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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

【严海良】功利主义批判:学术自由的道德解读

 

作为一项学者的基本权利, 学术自由的思想渊源无疑可追溯到古希腊。然而, 学术自由毕竟是与大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核心范畴, “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1。因此, 可以说, 自欧洲中世纪大学兴起以来的世界大学的发展史, 就是一部学术自由史。这部学术自由史同样也是一部世人对学术自由不断追问的历史。它始终无法避免世人对学术自由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追问。在高等教育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轴心”的今天, 对此类问题的回答, 不仅需要我们——“以学术为业”的在场者深入反思学术自由赖以确立的哲学依据, 更需要我们系统阐明为学术自由辩护的基本立场。

一、 为学术自由辩护的传统哲学观之道德批判

对学术自由的辩护尽管基于各种理由, 然而, 按照约翰·S·布鲁贝克的概括, 无非是建立在两种哲学观之上:一种是高等教育哲学认识论, 一种是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论2。对于高等教育哲学认识论, 认识论者往往把它的确立归功于柏林大学的奠基者威廉·洪堡。在《论学术自由唯一可能遇到的干扰》的就职演说中, 洪堡阐明, “这所大学以‘以不听信不足够的理由’为其学术自由的思想, 这所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以追求真理为主旨”3。而以追求真理为旨向的科学则有自己特有的规则, 它自我生存并且不断自我更新, 没有任何束缚。据此, 在认识论者看来, 知识无疑是自足的, 它首先是在自身找到了合法性。学术自由确立的意义也就在于, 排斥任何外来的干涉, 拒绝以实用原则解释知识的研究和传播。它既不认为科学应该为国家和/或市民社会的利益服务, 也不关心人类通过知识达到尊严和自由这种人文主义原则。高等教育哲学认识论构成了十九世纪对学术自由辩护的主要依据。

然而, 如果说学术自由的认识论辩护可以在欧洲中世纪大学中找到充分的证明——最早的波伦亚大学即是通过罗马法的研究以探究人类永恒理性为主旨的, 那么, 随着中世纪世界性的大学日益转为近代各个民族国家所有, 进而构成为整个社会分工的有机组成部分, 知识本身便不再是自足的, 对学术自由的认识论辩护便再也不是充分的了。事实上, 如果仅仅把洪堡关于大学的政策简化为“把科学当作科学来研究”, 显然是一种误解。洪堡的最终目的是大学应该把科学用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因此, 洪堡所强调的对知识的研究实际上是基于功利的考量。利奥塔指出, 在洪堡的言说之中事实存在着两种语言游戏的冲突:一种游戏是由仅属于真理标准范畴的指示性陈述构成的;另一种游戏则支配着伦理、社会和政治的实践, 它必然包含一些决定和义务, 即包含一些不必真实、但必须公正的陈述, 它归根结底不属于科学知识4。而二者的冲突最终通过属于真理标准范畴的“为科学而科学”服膺于“民族和国家的需要”而得到了统一。因此, 对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考量事实上构成了对学术自由辩护的最基本前提。这种功利主义考量随着大学的扩张和大学在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 更在二十世纪显现为占主导地位的论辩依据。

如此看来, 近代以来对学术自由辩护的历史, 实际上不过是以功利主义进行辩护的历史。功利主义归根到底是一种基于理性怀疑主义认识论的目的伦理学。在它看来, 人类社会文明事实上是一个对无知的不断征服的进化过程。但人类文明并不是向一个已知的目标的演进, 没有谁能预知它在某个时刻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基于此, 唯有当人们拥有自由, 唯有对人们拥有自由的尊重, 才可以使人们有效地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创造性活动, 最终促成科学的昌盛、艺术的繁荣和人类的进化。而对学术自由的保障之所以必要, 就在于赋予以学术为业者自由追求真理的活动, 可以最为有效地满足国家和人类社会的需要。就此而言, 十九世纪对学术自由的辩护只不过着眼于功利主义的认识论基础, 强调对追求真理的学术活动规律的遵循, 而二十世纪对学术自由的辩护则着重于功利主义的社会效果, 以使学术活动更好地符合国家与社会的需要。

迄今为止, 功利主义无疑为学术自由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和有效的辩护。它有力地证明了保障学术自由为什么要实现两个层次的分离:一方面要求大学以及其他高教机构既要与国家政治权力分离, 又要与大财团等经济势力相分离, 实现大学自治;另一方面, 要求大学的行政人员与大学的学者们相分离, 从而使学者们能够免于行政人员的任意干涉与侵犯而致力于自由的学术研究与教学活动5。唯有如此, 人类才有可能从总体性角度达到寻求各种真理的可能性, 无论是科学、艺术还是政治, 从而促成人类文明的进化。

然而, 功利主义对学术自由的辩护却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功利主义之所以强调个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基于自由本身, 而是自由的社会结果。功利主义的奠基者边沁指出, “功利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 它对任何行为的认可或非难均根据该行为倾向于提升或降低行为所涉及者的幸福”6。这里, 作为后果的“幸福”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评价标准, 而且也是衡量社会的所有措施的基点。就此而言, 尽管功利主义者是个人自由的坚强捍卫者, 但功利主义却并不是个人主义的。当功利主义由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大为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时, 它意味着, “一个社会, 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 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7。这样, 功利原则就必然会面临道德上的困境:它不仅容许, 而且还会积极要求, 在某种情形中, 个人利益应当无限制地为他人的利益而牺牲, 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服膺于社会或国家的需要。

因此, 在功利主义的视野里, 学术自由无疑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 无论是基于对真理的探索还是国家和人类社会需要。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也就在于, 首先, 功利主义的辩护是不充分的。它无法说明, 当一名教师、研究者被赋予职业的保障后, 为什么该教师、研究者显然在从事的是所有人都认为是荒谬和错误时, 仍然要予以保障。其次, 它对学术自由的保障也必然是脆弱的。尽管基于两个层次上的分离为学术自由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然而, 它无法避免以全社会名义出现的国家同样基于人类社会利益的需要, 轻易地侵犯和改变学术自由保障的边界。历史业已向我们证明了, 为什么人类社会对学术自由的保护总是会随着社会的变迁, 为国内外社会政策的任意转向所左右。

二、 学术自由内涵的辩明

功利主义为学术自由辩护的不足促使我们回到学术自由本身, 以期通过对学术自由内涵的反省, 探寻为学术自由辩护的某种更为深层的、具有较少偶然性和变动性而更具内在稳定性的属性, 进而为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辩护提供有益的补充。

一般而言, 所谓学术自由, 皆是指大学的学术人员在研究、发表和讨论学术过程中, 不受外来权威的干涉与控制的自由, 其基本内容则包括学术研究自由、研究发表自由、教授自由等。站在基本权利的视角分析, 学术自由无疑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精神自由是指人的思想与良心摆脱外来权力的非法干涉与束缚的自由。当精神自由着重于内心的精神活动时则指思想自由、信仰自由, 当精神自由通过人们的外在行为得以表现时则包括表达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就此而言, 学术自由只不过是精神自由在学术领域的集中体现。

首先, 学术自由首先是学术研究的自由。它是精神的内在活动, 属于思想自由。思想自由强调任何人在内心如何思想都是自由的, 即使是为社会应该憎恶的思想, 国家权力也不能拘束或干涉。学术研究作为学者对自然、社会的一种内在的独立思考, 自然不过是思想自由在学术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其次, 学术自由也是表现研究结果的自由。就此而言, 它是精神自由的外在表现, 属于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 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 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或公开传递思想、观点、主张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一般而言, 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因此, 表达自由不过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 它与思想自由无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学术领域, 大学教师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讲学的方式、以论文或专著的方式予以发表、出版, 可以说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

然而, 学术自由并非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权利。它与大学共始终, 而专指大学之学术自由。尽管“即使在普通教育的场合, 例如公的权力不得强制教师教授特定的意见这一意义上;或者儿童教育通过教师与儿童的直接接触, 必须按照其个性进行这种本质的要求, 在教授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上必须承认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这一意义上, 应保障在一定范围内的教授自由, 这是可以肯定的”8。然而, 在实际问题上, 学术自由多指大学之学术自由, 这里所谓大学, 不仅指具有大学名称的教育机关, 也系指以纯粹学术研究及教授为其任务的高等教育机关。

由此可见, 学术自由不仅有赖于人类社会精神自由的获得, 还有赖于大学的确立。就二者的关系而言, 如果说大学构成了学术自由存在的组织形式, 那么精神自由则是学术自由的灵魂。然而, 历史地看, 学术自由只不过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以大学的形式出现的专事知识生产的学术领域的内在权利要求而已。

由于社会的发展促使现实分化为不同的知识群落, 要求研究者掌握专门技能以集中应对多种多样、各自独立的现实领域的系统化研究使以学科的分化和专门化为特征的大学应运而生。与历史上早已出现过的学科不分、个体作坊式的孔子学园、柏拉图学园相比, 大学无疑更好地适应了人类社会对知识的日渐增长的需要。它首先出现在12世纪的欧洲。其时, 因应宗教的、精神的与政治性的运动导致人民对新知的需要, 遂出现对哲学、神学、法学与医学等各个学术领域进行专门研究的一系列的学术集团。它们即为当时以各种各样的师生行会 (Universitas magistrorumet scholarium) 的面目出现的最初的大学。从词源上来看, 与大学的英文字university最接近的中世纪表述是“Universitas”。“Universitas”本身“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 当是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 用今天的术语讲, 便是社团”9。这些师生行会正是通过从教会、国王或皇帝那里取得特许状, 成为相对独立的专事学术的自治组织。然而, 大学的存在显然是以人类社会精神自由的确立为前提的。大学的价值即是以学者从事专门性的知识性活动得以体现。而学者的知识性活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个体的精神性活动。他必然要求精神自由。没有精神自由, 人之所以为人, 便是不完整的;没有精神自由, 则一个人判断事物也便不能完全自由, 而对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不仅如此, 在知识的生产活动中, 知识的本性也必然要求, 学者除了受制于专门化知识生产的内在规律外, 不需要也不承认任何外在的权威。因此, 在中世纪, 由于宗教神学是唯一的意识形态, 精神自由受到严重摧抑, 此时的学术自由仅表现为大学以其组织形态体现的、在罗马教会的最高权威所支配范围内追求真知的相对自由。

此后, 历经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包括精神自由在内的社会一般自由的确认, 直至19世纪, 学术自由才得以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大学制度的建立而确立。“19世纪思想史的首要标志就在于知识的学科化和专业化, 即创立了以生产知识、培养知识创造者为宗旨的永久性制度机构”10。这种永久性制度机构即为近代的大学。它同时也永久性地创立了以专门化的知识生产划分的学术职业。以柏林大学于1810年的成立为发端, 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学术职业者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也通过威廉·洪堡第一次得到经典的阐述11, 进而被世界其他国家的大学所借鉴和吸收12

如此看来, 大学只不过是基于社会分工发展带来的专事知识生产的学术领域, 是以学术为业者的聚结之所。学术自由的最基本意义也就在于, 以大学的制度化、组织化形式保障学者在学术领域中专事知识生产的自由。因此, 尽管学术自由以一般公民自由为基础, 然而, 与公民自由来源于政治原则不同, 它更多的强调来源于高深学问这一性质, 进而赋予了大学教师及学者在学术领域比一般公民自由更为有力的保障。就此而言, 学术自由尽管是一项专属于学者的权利, 然而, 它并非专门赋予学者的一项特权。在现代自由社会, 没有人在道德上具有处于一种获得额外保护的权利。事实上, 与其把洪堡对学术自由的论述界定为学者的权利, 毋宁说是学者学术职业要求的表达, 一种学术自主的声张。

三、 学术自由的道德辩护

学术自由的内涵业已表明, 它所立足的原则与整个社会赖以立足的最根本的自由正是同一个东西, 即自主。学术领域的自主要求无疑体现了自成一体的学术自由所必然具备的内在的特有的道德力量。它不仅划定了学术自由赖以存在的外在界限, 而且事实上也构成了对学术自由进行功利主义辩护的基本前提。

在自由社会中, 自由的真正核心是自主。它是自由内部的要塞, “所有自由主义的战役都是为了保护这一要塞而打响的”13。这种自主表现为:“在仅涉及本人的部分, 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由, 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 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4。就此而言, 自主的本质特征也就在于, 个别的行为者对自身的行为能够行使一种特定形式的控制。它“相当于根据原则行动的一种能力……这种原则是人们自己的原则, 因为人们已经通过对他们从其社会环境中吸收来的复杂的原则的一个理性的反思过程实现了这种转换”15

自主无疑“是支配着人们应当如何过他们的生活的一种理想”[16]。因此, 自由并不仅具有一种工具的价值, 而更在于每个人都可以过一种自己需要的独立生活, 并由此带来一种个人独立的道德责任。自主强调, 过何种生活、从事何种行为纯粹是个人的选择, 是个人的自觉的道德行为。因此, 如果没有自主, 也就没有道德可言。而所谓道德, 也即意指人们必须、也只能为那些在他们控制范围内的行为负起独立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 当功利主义由个人原则扩展为社会原则时, 它所形成的整体主义道德观也就剥夺了个人道德自主选择的机会, 将道德行为变为强制行为, 从而在实际上取消了道德。其实, 我国近代思想家严复在倡导西方自由观念时, 早已指出, “人道所以必得自由者, 盖不自由则善恶功罪皆非己出, 而仅有幸不幸可言, 而民德亦无由演进”16

在学术领域, 学术自由使学者依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及探求各自问题, 进而自觉采取互相配合的行动, 从而使“科学生活之现存的实践, 体现着下面的主张, 即自由是组织的一种有效形式”17。这不仅在实际上客观地促使他们以最高的效率, 共同扩展了科学整体的成就, 进而带来国家和人类社会需要的最终满足, 而且本身即是学术自主的体现。

在此过程中, 学术自由保障的学术自主显然同时蕴含的是对个人信念至上观的鼓励和保护, 确立和捍卫的是一种排斥任何外来干涉的个人独立的道德责任。这种责任即是学者对知识的理智的真诚。学者在追求知识的活动中, 除了服从于知识的真诚外, 别无其他的权威。这种真诚在学术自由思想源头的古希腊即已涌现。苏格拉底提倡“学者必须有权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18, 而当他被雅典法庭以渎神罪和败坏青年之名判处死刑时, 却放弃了逃生的机会。这与其说是他对法律的遵从与法律尊严的捍卫, 还不如说他服膺于真理, 体现的是一种对真理的独立的道德责任。至中世纪, 尽管一切受制于宗教神学, 然而当学术自由与大学一起涌现时, 它确立的不仅是学者排斥教权及王权的外来干涉的相对自由, 更是学者对真理的信守和个人特立独行的伦理责任。其时, 波伦亚大学的法学家们不管他们如何与皇权和教皇权所表达的观点如何对立, 始终能够对于罗马法中的各种规定自由地表示拥护。而巴黎大学由彼得·阿伯拉尔大胆地对抗他的主教, 并开设一门针对主教的“对立课程”所触发而产生的本身, 即体现为对真理的遵循。而在现代, 当大学日益充当整个社会分工的一个有机部件, 这种真诚强调, “作为‘职业’的科学, 不是派发神圣价值和神启的通灵者或先知送来的神赐之物, 而是通过专业化学科的操作, 服务于有关自我和事实间关系的知识思考”19。这种对知识的真诚强调, 大学教师具有一种普遍的和不可妥协的责任, 即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他们具有一种示范式的责任去发现并传授他们认为重要而真实的东西。这是一种对真理的纯粹的责任, 也是一种我们以学术为业者都应具有的一种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责任。马克斯·韦伯早已指出, 大学教师传授给学生的不仅是一些技术知识和思维方法以及这种方法所必须的手段和训练, 更在于可以帮助学生达到第三个目标:头脑的清明。从事学术教育的人的成功就在于服务于“道德的力量”, 以他的知识和方法, 怀有理智的正直诚实, 迫使或至少协助一个人, 对自己行为的终极意义做出说明[21]

由此, 学术自由和其他公民自由以不同的形式紧密相联, 一起创立和培养的必然是一种个人的智识责任的文化。“伦理主义需要一种特定类型的文化, 一种独立性的文化, 伦理个人主义在这种文化中得以生长成熟”20。学术自由和其他公民自由体现的皆是对独立文化的支持以及对服从文化的抵制。尽管大学自从成为民族国家之有机组成部分以来, 就从来没有真正体现过它完全意义上的自治性, 尤其在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 越来越具有社会发动机之枢纽作用的现代, 国家的强权轻而易举地便会使它沦为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然而, 在现代的自由社会里, 教育的一个核心部分即是学会忠诚于个体真理而不是集体真理。而作为大学之核心的学术自由无疑承担着特殊的角色, 具有极其重要的制度意义。学术自由的存在本身即昭示了无论是基于国家利益抑或社会利益的功利主义辩护不可逾越的界限。在广阔的学术界, 正是通过学术自由, 学者们自主地寻求、传播并教授他们所认识的真理的独立的伦理责任, 得到了明确和完整的实现。与此相应, 也正是凭籍学术自由, 学者们所具有的示范、象征的作用, 培养了学生具有同样的、对一个独立文化的至关重要的技巧和态度, 从而使伦理个人主义的榜样和功效得以发扬光大, 一种独立的多元主义文化得以孕育、成长。

由此, 对学术自由的侵犯, 实质是对学术职业领域的自主性要求的侵害, 是对由学术职业自主性带来的更为深层的自主道德的侵害。对以学术为业者们而言, 由于研究、发表、教学等自由的限制, 这种侵害伤害的是一种独立、深层的仅服膺于知识的真诚的道德责任;而对那些学生而言, 由于学习自由受到侵犯, 这种侵害破坏的则是一种个人独立责任的培育。不仅如此, 对学术自由的侵犯也许更为深远的影响还在于, 它摧毁的是一种独立的文化。

【注释】

1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591318页。

2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591318页。

3 转引自张宝昆:《人的因素对大学发展的影响》, 载《外国教育动态》, 1988年第1期。

4 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 三联书店, 1997年版, 69页。

5 []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351页。

6 转引自李强:《自由主义》,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94页。

7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何怀宏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3页。

8 []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0年版, 225页。

9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148页。

10 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1997年版, 9页。

11 在洪堡看来, 所谓学术自由, 就是指“教师在专业上享有自由探讨、发现、出版、教授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发现的真理, 并且这种自由不受任何的限制, 也不听从任何权威的指挥。任何主旨的政党的和社会的舆论不得加以干涉。” (参见:陈列、俞天红:《西方学术自由探析》, 载《高等教育研究》, 1994年第1期。)

12 不仅如此, 学术自由也日益被世界各国宪法规定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之一。据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的统计, 19763月止, 世界各国的共142部宪法中, 明确规定学术自由的就有34, 占统计的23.9% (参见:[]亨利·范·马尔赛文等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 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 16)

13 []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19页。

14 []约翰·密尔:《论自由》,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 10页。

15 []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2019页。

16 []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2019页。

17 《严复文集》 (第一册) , 中华书局, 1986年版, 133页。

18 []迈克尔·博兰尼:《自由的逻辑》,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37页。

19 陈学飞:《当代美国高等教育思想研究》, 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81页。

20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1999年版, 4345页。

21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1999年版, 4345页。

22 []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