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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

【郑根成】国内外传媒伦理研究的比较与启示

传媒伦理是当前国内外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国外传媒伦理研究在学术积累、所涉及领域的宽广度、研究问题的纵深度,以及方法、立场等诸多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学界借鉴之处。比较国内外传媒伦理的异同,对促进相关研究向纵深发展、完善我们的传媒伦理学体系均有裨益。

一 国内外传媒伦理学术基础的比较

国外系统的传媒伦理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我国系统的传媒伦理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时间差距并不算大,但比较而言,国外传媒伦理研究的学术积累却要丰厚得多。早在系统化、专业化的传媒伦理研究开展之前,传媒伦理的相关研究已经在社会学、心理学、文化批判理论、政治科学乃至历史学领域中展开了。1889年,英国的利莉刊发于《论坛》的《新闻业的伦理》是最早从伦理学角度考察报业道德问题的专题论文;1924年,西方第一部新闻伦理教材出版,即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尼尔森·克劳福德的《新闻业的伦理学》;此后10年,新闻伦理作为大学课程发展迅速,人们对新闻伦理的关注日趋学术化、专业化。尽管这些研究尚缺乏系统的整合,但为后来的传媒伦理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学术基础。同时,大众传播媒介实务界的反思也为传媒伦理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资源。19世纪初,随着人们对新闻自由的反思,人们日渐关注责任的观念,1922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the Americal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ASNE)的成立使得这一观念更是得到了强化。在1923年的一次会议上,该协会提出了为公众服务、独立、真实、诚挚与准确的新闻理念,这表明美国新闻界开始从新闻自由主义转而进入把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对待的一个全新时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1947)、施拉姆的《大众传播的责任》(1957)、梅里尔的《自由必须履行的责任》(1974),以及赫尔顿的《信使的动机——新闻媒介的道德问题》(1985)等一系列研究建构了西方新闻传播伦理研究的基本框架。经过长期且丰厚的学术积累,国外传媒伦理研究型塑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出版了大量的传媒伦理教材和理论专著,对该领域的许多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根据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的考察,国外传媒伦理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日趋繁荣:80年代出版的传媒伦理著作比20世纪初至70年代末的著作还要多,而1990-1995年出版的传媒伦理著作又超过了80年代的总和①;马休·柯尔安等人也专门统计了80年代至90年代出版的教材与专著。②二是创办了专门的传媒伦理学术刊物,如《大众传媒伦理杂志》(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社会信息、沟通与伦理杂志》(Journal of 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 Ethics in Society)、《信息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Information Ethics)等,这些学术刊物反映最新的传媒伦理研究动态,并以此为平台展开相关的学术交流。三是许多大学都开设了传媒伦理或相关的课程,以对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的伦理教育,既培养他们的媒介素养,又提升他们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抉择水平。

我国传媒伦理研究的早期资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报业产生,特别是近代以来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的探讨,代表人物包括:王韬、梁启超、徐宝璜、马星野、邵飘萍等;二是对国外研究的译介,20世纪80年代的译介主要有《报刊的四种理论》、《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相关译介迅速增多,代表性的译著包括张晓辉等翻译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李青藜翻译的《新闻道德评价》、展江等人翻译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等,这些译著及一些影印本的刊行较好地促进了国内传媒伦理的研究。当前,我国从事传媒伦理研究的人员主要包括:第一,专业的新闻记者及媒介管理人员;第二,新闻传播专业的学者;第三,哲学·伦理学专业的学者。其中周鸿书、蓝鸿文、黄瑚、邓铭瑛等人对新闻伦理的研究,李伦、严耕等人对网络伦理的研究,吕耀怀、沙勇忠等人对信息伦理的探讨,张金花、陈正辉等人对广告伦理的研究,陈超南、郑根成等人对传媒伦理的哲学解读等有着较好的学术反响。但总体来看,传媒伦理的学术积累相对薄弱:到目前为止,国内传媒伦理的著述仍以教材为主,涉及传媒伦理的跨学科交流也没有充分开展起来,相对完善的学科体系尚在建构之中。

二 国内外传媒伦理研究领域及问题的比较

在研究领域及所涉及问题方面,国外传媒伦理研究也远胜国内:第一,研究领域更为宽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传媒伦理研究主要涉及新闻伦理、网络伦理、广告伦理、信息伦理等领域。而国外传媒伦理研究除了上述领域以外,还涉及到公共关系及传媒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具体问题的研究。在公共关系方面,国外学界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传播活动,它与大众传媒是共生(symbiotic)关系:一方面,公关服务项目最多的就是媒体关系;另一方面,公关活动也为媒体提供了足够多的素材,离开任何一方,另一方都不可能有目前红火的发展势头。在现代社会,公关人员对传媒及公众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根据有关统计,大众传媒每天所获得的信息有近40%是公关人员所提供的。③因此,公共关系能直接影响到公众与传媒对政府、公司、产品、新闻事件中人物的看法,也同样能影响到人们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及相关分析,这其中当然涉及到许多伦理道德的话题。因此,西方学界的一些学者认为,在传媒伦理的研究中,讨论公共关系伦理是很有必要的。国外传媒伦理的研究也涉及到传媒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如战争分析,包括媒体与战争的互动关系,战争中的传媒行为分析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方面研究主要针对媒介语境中,有意无意地贬低女性及少数民族(如黑人)等社会群体的地位与价值的现象,如女性在广告中总以男性附庸的形象出现,少数民族的人们总以低人一等的形象(如佣人等)出现等;国外传媒伦理还对传媒后现代转向有深入研究,如对后现代转向的文化表征及价值后果的探讨等。我国学界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有所研究,如广告中女性形象及相关价值问题,但这些研究更多地是在社会学、广告学等领域进行,伦理的研究,特别是传媒伦理的研究则相对缺失。

第二,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更具纵深特点。由于国外传媒伦理已经建构了相对完善的学科体系,其对具体问题的探究也因此更具纵深特点:一方面,国外传媒伦理研究对现实中传媒问题的伦理关注更为及时、全面。如在传媒市场化、传媒集团化、媒介经济等问题的研究方面,我国学界尚停留在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层面,主要研究市场化的可行性,以及集团化中所涉及的资本运营、媒介管理等问题;而国外学界则已经从伦理维度对传媒市场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其研究主要涉及传媒市场中“受众成为商品”等现象所导致的媒介理念转变,以及可能造成的媒介庸俗化、琐屑化等问题。关于传媒集团化现象,国外学界也进行了伦理维度的反思,他们认为,在传媒集团化进程中,资本对传媒的操控影响了媒介独立性并进而影响了媒介对信息的选择及其态度,有学者甚至指出传媒集团化已经导致了新闻实质性的变化。④这些批判性研究对于促进西方一些国家出台成文法限制传媒集团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6年,英国就通过立法来限制传媒集团化的领域及其规模。另一方面,国外传媒伦理研究中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更注重现实意义与现实可操作性,其研究不仅分析媒介的道德性问题,且更深入地探究“人”(传播者、受众及相关当事者)在媒介事件中的影响,关心人的价值及其实现。以摄影师的伦理分析为例,研究主要涉及摄影师摄像中的道德问题,包括拍摄哪些人的照片,拍摄当事人的哪种状态等。人们经常反思的是:在灾难事件中,受害人的悲切画面是否要呈现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新闻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摄影师是抢拍新闻照片呢,还是顾及当事人的感受而有所行动?在戴安娜王妃的生命遭受危险时而继续抢拍照片的帕帕拉齐(Paparazzi)们的行为就受到普遍质疑;灾难事件中,恐怖的遇难情景不应直接呈现在新闻报道的画面中,也已成人们的基本共识。这种研究取向既探讨了新闻报道的责任问题,也探讨了报道中人的尊严与价值等问题,基本做到了理论与现实的兼顾。借鉴这种研究,有助于丰富国内传媒伦理研究的内容及其体系。

三 国内外传媒伦理研究立场、方法的比较

我国传媒伦理研究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执着于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建构倾向。面对当前媒介的道德失范问题,学者们试图通过构建相应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体系来解决问题。这种立场的实质是把传媒伦理学解读为一般伦理理论在媒介领域的应用,其合理性在于,它对当前媒介失范的敏锐性与自觉性。在当前媒介失范的态势下,规范建构确有其必要性,毕竟相关道德问题的解决多少都需借助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对行为的规划与约制。但当前国内传媒研究对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讨论存在着两个误区:其一,把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范作为最重要乃至唯一的出路方案,企图依靠伦理原则与规范的建构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传媒领域中的媒介失范与道德建设问题。其二,与之相关的是,部分学者自觉不自觉地把传媒伦理特定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流俗于社会基本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传媒化解说,即把传媒伦理简单地解读为一般伦理原则与规范的应用。但是,单纯地执着于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并不能有效解决媒介领域中的道德问题,而且,片面地强调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使得许多研究陷于教材式的铺陈而难以达至某种深度,这甚至危及到了传媒伦理本身存在的合法性。因为在当前传媒伦理的研究中,人们对传媒伦理本身特定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讨论还很不充分,在许多方面尚未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如果人们不能从内心深处认同其价值并在实际生活中自觉践行,那么,再好的伦理原则或道德规范也不具任何价值。在这一点上,国外传媒伦理的研究就很值得借鉴。国外传媒伦理学研究更倾向于德性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德性论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告诉人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并为实现一种“善”的生活(to live a good life)的内在目的而培植自我的品质与美德。一个人的品格是由心理动机、理想、行为方式和习惯等组成的,拥有美德的人选择一种义务和行为规范是出于自觉,是通过尊重义务和规范的行为来培养和磨炼自己的德性,最终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高度道德修养的人。相应的,在国外传媒伦理研究中,伦理探究的目的被界定为帮助人们学会在特定的伦理境遇中做理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理性的方式行动。换句话说,在国外的传媒伦理研究中,正确的伦理推理的目的在于得出能产生合理行为的负责的结论,而符合伦理的行为又被普遍地界定为富有人文关怀性质的“尽最大可能减少不公正的伤害”。这种研究势必也会涉及到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问题,但较之单纯的原则与规范诉求,这种研究无疑更富有伦理意味。在具体的传媒伦理原则建构方面,国外传媒伦理研究同样值得借鉴。他们也建构了基本的原则体系,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原则、康德的绝对命令原则、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麦金太尔等人的共同体主义理论等。这些原则相当广泛地代表了那些经过时间考验的伦理选择,是整个世界哲学的价值核心。奠基于这一原则体系的规范建构也因其有着更为丰厚的文化与价值内蕴而超越了单纯的规范铺陈。

在研究方法上,国外传媒伦理研究尤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传媒伦理研究方法,直接受韦尔伯·施拉姆对传播研究方法界定的影响。施拉姆指出:传播研究是定量的,而不是思辨的;它的从业者对理论极其敏感,但这种理论是他们能验证的理论。在这里,施拉姆赋予传播研究以绝对采用行为科学取向的特征。他坚持认为,他们是行为研究者:他们努力发现一些关于人类行为为什么发生,以及传播如何可能使人们更幸福、更富成效地生活在一起的东西。⑤受这种理论的影响,美国的传媒伦理研究主要采取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它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纯理论层面,而是面向实践,试图把握、分析和解决传播活动中现实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提升管理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这种研究方法也影响了其他一些国家的传媒伦理研究,使国外传媒伦理研究整体上较为注重实证主义的分析,尽管欧洲的一些研究相对偏重理论分析,但实证分析在其研究中仍有较大的份量。这种实证研究具体体现在个案研究(case study)及其基于个案研究的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其研究思路是就某一特定的、有一定现实意义且具相当典型价值的案例做开放式伦理讨论,这种讨论并不一定完全以得出普遍有效的行动结论为目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行动的情境因人因时而异,讨论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人们在复杂的伦理情境中学会如何做伦理的价值判断及行为抉择,即学会理性地对待伦理价值问题并进而做出符合伦理的行为选择。传媒伦理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就相关者及其利益原则做伦理维度的研究,并根据这些利益原则来确定行为方式。这种研究的实证化还表现在传媒界、学术界、政府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态势上。国外传媒伦理研究注重行动方案的社会化建构,在他们看来,所有问题都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因此,其解决也不可能全然依赖伦理学,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换句话说,传媒伦理所研究的问题既不始于伦理学,更不能仅局限于伦理学。社会性的参与既有利于提升人们对传媒伦理问题的认识,也有利于促进其研究的实践应用,这是国外传媒伦理研究的一大特色,值得国内学界借鉴。

上述立场与方法的可取之处还在于,它使得国外学界对规避伦理中心主义有着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如上所述,学者们清醒地意识到传媒伦理所研究的问题从来就不是单纯的伦理问题,而是综合的社会问题,其研究与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虽说深入探讨与传媒相关的伦理问题会增加我们对传媒认识的价值维度,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被接受的解决问题的伦理标准,因而,问题的解决也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答案。实际情况是,传媒从业人员甚至还没能在“是否应该有关于记者、编辑及媒体自身的伦理原则”这一点上达成共识。研究者们清醒地知道,大众传播媒介的首要任务是广集各方意见并把公众应当知道的事解释清楚。这就是说,即便是讨论传媒伦理的时候,他们也没有忘记传媒最主要的功能是告知人们正在发生的事,而这也恰是确保民主政治得以正确发挥其功能所不可或缺的。因此,在探究传媒问题时,首先要决定什么事是必须做的,而不是首先探究其伦理的方面。当然,这是在认可传媒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基础上提出来的,即它认同传媒研究中伦理进路的必要性,但又不陷于伦理中心主义的泥沼,这种立场确立了国外传媒伦理研究的开放姿态。

四 国内外传媒伦理研究反思

应当说,国内外传媒伦理研究都在各自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对指导人们正确认识传媒及其伦理问题,规范传媒运行等做出了较大的理论与实践贡献。但不论是国内的传媒伦理研究还是国外的传媒伦理研究,都面临着以下两个共同的问题:

其一,对规范的规范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人们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传媒领域伦理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与迫切性。基于这种认识,各大传媒机构及学术界都积极地参与研究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及其解决传媒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建设等问题。现实情况是:各种伦理原则、伦理信条、道德规范之类的规章或文件并不少见,各大媒体机构也都制订了自己的伦理信条或道德规范。但是,相关原则、信条或规范等的执行机构的设置、违反规范的具体制裁方法等方面都存有诸多不足。如对伦理规范的遵守完全诉诸自愿,许多协会的伦理规范或章程中,甚至很少附有惩罚条例,即便是有,也多限于口头警告等方面。根据罗恩·史密斯的考察,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在制定伦理规范时,协会的124名成员中有一些曾提出协会应当拥有类似法律和医学协会所拥有的权力,以使协会可以惩罚不道德的从业人员,甚至禁止他们继续从事本行业。当时,协会欲严惩《丹佛邮报》的发行人F·G·邦菲尔斯,将其驱逐出协会。原因是邦菲尔斯曾经接收100万美元的贿赂,答应不刊登怀俄明州政府将石油储备非法卖给私人的报道。开始,协会成员投票决定驱逐邦菲尔斯,但邦菲尔斯随即威胁要以诽谤罪起诉这个协会及其每一位理事。他提出,如果协会不再驱逐他,他便可以停止诉讼。协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妥协,而对于如何惩罚显然触犯了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讨论也停止了。若干年后,该协会正式通过了一个动议,明确指出对伦理规范的遵守应完全出于自愿。1985年,在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会议中再次发生了类似争论。最终,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理事会投票决定不把规章制度与惩罚条例捆绑在一起。即使是现在,许多新闻行业的协会所制订的行为规范中,尚很少附有处罚条例的。⑥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伦理或道德的约束缺乏制度上的强制保障;二是协会不愿意或承受不起诉讼的费用。这使得媒体在运作时更多地考虑法律规范而不是社会的伦理要求或它的伦理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施拉姆深感失望,他因此把媒介的守则称为只是媒介从业人员工作有关目的与标准的一种宣示,让新进入者或有志于这个行业者研读全文后而有所启发罢了,他甚至认为这些守则之类的东西从不曾发挥节制的力量与作用。⑦因此,如何建立“规范的规范”,确保现有规范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是国内外传媒伦理学界所共同面临的迫切性问题。

其二,国内外传媒伦理学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元”深度的缺失。如前所述,国内传媒伦理研究中,人们由于偏执于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铺陈工作,而少有人对传媒伦理的概念,对传媒伦理所涉及的关于媒体的“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等问题进行元哲学·伦理学的研究。国外的传媒伦理研究由于偏重于实证的研究方法与微观研究,研究中存在着过于实证化的倾向,有些研究甚至因为过于偏重实证的个案分析,而把研究做成了案例的堆砌,这导致其研究在“元哲学”、“元伦理学”方面用功不够。因此,在国外传媒伦理研究中,同样存在对传媒伦理学领域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范畴关照不够的现象。这种不足直接影响到了传媒伦理学的学科建设,即循此而行的道德推理得出的所谓理性行为方式常常缺乏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可操作性,这导致了相应规范的无力。“传媒伦理的研究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⑧,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对传媒伦理这种现状的分析,恰好说明了传媒伦理研究中,“元”哲学·伦理学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注释】
Clifford G. Christians," Review Essay: Current Trends in Media Ethics",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995, Vol. 10(4), p. 545.
②参见Matthew Kieran, Media Ethics: A Philosophical Approach, Westport, Connecticut: Praeger, 1995, pp. 153-168.
Scott M. Cutlip, Allen H. Center, Glen M. Broom, Effective Public Relations, 6[th]ed.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 Hall, 1985, p.429.
④相关内容参见韦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新闻出版社,1983,第5页;Ben H. Babdikian, The Media Monopoly, 5[th]ed. Boston: Beacon, 1997, pp. 3-26
⑤汉诺·哈特:《论忽视历史:大众传播研究与社会批判》,转引自奥利弗·博伊德等:《媒介研究的进路:经典文献读本》,汪凯等译,新华出版社,2004,第14页。
⑥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李青藜译,新华出版社,2001,第24-25页。
⑦转引自张国良:《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第288-289页。
⑧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张晓辉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第2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