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猛著 New York: Edwin Mellen Press 2009年
该书认为,罗尔斯对自由民主制度的辩护,是一种制度主义的辩护,它鼓励一种朝向自由民主制的政治发展。自由民主制应被理解为一种历史过程,而不应仅仅被理解为一套固定的制度安排。任何一种制度体系一旦确立,就必须为它的成员提供越来越多的安全、自由、权利和福利。任何一种制度体系,尽管在最开始可能是少数人强加给多数人的,但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却要求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修正、辩护和执行当中。对自由民主制度的一种成功的制度主义的辩护,不仅对自由民主政体的公民而言具有说服力,而且对其他社会的人民也具有说服力。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不管支撑它的是什么样的制度体系,只要这个社会想要得到和保持长期的秩序,它就必须向着自由民主制的理想演化。就是说,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民众,不仅需要从现有的社会秩序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而且需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个社会的制度体系的设计和修改的过程中,参与到为这些制度做出辩护因而内在地接受这些制度的过程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多数民众对于他们的社会所依靠的制度体系的自愿服从,是一个社会保有长期秩序的根本原因。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越复杂,朝向自由民主制发展的压力就越大。因此,尽管有很多条通向自由民主制的道路,但人类社会的发展仍然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党校哲)
(来源:中国哲学年鉴2010。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