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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

【杨克瑞】“去行政化”背景下的学术权力与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与学术权力问题,这些曾经的学术热点却很难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也许正因如此,去行政化成为了中国高等教育去而不掉心病。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行减少行政审批的背景下,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问题到底如何化解呢?这不应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有更为深刻的理论认识与改革思路。实际上,高等教育的去行政化,与学术权力是同一个问题,无非就是不同的视角而已。只有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才能真正明晰问题的真相。二者的关系问题,可以说就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正如英国剑桥大学前校长阿什比(Eric Ashby)所言,大学的兴旺与否取决于其内部由谁控制。当前在人们强烈呼吁去行政化的背景下,中国高等教育如何真正振兴学术权力,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呢?

一、学术与行政二元论的认识误区

      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学术权力之说特别令国人青睐,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到的相关学术论文就有486条之多,认识上的重视可见一斑。然而,更多的学者是从学术与行政二分的角度来认识学术权力概念的,人为地将大学工作划分为学术与行政两条线。一般而言,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或行政事务)。与此相对应,大学内部存在着两大并行的权力系统。一种是以行政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的行政权力系统,另一种是以教授、专家、学者为核心,以学术组织为主体的学术权力系统。如此机械割裂大学工作的统一性,这不仅人为地将大学管理复杂化,而且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更为不利。近来有关浙江大学毕业证盖党委书记章一事所引发的种种质疑,正是这种问题的集中表现。

      与教授治校理念一样,学术权力同样也是西方高等教育的舶来品。然而,令中国读者感到意外的是,即便是西方最有影响的《学术权力》一书,通篇并没有我们所期望的对于学术权力的定义性解释。其中内容只是具体展开分析了不同国家的大学组织权力问题,这也诚如该书的副标题所言,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国内外这种认识思路的差异,恰恰蕴含着不同的认识基础。该书所进行的管理体制分析表明,西方国家所谓的学术权力,就是关于大学这所学术组织的整体权力,其上至国家对于学术组织的权力,下到基层的学科组织权力。书中对于德法美日等各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比较,其权力分配形式就是大学的学术权力现象。

      学术权力在国内的理解,大多却是有着明确的边界,即有关学术事务方面的权力。关于这种解释合理性,较早研究该问题的张德祥却有着这样一番耐人寻味的解释:学术权力在国外有关高等教育研究中的涵盖面是比较宽泛的,但基于中国的国情,他只好从学理上和实践上看,简单地说学术人员所拥有或控制的权力。当然,以今天学术发展的眼光来看,该解释并不完美,甚至还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即学术人员的权力来自哪里?是管理者赋予学术人员的,还是学术人员自然应该拥有的权利?

      实际上,西方学术著作中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不是作为对称概念使用的,其主要说明的是大学里教授(教师)权力(Faculty Power)与行政人员权力(Adminitrative Power)的对立与矛盾,而并没有我国这样系统性权力对立的含义。然而,中国的学术权力正因是在与行政权力对立的话语下所提出来的,其在中国必然有意无意地狭义化,做出了最低限度的解释,在现实中必然与行政权力处于不对等地位。例如,中国大学也普遍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之类的学术权力组织,但是,由于人们往往更多地依据字面意思而做学术权力的表面文章,而对这种学术权力的理解本身也是狭义的,即直接关于学术问题的权力。在这种认识极端片面的局面下,许多与学术有关的活动,都行政化了,学者们毫无发言权,学术权力也就无从谈起。例如,国内高校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基本上都是以校办的名义规定的,行政权力的强势可见一斑。

      无须赘言,大学就是一所学术组织,大学工作就是学术工作,大学管理也就是学术管理。很难想象,离开学术管理的行政,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否则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大学行政化问题了。可以说,由于对学术权力理解上的分歧,大学管理中反而形成了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分化管理局面,割裂了高校工作应有的完整性。将学术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的二分模式,不仅没有提升学术权力的应有地位,反而激化了二者矛盾,这也是中国大学对学术权力多年呼吁而效果不佳的根源所在。而且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吉林大学、浙江大学等许多大学校长宣称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职务,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学术权力的尊重,可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学术与行政二分的权力模式。

    应当肯定的是,在中国教育政治挂帅、行政主导的历史背景下,哪怕从二分的方式来为学术权力的立足寻找突破口,这也体现了是早期研究的一种历史进步。然而,随着学术的发展,若对于学术权力的认识依然停留在这种二分阶段,反而则又沦为了一种保守的观念。这也正如一些学者的呼吁,学术权力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不仅仅是教师和科研人员等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

二、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实质

      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似乎总是在路上。改革开放之初,高等教育界就开始呼唤下放高校自主权。然而,高校自主权下放的步骤尚未完成,去行政化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改革焦点,甚至成为了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所明确的改革任务。遗憾的是,该问题的讨论,却悄然转变了方向与问题实质,反而较多地关注高校去行政级别的问题,或者去行政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去行政级别,还是去行政机构,这都不应是当前讨论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本意或实质。所以,高校去行政化到底是要去什么,这就成为了今天人们所必须明确的问题。讨论去行政化的前提,就必须明确正常的行政工作何以行政化了。对于高校的行政化状况,人们似乎都有同感,但至今却无明确的解释或界定。那么,如何为行政化界定一条标准呢?

      所谓行政,顾名思义,就是行使政策。这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本职当为权力执行机关,是政策上传下达执行者。明确其为政策的执行角色,这是与政策的制订,即立法者相对而言的。强调行政独立的思想,源于政治学研究。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认为政治家的特征不同于文官人员的。政治的实质在于坚定、热情、有道德感,对政策决定敢于个人负责,并且承认政治作用暂时性的特点。行政的实质是认真执行政治权威的命令,似乎这个命令同他自己的信念是一致的。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弗兰克·古德诺(Frank Goodnow)认为行政之所以与政治不相干,是因为它包括了半科学、准司法和准商业或商业的活动——这些活动对于真正的国家意志的表达即使有影响也是很小的。为了能最有利于行使行政功能的这一分支,必须组织一套完全不受政治影响的政府机构

      英国伯爵阿克顿(Lord Acton)曾说过一句至理名言,即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独立于决策权,这是避免专权独断的重要分权思想,并不意味着其高于决策权。然而事实却往往是恰恰相反,本应属于下位的权力却往往会越俎代庖,僭越权力而自行决策。这点正是中国所有行政化问题的根源,更是高等教育行政化的症结所在。反观中国的教育乃至社会现实就不难发现,中国的行政部门一直是过于强势,而立法部门所承担的却是狭义的法律概念,而不是西方政治中一些基本政策问题都有经过议会立法机关的民主立法决策。缺乏民主决策的自上而下行政领导,这在中国已经习以为常,致使中国的社会管理主要依赖于政策的指导,导致中国的政策满天飞。这种以政策马首是瞻的现象,已经形成了中国政府工作的基本模式或权力运作方式。于是,上行下效,大至国家,小至学校等各类组织单位,都形成了行政部门既决策而又执行的权力重合模式,行政独立的思想,却从来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高校的行政权力重合致使其过于强势,学术权力长期停留在人们的头脑观念中而无法真正实施。更有甚者,一家或者几家行政部门联合,就可以对全校发号施令。

      明确了高校行政化的实质与问题根源,我们就可以为行政是否出现了异化扩大化而划出一条清晰的标准界限。这就是说,行政部门所行使的政策,是自己所制定的政策,抑或合法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政策?前者就是一种行政化现象,后者才是行政的回归,即行政独立于决策之外。对于中国的高等教育而言,强调行政部门的执行地位,也就是要与政策制定的这种立法地位相区别。这也就是说,执行谁的政策,是行政人员决策还是学者决策,这将是区分行政化与否的分水岭。将决策权回归给学术委员会,这也是贯彻教授治校精神、发扬民主治理并杜绝权力专断的必然选择。

      确立了行政化的界限,去行政化也就清晰易见了。所谓去行政化,就是要去除行政部门的决策权,将政策制定的决策权力交回具有合法性的立法部门来完成,从而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合理分立。因此,高校去行政化的问题,与教授治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没有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教授治校模式,去行政化讨论也就无法找到问题的症结根源,学术权力也就若隐若现而无法在大学治理中寻找到自己的

    三、学术权力的回归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

      学术权力回归的具体途径或者实施平台就是,为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或者评议会赋权,赋予其应有的大学事务决策权,走出学术委员会务虚的误区。学术委员会是学者广泛代表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校长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实施学术活动工作。

       强调学术权力的归位,就是要扭转传统上就学术论学术的狭隘化认识,这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认识,人为地割裂大学工作。学术权力,这是高等教育领域的特有概念,也是高等教育学能够成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标志。然而,高等教育学界对于该概念的误读与误解,致使其始终处于一种软实力的状态,无法彰显应有的学术力量。与此同时,相对应的行政化问题,反而之不尽,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抹不去的伤疤。大学的学术与行政,充其量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权力的分离是不可想象的。学术权力的回归,就是要回到大学的统一工作中来,实现学术决策与校长行政的制衡与统一。统一学校工作,就是从学术组织这一根本性质来认识大学,整体上认识大学事务的学术性。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校事务的决策,离不开学者的参与。当然,学者的决策,也不应当代替领导的决策,他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最为恰当的配置就是权力制衡关系,这也符合政治学关于权力机制的基本原理。事实上,学术问题的决策权,同样也是一项政治问题,即利益与立场问题,民主的决策模式自然就是必然选择。民主政治就是多数人决策机制,这种决策模式恰恰适应了大学的教授治校思想,即学者的多数决策。教授治校,绝非教授个人治校,而是教授群体的治理,即多数人决策思想。这不仅是学术权力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发扬学术民主,避免权力专断的基本途径。

       现代大学制度从来都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意味着一种先进的管理制度。其核心就在于内部权力关系的配置。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表明,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在于,校长工作行政化、学术决策教授化。在学术权力实体化的欧洲大学,校长工作自然就变得轻松,甚至是逍遥。这是因为,他们无需再为复杂的管理决策而大伤脑筋,只需根据学术评议会通过的大学政策照章办事即可,工作反而有理有据。以德国大学为例,范德格拉夫曾有这样的评论,传统上,校长是由一个德高望重的学者担任,选其任校长的目的与其说是出于他的行政事务能力,莫如说是想以他来象征大学的崇高学术地位。作者说到这里紧接着又加了一句重要点评,这种管理结构,即所谓的校长政体,是成熟的高等学校的一个鲜明特点。日本现代化大学教育之所以很快跃居世界前列,就因其很好地尊重了学术权力与教授治校思想。学校一级成立评议会,学院一级成立教授会,负责重大政策的决策,集体通过之后相应地交付校长或院长执行,学术与行政就是一家了。

      需要说明的是,民主的实质就在于决策过程的平等立法权,而不能泛化为简单的参与政策活动。事实上,正是我国大学民主机制的不完善,虽然建立有多种多样的民主形式,无论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还是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都没有真正发挥出民主的决策功能。究其原因,绝非是这些大学教授们的素质差,关键是民主的表达方式是否是科学合理的。若决策民主的方式仅仅是所谓的政策咨询之类的征求意见,这样的民主意见是否被采纳却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这就会经常出现中国式的民主误区,政策出台前的确做了大量的征求意见工作,但结果又如何呢?在一些政策制定者眼中则是,你有你的意见,我有我的主意。这样永远无法走出民主形式化、权力专断化的窠臼。

      中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中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尊重中国的政治道路与政治制度。在这种政治框架下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这又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了,即去行政化而落实学术权力,从而实现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理念。如何将现行政治体制与大学理念结合呢?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教授治校、校长行政与党委领导,这三者的关系并不矛盾,三者权力的有机配置,恰恰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必需要件,即不同权力的制衡与监督。高校党委是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也是高校管理工作的监督者,特别是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此同时,党委的领导与监督,正是为中国大学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这样,高校党委会、学术委员会与校长行政系统,相应形成了领导监督、决策与执行的不同权力侧重,从而形成了权力合作又制衡的现代大学制度。

    其具体权力关系可图示如下:

    

现代大学制度示意图

      现代大学制度,当前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这里且不过多地进行语言争论,但有一点必须认清,现代大学制度不是各类制度的简单汇总,其核心应当体现了时代进步的现代性。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经验来看,该制度的核心就在于资产管理方式的变革,从资产的自我管理向委托管理转变,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构建了民主决策与专家治理的有机结合。上述大学组织结构之所以是一种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就在于其体现了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实现了大学教授治校精神与校长负责制的有机结合。这种基本的权力结构同时又置于大学党委会的领导与监督之下,正是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中国特色。

来源:大学教育科学(长沙)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