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哲学属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涉及伦理、政治、法律、经济诸社会领域。但是他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以《正义论》(1971)为代表作的早期思想中是浑然一体的,而在以《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为代表作的晚期思想中则判然分明。理性主义是贯穿于罗尔斯前后期哲学思想中的基本立场。罗尔斯前后期理论体系的转变同样反映在理性主义基本特征的改变上。然而,学界在评述罗尔斯的理性主义时,大多没有注意这一变化,他们比较关切其后期思想中的理性主义,如“理性的”与“合理的”以及“重叠共识”、“权利的优先性与善”、“公共理性”等以“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为背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理念,而对于罗尔斯前期思想中的理性主义则比较忽略。其实,罗尔斯理性主义特色,在他的早年,跟在他的晚年一样,是非常鲜明的。何况,罗尔斯早期思想中的理性主义有跟其晚期思想中的理性主义并不一致的特点,不可混为一谈。本文试图探讨表现于《正义论》中的从原则、方法到对待现实的态度上的罗尔斯理性主义立场及其基本特征,以补阙疑。
为了论述方便,我们首先对一般理性主义作一点语义分析(未必穷尽)。在日常语境中,“理性”一词大致包括这样一些用法:其一是指人们基于自身利益(现实的和想象的)的思想和行为(我们称之为理性Ⅰ)。经济理性中的“理性”一词是这一用法的典型。从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到博弈论,都有一个“理性人”假设。所谓“理性人”就是以利益最大化为自己思想和行为准则的人。我们通常把不顾自身利益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称之为“非理性”和“反理性”。其二是指理论原则上的可论证性,包括原则上的可反驳性(用合乎逻辑的方式和方法来言述)以及经验原则上的可检验性(我们称之为理性Ⅱ)。科学理性中的“理性”一词是这一用法的典型。直觉主义并非理性主义。凡原则上不可论证、不可反驳以及原则上不可检验者,均有非理性和反理性之嫌疑。其三是指从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高度上关照现实性的倾向(我们称之为理性Ⅲ)。“理性”一词三种基本用法相互关联,然而不容混淆。本文在分析罗尔斯之《正义论》的理性主义理念时,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理性Ⅰ的语义上分析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在理性Ⅱ的语义上分析的,而第三部分则主要是在理性Ⅲ的语义上分析问题的。
一、理想原则中的理性共识
从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以边沁、密尔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到纳什等创立的博弈论,都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所谓“理性人”(rational person,或译“合理人”)是指有一个很好定义的偏好,在面临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偏好的人。但是,只要假定每个理性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面临给定的资源有限的约束条件下,所有理性人最大化利益将会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这可以称之为“理性人悖论”。所谓“理性人悖论”可以这样描述:在社会共同生活中,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他们相互之间基于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所有相关理论都会面临这一悖论。在一定意义上,“正当”和“善”的关系就反映了这一悖论。我们可以把“善”(good,或译“好”)描述为理性欲望的满足,把“正当”(right,或译“权利”)描述为满足各种理性欲望的某种均衡。由此,伦理学被划分为目的论和义务论。凡认为善独立并优先于正当者,属于目的论,包括各种功利主义(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和各种至善主义等等。按照这种观点,正当无非是善的总额或平均数而已。罗尔斯认为:按照这种观点,必须假设一个“公平观察者”或“公平的同情的观察者”(impartial sympathetic spectator),亦即能够超越任一个人利益,在这个参照系下,把由所有个人组成的社会当作一个个人看待,把社会当作一个人格化身,从而认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是正当的,只要在一部分人所得与另一部分人所失之间产生一个净余额就足够了。我们知道,罗尔斯是非常反对这种观点的。他的正义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属于康德式的义务论,认为正当独立并优先于善。也就是说,善只有在一个正当的制度安排下才能成立。
由此,罗尔斯修正了“理性人假设”,提出了“道德人假设”。所谓“道德人”(moral person)是指“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 [1]。在这一规定中,“有自己的目的”是原本具有的,反映了道德人与理性人之间的共同点;而“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则是原本没有的,反映了道德人与理性人之间的不同点。因此,道德人假设是理性人假设的一个修正。这个修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与其它相关理论区别的一个关键。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仅仅“有自己的目的”的理性人之间,就仅仅产生一种利益的冲突;在同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道德人之间,也同时存在一种利益的一致。这就是说,尽管他们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他们对于一种有效率的和能稳固的社会合作具有共同期望。这一理性共识形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或译“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罗尔斯说:“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 [2]也就是说,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道德人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所有道德人都体现了这样一个性格特征:他们所进行的任何选择都满足了在最坏情况下最好这样一个条件(未必在最好情况或中等情况下最好)。追求最大保险系数或最小风险系数,亦即在保证存量的条件下追求增量,是道德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道德人的理性共识集中反映在对于基本善的认同上。罗尔斯说:“基本善”(primary good,或译“首要善”)是指“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 [3],亦即一种基本价值或底线价值。当然,存在对于基本善的认同未必导致一个和谐社会。情况或许恰好相反。一般地说,形式的或程序意义上的基本善比内容的或实质意义上的基本善更便于社会的和谐与一致。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正是按照从形式、程序到内容、实质这一顺序排列基本善的,以便确立它的合理分配或划分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不仅把“理性人”转换为“道德人”,而且把“公平观察者”转换为“代表人”。前者涉及理论前提,后者涉及论证方法。“公平观察者”是一个抽象的个人,代表了所谓集体的、社会的之普遍的、共同的利益;而“代表人”则是一些虚拟现实的个人。这些“占据着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各种地位、职务等的代表人”是为了简化理论特别设置的。“相关的代表人(representative person)就是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代表不同福利水平的人” [4]。而“期望”(expectation)则是指“一个代表人能合理地期待的基本善的指标。” [5]在罗尔斯正义论中,决定因素不是任一个体、集体或社会整体(例如阶级、民族、国家等等)的利益和期望,而是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和期望。这个特点是罗尔斯正义论与其它相关理论区别的又一关键。
由此,我们可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意义了。两个正义原则是贯穿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线索。罗尔斯说:“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6]在罗尔斯《正义论》中,从第二章第11节的首次陈述到第五章第46节的最后陈述,“两个正义原则”(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①差别原则、②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两个优先规则”(two rules of priority: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和“一般的观念”(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反复得到表述。关于这一问题,研究颇多,本文不再赘述,只是探讨其中所蕴涵的理性主义基本特征:首先,这个理性主义就是不断在理想和现实之间求得均衡。这种均衡反映在“两个正义原则”、“两个优先规则”和“一般的观念”陈述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模式上。所有陈述通常通过直言判断(“……应平等”)和假言判断(“如果不平等,那么应……”)两类判断予以表述。我们可以把前一类陈述称之为“强陈述”,它充分表现了罗尔斯之原则的理想性;把后一类陈述称之为“弱陈述”,它充分表现了罗尔斯之原则的现实性,亦即理想对现实的让步。后来罗尔斯“在合理的(rational)与理性的(reasonable)之间做出区别”时,将“这种区别平行于康德在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与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之间所做的区别。” [7]这个态度就是对现实的理性主义态度。其次,“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是只有满足第一个原则,才能满足第二个原则的意思。两个正义原则通过词典式的次序排列过渡到了两个优先规则。之所以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自由的优先性);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总之,正当优先于善,是因为从形式、程序—内容、实质这一序列来考虑问题,前者比后者更容易满足(如平等自由比平等收入更容易满足、平等机会比平等财富更容易满足等)。这个考虑也是一种理性主义。最后,“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满足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两个正义原则的所有弱陈述——假言判断均需满足最大最小值规则(“如果不平等,那么应满足最大最小值规则”)。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满足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满足所有人利益的先决条件,是建立真正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这里既排除了最有利者或最多受惠者对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掠夺”,也排除了后者对前者的“剥夺”,推动作为道德人之代表人的各方达成理性共识。这个考虑也是一种理性主义。
总之,两个正义原则是建立在道德人对于基本善的理性认同之上,是基本善在代表人之间的理性均衡。
二、虚拟方法中的理性证明
两个正义原则几乎是先提出,后证明的。罗尔斯说:“一个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只是半个正义观。” [8]罗尔斯正义论与直觉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虽然两个正义原则在提出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但却给予了充分的证明。所谓“罗尔斯式证明”可以称之为一种作为方法论的契约论。这种证明就是一种设计,通过设计一种“原初状态”,保证所有人(理性人或道德人)无论他选择别的什么都对于两个正义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罗尔斯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9]总之,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虚拟的状态。这个原初状态是由一系列限制条件构成的。其中包括: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对知识的限制亦即“无知之幕”——所谓“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是指在原初状态中,所有人都只具有一般知识,不具有特殊信息;以及对原则的形式限制(包括五种限制条件: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和终极性)等等。罗尔斯特别强调所有限制条件均要尽可能地少而弱,而非多而强。因此他认为:“相互冷淡+无知之幕”的假设优于“仁爱+知识”的假设。
除了设计原初状态以外,“反思的平衡”是罗尔斯的另一证明方法。所谓“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是在原则与判断之间的平衡,是在两个正义原则与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直觉性和常识性的正义判断和准则之间进行的对照和平衡。罗尔斯自己曾说过,他不过是把人们的直觉和常识综合为一个理论体系而已。
对于罗尔斯的证明方法,本文同样只是探讨其中所蕴涵的理性主义基本特征。罗尔斯的证明方法其实并不新鲜,不过是理论科学方法的应用而已。所谓“理论科学方法”就是近代—现代科学方法,与古代经验科学方法有根本区别。古代也有若干理论科学雏型。例如欧几里德几何学是研究现实世界中根本不存在的规则图形,而不是研究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不规则图形,就表现了一种理论科学方法。罗尔斯说:“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 [10]这个“道德几何学”(moral geometry)就表明了它的方法论特征。其中就蕴涵了一种科学理性主义。任何科学理论,从欧氏几何学经过牛顿经典力学到量子力学和爱因斯坦相对论,不仅仅是研究现实世界,而是研究可能世界(理想世界或虚拟世界)。一般地说,科学理论首先在若干观察和实验的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合理想象,建立一个理想理论模型(这个理想理论模型与实际有一定甚至相当距离),然后以这个模型为前提,按照逻辑推论,推出一些可验证的结论,设定一个理想条件,预测某些现实结果,通过观察和实验反复验证和修改这个理想理论模型。这里只有理论首尾是与实际相衔接的。这还是就科学理论总体说的,就个别科学理论说,应当允许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毫无疑问,罗尔斯的证明方法是符合理论科学方法这些基本特征的,尤其它的形式理性、程序理性特征,与工具理性、实质理性特征有根本区别。
总之,罗尔斯的证明方法,无论由一系列限制条件构成的原初状态的假设,还是反思的平衡,都是科学理性主义的反映。
三、现实关怀中的理性态度
凡是认真读了罗尔斯的著作的人,既能够感受他的思想的高度理想性或虚拟性,也能够体会他的思想的高度现实性。换句话说,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理想性、虚拟性与现实性是高度同一的。罗尔斯把正义论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讨论法律被严格服从状况下亦即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讨论法律被部分服从状况下亦即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罗尔斯认为:理想部分是非理想部分的基础,两个正义原则是解决不正义问题的指导原则。因此他首先并且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两个正义原则及其证明方法。因而他所提出的理论被称之为乌托邦理论——作为方法论的乌托邦理论。这种理论表面上只涉及理想的原则和虚拟的方法,不涉及任何现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制度、政策,实质上它通过更为一般、更为普遍的方式表达了对于现实的关怀。
众所周知,近代、现代以来,政治自由主义形成了两大自由主义传统的分立。英国式经验主义传统和法国式理性主义传统的分立,表现为英国启蒙运动原则和法国启蒙运动原则的分立,表现为英国光荣革命原则和法国大革命原则的分立,更表现为英国式自由主义和法国式自由主义的分立。大致地说,洛克的“保护私有财产”、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斯密的“保护自由贸易”,密尔关于“自由”和“秩序”的关联、贡斯当关于“私域”和“公域”的划分等等构成了英国式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而霍布斯的极权主义、卢梭的“废除私有财产”、“人民主权”等等则构成了法国式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美国开国时期,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和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党人之间的争论,反映了两大自由主义传统在美国历史上的影响。后来,伯克站在英国式自由主义一边,攻击法国大革命基本原则,挑起了两大自由主义传统之间的持久争论。托克维尔对于美国的民主的研究,一方面指出了以“身份平等”为基础的美国民主的成就,另一方面又指出了美国民主从“多数人裁决”到“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更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于两大自由主义传统的深入思考。一般地说,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在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三原则中,英国式自由主义更强调自由(以及法治),而法国式自由主义则更强调平等(以及正义、公平、民主)。顺便指出:不是英国式自由主义,而是法国式自由主义,或者毋宁说是激进民主主义、革命民主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真正思想渊源所在。
关于两大自由主义传统,早就有人提出。早在柏林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之前很久,贡斯当就提出了“现代人的自由”和“古代人的自由”的划分。罗尔斯说:“民主思想的传统中存在着一种分裂。一种传统渊源于洛克,它强调贡斯当称为‘现代人的自由’的东西——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以及法治。另一种传统渊源于卢梭,它强调贡斯当称为‘古代人的自由’的东西——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这种由传统因袭下来的对立导致了深刻的冲突。” [11]罗尔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康德式的。正像康德“使各种相互对立的哲学派别结合在一个体系中”一样,罗尔斯使各种相互对立的政治哲学派别结合在一个体系中。罗尔斯“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 [12]罗尔斯的政治理性主义充满了康德式的调和与折衷的特色。例如,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一方面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另一方面又时时、处处表现了对于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的关怀。因此,在当今新自由主义和新左翼两大政治思想阵营的对峙中,罗尔斯的归属成为一个问题。两派都引罗尔斯为同道,而又都给他以种种批评。从新自由主义看,罗尔斯有点“左”了;而从新左翼看,他又有点“右”了。事实是:罗尔斯在不断地调和,在不断地折衷,这种调和与折衷正是一种理性的权衡,以防走向极端,以免走向反面。
两个正义原则是理想形态的,但却采取了对现实的让步的策略。我们已经指出,这种让步策略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模式中。两个正义原则努力将基本善在作为道德人的各个代表人之间均衡,反映了罗尔斯的现实主义的和理性主义的态度。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两个正义原则不仅是在当代美国社会现实基础上构造出来的,而且,一旦它被构造出来并且被充分论证,为人们所信服,那么,作为一种教育以及环境因素,它将潜移默化地附着于并渗透于社会现实中,而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又起着范导作用。
两个正义原则通过虚拟形态证明,但这一拟态却是现实的反映。这一点,如果我们以赌博为例就知道了,原初状态也好,无知之幕也好,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进入的某种真实状态。例如我们在赌博中便是只具有一般知识,不具有特殊信息。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所有参与赌博的人,除了要求程序正义、规则公平之外,就不会再有别的要求了。在这一意义上,市场就是赌场,一个市场化的社会也是一个赌场化的社会。当代美国社会正是这样一个社会。因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罗尔斯理论具有最一般和最普遍的现实性。
总之,无论就理想原则说,还是就虚拟方法说,罗尔斯的理论都表现了对于现实的高度关怀,正是在这种关怀中,再一次体现了一种理性主义的特点。
综上所述,以《正义论》为代表,罗尔斯早期理性主义表现于三层面:一是罗尔斯通过将理性人和公平观察者的假设转换为道德人和代表人的假设以及基本善的确定,构造了两个正义原则、两个优先规则和一般的观念以及词典式序列、最大最小值规则等等的原则体系。这一层面可以称为“经济理性主义”,所谓“经济”除一般含义外,还有“简单”、“纯洁”、“方便”、“适用”等等含义。二是罗尔斯通过设计原初状态以及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无知之幕等等)、反思的平衡,证明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靠性。这一层面可以称为“科学理性主义”,亦即将理论科学方法应用于伦理学,形成所谓道德几何学。三是罗尔斯在各种社会—文化背景事实中不断进行理性权衡,表现了康德式的调和与折衷。罗尔斯的理想原则与虚拟方法表现了对于现实的关怀。这一层面可以称为“现实主义理性主义”,是对待现实的理性态度。
20世纪后半叶,从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60~70年代到他写作《政治自由主义》的80~90年代,社会—文化背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两极世界变成多极世界,与此相关,具有二元论特征的现代文化被具有多元主义特征的后现代文化所取代。这就决定了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从早期到晚期的变化,随着罗尔斯的主题从伦理学过渡到政治哲学,罗尔斯的理性主义基本特征同样发生了重要的改变。总起来说,理性主义特征在罗尔斯的晚期比在他的早期更显著。但是,正是早期思想蕴涵了晚期思想的萌芽。罗尔斯的理性主义是贯穿于他的原则、方法和对待现实的态度上的基本立场。把握这一基本立场,对于我们理解罗尔斯的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理论体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罗尔斯的理论体系,正像康德的哲学理论体系一样,它的意义和价值,不在于它解决了问题,而在于它真正提出、分析了问题。无论赞成还是反对,罗尔斯的理论体系已经成为当代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无法绕开的历史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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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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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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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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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9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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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64、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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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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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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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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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罗尔斯:《正义论》,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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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12、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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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上,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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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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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罗尔斯:《正义论》,106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