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道葛兰素史克制药公司在华高管向我国政府官员、行业协会、医院和医生行贿,引起我国专业人士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对葛兰素史克公司及同类制药公司本身,以及对我国医学界和政府有什么警示,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葛兰素史克是英国著名制药公司,在研发新药治疗全世界千百万病人众多疾病,解除病人痛苦做出了贡献。值得注意的是,葛兰素史克订有值得称誉的《行为准则》,其中明确规定“我们都必须秉承透明、尊重他人、诚信和以患者为中心的价值观”,“在开展 GSK 业务时,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所有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我们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以符合道德标准的方式开展业务” ,“始终遵循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合法、公平地开展业务”,“不向任何人提供非法诱惑”,“避免腐败行为”。他们在华高管行贿行为完全违背了自己公司的《行为准则》:触犯中国法律,违反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加重病人的经济负担。然而,葛兰素史克高官触犯所在国法律,违反商业道德的案件在世界各国屡屡发生,是公司领导本不打算履行其《行为准则》,是公司某些高管出于个人私利,还是由于某种力量驱动这些高管破坏这些准则,触犯法律,违反商业道德?我推定,公司起初制订《行为准则》还是真诚的,他们希望能杜绝这些违法、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可以肯定在这些不端行为中有个人私利的动机;但我认为根本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索罗斯(George Soros)说过,市场是最糟的资源配置机制中最好的。追逐资本增值和利润是企业的基本价值所在,在无限制的竞争压力下,这种追逐本身存在着趋于贪婪、不顾一切约束的驱力,因而会导致社会严重不公正,而其本身无力防止,因此必须依靠政府依法加以强制约束。认为市场机制完美无缺,依靠“看不见的手”就能自动调节好市场,甚或避免其引起社会不公正,是索罗斯批评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葛兰素史克面临的问题,也是国内外其他制药公司面临的问题。
葛兰素史克在华高管的犯罪行为似乎在该公司所经历的案件中最为严重。据称“该案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对我们长期关注制药公司与医院、医生关系的人士来说,发生这样的案件一点也不奇怪。我们的一些著名医院和医生,长期以来与制药公司的“特殊”关系,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国古语说得好:“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为什么会有部门官员、协会、医院、医生知法犯法而受贿?自从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进行第一轮以市场为趋向的卫生改革以来,公立医院和医生他们已与公司已经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以种种名义从公司获取巨大利益已经“顺理成章”,以致成为目前抵制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改革、抵制召唤医学专业精神回归的一股强大政治力量。但是这句古语是有缺陷的,“物”都是“自腐”的吗?
我们的公立医院和医生什么时候开始“腐”的呢?非常明显的是在以市场为趋向的卫生改革之后。那轮改革让政府只给公立医院少量补贴(占总收入的3-8%),然而给它们“以药养医”的政策,将病人缴纳的费用与医院、医生的收入挂钩,于是大开了制药公司进入公立医院大门,逐渐形成了医院医生与制药公司的罪恶联盟。因此固然医院、医生必须反省,自己如何“自腐”,堕落到知法犯法,收受贿赂的地步。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决策者需要反省。“苹果”发生腐烂,可能是本身烂了,但也可能是“苹果筐”烂了,累及其中的苹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志刚副主任说得好:卫生改革,首先要改革政策。我们需要看看我们的政策在哪些方面会助长医药公司的行贿以及医院、医生的受贿行为?我们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迟缓,至今我们未能承诺给予公立医院充分的补偿,保证医生能过上体面和小康生活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如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毋庸置疑,那么为什么公立医院的医生不能至少在薪金上享有公务员的待遇?虽然这不能成为医院、医生受贿的理由,但至少形成对医院和医生诸如此类违规行为较为宽容的心理学口实,把这类灰色收入来源看作是一种补充或补偿。其次,虽然政府的文件明确了公立医院要回归公益性,但实际上不少的大医院至今还在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这里一些经济学家和少数医学伦理学工作者在大帮倒忙,前者强调大医院是收入来源,政府不必补贴;后者扬言公立医院已经不可能回归公益性了,成为医疗卫生市场化的代言人。第三,我们曾多次建议卫生部门制订公立医院、医生与医药公司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建立系统监管这种关系的制度,但每次都是“石沉大海”。许多公立医院院长和医生已经陷入利益冲突的泥潭,成为医药公司的推销员和代言人,由此捞取众多好处,最后花费全部转嫁到病人身上。受贿官员在愚蠢的决策中起了多大作用,也许只有等待案情的发展才能知晓。
葛兰素史克这一案件绝不是孤立的。
(本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