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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读物

【陈常燊】“哲学病”的诊治——维特根斯坦的“奥古斯丁图画”和“苏格拉底图画”批判

 在传统的“标准解释”(standard interpretation)看来,维特根斯坦前期提出了语言(思想)与实在对应的图形—镜象理论,而后期转向“语言即用法”的意义—编织理论。然而,人们发现这种解释根本没有抓住维特根斯坦哲学的治疗性,因为治疗哲学不仅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明确宣布的主旨,也是他前期哲学的主旨。近年来,在国际维特根斯坦学界,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新维特根斯坦(New Wittgenstein)研究的展开。①以考南特(J.Conant)、戴尔蒙德(C.Diamond)等为代表的“新维特根斯坦学派”认为,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意旨是治疗。②在此背景下,本文探讨维特根斯坦是如何借助对“奥古斯丁图画”(Augustine's Picture)和“苏格拉底图画”(Socrates' Picture)的批判而展开他在《哲学研究》等后期著作中的治疗哲学的。

一、“奥古斯丁图画”批判

维特根斯坦通过《哲学研究》所进行的对“哲学病”的诊治,从批判“奥古斯丁图画”开始,其批判的对象,套用古希腊的话来说,就是持有某种being决定meaning(logos)的主张。而在语言哲学中,对于意义理论为何如此重要,可以结合logosbeing的关系问题来谈:这个批判被概括为对指称论的批判。维特根斯坦得出结论说,语言习得并非学会用语词指称,而是学会玩语言游戏,指称只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或一种语言游戏。他视那种将样本当作现实必须与之相应的成见为“独断论”。语词的意义不在于它能指称,而在于它能使用,我们称之为语言游戏(Sprachspiel/language game)的使用模型。“语言游戏”是将语言与游戏进行类比,应当被准确地表述成“语言—游戏”。与之相对的奥古斯丁所提供的指物识字的指称模型与《逻辑哲学论》所提供的意义指称论——维特根斯坦称之为“对象和名称”的模型(dem Muster von Gegenstand und Bezeichnung/the model of object and name),属于需要批判的同一类型。它们认为,“每个词都有一个意义;意义与语词一一对应该是意义即语词所代表的对象”③,语词与它所指称的事物之间乃是手指与物的“指称”关系,或者镜像与物体的“对应”关系——而这正是语词意义之所在。

然而,语词并非仅仅在指称论意义上描述对象(除非将描述当作使用的一种方式),把描述设想为事实的语词的图画,这是会起误导作用的,“仿佛这些图画只是闲摆在那里的”④,图画不是用来闲摆,而是拿来使用的。语词好比金钱,钱的价值不是用来指称某物,我们虽然也为商品贴上价格标签,但这正是基于钱可以使用,即用来买东西。“这是钱,那是可以用钱买的牛。(与钱和牛相对照的是:钱和钱的用法。)”⑤图画本来也是作为语言游戏的描述的一部分,而语言游戏正是有语言动物的生活本身。个体的语言发生学即语言习得理论,与我们所说的意义理论之间则并不需要做太多的区分。说一门语言便是使用它,这就够了,我们要做的不是勘察语言是如何被使用的,如果从来没有出过问题,这种勘察乃是多余的,因此应当准确地说,是从反面看语言是如何被误用的,去诊断语法上的疾病,“驱散迷雾”。

有趣的是,指物识字的指称模型仍然承认,儿童在学会母语之前掌握了一门与生俱来的“自然语言”,即表情、眼神、肢体动作、声调、口气等——不妨称之为前语言行为,儿童则是以这种自然语言作为媒介从成人口中学会一门语言的。这表明,它仍然承认语言的习得离不开某些与语言编织在一起的东西,即在隐喻的意义上所谓的“自然语言”。不过,这种指称模型试图在理论上割裂这种作为原始语言的自然语言与作为母语的自然语言。而这种完整的原始语言恰恰是维特根斯坦所看重的,他将之视为与自然语言须臾不可分离的、紧密编织在一起的“周边情况”(circumstances)。维特根斯坦也称其为“氛围”(Dunstkreis/atmosphere)或“特定情况”(special circumstances)

这种指称论似乎为语词的意义何在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很难说是彻底的、没有问题的,因为它无法为所有语词的习得或意义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显然,并非所有的语词都有指称。当然,理论上我们可以为有些语词的无指称性给出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必然令人满意。如果我们要求进一步的解释呢?这会陷入无穷倒退。维特根斯坦认为,解决此困惑的出路在于,不可能给出终极的解释,也没必要去追求无穷无尽的解释,“任何解释总有到头的时候”⑥。我们更为关心的是,我们为什么要说出这些句子——显然是为了表达,为了交流,总之,为了使用。“我们的错误是,在应当将某些事实视作原始现象的地方寻求一种解释。在这里我们应当说的是:我们在做这一种语言游戏。”⑦因此谈语词意义的恰当方式应当是谈它如何使用,即如何能被正确地使用,以及如何避免被错误地使用。

指称论主张,意义即语词所代表的对象,意义与语词一一对应。每个语词都有一个确定的意义,这个意义成为语词的本质。对象为语词定义。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理智主义的、还原论的语言观。

然而,我们发现,指称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范围太狭窄。并非所有词类都在名词的意义上具有明确所指,首先是形容词(如红色)并没有标准所指,其次,数词(5)如并不在名词指称对象的意义上指称某物。

(2)像“这个”这样的指示词根本无法通过指物识字法来教会。

(3)这种语言工具论所说的“工具”并没有整齐划一的功能或本质。作为being的工具没有被整齐划一,而作为being的语词在很多情况下的苍白无力正是追求整齐划一的后果——无法像工具一样发挥其应有功能。

(4)对语词功能或本质的整齐划一的解释并不是语言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过于宽泛的解释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并没有看到差异,未作区分,而清晰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在无需解释处强求解释也是不必要的。对语言的解释本身对语言哲学不是必要的,即便它对语言学可能是必要的。

(5)我们的确拥有一些经过精确定义的语言,如化学符号或微积分符号,但它们只不过是语言的郊区。市中心的老城都是“错综的小巷,新旧房舍,以及在不同时期增建改建过的房舍”⑧。

也许你会说,指称论有助于为一个语词给出定义,而且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定义。显然,对一个语词的最好的解释就是对它进行定义。可是,这种形式的定义会有哪些问题呢?我们学会了定义一个语词,就能正确地使用它,完成语言的目的吗?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语言本身也是有目的的,并非只有说话的人才有目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语言说话(这恰好也是海德格尔的看法),而在一个人不理解一个语词时,一个词对他什么都没有说,他不知道拿这个词来干什么,换言之,他不知道如何才算是这个词的合宜的用法,即“合用性”。

关键在于,一个语词并没有本质,当然也就不会有本质主义的定义。看待语词的恰当方式是,将之视为一种语言游戏。不是每一个语词都有一套或者多套专属于它的语言游戏,而是在每一个语言游戏中,相关的语词总会扮演着某种角色。最好不要将语言游戏仅仅看作语词,它是人类的生活,是我们作为语言的动物、会说话的动物须臾不离的生活。这种生活典型地体现在言语交流尤其是语言行为当中,但也不排除它同样体现在即便一个人沉默寡言之时。海德格尔也说,即便一个人沉默时,他仍然在说话。⑨沉默时玩的是一种悄无声息的语言游戏——“主观的语言游戏”。

(6)语言并没有确定不变的模式,只有命令和报告的语言,只有问句的语言,或者没有问句的语言,没有系词乃至没有名词的语言,这些都是可以设想的。这些并不取决于语言的本质,而取决于生活形式。

(7)至少部分语言本身乃是生活的一部分,比如“哎哟”这些感叹词。语言本身就是行为,这里不存在语言与行为二元论,这种二元论是整齐划一的后果。

(8)省略句与完整句之间的关系,语言学的那种还原论在哲学上要颠倒过来。“省略句”这一说法乃是语言学的说法,在哲学上仍然是完整的语言。哲学上的省略只取决于以什么样的范本(paradigm)为参照系(语境)。语言学的工作不能取代语言哲学的工作。语言学上的约定论经不起哲学反思:基于什么而约定?语法(词法、句法)、省略这些都是语言学上说的。语言学上的省略句完全可能是哲学上的完整句。

(9)词与句子的清楚界限是语言学上追求整齐划一的后果,在哲学上它是不清楚的。没有任何文字(哪怕再长)仅凭其自身就成为一句话,没有任何语词(哪怕再短)仅凭其自身就成为一个词而非句子。

语词的用法很难一律,对事物的命名也很难一律。很多哲学家希望给事物命名,而“命名就像给一样东西贴标签”⑩,但被贴上标签的东西往往是具体的东西,而不是个体的类(类是抽象的),那些没有被贴上标签的同类个体,仍然具有一些个体化的特征,这些特征恰好没有被名称所涵盖。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有这些个体特征就否认它们不属一类。实指定义永远只能是对样本的定义,而样本,比如说颜色样本,或者其他的具体事物的样本,都有一个程度问题和其他的个体性问题,因而实指定义不是一种本质主义的定义方法。把样本算作语言的工具,不能算是定义,而是举例,通过实指和样本而非命名和定义学语言,这样做最为自然,最少引起混乱。但也无法过于较真,只要够用、合用就行,没有比这更较真的事情了。过于较真不是真的较真,只会导致蒙昧和混乱。

命名与分类是联系在一起的。命名本身就意味着分类。在中国先秦名学中也能看出这一点。(11)“不过,我们如何把语词分门别类,则要看我们分类的目的——要看我们的趣向(旨趣)(12),目的服从于使用的需要。诚然,有些语词的分类特别清楚,有些不是那么清楚——命名的情况也是如此。专业术语和科学语言属于前者,日常用语或艺术语言则属于后者。维特根斯坦将前者比喻为“语言的郊区”,街道笔直规划,房舍整齐划一,而前者则是“一座老城”,小巷广场错综,新旧房舍混杂。然而,老城只有一个,郊区可以很多,它们是派生的,此外,郊区的定义还要依赖老城,而不是相反。

(10)句式的区别也只是表面上的,真正的区别是语词在语言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或它的使用。

(11)在语用层面上,一个句子被说出来与它被读出来,意谓不同。同样的句子在不同的语言游戏里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就句子本身孤立看来并无本质可言。

(12)表面上的整齐划一无法掩盖语词用法实际上的多样性。在语言游戏中,语言始终伴随着我们的行为(handelt/acts)——这里我们区分意向性的行动(action)和未必有意向的行为(behavioract)。对于行动来说,语言只是一种辅助方式。判断语言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在于它是否有用,判断它意义何在的标准在于它的用法如何,判断它的意义多大的标准在于它是否合用(appropriate)。当然,指称也可以是一种用法,但只是一种狭隘的用法,指物识字、命名或仅仅是说出石头的名称,也是语言游戏,指称模型也可以很合用,但它们不包括语词合用的全部故事。维特根斯坦设想了一个书写系统的例子:“奥古斯丁对语言的看法(即指物识字模型)就像对书写的看法一样过于简单”(13)

(13)指物定义无法保证解释的唯一确定性。“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可能有不同的解说。”(14)而进一步的限定性解释总有到头的时候。(15)

(14)儿童学得一门语言与成人习得一门外语的情况不同,他们并不事先掌握了一门原语言。习得语言不等于翻译。指物识字一方面预设了语言能力的零起点,但另一方面又预设了儿童已经会思考而只是不会说话。

(15)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消失了,比如“如诺统(剑名)有锋利的刃”,为什么即便在这把剑彻底消失后这句话还有意义?甚至那些不可能找到指称对象的名称也有意义,如“金山”或“当今的法国国王”(为此有人引入可能世界理论);进一步,甚至那些其指称对象即便在逻辑上也不可能的名称也有意义,如“方的圆”。当然,它们不在明确指称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对象的意义上有意义。“N不存在”也是有意义的,在此意义上,意义先于存在(logos先于being)。名称可以指称对象(存在),但它并不必然如此。当名称指称对象时,它属于一种语言游戏。当名称并不指称对象而只被看作一个光杆名称时,它不是语言游戏,而只是语言游戏的准备。

(16)指称论若贯彻到底就会得出一个罗素式的观点,即严格的名称只有诸如“这个”(this)这样的指示词,因为只有它才在任何情况下有意义,并且具有承担者才有意义。然而反讽的是,“这个”恰恰不是名称,因为“一个名称不是跟着指示的手势使用的,而只是通过这个手势来解释。”(16)“这个”只能被使用而不能被解释。这样,指称论被逼到了墙角,最终只能诉诸实践(指示手势)而非理论(解释),而这违背了它的理论化初衷。对语言作为存在(being)的理论化或“逻各斯化”最终只能通过诉诸作为存在的行动来得到辩护。兜了一圈最终又回到了理论化的起点。一个根本原因是这项理论化的工作将语言(logos)当成了一般的存在,而不是将之作为logos。这实际上误解了语言作为logos的本性。指称论作为对语言理解的事后语言学解释,不能取代语言哲学对如下问题的先验论证:语言理解如何可能?约定论也是如此,我们称之为对语言本性的初级反思。约定论与指称论密切相关——如果不是基于指称论的话。首先,对于那些没有指称对象或甚至形不成明确观念的语词的含义,我们如何约定?其次,如果没有语言,我们如何约定?正如戴维森(D.Davidson)指出的那样,并非语言依赖于约定,而是约定依赖于语言。

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5”这个数字词。语言习得主要靠训练而非解释或定义。不同的训练决定了不同的理解和意义。与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叫“语言游戏”。自然语言是语言游戏的非根本部分。“用语言来说话是某种行为举止的一部分,或某种生活形式的一部分。”(17)语言哲学即语法学,使用或语言游戏即语言之“本是”(如其所是),当然这不是就传统本质主义而言。命名以及和它联系在一起的指物定义只不过是一种特定的语言游戏。使用先于定义,而非定义先于使用。任何一种定义都可能被误解,原因在于误解了定义的语境。

二、“苏格拉底图画”批判

维特根斯坦的“苏格拉底图画”所针对的,用古希腊的话来说就是“naming(logos)决定being”。《哲学研究》第26节开始讨论名称,而对名称的苏格拉底图画则到了第46节才正式提出,第26节到第46节是从指称论到名称论的过渡。这种观点试图挽救不可救药的罗素式观点——它将名称视为本来就标志着简单物或元素。应该说这是一种很激进的名称观。它将名称视为不可再被还原的所有语词的基本元素。它直言对于像名称这样的其他万物都是由它们所复合的元素来说,是不存在任何解释的。“因为凡自在自为者,只能用名称加以标示而已;其他任何一种规定性都是不可能的,既不能确定其是,也不能确定其不是……言语的本质是名称的编织。”(18)罗素所讲的“individuals(个体)和维特根斯坦本人前期《逻辑哲学论》所讲的“对象”(Gegenstnde)也持有类似观点。

然而,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

(1)名称的概念是不清楚的。叫出人、形状、数字等的名称,这就是命名吗?就像给任何一样东西贴标签那样?

(2)“这个”是不是名称?罗素:它是真正的名称;维特根斯坦:它根本不是名称,无法用指物定义方式指称“这个”。

(3)指称一个对象为之命名,仍然必须求助于这个对象的上层概念,如“这种颜色叫做红色”中,颜色即红色的上层概念。在“这个棋子叫做王”中,棋子即王的上层概念。如果我指着一块小木头叫“这就是王”。你会理解成,“这是一块木块”、“这是红色的”(它毕竟有颜色)、“这是方形的”(它毕竟有形状)、“这是那儿”(它毕竟有方位)……可能的理解是不可穷尽的,也就无法形成明确的理解。

(4)“这样做混淆了名称的意义与名称的承担者。”(19)名称的承担者消失了甚至从未有过,名称也可能被有意义地使用或说出——当然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对于承担者消失的情况而言,名称可以以严格否定的方式得到使用;而对于承担者从未出现过或甚至逻辑上就不可能出现而言,名称可以以不那么严格的否定方式得到运用,比如作为一种玩笑。但即便如此也仍然是一种严格的语言游戏。

关于名称的“苏格拉底图画”,更有针对性的问题还在于:

(5)这里存在一个关于复合物与简单物的二元论。处于复合物这一边的语言形态是语句,存在形态是被表现的东西,语言活动是解释或描述,而处于简单物那一边的语言形态是语词(单纯词),存在形态是表现手段(means of representation),语言活动是称谓或命名。

但问题在于,并没有独立于语境或语言游戏的、绝对的简单物或复合物,离开语言游戏谈元素毫无意义。“只有已经知道名称是干什么的人,才能有意义地问到一个名称。”(20)离开了使用,名称并无(确定的)意义。(确定的)理解便是不可能的。将作为元素的名称类比成几何学上的点和物理学上的基本粒子,这是一个不好的类比。名称的殊型(token)和类型(type)谁才是真正的简单物?这个理论问题对于理解或语言实践并不是必要的,因为真正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避免误解。

(6)它假定了殊型对类型的优先性。典型的例子是数字“5”。它要求我们在不知道什么叫“数字”之前就知道什么是“5”。另一个例子是苹果。它要求我们不知道这只苹果那只苹果都属于苹果并且苹果是一种水果而水果是可以吃的(即作为一种食物)之前就知道“这只苹果”。但问题在于,要理解什么是“5”就必须先理解什么是“数字”。因为“5”如果有意义就在于它被安放在数字的岗位上,并作为一个数字而被使用。若事先没有数字概念,如何有意义地询问“这个数字是什么”这个问题。因为不以“数字”概念为前提的对“5”的理解是不确定的——它可能迥异于我们通常的理解,即以“数字”概念为前提的理解。

亚里士多德的“属+种差”的定义模型常遭人诟病,但离开了上层概念,如何为一个下层概念给出明确定义?比如,如何指着不是红色的东西为“红”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当然可以有不明确的定义,如指着眼前的白纸说:“它不是红色的。”当然可以有许多描述性定义,但这意味着被定义的这个名称并不再是基本的。貌似一个单纯词的“红”这个名称实际上扮演了一个句子的角色。“红”作为一个名称,这是一种语言理论上的考虑。但“颜色”作为一个“红色”的上层概念,这是一种语言实践。抽象和归类是logos的一个根本性功能。在语言理论出现之前,人类语言中就已经存在大量的抽象和归类。单纯强调个体对群体()的优先或殊型对类型的优先性,割裂了个体与群体之相互联系的一个维度,即个体对群体的依赖性。

(7)它假定了元素对复合体的优先性。一切存在或不存的东西都在于元素间的某些联系或没有某些联系,那么说一种元素存在或不存在就没有意义,这意味着“名称先于存在”。维特根斯坦承认存在一种所谓“范型”(paradigm),它类似于巴黎的标准米尺,是语言里不得不存在的东西,被用作其他一些语言的参考系。但即便这种“范型”也无法离开语言游戏而得以确认。所以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元素或“范型”,而是语言游戏。在一种语言游戏中,黑色和红色分别作为一种范型;而到了另一种语言游戏中,某种黑色和红色的颜色排列可能作为一种范型,当然这意味着不同的生活形式。比如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会说“这种颜色排列(如法国的三色国旗)很有特点”。

“意义先于存在”不等于说“名称先于存在”。暂且这么区分:“意义”是个哲学概念,而“名称”是个理论概念。作为理论概念的“名称”本身是追求整齐划一的后果:名称的所指是不确定的;名称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名称(元素)与它的对立面(如句子及其所对应的复合物)之关系是复杂的。如果我们将“红色存在”看作“红色一词是有意义的”这样一个命题,那么我们再也无法同意“名称先于存在”的观点了,因为名称并不先于意义。相反,就意义坐落于语言游戏中而言,意义先于名称。

一个关于复合物的语言游戏,无法在一个关于复合物的语词(语句)可以被还原为或被分析为一些关于简单物的名称的意义上,被还原为或被分析为一些关于简单物的语言游戏。“请将扫帚拿过来”与“请将扫帚头和插在它上面的扫帚柄拿过来”并不是同一个语言游戏。还原论无法解释语言游戏的问题,也无法为人类的语言实践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相反,它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这是一种对语言还原论和分析性的批判。

在所有的语言游戏中,命名似乎是最特殊的一种。所有的名词都是命名活动的结果(我们为人或事物命名),甚至诸如动词和形容词之类也是如此——我们也为动作或色彩命名。为一个事物命名,似乎就意味着在描述它、在谈论它,而任何一种言语都是广义的谈论,甚至是最广义的命名。但我们不能这么说,因为命名只不过是所有语言游戏中的一种,也许是比较常见和基本的一种。我们无法将所有能用句子做的事情都称为哪怕是最广的命名或描述或谈论或随便什么。“这个”是什么的名称?维特根斯坦批评罗素将“这个”视为唯一真正的名称,其实是在混淆视听,因为那样会显得更加混乱:命名原本为了追求清晰、精确的定义或指称,结果适得其反;我们通常称名称的东西倒只是在不精确和近似的意义上才成其为名称。当然我们并非拒斥一切清晰、明确,相反,“我们所追求的清晰当然是一种完全的清晰”(21),而这种清晰只不过体现在:哲学问题(尤指形而上学)应当完全消失。种种被称为“名称”的东西之间形成一个家族,这些名称的不同用法以不同方式互相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这个”合理地称为名称。家族相似(Familienhnlichkeiten /family resemblances)并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大箩筐,家族的界限以合用为标准。而合用似乎暗示了维特根斯坦的某种语言目的论:语言的合用乃是符合语言的自身,也符合“我们的真实需要”,可以说,语言与我们相互需要。套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语言来到这个世界,就是为了被使用的,而“正义”或“卓越”就意味着最恰当的、最中道的使用。我们无需为无法定义“这个”或不知“这个”指称何物而烦恼,我们只需知道怎么使用它。如果我们将语言闲置不用,不让语言实现其目的、“如其所是”,而只是对语言作一个“静观”,试图为“这个”这类词给出本质主义的定义或解释,就会产生哲学上的混乱。所以维特根斯坦说:“只有在语言休假的时候,哲学问题才会产生。”(22)“我们所操心的那种迷乱发生在语言仿佛是在空转的时候,而不是它正常工作的时候。”(23)这里有暗讽罗素之意。

可以将命名视为一种指物定义的方式。然而这种指物方式并没有给命名活动带来更多的确定性。正如“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所言,命名具有任意性和约定性。(24)一名可以多指多物(人或物),一物可以有多名。蒯因指出了彻底翻译中所遇到的“指称的不确定性”问题:人们对兔子的命名为“gavagai”,既可能是对兔子尾巴的命名,也可能专指白色的兔子,正在跑动的兔子,正在晃动的白色兔子尾巴,等等。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任何定义都可能被误解”(25),尤其对于常见的排除式定义(如将谦虚定义为“不狂妄”)和必要条件式定义(如将“红色”定义为“不是绿色”——也许这不是严格的定义)来说。

通过定义来命名,继而通过定义来给一个语词作出本质主义的解释,终究是徒劳的:若要定义“2”,必先定义“数字”,而要定义“数字”,必须借助于其他语词,这样就会陷入定义的无穷倒退。我们之所以会经常信任定义,乃是基于这种预设:我们只到某一步,不再往后倒退了,够用就行了,而够用的标准是语言游戏的标准。对一个词的定义最终离不开用作定义项的语词,依赖于这些语词是怎么使用的,最终仍然在于我们如何使用语词而非定义语词。

将一个棋子命名为“王”,我意谓的不是我指着这一小块木头叫“王”。“王”的定义坐落于棋的规则之中,离开了王与其他棋子的关系,我对这一小块木头的命名就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指物定义的方式无法保证这种命名是有意义的。所以,关键的不是命名,而是要在将那块木头命名为“王”之前就必须有足够的背景知识,对“王”的周边情况有所了解:下棋的规则,“王”的走法(即使用),这些都优先于为之命名。

要知道一个语词的用法,依赖于它在语言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扮演何种角色并不依赖于它与何种事实或客观相对应(即它指称何物),而在于一些周边情况。拿下棋来说,棋子是什么模样不重要,语词的声音或形状是什么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用法或规则,而它们又坐落于它与其他棋子的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正是在彼此打交道的过程中慢慢习得或确立的,这种打交道的过程,在语词的问题上,乃是使用的过程。使用优先于命名,用法和语言游戏优先于指称。“只有已经知道名称是干什么的人,才能有意义地问到一个名称。”(26)仅靠名称,我们无法知道什么。命名和描述甚至不在同一个平面上,命名只是描述的前奏或准备。“为一个事物命名,还什么都没有完成,除了在语言游戏里,事物甚至没有名称。”(27)过于重视指物命名而忽视名称的使用,实在是本末倒置。

指物定义也许是蒯因意义上的彻底翻译的一种策略,但它肯定不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语言习得的一种策略。奥古斯丁恰恰错将儿童的语言习得等同于成人的异族语言翻译(彻底翻译)。儿童并不事先掌握一门语言(一门思想语言),他要做的只是寻找语言之间的对应关系。指物识字或指物定义不是用手指一个物体那么简单,准确的指物定义仍然必须借助语言,即便是那些简单如“这”、“那”的语词。当试图指称某一个时,你必然要以语言的方式告诉对方,你指的是哪一类。不然就无法消除不确定性,无法产生正确的理解。

我们将“这个”视作名称,乃是受我们的理智所蛊惑的后果——按理说,名称应当标志单纯的东西。所谓单纯的东西,即通过意义分析之后不可再分之物。罗素做的就是这种工作。既然“诺统”这把亚瑟王的魔剑最终要被腐蚀、粉碎,那么它作为一个专名就不再是单纯之物。这样“诺统有锋利的刃”早晚都要失去意义,因为“诺统”无指称对象。分析到最后,不会粉碎、不可再分的只有“这个”,成了最坚挺的名称(专名)。然而维特根斯坦指出,这个句子当然是有意义的,检验它是否有意义,不在于“诺统”是否有指称。没有指称的“诺统”仍然可以是真正的名称。可见,名称的意义并不必然依赖于指称。有关“诺统”的语言游戏一旦产生,并不会因为“诺统”指称对象的消失而使语言游戏本身失去意义。名称的意义与名称的承担者是两码事情。即便“诺统”的承担者(对应物)不再存在,“诺统”只要被吸纳进语言游戏,符号“诺统”仍然是有意义的,仍然是一个严格的名称。甚至“诺统”从来都未曾有过承担者,情况也会改变——我们称有关“诺统”的语言游戏为不严肃的故事或者玩笑之类。不妨称维特根斯坦这一观点为“非指称的意义理论”。而所谓一个词的意义,乃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

当然并不总是如此,有时,一个词的含义仍然是其指称或承担者。这没什么矛盾之处。用语词指称某物,当然可以是语词的诸多用法之一。解释不仅是用法的一种,解释、命名常常还是描述和使用的一项前奏。指示词“这个”不是可以用来跟着相应的手势指示某物吗?的确如此,我们会跟着一个指示的手势使用“这个”,但是,“一个名称不是跟着指示的手指使用的,而只是通过这个手势来解释的”(28),所以,指示词“这个”不能算作名称。毕竟,“这个”并没有解释任何东西。正如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说,我们不可能用解释的方式谈论任何基本元素,因为对它来说,只有名称。而言语的本质就是名称的编织。而罗素的individuals(个体)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Gegenstnde(对象)正与这个传统一脉相承。

到了《哲学研究》,维特根斯坦的立场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名称可以通过手势或不通过手势来解释,只要我们将解释看作对名称的一种用法或一种用法的前奏。命名对于描述和其他语言游戏来说是一种表现手段,而不是被表现的东西。仅仅为一个东西命名等于什么都没有做,甚至毫无意义。没有什么名称是语言游戏中不得不存在的,除非它被使用,进而扮演了某种角色。

当然,也不是说名称的指称或承担者绝对是无关紧要的。维特根斯坦将它的重要性以另外一种身份体现出来,即“范式”(Paradigma/paradigm)。范式不是指称,也不是承担物,正如颜色需要样本一样,名称需要范式:“与名称相对应的那个东西,缺了它名称就没有意义的那个东西,在语言游戏里是和名称连在一起的一个范式,或诸如此类。”(29)这种范式是我们语言的一种工具,如果它消失了,这个名称就对我们失去了意义,我们不再能用它来进行某种语言游戏了,它再也不合用了。

三、“综观”与哲学的任务

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学生在他去世40年后说,维特根斯坦在两个重要方面影响了其思想:首先,谨记事物是它们之所是;其次,寻找启发性的对比,从而理解它们如何是其所是。“让一切如其所是”( alles wie es ist/leaves everything as it is)一直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中心要点。事实上,他曾经想过用巴特勒主教(Bishop Butler)的话“一切东西都是其所是,而不是别的”当作《哲学研究》的题记。而启发性对比的重要性,不仅在位于维特根斯坦核心观念“端赖于看出联系的理解”的心脏之处,也被他视为刻画了自己对哲学的全部贡献。(30)而为此所采用的方式是“不要想,而要看!”也就是“综观”()或“综观式表现”(ubersichtliche Darstellung/surveyable representationperspicuous representaion)。它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核心用语之一,其内容相当丰富,被视为我们看待事物之方式的标志,在哲学上扮演着一种类似于“世界观”的角色。这种“综观”式的考察方法包含丰富的内容,比如他经常说的“不要想,而要看”(即不要解释而要描述)、“看到联系”,通过揭示我们的智性困惑以及困扰我们的矛盾或悖论是如何由于误用了我们的语言而导致的,从而消解这些困惑、矛盾或悖论。

“哲学”或“做哲学”(philosophizing)本身也是一类语言游戏。对一般语言游戏的哲学上的批判性描述当然也适合这个特殊的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注意到,这里存在一种可能的反驳:既然哲学是语法研究,它考察语词的用法,那么谈“哲学”一词的用法(哲学谈及自身)不就是第二层次(二阶)的哲学吗?维特根斯坦的回应是,讨论语词的用法并不导致无穷倒退。用法不是基础,不是“本质”,也不是定义和解释。“正音法可以为‘正音法’一词正音,而这里并不需要一种第二层次的正音法”(31),哲学的情况与此类似。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的恰当方式是“综观”:我们对某些事情不理解的一个主要根源是我们不能综观语词用法的全貌——我们的语法缺乏这种综观。综观式表现方式居间促成理解,而理解恰恰在于:我们“看到联系”。从而,发现或发明中间环节是极为重要的。“综观式表现”这个概念对我们有着根本性的意义。它标示着我们的表现形式,标示着我们看待事物的方式。

“综观”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处于一种类似于世界观的地位,尽管他只是用疑问的语气提及“世界观”一词,毕竟,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让一切如其所是”,那么它正是我们看待一切事物的方式——“让一切如其所是”的恰当途径。哲学只是把一切摆到那里,不解释也不推论,它只是描述,如其所是地描述,像画家写生一样把所见景物描述出来。这种描述出来的东西正因为不惹人瞩目,才容易被遮蔽。人们极少注意那些熟视无睹的东西,那些“极其普通的自然事实”,它们的重要性极易被忽视,但这恰恰是哲学的真正基础。掩蔽得最深的东西,恰恰是摆在眼前的东西。而我们为什么这么描述而不那样描述,这取决于我们所看到的东西,而我们能看到什么,这不取决于我们想看到什么或愿意看到什么。“我无需解释我们为什么不这样描述。”(32)到了生活方式这里,解释走到了尽头。终极根据只在行动中、实践中,而不在理论中。这就表明了我们的工作不是一种解释:我们可以根据一张图表或者规则来作出解释,解释原则上是无穷尽的,只能举例,但又无法穷举。很难给解释作出不需要举例的定义或概括。怎么才算解释?解释的确定性和唯一性来自何处?我们又该如何消除怀疑?这些问题轧入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深处。

【注释】

①张学广:《近年来国际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趋向述评》,载《哲学动态》2014年第1期。

James Conant,"Wittgenstein's Methods",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Wittgenstein,edited by Oskari Kuusel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C.Diamond,The Realistic Spirit,Cambridge:MIT Press,1991.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th edition,edited by P.M.S.Hacker and J.Schulte,trans.G.E.M Anscombe,Oxford:Blackwell,2009,§1.

Ibid.,§291.

Ibid.,§120.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th edition,edited by P.M S.Hacker and J.Schulte,trans.G.E.M.Anscombe,Oxford:Blackwell,2009,§1.

Ibid.,§654.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8.

⑨参见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页。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5.

(11)在中国先秦名学中,“正名”的目标是名实相称,辨正名称、名分,使名实相符,达到“守慎正名,伪诈自止”(《管子·正第》),“以正其名,而化天下”(《公孙龙子·迹府》),以及“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国语·晋语四》)的目标。参见陈常燊:《名学与概念研究——探索一种哲学方法》,载《中西哲学论衡》(第二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版。

(12)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7.

(13)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

(14)Ibid,§28.

(15)蒯因(W.V.Quine)提出“指称的不可测知性”(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论题,是一个有关语言哲学的认识论命题:语言学家们在陌生语言中的同一表达式所指称的对象问题上,将会基于各自不同的分析假说系统和本体论预设,给这一表达式确定不同的指称,而这些假设系统却与陌生语言的言说者的所有可能的相关行为倾向相融。用蒯因自己的话说,“在词项身份以及指称问题上,询问是否存在唯一正确的翻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参见W.V.O.Quine,"Fats of the Matter",in American Philosophy:From Edwards to Quine,edited by Shaban and Merrill,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77,p.182

(16)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5.

(17)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3.

(18)Plato,Theaetetus,202a-b,in Plato:Complete Works,edited 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ohn M Cooper,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1997.在《哲学研究》第46节中,维特根斯坦引用了苏格拉底的这段话。

(19)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0.

(20)Ibid.,§31.

(21)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33.

(22)Ibid.,§38.

(23)Ibid.,§132.

(24)索绪尔认为语言如同莫尔斯电码或者交响乐,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参见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

(25)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9.

(26)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32.

(27)Ibid.,§49.

(28)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5.

(29)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56.

(30)参见瑞·蒙克:《维特根斯坦:天才之为责任》,王宇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5页。

(31)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21.

(32)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39.

(原载《哲学分析》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