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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

【朱葆伟】工程活动的道德责任和伦理规范

工程活动是人类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其中涉及到许多复杂的伦理问题。今天,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人工世界中。工程和科学一起,使人类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力量。它们在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使我们遇到了众多的风险和挑战。工程伦理问题实际上已成为我们时代的诸多问题之一。

工程伦理: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

工程与伦理  作为一个哲学分支,伦理学集中研究人的行为和价值的道德领域。它要回答“一个人应当怎样生活?”或“一个人应当怎样行动?”这样的问题。工程活动内在地与伦理相关,或者说,伦理诉求是工程活动的一个内在规定。工程是人类的设计和创造。这种创造必须运用自然科学知识——或符合自然规律——才能得以实现。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设计和创造都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它们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实现某种期望或理想。“实现”过程又包含着工具、方法、路径等等的选择,由科学理论到技术规则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逻辑的必然推理过程,达于目的的手段也并非确定和唯一。这些目的、期望、手段等等都可以被评价为好或坏、正当或不正当。正像A·阿西莫夫在《设计导论》中指出的,技术设计的原则是由两种类型的命题组成,一类是有事实内容的命题,另一类是有价值内容的,它反映了当代文明的价值和道德风貌。

工程是“造物”活动,它把事物从一种状态变换为另一种状态,创造出地球上从未出现过的物品或过程,乃至今天的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它们直接决定着人们的生存状况,长远地影响着自然环境,这是工程活动的意义所在,也是它必须受到伦理评价和导引的根据。而且,这种造物活动是社会的(例如美国工业工程师学会(AIIE)就把工业工程定义为“在本质上是社会科技的”),它是一个汇聚了科学技术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环境等要素的系统,伦理在其中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参与工程活动的实际上有不同的利益集团,诸如项目的投资方,工程实施的承担者、组织者、设计者、施工者,产品的使用者等等。公正合理地分配工程活动带来的利益、风险和代价,是今天伦理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讨论工程技术的伦理问题时,一些作者常常把设计、制造与产品的使用分开,并认为伦理问题只产生于产品的社会使用中。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伦理的考量和冲突在整个工程过程中都在起作用。马丁和施金格颇为详尽地列出了工程活动各个阶段具有伦理性质的问题(这里有删略)[1] 

功能                          问题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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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设计         产品有用吗?是不是非法的?

确定规格         符合已经颁布的标准和准则吗?在物理上是否可行?

合同             费用估算和日程安排都现实吗?是否为了获得合同故意压低标准,然后指望拿到合同后再谈判提高标价?

分析             是否有能够判断计算机程序的可靠的、富有经验的工程师?

设计             探讨替代方案了吗?提供安全出口了吗?强调对用户友好了吗?有没有侵犯专利?

选购             收到部件和材料后现场检验其质量了吗?

制造部件         工作场所是否安全,有没有噪音和毒烟?有充分的时间保证高质量的工艺吗?

组装、建造       工人熟悉产品的目的和基本性能吗?谁监督安全?

产品最终检验     检验者是否受同时负责制造或建造的管理者的领导?

产品销售          存在贿赂吗?广告内容真实吗?给顾客提供好的建议了吗?需要知情同意吗?

安装、运行       用户受到训练了吗?安全出口检验了吗?邻居了解可能的有毒排放吗?

产品的使用       保护用户免于伤害了吗?告诉用户风险了吗?

维护和修理       维护是否定期由称职的人员进行?制造者是否有充足的备件?

产品回收         是否有监视使用过程和如果必要收回产品的承诺?

拆解              在产品的达到使用期限时,如何对有价值的材料进行再利用和有毒的废物进行处理?

上表没有提到工程决策。在工程活动中,决策是一个关键环节,尤其要涉及到伦理的思考和利益的权衡。例如按照马丁和施金格的看法,工程伦理这个概念有两种用法,其中之一即是工程伦理是对决策、政策和价值的研究。

工程伦理学的兴起  由于工程直接关乎人们的福利和安全,在古代,工匠的活动要受到伦理和法律的约束。中国古代的匠人们把道德良心当作发挥工艺技能的基础或前提,而在著名的巴比伦法典中,则有对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工匠的严厉处罚的规定。

直到18世纪,工程(Engineering)一词在欧洲都主要是指战争武器的制造和执行服务于军事目标的工作。因而工程师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尽管在18世纪已有公共设施建设的兴起,乃至后来机械、化学和电子工程等领域的发展,但是都没有改变这种状况,因为它们从属于已有的企业体制中,除了追求效率以外似乎也没有独立的价值取向和职业行为准则。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工程师人数的增加和他们手中技术力量的增强,在美国出现了一场被称为“工程师的叛乱”的短暂运动。桥梁学家莫里森(G..S.Morison)等人大胆地提出,工程师掌握着物质进步,是人类进步的主要力量。他们是不受特定利益集团偏见影响的、合逻辑的脑力劳动者,所以也是有着广泛责任以确保技术改革最终造福人类的人。这种责任意识曾一度推动了“专家治国”运动,但具有很大的空想成分,所以没有被普遍接受。

20世纪初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随着各工程师专业学会的建立,工程伦理问题被正式提出。例如1912年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即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的前身)、1914年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都制定了自己的伦理准则。这些准则开始还只是比较狭隘的行为规范,并且主要强调的是对雇主的义务。主题的最初转变是在二战末期。原子弹投放的毁灭性后果和纳粹医生的罪行引起了科学家的反思。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工程师专业发展委员会(ECPD,后来成为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1947年起草的第一个跨学科的工程伦理准则中,对工程师提出了“对公众福利感兴趣”的要求。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工程伦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蓬勃发展起来。1980年,在美国Rensselaer工学院首次召开了关于工程伦理学的跨学科会议。美国的工程伦理研究主要从职业伦理学的学科范式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探讨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可能面对的道德问题和如何做出选择。这一研究还与技术评估的实践相互促进。注重工程伦理教学也是美国工程伦理学发展的重要方面。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要求工程学科的教育规划中必须包括工程伦理的内容。1996年起,他们还把工程伦理的内容纳入注册工程师“工程基础”的考试中。

如果说,美国的工程伦理研究由于分析哲学和经验主义背景的影响而在微观上十分深入(注重案例分析是他们的一大优长),相比之下,德国的研究则依托了实践哲学的发展而显示出不同的风格。一般说来,在德国,人们并不对工程与技术作明确的区分。七十年代初,伦克(HLenk)和萨克塞(HSachsre)等人就提出,对技术发展的人道的和理性的评价问题,它的目的、意义、道德责任以及与新的社会总的状况相符合的价值观等“已成为日益紧迫的和开放性的问题”而进入有责任感和善于反思的设计人员的视野。汉斯·尤那斯(H.Jonas)1979年发表的《责任原理——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德国的技术伦理研究更多地着眼于工程和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原则和战略选择,重点是伦理责任和技术评估问题。德国工程师协会(NDI)还将“人与技术”的关系纳入技术评估大纲,并专门成立了相应的委员会,德国工程师协会3780号文件建议用个性发展、社会质量、舒适、环境质量、经济性、健康、技术功能、安全性等八大价值取向来表示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复杂联系。2002年德国工程师协会颁布了《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与美国各工程专业学会的伦理准则相类似,这些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帮助工程技术人员提高对工程伦理的认识,为他们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伦理准则和标准;在责任冲突时提供判断的指南和支持;以及协助解决与工程领域有关的责任问题的争议、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要求工程师对他们的职业行为及其带来的后果负责;对职业准则、社会团体、雇主和技术使用者负责;尊重国家制定的、与普遍道德原则不相违背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对技术的质量、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责任,发明与发展有意义的技术和技术问题的解决办法。

还有一些国家也进行了类似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工程伦理学之所以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显然与当时人们对环境破坏、核威胁等问题,以及一些重大的工程事故,例如斑马车油箱事件和DC10飞机坠毁事件的严重关切密切相关。但是如果仅仅把它简单地看作是对工程和技术发展的“负作用”的回应,乃至只是要对科学家和工程师进行道德约束,还是肤浅的。首先,科学技术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无比巨大的力量——甚至可以把我们的时代称作“技术和资本共同起支配作用的时代”——它又以空前的速度在发展。但是科学和工程并不就是自然而然地造福人类的,它也不简单地就是中性的。然而我们对今天的科学技术和它们引发的各方面的变化还缺乏深刻的理解,我们的制度、法律、道德实践等等也都还不能够跟上这种发展,不足以合理地运用和导引这种巨大的力量。而且,工程技术在今天已经发展为复杂的系统,其内在的不确定性使我们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比起“负作用”来,“风险”或“风险社会”更能说明问题的根源。正像美国国家工程院院长沃尔夫(WAWuif)所指出的,当代工程实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带来了过去未曾考虑的针对工程共同体而言的宏观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导源于人类越来越难以预见自己构建的系统的所有行为,包括灾难性的后果。由此,工程将成为一个需要更加密切地与社会互动的过程,工程师共同体和伦理学家共同体必须参与对话,共同解决现代工程技术带来的根本问题。[2]

这样,工程伦理学就是多层次和跨学科的。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基本的层次,但远不是工程伦理学的全部。在我们试图理解和确定用来指导工程实践的道德原则、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道德问题以及对作出的相关的道德判断进行论证时,要遭遇到大量的由科学、技术和工程的发展而带来的新的问题、新的价值冲突。今天,蓬勃发展的高新技术以及变得无比强大的科学技术力量已经成为塑造我们时代的面貌、决定人类祸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重新认识科学技术,反思我们以往对进步、人性、好的社会的理解,合理地、负责任地导引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我们时代的课题。这些问题,包括一些具体的、“局部”的问题,例如信息通信技术、纳米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的发展提出的伦理难题,往往需要多个学科的努力,需要通过科学家、工程师与政府、企业界、公众的对话来解决。工程伦理学的研究不仅与生态伦理学、生命医学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乃至企业伦理学等等相交叉,而且要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科学等多个领域。

工程伦理是一种实践伦理  当我们着手对一项工程或一种新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或者试图去解决某个伦理冲突,或提出某种规范时,都是要首先确定事实,然后运用社会的公共道德和伦理学理论来对自己的判断作出论证和辩护,以使人们可以达到共识。在我们为道德判断进行辩护的所有努力中,普适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普适性原则要求我们在思维和行动中保持一贯性,即在一种情况下是正确(或错误)的东西,在任何相关的类似情况下也是正确(或错误)的。它植根于一个我们熟悉的观念:如果自己以一种道德上可以得到辩护的方式来行动,那么其他人在相似情况下做出的相似举动也是可以接受的。几乎在所有的文化和宗教中都有体现的“黄金法则”——“像你希望他人对待你那样对待他人”——反映的正是这种普适性。

在工程伦理学中,最常用到的伦理学理论和方法有两类:目的的(ethics of ends,亦可称后果的)和义务的(ethics of duty)伦理学。后果论主要是通过考虑各种选择的可能后果来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要取决于其结果是否带来的利大于弊,或是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功利主义是后果论伦理学的代表。工程学中常用的成本/效益分析就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方法。而义务论则通过指明我们的义务或道德责任来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它强调合乎伦理的行为是满足我的义务、履行我的道德责任的行为,义务要优先于行为可能带来的好处,甚至可以与其产生的结果无关。工程伦理学中“尊重人的伦理学” [3]可以看作是义务论的表现。这种伦理理论主张将“应当把每个人都作为一个相互平等的道德主体来尊重”作为行为规则。它强调保护人类每个个体的道德主体,使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则居于第二位。

这两种方式各有其长处和缺点。后果论的好处是关注一个决定对人们的实际影响。它顺应现实,并要求对世界和人的行为本身有正确的认识。它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可用来权衡一种结果胜于另一种结果的标准。此外,尽量全面地发现并确定我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是个困难的任务。义务论的好处是它的出发点清晰明确,其主要问题则是对于结果的不敏感。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乃至今天人类遇到的各种挑战,都使后果论方法受到更多的注重。然而义务论也可以用来补充后果论的不足,反之亦然。总之,两种理论和方法各有其适用的情境和限度。人们在解决伦理问题时,往往把它们结合起来。

但工程实践中的伦理难题不是简单地搬用原则就可以解决的。我们宁愿把工程伦理学称为一门“实践伦理学”,以区别流行的“应用伦理学”,因为在这里,“应用”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说法。近代以来流行的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二元论以及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往往把应用理解为首先获得一种纯理论的知识,或者从这种知识中制定出一个普遍有效的行为原则,然后把它现成地搬用到一个特殊的情境中去。这种看法没有正确把握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尤其是没有把握实践的特征和丰富内涵。如怀特伯克等人指出的,在道德实践中,关于可以接受什么的判断不是“自上而下”地来自原理[4]。实践伦理开始于问题,即那些生活、实践中提出的而以往的伦理原则不能直接回答的问题,或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其目的也首先是要解决问题(事实上,20世纪60年代以后伦理学向应用或实践伦理学的转变,正是缘于大量困扰着今日世界的道德的、社会的、政治的难题,缘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问题)。实践的判断和推理也不同于理论的,它不是简单的逻辑演绎,而是包含着类推、选择、权衡、经验的运用等等的复杂过程;其结果也不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丰富的具体,是针对问题情境的“这一个”。因而,实践的推理是综合的、创造性的,它把普遍的原则与当下的特殊情境、事实与价值、目的与手段等等结合起来,在诸多可能性中作出抉择,在冲突和对抗中作出明智的权衡与协调。对理论或原则的“应用”的理解也不同于以往:由于我们面对的是新的现象,在实践推理中,我们总是往来于对情境的理解和对原则的理解之间,根据当下的情境来理解原则,又依据原则来解释和处理这些情境。这需要一种实践的智慧而不只是逻辑的运用。

上述过程并不只是“思”,同时也是“做”,是行动。实践推理(或实践的伦理)不仅是导向行动的,而且是“行动中的”。当代的许多伦理学家都十分强调对话,不同的社会角色、各种价值和利益集团的代表(包括广大公众)的参与、对话并力求达到共识,是解决工程伦理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

实际上这种推理模式对于工程师来讲并不陌生,因为工程的重要特征就是它的单一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当然,它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做出概括。工程伦理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学科,其理论的和制度化的探索都有大量工作要做。

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

工程活动的伦理问题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个层面:宏观的和微观的,或理论的和行为操作的。前者包括诸如对工程(或技术)本质的反思、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分析、工程活动的合理性、工程伦理问题的解决原则和战略选择等;后者包括针对具体的工程和技术开展的伦理论证(例如当前对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辩护)、风险预测等,以及后面讨论的工程活动规范。当然,这两个层次的划分不是很清晰的。

从宏观上说,自觉地担负起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责任,是工程伦理学的第一主题

责任意识的出现首先缘于社会的分工和角色分化,并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和对行为后果的自觉,以及社会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增强。从词源上说,responsibility的词根是response(应答),它意味着“负责任”,即对“你为什么要做这件事”的回答。康德把责任看作是一个自由的行动在理性的定言命令之下的必然性。所谓“应当是”实际上是向道德主体发出的一种行动命令,主体的应答(response)就是负责任。

但是,康德片面地强调出于责任的行动的道德价值乃在于它由之规定的准则,这样的行动可能完全不顾后果,它也无力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马克斯·韦伯尖锐地批评了这种责任观念,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韦伯的责任伦理思想成为后来讨论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出发点,今天,尤那斯以及一些技术哲学家都把责任伦理看作是科学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核心。但康德的伦理责任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它强调了责任的积极的、高尚的方面。这有助于我们克服那种只是把伦理责任看作一种担保责任和过失责任,并立即指向对少数过失者或责任人的追究的狭隘理解。

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  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问题,是随着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而提出的。

问题首先是由科学家提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因而至多只有应用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工作才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有害的后果,而科学家无所谓社会责任。然而在二战后期的核武器研究中,科学家们发现,至少有一部分科学研究具有潜在性的灾难性因素。1945年原子能科学家致美国战争委员会的信中,反映了科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最初的思考:“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利用他们的无私的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得多。”

20世纪70年代,当核威胁、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时,关于责任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工程技术首当其冲,它们比科学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指摘,社会也加强了对技术的管理和引导(普遍的技术评估即是从70年代开始)。一些工程学会也纷纷修改原有的伦理准则,增加对社会责任的内容。例如,上文提到的美国工程师专业发展委员会(ECPD1947年的伦理准则中要求工程师“对公共福利感兴趣”条款,70年代以后不断被强化。如今,该伦理准则的第一条就是要求工程师“利用其知识和技能促进人类福利”,其“基本守则”的第一条又规定“工程师应当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至于至高无上的地位”。[5]德国工程师学会在2002年颁布的《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是“关于工程师特殊责任的文件”,文件开宗明义即指出:“自然科学家和工程师决定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施加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专业的工程领域对施加这些影响具有一种特别的责任。”工程师承担着来自技术的质量、可靠性、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安全性等责任,他们应该对其职业行为及其带来的后果负责。[6]上述准则还包括了“工程师应明白技术体系对他们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以及子孙后代生活的影响”、“有义务发展理性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体系”等条款。显然,它反映了一种扩展了的、普遍化的也是更为积极的责任观念。这实际上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科学和工程伦理学发展的一个基本取向。2003年美国工程师团体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为更美好的世界而发展工程学”的建议中,还特别提出把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环境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发展作为“千年发展目标”。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WFEO)也把承担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寻求人类生存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作为自己的基本宗旨。2004年第二届世界工程师大会的《上海宣言》宣布“为社会建造日益美好的生活,是工程师的天职。”宣言不仅涉及“利用知识的手段把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等职业活动的内容,也提出了工程师和工程组织对“当今世界面临的众多严峻挑战”的关切。《宣言》把“创造和利用各种方法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幸福和生态环境”、“用工程技术来消除贫困,改善人类健康幸福,增进和平的文化”作为自己的责任和承诺,以及工程技术活动的目标。

风险时代的人类共同责任  工程活动(广泛地说,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责任是多层次的。它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层次:(1)职业责任或内部责任,即科学家或工程师的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如工程师对技术产品的功能、安全性等应负的责任;(2)(狭义的)社会责任,即对科学或工程的社会后果的关注,哈里斯(Charles E. Harris)等人把它称为“合理关注”。按照他们的看法,前述职业责任的出发点是那些引起伤害的人将会承担怎样的责任,而合理关注的出发点则是那些可能受到伤害和努力防止伤害的人本身的处境。德国工程协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中关于“工程师有义务发展理性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体系”等规定应当属于这一范畴。(3)道义责任。这是一种更广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它高于或超出义务要求,例如“把对于公众幸福的责任放在重要地位”。层次(2)已不完全属于职业伦理规范要求的那些如不履行就肯定会招致责备和处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它构成了职业伦理的背景并且往往以“应当”的形式直接反映在职业伦理规范中。并且,很多灾难的避免并不仅仅在于职业人员履行了他们必须做的,而在于他们做了多于要求做的事。至于层次(3)则更多地属于一种美德。责任问题首先由科学家和工程师提出,这固然是因为可能的危害源自他们的发现和发明,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也使得他们对可能产生的危害比别人有更清楚地认识,这同时也反映了科学家和工程师自觉对人类前途和命运负责的崇高精神。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即是第(3)(或宏观)层次的伦理责任问题,它已不限于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责任,更不是讨论对过失的担当或追究,而是对人类面临的挑战的反应,是人类集体责任的问题。

率先从伦理学或者说从哲学上提出科学技术活动的责任问题的,人们公认是美籍德裔学者汉斯·尤那斯。在《责任之原理——技术时代伦理学的探索》中,尤那斯认为,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与摧毁性潜能发展之快已超越了我们的预见能力以及我们的评价和判断能力,超过了伦理的进步,从而产生出许多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是,以往的伦理学涉及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或者说,“近距离”)关系,它们从未曾考虑过“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更不用说物种的生存了”。今天的科学技术带来的危机以及人类活动类型和方面的变化“需要一种相应的预见和责任的伦理学”,它要求人类“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这种审慎和谦虚不是如以前那样,由于我们的力量弱小,而是由于我们的能力过分强大,活动能力必须阻止这种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摧毁我们自己。尤那斯把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对全体人类特别是我们的子孙后代,以及包括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界,并指出这是一种新的义务种类,它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我们社会政治整体的责任。[7]同一时期提出这个问题的还有德国哲学家汉斯·伦克。他们针对的都是当今时代人类面临的挑战。

尤那斯的责任伦理为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着的复杂课题提供了一个适当且重要的原则。但是它也带有明显的技术恐惧论的色彩。这恐怕有当时社会思潮的影响——如所周知,上一世纪6070年代,正是西方工业社会中“反技术主义”兴盛的时期。而在那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兴起以及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推动了新一轮产业发展,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出现也使得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主要工具。各个国家纷纷改变科技政策,把发展科学技术看作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所在,并努力促进科学和工程界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与此同时,工程哲学和技术哲学的研究出现了“经验转向”,即超越以往的技术批判而力图理解技术本身。工程伦理学的研究也从过去只是注重灾难性的案例的研究转变为同时也研究一些“样板”的案例。总之,在今天,人们对伦理责任的吁求早已超越了对科学技术负面作用的纠弹,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人类的集体责任,是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和前瞻性的态度,去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包括通过政府、企业、公众与科学家、工程师携手合作,共同引导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而,不同于尤那斯,在我们看来,科学技术力量的强大、它们的发展以及后果的不确定性,使我们置身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力量、不确定性和风险是我们试图提出责任伦理的根本原因。

如所周知,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后果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中的一些后果是我们不能预料、或不愿看到的,甚至是人类自己无法支配的。当我们强调“长远责任”、“前瞻性责任”、“预防性责任”时,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不确定性的出现并非全然来自于我们认识的局限。科学和工程创新的目标就在于设计和制造出不曾存在的物品或产品,或给某些物品赋予新的目的或功能,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这些物品、目的或功能,有些在以往看来甚至是逻辑上不可能的。它们开拓了新的空间,也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与稳定,从而带来风险。尤其是,我们已日益生活在一个人工的世界中,人工安排(包括按照技术理性和方法设计的社会环境)以及人类活动影响下的自然已取代原有的自然构成了我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这样的环境系统还具有脆弱性和易受攻击性。这些因素和其他一些因素,例如人类对自然的干预和开发已臻于某种极限,多数人都在使用技术而很少理解它,等等,与经济的、政治的因素一起,共同把我们的社会推入一个“风险社会”。德国学者格鲁恩瓦尔德认为,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和实践意义,就在于运用它来解决技术发展和技术冲突的可能性。而“技术冲突的范型恰恰是风险概念”,现代技术发展造成的社会冲突就是在“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的问题上引发的。

我们强调风险的概念,是要把时代变化,也是我们思维方式变化的某些根本之点突出出来,就像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在以往的工业社会中,是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产生的逻辑,而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被颠倒过来,风险也不再可能被限制于局部中去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超越“技术乌托邦”和“技术恐惧症”的狭隘对立,以及“人文主义”和“技术决定论”的对立,从更为积极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尤那斯要求人类摆脱乌托邦的诱惑,尽量从长远的、可能是否定性的结果方面去考虑问题,审慎地使用科学技术的力量,这些都是有深远意义的。但是他把责任原理归结为“恐惧与敬畏”则是片面的。

进一步的问题是由谁,以及如何承担起这种责任,即责任主体和责任实现的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把责任伦理建立在什么样理论基础上的问题。科学技术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如何为整个人类的生存的发展负责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却又越来越模糊不清,特别是从西方伦理学传统来看尤其如此,因为从个体行为的理论出发,总是试图把事情归结为单一的原因,把责任归结为个体的责任。如果说,在早期使用手工工具的时代乃至20世纪上半叶的工业化的时代,工程和技术的发明和设计、决策、制造与使用的后果及其责任者的界限还是相对清晰的,那么,当代的高技术活动则是一项集体的以至全社会的过程。这里不仅有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分工和协作,还有决策委员会、管理者、鉴定专家、投资者乃至使用者等等的参与。而且,在这种高度分化和网络化的复杂系统中,耦合或组织化的作用要远大于单个因素(或个人)的作用,其中潜藏着的巨大风险也很难归结为线性的或单一的原因。这就需要一种制度伦理、组织伦理,要靠公众的参与。集体的责任并不必然与个体责任相对立,也不是要取消个人责任。但是如何建立起一种人类集体活动的伦理学,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工程师的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是工程伦理学的基本组成部分。所谓职业伦理是指职业人员从业的范围内所采纳的一套行为标准。职业伦理不同于个人伦理和公共道德。对于工程师来说,职业伦理表明了在职业行为方式上对他们的期待;对于公众来说,具体化到伦理规范中的职业标准使得潜在的客户和消费者对职业行为可以做出的确定假设,即使他们并没有关于职业人员人个道德的知识。这样,职业伦理规范实际上表达了在职业人员之间以及职业人员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内在的一致,或职业人员向公众的承诺:确保他们在专业领域内的能力;在职业活动范围内促进全体公众的福利。

因而,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规定了工程师职业活动的方向。它还着重培养工程师在面临义务冲突、利益冲突时作出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前瞻性地思考问题、预测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作出判断的能力。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把认同、接受、履行工程专业的伦理规范作为职业工程师的必要条件[8]

质量和安全  质量是工程和技术产品发挥功能、实现其内在的和外在的价值的基础。几乎所有的工程规范都要求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条件。反之,劣质工程和产品则会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健康、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据几年前的统计,我国每年仅因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损失就达上千亿元。美国“9·11”事件中有如此众多的人员伤亡,除人为破坏外,放宽建筑标准和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也是一个原因。因而,保证工程质量是工程师的首要责任。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工程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不同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而且,工程师通常也不掌握工程的决策权。然而,由于工程师直接他们参加到了工程活动的每一个步骤,如立项、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收等等中去,并且掌握着专业知识,因而最有发言权,理应担负着更大的责任。

与安全密切联系的还有风险。工程师必须保护公众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这对工程师来说意味着要面对很多的挑战。如前所述,工程必然涉及到风险,在不断的创新中,很多东西在缺乏它们对人类和环境长远影响的充分知识的情况下被生产出来,日益复杂的技术系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失效,这些都使我们今天面对的风险大大地增加了。而且即使不革新工艺,产生危害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为新的风险可能带来自曾被认为是安全产品、生产过程或者化学物质。

由于风险在原则上是不能完全消除的,在工程实践中,一种实际的做法是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确定什么样的风险是可接受的。“风险评估”是对风险带来危害的大小和可能性的预测和评价。但由于我们难以考虑到所有因素和精确地作出预测,所以这种评估是非确定性的。另一方面,人们对“可接受的风险”也有不同的看待方式。专家们把风险定义为伤害的可能性及强度的产物。他们用宽泛的功利主义术语来定义可接受的风险,认为在可选择的情况下,伤害的可能性至少应该等于产生利益的可能性。普通人则通常不区分风险和可接受的风险。他们更多地关注风险的公平分配、风险是否得到自愿认定(知情同意)或得到适当赔偿,以及一种风险是否会导致灾难。显然,这些观念中包含了非功利主义的考虑。而政府管理者的任务是保护公众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与获益相比,他们更多地关注保护公众远离伤害。

显然,上述三种定义方式各有其不足,并且是相互冲突的。哈里斯等人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试图建构一个更为普遍的可接受风险的原则,以期为确定一种风险是否处于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指导:

应当保护人们免受技术带来的有害影响,尤其当伤害没有征得同意或危害没有得到公正的分配,除非这种保护与以下两点有冲突:(1)为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利益的需要,以及(2)人们获取知情同意能力的限制。[9]

当然,这一原则并没有提供一个可以机械地应用于各种风险情的法则,在运用时应当考虑具体的条件。

诚信,正直和公正诚实,或更严格地说,诚信(frust)是保证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无论在东方或者西方的文化中,诚实、诚信都是一种美德,一项基本的道德规范。有的哲学家还提出,与诚实相对立的虚假是和人的本质背道而驰的。

在科学和工程活动中,诚信(包括诚实、正直、严谨)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科学家、工程师、医生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道德素养。《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把“实事求是”和“严格、严肃、严密”作为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美国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中把“科学研究……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置于首要地位。[10]具体到工程活动,很多行业的工程伦理章程都要求工程师必须“诚实而公正”地从事他们的职业。例如美国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NSPE)的“工程师伦理章程”要求工程师“只可参与诚实的事业”。其导言中提出“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诚实,公平,公正和平等”;其六项基本准则中,第345项均涉及到诚实,即“仅以客观的和诚实的方式发表公开声明”“作为忠诚的代理人和受委托人为雇主和客户服务”和“避免发生欺骗性的行为”,其实践规则部分给出了更为详尽的职业行为原则。美国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伦理章程的准则3要求其成员“在陈述主张的基于对现有数据进行评估时,要保持诚实和真实”,准则7要求其成员“寻求、接受和提供对技术工作的诚实批评”。

为什么诚实、诚信会成为工程伦理的最基本的要求?这首先当然是因为工程本身是一门科学,工程活动是一种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和物质,能量,信息改造客观事物的过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是它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工程活动的过程及后果决定着千百万人的祸福,这种科学态度和专业水准同时也成为伦理的要求。从另一方面说,职业行为中包含着社会的期待和信任。科学家、工程师为什么可以相信他们的同行的成果是可靠的?公众和社会为什么可以放心地把专业范围内的问题委托给专业人员去处理,例如把自己的健康交给医生,住进楼房而不必时时担心它会倒塌?这是因为分工日益精细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诚信关系的基础之上。

诚信的反面是欺骗。例如,如果一位工程师以一种案是他具有而事实上并不具有的知识的方式来谈论技术问题,或者以过度称赞某些设计或产品的优点的方式来歪曲它们的价值,那么他就是在蓄意欺骗。蓄意欺骗所导致的后果有时比故意说谎更为严重。工程伦理学中所说的诚信包含了比“不说谎”更广泛的内容,例如故意隐瞒一项工程的负面信息,以及对可疑的数据不经进一步质疑其准确性就使用它。哈里斯认为,“诚实的工程师应当努力找出事实,而不仅仅是避免不诚实。……这种积极意义上的诚实是负责任的工程师应该具备的。” [11]此外,像“知情同意”这样的原则也可以包括在“积极意义上的诚实”的范畴内。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正直和可靠。当然,它超出了诚实的概念。在这个更广泛的框架内包括了知识产权,专家证词,客户—专家关系中的保密性,告知公众和利益冲突等。

利益冲突  工程师在自己的职业判断中必须保持客观和公正,因为他或她实际上是在代表其他人(客户乃至公众)做出判断。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rest)是指这样一种情景:在扮演职业角色时,工程师(或其他职业人员)倾向于受到忠诚、诱惑或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使得职业判断不利于其委托人。

科学和工程活动是在社会的多种合力的驱动下进行的,由于科学家和工程师在社会中也有多种角色,承担着多种责任,因而必定经常处于利益冲突的境况中。利益冲突是一种情景,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人们犯错误。但它确实是一种可能影响人们正常职业判断力的因素,例如因收受贿赂或屈从于某种压力而导致工程腐败。[12]

利益冲突的影响也可能是潜在的或不被意识到的。无论如何,利益冲突对研究者、委托者、单位、社会都不利。通常采取的对策主要有:回避、公开、规则、审察和教育。后面三条都是通过机制的作用。但也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境况是不能回避的。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在当前越来越受到重视,

工程师与管理者 一般来说,工程师都服务于(或受雇于)一定的组织—在古代是军事机构,在现代主要是公司和企业。工程师的职能就是使用他们的技术知识和训练来创造对组织及其顾客有价值的产品和过程。就像莱顿所说,近代工程自诞生之日起就与企业联在一起。企业需要工程师来提供它所必须的高深技术知识,工程师则需要企业提供资金和组织依托。因而,“对雇主(或委托人)的忠诚”在很多国家都是工程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例如美国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章程的“准则4”就是“作为忠诚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为雇主和客户从事职业服务”。

另一方面,作为专业人员,工程师还必须坚持其专业所要求的道德准则,这首先是对公众和社会负责。这两种要求并非总是一致的,相反常常可能相互冲突。一个著名的例子是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挑战者号”爆炸事件。如所周知,这场悲剧是由于火箭推进器O型密封圈失效所致。事实上在此之前,承包这一工程的MortonThiokol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博伊斯乔利(RBoisjoly)就已注意到,若环境温度过低,O型圈就会变硬而使密封效果大打折扣。而在发射前一天晚上,恰逢佛罗里达州温度骤降。博伊斯乔利等技术人员力主推迟发射。但公司副总裁马森为了拿到更多的订单,强行作出了“可以发射”的决定。他对起初拒绝签署发射令的副总工程师罗伯特·伦德叫嚷说:“脱掉你的工程师帽子,戴上你的管理者帽子!”

服从于公司的决定,还是服从于自己的职业良心?这是工程师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工程伦理学把这种处境称为“义务冲突”,它是指某一身兼两种(或两组以上)职业角色的主体,在无法同时满足两组(或两组以上)职业义务的情况下而产生的冲突。

当然,人们可以说,企业的利益与工程的伦理要求“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简单。首先,工厂的价值目标与商业的价值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就像汉斯·伦克所指出的,尽管它们都追求可行性、效率、节约能源等,但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工程的价值是技术可行性、安全导向、功能和运行状况、技术方案的完整;而商业的价值是赢利性、市场可行性、时机、投资能力。

再者(或者说更多地和更直接地),这种冲突涉及到工程师和管理者的复杂关系。按照管理学家约瑟夫·雷林(J.Raelin)的观点,“因为教育背景、社会环境、价值观、职业利益、工作习惯和见解的不同,管理层与职业层存在着自然的冲突。”管理者的职能是指导组织的行为。他们最关注的是组织的福利,而这主要是用经济指标来衡量。他们看重对上司和同行的忠诚,其行为更受组织内部的规范,有时甚至是个人道德观念的支配。在决策中,管理决策过程是在各种相关因素之间进行权衡,等等。工程师则对质量问题有一种特别的关注。他们具有双重的忠诚,但对职业的忠诚超过了对直接雇主的忠诚。

因而,从伦理和职业的角度看,最主要的冲突围绕着这样的问题而展开:在决策过程中,什么情况应该听从管理者(或管理性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听从工程师(或工程师意见)?特别是,在有的时候,冲突会在同一个人身上内在化,如我们在前述“挑战者号”案例中看到的副总工程师罗伯特·伦德的处境。

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是,首先要清楚地区分在决策中两种占支配地位的标准和实践。如果一项决策中包含了需要工程专家意见的技术事务,或者它相关于工程章程中的伦理标准,尤其是那些要求工程师保护公众安全和健康的标准时,决策应该由工程师来制定。而当涉及到与组织的生存状况相关的因素,诸如成本、计划、营销、员工士气和福利,并且不会强迫工程师(或其他职业人员)做出有悖于他们的技术实践或伦理标准的无法接受的妥协时,决策应该由管理者作出。哈里斯等人强调:“当两种标准处于实质性冲突时,管理标准不应该超过工程标准,尤其是在事关安全,甚至是质量的问题上。” [13]

在现实中,何谓“实质性冲突”常常是有争议的,问题和标准也往往不那么清晰。但无论如何,对话和磋商(包括理智地论证)而不是简单地服从、回避或者争胜总是有益的。它有助于澄清问题,确定相关事实和寻求对问题的创造性解决。

当然,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程师,都可能并不总是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角色。但是,由于组织中的权力结构,更有可能出现的是,管理者逾越自己的角色而作出本应由工程,,师作出的决定。另外,雇主或管理者为公司的利益(利润或名声)而要求工程师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例如在关于“挑战者号”事件的调查中,公司的官员就指责博伊斯乔利不该向宇航局提供证据。这位正直的工程师最终背着“告密者”的名声离开了公司。

对雇主保持忠诚并不意味着必须放弃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伦理标准的独立判断。工程伦理学中倡导的是一种“批判性的忠诚”。当冲突发生时,工程师应该以建设性的、合作的方式去寻求问题的解决。但在组织内部的一切努力均告无效的情况下,在事关重大的原则问题(如违反法律、直接危害公众利益或给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上,工程师应该坚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不服从、公开揭露和控告。这应该被视为工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

坚持原则可能给个人利益带来损失,它需要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工程师在这样做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和负责任的方式,并寻求工程师团体和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今天,保护工程师的权利(或更广泛地,“保护雇员的权利”)越来越成为重要问题。很多工程专业团体都把“帮助工程师理解如何应用伦理规范”作为自己的任务。他们奖励有道德的工程师,帮助受到报复的工程师,并积极寻求在法律上确立对工程师按专业伦理标准行事的权利承认。一些伦理学家甚至认为,工程学会促进专业伦理发展的重要作用不在于惩罚违规者,而在于支持和奖励按照高标准履行专业道德而遭受迫害和经济损失的工程师。

 

【注释】
[1] M.W.Matin and R.Schinzinger: Ethics in Engineering, New York, 1996,P.385.
[2] WAWulfEngineering Ethics and SociatyTechnology in society262004):385390
[3] 参见:Charles E.Harris, Jr. etc:Engineering Ethics: Concepts and Cases,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5, PP.88-89.
[4] Coraline whitbeck Investigatio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TechneVol.8No.1 (Fall 2004),转引自李伯聪:《工程伦理学的若干理论问题》,《哲学研究》2006年第4期。
[5] Kristin Shrader-Frechette(ed.), Ethic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Rowman & Littlefild Publishiers, Inc., 1994,pp.155-156.
[6] 德国工程师协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载《工程•技术•哲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
[7] 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Chicago Press, 1984.
[8] 董小燕:《美国工程伦理教育兴起的背景及其发展现状》,《上海高教研究》1996年第3期。
[9] Harris etcibid,P.178P.176.
[10] []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
[11] Harris,etc,ibid,p.98.
[12]一个典型性的案例是“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美国哈佛医学院教授塞尔克(D.Selkoe)以研究阿尔兹海默症,即早老性痴呆症闻名于世。他以自己的发现为依据,开发了一种可以迅速检查病人是否患有该症的试剂,并创建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他也因此成为一位令人羡慕的知识富翁。当时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消费者迫切希望能得到专家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10万美元资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该协会又邀请声望很高的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塞尔克则以国家卫生研究院专家组成员的身分参与研究。19984月,在该领域权威刊物《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阿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成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科学公司的产品。在这场“科学游戏”中,塞尔克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给自己颁了奖,而且,他还巧妙地借助了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和“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两个非赢利组织的信任,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出现。显然,仅就评价,推荐的程序和利益关系而论,这里存在着导致结论不公正的较大可能性。塞尔克在这一事件中的利益关系被披露后,人们认为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科学家的声望,动摇了公众对科学事业的信心。
[13] Charles EHarrisJretc,ibid,P.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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