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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成效 衡孝庆】论环境社会技术的“绿色编码”问题

环境社会技术是指基于一定环境伦理基础之上的环境政策、环境法规及其相互作用所组成的复杂系统。这一系统是人们以“环境友好”为价值导向,以命令型、市场型、自愿型为基本规制样式,“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创造、建构而成的”。([1]p.88)这一系统作为人与社会关系活动的中介,在和人与自然关系活动的交织与互动中与自然环境发生着极为复杂的作用。这种作用表明,环境问题“不只是一个自然过程,而且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要解决这样一个‘世界问题复合体’,不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技术途径入手是难以奏效的。”([2]p.7)作为对此研究的一种尝试,本文试图就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绿色生成的理据、路径、机理、意义即所谓环境社会技术的“绿色编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理据:主体之“要”与客体之“是”

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的绿色生成何以可能?这首先与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追求即“主体之‘要’”有关。

我们知道,社会技术总是以一定的价值理念为指导、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来实现与其价值理念相一致的社会目标的。环境社会技术也是如此。环境社会技术的价值理念是基于环境伦理价值基础之上的“环境公正”,它是通过一系列环境政策、环境法规对个人和组织的环境行为的规制,来实现与“环境公正”理念相一致的社会目标——“环境友好”的。不难看出,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通常为政府)之“要”是与其“环境公正”价值理念相一致的社会目标——“环境友好”。

“环境友好”作为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之“要”有其独特的内容与结构。在内容上,“环境友好”就是个人与组织的环境行为的“环境标准”(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对于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也就是自然技术的环境效用生成及其标准。在构成上,由于主体之“要”总是指向一定对象——“要什么”的,因此,主体之“要”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部分——“要”与“(要)什么”。“要”是环境社会技术主体的一种心理期待与追求,它关注事物应当如何以满足人之所“要”;“什么”是环境社会技术主体所追求的“对象”——具有“环境友好”功能特性、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技术生成,尽管其当下并不是某种现有之物,但它以可能的方式存在于人与物的相互作用中。

环境社会技术主体之“要”的这一结构表明:“要”尽管在本质上还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性的东西,但它本身已包含了深刻的矛盾性:人之所“要”是一方,它作为人的一种“天然必然性”,([3]p.439)根源于人性;“什么”即“要”之所指是另一方,它以可能的方式存在于人与物的相互作用中,从客观根源看,它根源于物性,且“人性”与“物性”之间还存在着某种“张力”:没有客观上可能存在的自然技术环境效用之生成,环境社会技术主体之于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的“环境友好”之“要”便是无根基的;没有人之所“要”,根植于物性、以可能方式存在的“什么”(绿色自然技术)也就不会变为现实以满足人。尽管根源于物性、具有满足主体环境需求功能与属性的自然技术并不主动地趋附于人,它还只是某种“潜在”,但根源于人性的人之所“要”所滋生的人的情感和意志则能动地指向这种“潜在”,从而在“要”与“什么”之间形成一种“张力”。这种“张力”作为自然技术环境效用生成的重要驱力与规制力,推动并规范着自然技术的“绿色编码”。

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之“要”提供了自然技术“绿色编码”的重要主体根源,但它本身在其形态上还只是一种主观“构想”。要把这种“构想”变为“现实”,还必须通过客体之“是”即自然规律才有可能,是自然规律在通过物与物的相互作用表现自身所存在的“可能性空间”为这种“绿色编码”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我们知道,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这种本质联系可以表述为“是什么”,其结构及其特征是:它由“是”和“什么”构成。“是”即“有”,即自然物质过程本身所固有;“什么”指“有”的内容,即指(自然物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不难看出,不论是“是”,还是“什么”,它们都有其共同特点,这就是自然物质过程本身固有的本质和必然联系所具有的独存性——它们独存于人的意识之外,不能为人所创造,但它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所利用。

规律作为事物的本质联系,它是以因果联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认识的,可以说“整个自然科学就是依据因果范畴建立起来的”。([4]p.278)因果联系作为一种由原因系统中的诸原因因素通过相互作用产生变化,即由因转化为果的联系,在转化中,由于每一原因因素都是作为事物变化为由自己的原因因素所规定的他物的可能性的根据而存在、而起作用的,这样,不同原因因素作为事物变化的不同根据,也就决定了事物在转化中存在多种可能性,或者说,存在可能性的“集合体”,从而构成了事物由因到果转化过程中的“可能性空间”。自然规律通过因果联系表现出来,就是在由诸原因因素及其相互作用转化过程所存在的“可能性空间”中实现的。这表明:自然规律的实现,在其“可能性空间”中,其通过因果关系转化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自然规律对物质过程的具体支配样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为自然技术的“绿色生成”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根据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之“要”,在物之所“是”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中,通过物与物的相互作用形式和因果转化的链条,探求具有环境效能的自然规律的实现形式,从而实现环境社会技术对自然技术生成的“绿色编码”。

二、路径:强制、商谈、博弈及其“语言转换”

应当指出的是,自然技术的“绿色编码”是由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具体完成的,而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的价值偏好与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之“要”是存在差异的。具体地说,企业家偏好技术的经济效益,政府偏好技术的“环境友好”,而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则偏好技术的有效性。面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偏好,环境社会技术是通过何种路径来实现自然技术“绿色编码”的呢?

(一)强制

强制即强迫,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用哈耶克的话说,“强制就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行动之基本依据所实行的控制”。([5]p.171)

我们知道,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政府的出现首先就是因应社会秩序供给的需要”产生的。([6]p.111)尽管政府提供社会秩序供给的手段有多种,但强制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一种,政府正是以强制为手段、以强制力为后盾来实现社会冲突的控制与社会秩序的供给的。当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产生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秩序的严重问题,强制——一种规范人们环境行为的“命令控制系统”理应成为政府破解环境难题、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事实表明,在环境保护上,如“环境标准”、“技术强制”等政府的强制性“命令控制系统很长一段时间以及很大程度上良性地影响了和指导了环境政策的方向,并在实践中对环境质量的提高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7]p.41)其中包括对环境自然技术创新的强制规范所做出的贡献。强制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效控制手段,无疑是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绿色生成的重要路径。

强制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权力总是通过话语去运作”,并且是“话语运作的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福柯语)。因此,在强制路径上,无论是“政策语言”还是“法律语言”,政府作为掌控“话语权”的“言说者”,在与“受话人”的交流中是以“命令句式”进行的。这样,“政策语言”、“法律语言”向“(自然)技术语言”的“转换”也就成为一种“指令”与“划界”——“(自然)技术语言”的建构必须在“政策语言”、“法律语言”所“指令”的“划界”内进行。这是强制路径在“语言转换”上的一大特点。

(二)商谈

商谈即“对话”、“磋商”,它是人们化解矛盾、寻求“共识”的一条重要路径,是当代不同主体间的一种重要的交往实践方式。

不同主体之间可能进行商谈、能够达成某种共识吗?麦金泰尔持否定意见。他认为,在现代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分歧已经变得“不可解决了”,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缺乏一个普遍同意的观念”,我们无法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高低权衡”。([8]pp.108-109)与麦金泰尔不同,哈贝马斯持乐观态度。他认为,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建立能够为言谈各方所理解的理想语言和合理语境,通过主体间的论辩与磋商而达成言谈各方所认可的某种“共识”是可能的。因为在商谈中,每一参与者的视角、观点和利益都得到承认与尊重,同时,每一参与者又以宽容之气度对他人的观点保持开放性,并理解他人的立场。在这种既“对个性和多元性的承认”,同时又“包容一切群体”、并“对作为我们中间一员的他者负责”的集商谈与论证于一体的过程中,某种“为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而共同遵守的某项规范”将会形成,([9]pp.65-66)且“这些规范是有效的,他们能够得到所有相关者的赞同”。([10]p.67)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具有某些理想色彩,但其所具有的现代生活基础和当代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尽管不同主体“价值偏好”各异,但所有的价值主体都生活在同一“地球村”,都是环境的消费者,都是科技产品的使用者(受益者和受害者),这一“共性”无疑为商谈达成“共识”提供了客观基础。在自然技术的绿色生成上,尽管环境社会技术主体、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产业共同体的“价值偏好”不同,通过商谈,他们形成某种“共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譬如“生态经济效益”这一“共识”,由于其“整合”了政府对技术的“环境偏好”、产业共同体对技术的“经济偏好”、技术发明共同体对技术“效用(效率)偏好”中的“公因子”而成为可能。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技术研究中,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有这种类似的规定:生命科学家在从事有关生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时(特别是有关基因工程项目),必须从所获得的财政支持中,拨出5%的款项作为该项目成果的伦理、法律对策研究。([11]pp.11-12)这种研究实际上就是“技术项目研究小组”中的相关伦理学家、法学家、生命技术专家等不同主体间的商谈,在对话、辩论、磋商、寻求共识的过程中,实现政策、法规、伦理对生命技术研究活动的规制。环境社会技术对自然技术生成的“绿色规制”也是如此,通过相关政策专家、法学家、伦理学家、技术专家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商谈,把环境社会技术的主体之“要”与自然技术共同体的“价值偏好”加以整合、协调,在整合与协调中实现环境社会技术对自然技术生成的“绿色规制”。

应当指出,商谈路径中的“语言转换”有其自身特点。由于商谈是一种“对话”、“磋商”,不同主体的价值立场、观念在商谈中有较充分的说明、交流,“语言转换”是在“价值共识”基础上实现的。也就是说,由于不同语言之间的充分解释与沟通,“政策语言”、“法律语言”、“伦理语言”向“(自然)技术语言”的“转换”不是前者“指令”后者,而是后者在与各方业已形成的“价值共识空间”中的建构。

(三)博弈

博弈是一种“游戏”,是指游戏参与者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规则约束下,各自从所允许选择的策略进行选择和实施,并从中获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在环境保护上,由于环境社会技术实质上是政府为相关利益主体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不同利益主体,面对制度安排,都会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策略与政府展开博弈,在博弈中实现包括政府利益在内的各方利益。可见,博弈也是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绿色生成的重要路径。

以污水排放控制为例。([12]pp.31-33)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博弈方,追求“环境友好”;企业作为污染者一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监管需付出成本,企业治理需投入费用。政府不监管,企业将选择不治理;政府监管,企业将在选择治理时所需投资多少与不选择治理时向政府缴税和罚金多少的比较中“算计”。对政府和企业的“得益矩阵”分析表明:“处罚金越大,企业治理污水的概率就越大;反之政府的检查成本越大,企业治理污水的概率就越小。”也就是说,政府加大对企业排污的监管和加大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企业将会选择治理污染达标排放。这说明:“在政府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博弈的纳什均衡得到改善,使博弈达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均衡。”政府与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之间也同样存在与此类似的博弈形式与结论。

由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博弈的实质就是一种利益的选择与实现过程。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与政府的博弈,实质上就是在政府以环境政策、环境法规形式所提供的可能利益空间中选择于己最为有利的行动策略,在利益博弈均衡的实现中,既实现前者的利益,同时也实现后者对前者活动的规制。从“语言转换”上看,“政策语言”、“法律语言”向“(自然)技术语言”的“转换”是通过利益空间中的博弈均衡来实现的。这是博弈路径“语言转换”的重要特点。

三、机理:目标、设计、试验及其“绿色嵌入”

如上所述,环境社会技术是通过强制、商谈、博弈及其“语言转换”等路径来实现自然技术生成的“绿色编码”的,这种“绿色编码”的机理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绿色生成的机理,存在于环境社会技术主体之“要”在客体之“是”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中由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具体探索的“物”及其“物”与“物”的相互作用中。要深入理解这一“绿色编码”机理,对主体之“要”(“要什么”)与客体之“是”(“是什么”)的比较分析是必要的。

比较发现:“要什么”中的“什么”与“是什么”中的“什么”并不相同。前者是环境社会技术主体想要的具有“环境友好”效能的技术,后者是自然界业已存在的自然规律在其实现过程中的形式和内容。从存在形态看,前者存在于人的期待中,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后者则存在于物质运动过程中,是一种以可能方式存在的客观的东西。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直接作用于客观对象的,客观对象只能被现实的物质力量所改变。因此,要把环境社会技术主体的“环境友好”之“要”变为客观的现实,惟有在客体之“是”即在自然规律所允许的“可能性空间”中,通过对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的“强制”或与其“商谈”、“博弈”路径之中的“语言转换”之“手”,驱动连接主客观的“物质力量”——“物”和“物”与“物”的作用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应当指出,这里的“物质力量”已经具有了全新的意义:它已具有了“环境友好”的效用性指向,这种指向不同于人的纯粹的主观目的性,它是以客观物质形态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物质性过程。但这种物质性过程又不同于纯粹的自然性物质过程,它是一种整合了环境社会技术主体之“要”和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价值偏好”主观意图的“人工物质”过程。不难看出,环境社会技术对自然技术生成的“绿色编码”机理也就存在于由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根据技术目标需要所直接进行“物”(机器、材料、设备等)的选择以及“物”与“物”作用方式(技术规则)的设计、试验、评估等活动中。

概括地说,如下环节构成了“绿色编码”的主要机理:

(一)技术目标的“绿色定位”

技术目标是指技术的功能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的效益状况、指标等价值因素和技术的性能状况、指标等事实因素。([13]p.207)这两类技术因素密切联系:事实因素是价值因素实现的“承载体”,价值因素是事实因素选择的“过滤器”。

技术目标中的价值因素作为社会需求的价值尺度,在技术生成中作用重大。在技术性能生成上,价值因素对技术生成中的“物”的选择以及“物”与“物”作用方式的建构具有重要影响;在技术效能生成上,价值因素对技术功能具有判定性作用,如对技术目标“正当性”的判断——一种对所研制的技术与社会政策、法规、伦理(包括环境政策、环境法规、环境伦理)是否相符以及符合程度的考量。譬如,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在设定技术的环境效应指标时,是否只考虑“效益指标”而放弃或者“软化”“危险性指标”如大气污染指标、生态危害指标?在“效益指标”的设定中,是否只考虑其“经济效益指标”而无视或者“虚化”道德层面的效益指标?换言之,是否只设定技术目标的经济合意性,而无视技术目标的环境正当性?在环境社会技术的规制下,通过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对技术目标的调整,使技术目标符合环境社会技术的价值要求,从而实现技术目标的“绿色定位”。

(二)技术设计的“绿色规范”

技术设计是为了实现预定技术目标而探寻可用手段的活动。这一活动是在技术目标引导下与客观条件制约中进行的。其核心问题是:在满足相关约束条件下,探寻可用手段来有效实现技术目标。

我们知道,技术设计在探寻可用手段中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其制约因素之一就是环境社会技术的规制。譬如,现代技术设计的重要思维策略是“目标—手段分析法”,它把与技术设计相关的背景理论作为启发性知识进行“启发式搜索”,在“问题空间”中不断搜寻、逐级寻找消除目标状态与现实状态差别的可能手段,直至找出当前可用的手段。但是,搜寻过程中所寻找的手段是否可行、可用?除了要受其他因素如自然规律等因素制约外,还要受到环境社会技术的规制,这种规制可以概括为技术设计的“三原则”(又称“3R原则”):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即技术设计必须遵循“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技术)废物可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的原则和“(技术)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技术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的原则。([14]p.7)技术设计只有符合“3R原则”以及其他相关约束条件并与技术目标进行“选择匹配”后才能确定技术方案,从而实现技术设计的“绿色规范”。

(三)技术试验的“绿色鉴定”

技术试验是对技术目标、技术设计进行考察、检验与探索的实践活动,它是实现技术目标与技术设计向实物性对象转化的重要技术环节。由于这一环节是一种实际地变革对象的活动,通过技术试验,可以具体检验技术目标是否合理、技术设计是否科学、尤其是技术的负效应是否在“可允许”或“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其中包括技术环境效应的检验。自然技术发明共同体根据技术试验的具体情况和环境社会技术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整技术目标、修改设计方案,达到技术效能上的经济合意性、环境正当性和技术性能上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的统一,从而实现技术试验的“绿色鉴定”。

应指出的是,由于技术生成是一个多因素的复杂过程,自始至终都贯穿着评价活动,无论是目标拟定、原理构思,还是方案设计、研制试验等都是如此。因此,在自然技术生成的各个环节始终都存在技术评估的“绿色考量”问题,这也是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绿色生成的重要机理。

四、意义: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关系研究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新课题

“环境政策与环境技术变迁之间关系”的研究,是近年来才逐渐引起国外学者关注而“国内还未见有学者深入探讨”的问题。([15]p.144)由于环境政策与技术变迁的关系对环境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可见其研究意义之重大。本文对环境社会技术规制自然技术绿色生成的理据、路径、机理的研究作为对此类问题的一种尝试性探讨,亦可看出其所具有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就现实价值而言,研究表明,技术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对环境变化的影响非常显著。([16]p.68)这意味着如何通过环境社会技术来诱导、规制环境自然技术的发明、创新与扩散,将成为破解“环境难题”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的关系,探讨它们的互动方式与作用机理,为“恰当设计”(波特语)环境社会技术提供基础。本文对环境社会技术“绿色编码”问题的研究正是如此,由此可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就理论意义而言,探讨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的关系所具有的理论价值是多方面的。譬如,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技术的社会形成”,反思“技术决定论”之不足;深入理解“技术与人文”的渗透与融合,反思其割裂之不足,等等。不仅如此,在“环境政策、技术变迁与环境效果”的视阈中,探讨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的关系,还具有理论的拓新意义。这是因为“环境政策与技术变迁”的互动状态不同导致了“环境效果”的差异,为了提高“环境效果”,就需要对“环境政策与技术变迁”的互动状态作分析。为此,在理论上首先需要回答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互动的一般模式”和“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良性互动的原则与方法”,而这两大问题本身又蕴涵了一种新的技术观——“大绿色技术观”。由于环境政策与技术变迁之关系的研究刚刚起步,回答环境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互动的一般模式与良性互动的原则与方法,无疑为我们提出了理论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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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0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