况,如有些西方学者不再从事归纳逻辑的研究、西方的某些逻辑杂志已经很少发表归纳逻辑的文章,等等,得出的结论是:“导致了现代归纳逻辑的衰落”(李小五,1992年,第241页);不仅如此,“归纳逻辑作为总体上研究归纳推理(哪怕是只研究一类归纳推理)的逻辑已步入衰亡”(李小五,1996年,第60页)。这种悲观论是假,取消论为真。

本文并不否认有些情况是如此,但导致这些情况的真实缘由却恰恰是归纳演绎化。突出的代表是卡尔纳普。西方不少逻辑学者都试图完全用演绎系统作为工具来解决归纳问题,当然以失败而告终。但这是归纳领域中唯演绎主义的衰落和衰亡,而不是归纳逻辑的衰亡!

抱着唯演绎主义的片面的、极端的观点,不能正确对待归纳逻辑问题。在归纳演绎化碰壁之后,L.J.CohenA.W.Burks的研究走了一条另外的途径,即力图结合科学实践来探索归纳逻辑的研究。这个方向是对的,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对于这些进展,著者往往认为这已不属于纯逻辑的范围,殊不知这正是归纳逻辑研究对象的内在特点。归纳逻辑本身就是逻辑、数学(主要是概率论)、哲学和科学哲学的综合体。这种综合与当前科学发展的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可是,这与唯演绎主义的逻辑观却是格格不入的,所以著者才建议将之称为“归纳哲学”(同上,1992年,第242页)、“哲学逻辑”和“应用逻辑”(同上,第ii页),认为“最好不要把这样的理论称为归纳逻辑了”(同上,1996年,第60页)。看来是真为难了。

唯演绎主义者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亚氏是倡导理性主义的;文艺复兴后,科学技术要求培根归纳逻辑的兴起;接着在数学基础等的推动下,演绎主义盛极一时;20世纪下半期以来,信息化时代的兴起要求经验与理性的结合,由分析走向综合,归纳的研究日益显得重要,这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虚拟技术、网络化和数据挖掘等的需求中突出表现出来,其特点是以现实世界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而不是只以公理为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甘子钊,2000年:《量子力学新进展》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李小五,1992年:《现代归纳逻辑与概率逻辑》,科学出版社。
3 1996年:《何谓现代归纳逻辑》,载《哲学研究》第9期。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5年,人民出版社。
5 涅尔,威廉和涅尔,玛莎,1985年:《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
6 王路,2000年:《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
7 吴先曾,1986年:《关于形式化的几个问题》,载《哲学研究》第12期。
8 肖尔兹,亨利希,1977年:《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
9 Aristotle,The Works of Aristotle,vol.Ⅰ.
10 Carnap,R.,1950,Log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ty.
11 Mill,J.S.,1879,A System of Logic.

                                                    (来源:《哲学研究》()200203期)

 

 

 

 

再论“必然地得出”

——回答王雨田等人的批评

王路

 

我的著作《逻辑的观念》和文章《论我国的逻辑教学》发表后,引起很大反响,包括一些批评。我欢迎批评,也仔细阅读了这些批评。我认为有必要对一些批评做出回答。(注:由于主要回答王雨田先生在本刊文章中的批评,因此对其他人的观点只进行概述,不予引证。)

一、关于“必然地得出”

《逻辑的观念》一书的核心是“必然地得出”。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原话,也是我理解和总结出来的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本质,我还认为现代逻辑不仅与这一思想一脉相承,而且更清楚明确地体现了这一思想。因此我称“必然地得出”是逻辑的内在机制。根据这一思想,我认为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不是逻辑。同样是根据这一思想,我对国内普通逻辑、语言逻辑、逻辑史、逻辑哲学的教学和研究提出一些看法,还对逻辑与哲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可以说,把“必然地得出”看作是逻辑的内在机制,不仅是我的研究结果,也成为我一切相关分析论证的基础。因此批评我的观点,不仅无法回避而且也不应该回避这个问题。但是,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批评是无法令人同意的。

王雨田先生认为,“必然地得出”是我“特别突出地加以使用的,而在通常的逻辑学学术交流中都是很少如此使用的”(王雨田,2001年,第131页);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说过逻辑的本质就是“必然地得出”,这是我从亚里士多德的两段话中“引申出来的”,“事实是,亚氏当时没有使用‘逻辑’这个术语,更没有给逻辑(或‘工具’)下过定义。这样的前提不过是著者对亚氏文本的解读,其真假有待验证和进一步的剖析。由此‘必然地得出’之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同上,2002年,第74页)。

这一批评有几个明显的问题。其一,没有人说“必然地得出”,大概不能作为批评我不能这样说的理由。说出前人所没有说的东西,而且说得有道理,正是学术研究的进步。其二,亚里士多德没有使用过“逻辑”这一术语,我在著作中已经说明。正因为这样,我才特别强调他对“必然地得出”的说明。因为,如果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过逻辑是什么,我们就用不着在他的思想中寻找分析他关于逻辑的说明了。因此,我不明白对亚里士多德的话为什么不可以加以“引申”。其三,我在著作中用一章(第2章,第21-47页)详细论证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我引用了他谈到“必然地得出”的两段原话,探讨了他与这两段话相关的两个理论,即四谓词理论和三段论,并试图通过分析从四谓词理论到三段论的发展来说明什么叫“必然地得出”。通过这样的分析和论证,我提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的核心思想是“必然地得出”。先生既然说我对亚里士多德的理解的“真假有待验证和进一步的剖析”,就应该验证和剖析我的工作。但是,他对我的这些分析论证不仅没有进行验证剖析,而且还断定“由此‘必然地得出’之结论是不能成立的”。我想,这一批评不仅十分武断,而且也太随意了,因为实在看不出这个“由此”是从哪里来的。此外,先生虽然承认“必然地得出”的作用,但是认为我“显然忽略了,‘必然地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其赋值是什么,是否正确有效”,因为“‘必然地得出’的未必一定正确、有效和保真”(王雨田,2002年,第74页)。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怎样才叫说明了“必然地得出”?按照先生的说法,似乎既然谈到“得出”,就必须说明结论如何,否则对“必然地得出”的说明就是无效的。

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四谓词理论和三段论的分析,我明确指出,所谓“必然地得出”实际上是“刻画了一个含有前提和结论的推理形式,即AB”(王路,2000年,第42页);“‘必然地得出’刻画的是一种基本的推理结构,同时它也是推理所具有的一种性质,因此逻辑是关于推理的学科,并且是关于必然的推理的科学,特别是这种推理的必然性不是由内容决定的,而是由形式决定的”(同上,第45页)。按照对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研究,我明确地说:“只要符合三段论体系这样的形式,从真的前提必然得出真的结论”(同上,第43页)。通过对现代逻辑的分析(第3章,第48-75页),我进一步明确地说:“‘得出’,具体地说,从A得出B,显然是一种转换,既然要求这种转换具有‘必然性’,那么这种转换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无法做到‘必然’,也就是说,这种必然性不能是思辨的,而必须是能行的,可以一步一步实现的”(同上,第68页);“现代逻辑凭借形式化的方法达到了建立逻辑演算的结果,而且形成了元逻辑的研究,从而达到了从句法和语义方面对‘必然地得出’的精确刻画和说明”(同上,第74-75页)。在《逻辑的观念》中不仅可以看到以上这些结论,还可以看到对它们的具体的详细的论证。这里,我之所以不惜重复再次阐述它们,只是为了表明,“必然地得出”对所谓结论是有说明的。但是,由于是对推理的刻画,因此它对结论的说明总是在一个推理的框架内,结合着前提一起说的。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提出“必然地得出”(参见同上,第21页),到建立三段论,再到现代逻辑的产生和形成,始终没有变化。因此,不是我忽略了结论如何,而是“必然地得出”对结论的考虑只能是这样。换句话说,逻辑自诞生以来,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基本的常识:不考虑前提和结论怎样,而考虑含有前提和结论的推理的有效性;逻辑所做的是提供一套方法,它们保证人们从真的前提必然得出真的结论。因此,“必然地得出”不仅不考虑结论本身怎样,而且它考虑结论的这种方式恰恰体现了逻辑的性质。从事归纳和辩证逻辑研究的人,由于其学科的特点,大概习惯于对结论有专门的考虑,因此会有上述质疑。问题是,这种理解与“必然地得出”是明显相悖的。

二、关于“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

根据“必然地得出”这一思想,我认为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不是逻辑,并在书中进行了专门的论证。我认为这一结论是很自然的。对于批评者的意见,我想谈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探讨什么是逻辑、什么不是逻辑,乃是逻辑学内十分正常的学术和学理的讨论。比如,有人认为,只有一阶逻辑是逻辑,集合论和高阶逻辑不是逻辑,甚至模态逻辑也不是逻辑。奎因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人们批评奎因所代表的观点,同时探讨为什么二阶逻辑是逻辑,模态逻辑是逻辑。他们通过具体的讨论,根据现代逻辑的性质来论证,比如,奎因对高阶逻辑的批评是不是“足以使它们没有资格作为逻辑系统”(Boolos,p.45)。这样的讨论不仅使一阶逻辑和高阶逻辑的区别更加清楚,而且明确了一阶逻辑和二阶逻辑自身的一些性质,比如它们的表达能力、限度以及一些弱点。但是没有什么人会像先生那样质问:“逻辑学中怎能没有高阶逻辑?”或“逻辑学中怎能没有模态逻辑?”与国际学术界关于什么是逻辑的讨论相比(参见同上;另见Gabby),我觉得批评者似乎缺乏一种学理上的平和心态。

其次,说归纳和辩证逻辑不是逻辑是一回事,否定归纳和辩证逻辑则是另一回事,二者根本不同。我在书中明确地说,归纳和辩证逻辑不是逻辑,因为它们不具有“必然地得出”的性质。我所做的是揭示并指出逻辑与归纳和辩证逻辑的区别。但是我并没有说不能进行归纳和辩证逻辑的研究,更没有说归纳和辩证逻辑本身的研究没有意义。我甚至明确地说,“我们可以利用逻辑方法来研究归纳”(王路,2000年,第154页);“辩证逻辑不是逻辑,但是辩证逻辑仍然是可以研究的”(同上,第192页)。因此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些批评者非常强烈地指责我否定归纳推理和辩证逻辑。这大概同样体现了一种情绪和心态上的东西。

第三,先生指责我宣扬“唯演绎主义、唯形式化的逻辑观”,而“唯演绎主义不仅是片面的,而且也是背离时代要求的”(王雨田,2002年,第72页)。他有许多论据,比如恩格斯的话:“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同上)又比如,“演绎与归纳都是科学方法的组成部分”(同上,第75页)。再比如,演绎和归纳是“逻辑中的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这正符合奎因的整体知识观”(同上,第76页)。还有,“归纳和演绎的相互联系互补已经成为当代科学和哲学的共识”(同上),等等。我认为,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其一,什么是宣扬唯演绎主义?其二,说归纳不是逻辑是不是就是否认演绎与归纳的联系?

“必然地得出”刻画的是演绎,因此逻辑是沿着这一方向建立和发展的。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如此,现代逻辑也是这样。我想,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特别是,现代逻辑的产生和发展是符合“必然地得出”的。而从目前哲学逻辑、语言逻辑、人工智能逻辑的研究成果和发展,我也看不出今后会背离“必然地得出”这一特征。探讨逻辑的时候,每个人无疑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说什么是逻辑。因此我也可以根据这一基本的历史事实来谈论什么是逻辑。正是根据这一点,如上所述,我得出归纳不是逻辑乃是自然的。如果说这是唯演绎主义,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但是如果说这背离时代要求,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我在著作中分析论证了归纳不是逻辑,但是我绝没有说归纳和演绎没有联系。问题是,王先生所说的联系是什么意义上的东西?尤其是,这样的联系是不是足以表明归纳是逻辑?我同意王先生所说的演绎和归纳都是科学方法的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建立了逻辑,使它成为一种科学方法;归纳法的创始人培根建立了归纳法,使它也成为一种科学方法。培根甚至明确地说,他“完全是一个开荒者,既无他人的轨迹可循,也未得到任何人参加商讨”(参见王路,2000年,第128页)。我的问题是:演绎和归纳都是科学方法,但是它们是不是都是逻辑?引申一步,逻辑与科学方法是不是一回事?我想,大概没有什么人会说逻辑与科学方法是一回事。因为科学方法涵盖的范围比逻辑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我要问:可以同样成为科学方法的东西是不是可以同样成为逻辑?与此相似,说演绎和归纳是奎因整体知识观中的组成部分,大概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整体知识观比逻辑的范围肯定要大得多。实际上,在奎因的整体知识观中,逻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尽管是非常核心的部分。但是若说归纳是奎因逻辑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就需要好好看看奎因的著作,认真论证一下才行。因为直观上说,奎因甚至认为高阶逻辑和模态逻辑都不是逻辑,他怎么会认为归纳是逻辑、甚至是逻辑的基本组成部分呢?有了以上讨论,实际上也就说明,归纳与演绎的联系即使是科学和哲学的共识,也不足以说明归纳是逻辑。至于说应该把演绎和归纳用到该用的地方,则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倒是认为,明确了演绎与归纳的不同,不仅有助于它们自身的研究,而且更有利于它们各自的应用。因此这种关于归纳是不是逻辑的探讨,根本就不存在所谓褒一方而贬另一方的问题。

此外,先生强调推理的大前提,认为推理的“初始的大前提归根到底仍是由归纳给出的”,由此认为归纳与演绎是“相互联系为一个整体的”,因此认为否定归纳“实则危及演绎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否定归纳,也就否定了演绎”。(王雨田,2002年,第76页)我认为,这些论述从科学方法的角度讲是不是有道理,乃是可以讨论的。但是从探讨“是不是逻辑”的角度说,则没有什么意义。如前所述,逻辑是在推理的框架内考虑前提和结论,因此它不会专门考虑结论如何,也不会考虑大前提是怎么得来的。

三、关于逻辑教学

先生认为我所主张的在哲学系开一阶逻辑作为必修课“是有道理的”,而在教学中“否定作为教材的‘普通逻辑’,则是没有道理的”(王雨田,2001年,第138页)。对于王先生的支持,我表示感谢!对于他的批评,我想扩大一些,即针对一般批评者的意见谈三个问题:普通逻辑的科学体系问题;逻辑与哲学的问题;有用没有用的问题。

1978年以后,我国逻辑学界提出逻辑要现代化的口号,因此涉及到逻辑教学的改革,存在所谓吸收论和取代论等不同观点的讨论。吸收论的观念是主张以传统逻辑为主,在此基础上吸收现代逻辑的一些成果,而取代论主张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我认为,如果仅仅是由于师资水平问题而无法教现代逻辑,那么暂时先教普通逻辑,或者说,先以传统逻辑为主,吸收一些现代逻辑的内容作为过渡,同时争取尽早或逐步实现现代逻辑的教学,毫无疑问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正确的。问题是,吸收论者不是这样。他们不仅坚持教传统逻辑,而且要搞一套普通逻辑,还要“论证建立普通逻辑教学体系的问题,并且认为普通逻辑不仅是教学体系,而且是科学体系”(王路 2000年,第195页),并且进行了许多这样的论证。因此这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教学问题,而是涉及到逻辑观。我认为,吸收论者所谓建立普通逻辑科学体系的观点是错误的,他们的论证是有问题的,因此我在《逻辑的观念》第7章第1节专门论述了这个问题。此前我把其中一部分内容以“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为题发表出来。限于论文篇幅,我做了大量删节,特别是删掉了吸收论者关于建立普通逻辑科学体系的一些原话,如建立普通逻辑的教学体系,“不仅对于搞好普通逻辑的教学有重要意义,而且它将有助于普通逻辑科学体系的形成”;他们的“目的是要建立普通逻辑的科学体系”。(王路,2000年,第195页)但是在文章讨论的一开始,我还是提出,“普通逻辑究竟是在传统逻,辑基础上建立的科学体系,还是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修修补补的产物?”(同上,1999年,第41页);在文章的最后,我也批评说,对于普通逻辑,“吸收论者还在孜孜不倦地论证它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同上,第45页)。也就是说,我的论述并不是仅仅在主张取代论,反对吸收论;也不是单纯地提倡进行现代逻辑的教学,反对普通逻辑的教学,而是、而且更主要地是批评吸收论所说的建立普通逻辑的科学体系。正是针对这种所谓的科学体系,我在文章最后说,“如果不懂现代逻辑,那么就应该认真学习。像普通逻辑那样的东西最好不要去搞,因为这是不值得的”(同上)。但是,所有对我的批评,都停留在要不要取代传统逻辑、传统逻辑有没有用这样的层面上,而没有涉及关于普通逻辑的所谓科学体系的问题。不是说这样的批评讨论不可以进行,但是我认为,我之所以坚决反对吸收论,认为并指出它表面上不反对现代逻辑,实质上仍然是反对现代逻辑,就是因为它主张建立所谓普通逻辑的科学体系,因为它的最终结果就是永远也不搞现代逻辑。

自弗雷格建立第一个初步自足的一阶谓词逻辑系统以来,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逻辑已经成为一门成熟的科学。它不仅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而且成为公认的基础学科。所谓现代逻辑,正是指这种独立的科学和这种公认的基础学科。因此,我从逻辑自身的科学性出发,反对建立所谓普通逻辑的科学体系,反复强调和论证要把逻辑作为一个整体教给学生,就是说,要教给学生完整的逻辑理论,比如一阶逻辑、模态逻辑(参见同上,2000年;2002年)。当然,逻辑教学涉及的面比较广,有些问题也不是那么简单。除了逻辑观的问题以外,还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因此我在阐述取代论的时候,主要讲的是在我国高校哲学系中这样做(参见同上,1999年;2000年)。也就是说,我没有说在所有学科的逻辑教学中都讲现代逻辑。特别是,我在书中和文章中明确地说,普通逻辑盛行了20年,“用这样的教材我们培养出来一个逻辑学家了吗?……此外,我们使用这样的教材为现代哲学研究、尤其是为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研究,又培养了多少人才呢?一个哲学系毕业的学生,可以不再进行哲学研究,但是应该具备进行哲学研究的素质。如果说逻辑对于哲学研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逻辑素质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普通逻辑又有多少帮助呢?……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影响到我们的教学水平和培养人才的实践问题”(王路,1999年,第45页)。我想,这里的论述应该是清楚无误的。它说明普通逻辑培养不出逻辑学家,即对逻辑本身的研究来说是没有什么用的,而更主要的在于指出,普通逻辑对我国哲学的教学与研究是没有什么用的。但是有的批评者却指责我错误地把逻辑教学理解为培养逻辑学家,以培养逻辑学家为衡量教学的标准,并认为我的说法武断、不负责、不公平。我想,这样的批评未免有些不负责任。

先生的批评而言,我不知道他所说的“教学”是不是专指哲学系。逻辑与哲学的关系、逻辑对哲学的重要性,我在许多论著中已经做过专门论述。我不主张再讲普通逻辑那样的东西,主要是从逻辑与哲学的关系考虑的。对于非哲学专业,我不太懂,也缺少教学实践。因此虽然我相信学习现代逻辑肯定有好处,但是我的观点只针对哲学系。我认为,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应该是严肃的,具体的教材改革应该是慎重的。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说,我国哲学系的逻辑教学,确实不应该再讲传统逻辑了。

普通逻辑有用,是批评者反对取代论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根据。我不知道王先生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意思。在我看来,“有用”、“有好处”绝不能成为高校教学的充分条件。但是,这个问题虽然明显,却不是最主要的。关键的问题是,当我们说传统逻辑没有用的时候,并不是就事论事,单指它本身而言的,而是相对于现代逻辑来说的。具体一些说,传统逻辑的核心内容是命题推理和三段论,当然是有用的。学比不学肯定也是有好处的。但是,由于有了现代逻辑,它不仅比命题推理和三段论更好,而且完全能够取而代之,因此我们说传统逻辑没有用了。(参见王路,2000年,第202-205页)

顺便说一下,批评者总认为传统逻辑是现代逻辑的基础,学习传统逻辑有助于现代逻辑的学习;他们认为否认这样的观点无异于完全割断逻辑科学发展的历史,甚至批评别人这样做是为了根本否定传统逻辑。我认为,现代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命题推理和三段论)在“必然地得出”这一点上一脉相承,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传统逻辑是现代逻辑的基础,学习现代逻辑非要先学习传统逻辑不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弗雷格最初在构造逻辑系统的时候,因循传统逻辑的方法,结果没有成功,后来他抛弃这种方法,引入数学方法和函数的观念,结果获得成功。这是一个历史事实。(参见王路,1996年)翻一翻现代逻辑的导论性著作,常常会看到作者在序中声明,该书内容不预设任何知识。因此,学习现代逻辑,特别是一阶逻辑,不预设任何传统逻辑的知识,乃是一个常识。不能区别这两件事情至少是理论混乱的表现,而“为了根本否定”之批评则更是凭空猜测。

逻辑的本质是“必然地得出”。因循这一思想,亚里士多德创建了逻辑这门学科,使它有一些独特的内容,但是与哲学融为一体。同样是因循这一思想,经过现代逻辑的发展,逻辑终于成为一门科学,并且从哲学中独立出来了。今天,逻辑不仅作为科学在进行研究,而且也作为学科在进行教学。然而,无论是研究还是教学,对于逻辑的理解都应该从逻辑这门科学出发。因此,对现代逻辑的理解和把握,乃是逻辑讨论的共同基础。国际学术界是如此,在国内无疑也应该是这样。

 

【参考文献】
1 王路,1996年:《弗雷格思想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年:《论我国的逻辑教学》,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第2期。
2000年:《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
2002年:《逻辑与哲学——访王路研究员》,载《哲学动态》第2期。
2 王雨田,2001年:《逻辑要现代化还是要唯演绎主义化?——略评唯演绎主义》,载《逻辑、素质、创新》,北京市逻辑学会编。2002年:《逻辑学中怎能没有归纳逻辑——评唯演绎主义的归纳观》,载《哲学研究》第3期。
3 Boolos,G.,1998,logic,Logic,Logic,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 Gabby,D.M.,1994,What is Logical System?Oxford:Clarendon Press.

(来源:《哲学研究》()2002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