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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鸣

【叶闯vs江怡】“形而上学指称”的内涵

 

什么是形而上学指称

——与叶闯教授商榷

江怡

    2010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叶闯教授的《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一书,对语言的自主性与意义和指称的关系做了新的解释。我特别注意到,叶闯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其中一个重要观点是对“语义学指称”和“形而上学指称”的区分。他把自己的新观点称作“语义学指称观”,而把传统的指称理论归结为“形而上学指称观”。这里暂且不去讨论他提出的指称观是否成立,我要质疑的是,能否把传统的指称观统称为“形而上学指称观”?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形而上学指称”?

    一、早期语言哲学家论“指称”

    从现代哲学的语言转向开始,哲学家们对指称问题的讨论就是与意义问题的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在早期语言哲学家那里,意义问题其实就是指称问题,因为了解了一个词的指称是什么,也就知道了它的意义。当然,这种情况并非完全一致。这个说法对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早期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等人是合适的,但对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则不同,因为弗雷格对指称的看法与罗素等人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不同,达米特(Michael Dummett)才会认为,罗素等人其实并没有真正继承弗雷格的思想,或者说,后来的语言哲学家们对弗雷格的理解更多地是误解。

    那么,弗雷格究竟是如何论述指称问题的呢?应当说,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他著名的《论意义与意谓》一文中。由于读者们对这篇论文非常熟悉,所以无需在这里重述他的观点。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他所谓的一个名称的“意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指称”)应当是指一个确定的对象,而不是指概念或关系;而且,这样的对象正是对应于这个名称的意义。这样,我们似乎就得到了如叶闯教授在书中所批评的看法,即弗雷格(如同其他西方语言哲学家一样)是把“指称”与“指称物”混为一谈了。如果我们同意叶闯教授的这个指责,接下来要问的却是,弗雷格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混同?或者说,“指称”概念在他那里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知道,弗雷格首次严格区分了“符号”或“名称”、“意义”和“意谓”或“对象”。他的主要工作是要指出,在我们通常认为的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区分之外,还应当存在这两者区分之间的东西,这就是“意义”;深究一步,意谓是以意义为转移的,而不是通常认为的相反情况。而这种颠倒式的看法的根据则在于语言的表达本身。所以,我们可以说,弗雷格是从语言出发考虑指称问题的。我们从他的论述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一个专名的意谓是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而我们同时所有的表象则完全是主观的。在二者之间是意义。”①“我称为对象的东西,只有与概念和关系联系起来才能得到更确切的讨论。”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弗雷格在这里所说的“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这个“表示”本身只能是语言的,而且,根据弗雷格在《论概念和对象》中表达的思想,对象是与句子中的主词相关联的。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后来都正确地指出,弗雷格对专名的讨论没有严格区分真正逻辑上的专名和摹状词,而他使用的许多专名都不过是缩写的摹状词而已。其实,弗雷格更关心的不是专名的指称,而是句子的指称,因为他认为只有句子才能表达思想。

    关于句子的指称,弗雷格的论述早已成为经典:“我们不得不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看作它的意谓。我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理解为句子是真的或句子是假的情况。”③应当说,弗雷格在文章中更多讨论的是句子的意义,而不是句子的真值。或者说,在他看来,对句子真值的关心是与句子的意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句子的真值就是它的意谓,那么一方面所有真句子都有相同的真值,另一方面所有假句子也有相同的意谓。由此我们看出,在句子的意谓上,所有细节都消失了。因此我们绝不能只考虑句子的意谓,但是纯思想也不能提供认识,而只有思想与其意谓,即其真值一起才能提供认识。”④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弗雷格讨论句子的意谓完全是为了讨论句子的意义,这也是他区分意义与意谓的主要目的。如果我们把这样的讨论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讨论,显然就违背了弗雷格建立意义理论的初衷。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无法把弗雷格的意义理论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因此,我们也不能说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是“形而上学指称”。

    按照叶闯教授的解释,“‘形而上学指称’是指语言在实际使用中执行的一种实践功能。在这个指称概念下,指称对象是语言之外的形而上学对象,指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语言外的形而上学状况”⑤。当他把传统的指称理论归结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指称观时,他似乎是根据以上的解释来说明传统的观点。这里的传统观点当然是以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观点为代表。但是,如果弗雷格的观点并非形而上学的指称观,那么,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似乎就代表了这种形而上学观点。然而,只要是仔细分析一下他们的论述,我们就不难看出,他们的思想也并非属于形而上学的指称观。

    在《论指示》中,罗素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要提出的指称理论的原理是这样的:指称词组自身决不具有任何意义,具有意义的是指称词组出现在其语词表达式中的每个命题。我相信,在指称问题上所出现的困难,全部都是对于其语词表达式包含着指称词组的命题进行错误分析造成的结果。”⑥由于在罗素看来,专名的意义就等于专名的指称(也就是叶闯教授所说的“指称物”),因此他在文章中并没有讨论专名的指称问题,而是讨论类似专名的摹状词的指称问题。然而,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罗素对摹状词的指称得出的最后结论却是与外部世界的对象完全无关的。因为在罗素看来,只要是没有经过直接经验的语词定义,都可以最后分析为包含了这些摹状词的语句。这就是他在文章的结尾所表达的思想:“当出现我们没有直接亲知的、然而仅仅由指称词组定义而知的事物时,通过指称词组在其中引入这一事物的命题实际上不包含此事物作为它的一个成分,但包含由这个指称词组的几个词所表达的诸成分。”⑦这样,罗素实际上是把他所谓的指称词组看作仅仅是在句子中才起作用的句子成分,而不是根据指称词组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更直接地说,罗素是在表面上消除了摹状词的指称功能,但真正的意义则在于把指称问题化解为语言内部的问题,也就是逻辑问题。这样,所有关于通常认为的指称对象存在的问题都可以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解决。这正是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罗素的指称理论并不是在提倡一种形而上学的指称观,也不是把外部对象的存在看作确定摹状词意义的标准,相反,所有名称的意义都只能在它们所出现的句子中得到确定。事实上,罗素曾考虑过按照经验主义的认识论方式构造自己的名称理论,但由于遭到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而最终放弃。

    那么,维特根斯坦是怎样论述指称问题的呢?我们还是从他的《逻辑哲学论》中寻找答案。虽然维特根斯坦在书中并没有直接讨论指称概念,但他在关于对象和名称的关系上已经充分表达他的指称观念。他说:“名称意指(meinen)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意谓(Bedeutung)。”⑧“名称在命题中代表(vertreten)对象。”⑨“对象只能被命名。记号是对象的代表。我只能谈论对象,而不能用语词说出它们来。命题只能说事物是怎样的,而不能说它们是什么。”⑩“只有命题才有意义(sinn);只有在命题的联系中名称才有意谓(Bedeutung)。”(11)“在逻辑句法中,记号的意谓决不起任何作用。逻辑句法应当无须提到记号的意谓而建立起来:它仅仅以对表达式的描述为前提。”(12)所有这些话表达的是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名称与对象是“意指”关系。就是说,一个对象可以有不同的名称,名称的意义并不以对象的存在为前提,名称只是在“代表着”对象而已。第二,对象是被用记号命名的。我们谈论对象是把它们看作记号所代表的东西,但我们无法说出对象究竟是什么。第三,名称具有意谓仅仅是因为它们出现在了具有意义的命题之中,而命题的意义并非是由其中的名称赋予的,它们是由名称之间的逻辑连接即命题的逻辑形式决定的。由此可见,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名称的指称并非外在对象,而是在经过逻辑构造的命题中的记号,这样的记号“是一个符号中可以被感知到的东西”。所以,即使是维特根斯坦也没有提出所谓的“形而上学的指称”。

    二、当代语言哲学家论“指称”

    叶闯教授在书中专门讨论了当代语言哲学家们对指称问题的最新贡献,其中特别是塞斯伯利(R. Sainsbury)的“没有指称物的指称”和克里普克(S. Kripke)对“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分。通过对这些哲学家观点的分析,叶闯教授提出,指称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语义学的规定。我完全同意他对指称概念的这种语义学说明,但我感到怀疑的则是,他在确立这个说明的同时,却又不断地把这个观点与他所谓的“形而上学指称”的观点对照起来,由此表明语义学的说明比形而上学的说明更能解释指称问题。那么,这些哲学家在讨论语义学指称的时候真的是把它作为“形而上学指称”的对立面吗?或者说,这些哲学家究竟是如何解释“语义学指称”的?

    按照通常的理解,语义学研究的是语言与语言之外的世界之间的意义关系。在这种意义上,语义学研究必然会涉及语言之外的世界,包括语言表达的对象和事实等。奎因(Willard Drman Quine, 1908-2000,也译作蒯因)明确指出,语义学关心的主要问题就是意义和指称问题,但由于他把这两个问题截然区分开了,所以,他又认为,语义学应当仅仅讨论意义问题,包括了这样一些语义学概念:同义性(或意义的同一性)、意思(或具有意义)、分析性(或根据意义而为真的真理)。而指称理论讨论的主要概念则是命名、真理、指称、外延以及变项的值等。正是根据这种理解,当代语言哲学家在讨论指称问题时,更多地是在语言与世界的关系上做文章。这在塞斯伯利和克里普克的论述中都得到了明显的证明。

    叶闯在书中详细分析了塞斯伯利的观点与他的分歧,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在于,叶闯认为,他同意塞斯伯利关于指称性表达的有意义条件不是所指对象的实际存在的观点,但不同意他关于指称性表达的意义在于它的指称条件的说法。这里的确需要区分“指称条件”和“真值条件”。根据塞斯伯利的观点,一个指称性表达式的指称条件应当是它可以具有意义的条件,而它的真值条件则是可以确认其为真为假的条件。虽然他用真值条件作为指称条件的类比,但真值条件显然是语义学上的,正如塔尔斯基(Alfred Tarski)的形式语义学所解释的那样;而指称条件则不是,因为一个指称表达式虽然并不由于存在着它所指称的对象或事实而具有意义,但它却是由于其所具有的指称功能而成为指称性表达式。在这种意义上,指称的含义就是“指向某物”,无论它所指向的对象是否真实存在。塞斯伯利试图反对的不是指称性表达式的意义需要指称,而是反对把这种指称理解为对外部指称物存在的承诺。因此,他所说的“指称条件”并不依赖于世界中对象的实际存在,而是我们使用指称性表达式的基本根据,即使用者具有的指向性意向。正是基于此,塞斯伯利并没有放弃传统的指称观点,也没有把“语义学指称”与“形而上学指称”对立起来。

    谈到“指向性意向”,我们就需要看一下克里普克的观点。他在那篇著名的文章《说话者指称和语义学指称》中明确提出了这样一个区分,是为了回应唐纳兰(K. Donnellan)对限定摹状词的另一个区分,即“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唐纳兰在《指称与限定摹状词》中明确提出,“在一个论断里以归属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的说话者,述说有关凡是如此这般的(适合该摹状词的)人或东西的某件事情。另一方面,在一个论断里以指称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的说话者,使用该摹状词以便使其听者能够辨认出他在谈论的是谁或什么东西,并且,这个说话者述说有关那个人或那个东西的某件事情。在第一种情形下,限定摹状词的出现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说话者想要断定有关凡是适合那个摹状词的东西或人的某种事情;而在指称性用法中,限定摹状词仅仅是用来完成某一任务的工具(引起对一个人或一个东西的注意),并且,一般来说,也可以用任何其他的指称手段(如另外一个摹状词或一个名称)来完成同样的任务”(13)。这表明,指称性用法对于限定的摹状词来说并非本质性的。为了弥补我们对指称问题的常识性直觉,克里普克把指称情况区分为语义学上的和说话者的。在他看来,语义学上的指称是指语言本身具有某个指称项,这是由语言的约定决定的;而说话者的指称则是指说话者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某个指称项意图指称某个对象。简单地说,语义学指称相当于唐纳兰所说的“归属性用法”,而说话者指称则是“指称性用法”,根据叶闯教授的说法,这是对指称的一种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区分,而不是对摹状词的用法的区分。但无论是何种区分,在克里普磢和唐纳兰那里都不存在所谓的“形而上学指称”,也就是说,他们都没有把指称看作“指称性表达与世界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相反,他们是把指称理解为说话者使用指称性表达式时谈论这个表达式所指对象的活动。简言之,指称是一种谈论对象的活动,但并非是指向对象的活动。在唐纳兰那里,这种谈论采用断定的方式,而在克里普克那里,这种谈论采用的是约定的方式。虽然表面上看他们都是在用语言谈论语言之外的对象,但这些对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决定我们的谈论本身,相反,我们的谈论则直接影响到对象本身。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考察一下另外两位更加重要的当代语言哲学家的观点,他们是斯特劳森(P. Strawson)和达米特(M. Dummett),看看他们是如何论述指称问题的。斯特劳森在他著名的《论指称》一文中明确指出了罗素摹状词理论在指称问题上的错误,严格区分了语句、语句的使用和语句的表达这样三种情况,认为当我们使用语句谈论某个人时我们并不是在用语句中的名称去指称某个对象,而是用整个语句“提及”或“指称”这个对象。他说:“‘提及’或‘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做的事情。提及某个对象或指称某个对象,是语词的使用特征,正如‘论述’某个对象与或真或假是语句的使用特征。”(14)显然,斯特劳森是把语词和语句的指称理解为我们对它们的使用,虽然我们可以用语词指称某个对象,但这并不意谓着我们断定了这个对象的存在。达米特则根据弗雷格的思想,对意义和指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延伸。他从理解意义出发,认为询问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询问要理解它必须把握什么东西。根据弗雷格的论证,理解一个名称就是知道它的指称,那么,只要“a=b”是一个真的等式陈述,则任何理解“a”和“b”这两个名称并知道等式关系为何物的人就已知道这个等式陈述是真的,因为他了解到“a”和“b”都代表某个对象。这样,达米特进一步指出,“因此,为了理解这个名称,为了把握它的含义,我们一般并不需要知道它的指称;我们只需要知道某种东西,这种东西连同某种我们可能并不知道从而并不是其意义的组成部分的东西,一起决定着其指称”。他把这个论证称作“同一性论证”。(15)从达米特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把指称看作是决定意义或含义的东西,相反,一切被看作具有指称的表达式恰好是由于我们可以用它们的语义值构造出来。他还明确反对把语义值理解为一种形而上学概念。他说:“含义决定着语义值;也就是说,一个表达式的语义值是由其含义连同外部实在的相关特征而来的。这里的‘外部实在’并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短语:它只指代说话者并非凭借他们关于语言的知识而知道的那些事实。”(16)这些都表明,达米特并没有把指称看作是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也没有把含义和指称的关系看作是取决于外部世界的实在。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奎因。在当代语言哲学中,奎因明确区分了意义问题和指称问题,也明确放弃了对意义的理论建构而提倡对指称问题的逻辑研究。他的主要倾向是认为,指称问题涉及的所有概念都是相对于一种语言,因此当我们在真的意义上谈论指称,我们总是说某个陈述只是在语言“L”(对于适当的“L”)中才是真的。他认为,这并非是一个关于事实与语言相关联的本体论学说,而是一个简单的语言事实。正是由于指称问题最后必须通过存在变项的值加以解释,所以,指称问题的讨论也只有从逻辑出发才是可行的。这就是奎因在《从逻辑的观点看》中表达的核心思想:我们关于外部对象的存在问题的讨论并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的意义上还是在现代的意义上,语言哲学家们讨论的指称概念并不包含任何“形而上学指称”的含义。

    三、“形而上学指称”究竟是什么

    如果根据以上哲学家们的论述,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形而上学指称”的概念呢?这样一个概念真的存在吗?如果真的存在,它对我们究竟意谓着什么呢?在这里,我想简单表达自己对这个概念的理解。

    借用传统哲学的形而上学概念,我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似乎是为说明语言与语言之外的世界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决定语言意义和性质的根本所在。我们似乎总是难以摆脱外部世界对我们的语言构成和使用的影响。传统的思维方式是用对象的存在规定我们使用的名称的意义,因此外延性概念总是优于内涵性概念。然而,西方近代哲学的一个基本精神却是要挖掘我们认识主体对外部世界的投射关系,把认识对象置于我们的认识活动之中,并根据认识主体的变化看待和处理认识对象。所以,在近代哲学中,语言问题总是被置于泛哲学的文化讨论之中,对语言的讨论往往被蒙上了一层浪漫主义或神秘主义的面纱。这正是近代哲学在处理语言问题时面临的两难选择:外部实在的存在决定了语言的意义,而人的意义赋予又使得语言本身无法摆脱精神的纠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的语言学具有了特殊的开创性的意义:语言本身被看作具有自主性的完备领域,它既不需要外部世界的存在作为它的意义根据,也不用完全依赖于精神世界的寄托。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变化中,关于语言问题的一切形而上学断言也就失去了真正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认为,指称问题应当与形而上学无关。

    我还认为,当今哲学出现的形而上学的复兴也同样出现在语言哲学之中。这种形而上学概念当然不是指对终极实在的追问或对意义根据的探索,而是指在概念层面上的思想研究。我想借用斯特劳森在《个体》中的思想说明这个概念的含义。他对修正的形而上学和描述的形而上学的著名区分,揭示了形而上学在当代哲学中的现实作用:“它旨在揭示我们概念结构的最一般特征,能够比有限的、局部的概念探究更为合理,因而在方法上也有某种不同。”(17)同时,他还把形而上学理解为对我们的直觉信念的推理结果。我把这样的形而上学理解为对我们关于世界和对象的概念的逻辑整理,是对我们持有的常识信念的逻辑分析,也是对我们所获得的关于世界的理解的框架性描述。

    如果我这样的理解可以成立的话,“形而上学指称”就应当是指按照概念分析的方法对我们使用的语言所作的语言学上的描述。按照达米特的说法,这应当是一种对我们的语言实践的系统描述:“这种描述将提供关于我们语言中的词和表达式具有意义是怎么回事的一种表述。它必须包括我们一开始学会语言时所学到的每一种东西,因此不能把只有说话者才能把握的任何概念当作业已给定的。通过这种方式,它将揭示出是什么使某种东西成为一种语言,从而揭示出一个词或句子具有意义是怎么回事。”(18)

    由此可见,叶闯教授提出的“形而上学指称”与“语义学指称”的区分是不恰当的:其一,无论是早期的语言哲学家还是当代语言哲学家,都没有把自己的指称理论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至少是在传统的形而上学意义上);其二,在现代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形而上学指称”概念其实也应当属于语言学的范畴,但我无法完全确定地说它应当属于语用学的范畴。

    【注释】

    ①②③④Frege, G. Sense and Reference,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57, No. 3, 1948, p. 213, p. 216, p. 216, p. 217.

    ⑤叶闯:《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⑥⑦Russell, B, On Denoting, Mind, vol. 14, No. 56, 1905, p.480, p. 492.

    ⑧⑨⑩(11)(12)Wittgenstein, L.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1, p. 3.203, p. 3.22, p. 3.221, p. 3.3,p. 3.33.

    (13)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46.

    (14)Strawson, P. On Referring, Mind, Vol. LIX, No. 235, 1950.——Individuals: 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 Methuen, 1959, p. 326.

    (15)(16)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124, p. 123.

    (17)Strawson, P. On Referring, Mind, Vol. LIX, No. 235,1950.——Individuals: 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 Methuen, 1959, p. 9.

    (18)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13.

 

  (原载《学术月刊》20111期)

语言哲学传统与形而上学指称观念

——答江怡教授的质疑

叶闯

 

    我的《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一书出版后,受到了江怡教授的关注。他认为,我在书中所反对的“形而上学指称观念”完全是一个稻草人,是一个不曾有人相信的“错误观念”①。理由是,语言哲学中一些代表人物都否认语言表达指称形而上学对象。尽管江怡教授并没有详细说明这些哲学家到底认为语言表达在指称什么,但他似乎意在表明,如果这些哲学家并不认同所谓的“形而上学指称观念”,那么,形而上学指称与语义学指称的对比不是无意义的,至少也是不必要的。

    如果批评的靶子不存在,那么批评本身应该受到质疑。但是,从论证的逻辑上说,如果用于批评的理论内容独立地具有意义,甚至具有正确性,那么,受到质疑的应该只是该理论的一种不恰当应用,而不是理论本身。既然江怡教授根本不反对我的语义学指称观念本身,所以,我与他的主要分歧是在对语言哲学传统的解释上。②

    一、形而上学指称及形而上学指称观念

    从基本的意图上说,我的《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一书是想提出一种较为系统的语言理论框架。因此,所有在书中提出的对其他人的看似批评的评论,都只是为了说明书中所提出的正面论点。在此过程中,书中使用了“形而上学指称”这个概念。它被界定为一个属于语用学的范畴,或属于语言使用的范畴。而实际上,这个概念的合理定位依赖于我的或我所支持的另一个区分,即语言(本身)与语言使用的区分。在此区分之下,“语义学指称”这个概念属于语义学的范畴。所以,严格地说,两个概念并不直接相对,因为它们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同样,严格地说,在语义学内部也根本就不存在“语义学指称”与“形而上学指称”的对比。

    “形而上学指称”这个概念,其本身并不具有贬义,它只被用来描述语言使用的一类事实。同样,它里面的“形而上学”一词也不具有贬义,只为强调同语言外事物的直接关联。应该说,使用这个词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形而上学”这个词,在哲学史上被赋予了太多的内容。更麻烦的是,最近一百年来的某段时间,它又更多地被用于贬义。但是,如果不去纠缠“形而上学”这个词的历史记录,它在这里所强调的不过是:第一,它在界定不属于语义学的范畴;第二,它在指向语言之外的对象。

    “形而上学指称”与“形而上学指称观念”不同,当前者用于描述一种与语言有关的现象时,后者用于指一种错误的与语言有关的观念。后者所指的那种观念在我看来是一种长期流行的主导观念。它的要点是:指称内在地,或在概念上包含了特定的语言表达指向语言外对象的关系;并且,在理论上说明了这种关系,就说明了指称的根本性质。这个要点隐含在对“语义学”这个概念的一种最有影响的定义中。此定义即“语义学是研究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学科”。按照对指称的这样一种流行的理解,指称性表达被认为在语言中最直接地承载了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这种观念体现在许多重要哲学家关于语言的理论中。其直接结果就是,那类“理论混淆了两种指称概念,混淆了两种指称的不同性质。更为严重的是,那类理论要用对语言使用的说明,用对语言与世界的关系的说明,来实际上代替对于语义学指称的说明……”③此种占统治地位的对语义学的意识,或者形而上学的指称观念,不可能真正地认可纯粹的语义学指称在理论上的独立地位。

    语义学指称是一个由语言本身所限定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下,指称功能的实现只依赖于语言事实,这个事实的根据在于语法和语义的结构与内容。因此,语义学指称是在语言和意义自主这个断定基础上的概念,它的内容完全不依赖于语言外的事实。当然,由自主的意义所产生的语义学指称对象,肯定也不是语言外的形而上学对象。《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一书中所定义的语义学指称对象,只是在意义如果存在的派生意义上存在,意义产生了对象。

    在语言哲学中,有意义决定指称,因果条件决定指称,心理状态或内容决定指称等不同的观点。可是,在当代哲学传统中,即使是意义决定指称观点的支持者,也多认为意义所决定的指称或指称物是语言外对象。因此,指称物的存在并不以意义为条件,意义只是使它成为具有该意义的一个名字的指称,否则,空名便不会成为一个问题,或成为一种在语言学中需要特别考察的语言表达的独特类型。而在我所构造的语义学系统中,“空名”完全不可能是一个语义学的概念或范畴。与此同时,一些语言表达的重要特征,在我提出的第二类语义标记中来表示。④

    二、弗雷格关于指称性质的观念

    德国逻辑学家弗雷格在语言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提出了意义与指称的区分。他又进一步提出了方向上正确的观点,即意义决定指称。如果弗雷格的指称确实是我们所界定的那种纯粹语义学的指称,则我们可以基本接受弗雷格理论的主体。然而,情况并非如此,他的指称概念是以形而上学指称观念为基础的,所以,我们只能部分地接受弗雷格的意义理论。

    说弗雷格的指称概念内含有形而上学的指称观念,是说他认为语言中的指称性表达指向语言外的形而上学对象,并认为指称性表达作为成分的语句,述说语言外的世界。如果坚持某种柏拉图主义立场,语言外的世界也应包括柏拉图式的数学概念实体或其他抽象实体。形而上学指称观念的实际接受者,事实上(也许并不是有意识的,或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相应的概念区分)在把只应属于语言使用的概念成分用于构造语义学的概念;并且,他们认为如此构成的概念,正确地界定了指称的本质。在这样一种图像下,“空名”成为一个语义学概念、界定一类特殊的名字,并且,所谓“空名问题”被认为是真正严肃的语义学问题。这个图像很大程度上也是弗雷格的图像,在他的理论中,“空名”确实是语义学中的一个概念,空名存在也确实是一个语义学问题。显然,提出所谓“空名问题”是一个理论具有形而上学指称观念的一个好的例证。在不考虑时间因素的情况下,不曾有任何哲学家把“亚里士多德”或“奥巴马”之类的专名当作空名,而只把“哈姆雷特”或“宙斯”之类的专名当作空名。如果他们把“指称”用作真正语义学的概念,那么,“哈姆雷特”或“宙斯”因何而空呢?

    在《涵义与指称》一文中,弗雷格曾批评怀疑论和唯心主义者把指称当作对设想的某物的观念:“……当我们就‘月亮’时,我们并不意在说我们关于月亮的观念,我们也并不仅仅满足于意义,而要事先设定一个指称。”⑤根据逻辑的可能性,人们也许会指出,事先设定的指称也未必是语言外的对象。他们可以进一步说,弗雷格在这里只是想反对心理主义者对意义的解释,此点决不表明他非得转向语言外的对象。我们承认这一点(为论证目的,这里忽略弗雷格是在批评怀疑论和唯心主义的语境下讲这个话的事实),但我们也注意到弗雷格在不止一处地方有类似于下面的谈话。在一次谈到间接引语“哥白尼认为行星轨道是圆的”时,弗雷格评论道:“在我们的整个命题中,专名‘哥白尼’指(designate)一个人,正像从句行星轨道是圆的指一个思想。”⑥显然,把弗雷格在这里所说的“人”设想成我们所说的形而上学对象,比设想成在概念上与世界无关的语义学对象要更符合弗雷格的原意。类似地,弗雷格也这样说:“那棵欧椴树是我的观念吗?在这个问题中,通过使用表达式‘那棵欧椴树’我真的已经预示了回答,因为,以使用这个表达式,我意在指称我看到的,且其他人也可看到和摸到的东西。”⑦如果还有人无论如何也要把弗雷格在这些地方的意思解释成是在指一个完全独立于语言外世界的语义学对象,那我们只好再用其他方式来说服他们。

    弗雷格曾谈到,如果只为掌握思想,知道意义就足够了;而为有一个知识,或为有一个与真理有关的断定,我们就需要指称概念,特别是把握语句的指称,即真值。⑧至于为什么要谈论真,他认为这是科学、逻辑和数学所需要的,或者说是知识所需要的。只要一个人不持有很极端的反直觉立场,那么,无论科学、逻辑还是数学都不被认为是纯粹语言的或纯粹关于语言的事物。江怡教授在文中引用了弗雷格的一段话:“如果一个句子的真值就是它的意谓,那么一方面所有真句子都有相同的真值,另一方面所有假句子也有相同的意谓。由此我们看出,在句子的意谓上,所有细节都消失了。因此我们绝不能只考虑句子的意谓,但是纯思想也不能提供认识,而只有思想与其意谓,即其真值一起才能提供认识。”⑨这段话的结论应该是,只有结合含义和指称才是完整的知识。可是江怡教授对这段话的评论似乎完全超出了它的字面内容:“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弗雷格讨论句子的意谓完全是为了讨论句子的意义,这也是他区分意义和意谓的主要目的。”更大的麻烦出自江怡教授接下来的几句话:“如果我们把这样的讨论看作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讨论,显然就违背了弗雷格建立意义理论的初衷。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无法把弗雷格的意义理论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因此,我们也不能说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是‘形而上学指称’。”在这段话中,“因此”之前的内容我基本赞成,因为几乎不会有什么人认为弗雷格的语言哲学旨在讨论形而上学问题。如果说我与弗雷格在语言问题上有分歧的话,分歧不在于语言哲学是否讨论语言问题,而是关于语言、关于语言的指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个认为指称性表达指称语言内对象,一个认为指称性表达指称语言外对象。所以,前面的话尽管是正确的,但不能推出“因此”后面的那句话,我们自然是能说弗雷格意义上的指称是形而上学指称。因为即使弗雷格在谈语言,而不是在谈形而上学,他也完全可能合法地说名字指称语言外对象,他也完全可能错误地断定语言的指称在概念上相关于形而上学对象。

    三、罗素与维特根斯坦关于指称性质的观念

    对于英国哲学家罗素,江怡教授文中只提到了《论指示》(On Denoting)这篇文章。并将文章题目译成了“指示”,而文章中的同一个词却译成了“指称”。众所周知,罗素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是“摹状词”(descriptions)或“指示性短语”(denoting phrases)。他的观点是,摹状词根本不是真正指称性的表达,它的真正逻辑形式要通过它所出现于其中的语句(经过正确释义的)显示出来。换句话说,罗素根本不认为摹状词是一个自身独立的语义学的项,甚至也不是命题成分,而是一个“不完全符号”(incomplete symbols)。⑩于是,企图谈它的指称问题完全是“对于其语词表达式包含着指称词组的命题进行错误分析造成的结果”(江怡教授在文中引用了这句话,但同样把“denoting”译成了“指称”)。更大的问题出现在江怡教授对罗素摹状词理论的结论中:“罗素是在表面上消除了摹状词的指称功能,但真正的意义则在于把指称问题化解为语言内部的问题,也就是逻辑问题。这样,所有关于通常认为的指称对象存在的问题都可以用逻辑分析的办法来解决。”其实,罗素并不是“表面消除”,而是告诉我们,在相应语句的真正逻辑形式中,没有独立的、自身完整的摹状词出现于其中,因此不存在作为不完全符号的摹状词的指称问题。许多通常认为的指称对象存在的问题,都可由于知道了原本含有摹状词的语句的真正逻辑形式而得到解决,因为经过罗素释义后的存在量化语句有明确的真值条件。(11)罗素从这里得出的不是关于真正名字的指称问题的结论,而至多只是改正了哲学史中对某类语言表达式的错误分析。因为,罗素至少在一个时期坚持认为,唯一有资格与名字相当的指称性表达就是所谓的“逻辑专名”,逻辑专名当然是有指称对象的。这正是此类所谓“专名”能成为真正指称性表达的必要条件。

    对罗素关于逻辑专名的讨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逻辑专名的对象是直接的感知对象,或者就是感觉材料。人们几乎不可能认为逻辑专名只是针对语言内部的对象来提出的,或者就指称语言本身定义出来的对象,因为逻辑专名的对象正是我们能够“亲知”(acquaintance)的对象。所以说,罗素虽然取消了摹状词的指称问题,但没有取消指称问题本身,更没有把指称对象限制于语言内的对象。因此,江怡教授下面这句话的根据是不充分的:“由于在罗素看来,专名的意义就等于专名的指称(也就是叶闯教授所说的‘指称物’),因此他在文章中并没有讨论专名的指称问题,而是讨论类似专名的摹状词的指称问题。然而,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罗素对摹状词的指称得出的最后结论却是与外部世界的对象完全无关的。”说罗素认为专名的意义就等于指称,如何得出他“因此”就不要讨论指称问题?穆勒(John Stuart Mill)、克里普克或至少是克里普克的一些追随者也都认为专名的意义就是指称(如果它有意义的话),但他们并没有“因此”不讨论指称问题。罗素在那篇文章中不讨论摹状词指称问题的原因在于,他既不认为摹状词是指称词,也不认为摹状词是专名,而他的文章专门用来讨论摹状词。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无法看出江怡教授如何从罗素关于摹状词的结论得出罗素认为指称性表达与世界的对象无关的断言。释义后的存在量化语句的真假当然与世界有关,“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顶的”为假,恰在于世界中没有一个对象满足释义句中的所有谓词。甚至就在江怡教授唯一讨论过的罗素的那篇文章中,罗素本人说:“‘指示’(denoting)这个主题不仅在逻辑和数学里,也在知识论中是非常重要的。”(12)或者我来引用罗素另一段意向更清楚的话来结束这个讨论:“我应该坚持,逻辑决不能比动物学更多地承认独角兽;因为逻辑与动物学一样,真实地关心实在世界,尽管逻辑在性质上更抽象、更一般”;并且,“遵从那种实在感(the feeling of reality),我们将会坚持:在命题的分析中,不去承认‘不实在’的东西”。(13)

    至于维特根斯坦,虽然我们对于他的“名字”和“对象”的确切含义不能肯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逻辑哲学论》那个时期,他认为语言是用来描述世界的,因此才有所谓“图像论”这样的学说。尽管维特根斯坦也许认为语言同样是一种事实,但那毕竟与他所说之世界的事实并不同类(尽管也许同构)。他坚持认为,语言中名字的语义内容(当然这不是他的术语)就在于指称,它指向作为世界最终构成要素的(指称)对象。为论证维特根斯坦不赞成形而上学指称观念,江怡教授说维特根斯坦仅认为“名称只是在‘代表着’对象而已”。可是,在《逻辑哲学论》的3.203节中,维特根斯坦明确说名字是意谓对象的,只当你可以把这个“对象”解释为语言内的与世界无概念关系的对象,说“名字‘代表着’对象”才不是形而上学指称观念。因为,形而上学指称观念说的就是认为名字“代表着”语言外对象的那种观念。至于后期的维特根斯坦,那就更不可能承认有所谓的“自主的语言”。那种在概念上甚至也在存在意义独立于人使用语言之活动的自在的语言,在他看来肯定是一种荒谬的观念。维特根斯坦在这个时期的立场与我所坚持的立场之根本对立的性质是非常显然的,完全不必用更多的笔墨。

    四、斯特劳森与达米特关于指称性质的观念

    正如江怡教授所说,“斯特劳森是把语词和语句的指称理解为我们对它的使用”(14),但他接着又评论道,“虽然我们可以用语词指称某个对象,但这并不意谓着我们断定了这个对象的存在”。如果一个人坚持形而上学指称观念,那么,在他的指称理论中,世界的状况将会是语义学断定的正确性及语义学内部的范畴分类的一个影响因子。但持有此类观念的人,并不人人都认为名字的使用直接断定了存在。尽管如此,他们至少都会默许这样的结论:存在与不存在及存在物的存在性质,影响名字所在语句的真值条件。比如弗雷格,他否认在不严格的语言中(比如自然语言),名字在语句中的出现即蕴涵名字所指对象的存在,因为他允许此类语言中有空名存在,空名在其中出现的语句也许不真也不假。因此,他才需要在严肃的科学和数学中规定空类等作为空名的指称。显然,他认为,语言外对象的存在与不存在及什么性质的存在,是影响真值条件的。

    具体到斯特劳森,他并非不关心名字的对象存在问题,而且,他实际上有解决对象不存在问题的方案。他认为,对象不存在会影响语言的内容与交流结果,故而他提出了“语境要求”(contextual requirement)或“前设”(presupposition)这些概念(15)。为什么你不能对一个13岁的少年说“你的孩子今天去上学了吗”?原因在于“你的孩子”的指称对象不存在,不满足有意义的提问的前设。但前设的满足显然依赖于语言外的事实。有人可能会说,这个不表明斯特劳森有形而上学指称观念,因为这只是对语言使用的说明。可是,说斯特劳森有一个完全自主的语言概念,并在考虑语言时没有任何关于语言与世界概念联系的想法和意图(尽管他正确地看到了语言与语言使用的区分),这真是对斯特劳森思想的正确解释吗?在《个体》一书的最后,斯特劳森本人说:“我也注意到,并部分地解释了在逻辑意义上的个体观念,与存在之物的存在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甚至也许可以说,我在人与物体(material bodies)是首要存在的观念中为此找到了某种理由。”(16)在另一本同样有影响的书中他还说:“如果现行的逻辑具有我们倾向于赋予它的意义,并具有当代风格的特定哲学化所设想的意义,那么,它必须反映我们关于世界的思想的基本特性。”(17)读过斯特劳森这本书的人都不难知道,斯特劳森关于语言与语言使用的区分,与他关于语言是我们对世界思想的基本框架的观点并无冲突。即使以上的事实都不表明斯特劳森认为语言与世界有概念联系,但是,由于他实际上在语义学中取消了指称概念,因此,限制在这个范围内,对于他在语义学上是否坚持形而上学指称观念这个问题,是没有可能回答的。

    至于达米特(M. Dummett),江怡教授对他的引述要点是:第一,为了理解一个名字,并不需要知道它的指称。这个论点我是赞成的,尽管我在书中没有讨论理解问题,而只是把关于意义的理解与意义本身相区分。而且,达米特的这个评论一点也不蕴涵关于指称本身的断定,自然也不涉及形而上学的或非形而上学的指称观念。第二,“一个表达的语义值由它的意义加上外部实在的相关特性得出。在此,短语‘外部实在’并不是形而上学的:它只是标记了任何不由说话者的语言知识得知的有关事实”(18)。对于那些看过我书中有关部分的读者,应该不难发现,达米特这里所说的“外部实在”,在我的意义上是形而上学的,尽管它也许不在达米特所限定的意义上。因为在江怡教授所引的这本书中,达米特明确地说:“我的论点是,一个意义理论确实有形而上学的结果……但我们必须先进入意义理论,然后再依照它来构造我们的形而上学。”(19)

    五、奎因关于指称性质的观念

    奎因并没有在前面那些哲学家的同样意义上谈指称。语句中出现之名字的指称问题,在认识论的优先性上要次于语句的真值问题。不但如此,如果说最简单的观察句有确定的翻译,那么,即使在这些观察句中出现的名字,也受制于“指称的不可确知性”(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指称的不可确知性与相关的本体论的相对性,有可能给人一种错觉:既然我们可以构造一些满足可观察经验证据,但彼此极端不同的指称框架,那么这个构造出来的东西便不会同语言外世界相关。江怡教授在此问题上受制于同样的错觉。他试图从奎因关于指称与真都是相对于语言的这个断定,推出奎因认为语言(至少它的指称性表达)与世界无关。其实,无论是奎因赞赏的塔尔斯基,还是奎因既赞赏又批评的卡尔纳普,都赞成指称与真相对于语言,但他们并没有由此得出江怡教授希望得出的结论。奎因批评卡尔纳普并不是因为后者说指称与真需要根据语言系统来谈论,而是因为后者相信语言中有一部分叫做“分析语句”的特殊语句,它们与世界无关,而仅“以意义为真”。

    在这里,江怡教授有一个概念上的混淆,它没有分清两个不同问题:其一是一个理论或语言中所讨论的关于世界的问题,指称词在这里指称世界中的对象,或被认为指称世界中的对象;其二是我们如何搞清相应的理论和语言中指称词指称什么。换句话说,前者可以是本体论问题,或奎因说的“何物存在”(What is there)问题,后者的问题应表达为“理论T关于何物存在‘承诺’了什么”。在此种意义上,后者可能是一个语言分析的问题。奎因建议用把语言“规整”(regiment)成量化的谓词逻辑语言的方式,来搞清这个问题。那就是在规整后的语言中看什么可以成为约束变元的值。此时,单称词消失,约束变元成为指称的承担者。(20)当然,在奎因彻底的自然主义立场下,两个问题尽管不同,但对它们的解决都是我们面对经验世界的一种方式,都可成为我们关于经验世界的信念系统的一部分。

    比较起前面提到的那些哲学家,奎因实际上相信语言和我们关于世界的描述有更密切的关系。因为,包括语言在内的所有信念和理论都在我们面对这个经验世界时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信念系统中指称词的指称也是人描述世界的系统框架的一部分。自然,相互之间从属于指称不可确知和本体论相对性的把世界对象化的不同方式,无非是我们关于世界的不同理论的各自的组成部分。奎因唯一能接受的意义概念,是与可观察行为相联系的刺激意义,这是语言的全部构造的基础。相对于世界自主、自足的语义系统的概念在奎因那里根本就没有意义,他甚至不能接受卡尔纳普为科学语言(尽管那也是一种意在描述世界的语言)构造经验基础的想法。这种或在科学之外、或在科学之上、或在科学背后有一种独立系统作为科学基础的想法,在奎因看来正是传统哲学追求中一个基本错误的根源,它完全误解了认识论的含义。(21)

    在奎因批评“两个教条”之前,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认为,我们语言中至少有一部分语句是纯粹关于语言的,它们不对世界作任何描述。而奎因比他的经验主义前辈立场更加彻底,他否认存在任何不描述世界的语句,即使是数学和逻辑中的语句。观察句在信念之网中的独特地位使之与经验世界有更直接的联系。奎因说,“观察句是语言(或科学的或不是科学的)同语言所关于的实在世界的连接”(22);甚至,“观察句是语义学的基石”(23)。如果一个语义学关心的是与世界在概念上独立的自主的语言系统,观察句怎么能成为它的基石呢?奎因坚持,我们最好的科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太阳系中有金星,那么“金星”在我们相应的系统中就指金星。而同时由本体论的相对性可以得出,有可能存在经验上等价的不同指称框架。但无论哪种框架,都意在谈论经验世界。奎因十分肯定地说:“我们决不要一下子走向何物存在依赖于语词的结论。一个问题向语义学词项的可翻译性,并不指出该问题是语言学的。”(24)奎因哲学的首要目标是认识论的,要以一种自然主义的方式搞清楚,如何从经验认知者相对贫乏的输入,而得出对于经验世界的相对复杂的理论。在这个意义上,奎因比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任何人都更加不能接受所谓“自主语言”的观念。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江怡教授在文中的“形而上学”概念与我在书中使用的概念不同。特别是江怡教授所说的“这就是奎因在《从逻辑的观点看》中表达的核心思想:我们关于外部对象的存在问题的讨论并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的意义上还是在现代的意义上,语言哲学家们讨论的指称概念并不包含任何‘形而上学指称’的含义”,这段话的前提(不是细节)我可以同意,而结论我不同意。在我看来,即使是江怡教授所说的认识论讨论,当它用于说明语言的指称问题时,也因为隐含着语言表达世界的传统观念而有一种形而上学指称观念的倾向。所以说,在有些问题上,我与江怡教授的分歧也许只是用语上的。因为有这种用语上的不同,或因这种不同所产生的误解,加上江怡教授赞同我对指称的语义学说明,也许,我们之间的有些分歧是某种误解的结果。

    【注释】

    ①江怡:《什么是形而上学指称——与叶闯教授商榷》,载《学术月刊》,2011(1)

    ②限于篇幅,本文暂不讨论克里普克(Saul A Kripke)的指称观念和理论。

    ③④叶闯:《语言·意义·指称——自主的意义与实在》,第67页、第二章。

    Gottlob Frege, "On Sense and Reference", 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 edited by Peter Geach and Max Black,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0, p. 61.

    Frege, "Frege to Russell 13. 11. 1904", Philosophical and Mathematical Correspondence, edited by G. Gabriel, Hans Hermes, Friedrich Kambartel, Christian Thiel, Albert Veraart,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0, p. 164.

    Frege, "Thoughts", Logical Investigations, edited by P. T. Geach,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15.

    ⑧⑨参见Frege, "On Sense and Reference", pp. 61-65, p. 65.

    Bertrand Russell, "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 Logic and Knowledge, Capricorn Books, 1956,pp.241-254.

    (11)罗素说:“你能够讨论命题‘上帝存在’这个事实证明,在这个命题中使用的‘上帝’是一个摹状词而不是一个名字。如果‘上帝’是一个名字,关于存在的问题就不会产生。”("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 p.250)

    (12)Bertrand Russell, "On Denoting", Mind, Vol.14, No.56,1905,p.479.

    (13)Russell, 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Philosophy, 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 1919, pp. 169-170.

    (14)虽然“语句的指称”可能并不是斯特劳森在相关语境下的术语,但这里不准备去纠缠这些细节。

    (15)P. F. Strawson, "On Referring", Logico-Linguistic Papers, Methuen, 1971, p. 19, p. 27; Strawson, Individuals: 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 Methuen, 1959, pp. 190-192, pp.199-204, p. 228.

    (16)Strawson, Individuals, p. 247.

    (17)Strawson, Subject and Predicate in Logic and Grammar, Methuen, 1974, p. 4.

    (18)M. Dummett,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23.在这段引文之前,江怡教授的文章中有一句非常令人费解的话:“从达米特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把指称看作是决定意义或涵义的东西,相反,一切被看作具有指称的表达式恰好是由于我们可以用它们的语义值构造出来。”其所指完全不明确,因为在分析传统中到目前为止有什么人认为指称决定意义?

    (19)Dummett,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p. 305.

    (20)W. V. Quine, From Stimulus to Sci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ter III; Word and Object, The MIT Press,1960, Chapter V, Sec. 37, Sec. 38.

    (21)例见Quine, From Stimulus to Science, p. 15.

    (22)W. V. Quine, Pursuit of Truth, Revise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5.

    (23)W. V. Quine, "Epistemology Naturalized",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9, p. 89.

    (24)W. V. Quine, "On What There is", 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 Second edition, revis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 16;类似地,也可参见W. V. Quine, "Logic and the Reification of Universals", 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 p. 103.

  (原载《学术月刊》201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