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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忠】对克隆技术讨论的哲学思考

 

    19972月, 英国科学家伊恩·维尔穆特在《自然》杂志上公布了克隆绵羊“多利”的诞生,这是近年来科学技术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它引起的关于克隆器官、“克隆人”等等的重大争论一直延续至今。本文拟讨论这一争论的哲学方面。

    (一)克隆是指通过无性繁殖的技术和过程,用机体的体细胞核代替未受精卵的核产生该机体在遗传上同一的副本。在“多利”诞生之前,世界各国的科学家曾在不同物种领域不同技术层次上多次进行克隆实验并取得了成功,但“多利”却是人们首次运用高等哺乳动物的成年体细胞得到了遗传基因相同的新的生命体。它打破了那种认为在体细胞核内基因组已经经历了不可逆的变化以及“用成年动物细胞无法培养成胚胎”的传统理论,并且从技术上开辟了对哺乳动物进行遗传操纵的新途径,这在科学技术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有作者认为,细菌基因重组工程(80年代)、绘出人体基因图谱(1996)和克隆绵羊的成功,可比拟于19世纪末物理学的三大发现,它宣布了生命科学世纪的到来。

    克隆技术的这一进展将大大有利于人类健康。通过转移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学等现代生物技术,可以生产出大量新的药品,使医药工业发生巨大变革。克隆技术还可以生产出供人类移植用的各类器官、组织,又解决了手术中器官异体排斥的难题。人类的许多疾病都与基因有关,通过无性繁殖,可以建立各种基因模型,把握癌症等疾病产生的根本原因,为根治这些疾病提供技术条件。一些今天看来的不治之症,将被人类所征服。

    克隆技术及其他生物技术主要通过对现代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医药工业、化学工程等生产部门的影响,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它和其它高新技术一起可以为农业、畜牧业生产大量的品种丰富的食品提供技术条件,还可以创造出低耗、高效、少废和无污染工艺,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彻底改变工业生产的面貌。克隆技术还将为保持生态平衡做出贡献,它可以打破有性繁殖的局限而使生物个体数目增加,也许这是挽救濒危物种灭绝的有效方法。

    克隆技术中包含的巨大的潜力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它将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有益于人的克隆技术。

    (二)“多利羊”的成功之所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这样大的轰动,主要是因为它开辟了利用人体体细胞克隆出一个人类机体的可能性。专家们估计,既然羊这种高等哺乳动物可以被克隆,那么克隆“人”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已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主持成功地克隆了第一头绵羊的维尔穆特说:“有可能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培养出克隆人,不过我想象不出有谁会这样做。”可是事情不到一年,有一个美国科学家公开宣布要进行“克隆人”的实验,他甚至希望“一年内能克隆500个人”。显然,这引出了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和社会问题,需要从哲学角度进行思考。

    我们认为,关于“克隆人”的讨论,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克隆技术制造出来的,是否就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或径直地说,什么是人?人兼有自然的和社会的两种属性,而他的本质不在其“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0页)。任何人都是在参与到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并在其中接受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实践成果和经验——包括语言、知识、工具,各种物质产品,也包括为实践证明为成功和有效的方法、规范、范例等——由实践活动,由社会文化塑造成型的。个人的需要和能力,乃至他特殊的心理和个性,也都是形成于对人类的社会历史经验的占有,形成于劳动、交往以及文化(语言、知识、艺术创造)等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统一过程。人具有尊严和价值,其根据也不在于他是一个抽象的生命,而在于这种“对人的本质的占有”,在于他能够劳动和创造,以及具有自由自觉的自我意识。因而,尽管人具有两重属性,但是他却不具有两重本质。生命的遗传因素对于人之为人当然具有基本意义,但人的继承性首先是文化的继承性,不仅人的生命活动(例如他的五官感觉,他的欲望和要求)是社会化即“人化”了的,甚至他的某些器官的完全发育也需要有一个后天的社会过程——如人们所熟知的,初生儿的神经系统是没有发育完全的,只是在以后的社会环境中,在活动与交往中才能形成完整的人脑。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占有”的概念是正确地理解人的个性生成和历史发展,以及在人的发展中社会因素与生物因素相互关系的钥匙,它也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解答“人是否能克隆”的问题。

    实际上仅仅从生物学的意义上讲,克隆出一个与其供核蓝本各方面都完全一样的人也是不可能的。从最初的核外环境的不同到生长发育的环境不同,都会导致表现型上的差异。正如邱仁宗教授正确指出的,“克隆出来的只是与他或她的父本到母本相同的基因组,而不是与父本或母本一样的人。”(邱仁宗:《克隆技术及其伦理学含义》,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第6 期)克隆技术不可能制造出某些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天才,也不会使个体的生命无限延续。澄清这一点,将有助于克隆技术的健康发展。

    (三)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确实可能引出大量复杂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例如“克隆人”将彻底打破人类的生育观念和传统的生育模式。这种同一个基因的复制品会不会导致人类基因库的单一性,降低人的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它会不会引起伦理关系的混乱?又如“克隆人”是技术地而非自然地制造的“人工人”,他显然是作为手段而产生出来的。人可以单纯被当作手段吗?这种被当作手段的人的存在意义、尊严和价值、心理及人生道路的选择等会不会被降低或蒙上阴影?他与其他人的关系又如何处理?“克隆人”总是为他人的目的或利益产生出来,这种目的和利益是正当的吗?又由谁来决定这种目的和利益的正当性?

    再者,它有可能再度激发“优生理论”的复活。相当一部人支持“克隆人”的理由,是复制或制造出优秀的或有特殊才能的人。这种看法本身意味着把人的基因组划分为优等的或劣等的(它与医学上所说的正常或异常不是一回事)。另外,人们的价值观念是历史的、可变的,我们有没有权力按照自己的偏好去塑造后人?

    此外,克隆技术应用在人身上是不安全的,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维尔穆特的论文显示,罗斯林研究所是经历了多次失败才从434 对实验细胞中培养出一头“多利羊”的。如果在人身上做,成功的可能性会更低,而且很可能会产生出许多畸形的、有严重遗传缺陷的个体。罗斯林研究所副所长格里芬说,“复制的人类”绝非最佳品种,将会有非常高的死产、婴儿死亡、癌症及早衰症。

    正因为如此,关于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的可能前景在科学家和公众中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的学者把它称为“克隆风暴”或“生物原子弹”。

    在这场争论中,多数人认为克隆技术在生命科学和医学上有极大价值,发展这一技术将有益于人类的健康,也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维护生态平衡。对是否应当开展“克隆人”的实验问题,大多数人亦持慎重或反对立场,但在理论出发点和论证方式上却有很大的差异乃至对立。而这一点恰恰是本文所关注的。

    一些学者认为,无论从进行科学研究、优生还是提供移植器官的目的出发,“克隆人”在伦理学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克隆出来的“人”也是人,不能够仅当作被别人利用的手段和工具,他们应当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不应当受到伤害;克隆技术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因此,尽管“克隆人”在技术上是可能做的,但在伦理上却不应该做,正确的方针是发展克隆技术而不要“克隆人”。这些学者还援引生命医学伦理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来作为评价标准。

    还有的学者从“生命神圣”出发,来反对克隆技术。他们认为人类是一种生命的存在,这种存在是我们的伦理和法律赖以产生的前提,科学也正是建立在这种存在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生命的神秘性、自在性还是其价值和意义之所在。而现代生物技术却旨在改变生命诞生、成长的自然方式,它向生命的自然性和神秘性提出了挑战,因而不仅对人,对其他生物,克隆技术也要加以严格限制。

    也有的学者对克隆技术持乐观的态度。他们认为克隆技术的出现是生命科学中的重大进展,应该庆幸人类又掌握了一项造福自身的技术。人的属性中更重要的是人的社会性,我们不必担心克隆出一个希特勒,相反可以通过克隆技术(以及其他生物技术)来促进人类向更有益的方向进化。“科学无禁区”,克隆技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科技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它只能通过不断发展技术来解决。由“克隆人”所带来的伦理学问题也不是不可以解决的,不能用现存的伦理规范(或更一般地用伦理问题)来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反,人们应该改变原有的伦理观念来适应这项技术。有人提出:克隆技术的出现,是否表明人类数千年来所信奉的生命价值、伦理原则及其根据已失去了其有效性,果真如此,这是否同时意味着应该建立一套新的有关生命、价值、伦理原则及其根据的体系?

    总之,讨论从克隆技术的伦理学含义,发展到科学技术上的突破对社会可能有的影响,以及社会对科学技术上的突破应持的态度。这里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哲学问题。

    (四)首先,对科学技术和人的科学技术活动要不要做出价值、伦理的评价?

    技术是一种人类活动,技术的产品要由人来使用,它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一般说来,这种目标是在技术之“外”,即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技术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一社会过程并且受到社会价值的影响和制约,这种明显地受价值导引的过程能够是价值无涉的吗?在这里,简单地谈论技术的正的或负的效应恐怕都是不够的了:正是因为技术是一种人的活动,其产物要由人来使用,其后果要影响到我们的生存环境,要对社会的不同群体的利益产生不同的作用(锡德就很明确地表示要通过“克隆人”来发一笔横财),所以技术在伦理道德上恐怕也非完全中立——尽管这些非中立性表现出复杂的特征,例如它总是具有多种方式应用的潜在可能,因而其为善还是作恶取决于人、社会将其运用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运用。这种价值和伦理上的关涉,在将技术应用于生命乃至人本身时,便表现得十分明显了——克隆技术的应用不仅涉及到大量如何对待生命、对待人的问题,而且如已有作者指出的,它还涉及到社会公平等问题:例如,患有不育症的夫妇为了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而要求克隆婴儿,这个理由在原则上可能成立;但社会为研究“克隆人”而付出大量的经费,“对目前世界上以至每一个国家中都存在许多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人来说,这是不公正的”(邱仁宗:《克隆技术及其伦理学含义》)。

    那么,就单纯的科学研究(例如探索生命的奥秘)来说,是否就是价值中性的?恐怕也不尽然。人们为科学的自由探索(或“科学无禁区”)辩护的基本理由是,科学探索及其所揭示的真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价值,这种论证方式不正是一种是价值评价吗?科学同样是一种人类活动,随着科学的发展,它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使得社会包括大多数科学家不仅注意到科学成果的应用,而且注意到科学活动方式的本身是否亦有道德约束问题。国际医学组织(WMA1985 年第三十五届大会上通过的一个有关人体实验的宣言(赫尔辛基宣言)中就规定“对研究对象利益的关注必须始终高于科学和社会的利益”;在1997514世界卫生大会第九号公告中, 针对克隆用于人体的问题更明确宣布“代表们确认必须尊重伦理地可接受的科学活动的自由并保护科学应用所达到的利益”,对与克隆技术以及其他基因程序技术相关的研究与发展“必须细心地监控与评估”。现代科学的研究越来越依赖于高技术手段,生命科学和医学的研究更直接关涉到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以及受试者的健康与尊严,显然提出了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科学研究的问题。

    科学技术是一项社会事业,它是在社会文化,在价值和伦理的约束和影响下活动的。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按照自身的逻辑不停顿地发展,这一发展影响和改变着社会,也改变着传统的价值和伦理观念,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观念,包括生命观、人的尊严观。人们对用技术干预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如避孕、节育、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由不接受到接受,并改变了相关的伦理观念,便是一个证明,更不要说生命科学和医学的发展早已打破了宗教的生命价值观以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陈腐信条。这种相互作用实际上是一种互动,即相互适应并相互促进的过程,70年代遗传工程出现时曾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以致有些国家要通过立法来加以限制。后来,基因工程取得高速的发展并且没有给社会带来很大威胁,我们认为,这正是“互动”的结果——一方面,遗传工程的实验研究受到一定的规范包括伦理规范的限制,另一方面,社会和公众接受了遗传工程也修改了相应的观念,其结果是没有妨碍科学进步,又防止了潜在的危险。这种互动关系正是哲学和伦理学需要研究的。

    这场争论似进一步表明,并非技术上能够做的,就是我们应该做或必须做的,它也进一步表明,对科学技术发展要进行评估。问题在于,什么是对科学技术进行价值评价和道德评价的合理标准?如何建立这种标准?包括,如何看待现有的价值、伦理规范?

    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本质上是一场伦理学乃至价值论的争端。而作为一种伦理争论,首先应该清楚地陈述自己据以作出评价的伦理学规范,而不仅仅是表达一种意见或态度。而且,人们在这种评价活动中(推而广之,对科学技术的一般评估中),往往不是只依据一种规范或伦理原则,所涉及的也不只是一种价值而是多种价值(或影响),因而需要确定各种价值之间的权重,尤其是,把哪一种价值看作是基本价值(例如,个人的还是人类的?),明确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起作用的条件和限度。

    进而,理性的论证——或者说,哲学的探讨——不仅需要规范的明晰,而且需要进一步追问这些规范的根据和根源。人们往往把所有的伦理判断都归结为“应然”的判断,而事实上在这应然的背后,总还要有一个以“是”为系词的价值判断作为前提。例如在提出“不应当以各种理由来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的时候,其前提是,“科学技术是好的”或“在任何条件下科学技术都是好的”。这种前提同样应该得到理性的论证。一些学者在反对克隆技术(以及提出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时,以“敬畏生命和自然”、“对生命和自然保持神秘感”为自己的立论前提,这种前提是否也需要作出理性的分析或论证呢?

    而这种对前提(乃至规范)的深入分析又必定涉及到它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即根源和根据。例如,在当前反对“克隆人”的大量论证中,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是“人是目的”。这一原则最先由康德把它明确表述为一条哲学和伦理学上的“绝对命令”。康德这一思想产生于欧洲社会的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的时代,也来自于他对当时兴起不久的资本主义文明的批判性思考,乃至对永久和平的向往。它针对着当时把人降低为手段的现象,也反映了当时德国市民阶层的一种道德理想。而今天人们频频地援引它,更主要的是来自于对工业文明和技术异化所引起的负面效果的深刻反思,对现代社会中人的存在状况的关注,也来自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罪行的惨痛教训。而当我们超出了对人的抽象理解而进入到具体的社会历史关系、情境中时,还可以看到,这里并不简单地就是人与物、或人与技术的对比,而是涉及到一些人和另一些人的复杂的利益关系,包括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康德的这一原则既非先验的,也不那么绝对,这里仍有大量问题需要研究。只有这样,我们也才可能较为清晰地把握这一原则的合理性所在,它在价值阶梯中的地位,它的限度以及历史性。可见,正确地理解这场争论,同样需要唯物史观的指导。

    (五)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与生态伦理学、可持续发展等讨论一起,反映出当代人类实践活动的新特征。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代。人的能力的空前增长,其能动性和探索、创造性的突出以及可选择的自由空间的扩展,实践活动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日益深远,这些都使得活动的意义以及应负的伦理责任问题极大地突出了,相应地,它使得对活动的价值评价问题变得更为重要。无论在科学技术还是经济、政治领域,都要求人们事先对活动的意义、目标和手段的确定、可能的前景和后果、风险和代价等,作出系统、科学的评价和论证,要求科学和哲学对价值和评价提出可信、可行的系统理论。我们的时代又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引起的新旧规范的冲突、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人的生存状况、生存环境的危机等等也都提出了探索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导引价值观念合理变化和确立合理的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问题。深入到生活、实践本身,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矛盾,探索生活的意义,确立人类活动的合理评价标准和规范,乃是当代哲学的一项重大任务。

 (原载《哲学研究》()1998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