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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研究

【涂成林】治水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互动逻辑——基于马克思与魏特夫的比较视角

 

    在西方世界,魏特夫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方问题专家。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核心成员,他早年对马克思的思想有过深入研究;曾经担任德共中央委员以及蹲过法西斯纳粹监狱的特殊经历,也使他在国际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因为对苏德条约绝望使魏特夫脱离德共移居美国,专注于马克思理论与东方问题研究,这使其学术思想和政治取向发生了颠覆性变化。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出版后之所以长期引起人们关注,一是因为他长期研究东方及中国问题,自命是研究中国问题的权威;二是因为他虽然自称继承和捍卫马克思的思想遗产,实际上却是打着拥护马克思的旗号批判马克思,变成了西方主流价值的卫道士和东方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批判者,迎合了冷战时期西方资产阶级的特殊需要。因此,魏特夫和马克思的区别,除了表现在他们的理论前提和具体观点存在明显不同外,还表现在他们的研究方法和政治取向上的根本对立。

    魏特夫一直以“治水社会”理论的创始人自居。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他把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改换成“治水社会”,通过分析“治水社会”的特征推导出“东方专制主义”的结论,进而批判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倒退”,并认定俄国与中国等国的社会革命就是一种“亚细亚复辟”。看来,对魏特夫这种以继承马克思理论为名、行批判之实的“治水社会”理论和“东方专制主义”,仍需放在特定问题域里予以讨论。本文拟从马克思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初文本入手,审视和剖析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言说,进而厘清马克思和魏特夫的本质区别。

    

    魏特夫自称他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渊源于马克思的伟大经典遗产和一些最深奥的思想”(参见《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他是在继承和发扬“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无以伦比的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治水社会”理论,论证了东方的专制主义,从而为解决“长期忽视的世界历史问题提供了一把钥匙”。(魏特夫,第51)下面先梳理一下该书的逻辑思路,看看魏特夫如何论证“治水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互动逻辑。

    首先,魏特夫从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出发,放大东方社会的水利工程与灌溉农业的特色与功能,提出“治水社会”理论。在魏特夫看来,由于“治水农业”社会的水利建设和管理工程巨大,需要高度集中组织和强势控制才能完成,导致“建立了庞大的社会和政治结构”(同上,第10),形成了东方专制主义。他说:“政府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使农业的大规模供应机构归国家掌握。经营的建筑工程,使国家成为大规模工业中最全面部门的无可争辩的控制者。……国家居于在工作上进行领导和从组织上进行控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魏特夫,第39)

    其次,魏特夫从宏观上提出“治水文明-东方专制主义”互动逻辑,作为解释东方社会的分析范式。他先将东西方社会划分成“非治水社会”和“治水社会”,再将治水社会划分为“核心地区”、“边缘地区”、“次边缘地区”。西欧、北美和日本等属于非治水社会,其余地区则属于治水社会。在他看来,非治水社会的农业属于“雨水灌溉”型农业,无须组织大规模的人力协作来兴建治水工程,缺乏形成专制主义的基础;治水社会主要是指世界上的干旱或半干旱地区,这里的农业不能依靠“雨水灌溉”,必须兴建“治水”工程进行人工灌溉,以克服供水的不足与不调,而兴建治水工程“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合作模式”,这样的“合作模式”反过来需要纪律约束、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且让专制君主“控制着整个国家的劳动力和物质”。(同上,第36)于是,从他的“治水社会”就合乎逻辑地推论出“东方专制主义”,这就是魏特夫构建的“治水社会”理论。

    再次,魏特夫还按照“治水社会-东方专制主义”的分析范式,对东方“治水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审视与研究。他从治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社会动员与官僚机构、宗教信仰、劳役税赋及国家军队等不同方面,力图揭示出治水社会“全面的恐惧”到“全面的屈从”再到“全面的孤独”的专制暴虐的社会生活图景。魏特夫认为,东方社会长期处于专制极权统治之下,专制君主为保障国家力量大于社会力量,在军事、行政、经济乃至宗教信仰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巩固自身的专制统治。因此,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的强势介入,才能打破处于“停滞性质”的东方专制极权。

    最后,魏特夫按照他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构”与“治水社会-东方专制主义”的分析框架,指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斯大林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上的“修订”和“倒退”,以证明自己的理论是“亚细亚复辟思想的新发现”,进而证明苏联和中国等亚洲国家发生的社会革命也是一场“亚细亚复辟”和“专制的变形”。他认为这是他的一个重要贡献:“把关于现实的亚细亚复辟的认识和关于绝对的政治和经济奴役(和绝对的异化)的认识结合在一起,我们便碰到了当代根本的理论和政治问题。”(同上,第52)

    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强调的是两个概念: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其工作重心就是建立二者之间的互动逻辑。在该书中,魏特夫约有300处提到了中国的例证,这显示出中国是他研究的重点。此外,他还提到了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印度、波斯、中亚土耳其斯坦、拜占庭、俄国、东南亚许多国家、爪哇、中南美国家及美国个别地区的例证。这个特点表明魏特夫所说的“东方”并不是地理学意义上的东方,而是欧洲中心主义视野下和西方意识形态意义上的“东方”。这样一来,魏特夫虽然自命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遗产,但实际上却是脱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来研究东方专制主义的:一方面,他认为专制极权是“各种东方社会的共同本质”,“东方专制主义肯定要比西方专制主义来得更为全面,更加暴虐”,“表现了极权力量最残酷的形式”(同上,导论,第11);另一方面,在谈到西方的专制制度时却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甚至说它自古以来就对专制主义进行了“许多内在的制度上的限制”(《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

    在马克思那里,东方专制主义是被“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在他看来,建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上的“亚细亚社会”或“亚细亚国家”往往具有这样的特征:一是存在着土地的村社所有制形式和国家的所有制形式,这些所有制虽然采用了以人工灌概为基础的耕作制,但拥有无限权力的专制君主才是这些土地的“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二是建立在这些小的村社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的专制政府,是依赖于作为村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或剩余生产物的贡赋而生存的,专制政府既控制着土地和水源,也控制着手工业和商业,因而形成了绝对专制主义的政治生态;三是村社作为这种专制主义的基础,它本身就是一种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可以自给自足,“变成完全能够独立存在,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一切条件”,因此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存在,表现出“停滞性”特点。显然,马克思完全是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分析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细亚社会的特点,与魏特夫单纯从水利灌溉的组织角度谈论“治水社会”有着根本的区别。此其一。

    其二,马克思在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时确实提到过东方社会的灌溉农业特色。他说:“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不过,马克思强调的是水利灌溉与气候、土地条件的关联性。他虽然注意到古老的东方存在着“人工灌概”制度,但他把这种灌溉制度和被灌溉的土地制度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马克思认为,是土地状况与灌溉方式造成了东西方社会组织形式的区别:“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或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广,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荒废下去。”(同上,第46)马克思坚持认为,东方专制君主之所以具有无限的权力,不是因为控制了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设与组织管理,而是因为他是全国土地的“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专制君主政府建设水利灌溉工程,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只是发挥土地所有制功能的一个方面,只是东方专制主义的表现之一。可见,魏特夫对马克思关于水利工程对东方农业的基础作用作了过度化的解释:他不仅把“治水”视为东方经济政治的关键要素,甚至用“治水社会”来取代“东方社会”。

    其三,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的认识,也是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探索、深化过程,前后期观点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马克思晚年发生思想转型之后,他对作为“东方专制主义”经济基础的农村公社长期存在的原因和价值,已持有不同于19世纪50年代初写作《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等论文时的新看法,这一点长期被国内外学者所忽视;魏特夫虽然注意到这一点,却将其理解为马克思、恩格斯从原先观点的“倒退”。其最大差别是,马克思虽然继续肯定东方农村公社的封闭性、孤立性、分散性导致它成为专制极权统治的基础,但他着重强调其长期存在的原因是互助合作性的劳动生产、生存的需要,认为这正是它的顽强生命活力所在。正是在分析具有深厚互助合作和公有制传统的俄国农村公社的大量存在的有利条件的基础上,马克思才提出俄国有可能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在汲取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超越资本主义的痛苦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因而,当他再次回顾印度公社时,也是强调它的互助协作传统使它具有抵抗天灾人祸的顽强生命力,并认为摧毁印度公社顽强生命力的是英国殖民者的暴力,而不是遭到什么农业技术进步的淘汰。所以,马克思既对东方专制制度造成的人的压抑和社会停滞持批判态度,同时也对这一制度的可持续性基础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一观点完全超越了魏特夫等人的学术偏见,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综上,不仅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的理解与魏特夫有根本的不同,而且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的认识还存在一个不断探索深化的过程,前后期观点相差甚远。魏特夫则罔顾这些历史事实,对马克思的观点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凭主观喜好与政治需要任意阉割发挥,这种做法违背了客观的准则和科学精神。

    

    魏特夫在利用其“治水社会”理论论证“东方专制主义”的同时,还利用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来论证他对东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见解,特别是在专制国家起源、东方社会停滞性、东方社会发展动力及东方社会未来前景等方面,他都做过非常具体的论述和提出过大量例证。这些观点与马克思的原初意旨相比,同样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下面仅择其要者稍作比较。

    1.东方专制国家是否起源于治水的需要?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先引用马克思的观点:“他认为:‘气候和土地条件’,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他观察到:‘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水利的管理。”他进而解释说:“由此看来,照马克思的说法,需要由国家管理水利工程,便是亚细亚国家产生的原因。”(魏特夫,第392)按照魏特夫的说法,在东方社会,特别是在亚洲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如果水的问题对农业耕作造成了决定性影响,那么缺水的状态就会逼迫人们寻求治水的社会控制方式,这就使对水的控制和管理最终影响到某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和政治生态的形成。由于单独的个人无法承担大型的水利灌溉与防洪工程,必须有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集中控制,使得治水经济成为被国家政权的控制者直接掌控的“经济”形式,从而与专制极权挂起钩来。魏特夫将治水经济界定为“一种管理者的和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并归纳了它的三大特点:特殊类型的劳动分工、强化的耕作和大规模的合作。他说:“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是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力。”(同上,第18)由于东方的治水领袖就此控制了整个国家的劳动力和物资,最终成为专制君主,形成东方专制主义。

    魏特夫在这里避开了一个关键问题:东方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农业耕作方式是否具有基础与决定作用。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复信时除了对此表示赞同外,还进一步阐明东方各民族之所以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80-81)“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不仅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关键,而且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马克思坚持东方专制主义是“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经济基础”的产物,是建立在孤立的、闭塞的、共同劳动或协作互助的小的村社基础上的国家政体。因此,东方专制国家是作为矗立于各个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而存在;东方专制君主作为那些小的共同体共有的最高之“父”,执掌着为各个小的共同体履行“公共工程职能”的国家政权,诸如兴建水利、道路、防灾救灾等。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迫切需要由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指的是政府不能不履行的一种“经济职能”。在马克思看来,“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的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8-149)尤其是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式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式专制,“这两种专制结合起来比萨尔赛达庙里狰狞的神像更为可怕”。(同上,第144)显然,马克思是从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基本矛盾出发论述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这与魏特夫舍弃生产关系、单纯用水利工程和治水农业解释东方专制制度的起源有着本质的区别。

    2.东方社会是否具有自我永存的“停滞性”?魏特夫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亚细亚社会当成是一种单独的、不变的形态”(魏特夫,第19),“称亚细亚社会为停滞的社会”(同上,第20),他进而认为,“治水社会是停滞社会的突出例证”。(同上,第443)治水社会“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社会停滞状态和循环变化的最丰富的机会”。(同上)依据这个前提,魏特夫归纳出治水社会的停滞状态实现自我延续的四个方面:一是超强的制度和文化发展潜力,二是处于不断的停滞、反复与倒退状态,三是不断积累治水社会的持久力,四是缺乏外部影响的社会变化。他得出的结论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滞将造成反复循环或者完全倒退。新的扩张和领土扩张有利于文化的传播。但是,嗣后的变化并不一定改变现存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他由此断定,“反复和倒退的趋势与治水强度减少和个人限制增加的趋势融合在一起,而在旧世界的东方征服社会中确曾出现过这种情况”。(魏特夫,第446)魏特夫的这些见解忽略了马克思观点的理论前提和思想内涵。

    马克思在论述印度、俄国等东方国家的特殊性时分析了其停滞性、落后性等特征,也提到过亚洲社会是“没有变化”的。他指出,印度的村社制度“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即使遭受到内战、外侮、政变、被征服、闹饥荒等各种冲击,也“只不过触动它的表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564)但马克思认为,一个社会的状态主要由其经济基础决定并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东方的村社由于其孤立性、分散性和闭关自守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使得其内部缺乏促使它解体和进一步发展的因素,而呈现出一种停滞状态。印度村社的状况“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畴内,成为迷信的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他们对于外界变化甚至国家改朝换代“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即便是成为外族的俘虏,也会安于“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而且“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了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同上,第67)马克思显然是立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来分析东方社会的“停滞性”问题,他只承认社会发展可能有变化速度的快慢和变化程度的大小,而决不可能像魏特夫那样认为东方社会(治水社会)的特征是“不可变性”而具有“自我永存的能力”。(魏特夫,第35)

    3.东方社会的发展动力是否基于外部的推动?魏特夫认为,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把英国人造成的印度古老农村秩序的解体称为一种丰功伟绩和‘亚洲前所未有的社会革命’”(同上,第448-449),“他预料到印度人只有通过大不列颠的劳工统治或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自由以后‘才能收获到社会新因素成熟的果实’”。(同上,第448)“就因为这一点,马克思才称亚细亚社会为停滞的社会,并期望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能通过在那里建立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非亚细亚的社会,来完成‘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同上,第20)魏特夫得出结论,东方社会没有内生的动力,其未来发展完全取决于外力的推动:“由于农业垄断官僚妨碍治水社会自身发展成为一种多中心的社会,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发生这样一种变化时,这种变化也只是外部力量直接和间接影响的结果。”(同上,第447)他还说,“看来,没有外界的援助,治水社会在任何地方都未能取得类似的进展”。(同上,第20)换言之,东方社会必须在外部力量的冲击下,亦即在西方殖民者的“侵入”下才能推动自身的发展,改变东方社会的面貌:“外部的非治水力量必须彻底侵入治水社会,才能完成一个十分多样化的改变。”(同上,第448)

    实际上,在马克思的东方研究文本中,从来没有像魏特夫所说的那样“期望英国”“来完成亚洲历史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马克思对于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暴行的分析是基于历史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从价值的尺度看,英国殖民者对印度的入侵确实伴随着血与火的战争,给印度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所以站在人的纯感情的角度,他对印度人民的苦难感到悲伤,对英国殖民者的卑劣给予谴责。但从历史的尺度看,马克思又发现,瓦解印度古老的村社制度符合历史进步的逻辑,可以打破印度“农村公社的这种自给自足的惰性”,使古老的印度跟上世界历史进步的步伐。马克思认为,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必须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69)这从客观上促成了东方的社会革命,从而“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这种客观的结果并不是英国殖民者愿意看到、能够预料到的,也不是马克思“期望英国”来完成的一场革命。马克思对英国殖民主义从来没有这种期望。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虽然主张要使东方社会摆脱愚昧不开化,必须依靠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传入,但他历来期待印度等东方国家进行一场“根本的革命”和“伟大的社会革命”来摆脱西方殖民主义的剥削和压迫,而从来没有期望英国的资产阶级。马克思在晚年分析俄国村社的前途时,强调俄国村社的公有制特征不仅可以成为俄国不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的内生力量,而且还能成为引发西方社会革命并与俄国革命相互呼应的火种。

    4.东方社会的未来是否应走私有制的道路?魏特夫提出,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强调私有制是克服由国家总揽大权的亚细亚社会的关键性必要条件”。(魏特夫,第471)他认为东方社会的未来应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通过实行私有制将“亚细亚的”社会转变为西方式的多中心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为此,他指责苏联和中国革命后制定的政策是“顽固地不理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亚细亚社会学说”,因为“这种政策力图尽快地摒弃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社会最迫切需要的事物’——土地私有制”。(同上)魏特夫还认为,基于东方的历史经验,“任何地方的内部力量都不曾成功地把任何单一化中心的农业管理社会转变为西方式的多中心社会”,“不论在东半球或西半球,都没有任何巨大的治水文明本身自发地发展成为工业社会,如同中世纪以后的西方国家在非治水条件下所出现的情况一样”。(同上,第234)所以,魏特夫强调要借助外部力量使东方社会“达到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的水平”,这是对马克思观点的过度解读甚至是捏造。

    马克思一直关心东方社会的历史命运和发展前途。他虽然坚持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但他也认识到东西方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历史环境”,可以在历史进步的框架下寻求特殊的发展道路。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只是提供了对东方社会的一个分析框架,而不是要建立私有制与亚细亚发展前景的关联性。所以,马克思并不像魏特夫所说的那样坚持“单线的社会发展概念”,他从不认为一切落后民族必须亦步亦趋地追随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而是主张要依据自身所处的不同“历史环境”来决定。马克思认为,“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1)因此,马克思在论述俄国村社前途时,得出了与50年代初考察印度村社时截然不同的结论:他基于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存在的东西,也不是像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而是和资本主义生产处于同一时代的历史环境,断言俄国可能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

   

    1.马克思和魏特夫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明显区别。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坚持以归纳和演绎相结合、以归纳为主的研究方法。他总是详尽地收集资料,认真研究个案,再归纳出研究结论。他坚持一般和个别相结合,具体地分析东方社会的历史环境和特殊矛盾,在世界历史的发展序列中探索东方社会的特殊发展道路。如前所述,马克思在分析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所产生的后果时,一方面坚持历史的评价尺度和价值的评价尺度,既根据历史进步的逻辑肯定英国殖民者的入侵,打破了印度村社的停滞状态,推动了印度的社会革命与进步,也对英国殖民者的暴行带给印度人民的伤害感到深深的悲伤和同情;另一方面,马克思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修订了当初对印度村社的认识,既对印度村社的东方专制造成的压抑人性和停滞的状态持批评态度,又对印度村社互助协作传统所具有的抵抗天灾人祸的顽强生命力给予充分的肯定。可见,马克思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时得出的许多结论,都是基于对具体资料的严谨分析,且作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具体限定,而没有脱离历史条件无限扩大为“绝对真理”,因而具有明显的科学性。

    魏特夫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表面上看似乎是归纳式的,因为他在书中举出了大量的例证;但在实质上却是演绎式的,因为他所做的全部努力就是论证那个早已先入为主的“治水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逻辑关系。首先,魏特夫接受西方的东方学传统观点,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改装,认定东方“治水社会”必然产生出“东方专制主义”。其次,魏特夫在他的整个论证中预先设立了自己的政治取向、思维逻辑和基本观点,那就是服务于西方“自由世界”的冷战需要,利用“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来论证苏联、中国的“亚细亚复辟”,以瓦解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合法性基础。最后,魏特夫在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的互动逻辑中不断自我论证和循环论证,以解决他面临的“解释上的困难”。由于魏特夫的“研究”工作是不断地找案例、堵漏洞,使得他的论述中充满许多随心所欲、以偏概全、似是而非、牵强附会的结论。比如,他把世界划分成非治水地区和治水地区,就是一种牵强附会的意识形态概念;他把治水地区划分出核心地区、边缘地区和次边缘地区,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堵塞漏洞的过程。

    2.马克思与魏特夫在政治取向上体现出根本对立。虽然魏特夫明确承认《东方专制主义》一书“渊源于马克思的伟大经典遗产”,但他实际上对马克思进行了诸多理论上的责难。魏特夫认为,马克思早期社会发展理论“将亚细亚制度纳入了一种连续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与亚细亚制度并不相关,因而滥用了这一概念”。(魏特夫,第37)在他看来,马克思不仅滥用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而且还忽略了亚细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关联性而使之成为一个残缺不全的概念:“采纳这个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也是把这个概念弄得残缺不全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就是马克思本人。同样发人深思的是,他抛弃关于官僚统治阶级的观点而把这一概念弄得残缺不全。”(同上,第399)所以,“当他们一碰到极权政治这一最重要的历史现象时,他们不是在帮助追求真理,而是有害于对真理的探讨。”(同上,第406)在魏特夫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模糊了50年代使他极其感兴趣的东方专制国家的特殊管理职能”(同上,第401),是因为“作为一个企图建立全面管理和独裁的国家并准备利用‘专制措施’以达到其社会主义目的的团体的成员,马克思不得不承认东方专制主义和他计划建立的国家之间存在着某些令人烦闷的相似之处”(同上,第407)。这使得马克思“在关键时刻没有道出他按照他的认识和信仰应该道出的思想”(同上,第43),反而表现出“从真理面前退却”,因而是“一种似乎进步的姿态中的倒退倾向”。

    按照魏特夫的逻辑,凡东方社会必然是“治水社会”,凡“治水社会”必然产生“东方专制主义”,这是上天降临给东方社会的“宿命”。对于这种变种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武断结论,连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也不赞成:“如果告诉那些碰巧居住在‘亚洲’传统边界之内的各族人民说,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可避免,他们一定要在‘治水农业管理’类型的‘东方’专制主义下呻吟,他们听了也会大怒的。”(转引自同上,“中译本出版说明”,第4-5)魏特夫之所以如此武断,乃是因为他提出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有其政治目的,这就是对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极权政治”展开批判。他认为,《东方专制主义》的主要贡献就是“关于亚细亚复辟思想的新发现”(魏特夫,第29),以消解苏联和中国发生的革命可能产生的世界性影响。他写道:“当这场革命的真相大白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按照列宁本人的看法,当人们知道这场革命不导致社会主义,而是导致东方专制主义的新形式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除掉它的有特权的受益者以外,谁会去为一场亚细亚复辟而卖命呢?”(同上,第31)按照魏特夫的划分,苏联属于东方社会的“异类”,是一个具有“鞑靼”传统、“半亚洲的”、由绝对东方专制主义统治的半亚细亚社会;苏联特色的专制源自苏联人的“东方”本性。魏特夫还提及了普列汉诺夫、列宁、斯大林及托洛茨基等人在1906年对俄国采用何种土地所有制及可能的“亚细亚复辟”前景的争论,认为“苏联在1917年前曾经努力推行它的西方化,而在1917年后,它却变成了亚洲和其他地区反西方行动最有影响的策源地”。(同上,第462)虽然苏联扬言他们“摧毁了臭名远扬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同上,第16),但这掩盖不了斯大林政权“是完全的东方专制主义政权,而不是西方专制主义政权”的事实(魏特夫,第33)。在魏特夫看来,1949年以后的共产主义中国是一个更为纯粹的“东方的”国家,这个“红色的中国”比起苏联来更具有危险性,因为“共产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要比在苏联的兴起对东方的殖民地和前殖民地国家有更多的直接影响。列宁夺得政权的俄国在东方观察家的眼中仍然是一个欧洲国家——直到当时为止,它仍然是对亚洲广大地区实行帝国主义控制的国家。可是,毛的党取得政权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东方国家,而且是遭受过西方和日本帝国主义的惨重苦难的国家”。(同上,第469)在他眼里,共产主义中国具有纯粹东方国家的代表性,内在的“专制”加上“仇外”的“东方特性”,使之成为“赤祸”加“黄祸”的混杂,因而对西方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通观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一书,我们可以看出他无论从理论观点还是政治立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好斗特点。该书在1957年出版时,东西方冷战危机四伏,西方世界出现价值危机,魏特夫基于东方主义的视角和捍卫西方价值的目的而心急如焚。一方面,他忧虑西方世界缺乏理论准备,缺少与东方社会主义制度抗争的思想武器:“西方的作家、教师和老练的政治家,不了解我们自己的制度和文化遗产的意义,因而没有使自己作好准备来发挥他们社会的创造潜能。他们也没有作好准备来和共产党极权主义进行斗争。”(同上,第474)另一方面,魏特夫又大声疾呼,号召人们从价值废墟和理想破灭中提振信心。他说:“当自由世界正在迅速地缩小的时候,保卫和扩大它的愿望也在与日俱增。我们虽然惊愕于要对自己的处境努力作出重新估计,但是我们仍然有可能学会如何从失败中争取胜利。……归根到底,人们是否准备牺牲,是否愿意甘冒风险,团结起来和极权的敌人进行斗争,这要取决于对奴役和自由这两个简单问题是否能正确估价。”(同上,第475)

    魏特夫确实真切地感受到理论武器对西方社会价值重建的重要性,强调西方世界必须取得思想战线上的胜利。他毫不隐讳地表明自己的政治取向:“赤手空拳不能进行战斗。在危机的时候,任何理论上的真空犹如权力上的真空一样,会招致灾难。当我们自己方面拥有无穷的强大潜力时,没有理由听任敌人为所欲为。没有任何理由听任极权主义的战略家在理应属于我们的地盘上,炫耀他们制造的教条。也没有理由听任他们因我们不参加而取得思想战线上的胜利。”(同上,第22)显而易见,魏特夫提出的治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的互动逻辑,本身就受到冷战思维的支配。魏特夫与马克思的分歧不是学术观点的分歧,而是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所以,魏特夫研究马克思、曲解马克思甚至肢解马克思,都是基于当时西方世界急需的冷战思维,而不是出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既谈不上什么理论“创新”与“贡献”,更遑论是可以与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韦伯的《经济与社会》相媲美的巨制;它充其量不过是一部以东方研究为表、以冷战思维为实、迎合西方冷战需要的应景之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1年、1963年,人民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1976年,人民出版社。

    [4]《威特福格尔谈亚细亚生产方式》,1981年,载《国外社会科学动态》第2期。

[5]魏特夫,1989年:《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原载《哲学研究》201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