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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领域

【黄小茹】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议及对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干细胞研究以其重大的科学、生物医学意义与商业前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热潮,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及试验均发展迅速。但是干细胞研究本身的伦理敏感性从一开始就一直是干细胞研究备受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干细胞政策、规范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国际上并无关于是否以及如何开展干细胞研究、特别是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共识。科技界、科研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应用机构、媒体、社会公众关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标准的底线到底在哪里”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不同国家对于干细胞研究的管理,除在禁止制造克隆人这一点上具有基本的共识外,对其余研究的开放范围不尽相同,管理政策也并不一致。

  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问题无疑是影响干细胞领域发展的重要问题。但我们并不能孤立地看待伦理问题,并简单地认为,伦理争议直接地影响了政策的形成和变化。我们需要从更大视域分析对干细胞研究的规制及其缘由。从干细胞研究发展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干细胞研究对现有价值观的冲击,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和对政策的影响;也还需要看到,伦理观念差异、干细胞研究所蕴含的价值所引发的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以及博弈各方在现有政治体制下对干细胞研究管理模式形成的推动。干细胞研究与应用中的伦理、社会问题影响了干细胞领域的政策;政策反过来也对干细胞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干细胞政策特有的模糊性、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差异性,更是加重了这种影响。本文尝试从伦理的视角来看伦理争议对干细胞政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分析这些影响是如何发生的,并反过来再看政策变化又对干细胞领域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作用。

一、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议

  干细胞作为一种尚未特化的多能细胞,存在于胚胎、胎儿组织、脐带血以及某些成人组织中,它具有一分为二的自我繁殖能力,并具有分化发展出各种特化细胞、组织与器官的潜能。特别是取自早期胚胎的胚胎干细胞,最具发展潜力。如果科学家能够准确掌握干细胞向不同组织细胞“定向分化”的条件和机制,在体外进行培养,然后移植到病患体内去修复受损细胞,甚至在体外培育出整个器官以供移植,那么对于诸如帕金森症、阿尔茨海默症、心肌梗塞、糖尿病以及各种癌症、免疫缺陷等涉及细胞、组织乃至于器官坏死的疾病患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福音。

  虽然可以预见,干细胞研究肯定会大幅增进科学家对于生命、以及威胁生命的各种疾病的了解,进而带动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但是,干细胞研究却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伦理争议持续不断,并深切影响了各国的政策走向。

  (一)干细胞研究与社会伦理观念的冲突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及其争论,是干细胞研究过程、应用结果所可能带来的后果与社会既有的伦理观念、准则相冲突的产物。在干细胞研究中,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及其临床转化所引起的伦理争议最大。这主要源于胚胎干细胞的获取过程。由于获得胚胎干细胞的过程会破坏胚胎,由此引出对生命尊严和胚胎伦理地位的讨论,构成了相关研究所面对的主要伦理压力。支持或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将胚胎视为一个人(或潜在的生命),还是一团可供研究使用的细胞?这其中涉及三个逐层递进的问题:一是胚胎是否为“人”的界定问题;二是何为“人”的判定问题;三是破坏胚胎是否为“杀人”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与各个国家的文化、宗教、民间习俗等有很大关系,而且对人的理解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难以一致。

  由胚胎来源所引发的问题是干细胞研究的另一个伦理争议点。用于研究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以研究为目的制造的胚胎,等等。不同来源的胚胎干细胞的伦理敏感度不同。除了使用自然流产的胎儿细胞或人工授精后的剩余胚胎之外,是否可以运用体外受精技术制造胚胎?是否还可以利用无性生殖技术复制出胚胎以供研究?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么是否可以允许克隆人?这是一个渐进式的问题串。一旦一步步地放开许可,其伦理尺度也将越来越大。由此,人们对干细胞的未来发展充满担忧。

  围绕干细胞研究及应用的伦理争议,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孤立事件。事实上,它是一个“延续式”的讨论:早在堕胎、人工试管受精、克隆出现时,相关的讨论就已经开始了[1]。由于它们都牵涉到对胚胎地位的看法,因此早期堕胎议题辩论的观点很自然地延伸到后来人工授精、克隆以及胚胎干细胞研究上来。反对者反对这些研究的理由一直以来都没有大的变化,主要集中于谋杀潜在生命、工具化、人类尊严等。支持者则认为早期胚胎缺乏神经系统及感觉,终止早期怀孕或者为了科学研究、医学治疗使用早期胚胎是可以接受的,力图使争议脱离道德层面进入医学治疗层面。

  (二)具体社会情境中的干细胞伦理争议

  虽然干细胞尤其是胚胎干细胞研究有巨大的伦理争议,并且已经成为影响干细胞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干细胞伦理争议又会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人类社会,虽然会有一定的、一致的文化传统维系着不同的个体;但不同个体在面对同一个问题时,并不一定表现出一致的看法,他们基于自己的立场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从而分化出不同的群体。

  社会通常对干细胞研究成果有强烈的需求。对于不少患上衰退性不治之症的病人来说,干细胞研究被视为重拾健康及活动能力的唯一希望。同时,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这类疾病的发病率逐渐提高、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很多人产生了强烈的忧患心理。这种状况导致社会对干细胞研究成果寄予很大的期望。面对干细胞研究,对自身健康的祈望可能会影响其伦理观念和选择。“黄禹锡事件”中的一个现象可以特别好地阐释这一问题。

  黄禹锡事件的起点是对卵子来源的伦理质疑,但由于黄禹锡在克隆和干细胞研究领域的成就和地位,这一质疑虽然在学界、社会上引起了一些关注,事实上却并不足以动摇黄禹锡在韩国的地位,特别是他在韩国民众中的形象。韩国媒体在事件开始时一边倒地支持黄禹锡,韩国社会也并没有将事件中的伦理问题置于至高地位。直至“造假”一事被曝光,才掀起了轩然大波。韩国的社会舆论话锋急转直下,曾对研究寄予极大期望的公众感觉遭到了欺骗,而病患们更是感到希望破灭。事件最终导致黄禹锡落马。

  但是直至“黄禹锡神话”破灭,韩国社会和媒体对于专门讨论与黄禹锡事件相关的各类问题的会议、以及加强科学家伦理学教育的社会运动仍毫无兴趣[2]。干细胞研究与很多既有的社会伦理观念存在冲突,这使得干细胞研究充满伦理争议。但是,社会对干细胞研究成果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支持干细胞研究的人可选择以此作为干细胞研究是道德上正当的理由,或直接忽视伦理问题。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当需要做出决定时,都会基于自己的立场而做出某种倾向性选择。关于这一点,在干细胞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有更加鲜明的体现。

二、伦理争议对干细胞研究政策的影响

  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并无关于是否以及如何开展干细胞研究的共识。各国的政策和管理大致可归纳成以下五种:(1)禁止所有胚胎及胚胎干细胞之研究:例如奥地利、爱尔兰及波兰等;(2)允许使用现存胚胎干细胞株进行研究,但禁止胚胎研究:例如德国、意大利;(3)允许使用生殖用剩余胚胎进行研究:例如欧洲联盟、法国、荷兰、巴西、日本及加拿大等;(4)允许使用生殖用剩余胚胎,及以体细胞核转植制造研究用胚胎进行研究:例如南韩、瑞典、印度、以色列、澳大利亚及中国等;(5)允许使用生殖用剩余胚胎、体细胞核转植制造研究用胚胎,及以体外受精制造研究用胚胎进行研究:例如英国及新加坡[3]

  此外,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群体的看法也存在差异。干细胞研究过程和结果与现有社会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的冲突所形成的伦理问题,经常被认为是影响干细胞研究政策的直接因素。然而,实际政策的制定以及演变过程要复杂得多。政策的制定需要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争论、协商,他们的力量对比以及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影响了最终的角力结果。而随着其中力量平衡的打破,很可能又会产生出新的结果。

  (一)英国的伦理争议与干细胞研究政策的变化

  在英国,干细胞研究与更早之前体外受精技术及胚胎研究遭遇到的情况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在之前体外受精技术及胚胎研究、甚至更早的堕胎法改革面临争议时,支持研究的群体所进行的努力以及由此形成的观念、组织、立法、政策等即为后面干细胞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基础。

  与胚胎研究和应用争议相关的群体中,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保守势力,他们的代表团体主要包括“保护未出生小孩协会”、反堕胎团体LIFE、天主教等。反对者攻击的基本问题事实上仍集中于伦理问题——如该研究忽略人权、会因滑坡效应而开启更多不道德的研究,等等。持支持意见的则包括科学家、医疗机构、科研资助机构、病人等,他们的代表团体主要包括医学研究委员会、医学界联盟、英国国教、病人权益团体等[4]

  反对者与支持者角力的核心途径,是通过国会立法来禁止或支持相关的研究。支持者采取了下列方式来影响国会议员和公众,力图推进研究:

  (1)设立监督机构——获取信任

  1984年底,保守党前国会议员伊诺克·鲍威尔(Enoch Powell)提出了“保护未出生法案”(Unborn Children Protection Bill,又称Powell法案),欲全面禁止胚胎研究。这个法案于19852月在国会二读时获得多数议员的支持(238票赞成,66票反对),但最后因缺乏保守党政府的支持而未能通过。“保护未出生法案”得到多数议员支持的原因之一是学界一开始并不希望有外部监督机构,而这加重了人们的担忧。面对胚胎研究有被全面禁止的可能性,支持体外受精技术和胚胎研究的医学研究委员会和产科与妇科皇家学院于19853月成立了“自愿性授权机构”(The Voluntary Licensing Authority for Human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VLA)。该机构提供执行体外受精技术及胚胎研究的准则,授权研究进行并给予外部监督。

  (2)组成联盟——增强力量

  与反对研究的强大的保守力量相比,支持胚胎研究群体一开始并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团体。面对“保护未出生法案”这样强有力的威胁,支持研究的国会议员、科学界、病人权益团体在该法案提出之后也开始组织起来,于198511月成立了PROGRESS组织。到当年年底,PROGRESS组织与“自愿性授权机构”及《自然》(Nature)杂志合作,使得对国会的游说力量大增。

  (3)扩大科普宣传——增进了解

  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也有影响大众及立法的能力,他们承担了向公众普及知识的责任,在政策形成与执行的过程中显得非常活跃。他们建立了胚胎发展二阶段论:前胚胎(pre-embryo)和胚胎,用前胚胎来代表受精后14天内的细胞状态,以缓和反对者将胚胎与人的意象联系,减少道德面的冲击,力图使辩论主轴脱离道德层面,进入医学治疗层面[4]

  综合来看,英国胚胎研究的推进得益于很多方面。从宏观管理的层面来看,政府对生物技术的发展持基本支持的态度。从组织的层面来看,科学界、媒体、国会议员三方组织起来,增强了支持方的力量。从观念层面的来看,支持者利用前胚胎概念来避开道德问题,同时强调研究对健康的意义。从规范层面来看,声明研究将遵守伦理准则,主动接受监督。因此,英国社会能够对研究有足够的了解和信任,并对研究带来的利益存有期望。反观反对研究的群体,则自反对堕胎法改革开始,就一直使用道德论,逐渐失去对媒体、公众的吸引力。

  1997年,使用体细胞核转植技术出生的多利羊让全球都关注到克隆人的问题,各种担忧纷纷出现。干细胞研究面临巨大的公众担忧。最终,英国之前的积累性工作产生了效果,政府采取修改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旧法而不是另立新法的策略,用法令文件的形式让国会同意体细胞核转植技术研究只是扩大现存规范架构,并于2001年通过《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研究目标)规则》(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Research Purpose)Regulations 2001HFE/PR)。这个规则使得英国在法律上正式许可具有争议性的胚胎干细胞研究,还使得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可以单独为了研究目的而制造胚胎的国家。

  (二)美国的争议与干细胞研究政策的变化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干细胞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面,社会中总是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当某一意见占据优势地位时,就可能会左右政策的变化;另一方面,观念也会随着形势发生变化,由此政策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在这方面表现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干细胞研究政策的演变。

  1995年,共和党主导的美国国会曾立法禁止联邦经费补助任何会导致胚胎被毁的研究,这就是自1996财政年度添加到健康与人类福利部每年拨款法案的附文——著名的《迪基-威克修正案》(Dickey-Wicker Amendment)。到了1999年,克林顿政府表示胚胎干细胞研究并不在此法禁止的范围内,其理由是“已与胚胎分离”的干细胞既不是胚胎也不是人,而对这些已存的细胞进行研究也并未“导致”胚胎被毁。20008月,克林顿政府采取政策,允许联邦经费支持人类胚胎于细胞研究、包括研究新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系。但是该政策将从胚胎抽取出干细胞的“杀人”工作交给了私人部门,而对“已与胚胎分离”的干细胞进行研究的工作则交给了“道德的”公共部门研究者。这种奇怪的管制措施仅为美国所见,显示出政府对保护生命团体的政治妥协[5]

  然而,在所有经费开始资助之前,布什政府就搁置了这一政策。布什在竞选总统时,为争取保守派的支持,保证当选后绝不让纳税人的钱被用于支持摧毁人的胚胎研究。20018月,布什发表他就任美国总统以来的第一个电视讲话,宣布限制联邦经费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新政策,限定联邦经费补助之研究者只能对“已与胚胎分离”的60几条干细胞株进行研究。因为这些干细胞株是在布什新政策生效之前分离出来的,所以“既往不咎”。此外,就算私人研究机构在未来几年有了新的发现——如培养出新的干细胞株,公共经费研究者也不得对其进行研究,因为这是在新政策生效以后靠摧毁胚胎得来的新发现。此举显然限制了干细胞研究者开展研究,但是60几条干细胞株也可以让联邦资助的科学家们忙活好几年,而且私人部门的胚胎干细胞抽取与研究还在照常进行。所以,这一新政策并不是对干细胞研究的封杀,它与保护生命团体所要求的全面禁止仍有一大段距离,但却不能不说是对这股力量的再次让步,有着强烈的政治象征意义[5]

  200939日,奥巴马签署行政命令,宣布解除对用联邦政府资金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的限制。奥巴马在签署命令前表示:科学家认为,胚胎干细胞有助于了解甚至治愈一些严重疾病,其潜力尽管还不完全为人所知,但绝不应低估。奥巴马说,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应该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在适当的指导方针和严密监管下,胚胎干细胞研究可能带来的危险可以避免。这是对干细胞持开放态度人士的意见占据优势和在新的价值判断下政策再次变化的一个显证。即便政府如此强调干细胞研究的巨大前景,但是在现有医疗体系中,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利益并不能够保证得到公平的分配[6]。所谓的利益问题仍没有好的处理机制。

三、干细胞研究政策对干细胞领域发展的影响

  干细胞研究所引发伦理争议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造成了一个经常变动、可谓阴晴不定的政策环境。在美国,科学家们已经经历了几次人类胚胎干细胞政策的变动。这种政策环境对科学家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可能干扰或者打断科学家的研究。在布什政府期间,虽然一些州支持干细胞研究,可以为那些受到联邦经费资助限制的科学家提供变通方案。但即使这些计划,也还是受到了法律挑战和国家财政预算的困扰。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干细胞计划被诉讼延迟了将近2年半的时间,迫使科学家考虑启动新的干细胞项目或者转至其他机构。而奥巴马政府的新政策看起来是大松绑,结束了资助限制、鼓励科学家在研究中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但是,在布什政府时期可以申请联邦经费资助的有限人类胚胎干细胞系并不在注册名单里面,而是需要重新评估。因此在此后几个月的时间里,一些科学家被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选择推延项目直到他们的首选细胞系被批准或转向其他细胞系,或者推延项目从而重新优化实验方法[7]

  在这个过程中的一个著名事件是,201082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罗伊斯·兰伯思(Royce Lamberth)做出了一项裁决:以破坏人类胚胎为由禁止联邦资金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尽管这只是一项临时的禁令,但依旧引起巨大反响。这一裁决导致国立卫生研究院推迟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计划的资助、审查和对新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系的评估。之后,奥巴马政府就地区法院法官颁布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临时禁令提起上诉。201099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撤销这一临时禁令,允许国立卫生研究院继续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在这一结果出来之前,人们并不能预知事件的最终结果和需要耗费的时间。而上诉法院最终的裁决也仍然未就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联邦资金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是否违法(违反《迪基-威克修正案》)——作出裁决。可以预见,未来相关的争议和政策变动仍有可能发生,而对其中一些干细胞科学家来说,这就像一颗不定时的炸弹。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与美国的国家结构和政府形态有关。在联邦制及总统制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散到联邦和各州政府、国会和各州议会,以及各级法院。干细胞支持者和反对者需要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发挥影响力,联邦政府无法完全主导干细胞研究政策。这与英国的情形不同。

  阿伦·D.莱文(Aaron D.Levine)2011年就美国的政策对干细胞研究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对临时禁令的影响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联邦资助持续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7]。他调查了美国370位从事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这些科学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研究中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科学家;第二类是在研究中不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但使用人类干细胞,包括多能干细胞、非人类胚胎干细胞或非人类多能干细胞的科学家;第三类是在研究中只使用非多能干细胞的科学家。调查数据显示,罗伊斯·兰伯思的裁决和持续的不确定性已经影响了一大群从事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从事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最多地表示受到临时禁令的影响。但是,41%的不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科学家也表示受到临时禁令的影响,其中的13%表示这种影响是中度的或者重度的。特别地,在50个表示受到临时禁令影响并对影响作了具体描述的从事非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中,认为有负面影响的显然比罗伊斯·兰伯思在他的判决中所预期的正面影响要普遍得多。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影响的性质,阿伦·D.莱文对明确受政策不确定性影响的235位科学家进行了分析。在被提及最多的10项影响中,很多与科学家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比如改变了他们在研究中所使用的干细胞的类型。50个被调查者提及了最为普遍的影响:拖延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展开或使新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计划被搁置。认为有影响的被调查者中,有超过80%的人现在并不从事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是他们正在考虑在研究中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由于持续不确定性的影响,有34位科学家表示将要转出或者减少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依赖。有24个科学家指出,持续的政策不确定性使得很难做一个长期的计划,如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招收研究生。一小部分干细胞科学家指出,持续的不确定性使得他们考虑转到其他更加有利的研究环境去。同时,几乎没有证据表明非人类胚胎干细胞科学家从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中获益。在87个非人类胚胎干细胞科学家中,只有4个在开放式问题中描述了他们的收益:获得资助的机会增加了。与此相反,有6个科学家描述了负面影响,比如竞争增强(人类胚胎干细胞科学家可能转向非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或者不同类干细胞研究之间的溢出效应。而且很多非人类胚胎干细胞科学家描述了其他的负面影响,比如妨碍合作,使未来研究计划被迫变动等。

  这种阴晴不定的政策环境的另一重要影响,则是给整个干细胞研究领域的发展前景蒙上一层阴影。频繁变动的政策使得对研究的投资、研究队伍的稳定、研究的产出都产生了影响。同时,它也可能会使社会和公众对于细胞研究产生更多的不信任感。当然,这种由于争议而产生的变动也给公众参与科技决策提供了空间。例如20074月,英国人类受孕与胚胎学管理局在审议对嵌合体研究的政策方向时,便认为需要“开展充分的公众咨询,探讨可能的社会与伦理问题”,并因此组织了为期3个月、有2000多人参与的公众咨询活动[8]。活动中有61%的公众表达了支持意见,人类受孕与胚胎学管理局随后做出了支持这类研究的决定[9]。虽然公众参与有助于解决政策层面面临的伦理道德压力,但是它还难以为法律、政策障碍的清除提供强大的助力。

  目前,各国科学家、管理部门都在尽力回避干细胞研究容易引发伦理争议的红色区域,或者试图通过内在自律与外在他律两个层面将干细胞伦理制度化,从而在操作层面上使干细胞的每一步实验设计和临床应用,都尽可能地符合规范准则和政策程序。然而,由于干细胞研究本身的伦理敏感性难以消除,未来稳定的干细胞研究政策仍难以实现,干细胞领域发展的不确定性仍难以避免。

  与美英等国家相比,中国国内的干细胞发展有特殊的伦理环境。通过对科学家、医生、媒体、公众等群体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社会并没有强烈的伦理争议,这使得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半支持的特殊环境。但是可以看到,国内的干细胞治疗出现了“乱象”,在管理上,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行政管理都处于“半真空”状态。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如果宏观上支持干细胞研究,那么抓住目前“半真空”的特殊伦理环境这样一个时机,尽快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和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使无论研究还是管理都更加能够“照章行事”,尽快使研究和应用规范化,对促进干细胞领域发展来说会更加有利。

 

【参考文献】

[1]Davis,J.J."Human Embryos,'Twinning,' and Public Policy"[J].Ethics & Medicine,2004,20(2):35-46.

[2]宋尚勇.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韩国黄禹锡丑闻的教训[J].滕月译,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11-13.

[3]台湾行政院卫生署.胚胎及胚胎干细胞研究条例草案[Z].2008.

[4]陈勋慧.英美干细胞研究之政治分析[C].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陈宜中.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议[J].科学发展,2002(6)4-11.

[6]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Advisory Committee,Board on Life Sciences,Division on Earth and Life Studies,Board on Health Sciences Policy,Institute of Medicine.,"Final Report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Advisory Committee and 2010 Amendments to The National Academies' Guidelines for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EB/OL].2010.http://www.nap.edu/catalog.php?record_id=12923

[7]Levine A.D."Policy Uncertainty and the Conduct of Stem Cell Research"[J].Cell Stem Cell,2011,8(2):132-135.

[8]HFEA."Hybrids and Chimeras:A Report on the Findings of the Consultation"[EB/OL].2007.http://www.sciencewiseerc.org.uk/cms/assets/Uploads/Project-files/HybridChimera-Embryos-Report.pdf

 

(原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6年第2期。录入编辑:邓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