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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读物

【马月兰】《圣经》论女性

莎士比亚曾经有一句名言:“女人的名字是弱者”,这就象地说明了女性在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地位。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我们可以在《圣经》里找到,《圣经》在很多方面都集中论述了女人。

首先,《圣经》从人类社会的起源上就把女性放在了第二性的位置。耶和华创造亚当后,说“那人(指亚当)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耶和华趁亚当熟睡之时,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上帝就用亚当身上所取的肋骨造了一个女人,领到亚当跟前。亚当知道后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我自己身上取出来的”。i《圣经》上的这个神话传说构成了基督徒的世界观,他们相信,女人是男人的一部分,是男人的附属,上帝创造女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她帮助男人。这种思想在基督徒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其次,在基督教的宗教仪式上,《圣经》也把女性放在比男人低下的地位。  上帝说:“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上帝是基督的头。凡男人祈祷或讲道,若蒙着头,就是羞辱自己的头。凡女人祷告或讲道,若不蒙着头,就是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般。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男人本不该蒙着头,因为他是上帝的形象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因此,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应当在头上有服权柄的记号”。另外,基督教《圣经》还规定,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她就不洁净七天,她若生女孩,就不洁净两个七天。从此也可看出生男孩和生女孩也是有区别的。

其三,《圣经》对于妇女的言行作了规范,把女性放在了服从、顺从男性的地位。对于敬拜秩序,《圣经》作了这样的规定: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另外《圣经》有关女子许愿的条例,也说明女子在家服从父亲,出嫁后服从丈夫。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女子年幼,还在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他父亲也听见她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欲向他默默无语,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为定;耶和华也并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同样,她若出了嫁,他丈夫同样可以应承或不应承。另外,寡妇或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凡她所许的愿或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吩咐摩西的律例。

其四,基督教在律法上把妇女放在了从属的地位,使女性成为男性及其家族的附属品。《圣经》有这样的规定,约瑟的后代西维非哈没有儿子,他的女儿们要求在他们父亲的弟兄中分给她们产业。耶和华晓谕摩西说,她们说的有理。并让摩西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这说明如果有儿子,那么女儿是没有权利得到产业的。《圣经》还把女性当作女性家族的附属品和传宗接代的工具。《圣经》规定,妇女要为去世的哥哥传宗接代。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此处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妇人就一定愿意这样做吗?这样,妇女的自由就被剥夺了。《圣经》还规定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的人。

其五,基督教《圣经》上要求妇女必须顺从自己的丈夫《圣经》上规定,你们作妻子的,当顺从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这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凡事顺服丈夫。在《提摩太前书》中,上帝说,我愿男人无忿怒,无疑惑,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诱惑,陷在罪里。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有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圣经》教导纯正的真理:劝老年妇人,举止行为恭敬,用善道教训人,好指教少年妇人,爱丈夫,爱儿女,谨守,贞洁,料理家务,待人有恩,顺从自己的丈夫,免得上帝的道理被毁谤。另外还说,你们做妻子的要顺从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到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你们不要以外面的编头发,戴金饰,穿美衣为装饰,只要以里面存着长久温柔、安静的心为装饰;这在上帝面前是极宝贵的。因为古时候仰赖上帝的圣洁妇人正是以此为装饰,顺从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顺从亚伯拉罕,称他为主。你们若行善,不因恐赫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儿了。

《圣经》上的这些关于女性的条规,一方面反应了基督教《圣经》时代人们的妇女观,道德观,同时它是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基础相适应的。例如其中寡妇不外嫁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妇女地位的低下,也是因为财产问题,因为寡妇外嫁,必然牵涉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原始男权社会婚俗习惯的反映。随着近现代女权运动的兴起,《圣经》对女性的要求已经被打破,但是妇女问题仍然存在,“女人的名字是弱者”这一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改变这一状况的前提,乃是依赖于妇女的知识和文化水平的提高。i 《创世纪》218-23

 

(原载《世界宗教文化2002年第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