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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环境责任及其道德选择
   

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运行,就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环境法规政策,通过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环节使各行各业遵守环境法规政策。企业是受环境法规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是直接与环境资源相接触的重要主体。因此,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认为,“政府和企业对我们的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二者都拥有改善或破坏我们的环境的巨大力量;它们对我们的行为都有极大的影响。除非一种伦理学能给人们提供一种道义的理由,使他们能够去鼓励和制约他们的政府和企业,否则它们是不完备的、无实际效果的。”[1]。他的意思是,政府和企业都是社会的主要“集体组织”,是实现环境伦理思想的集体选择或行动;如果政府的环境制度或企业的环境意识、环境行为没有贯穿环境伦理的理念的话,这样的环境伦理思想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而已。

但是,企业是否必须以环境保护为价值取向?企业在何种程度承担着环境伦理的实现意义?在现实中,企业的非环境伦理行为为什么时有发生?企业能否转变这种不光彩的形象,成为环境伦理的重要实践者?

一、企业非环境道德行为的发生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无论是企业的环境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作为,都会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现实表明,当今社会的大部分环境污染都是由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引起的,如大气污染、臭氧层耗损、温室效应等这些从根本上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都与企业的不良生产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20世纪70年代前后出现的世界著名的公害事件绝大部分都是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所导致的恶果。企业何以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业发生非环境道德行为的内在原因是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能够满足企业的赢利冲动。

企业是赢利性经济组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企业行为的首要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润。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设法使成本外溢是企业的重要途径。成本外溢于环境之中就是企业的外部性经济行为。这种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产权明晰与否。明晰的产权由于具有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实施性因而避免了外部性的发生,但模糊的、无主的产权则允许外部性行为的存在。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由于其不确定产权为外部性行为的大量发生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科斯在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中认为,当人们在面对污染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如何制止污染方,阻止的办法无非是要求污染方进行赔偿,对其征税或者要求它停止生产。但这些办法都不尽如人意,因为它在使一方免受污染的同时,却使另一方即生产方受到损害。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一方是否有权污染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科斯以养牛者与农夫为例。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而且土地上没有任何栅栏,这时,牛就会跑到土地上吃农作物,纠纷就此而起。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生产总价值总能最大化:在市场的运作充分完好(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由于养牛者无权让牛去吃农夫的作物,养牛者对农夫的损失负责赔偿;或者,由于牛群有吃农作物的权利,养牛者无须向后者提供赔偿。因为在有对权利的最初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契约安排。按照科斯理论,在环境污染中最重要的是界定权利。例如,一企业在河流上游排放污水影响了下游居民的饮水,使其不得不为喝到干净水增加费用。为了消除污染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重新确定河流水体的使用权是必要的。如果首先规定了受害者的产权,那么当局可以根据受害方的申请强制污染方把外部不经济性减少到零,这对于污染方来说要付出巨大代价。这样,他会提出补偿受害方损失的方案以继续取得排污资格。这种方案既要使受害方在得到补偿后接受一定程度的污染水平,又要使自己的补偿支出小于把污染减少为零的费用。同样,污染方也可以获取河流水体的产权,受害方要想免受外部不经济性就需要斟酌情况:如,支付给污染方一定费用使之减少排污量,但支付的价格不能超过忍受污染所遭受的损失。而污染方也会接受来自受害方的贿赂,但如果贿赂的费用小于他治理污染的费用,则他宁可选择污染。

可见,科斯定理的核心是:在一个有效的产权规定条件下,处于外部性的有关双方之间的权利交易将会减少甚至消灭外部性。但这个定理没有考虑到社会公平的问题和不可能不存在的交易成本,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环境资源并非都可以产权化,如果不能产权化,那么外部性就不可避免。这是环境污染有增无减,企业敢于实施排污等非伦理行为的理由所在——只要非道德行为能降低生产成本带来利润,而又不被公众和当局合理合法地予以惩罚。“公有地悲剧”很好地证明了企业的非环境伦理行为发生的实质。

企业的获利冲动与环境的无主性为企业的非环境道德行为的发生创造了主观和客观结合的契机,但这一切的发生并不是明目张胆的,企业规避环境责任是基于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其一,以企业的名义。从根本上讲,所谓“企业的名义”就是企业的最大利益,即保证投资资本的最大增殖、员工福利的最大化。这是资本的理性逻辑使然。因此,自利是企业作为公共体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因素。在自利的导向下,企业的兴衰成败被管理者摆在第一位;而在理性的考量下,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是代表企业全体股东的最大化利益。这便使得“自利”与“理性”形成冲突。“因为自利,公众对企业的责任期待常常会被管理者当作增加企业成本支出的额外负担;因为理性,企业管理者出于成本和利润的计算,会对社会公众的批评责难或者漠然置之或者淡然处之。因为自利,当合道德性与合利益性发生冲突时,企业管理者常常会自觉地‘背叛’道德而对利润趋之若鹜;因为理性,企业管理者在进行企业相关决策时常常会将道德价值或社会对企业的道德规范从决策考量中抽取掉。”[2]在与环境的交往中同样如此。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所赚取的巨额利润,实际上是把本该由自己来承担的成本社会化了——企业成功了回避了污染加剧的环境成本而获利,但这些成本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消失的,而是由社会大家庭甚至未来人来消化了。这种名义使共同体成员没有理由“反抗”或“叛逆”企业的非环境道德行为——集体的不负责任——法不责众,众不受责。

其二,以国家的名义。把企业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以为对企业有利的就是对国家有利的。通用汽车公司著名经理威尔逊((C.E.Wilson)的名言是:“做通用汽车公司有利的事,就是做对国家有利的事。”[3]看起来,这样的名义是合理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儿子”,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撑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环境问题上,以自身的利益套用在国家身上就难免保证企业不把污染释放在乡村、荒野等其实也属于国家利益之中的部分,这实质上是以国家长远利益、普遍利益和整体利益来偷换自身的利益。尤其是当以这种名义在地方排污之时,为了地区利益、短期利益地方政府默认、纵容、允许企业的这种非环境道德行为的衍生和蔓延。亚拉巴马州长华莱士(G..Wallace)曾说,当西风把污染物吹送到亚拉巴马州议会大厦走廊时,空气的味道并不很糟;实际上还“香气扑鼻”,因为那是“钱的味道”——那是从那些无辜受害却得承受损失的人的口袋里跑进免费排污却获利更多的经商者的口袋里的钱的味道。[4]

其三,以社会的名义。所谓“社会的名义”即消费者的兴趣和需要,以及社会消费文化。在工业社会,消费者的兴趣和需要更多的不是出自本能的、必需的,而是来自消费文化所鼓动被激发的、超越自身内在需要的外在消费意识。这是人为制造出来的“需求”,即个人的消费需求是由企业的生产来决定的,而非相反。二战后开始富裕的美国,通过各种措施培植、助长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文化,使个人的消费欲望膨胀到极大值。销售分析家维克托·勒博(Victor Lebow)明确地指出:我们宠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我们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把购买和使用货物变成宗教仪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去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5]工业社会就是要促使人把生产和消费更多的物资视为“合理的行为”而大加赞扬,把相反的行为看作“不合理的、落后的行为”而加以责备。“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消费更多的物资是好事’的美学意识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伦理观念的总和。”[6]由美国始生的消费主义文化启示着其他工业化国家,并已成为人们追随的生活方式,一个“消费者社会”在世界范围内业已形成。在这里,生产物质财富的企业和消费这些财富的社会阶层是被政府和社会广泛认同的。在这里,企业寻找到了生存立命的依据——为消费而生产。

其四,以上帝的名义。资本获利的内在动力是某种资本主义精神——在韦伯看来就是产生于新教伦理的、把职业当作“天职”的精神信念,即以上帝的名义恪尽职守。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认为,韦伯所概括的新教伦理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曾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动力,但是随着宗教力量感召力的减弱(即与上帝的疏离)、社会世俗化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物质财富的增长,“清教的约束和新教伦理”就会扼制“经济冲动的任意行事”,这样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便要求摆脱清教的约束,摒弃新教伦理。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无止境的获利的内在冲动便越来越难以与宗教意义上的“天职”合拍,“天职”的精神气质不再成为资产阶级人生活动终极意义的依托。“当新教伦理被资本主义社会抛弃之后,剩下的便只是享乐主义”,彻底世俗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再假“上帝”之名去为无孔不入的赢利活动作“恪尽天职”之类的辩护,“资本主义的文化正当性(如果不是道德正当性的话)已经由享乐主义取代,即以快乐为生活方式。”[7]因此,人与自然的疏离、人与社会的疏离、人与上帝的疏离等“现代人的三重疏离”就在所难免。

现代企业虽然引入了“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这一包含环境伦理精神的管理体系,但其中的道德维度没有得到合理张展,非环境道德行为的发生首先在于企业“无力适当的用道德语言来理解、交流产品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具体而言,P·普拉利把其中原因概括为:第一,产生道德健忘;第二,对道德概念的狭隘理解——企业经理们倾向于对道德问题避而不谈,其方式是将这些问题看作是操作管理中的非道德问题;第三,给经理人带来的压力——不能以更加平衡、更加公开的方式表达出道德期望,最终将反弹回来影响经理本人(道德交谈的确实将加剧道德压力);第四,道德滥用的忽视——正如对抗的规范可导致道德缄默的产生,反过来道德缄默也能强化那些规范,从而出现一种忽视道德的文化;第五,道德标准的下降——全面质量管理中道德缄默的持续存在对于那些坚持将道德标准纳入质量要求中的人可能会产生讽刺意味,因为道德标准常被看作外在的干预。[8]

二、企业对环境伦理价值的选择

如此说来,追逐利润的企业是否天然地惟利是图、背弃保护环境的道义?其实不然。企业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当社会选择具有环境价值取向时,当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才能有利可图时,企业履行环境道德义务就必然会在外生压力和内生取向的因素作用下成为其经济行为的合理组成部分。

从外生压力看,企业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员,这就决定着它必须服从共同体的规则。长期研究商业伦理学的美国经济学家唐纳森和邓菲在他们合著的《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中认为,从卢梭到罗尔斯,伦理学家们大致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每一个社会都隐含地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他们名之为“综合契约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假设的或“宏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的理性成员之间假设的协议;“现存的”或“微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内的一种实际的契约[9],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应然状态的契约和实然状态的契约。对企业而言,应然契约就是政府、社会、公众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期待或曰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和伦理责任,斯蒂芬·P·罗宾斯(Stephen P.Rpbbins)把它界定为“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10]。狭义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伦理责任,即对法律精神的回答,社会所要求的且企业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

具体地说,企业要承担环境道德责任的外在缘由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企业作为社会共同体内的一个成员,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生俱来的恒久“契约”。在社会共同体中,它享受着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环境保护义务,这是契约的基本规则。阿基·B·卡罗(Archie B.Carroll)认为“权利—责任关系是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凯思·戴维斯(Keith Davis)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缘于企业的社会权利,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长远来看,谁不能以社会认为是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谁就将失去权利,这是“责任的铁律”[11]。企业的环境道德责任源于企业在社会共同体中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没有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依托,企业的经济活动片刻也不能进行下去。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社会一种行为主体,是在社会环境下运行的,因此,如同任何自然人必须遵守社会制订的制度一样,企业“法人”也必须遵从政府、行业制定的各种相关法律、制度、方针、政策和行规,但环境制度总是很片面,难以表达社会所要求的全部内容,环境制度不存在或不完全之处就是企业的伦理责任。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保护被纳入到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政策之中,这就在微观上要求企业将生产经营活动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发展相联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环境的良性发展,即采取合理的环境管理行为。目前,由于社会绿色需求急剧上升,环境运动日益高涨,政府对企业的调控也日趋严格化。各国政府制定的法令、政策都旨在强迫和引导企业来进行环保。在这种制度压力的迫使下,企业管理者为了规避违反法令、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即使主观上不愿意,但在客观上也必须采取消极的环境管理行为。如企业为满足社会和法律的要求,被迫花费环境成本,添置和运行环保设备,开发和购买无污染技术等。能否充分遵守环境制度的要求不仅体现了企业对法律的膺服,而且考验着企业的道德精神。不过,总的说来,企业在外在压力即他律促使下的环境价值选择是身不由己的消极环境行为。

从内生取向看,企业履行环境道德责任并不全是由外在压力的被动作为,更多的是因其内在的利益动机的自觉选择。

首先是绿色经济的驱动。199910月因在环保领域的突出贡献而享誉诺贝尔特别奖、被誉为“太阳的辩护士”的德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赫尔曼·舍尔(Herman Scheer)认为,20世纪的经济是以生化能源为特征的生化世界经济,“核能和生化能源代表20世纪的工业现代化。它们把世界文明带入了一个生态的死胡同,现在又把世界文明引入一个经济的死胡同,同时摧毁了文化”。因此,世界文明必须立即摆脱对生化资源的依赖,以代表了21世纪及未来现代化的可再生能源——阳光经济取代生化世界经济。这样,经济全球化才能从生态角度被承载,才能遏制生化世界经济以及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制度化所构成的破坏力,实现一种持久的、多样性的、公正的发展动力。[12]阳光经济就是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环境运动的促动下,人类正在实现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的第三次产业革命——产业生态化,一个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狭义)、生态林业、生态牧业、生态渔业等在内的生态化产业体系正在形成。如今,全球的生态产业正在迅猛发展。由生态产业主导的生态经济正在成为人类生产发展的新方向,所谓生态经济是指合乎环境伦理要求的,以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循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社会经济模式。在如此巨大的市场前景所带来的利益诱惑和如此普遍的强劲发展势头的牵引下,任何企业不可能不踏上绿色经济大船。

其次,企业通过采取合理的环境管理行为可降低原材料用量、提高产品质量,使成本相对节约,产品的功能价格比提高;同时,还能获得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基于这种动机,企业将权衡得失,采取某种环境管理行为,投入一定量的环境管理成本来获得最优利润。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经济学角度来加以分析。[13]

根据资源最优配置理论,企业在边际生产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达到企业最优生产量,此时,企业获得最优利润。假设市场条件不变,在不考虑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时,企业的最优生产量为X,见图(1)。现在考虑到外部不经济性时,企业的原有边际成本现改称为边际私有成本(MPC),企业的全部边际生产成本应该是边际私有成本(MPC)与边际外部成本(MEC)之和,即边际社会成本(MSC)。如图(1)所示,在考虑边际外部成本之后,MPC线向上移动成为MSC线了,与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R)相交,决定了此时的最优产量XX、、小于X

在不受政府干预只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没有诱导和限制企业减少产量。因为企业不愿意自动支付边际外部成本MEC,所以形成资源的不当配置。政府有必要在这里介入私有的市场经济以减少污染。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企业在政策和法规的压力下,不同程度地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实际上支付了一部分的边际外部成本,假设实际支付的总边际成本为MSC。如图(2)所示,从企业自身出发,生产的最优产量为X、、,同样没有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带来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性。在利润动机的驱动下,企业可能采取消极的或不自觉的环境管理行为,尽量减少自己的外部成本支出,使其最优生产量尽可能增加,在X、、X之间。环境制度压力使企业支付当前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外部成本,而企业发展动机驱使企业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行为,支付更多的外部成本,尽量不向社会转嫁其污染成本。它们在不同的阶段都有一定的效果,可用图(3)用说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除大力加强企业的环境意识,刺激其发展动机外,必须通过政府更多地运用环境立法、环境罚款、税收、补贴等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即使M PC- MSC= MC,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向积极的环境管理行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图(1

图(2

图(3

企业承担环境道德责任的自觉性具有利益性,但又不能止于此,因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功能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它们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器官,而社会生活首先是各项事业的和谐一致的共同体,特别是当心灵和意志结合起来,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工作的时候”。[14]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也把企业看成社会的“公器”(public implement),认为,从本质上说企业经营不是私事而是公事,企业是社会的公有物;就其工作和事业的内容来说,是带有社会性的,属于公共范畴。因此,企业的根本使命不在于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而在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作出贡献。

当然,企业的道德向往与自然人的道德追求是有一定差异的。在道德行为上,自然人的道德动机可以是纯粹的,无私的,可以为道义作出果敢的牺牲,这样的行为虽然会损害他的一定的利益,但却丝毫没有降低他作为人的价值,相反,倒使他的人格得到升华;而企业似乎不可能为着道义而作出牺牲,否则,它就要丧失生存和发展的资格,因此,无论如何,企业的道德行为总或多或少地沾有利益的考量,虽然这同样不能贬低它的德性意义,但它与自然人的德行具有了明显的区别。这也意味着在企业的环境道德行为中,仍需要辨别某种动机。诚如艾伦·杜宁所说,“绿色消费主义的兴起是一个有希望的征兆”;但是,他提醒人们,也有一些企业打着满足人们绿色消费需求的幌子,进行“绿色欺骗”,因此,“从积极方面说,绿色消费主义是环境提倡者的一个强有力的策略……;从消极方面说,绿色消费主义是消费者阶层良心的一个姑息剂,它使我们像往常一样继续营业而觉得我们正是在尽我们的职责。”

 

【参考文献】

[1](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2]李兰芬:《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道德缄默及其解构》,载陆小禾、(美)乔治•恩德勒主编:《发展中国经济伦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3]金林琛编著:《通用汽车百年兴衰》,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

[4]参见(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04402页。

[5]参见〔美〕艾伦•杜宁著:《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毕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页、第91页。

[6]日)界屋太一著:《知识价值革命》,金泰相译,沈阳出版社1999年,第48页。

[7](美)丹尼尔•贝尔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第67-68页。

[8](美)P•普拉利:《商业伦理学》,洪成文等译,中信出版社1999年,第114页。

[9](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著,《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26页。

[10]Robbina,P.Stephen,Management,3rded.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91,p.124.

[11]转引自周祖诚著:《管理与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12]〔德〕赫尔曼•舍尔著:《阳光经济:生态的现代战略》,黄凤祝、巴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中文版作者序言、第2-36页。

[13]以下参见周群艳、周德群:《企业环境管理行为的动机分析》,《重庆环境科学》2000年第1期。

[14](法)爱弥尔•涂尔干著,《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渠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页。

(原载《中州学刊》2010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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