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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

【王正平】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与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建设

今天,计算机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已成为影响全球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强势力量。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 Ethics)正是当代研究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新兴学科,它涉及计算机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中的广泛伦理道德等问题。随着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伦理学已引起全球性的关注。在美国学术访问期间,笔者曾经对美国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作过一些专门的考察。现对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概况作一个简要介绍,以便我们能批判地借鉴其中的一些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伦理学理论与实践规范体系。

一、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兴起及其进展

(一)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率先发展与应用,这一新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引起西方哲学界的重视。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了泰雷尔·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两篇论文。这成为了美国计算机伦理学兴起的重要理论标志。此后,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90年代国际互联网的出现,计算机技术在应用中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日渐成为西方哲学界、科技界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90年代以来,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方面,出现大量的论文、专著和文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成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其中较有影响的专著有:大卫·欧曼等著的《计算机、伦理与社会》(1990)、罗伊等著的《信息系统的伦理问题》(1991)、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1994)、里查德·斯平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1995)、约翰·韦克特和道格拉斯·爱德尼的《信息与计算机伦理》(1997)、里查德·斯平内洛的《计算机网络伦理:计算机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2000)、罗伯特·贝亚德等主编的《计算机网络伦理学:计算机时代的社会与道德问题》(2000)、贝卡·黑马奈等著的《黑客伦理规范与信息时代的精神》(2001)等等。

另一方面,美国先后成立了全国或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定期召开各种地区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高等学校普遍为大学生、研究生开设各种计算机伦理学课程,如“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与信息伦理”(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thics)、“网络伦理”(Netethics)、“计算机网络伦理”(Cyberethics)等。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引起了包括电脑工程师、信息技术公司经理、专业人员等社会各界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

(二)美国计算机伦理学重点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

1.计算机伦理学何以成立

为什么需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美国学者认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巨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境况。人们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时,出现了道德上的“真空”,因而需要通过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来确定新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

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中,摩尔认为:之所以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因为在计算机技术创造新可能性的周围,存在着传统伦理学不能直接回答的一系列道德新课题。当我们面对何时和怎样使用计算机时,我们面临着新的道德选择,“存在一个道德政策的真空”。摩尔认为:新技术要求人们对许多公共政策和道德标准进行重新思考,“计算机伦理学的中心任务,是去抉择我们应当做什么,道德政策应当如何确定。它包括考虑个人与社会两方面的道德政策。”[1](P266-275)

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认为:计算机被广泛应用到工商、民用、管理、教育、司法、医疗、科研等方面。在每一个环境中,存在着人们的目的与利益、机构目标、人际关系、社会规范的矛盾与冲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为了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他指出:“在这方面,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出现,是为了研究人类与社会——我们的目标与价值,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组织自我的方式,分配权利与责任等等。”[2]

一些美国学者认为:计算机的应用,直射出社会的行动与观念。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可以作为探视社会的一个窗户。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力量都在活动。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最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易变性,几乎可以做任何事情。在“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真实”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涉及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计算机伦理学正是为了合理认识、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中引起的利益而得以成立。

2.计算机伦理学的方法

詹姆斯·摩尔在其著名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中,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方法和任务:第一,辨析计算机导致的政策真空;第二,澄清概念的含混之处;第三,制订计算机技术应用的政策;第四,为这些政策的正当性进行辩护。

詹姆斯·摩尔指出:与以前的技术不同,计算机技术具有“逻辑延展性”,并且这种逻辑延展性是计算机伦理学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在解释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时,他指出:非计算机技术只能执行特定的功能和任务,而计算机技术可以执行多种功能。摩尔认为: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为人类行为创造了无限新的可能性,而这种新的可能性又导致了某些真空,摩尔将这些“真空”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真空”,即面对计算机引发的可能行为,引导人们进行新选择的规范性规则和政策真空;另一类是概念框架的真空,这一框架可以使我们能够清晰地把握已经浮现某些规范性问题的本质。同时,摩尔也指出:即使“概念含混”得到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容易被理解,我们有时仍然不能轻而易举地将现成的政策应用于新出现的问题上。因此,我们必须创设新的政策,证明新政策的正当性,回应计算机技术导致的某些真空,澄清含混的概念,在没有现成政策或现成政策力不从心的领域,提出新政策且为之辩护。

摩尔在《计算机伦理的理性、相对性和责任》一文中进一步指出:计算机伦理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普通的伦理学不足以解决产生于计算机技术应用的许多规范性问题。他认为:为解决计算机伦理问题,“常规伦理学”和“文化相对主义”是不够的。他指出:常规伦理学是误入歧途的,因为它低估了计算机伦理问题对传统概念框架的挑战。文化相对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低估了某些普适人类“核心”价值的意义。他还展望了计算机伦理学理性和有限相对性并存的可能性。[3]

菲利普·布瑞在批判摩尔主流计算机伦理学时,提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揭示性的计算机伦理学”,这一方法可以用来解密嵌入在计算机系统和应用中的价值和规范。它有一个理论预设:技术本身蕴含着价值和规范。这样,计算机伦理学的任务就是揭示这些隐含在计算机系统和实践中的价值和规范。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下,他认为: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应当是多层次的和跨学科的。

菲利普·布瑞关注主流计算机伦理学方法的修正,揭示计算机系统内蕴的规范性偏颇。与此不同,埃利森·亚当认为:进行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适当方法应当能够解释与性别相关的偏见。她考虑的是女性主义伦理学如何与经验研究相结合,要强调观察和会晤,以便将计算机伦理学推向一个新的水平。承认性别的内在含义,这些含义会影响我们对诸如隐私和权利之类计算机伦理问题的态度和政策。与此相关的是,现在出现了“网络伦理与身体”的研究思潮。

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数字鸿沟”方法论。它认为:计算机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与数字鸿沟密切相关。必须指出的是,作为方法论的“数字鸿沟说”与作为问题研究的“数字鸿沟”是不同的。后者是将数字鸿沟作为一个具体问题加以研究,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对世界的影响以及对策。前者则是计算机伦理学的一种新视角,它将数字鸿沟作为计算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只有从数字鸿沟的视角才能把握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本。

3.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问题

在计算机伦理学(包括“信息技术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上,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都把它纳入“应用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计算机伦理学的“实用性”,它“探究的是当人们作出选择和采取行动时,如何才是善的和有价值的实践真理”,研究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方针,以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具体道德问题。

美国一些学者认为:计算机伦理问题有一些独一无二的特征,属于应用伦理学的“新种类”,但它研究的往往是伦理学的“老问题”。例如隐私权问题,人们应用计算机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隐私权被侵犯的危险,但隐私权受到威胁这个道德问题早已存在。计算机伦理学并不需要去创造一个新的伦理学理论或体系。因此,人们可以依靠传统的道德原则与理论,去把握计算机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计算机伦理学可以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来区分范畴,如隐私权、财产权、犯罪、泛用、权力、责任、职业实践等。

美国的许多学者认为:解决计算机伦理问题需要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并把它们作为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这样才能使人们区分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在他们的著作中,分别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这三大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影响最大的经典道德理论,作为构建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认为:功利主义是为了每一个受到某一行为影响人最大幸福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它把许多道德问题用自然的、常识性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人们在计算机应用的道德冲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他们认为:康德道德义务论中的道德“普适性”原则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永远不把人仅仅看作手段”的原则,罗斯提出的守信、补偿、公正、仁慈、自律、感恩、无害等7个自明的道德义务,在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些道德义务可以转换成一些特定的“二级义务”,如避免用计算机伤害他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权,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性能和效用的宣传要诚实,避免不诚实的、欺骗性的和虚伪的宣传等。

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都把霍布斯、洛克、罗尔斯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理论,作为计算机信息伦理学的第三种重要道德理论。他们认为:权利论是义务论的一种现代理论形式。这一理论强调权利是道德的基础。在信息时代,个人的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契约权利应当受到特别地尊重。正当的行为是与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在信息时代,每个人的信息权利应当受到道德上的尊重。每个人对私人信息的“非公开性”、“准确性”、“安全性”拥有权利。[4]

查尔斯·艾斯还专门探讨了在计算机伦理问题中文化多元性、道德相对主义和建立一种全球伦理的必要性。他认为: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道德价值观念、共同体、历史和文化深深地决定着我们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期待和体验,在计算机网络伦理中,存在着不同伦理观的分歧和碰撞。但不同的伦理传统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道德共识,如道义论和功利论,以及东西方的文化传统都把“尊重”作为共同的准则。制定国际共同的准则及全球伦理是可能的,伦理和文化传统的分歧不能通过道德多元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来解决。他认为:在网络伦理中应当倡导孔子的“和而不同”,正是这样一种“和”,既不是纯粹分歧造成的四分五裂,也不是单一规则和观点构成的绝对同一,构成了一种值得期待的全球伦理模式。[5]

4.计算机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美国学者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计算机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

美国学者罗伯特·巴格认为: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没有过时。1993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二届布鲁克英计算机伦理学年会上,他宣读了论文,并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的三条基本原理:一致同意的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防范。

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依据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利论等基本道德理论,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伦理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分析,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自主原则”——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境况下,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如,当计算机技术被用来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便侵犯了别人的自主权。“无害原则”——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这一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知情同意原则”——人们在交换网络信息时,有权知道谁会得到这些数据以及如何利用它们。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6]

二、美国的计算机伦理实践与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

(一)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道德实践问题

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比较注意面向实践,关注当代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引起的各种现实道德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信息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和应用、网络的设置与信息传播等广泛领域。

目前,美国计算机伦理问题研究中比较集中研究的现实道德问题有:计算机信息技术(包括软件、硬件、网络、专家系统)的知识产权问题,计算机犯罪、“黑客”与网络安全问题,信息与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问题,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为控制国际互联网“色情音像”、“攻击言论”、“虚拟伤害”而建立审查制度的问题,企业信息技术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等。[7]

由于这些计算机伦理现实问题直接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已引起全社会包括舆论传媒的关注。近年来,一些计算机伦理道德认识上的进展,直接促进了计算机行业道德新规范的出台,法律规范的修订,推动了计算机伦理实践活动的开展。

(二)美国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及其具体内容

美国计算机伦理学比较重视对计算机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通过伦理学理论专家、企业伦理顾问、企业经理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的有效协作,提出和制定行之有效的职业伦理规范,用以推动计算机伦理道德实践。

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面制定了各种计算机伦理规范。19921016,美国计算机协会(ACM)执行委员会为了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指明道德是非,表决通过了经过修订的《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8]

这一具有权威性的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希望美国计算机协会的每一名正式会员、非正式会员和学生会员就合乎伦理规范的职业行为作出承诺。《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由24条守则组成,对个人在从事与计算机有关活动中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做了简洁的陈述,确定了承诺的各项内容。《规范》及所附“指南”的目的,是为专业人员的业务行为中作出合乎道德的选择提供一个准则。同时也可以为是否举报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提供一个判断的标准。

1.美国计算机伦理规范的一般准则和基本要求

准则一,造福社会与人类。这关系到所有人生活质量的原则,确认了保护人类基本权利及尊重一切文化多样性的义务。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将计算机系统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健康及安全的威胁减至最小。在设计或完成系统时,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尽力确保他们的劳动成果将用于对社会负责的领域,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且不会对健康与安全造成危害。除了社会环境的安全,人类福祉还包括自然环境的安全。因此,设计和开发系统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对可能破坏地方或全球环境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引起他人的注意。

准则二,避免伤害他人。“伤害”的意思是引起有害或负面的后果,例如,人们不希望看到的信息丢失、财产损失、财产破坏或有害的环境影响。这一准则禁止以损害下列人群的方式运用计算机技术:用户、普通公众、雇员和雇主。有害行为包括对文件和程序的有意破坏和修改,它会导致资源的严重损失或人力资源不必要的耗费。善意的行为,包括那些为完成既定任务的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意外的伤害。在这样的事件中,负责任的个人或集体有义务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负面后果。避免造成无意过错的一个方法,在设计和实现的过程中,要对决策影响范围的潜在后果进行细心考虑。

为尽量避免对他人的非故意伤害,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尽可能在执行系统设计和检验公认标准时减少失误。另外,对系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常常需要揭示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如果计算机专业人员就系统特征对用户、合作者或上级主管作了歪曲,那他必须对任何伤害性后果承担个人责任。

在工作情境下,计算机专业人员对任何可能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系统的危险征兆负有必不可少向上报告的责任。如果他的上级主管没有采取措施来减轻上述的危险,为了有助于解决问题或降低风险,“越级报告”也许是必要的。然而,对于违规行为轻率或错误的报告本身可能是有害的。因此,在报告违规之前,必须对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对风险及责任的估计应当可靠。建议在报告之前,事先征询其他计算机专业人员的意见。

准则三,诚实可信。诚实是信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信任的组织将无法有效运转。诚实的计算机专业人员不会在某个系统或系统设计上故意不诚实或弄虚作假,相反,他会彻底公开系统所有的局限性及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专业人员有义务对他或她的个人资格,以及任何可能关系到自身利益情况持诚实的态度。

作为美国计算机协会这样一个志愿组织的成员,他们的立场或行为有时也许会被许多专业人员称作是“自讨苦吃”。美国计算机协会的会员要努力避免人们对美国计算机协会本身、协会及下属单位的立场和政策产生误解。

准则四,做到公平而不歧视。这一守则体现了平等、宽容、尊重他人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的价值。基于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缺陷、民族等的歧视,显然违背了美国计算机协会的政策,是不被容许的。

对信息和技术的应用或错误应用,可能会导致不同群体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计算机资源的使用或从中获益,而毋须考虑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缺陷、民族等其他类似因素。但这些理念并不为计算机的任意使用提供正当的支持,也不是违背本规范任何其他伦理准则的合适藉口。

准则五,尊重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内的各项产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许可证协议条款的侵犯是被法律禁止的。即使在软件得不到足够保护之时,对其各项权利的侵犯仍然有违职业行为准则。对软件的拷贝只应在适当的授权下进行。决不能纵容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

准则六,尊重知识产权。计算机专业人员有义务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具体地说,即使在其(比如著作权或专利权)未受明确保护的情况下,也不得将他人的意念或成果据为己有。

准则七,尊重他人的隐私。在人类文明史上,计算机及通讯技术使得个人信息的搜集和交换具有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因而,侵犯个人及群体隐私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专业人员有责任维护个人数据的隐私权及完整性。这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以及防止这些数据被非法访问或泄露给无关人员。此外,必须制定程序允许个人检查他们的记录和修正错误信息。

这一守则的含义是,系统只能搜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的保存和使用周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强制执行,为某个特殊用途搜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们)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这些原则适用于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在没有用户或者拥有系统操作与维护方面合法授权人员同意的情况下,阻止那些窃取或监听用户电子数据(包括短信)的进程。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期的用户数据检测,除非有明显违反法律、组织规章或本《规范》的情况发生,必须在最严格的保密级别下进行。即使发生上述情况,相关信息的情况和内容也只允许透露给正当的权威机构。

准则八,保密。当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地做出保密的承诺,当此人能够在履行职责以外获取私人的信息时,诚实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信息保密的问题。承诺为雇主、客户和用户保密的所有职责都是符合伦理要求的,除非法律或本《规范》的其他原则要求他们服从更高层次的职责。

2.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一,不论专业工作的过程还是其产品,都努力实现最高的品质、效能和尊严。追求卓越也许是专业人员最重要的职责。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努力追求品质,并认识到品质低劣的系统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负面效果。

道德责任二,获得和保持专业能力。把获得与保持专业能力当作自身职责的人才可能优秀。一个专业人员必须制定适合自己各项能力的标准,然后努力达到这些标准。可以通过自学、出席研讨会、交流会、讲习班或加入专业组织等方法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道德责任三,熟悉并遵守与业务有关的现有法规。美国计算机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现有的地方、县、州、国家及国际法规,除非有至上的道德依据允许他或她不这么做。还应当遵守所加入的组织的政策和规程,但除了服从之外还应保留自我判断的能力,有时候,现有的法规和章程可能是不道德或不合适的,因此,必须给予质疑。

当法律或规章缺乏坚实的道德基础,或者与另一条更重要的法律相冲突时,违背现有的法规有可能是合乎道德的。如果一个人因为某条法律或规章看上去不道德,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决定违反它时,这个人必须对其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道德责任四,接受和提供适当的专业评价。高质量的专业工作,尤其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内,不可缺少专业的评价和批评。只要时机合适,各个会员应当寻求和利用同事的评价,同时对他人的工作提供自己的评价。

道德责任五,对计算机系统及它们的效果做出全面而彻底的评估,包括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评价、推荐和发布系统及其他产品时,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尽可能给予生动、全面、客观的介绍。计算机专业人员处于受到人们特殊信赖的位置,因而也就承担着特殊的责任来向雇主、客户、用户及公众提供客观、可靠的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时还必须排除自身利益的影响。

正如避免伤害准则所要求的,系统任何危险的征兆都必须通报给有机会或者有责任去解决相关问题的人。

道德责任六,遵守合同、协议和分派的任务。遵守诺言是正直和诚实的表现。对于一个计算机专业人员,还应确保系统各部分正常运行。同样,当一个人和别的团队一起承担项目时,此人有责任向该团队通报工作的进程。

如果一个计算机专业人员感到无法按计划完成分派的任务时,他或她有责任要求变动。在接受工作任务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考虑,全面衡量对于雇主或客户的风险和利害关系。这里依据的主要原则是:一个人有义务对专业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优先考虑其他的伦理原则。

一个具体任务不应该完成的判断可能不被接受。尽管有明确的考虑和理由支持专业人员不应该完成一个具体的任务,但在工作任务还没有变动时,合同和法律仍然要求他或她按指令继续完成自己分派到的任务。当然,是否继续完成自己的工作,最终取决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个人的道德判断。不管做出怎样的决定,他或她都必须承担其后果。无论如何,“违心”执行任务并不意味着专业人员可以不对其行为的负面效果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七,促进公众对计算机技术及其影响的了解。计算机专业人员有责任与公众分享专业知识,促进公众了解计算机技术,包括计算机系统及其局限和影响。本守则隐含了一条道德义务,即计算机专业人员有责任驳斥一切有关计算机技术的错误观点。

道德责任八,只在授权状态下使用计算机及通信资源。窃取或者破坏有形及无形的电子财产是“避免伤害他人”准则所禁止的。而对某个计算机或通信系统的入侵和非法使用,则为本守则所反对。“入侵”包括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访问通信网络及计算机系统或系统内的账号或文件。只要没有违背歧视原则,个人和组织有权限制对他们系统的访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软件或数据文件。在使用系统资源,包括通信端口、文件系统空间、其他的系统装置及计算机时间之前,必须经过适当的批准。

3.美国计算机组织者的道德准则

准则一,重视组织单位成员的社会责任,促进成员全面承担这些责任。任何类型的组织都具有公众影响力,因此它们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果组织的章程和立场倾向于社会的福祉,就能够减少对社会成员的伤害,进而服务于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因此,除了完成质量指标外,组织领导者还必须鼓励全面参与履行社会责任。

准则二,组织人力物力,设计并建立提高劳动生活质量的信息系统。组织领导者有责任确保计算机系统逐步升级,而不是降低劳动生活质量。实现一个计算机系统时,组织必须考虑所有员工的个人及职业上的发展、人身安全和个人尊严。在系统设计过程和工作场所中,应当考虑运用适当的人机工程学标准。

准则三,肯定并支持对一个组织所拥有计算机和通信资源的正当及合法使用。因为计算机系统既可以成为损害组织的工具,也可以成为帮助组织的工具。组织领导必须清楚地定义什么是对组织所拥有计算机资源的正当使用,什么是不正当的使用。虽然这些规则的数目和涉及的范围应当尽可能小一些,但一经制订,它们就应该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准则四,在评估和确定人们的需求过程中,要确保用户及受系统影响的人已经明确表达了他们的要求,同时还必须确保系统将来能满足这些需求。系统的当前用户、潜在用户以及其他可能受这个系统影响的人,他们的要求必须得到评估并列入需求报告。系统认证应确保已经照顾到了这些需求。

准则五,提供并支持那些保护用户及其他受系统影响人尊严的政策。设计或实现有意无意地贬低某些个人或团体的系统,在伦理上是不能被接受的。处于决策地位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应确保所设计和实现的系统,是保护个人隐私和重视个人尊严的。

准则六,为组织成员学习计算机系统的原理和局限创造条件。受教育的机会是促使所有组织成员全身心投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让所有成员有机会提高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提供能让他们熟悉特殊类型系统的效果和局限的课程。特别是,必须让专业人员了解围绕着过于简单的模型,沉溺于任何现实操作条件下都不大可能实现的构想和设计,以及与这个行业复杂性有关的问题,构建系统所要面对的危害。

与此同时,《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还特地要求美国计算机协会的每个会员认真做到:第一,维护和发扬《规范》的各项原则。计算机行业的未来既取决于技术上的优秀,也取决于道德上的优秀。美国计算机协会的每一名会员,不仅自己应该遵守《规范》所表述的原则,还应鼓励和支持其他的会员遵守这些原则。第二,视违反《规范》为不符合美国计算机协会会员身份的行为。专业人员对某个伦理规范的遵守,主要是一种志愿行为,但是,如果有会员公然违反《规范》去从事不道德的勾当,美国计算机协会多半会取消其会员资格。[9]

为了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指明道德是非,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还专门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诫”:(1)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5)你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过钱的软件;(7)你不应当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当考虑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当用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现在,美国许多建立网络系统的公司、学校和政府机构,在为员工提供网络使用权的同时[10],明确制定了各种网络伦理准则。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明确谴责“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其他网络及其相关的系统;(2)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这些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准则,值得我们认真分析与借鉴。

三、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研究与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启示

考察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在国际上具有很大影响的《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可以给我国的计算机伦理学理论研究和计算机职业伦理规范建设以有益的启示。

首先,计算机信息技术把人类推入到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境遇,必须在吸取以往道德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伦理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美国的计算机伦理学是美国社会对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所作的一种重要伦理思考和道德准备。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中的利益,是计算机伦理道德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西方计算机伦理道德观念,是受西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制约的。对于美国计算机伦理学,我们只能批判地借鉴,切不可不加分析,照抄照搬。与此同时,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某种人类共同性。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中利益的独特性和人类道德价值观念取得的一些共同进步,使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某种“普遍道德”或“普世伦理”的性质。我们应当积极吸取包括美国在内西方计算机伦理中的合理因素。

其次,计算机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的基本道德,其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念是计算机信息网络领域中制定职业行为规范和立法的基础。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国民的现代生活道德素养,我们应当充分重视计算机伦理的理论与实际规范体系的研究。我国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借鉴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

最后,为了开创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与运用中良好的行为秩序,必须逐步建立具体的、较为全面的计算机伦理规范,在“虚拟世界”中确立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这种标准和规范越普遍、越具体、越有针对性越好。当前,我国的计算机技术和产业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道德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出适合我国特点的计算机职业道德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全面提高我国计算机专业和广大应用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准。

王正平,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Moore, James H. What is computer ethics? [J]. Metaphilosophy 16. 1985.
[2]Johnson, Deborah G. Computer Ethics 2nd Ed[M].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 Hall. 1994.
[3](美)詹姆斯·摩尔.计算机伦理学中的理性相对性与责任[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4](德)瑞菲尔·凯普偌.信息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5](美)查尔斯·艾斯.全球网络的文化与交流:文化多元性,道德相对主义,以及一种全球伦理的希望[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6]Spinell, Richard A. Ethic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M].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 Hall. 1995.
[7]王正平.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概述[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0).
[8]ACM Code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Z].1992. [On-line]. Available gopher://ACM. ORG:70/00% 5Bthe files. constitution% 5Dbylaw17. Txt.
[9](澳)汤姆·福雷斯特,佩里·莫里森.计算机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0]陆俊,严耕.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1997,(2).

(原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1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