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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研究

【何建华】经济正义:当代伦理学面临的重大课题

 

     正义(justice,或译为“公正”、 “公道”)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深切地体验到:“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要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重要,那就是正义”。[1]P534)尽管对于什么是正义,思想家们的答案各不相同,诚如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2]P252)但对正义的追求一直是人类的崇高目标。从柏拉图到马克思再到罗尔斯,凡是伟大的思想家,有谁不关心正义问题呢?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正义的追寻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由落后到发展、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经济正义是正义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和形式,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日渐凸现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展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中种种不公正现象日渐受到普遍关注,经济领域正成为当代社会正义问题中最重要、最具有社会意义的领域。与此相一致,对经济正义的研究正日渐为学术界所重视。

经济正义是关于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正义,是指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正义观念、正义原则以及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的目的、过程、手段、结果所体现的复杂关系所作的合理性评判。美国学者贝尔认为:“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它必须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分配原则来说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3]P309)在古代和近代,尽管亚里士多德、亚当.斯密等对经济正义问题作过探索,但并没有把经济正义问题作为一个独立领域来研究,人们主要是从政治、道德领域研究正义问题。随着社会不公正现象在经济领域中日益凸现,经济正义一再被提出,其现实意义正在实践中不断昭示出来,已成为当代社会正义理论中最重要、最具有社会意义的内容和形式。

从思想史上看,人类对正义的追求经历了一个由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由政治正义向经济正义演进的过程。一般说来,正义问题有两大类: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正义“一是被理解为美德,被理解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使人人有其物),另一方面也被理解为制度性标准,应该据此对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进行基本评价。”[4]P164)个人正义主要是通过对个人存在及其行为正义与否的追问,意在规范个人的行为,使之适合于社会的需要,维持社会秩序和生活的正常运转;社会正义则是通过对社会合作体系的秩序正义与否的追问,旨在变革、建构社会合作体系,为人的幸福生活提供条件和保证。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类主要把正义作为一种美德来追求。在荷马时期,正义dikee 指遵从一定的习俗或成规,逾越者须为此付出代价或补偿,后来逐渐由规范一切社会成员的法律来代表dikee,有了专指遵守法律之品质的 dikaiosunee一词,守法的人就称dikaios(公正的)。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正义(公正)是人的一种基本美德。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进一步提出,“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5]P103)认为各种德行都可以囊括在“公正”的范畴中。他指出,在各人的种种德性中,唯有公正为他人好处着想,与他人相关;公正不是德性之一种,而是德性整体,不公正则是邪恶整体。[5]P104)很明显,公正已经超乎诸种德性之上。而公正之所以格外受看重,是因为它关系到城邦的共同生活,“公正就是幸福的给予和维护,是政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5]P103

在传统社会,由于个人相对于自己所从属的共同体没有多少独立性可言,是从属于家庭和城邦的,这就决定了当时的正义观主要是对个人正义问题的解答。柏拉图虽然第一次追问国家的正义与否,但他不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而是以城邦为基础设计理想的制度,每一个人都仅仅被看做城邦得以建立的材料,完全被忽视了。柏拉图的正义观“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假定,即一个个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自我,不能为所欲为,相反,他是某种普遍性秩序的依附性成员,他必须使他的个人愿望和倾向服从于整个集体的有机统一性。”[2]P253)因此,在《理想国》里我们处处看到对于个人的限制、禁令和要求,《理想国》是以个人的普遍牺牲为前提的。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主张按比例分配,但他也认为,个人离不开城邦,个人如果离开城邦则无法生存。“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大家满足其需要)。”[6]P9)只有城邦才可以使人们“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出于维护城邦秩序的需要,亚氏容忍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甚至还为奴隶制度辩护,他“关于比例平等的观念同其社会分层和承认特权的观点是颇为一致的。”[2]P254

由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是以个人的独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历史前提的。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个人的独立性日益确立,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与广泛传播,第一次在严格的意义上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人性得到空前张扬并成为社会合理与否的唯一根据和标准。为资产阶级统治奠定基础的理论家们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是否正义的问题,并给以资产阶级式的回答。社会被看成人的创造物,人建立社会的唯一目的是保证人的安宁和幸福。如果无助于人的幸福,甚至给人带来祸患,社会就是非正义的,就应该废弃。这种以特有的虔诚、热忱和主宰历史的博大胸怀影响了几代人,并最终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从此以后,社会正义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成为正义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类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追求一开始主要体现在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正义即政治正义方面。政治上的正义主要是通过制度安排,使“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7]P444)它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机会参预社会政治生活。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曾经作为一个统一的口号,成为资产阶级争取独立和解放、反对封建贵族和专制的思想武器。在当时,无论是自由还是平等首先所具有的是政治的涵义:自由主要是与专制相对立;而平等则主要是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方面的社会进步,政治权力方面的自由和平等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社会关注程度便大大提高,社会政治参与更日益普遍。

但是,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和经济方面的自由平等的发展是不尽一致的。由于人们在知识能力、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社会机遇等等条件上的重大差异,即便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和机会而参与到经济的竞争中,也不能使人获得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财富和平等份额的收入。一个平等的人人享有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社会,机会的平等所带来的也可能是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在社会的经济分工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社会职位。随着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是社会经济方面在分配上的不平等日益扩大。于是,自由和经济的矛盾逐渐激化,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开始冲突,平等的经济方面的涵义越来越成为平等的实际内涵。如何缩小社会在财富占有方面的差异,缩小社会在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平等,日益成为当代社会最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民主社会的结构是双层次的。“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分配,公开宣布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然而其经济制度却建立在市场决定收入的基础上,由此产生了公民生活水平和物质福利上的悬殊差别。”[8]P1)“平等权利和不平等收入的混合结果,造成了民主的政治原则和资本主义经济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有些大获市场奖励的人,用金钱来谋取额外的权利帮助,而这些权利本应是平等分配的。对这些人来说,他们提前起跑使得机会不均等了。对那些在市场上受到惩罚的人来说,其后果是一定程度的被剥夺,这与人类尊严和相互尊重的民主价值观相冲突。”[8]P12)于是,现代社会面临着重大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8]P2)或者是为了达到经济方面的平等而牺牲某些人的政治自由的权利,或者是为了个人独立的政治权利及自由的完善而保留某些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如何进行这种选择成为当代正义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旨在调和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在罗尔斯看来,自由与平等的价值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平等的自由仅仅是形式的。相对而言,自由的问题容易解决,并且西方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解决了。而平等则是一个更艰巨的任务。现在到了该对平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的时候了。罗尔斯一再重申,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即平等。他以平等为核心提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a)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b)差别原则。实际上,在罗尔斯之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平等理论已经提出并解决了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第二个原则的第一个方面即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的贡献和特色主要在于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方面,即差别原则,也即最大化最小值原则。他认为,在自然条件及自然命运不一样的前提下,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民主和平等的。他的正义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在把社会分为幸运者和不幸者的基础上,力图对不幸者的命运有所关注;其基本理论的核心,就是力图通过制度性安排把人的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分配框架,以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能够与幸运者分享利益,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的差距。

综上所述,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涵义和性质。即使是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尽管是以契约论方法从“无知之幕”之后引申出的结论,却逻辑地再现了人类对社会正义的探究由政治正义到经济正义转变的历史进程。

正义问题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不同的经济结构、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所贯彻的正义原则的内容也是极其不同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正义、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P305)在现时代,经济正义问题被一再提出,这是有深刻的背景的。

首先,经济关系成为支配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经济发展的单向度价值取向的危害日渐凸现,是经济正义凸现的社会背景。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经济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随着经济运动由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已经从一般的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独立出来,并取代传统的政治和伦理关系成为支配社会的重要力量。当代德国学者科斯洛夫斯基把经济联系从社会与文化准则中脱离出来的过程称为“经济独立化”的过程。他把这一过程看作是经济时代到来的一个标志,也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所在。[9]P8)随着经济独立化过程的展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确立。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现代化进程主要体现为经济因素支配非经济因素。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由于注重经济发展,注重科技发展,从而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财富和巨大的发展。但同时也忽略了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工具理性和物质主义世界观带来两个最严重的问题:一是对自然的破坏,二是人自身的文化危机。实际上,无论物质财富多么丰饶充实,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奇妙,精神总有其物质所不可替代的独立人格。人类精神状态并不简单地依附于物质财富的高度发达,腰缠万贯的富翁依然会有精神无所依托的虚无感。面对经济发展的单向度取向所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与日俱增的犯罪、野蛮和残暴行为、民族和种族歧视以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许多人类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人们在苦苦思考,该怎样解释和解决人类面临的这些问题呢?因而,经济正义问题是在现代社会运作过程中凸现出来的,是与经济生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取得支配地位分不开的。

其次,经济学与伦理学由分离到融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由分离到融合,人类整体理性重获“青睐”,是经济正义凸现的理论背景。近代以来,经济学与伦理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经历了一个由分离到融合的过程。自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为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主流经济学家总是排斥价值判断,忽略经济学的伦理基础。不少经济学家,如西尼尔、熊彼特、弗里德曼等都认为,经济学中只能有事实判断,不能有价值判断。持“价值中立”观点的人,并不否认经济行为和经济意识中存在价值判断,他们反对的是在经济研究成果及传播中作出价值判断,他们这样做时,往往以科学相标榜。[10]P1-2)另一种“价值中立”论的表现形式是把经济学区分为实证(科学)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两大类,在实证经济学中,应极力避免作出价值判断,规范经济学则是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天地,这以韦伯为代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全球的和不可逆转的不良后果,经济领域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单靠经济学自身显然难以加以说明和解决,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经济学理性主义或经济学工具主义的重新思考。新制度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崛起,一方面表明了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纯粹经济理性分析方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表明经济学在经历了技术理性与人类理性相分离的一个阶段后,逐渐走向“整体理性”的趋势。

与经济学相反,伦理学的发展则经历了由抽象思辨分析到规范应用的过程。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开始一直到‍19世纪末,规范主义一直是西方传统伦理学的主流。20世纪初,分析伦理学开始对规范伦理学提出质疑,认为各派自封的道德标准是无法检验的,并深入到道德语言和逻辑本身的理解中,开始考察建立规范体系的根据,考察的重点是道德规范的真假问题,由此把伦理学推上了一条形式主义的道路。无论是摩尔的直觉主义也好,还是萨特的存在体验也好,都是抽象的、头脑中的。这种思辨是很难对社会发挥作用的,它使伦理学失去了传统伦理学的直接现实性和引导性品格,这与伦理学的实践本性是不相容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标志,伦理学又回归到规范伦理学的研究上来,转到对规范问题的关注,转向了紧贴当代生活的实践问题,尤其在应用伦理学中,更是如此。这种回归恢复了伦理学和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的实践品性,在更高的起点上填平伦理学和道德实践之间的鸿沟。

因而,无论是从经济学的发展来看,还是从伦理学的发展而言,都反映了人类在经历了经济学与伦理学、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相分离的一个阶段后,“整体理性”重获青睐。经济伦理学(经济正义是其核心)是经济学与伦理学、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产物,旨在解决经济领域中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单靠经济学自身显然是难以解决的。

再次,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展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全球不断扩散,社会不公正现象在经济领域的普遍存在,是经济正义凸现的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示在世界各国面前。经济全球化无疑有助于扩大信息交流和推动科技进步,有助于全球财富的增加,但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今天,人类创造的世界财富是以往任何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但全球两极分化也是史无前例的。据联合国统计,1999-2000年,占世界人口17%24个发达国家占了全球GDP80%;最富国人均GDP(美国30600美元)与最穷国人均GDP(埃塞俄比亚100美元)之比超过了300:1,前者一天的收入差不多相当于后者一年的收入。全球60亿人口,有28亿人每天靠不足2美元维持生计,有12亿人每天还不到1美元。南北之间的差距不仅体现在贫富鸿沟上,也表现在“数字鸿沟”上。在新世纪之初,南北之间的信息化差距更大于南北经济总量的差距,全球收入最高的1/5富人拥有世界GDP86%,他们的因特网用户比这个数字还高7个百分点(占世界总数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穷人只拥有世界GDP1%,因特网用户仅占区区0.2%,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信息霸权或者话语权垄断产生的潜在后果可能要比经济上的控制更为深刻。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达国家内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也不是公平分配的,即出现了某些“第三世界化”(相对贫困化和边缘化)的迹象。正如美国学者莱斯特·瑟罗所描述的那样:资本主义国家“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现象到处都在上升。大多数人的实际工资在下降,生产性经济不想要的流氓无产者的数量在增加,中产阶级与整体国家美国之间的社会契约已经破裂。过去一百年医治不平等现象的主要办法社会福利国家正在溃退。” [11]P307

总之,当代社会的不公正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经济正义问题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瓶颈问题。“贫困顽固地存在于富裕之中是现代社会中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之一。” [12]P206)如何改造人类活动状况,真正实现人的尊严、人权、平等、敬重、和平、民主、合作,追求有政治、经济、道德远景的可持续的人与社会发展成为当代正义问题的焦点。

经济正义问题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渐凸现的重大课题,也是21世纪伦理学发展所面临的新课题。从人权和生存权的角度讲,人为了生存,首先要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是政治正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发现,仅有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是远远不够的,人要有尊严地活着,必须有经济作保障,穷人与富人是不可能平等的,政治正义必须在经济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当前,人类社会碰到的许多问题,如全球化中的穷国与富国的冲突,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甚至于民族和宗教冲突、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恐怖主义势力等等,都与经济正义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先富与共富、竞争与协作、利益与创造、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等矛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渐凸现。因此,在全球化背景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经济正义问题对于建立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人类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正义可以为市场经济提供调节经济主体关系的伦理约束和秩序。“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2]P252)市场竞争是一种有序竞争。在市场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一方面,交易双方为达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必须相互协作,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交易契约的如期全部履行;另一方面,交易参与者的独立身份和个别利益又决定了不同交易者的利益差别和由此引出的矛盾冲突。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机,交易双方之间、每一方不同的交易者之间必然会展开激烈的竞争。“协作”、“配合”和“博弈”、“角逐”相反相成,既矛盾又统一,构成了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主要行为特征。同时,市场交易还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交易活动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二是交易者行为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又导致了市场交易风险的普遍性。因而,在自由与平等互利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交换主体所享有的个人自由使他们都希望自己获得比对方更大的利益,即往往都希望这种交换是不平等的、不互利的交换。但是如果允许这种个人自由损害交换的平等性和互利性,则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权利,而且会损害社会经济效率。为了保证所有人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权利,为了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必须通过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来维持社会的交换关系,使市场交换关系获得一种秩序。经济正义的秩序价值在于: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获取不能损害他人或其他群体的经济利益和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与机会;当这种损害既合目的性原则、又合规律性原则时,必须对被损害者或被损害群体进行适当的补偿。

    经济正义要求在经济制度和秩序的安排和供给上遵循机会平等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为全体经济主体提供普遍的发展机会,实现公正的经济效率。机会平等具有这样两层具体的涵义:第一,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这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第二,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同时,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是把个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这是同现代社会完全相适应的一种分配原则,也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现实规则,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是一致的。

    经济正义旨在满足市场经济竞争中劣势群体、阶层、个人的基本需要和缩小贫富差距,保证弱势主体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同样的基本权利,人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如果某个社会群体(一般来说是弱势群体)、某些人甚至某个人的尊严受到践踏,比如基本生活状态的极度贫困导致了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人身依附关系造成了个体人独立性的匮乏等等,那么,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不单单是某个社会群体、某些人、某个人的尊严受到了践踏的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人的尊严受到了践踏。经济竞争中劣势群体、阶层、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和缩小贫富差距,这是社会—人道意义上的公平。它的达成有“国家政府的途径”(“事先规范和事后补偿”)和经济主体间互相帮助(捐助)的途径两种,后者正是厉以宁先生所说的“第三种调节”(道德调节)的作用。[13]P159-186)“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为任何时代的经济正义所不容。

经济正义亦可为经济主体完善人性、超越自我奠定价值基础。随着当代经济生活的变化,人们产生了“经济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当代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应该以人的尺度、标准来解决。人性的完善和发展是正义问题永恒的主题与意义。经济正义所关注的决不是经济发展中的个别问题,而是经济发展实践中的总体性的伦理问题。人们关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其实是对人性本质完善的追求,人们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问题目的是为了使人获得人的生活与人的发展。因而,追求经济正义就是要慎思明辨、高屋建瓴地去把握时代精神,回答人们心灵深处的问题;追求经济正义就是要引导人们将生活的目的从对外在物质条件的关注转向对自身全面发展的追求上来;追求经济正义就是为营造现代人的精神家园、医治精神创伤,提供精神的慰藉,使人真正以人的方式存在于意义世界之中。

总之,理论的生命力取决于实践对它的需要程度。今天,经济正义事实上已成为新发展观的应有之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P.托达罗所言:“发展必须被视为是一个既包括经济增长、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又包括社会结构、国民观念和国家制度等这些主要变化的多元过程。”[14]P15)在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以人为发展的中心,坚持经济正义原则,使经济发展更有效地为人的发展服务;通过人人机会公平与均等,促进更公平的收入分配;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满足其基本的人的需要,实现其个人的尊严、安全与创造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秩序,使社会高效而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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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4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