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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研究

【吴建华】中西诚信伦理比较及其启示

    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诚信伦理,是解决当前的诚信危机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研究中西诚信伦理的异同,挖掘其中的合理成分,积极吸收西方诚信伦理文化的精华,对促进我国现代诚信伦理体系和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中西诚信伦理的一致性

    尽管中西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有所不同,中西诚信伦理产生和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也各异,但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把诚信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规范,中西诚信伦理之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1.中西社会诚信伦理的内涵和要求基本相同。在中国古代,“诚”和“信”既有不同的含义,又可以互训连用。诚信概念也经历了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但其基本内涵却是比较固定的,即是诚实无伪、恪守信用。孔子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1]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2]信其本意为“人言”,即“人言为信”。《说文解字》中说:“信,诚也,从人从言。”孔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3]言必信,信必果。”[4]合而观之,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从伦理意义上看,诚实就是要求人不欺心、不欺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守信就是要求人们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说话算数,严格践约。

    在英文中与“诚”对应的单词是integrity,与“信”相对应的是faithtrustintegrity的含义是“诚实”和“完整”;faith的意思是“信仰”、“信赖”,主要是指“相信”和“依赖”。可见,在英语中诚信的基本含义是真实、诚实、相信和信赖。从伦理角度看,诚信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事实、信守诺言。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说:诚信“一般被定义为‘忠于事实’或在此基础上再加上‘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5]美国学者福山说:“信任建立在共享价值规范的基础之上,它的获得要求人们遵守群体的道德规范,并且具有忠诚、可靠等美德。”[6]可见,诚信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在中国和西方社会中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相近的,即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真诚无欺、信守诺言。

    2.中西社会都把诚信作为基础性的伦理规范。在中国,儒家的权威经典《论语》中说:“人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见,中国先哲孔子把诚信作为立身、处世和为政的根基。孔子之后的儒家学派则对诚信作了进一步的提升。孟子提出“朋友有信”,并把“信”作为五种人伦关系之一。西汉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从此确立了“信”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基础地位。除了儒家外,诸子百家对诚信也作了比较深入的阐述。墨子说:“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无言而不行也。”[7]管子强调:“诚信者,天下结也。”[8]荀子曰:“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9]此外,在中国历史上君王和统治者也看重诚信,把取信于民当作为政的首要条件。晋文公说:“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10]商鞅说:“民信其赏则事功,下信其刑则奸无端矣。”[11]魏征强调:“君之所保,惟在诚信。……德礼诚信,国之大纲。”[12]可见,诚信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最基础性的伦理规范之一。

    在西方,诚信伦理同样源远流长。《圣经》可谓是西方的权威典籍,其中的“摩西十诫”也将“不作伪证”作为最重要的道德戒律。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因为不愿意撒谎而被处死,不惜用自己的生命来捍卫诚信美德和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可伦理学》中指责,欺骗行为违背了交换公正原则,是不道德的行为。在中世纪,“信”、“望”、“爱”被认为是基督教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三者构成基督教神学的三大德性之柱。在近代,卢梭、洛克、霍布斯和托克维尔等政治学家认为,契约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信任是维系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是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现代社会学家齐美尔、迪尔凯姆、韦伯等人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润滑剂和粘合剂,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在当代,经济学家熊比特认为,信用是扩张资本、实现创新、繁荣经济的重要手段。[13]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提出,信任是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机制之一,有强化认识、降低风险、促进行动的功能。[14]美国著名学者福山指出,信任是一种比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更重要的社会资本,它对提高经济竞争力和推动社会现代化起着巨大的作用。在19938月问世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提出了人类社会“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其中“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实的生活”便是四项规则之一。

    3.中西社会都认为诚信伦理具有道德至上性。在古代中国,最早把诚信上升到哲学本体意义的是孟子,他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15]即认为,诚不仅是宇宙的本体和人的本性,也是人伦道德的本原,同时又是贯通人性与天道,达到天人合一的桥梁。在儒家的道德体系中,天人合一是最高境界,人之道怎样才能实践和达到这一理想呢?对此,《中庸》作了论证:“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也就是说,人若能依诚之德立身处世、待人接物,便能感化他人、化育万物,直达至善的境地。《中庸》还说:“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合内外之道也。”意即只要发挥诚的德性,便能成己知物,率性通天。后来的宋代理学对诚信的本体意义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周敦颐说:“诚者,圣人之本。‘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诚斯立焉,纯粹至善者也。”[16]“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17]在他看来,“诚”不仅是宇宙的精神实体,而且是一切伦理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根基和源头。

    在西方社会,信(faith)一开始是一个宗教名词,指人对上帝的内心态度、信念和信赖。诚信伦理在西方最早也产生于宗教,《圣经》中的《日约》是人神之间的盟约。进入中世纪,“信”仍是基督教伦理的最高原则,托马斯·阿奎那说,“信”是一切德性之首,“信”的源泉在上帝。[18]文艺复兴时期,路德发起了宗教改革,但仍倡导“因信称义”,仍把“信”作为新教的首要原则。在世俗社会中,西方哲人也试图论证诚信的道德至上性。休谟说,履行许诺的法则、稳定财物占有法则和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法则是人类社会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履行许诺是永久的社会正义的体现。[19]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把“诚实”看作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和绝对命令,他说,“人应当诚实”是人们心中的普遍性道德法则,它与支配我们头上星空的自然法则一样令人赞叹和敬畏。[20]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诚实守信的契约伦理也进行了理性提升,他认为善是福利与法的统一,守约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利益,是利与法的统一,因而是善;不守契约是个人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破坏,是不法。[21]在西方社会,诚信也总是与“上帝”、“善”、“普遍规律”和“绝对命令”等概念联在一起,是一个具有道德至上性的范畴。

        二、中西诚信伦理的差异性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主要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和血缘亲情的关系上,本质上属于人格信任。而现代西方社会的信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基础上,是一种契约信任。所以,中西诚信伦理之间除了有相同性之外,还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

    1.中西诚信伦理建立的基础不同。传统诚信伦理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和身份等级关系上,表现出鲜明的人伦身份等级色彩。在宗法社会里,等级身份是宗法制度的象征和体现,强烈的人身依附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反映宗法社会道德要求的传统诚信不可能超越身份等级的限制,不可能摆脱封建的礼义制约。如“三纲”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左传》中说:“信不叛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弃君之命,不信”。可见,在传统伦理中诚信关系大多具有单向的义务性,是下对上、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忠诚、守信。传统的诚信并不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要求,而是从属于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在维护等级名分和宗法制度的前提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

    西方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上,具有平等性。在西方社会,平等、分权观念历史悠久,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的个体平等的哲理思想影响深远,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建立了一个观念平台。而在近代,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彻底地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2]梅因所说的这一社会进步的实质在于契约关系所表达的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关系中的“人”是具有平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西方诚信伦理正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其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交易。所以,西方的诚信伦理反映的是社会权利和利益平等的道德要求。

    2.中西诚信伦理所适用的范围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由于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的关系领域和交往范围较为狭窄,往往局限于“熟人”范围之内,日常交往的对象主要是亲朋好友、邻里乡亲和同学同党等,从本质上看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诚信伦理自然也是建立在血缘和亲缘的基础上,超出熟人的范畴,传统诚信伦理几乎难以发挥作用。韦伯说:“中国人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23]也就是说,中国人的信任是一种凭借血缘关系和宗族纽带而得以形成和维持的特殊信任,对于那些身在这种血缘家族之外的其他人即‘外人’来说,中国人是普遍地不信任。韦伯的话虽然有失偏颇,但也并非没有道理,至少他指出了中国熟人社会中诚信模式和诚信伦理的局限性。

    在西方社会,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具有普适性和开放性。契约文明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城邦时期血缘关系就已经基本解体。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和人际交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生活中。文艺复兴之后,传统契约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哲学家用契约论来构建国家政治理论,并阐明了政府守信于民的思想。从此,契约从经济领域扩张到法律和政治领域,出现了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形成了西方社会的契约文明。作为在契约社会中形成的诚信伦理,它必然要求人们冲破血缘、地缘、人缘等熟人社会关系的束缚,使任何个人、组织、国家之间建立平等、广泛的诚信规则。

    3.中西诚信伦理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国为本位,向来重视家国而轻视个人,个人只不过是家国关系这一庞大网络中的一个构成因子,任何对个人权利的要求都被认为是不合“大义”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则被喻为是势利小人。《论语》中说:“信近于义,言可覆也。”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24]因此,传统诚信伦理要求人们履行诺言、恪守信用,往往是没有功利目的道义行为,这就使得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念一直跟着“义”在“利”以外游走,“讲信”总是与“重义”相连,“背信”总是和“弃义”相关。

    西方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市场主体通过契约关系和平等交易行为来实现各自的特殊利益。契约关系既是人们交易活动的纽带,也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利的有效的手段。人们遵守契约、讲求诚信的目的和动机就是为了获得长远稳定的利益。从本质上看,西方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和互惠制度,人们从“互惠”角度对彼此关系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做出是否对其给予信任的决定。所以,与中国的价值取向不同,西方的诚信伦理不在乎是否符合亲情、友情之“义”,而更在乎是否符合交换正义和这种交换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利益。

    4.中西诚信伦理维系的机制不同。从约束机制上看,中国诚信伦理具有自律性。自先秦起,中国人就将诚信视为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之一。但传统诚信伦理主要是建立在血亲关系的基础上,反映的是以宗法社会的道德要求,受宗法社会重德轻法文化特征的影响,传统诚信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规范,而强调源于内心力量的自我约束,它主要通过荣辱感、信念、良心的自我要求和自律精神来控制和约束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但是不会受到任何外在的惩罚和损失。即使在市场贸易等经济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一种道德的信任,主要依靠个人良心和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契约和法制的保障。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5]诚然,这种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上的德性信用伦理,在传统熟人社会是有效的。但在现代社会里,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约束力和约束范围都是有限的。

    在西方社会,维系诚信伦理的力量首先是法律。违背了“诚信”原则,所遭受的惩罚主要不是道德上的,而是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早在罗马法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被列为五项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帝王条款”。当时雅典的各类经济交往活动不仅有书面的契约,而且有法律的担保。这种伦理精神法制化的实践,通过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宣扬,最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在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普遍推广,以至于在今天的西方社会,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成为人们遵守诚信伦理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三、对构建我国诚信社会的启示

    中国诚信伦理和西方诚信伦理有同有异,各有优劣。在建设我国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应将中国重德性、自律的诚信与西方社会具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约束的诚信结合起来,取长补短,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诚信伦理和诚信体系。

    1.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诚信伦理。传统社会本质上是熟人社会,交易行为主要在熟人之间反复进行,只能有效地制约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和交往关系,因而是一种特殊或有限的诚信。与传统社会拘泥于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不同,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是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的,交易不局限于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之内,而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构建当代诚信伦理必须把“熟人”诚信扩展到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领域,进而广泛推行到“陌生人”的社会信用体系中,逐渐使现代诚信真正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和基本品质,成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公共伦理准则,从而实现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诚信伦理向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普遍诚信伦理转化。

    2.确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价值理念。中国传统诚信伦理重义轻利,与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精神不相吻合,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然而,西方以追求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契约诚信伦理未必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我们提出的诚信规范应当是,既表达对做人的一种德性要求,又表达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保证机制。诚信必须具有一种内在德性价值,同时又具有保证利益关系有序的外在功能。”[26]所以,当代诚信伦理既要继承和吸收我国传统的诚信伦理思想,把诚信作为一种人生的生存状态和追求的精神境界,以发挥它提升个人人格的功效;同时又要通过加强外在的机制约束,以保证诚实守信的人获得应有的利益,特别要加大失信惩治力度,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概而言之,要把义与利统一起来,确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价值理念,实现重义轻利的传统诚信向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转变。

    3.建立“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诚信机制。中国传统的“诚信”缺少法治要求,做人处事要“合情合理”,恰恰缺少“合法”的要求。这种缺乏契约关系和法律保障的诚信,其约束力、约束范围都极为有限。在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的现代社会,单纯依靠德性伦理而不依靠法律制度来建立一个诚信社会是不现实性的。因此,我们应努力吸收西方社会将“诚信”上升为法律原则的成功经验,在打造“诚信社会”时,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既要重视道德教育,培育“诚信”的文化氛围,更要重视法制建设,为“诚信”提供法制支持。我们在继承和发挥传统德性诚信扬善抑恶的导向和调节作用的同时,又要通过加强诚信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种信用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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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