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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关切

【胡良琼】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两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

宗教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世界现象,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宗教,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而且有些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着多种宗教,如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就有僧教、天道教、大宗教和萨满教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有高台教、和好教等。我国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 、正教以及一些少数民族所特有的宗教。

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普遍存在着宗教呢? 有些人对感到迷惑不解,他们认为, 既然宗教的本质是人民的鸦片”,[1 ] (P452) 颠倒了的世界观”,而且宗教与科学和真理为敌,与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就没有宗教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对宗教问题得出上述结论,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客观实际,而且也违背唯物辩证法思想。

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所谓事物的客观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上述的看法或结论是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因为它既违背了宗教和其它事物相联系的发展规律,又忽略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不可避免性。

宗教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它作为依赖于并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并不是独立于社会存在之外的精神实体,而始终是意识主体对运动着的物质生活的反映,只不过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颠倒的、虚幻的反映”[2 ] (P354) 罢了。必须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人们对自然现象和自身生理现象的认识是有限的,人们还未能完全正确认识和解释复杂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人自身的生理现象,故而一部分人对宇宙、天体、生死、祸福、命运、灵魂、拯救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投入到宗教的怀抱中去寻找慰藉或是去寻找非科学的和神秘主义的答案。”[3 ] (P2) 与此同时,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也并一味是消极、简单的,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种反映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它比其它落后的社会意识更加复杂、更加典型,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的相对独立性亦更加显著。如果不能真正理解宗教独特的发展规律,则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而且它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倒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主观上要保留宗教的存在,而是在社会主义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具备使宗教走向消亡的根据和条件,因而宗教将长期存在下去。

其一,从人和自然的关系上来考察,只要人和自然的关系还没有达到必要的合理的程度,人们就会把自然力的压迫当作一种异化的力量,这是宗教产生和存在的一个深刻的基本原因之一。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已相当发达的现代,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更加趋向合理”,但还没有达到能够在更高层次上控制自然力的程度。社会主义还只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远远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控制自然,也还不能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物质文明的生活条件,尤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很不充分,物质文明的还停留在很不完善的水平上,全国还有近6000 万人的温饱问题未得到解决,“靠天吃饭的情况也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人们时常还感受到自然力的压迫,故而进一步会把这种自然力的压迫当作一种异化力量的神。还应当看到,在反抗自然力压迫能力较低地区的人们,对这种异己力量的感受越强烈,越感觉到无法抗击自然力的压迫时,他们也就会自发和不自觉地去求助于神。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民、渔民、牧民比较城市居民信教信神的人要多得多的真实原委了。

其二,从人与人的关系上来考察,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没有达到必要的合理程度,那么人与人之间就会出现一种对于人的社会力量的压迫。这种社会压迫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表现的最为强烈,而这种社会的压迫力远远甚于自然力对人的压迫,当人们无法抗拒这种压迫的时候,也被当作一种异己的力量来压迫自己。这就是在阶级对抗社会里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社会根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现象虽然已被消灭,但由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很不充分、旧社会遗留下的旧思想、旧传统还有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思想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诸方面,不可能达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那样的合理程度,还会出现许多社会阴暗面。社会中有些人一旦感到还不能把握自己命运和遭遇不幸而处于无望无奈和无助的,就会到幻想的宗教世界中去寄托精神的安慰。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宗教的内在的基本原因。

其三,从人的认识能力和心理方面来考察,只要人们认识能力和心理承受力低下,而达不到必要的合理程度,就会出现把精神力的压迫当作一种异化的力量,这是宗教得以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要的主观因素。宗教作为人类所特有的认知现象和心理现象,它与人的认识活动和心理活动直接相关。从人类的认识能力来说是无限的,人的心质素质也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得到全面提高和发展,从而日趋达到合理程度。然而涉及到每一个具有的人,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其认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又是有限与不够健全的。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认识能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人们的精神面貌、心理素质大为改观。但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人生和幸或失败而造成的严重心灵创伤导致的心理失衡,在一定条件下,会使得一些人极容易接受宗教的宣传,企图求神灵保佑,并皈依宗教。

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长期存在的原因除上述三个主要方面之外,还有历史、民族和国际环境的因素,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言。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性质的新变化与新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一根本变化决定了我国宗教的社会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总体而言,“这一社会性质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当代中国的宗教是处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是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和剥削阶级利用的宗教,是爱国守法并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是基本上的合法宗教活动与满足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宗教,是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宗教[ 4 ] (P200)

能促使中国宗教的社会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基本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的建立,因而也就必然决定了党和政府领导全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消除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独立自主办教会的三自方针”(自传、自治、自养) ,必然使得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同时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宗教政策,广大教徒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种权利,而且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进一步得到落实与保障,从而进一步地争取、团结和教育了宗教界的著名人士和广大教徒,这就为社会主义宗教性质进一步发生根本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里需要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上面所述宗教社会性质发生的根本变化并不意味着宗教作为一种粗俗的唯心主义或一种以对超自然力量信仰为主要特征的宗教世界观的本质和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也并不意味着宗教很快消弱甚至消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社会性质不仅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且我国宗教的社会性和宗教信仰事业也发生了新变化并出现了新的特点。所谓宗教的社会性,实质指的就是宗教现象的普遍性,[5 ] (P385) 具体表现在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国际性这五个基本方面,即我国学术界所共认的宗教五性论。宗教的五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具有的,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五性有着某种新变化。

其一,宗教的群众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其深度和广度上都有重大变化。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广大信教群众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摆脱现实世界的苦难和伦理道德上的自我完善而祈求上帝的拯救,这是在阶级对抗社会中广大信教群众的信仰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人剥削人的总根源已被消除,尽管在信教群众的头脑里还保留着对神种种的信仰,但在社会主义事业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他们已逐渐意识到,通过其努力劳动追求世俗的幸福生活是最现实的,而享受来世和天国的福音已不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了,正如许多教徒所说:“上帝好,社会主义也好。这表明,与过去专一性地信仰上帝的基本性况有所不同了,这就是信教群众性在的方面的新变化;与此同时,在信教群众人数的绝对数量上,有可能会随着人口的增长及其它原因会有所增加,但在人口总数的比例中,在一般的情况下,则是呈下降的趋势,这就是宗教群众性在这一方面的变化。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广大信教徒会逐渐地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程度的提高,真正能拯救人和人类的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不是神仙上帝。

其二,宗教的民族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亦有显著的变化。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哪里有阶级压迫,哪里就会出现民族压迫。因此在不同宗教信仰的民族之间就会出现民族歧视和宗教压迫,会在某种情况和条件下形成不同信仰民族之间的磨擦与冲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民族压迫的现象也因此而消失,并为各种不同信仰民族之间创造了有利于和睦相处、共同发展的社会条件。

其三,宗教的复杂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变化是很大的。一是宗教活动同民族传统交织在一起。当今的社会主义国家,既是多民族国家,又是多宗教国家,而且往往是某些民族信仰某一宗教的影响深入到各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宗教活动受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影响,使宗教信徒中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同少量敌我矛盾混杂在一起。三是宗教自身的变革性。宗教作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有二重性质:一方面,它的相对独立性并不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巩固而很快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宗教社会意识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而独往独来”,它必将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两个文明进步、社会主义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与更新而发生变化(但这是一个缓慢的量变过程) 。如佛教在对幸福的宣传上,过去认为世界一切皆空”,“人生一切皆苦”,只有西方极乐世界的净土佛国才是幸福和快乐的,而现在则教育信徒不仅仅追求来世的幸福,也要致力于现实的人间幸福;又如新疆维吾尔族的伊斯兰教之中,就把幸福生活既要靠劳动又要靠胡达(真主) 才能获得的信条作为其行动准则。除此之外,某些宗教在对劳动、妇女的态度上,都有相当程度的转变并越来越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四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宗教派别能和睦相处而不像阶级对抗社会中的宗教派别之间那样勾心斗争和互相倾轧。

其四,宗教的长期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变化也显而易见的。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宗教的长期性是与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一致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赖以存在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不复存在,但宗教仍然有其量盛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宗教最终走向自然消亡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

其五,宗教的国际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变化重大,尤为使得人们关注。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绝对不允许也不需要利用宗教去侵略、控制和干涉另国内政的工具;二是把本国一些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宗教限制在政权允许其活动的范围内活动,使民族性和国际性很好地统一起来;三是利用宗教开展外交活动,旨在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并促进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宗教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必然决定宗教出现上述五个方面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而这些新特点表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信仰必然也发生了令人瞩目的新变化,凸现出其鲜明的新特征:一是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不再是阶级统治的精神工具,而是宗教徒自己的事业;二是绝大多数宗教徒能与信仰马克思主义者和广大非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建立牢固的联盟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共同奋斗;三是真正地实现了政教分离,使信仰宗教纯粹成为真正私人的事情[4] (P65 - 66)

通过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性和宗教信仰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的阐释与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条最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适应性,因而那种否认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不能发生积极作用而必然立即予以铲除的观点是幼稚和不正确的。诚然对于宗教客观存在着的负面作用我们决不能麻木不仁,特别是对于那些与社会主义为敌,挑战国家安全、损害民族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宗教反动分子、分裂分子必须予以严惩而决不姑息,对于国际上那些敌视社会主义和试图对我国主权进行挑畔的反动宗教势力必然与之作针锋相对的斗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张振东、舒新辅、南俊英. 社会主义与宗教[M] . 吉林:长春出版社,1990.
[4]龚学增. 宗教问题概论[M] .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5]陈麟书. 宗教学原理[M] .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原载《社会主义研究》2002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