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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鸣

【段忠桥】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吗?

【段忠桥】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吗?

——与姚大志教授商榷

近几年来,我与姚大志教授围绕分配正义问题展开了几次争论。随着争论的逐步深入,我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开始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何为分配正义。我认为“分配正义”意指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原则,而姚大志教授将其理解为政府应当实行的正义的分配。二是如何认识优先论与平等主义的关系。我认为优先论是一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平等主义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而姚大志教授认为优先论是“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在《哲学研究》2014年第7期发表的《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以下简称《何为》)一文中已做过论述。本文将集中论述第二个问题。

我们知道,早在1995年发表的一篇题为《平等还是优先?》的论文中,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就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他的优先论比平等主义更可取的观点。姚大志教授的“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的主张,无疑是对帕菲特观点的部分承袭,而他提出这一主张无非是要表明,在我们之间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中,他实际上坚持的是优先论的观点,而我坚持的是平等主义的观点。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不评论帕菲特的观点,而只表明姚大志教授的主张及其论证是难以成立的。

当姚大志教授说“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时,他说的平等主义意指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姚大志教授在他的相关文章——《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以下简称《三论》)中有这样三段论述:

(1)探讨关于平等观念作为分配正义的两种主要的平等观念,一种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另外一种是优先论。由于前者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所以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1]

(2)很多人都认同平等主义,并且把自己视为平等主义者,但是他们对平等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的。这种情况表明我们需要对平等观念本身进行分析,以澄清其含义。[2]

(3)平等主义的核心是这样一种原则(帕菲特把它称为平等原则):“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比如说,在一个社会里,一半人的生活状况为10,另一半人为20,这种情况就是坏的。这种平等原则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或社会)里,一些人生活得更好,另外一些人生活得更差,如果这些生活更差者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其他情况相同,那么这种状况本身就是坏的。这种平等原则也意味着,平等是一个比较性的观念,一些人的处境更差是相对于另外一些人而言的,而这些人的处境比他们更好。这种平等原则还意味着,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从而它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如果一个人认同平等主义,那么他就应该对这种平等原则具有坚定的承诺。反过来,如果一个人不认同平等原则,那么他就不能说是一个平等主义者。[3]

第一段论述出自《三论》的“摘要”。在这段论述中,姚大志教授先说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另一种是优先论,接着又说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他前边讲的“狭义的平等主义”与后面讲的平等主义是同一概念吗?仔细读一下《三论》人们可以发现,除了仅在“摘要”中提到一次狭义的平等主义外,姚大志教授在文章正文中再没提及这一概念,而是径直使用平等主义。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姚大志教授后面讲的平等主义是对他前边讲的狭义的平等主义的简称。但如果是这样,那他应先对狭义的平等主义意指什么做出说明,然后再告诉人们他将其简称为平等主义的原因,可他却没这样做。那姚大志教授讲的狭义的平等主义到底意指什么?从这一概念的字面含义及其出现的语境我们只能做这样的推断:由于狭义的平等主义是相对于优先论而言的,而优先论在这篇文章的正文中又被姚大志教授说成是另外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因此,狭义的平等主义是指与“另外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即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平等主义,之所以要在它前面加上“狭义的”三个字,是因为它作为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平等主义本身就是以平等主义命名的,而优先论虽是一种平等主义但却不是以平等主义命名的。简而言之,狭义的平等主义就是与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即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平等主义。因此,当姚大志教授说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时,其中的平等主义意指的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即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平等主义。

第二段论述出自《三论》的第二部分“平等与优先性”。根据我们在前边的推断,这段论述中出现的平等主义,指的就是第一段论述讲的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狭义的平等主义。姚大志教授的这段论述表明,他知道很多把自己视为平等主义者的人“对平等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的”,换句话说,他知道人们对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平等主义实际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而且也正是基于这一情况,他提出“我们需要对平等观念本身进行分析,以澄清其含义”。

第三段论述紧接第二段论述,因而可以看做是姚大志教授对“平等观念”本身含义的澄清。然而,他却再没提平等观念这一概念,而是径直对他理解的平等主义,即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狭义的平等主义的含义做了澄清:“平等主义的核心是这样一种原则(帕菲特把它称为平等原则):‘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他还进而指出这种平等原则有三层含义:其一,在一个共同体(或社会)里,一些人生活得更好,另外一些人生活得更差,如果这些生活更差者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其他情况相同,那么这种状况本身就是坏的;其二,平等是一个比较性的观念,一些人的处境更差是相对于另外一些人处境比他们更好而言的;其三,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从而它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

以上分析表明,姚大志教授认为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另一种是优先论。他知道人们对“狭义的平等主义有各种不同理解”,但他没去澄清各种不同理解的含义,而是径直提出了他自己对这种平等主义的理解:它的核心是帕菲特讲的平等原则。在我看来,姚大志教授的这种理解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人们对这种平等主义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他的理解至多只是其中的一种,但他却把他的理解——以帕菲特讲的平等原则为核心,当做对各种不同理解的“澄清”,并将他的理解视为对这种平等主义的正确理解,这就导致了一个明显的逻辑矛盾:他一方面用平等主义指称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狭义的平等主义,另一方面又将存在多种理解的狭义的平等主义窄化为他自己的理解,并在不加任何限制的情况下直接用平等主义来指称它,从而使它无法涵盖包括帕菲特本人在内的其他人所讲的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平等主义。

让我们先来看看帕菲特的相关论述。为了表明优先论比平等主义更可取,帕菲特先对他讲的平等主义意指什么做了这样的说明:“我关注的是人们生活得同样的好。在我看来,作为平等主义者,这种平等是我们必须信奉的。我们对平等的信奉可以有两种主要的方式。我们可以信奉不平等是坏的。依据这种观点,当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时,那是因为我们将因此而使结果更好。我们此时可被称为目的论的(orfor shortTelic)平等主义者。我们的观点也可以是道义论的(orfor shortDeontic)。我们可以认为,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但不是要使结果更好,而是因为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4](P3-4)只是在讲到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时,帕菲特才说这些人接受的平等原则是:“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5](P4)他还强调指出:“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而言,不平等是坏的。在我看来这是这种观点的核心。”[6](P5)可见,在帕菲特看来,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平等主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另一种是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而以“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这种原则为核心的平等主义指的只是前者,而非后者。由此说来,姚大志教授理解的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平等主义,就只是帕菲特讲的相对优先论而言的两种平等主义中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它不能涵盖道义论的平等主义。

除了帕菲特外,其他学者对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平等主义也有论述。例如,著名政治哲学家科恩教授指出:“大体说来,人们可以区分两种平等主义原则:第一种是所谓的将价值完全定位在平等上的平等主义原则,它是一种不同人的所得之间的关系,它严格说来并不关心他们所得的多少。第二种平等主义原则(就像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严格说来并不肯定平等本身,而是一种使处境最差者状况尽可能变好的策略。我们可将第一类平等主义者称为‘关系平等主义者’,将第二类平等主义者称为‘优先论者’,因为他们将改善处境最差者的状况放在优先位置上。”[7](P162)不难看出,科恩这里讲的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关系平等主义”,也不是以姚大志教授讲的平等原则——“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为核心的,因为它关心的只是“不同人的所得之间的关系”,而“不关心他们所得的多少”。因此,姚大志教授理解的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平等主义,也不能涵盖科恩讲的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关系平等主义。

姚大志教授提出“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无疑与我们之间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相关,即意在暗示他主张的优先论比我主张的平等主义更合理。但姚大志教授这里讲的平等主义,也不能涵盖我主张的平等主义。对于我主张的平等主义,我曾在与他争论的两篇文章中分别做过说明。一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发表的《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一文。我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分配正义这一概念中的“分配”指的是由社会或国家来分配收入、机会和资源,这一概念中的“正义”指的是“给每个人以其应有”,由它们构成的分配正义概念其含义是社会或国家在分配上给每个人以其应有。从分配正义概念的这一含义出发,我们可以进而把分配正义中的“正义”理解为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原则:给每个人以其应有的分配就是正义的分配,反之就是不正义的分配。从对分配正义的上述理解出发,我进而提出,对于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原则——“给每个人以其应有”,应做一种平等主义的理解。不过,在这篇文章中,因受所争论问题的限制,我对自己的这种理解没做进一步的说明,而只是在一个注释中提到:“我也认为正义的分配是平等主义的,但我对平等主义的理解与姚大志教授的理解存在分歧。”[8]此外,我还指出:“就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而言,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正义的分配应是平等主义的,尽管他们对‘平等主义的’含义,特别是有关平等的对象,即在哪些方面的平等,持有种种不同的看法。”[9]二是在《哲学研究》2014年第7期发表的《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明确提出,对“给每个人以其应有”应做一种平等主义的理解,其含义是消除由当事人本身不能为之负责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所造成的分配不平等。我还指出,我的这种理解既源自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关按劳分配的两个弊病的相关论述[10],也源自科恩在《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一文中关于“优势获取平等”的论述①和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这本小册子中关于“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的论述。②按照我的理解,“正义的即平等主义的分配,其含义不是消除所有的不平等,而是只消除因当事人本身不能为之负责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例如天生残疾)和社会条件(例如家境贫寒)所造成的不平等”[11]。因而姚大志教授理解的平等主义也不能涵盖我主张的平等主义。

当姚大志教授提出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的主张时,如果他讲的平等主义是泛指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包含各种不同理解的狭义的平等主义,那它至少应涵盖帕菲特讲的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和科恩讲的关系平等主义。如果他讲的平等主义是特指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帕菲特讲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那他对此应做出明确的说明,而不应在不加任何限定的情况下直接用平等主义来指称它。在我看来,姚大志教授的本意是指前者,因此,他的主张就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他先把包含各种不同理解的狭义的平等主义窄化为帕菲特讲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然后由此出发去论证优先论是比平等主义,即包含各种不同理解的狭义的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平等观念。这样的论证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优先论为什么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从姚大志教授的相关论述来看,理由是“这种平等主义及其平等原则会面临一些困难”[12],其中一个明显的困难是它难以应对“拉平论反驳”,而且“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这种‘拉平论反驳’是非常有力的”[13]。那他讲的“拉平论反驳”意指的是什么?对此,姚大志教授做了这样的说明:

a.一半人的福利为20,另一半人的福利为10b.一半人的福利为10,另一半人的福利也为10。在处境a中,一半人的福利比另外一半人更少,而且这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其他情况都相同。对于这种不平等的处境,平等主义者是无法容忍的。我们假设,由于某种原因,一半人的福利为10,而且是无法提高的。平等主义要想实现自己的平等理想,就需要把另外一半人的福利从20降低为10,从而拉平两者的福利。这样就从处境a变成了处境b。基于平等原则,这种福利的拉平是合理的。但是,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如果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那么平等主义(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就是不合理的。这就是对平等主义的“拉平论反驳”。[14]

不难看出,姚大志教授所说的拉平论反驳是由这样三个推论构成的:

(1)由于无法容忍不平等的处境a,平等主义者要实现自己的平等理想,就需要把另外一半人的福利从20降低为10,从而使处境a变成处境b,而基于平等原则,这种福利的拉平是合理的。

(2)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

(3)如果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那么平等主义(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就是不合理的。

那么,这里出现“平等主义者”的含义又是什么?从(3)中表述的平等主义(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来看,平等主义不止一种,因为“起码”的含义是“至少”,说“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就意味着除它之外还有其他的平等主义。这样说来,平等主义者指的就不仅仅是信奉这里讲的平等原则(即帕菲特讲的目的论的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者,而且还包括信奉其他原则的平等主义者。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在我看来,姚大志教授讲的拉平论反驳根本构不成对平等主义的反驳,更不用说是“非常有力”的反驳了。

首先,拉平论反驳无法反驳帕菲特讲的道义论的平等主义、科恩讲的关系平等主义和我主张的平等主义。前述表明,帕菲特认为相对优先论而言的平等主义不仅有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而且还有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在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看来,虽然我们有时应把平等作为目的,但这不是因为要使结果更好,而是因为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因此,他们并不认为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生活得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对此,帕菲特明确指出:“如果我们是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因而我们不会被迫承认,根据我们的观点,如果不平等被向下拉平所去除,那这从一个方面看是更好的。”[15](P18)所以,“依据道义论的观点,我们可以避免所有形式的拉平论反驳”[16](P18)。科恩讲的关系平等主义虽然将价值完全定位在平等上,但严格说来它只关心不同人的所得之间的关系,而不关心他们所得多少,因此,关系平等主义者也不会仅因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生活得更差就认为这是不正义的,更不会因此而提出向下拉平的要求。我主张的平等主义,其含义是消除由当事人本身不能为之负责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所造成的分配不平等。如果姚大志教授讲的境况a,即一半人的福利为20,另一半人的福利为10,不是由后者本身不能为之负责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所造成的,那他们之间存在的福利不平等就不能说是不正义的,因而也不存在需要向下拉平的问题。

其次,拉平论反驳也难以反驳姚大志教授讲的那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

让我们先来看看拉平论反驳的推论(1)(1)简单说来就是,对平等原则的信奉使平等主义者无法容忍不平等的处境a,并进而要求向下拉平,即把处境a变成处境b。这一推论能成立吗?我看不能,因为平等主义者信奉平等原则是一个问题,他们能否容忍一种不平等的境况,并进而是否要求向下拉平则是另一个问题。前者涉及的是他们认为什么样的分配原则是正义的,后者涉及的是他们应选择什么样的处境——处境a还是处境b。由于正义不是平等主义者应选择一种处境还是另一种处境的唯一理由,也就是说,他们选择处境a还是处境b往往还要基于不同于正义的其他理由,因此,当其他理由比实现正义更重要时,他们可以容忍不平等的处境a,并且不要求向下拉平到处境b。为了表明这一点,让我们看看西方学者在谈到拉平论反驳时经常用的一个例子:一个一些人生来有视力而另一些人生来是盲人的世界。面对这一不平等的处境,平等主义者基于其信奉的平等原则会认为,如果这个世界都是盲人,那从一个方面,即从平等方面看会更好。但他们不会因此就非要摘除那些有视力的人的眼睛以实现向下拉平——使所有的人都成为盲人,因为他们还可能认为,人们有权保留他们生来具有的器官,而这比实现平等更重要。因此,他们完全可以容忍这种不平等处境的存在,尽管他们依然认为这种不平等的处境是不正义的。可见,从平等主义者信奉平等原则,推不出他们无法容忍不平等的处境a,并且非要选择拉平到处境b的结论。

再看拉平论反驳的推论(2),即“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我们知道,所谓合理与不合理,指的是合乎与不合乎某种道理。而对于拉平是否合理,人们完全可依据不同的道理而给出不同的回答。这一点从姚大志教授的推论中就看得很清楚。他在推论(1)中说,“基于平等原则,这种福利的拉平是合理的”,这其中的“合理的”指的是合乎平等主义者认可的道理,即“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当他在推论(2)中说,“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这其中的“不合理的”指的是“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由此我们还可以推断,与其相反的“合理”的含义,是至少使一个人福利有所提高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福利有所下降,也即实现人们所说的帕累托改善。如果姚大志教授在推论中是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合理”与“不合理”概念,那当他说“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时,这其中的“几乎所有人”,指的就只能是那些认为拉平因“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因而是不合理的人,而不包括那些因信奉“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而认为拉平是合理的平等主义者。这里需要指出,姚大志教授的“几乎所有的人”的用语,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信奉平等主义原则的平等主义者也被包括在内的错觉,因为从字面上讲,在“几乎所有的人”以外是不会再有什么人的。如果“几乎所有人”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人,特别是它不包括那些信奉平等主义原则的平等主义者,那推论(2)就难以构成对平等主义的反驳,因为推论(2)说的只是一些人(即便他们人数极多,以至于可以说是“几乎所有的人”)因拉平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而认为它不合理。它怎能构成对平等主义者因信奉平等原则而认为拉平是合理的反驳呢?实际上,在一些情况中,因信奉平等原则而认为拉平是合理的人为数并不少。为了表明这一点,我这里转述科恩举的一个例子。他说,设想一个和平的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吗哪(《圣经》中讲的以色列人漂泊荒野时上帝所赐的食物——引者注)从天而降并得到平等的分享,因为分享者认为这是对待来自上天的吗哪的正确方式。现在假定,一块额外的不可移动但可消除的吗哪落在了珍妮的地块上。珍妮说:“我不想要这块额外的吗哪,我准备用它生起大篝火并把你们都请来。因为对我来讲,拥有多于你们诸位的东西是不公平的,这真的让我极度不快。”如果你认为珍妮只不过是犯傻,那你也许会主张将拉平论反驳用于正义赞同平等的要求。但我不认为珍妮是犯傻的人。我会认为她不过是一个非常公正的人,而且我认为我们应当赞扬她这样做人,也许还应将那块额外的吗哪奖赏给她。[17](P229)在这个例子中,出于对平等的信奉,珍妮放弃并销毁了她额外获得的那块吗哪,从而造成了没使任何人得到好处的向下拉平,但这会使所有的人都认为她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吗?显然不会,至少像科恩这样的平等主义者就不这样认为,而且像他这样的平等主义者很多。

最后,再看拉平论反驳的推论(3),即“如果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那么平等主义(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就是不合理的”。由于推论(3)紧接着推论(2),因此,(3)中的“如果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实际上讲的是,如果“几乎所有人”都因“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而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那么平等主义(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就是不合理的。这一推论更不能成立。因为拉平是对现实处境的一种选择,说拉平“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因而是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说到底是指这种选择违背了功利主义的效用原则,而平等主义是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原则,就姚大志教授讲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而言,其核心是“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从基于功利主义效用原则而言的拉平的不合理,怎能得出平等主义(起码是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是不合理的结论呢?

对于优先论为什么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姚大志教授给出三个理由:一是平等主义无法避免拉平论反驳,而优先论则能够避免这种反驳;二是优先论比平等主义有更明确的焦点,因而可以解决确切的问题;三是平等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是它关心那些生活困苦的人们,而优先论关心的正是这样的人。在分析他的这三个理由能否成立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他讲的相对于平等主义而言的优先论意指什么。关于优先论的含义,他有以下三段论述:

(1)探讨关于平等观念作为分配正义的两种主要的平等观念,一种是狭义的平等主义,另外一种是优先论。[18]

(2)与这种基于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不同,还存在另外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这种平等主义关注的焦点不是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而是那些生活处境不好的人们,那些连最基本需要都没有满足的人们,那些存在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这种版本的平等主义最早是由内格尔表达的,后来被帕菲特加以详细阐述,并把它称为优先论。按照帕菲特的解释,优先论的原则是:“人们生活得越差,使这些人受益就更为重要。”[19]

(3)为了更明确区分开平等主义与优先论,让我们对它们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首先,从本性上看,平等主义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而优先论则不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其次,在平等观念上,平等主义主张平等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少的福利,这本身就是坏的。优先论则认为平等只具有一种工具主义的价值,因为它把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放在优先的地位,而平等不过是提高弱势群体成员之福利的一种后果。[20]

这三段论述表明,姚大志教授讲的平等观念是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优先论是其中一种主要的平等观念,狭义的平等主义是另一种主要的平等观念。优先论是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这种平等主义与狭义的平等主义不同,它不是关系性的,即它不关注“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而只关注“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它不认为“平等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而认为“平等只具有一种工具主义的价值”。

姚大志教授将优先论称为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会使人产生一个疑问:如果优先论像他讲的那样与平等主义(狭义的)截然不同,那他为什么还把它说成是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呢?对此,姚大志教授没做任何的解释。在我看来,当姚大志教授说优先论是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时,他此时讲的平等主义只是一种引申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即认为平等具有工具价值的平等主义,而当他用平等主义指称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狭义的平等主义时,他此时讲的平等主义指的则是原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即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的平等主义。对于这两种不同意义的平等主义的区别,帕菲特曾做过这样的说明:“如果我们主张平等具有价值,我们也许只是意指它具有好的结果。平等具有多种好的结果,不平等具有多种坏的结果。例如,如果人们是不平等的,那它能造成冲突,或嫉妒,或置一些人于另一些人的权力之下。如果我们重视平等是因为我们关注这样的结果,那我们就是认为平等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我们认为它作为一种工具是好的。但我关注的是一种不同的想法。对真正的平等主义者而言,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就像内格尔所宣称的,它‘本身就是好的’。”[21](P56)他还明确指出:“根据我一开始的定义,优先论的观点不是平等主义的。根据这种观点,虽然我们应当优先考虑生活较差的人,但那不是因为我们将要减少不平等。我们并不认为,不平等本身是坏的或不正义的。然而,由于这一观点具有一种对平等的内在偏爱,因而,从第二位的、更宽松的意义上讲,它可被称为平等主义的。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持有这种观点,那我们就是非关系的平等主义者。”[22](P25)简而言之,在帕菲特看来,优先论不是平等主义,或只是“从第二位的、更宽松的意义上讲”的平等主义。对于平等主义与优先论的区别,科恩也做过说明。在前边引用的他的那段话中,他讲到两种平等主义原则,第一种将价值完全定位在平等上,第二种严格说来并不肯定平等本身,而是一种使处境最差者状况尽可能变好的策略。他把信奉第一种原则的平等主义者称为关系平等主义者,把信奉第二种原则的平等主义者称为优先论者。科恩为什么把优先论也说成是一种平等主义,把优先论者也称为平等主义者呢?对此,他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他们在这里被称为‘平等主义者’,不是因为一个明显错误的看法,即他们声称把‘平等主义’(相对于优先主义)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而是因为他们相信促进平等。一个功利主义者——拒绝把平等主义作为基本原则但相信逐渐缩小的边际效用法则证明了一种平等分配的正当性——可能会被许可说:因为我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所以我是一个平等主义者。”[23](P26)不难看出,科恩将优先论者称为平等主义者,也只是就他们认为优先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状况会促进平等而言的。从帕菲特和科恩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姚大志教授讲的优先论并不是原本意义上的或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而只是一种引申意义上的工具主义的平等主义。

姚大志教授肯定知道帕菲特的相关论述,因为他自己也明确谈到“优先论则认为平等只具有一种工具主义的价值”。如果优先论只是一种工具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而与优先论相对而言的狭义的平等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义,那姚大志教授为什么不加区别地将它们都说成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对此,姚大志教授没做任何说明,而只是径直提出前者是比后者“更合理的平等观念”。那“更合理的平等观念”中的“更合理”又是就什么而言?对此,姚大志教授也没做任何说明,只是给出了前边谈到的三个理由。

让我们先看第一个理由:“在面对反平等主义的反驳时,平等主义无法避免拉平论的反驳,而优先论则能够避免这种反驳。”[24]这里讲的平等主义,是指作为一种平等观念的狭义的平等主义,这里讲的优先论,是指作为另一种平等观念的另一种版本的平等主义,因为只有做这样的理解,它才能作为辩护“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这一主张的一个理由。从第一个理由看,优先论比平等主义更合理就在于前者能够避免拉平论的反驳,而后者无法避免。我在前边已经表明,平等主义可以避免拉平论反驳,因此,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以能否避免拉平论反驳来判断优先论与平等主义哪一个更合理,那它们二者就都要“面对反平等主义的反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因它们中的前一个能够避免这一反驳、后一个不能避免这一反驳而认为前一个更合理。然而,这一理由讲的“面对反平等主义的反驳”,其含义是只有主张拉平的平等主义才会面对反平等主义的拉平论的反驳,优先论则因不主张拉平而不会面对这种反驳,如果优先论不会面对这种反驳,那说优先论因能够避免这一反驳而比平等主义更合理就是没有道理的。

再看他的第二个理由:“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平等主义的任务是消除不平等,而由于‘不平等是复杂的、个人性的、并且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所以它需要关注的东西太多,以致无法聚焦于某一点。相反,优先论的首要任务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改善处境更差者的处境,这样它就有了明确的焦点,有了可以着手解决的确切问题,从而能够参照它们来设计制度,以实现正义的理想。”[25]简而言之,优先论比平等主义更合理就在于前者有明确的焦点,而后者无法聚焦于某一点。在我看来,这第二个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姚大志教授要论证的是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优先论是一种平等观念,平等主义也是一种平等观念,前者是比后者更合理的平等观念。但在他给出的第二个理由中,优先论和平等主义却不是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而成了两种不同的分配策略。这明显体现在他的两个说法上:“平等主义的任务是消除不平等”,“优先论的首要任务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改善处境更差者的处境”。我们知道,任务的含义是担负的责任,但如果优先论和平等主义只是两种平等观念,那它们如何担负各自的责任?对此,姚大志教授没做任何说明。如果我们再联系他讲的平等主义“需要关注的东西太多,以致无法聚焦于某一点”,而优先论有明确的焦点,有“可以着手解决的确切问题,从而能够参照它们来设计制度,以实现正义的理想”,那他这里讲的平等主义和优先论就只能理解为为了实现分配正义而为制度设计提供的两种可选择的策略。而且只有做这种理解,第二个理由讲的优先论比平等主义更合理,即后者无法聚焦于某一点,而前者则有明确的焦点,才能讲得通。如此说来,姚大志教授的第二个理由就存在两个明显的错误。

一是将平等主义说成一种分配策略。前述表明,姚大志教授讲的平等主义,指的是作为分配正义的一种主要平等观念的平等主义。而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用他自己的话来讲,指的是“对平等的理解……比如说,关于什么是‘平等的分配’,我的理解是‘所有相关者都得到了平等的一份’,而段忠桥教授的理解是‘把人当做平等者来对待’”[26]。如果这就是他讲的平等观念,那他讲的作为分配正义的一种平等观念的平等主义,就只能是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原则,一种为平等主义者所认可的正义原则——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尽管在何为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主义者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这种平等主义怎能担负起“消灭不平等的任务”,怎能存在因“需要关注的东西太多,以致无法聚焦于某一点”的问题呢?

二是将优先论说成一种平等观念。前述表明,姚大志教授要论证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但在他给出的第二个理由中,优先论实际上只是一种分配策略。不仅如此,在他的相关论述中,优先论还是一种与平等观念无关的分配策略,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这种平等主义“关注的焦点不是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而是那些生活处境不好的人们,那些连最基本需要都没有满足的人们,那些存在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如果优先论关注的焦点不是人们之间的不平等,那它怎能成为一种平等观念呢?此外,我们知道,平等是一个关系概念,平等总是相对于不平等而言。而优先论用姚大志教授自己的话讲,“则不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如果它不是关系性的,那它又怎能成为一种平等观念呢?当然,姚大志教授也讲了这样的话:“虽然优先论的重心是改善处境更差者的处境,但是它也带有平等主义的后果。”但是,这能作为它是一种平等观念的理由吗?显然不能。因为如果以“带有平等主义的后果”为由将优先论说成是一种平等观念,那功利主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平等观念,因为它讲的边际效用也可带来平等的后果,但是,人们能因此就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平等观念吗?

总之,第二个理由是先把作为一种平等观念的平等主义说成是一种分配策略,把作为一种分配策略的优先论说成是一种平等观念,然后以前者无法聚焦于某一点、而后者则有明确的焦点为由,论证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而如果它对平等主义和优先论本身的理解就是错误的,它还能成立吗?

最后看他的第三个理由:“平等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是它关心那些生活困苦的人们。假设存在一个百万富翁的社会,它要比我们现在的社会富裕100倍,其中一半人的收入为400万,另一半人的收入为800万,我们会在意这个社会的不平等吗?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在意。而在我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里,即使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很多人变得富裕了,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困难,处境艰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平等观念表达了我们的道德关切:应该改善弱势群体成员的处境。”[27]简而言之,由于平等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是它关心那些生活困苦的人们,而优先论的任务恰恰“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改善处境更差者的处境”,因而优先论作为一种平等观念比另一种平等观念,即认为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平等主义更合理。在我看来,姚大志教授的第三个理由也不能成立。

首先,说“平等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是它关心那些生活困苦的人们”是不能成立的。前述表明,姚大志教授讲的平等观念是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进而言之,是正义的分配应是平等的分配的观念,尽管人们对什么是平等的分配存在各种不同理解。如果这就是他讲的平等观念,那由此怎能得出这种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是“它关心那些生活困苦的人们”的结论呢?姚大志教授认为他举的那个“百万富翁的社会”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我的看法则相反,因为:第一,这个例子根本不涉及“生活困苦的人们”,因而它表明不了对这种人的关心;第二,这个例子讲的“我们”不在意“这个社会的不平等”,其原因只在于他们不是平等主义者。在我看来,平等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或平等主义者真正关心的东西,是平等本身。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这里引用科恩讲的一个例子,一个恰好可与姚大志教授的“百万富翁的社会”相对照的例子:“假定我们生活的社会拥有极为丰富的资源,这能使每一个人都成为百万富翁,但它却这样来分配,以致使一些人成为半百万富翁,一些人成为超级百万富翁。此时不会有人对处在底层的人们境况如何糟糕而大惊小怪,这很难被看做是要紧的事情,但这一社会却仍会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没有平等地对待所有这些非常幸运的人。”[28]如果说平等观念真正打动人的地方是对平等本身的关心,那说优先论因不关心平等因而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平等观念就是没有道理的。

其次,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表达的道德关切不是“应该改善弱势群体成员的处境”,而是消除因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在处境上的不平等。我们知道,弱势群体成员的处境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既有与自己的错误或选择相关的主观原因(如好吃懒做),也有与自己的错误或选择无关的客观原因(如生来残疾),而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表达的道德关切则只涉及后者,而不涉及前者。如果无视导致弱势群体成员处境差的原因,而只讲应该改善弱势群体成员的处境,那就会忽略责任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而这一点正是德沃金等著名政治哲学家所强调的。此外,优先论的改善弱势群体成员处境的主张必定会涉及再分配的问题,而如果无视导致他们处境差的主观原因,那这种再分配就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意味着处境较好的人要为处境较差的人的错误或选择付费。如果说作为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表达的道德关切只是消除因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人们在处境上的不平等,那以优先论主张应该改善弱势群体成员的处境为由,说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就是不能成立的。

总之,优先论是一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平等主义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当然,不能否认,优先论作为一种分配政策确实有它的合理性,也确实吸引了很多人,包括很多自认为是平等主义者的人,但它的合理性和吸引力绝不是因为它表达了一种体现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而是因为它是人们可能接受的与平等主义最为接近的分配策略。

【注释】

①科恩说,他提出“优势获取平等”是基于他对平等主义的这样一种理解,即“它的目的是要消除非自愿的劣势”。参见G.A.Cohen.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and Other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p.14.

②科恩说:“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试图纠正所有非选择的不利条件,即当事人本身不能被合理地认为对其负有责任的不利条件,无论它们是反映社会不幸的劣势还是反映自然不幸的不利条件,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偏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参见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参考文献】

[1][2][3][12][13][14][18][19][20][24][25][26][27]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

[4][5][6][15][16][21][22]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Kansas,1995.

[7]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8][9]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

[10]段忠桥:《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为什么是不正义的?——基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相关论述》,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1)

[11]段忠桥:《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哲学研究》,2014(7)

[17]G.A.Cohen.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and Other 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

[23]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