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的实质是指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人们在保护环境运动中发现,尽管环境污染、生态危机威胁世界,具有全球性特征,但其实在“一个地球”上拥有着“不同的世界”,环境伤害是因人而异的,如果笼统地提出“保护环境”而不对现实中有差异的主体及其有差异环境的需要进行细致的关心,环境思想必然只是少数发达国家、少数先发民族、少数富裕阶层、少数优势团体、少数强势群体的一厢情愿而已,对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毫无益处。因此,任何环境行为都应基于正义准则。
一、环境公正的始源意义和扩展意义
环境公正的观点最早由美国的研究者提出时,它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美国国内的有毒废弃物被不成比例地放置在非洲裔美国人(African American)的居住地。1982年,美国瓦伦县居民举行游行,抗议并阻止美国政府将该地区作为有毒垃圾掩埋场。该事件的爆发标志着环境公正运动的正式兴起,因为它将一个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成为一些学术团体和公民权利组织所提出的问题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环境保护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5年后,“基督教联合教会争取种族正义委员会”就少数民族和穷人社区面临的环境问题展开了更进一步的调查,分析了美国有毒废物填埋场的分布情况,提交了一篇“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探究报告,正式将长久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公正问题推到了环境保护关注的前沿。研究发现,“白人美国一直在把垃圾堆放在黑人的后院里”:在有色人种社区建造商业性有毒废物填埋场的可能性是白人社区的2倍;大约60%的非洲裔、西葡裔美国人生活在建有被禁有毒废物填埋场的社区;在有毒废物填埋场最多的6个城市中,黑人人口均大大多于白人人口。同年,一本书名为《必由之路:为环境公正而战》的28页小书出版,内容便是介绍瓦伦县居民的示威活动的。该书首次使用了“环境公正”(environmental justice)一词,一个新概念正式诞生,人们也有了一个准确的词语来称谓这场新的社会运动,它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初始意义上的环境公正是一种环境运动,它的指向和目标是反对将有色人种的场所作为垃圾场,要求国家、政府改善这些地方的人居环境和条件。因此,环境公正观点虽然反对弱势群体的家园被当成社会中的垃圾场,但它的终极目标却不是将这些社会不可欲的垃圾及有毒废物送回原生产者(虽然这可以是其达成终极目标的手段),而是从根本上防止不当的资源剥削行为之发生及危害环境的废弃物之生产与扩散。“人类对待大自然的方式终究会复制于人群之间的关系;当有些企业或资本家肆无忌惮地剥削与破坏大自然时,必定会有另一些弱势群体要被迫承受后果。因此,唯有当人类社会能以一个新的、友善的态度与永续经营的方式对待大自然,人类社会之间的剥削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改善。”[1]因此,环境公正运动起源于个人及其社区经历的对环境危害、人居条件等观念和文化的差异性理解,但它最为直观地识破了环境危机的种族差别,即在承担环境危害方面,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压力是截然不同的。其他国家的学者很快就跟着指出,国际、族群、阶级、性别与地域的不平等也是环境公正的最重要关怀之一。
如果说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无论是有色人种还是环境危机的研究者主要将这种垃圾掩埋的不公正行为看成是美国本土的种族主义的话,那么,90年代之后,环境公正正式登台并逐渐成为环境保护中的关键词。1991年10月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 National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通过了一份包括十七条“环境公正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含下列内容:第一,环境公正强力主张应尊重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以及所有物种间之相互依存关系,不容有任何生态破坏。对土地及可再生资源进行合乎伦理道德以及平衡的、负责任的利用,以维持地球的可持续发展。第二,环境公正要求所有公共政策应以所有人类的互相尊重和平等为基础,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差别待遇,所有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环境上均享有基本的自主权。第三,环境公正强力主张停止生产有毒物质、放射物质及有害废弃物;呼吁全面反对核试验,反对生产任何危害空气、水、土地和食物的产品。第四,环境公正认为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受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并认为环境不正义是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因此要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能够收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好的医疗服务。第五,环境公正主张应建立城市和乡村的生态政策,以净化并重建与自然和谐的城乡;尊重所有社区的纯洁文化,使所有人类都有平等地接近大自然的机会。第六,环境公正主张对我们这一代及下一代人类,以文化多样性为基础,加强社会及环境议题的全民教育。
这些原则包含了国内和国际之间、代内和代际之间的环境议题,并指出了人类与自然间关系的基本主张,意义重大。它一方面仍然关怀被人类破坏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更是认为强势族群与团体对于弱势者的迫害是造成自然环境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因而主张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相处。
经过近三十年的演化,环境公正在其内涵和外延上均得到极大的拓展,主要是:1、在地域上,从狭隘的“不要在我后院”(DNIYBY)观念上升到“每个人的后院”的“飞地意识”(enclave consciousness),从美国境内的各种单个的团体成长为作为组织结构的运动网络;在范围上,从关注有色人种在环境保护中遭受的危害到关心阶层、性别、阶级、国际、代际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3、在概念上,把“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注释1],即环境不只是一个外部自然或与人没有关系的自然,而是人们生活的场所,由此可致,4、在实质上,环境公正不只是一个关心物种、关心所有生命形式的运动,也不只是一个关心自我利益、本土利益的运动,它关心的是与环境相关的人的活动的意义,关心的是与人的存在的社会公正。按照洛伊丝·吉布斯的说法,环境公正比只保护环境的含义更广泛。当我们为环境公正而斗争时,我们为我们的家园和家庭而战,为了终结强大和贪婪势力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统治而斗争。[2]
环境公正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公正,从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称的角度,强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员结成的共同体是差异的。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公正根源于人的三重属性的存在。人具有的类存在、群体存在和个体存在三种样态,与此对应,环境公正也有三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人的类属性与种际环境公正相对应;人的群体属性对应于群际环境公正,包括代际公正、代内公正;与个人属性相对应的是个体之间环境公正,如富人与穷人之间、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二、环境不公的学理缘由和制度缘由
环境公正的发生和扩展是对环境不正义的反动,而环境不公正之所以长期在环境保护运动中存在且普遍泛滥是由于学理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缘由。
就学理层面看,环境不公正的存在根据在于环境自身的特点及其与市场经济的相结合。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的“公共性”(即产权界定不清晰)特征,如同其他公共物一样,容易形成“公有地悲剧”。因此,要避免这种悲剧,要保护环境就需要公共伦理即以道德情怀关爱自然。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人们的利益观念和道德观念具有深刻的“私有”性,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在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自我利益高于公共利益”思想观念下,公共性物品总是成为人们相互争夺的对象(即争夺产权的规定)。在这样的价值观中,自然作为“无主”客体,不可能被人关心、保护。在没有为公共物适当分权提供以自主治理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且又缺乏公共伦理、环境伦理的价值约束时,公共物沦为私欲的满足对象确乎不可避免。
因此,可以说,环境问题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其原因和表现为:1、主体的有限理性。信息稀缺性及人理解计算能力的有限性使非理性环境行为在所难免;2、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无偿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使用方式必须慎重选择,否则就可能出现“公有地牧羊悲剧”;3、环境的负外部效应。污染是最典型的负外部效应行为,它表现为私人与社会成本及收益的不一致;4、环保的正外部效应,环保是一种公益,一旦被生产,任何人皆可享受,可能“搭便车”;5、信息稀缺性和不对称性,如生态系统自身信息供给量不足,当事人为保证信息优势进行“信息封锁”,因信息公共性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如隐瞒排污情况、污染物危险等信息,使受污染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使“讨回公道”成本增加;6、环境资源无市场与垄断,资源价格为零或偏低导致浪费,而竞争不完全或不存在又使资源市场形成垄断;7、资源产权不安全或不存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限制产权制度功能的发挥;8、因冲突产生交易费用等。[3]
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论认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渠道输出危险废弃物和通过投资渠道输出污染密集产业既符合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也是一种“双赢”策略,并无不道德之处。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思•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1992年初抛出的一份备忘录中。他建议世界银行鼓励废弃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去,并建议污染型企业和生产活动也转移到这些国家。他的理由是:第一,南方国家人的平均寿命和收入较低,由疾病和过早死亡造成的生产和收入损失较低,污染成本也就最低。第二,那些还没有被污染的国家比北方国家有更大的容纳有毒废弃物的环境容量,而且环境效益也较低;北方国家面临的环境压力已经十分沉重,污染的边际附加费也极其昂贵。第三,出于审美和健康的原因,在贫穷国家对清洁环境有较低的优先权,因此,当环境被破坏时,其补偿费用不高。
萨默斯“振振有辞”的理论是把环境和生命价值的考虑作为出发点的。在他看来,处理污染物的根本依据是所谓的边际效应,而无需掂量人的价值及其平等性。这是值得斟酌的。第一,人的生命可以根据其收入来估价吗?如若收入高低可以确定生命价值的高低的话,这不仅赤裸裸地与联合国人权宣言背道而驰,而且是直接对生命的侮辱!在人们已经把动物等一切生命与人类同等地尊重时,这种怪论是何等落后!第二,环境破坏应当根据其处理成本进行选择吗?如果环境成本高的地方不应被污染,较低的地方可以肆无忌惮地破坏,那么发展中国家永远是发达国家的垃圾处理站,那么南极、北极、公海等全球公共地域永远是发达国家的废物倾倒地。第三,环境清洁权应该根据收入来评价吗?富人应当拥有且优先拥有环境审美权、健康权,穷人可以不要有,或较富人之后才有,或只能要求最低的环境审美权和健康权。这是谁的伦理?谁的正义?第四,富人有权在环境保护上损人利己吗?水往低处流,是自然规律;垃圾往贫困地方走,是社会规律吗?富人享有消耗环境资源的优先权,就必然享有处理垃圾废物的优先权吗?发达国家在他国的资源利用后的环境影响有可能对自己不利时横加干预甚至“敢于”干涉他国内政,而面对自己产生的污染时却不惜以邻为壑,坑害他人,这不是对人权平等原则的公然挑衅吗?
他们沿用的逻辑是十分陈旧的、帝国式的、压迫者的逻辑,即富的当永富,穷者当永穷;富人可以为富不仁,为所欲为,穷人则要谨小慎微,不得越雷池半步。西方有识之士指出,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人的生命的价值应以其挣钱能力为依据。这样一来,女人的生命价值就比男人的低,黑人的生命价值就比白人的低许多。将此观点用于环境问题上,得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如果受到危害的是穷人,则该危害即视为小。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污染严重的项目总是集中在穷人区。事实上,这是极其普遍的做法。例如,“最近的一份研究显示,大多数有毒物的存放处都设在贫穷的黑人和拉美裔人的聚居区附近。这种看上去直截了当的数字计算像一层薄薄面纱,掩盖了一种深刻的道德的、政治的裁决:无法避开污染的穷人就应该比富人承受更重的环境压力。”[4]这样一套以收入高低、生命贵贱来评判环境污染处理成本高低和先后顺序的“高论”是对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准则和国际条约有关原则的严重践踏。
从制度层面看,由于发展的状态存在巨大的差异,因而,在发达国家(地区)和欠发达国家(地区)之间,环境的标准在法律规章中也存在巨大的落差。发达国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企业严格禁止,而发展中国家却还在以巨大优惠向这些夕阳企业暗送秋波;发达国家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掩埋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而发展中国家还在为拾捡这些垃圾以为拾捡了便宜而暗自得意。
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国家环境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从国内立法、政府管理、非政府环境组织、舆论监督以及绿色消费行为等方面机制的建立健全为环境道德的践履营造了比较全面的背景机制或环境氛围,那些有害公众健康、排污量高的经济行为在国内不能进行或要支付高昂代价;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研究明显滞后,立法诉求不高,行政管理漏洞较多,监控技术落后,环境意识薄弱,处理污染成本较低。这样,工业化国家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趁着发展中国家需要大力“发展”之机,打着可持续发展的旗号,对发展中国家大量进行“生态倾销”和“夕阳工业”转移。例如:在垃圾买卖方面,据我国外贸部统计,2003年,我国塑料垃圾、废铁、废纸的进口量分别是1990年的125倍、50倍、21倍。在转移肮脏工业方面,据报道,上个世纪70—80年代,美国对有害环境的工业部门的国外投资39%在第三世界;日本对“最肮脏的”产业部门的国外投资有2/3—4/5在东南亚和拉丁美洲。
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和制度平台既在全球资源的利用上占尽先机,又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居高临下:低价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又把用高价制成品攫取利润,但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损失和资源以外的价值均由发展中国家承担,并且还承受发达国家“破坏全球环境”的指责;把污染企业和废弃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规不健全和环境标准宽松的特点,将国内的“夕阳产业”、工业、生活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不仅从中谋取大量经济利益,还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利用各种形式的绿色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用技术、资金等优势抢占世界绿色市场,维护其贸易霸主地位;把强行接受其环境理念和环境要求作为优惠贷款、国际投资、无偿援助等方面的先决条件。日本环境社会学创始人饭岛伸子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不平等现象指出:“今天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大规模开发和工业建设的过程,也是发展中国家的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受到损害,土著民族的原有生活方式遭受彻底破坏的过程。”[5]与此相反,欠发展国家不得不在两方面处于被压榨、被盘剥的地位,一方面为了缓解当前的贫困和解决当下的生存,他们不能不以较低的环境保护条款来允许开发当地的环境资源,以供发达国家购买,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为了得到急需的援助或同样需要的发展资金又不得不以较低的环境条款来接纳来自发达国家的工业污染物。
不仅在国家之间这种环境制度上的差异会产生环境不正义,即便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相关的环境制度也可能隐藏着环境不正义的潜在危险。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在WTO的有关文件(主要是《GATT1994》、TBT、SPS三个文件)中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看法不成熟,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然而,它没有为此做出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说明,这便不仅不能达到绿色国际贸易的要求,预防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相滥用,反而为其变相滥用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例如,WTO的环境贸易规则在这样三点上为不正当性绿色壁垒开了“绿灯”:(1)“环保例外权”的内容不明确。WTO对各成员如何行使此权力缺乏有效的、明确的约束性规范。这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盗用和滥用,诱发为不正当性绿色壁垒,从而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构成新的威胁。(2)“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具体。WTO对行使这项权力时虽然作出了限制,但缺乏严谨规定,含混其辞。如“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等。这些表达均模棱两可,什么是“情况相同”?什么是“武断的”、“不合理的”、“隐蔽的”?均无衡量标准。这便给了贸易保护主义者以可乘之机,为不正当性的绿色壁垒披上合法外衣,以至大行其是,却使受害者和仲裁机构鞭长莫及。(3)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性待遇。这种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标准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视同仁”的做法,显然有意偏袒、照顾了优势的发达国家,而对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利。这不仅加剧了南北矛盾,而且为不正当性壁垒大开了方便之门。[6]
以上是环境不正义发生的客观原因,从主观方面看,由于环境破坏者往往不需要或不立即需要承担环境恶化的后果,因此,废物的处理往往遵循两个原则——“方便原则”:随意排放、丢弃在无人管理或成本较低的地域,由不特定对象承担生态后果和“最小抵抗原则”:废弃物丢弃在不会反抗或反抗能力很小的特定区域、特定人群那里,一般而言,特定区域便是偏远地区,包括地理位置上的和文化位置上的;特定人群常是那些贫穷国家、弱势群体。既然环境的危害并不直接地、必然地损害环境享用者的利益,而环境废物的处理又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那么,从经济人的立场考虑,那些可以“方便”的办法在“最小抵抗”的地方自然可以大行其是。
三、环境公正的理论向度和实践向度
环境公正包含着实体正义(环境公正的基本表现是环境资源的获取和环境污染物的处理即环境享用权利与环境保护责任之间的对应)和程序正义(环境制度的差异对等,在资源利用和环境废物处理上担负着“共同”而有“差异”的责任)。这就是说,解决环境公正应该从理论向度和实践向度两方面来着手。
从理论向度看,环境公正可以分为种际环境公正和代内环境公正、代际环境公正。
种际环境公正是指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应该保持一种适度、适当的开发与保护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破坏大自然的持续生存,也不能因为保护自然环境而不顾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类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地控制自身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程度,自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生态危机标示的不仅是自然自身的失衡,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失衡。因此,“环境危机如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7]
种际公正力图反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数千年来,人类沉醉在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当中,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但是,“人直接是自然存在物”[8],人的生活只有依靠自然界,脱离自然而生存的人是无法想象的。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9]。这就是说,自然对人具有制约性、在先性和基础性。人与自然的关联表明,建立和谐社会首行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具有怎样的和谐关系,人类社会就具有怎样的和谐度,“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10]。生态污染,环境危机表征的不是自然自身的问题,恰恰是人自身的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种际公正力图表达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自然的存在是自在的、自为的和为人的、人为的存在。这就是说,自然不仅具有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工具价值,也具有自身、固有的内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双重价值并没有贬低人的尊严,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内在的,自然是人的自然,自然的价值是属人的价值。但是,这不表明“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等等观念天然地具有合理性。相反,人类要转变“竭泽而渔”式的战胜自然方式,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下,改变自然资源“无主”观念,树立建设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使人类的索取与奉献相结合;改变自然资源“无价”观念,树立以自然为友,为自然尽义务的意识,使人类与自然进行双向价值交换;改变自然资源“无限”观念,树立享用自然首先要保证自然可享用性意识,使人类既成为自然的享用者又成为自然的管理者和维护者。
代内环境公正是指不同民族、地域、群体、性别之间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在同一时空下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之间的对应,任何主体既不能只享用或多享用自然资源而不尽或少尽保护环境的义务,也不能只尽或多尽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不享用或少享用自然资源。代内环境公正可以分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公正、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之间的族际环境公正、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域际环境公正、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际环境公正、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环境公正。
代际环境公正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正,强调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上应该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而使后代人无自然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灭后代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放弃使用眼前的自然资源。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使自然资源既满足当代人合理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从实践向度看,环境公正体现为两个维度的公正:在空间维度上,要促进国际公正、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代际公正意识。
环境国际公正关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拯救生态危机的义务上的公平性。地球是人类共有的家园,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环境国际公正与否从国际条件和外在氛围上来影响着各个社会和谐的实现。
在具体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追求的国际层面的环境伦理观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贫困与环境问题。贫穷本身就是一种邪恶,是发展中国家的最大污染。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环境的恶化加剧着贫困。发展中国家反贫困与环境保护应当在制度公正、伦理励新和经济正义等非经济性方面做出变革。2、人口与环境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过多是环境恶化的重要症候,也是带来其他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的直接原因。发展中国家过多的人口不仅加剧着他们原有的贫困状况,而且进一步恶化着他们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在发展中国家还普遍存在一些落后、陈旧的人口价值观,如,重“多”轻“少”,重“生”轻“养”,重“男”轻“女”,重“壮”轻“老”,重“城”轻“乡”,重“权”轻“责”。如果我们不能认识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的内在关联性,不能确立合理的生育伦理观,并有效地解决人口问题,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3、绿色壁垒与环境保护。绿色壁垒,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环境与贸易的相容问题;从其所隐含的深层性质来透视,是一个涉及多重贸易主体(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关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的问题,是新、旧伦理价值观(其中主要是环境伦理思想与功利主义)激烈交锋、对阵的问题。能否跨越“绿色”屏障,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发展前途,关系到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全球经济与环境公正的实现。跨越绿色壁垒的伦理原则主要有共识性原则(共同责任,差异责任,合作义务),禁止性原则(反对干涉内政,禁止污染转移,反对滥用资源)和命令性原则(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给予非歧视性待遇,平等享用全球公共资源)。理论建构中要辨明发展中国家如何把握对发展与对环境、对自己与对他人、对现在与对未来、对民族与对全球的责任和义务,如何既要维护民族利益又要防止民族主义倾向等等问题。[11]
为此,环境国际公正要以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为原则,建立一个更加公正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多样性,维护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确保全球各国平等地参与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权利,倡导协调和合作;反对生态殖民主义借口环境保护干涉他国内政,阻碍他国发展。维护和平,反对军备竞赛,使各国能够更多地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我们这个“共有的家园”;要让每一个人都清楚,我们生存在同一个渺小的“地球村”中,为他人敲响的丧钟,也是为我们自己敲响的丧钟;发达国家对“全球生态赤字”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增强欠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在共同而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中同样大有可为,必须要结束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开发行为,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可以在一些地区构造“循环经济”、“生态补偿制度”、“工业生态园”、“全过程无害化控制”、“绿色化学体系”等,来维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努力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环境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关心的是同一国家不同民族、地区、群体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先发民族与落后民族、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城市与乡村、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男性与女性在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三者之间的统一和平衡。环境对人类的影响既是普遍的,相互作用的,又是有差别的,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人们获取环境的利益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是不相同的。漠视民族、地区、群体的大小、强弱、发达与否,泛泛地强调“共同责任”,是不现实的,若此,我们就没有“共同的未来”;同样,借口民族、地区、群体的大小、强弱、发达与否,推卸每个民族、地区、群体所应承担的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如此,我们同样没有“共同的未来”。环境公正则强调人类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统一基础上的差别共同体,强调族际之间、域际之间、群际之间保有公正,正是为了使人们拥有“共同的未来”——和谐社会。
在社会公正的一系列单子中,环境公正是一个“替补者”。人类在这个单子中早就开列了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司法公正、性别公正、教育公正、医疗公正……与此相比,环境公正是“后现代”的产物。人们会说:政治公正保证了每一个人的政治参与权利,保证了人们社会理想的实现途径;经济公正保证了人们经济分配的权利,保证了人们生存财富的合法性途径;司法公正保证了人们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保证了人们维护社会尊严的基本人权;性别公正促进了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平等,维护了女性的合理地位和待遇;教育公正促进了人们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了人们竞争未来生活的平台;医疗公正促进了医患之间的平等,维护了人们健康保证的底线权利。然而,环境公正算是什么呢?似乎无它并无不可,有它未必坦然,而且,它“野心勃勃”地要求不仅要实现人种之间的公正性,还要促进人类与物种之间的和谐性;不仅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正性,还要促进后代人之间的合理性。在人类社会遭遇的诸多“棘手”问题面前,这样一个目标是可能的吗?它会不会是一种寄托人类美好想象的乌托邦?
这些问题需要另文专论,在这里,我们必须清楚的是,环境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密切相联系的。如果任凭环境不公正发展下去,社会的不公正将会加剧。环境的差别拉开的不仅是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环境层次,更拉远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表明人的因素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若失去了人与人的关怀、信任、和谐,那么整个社会系统就缺少了和谐的支点,从而失去了稳固的根基与繁荣的未来。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环境不公”现象比环境污染更可怕。环境公正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事业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实现问题。
【注释】
[1]布赖恩•巴克斯认为,生态正义是一种关心所有生命形式有其好生活的正义观,而环境正义是一种因为关心所有生命形式而与人类好生活联系在一起的正义观。在某种意义上,生态正义是基础性的正义,而环境正义应该满足生态正义。Brain Baxter(1999),Ecologism:An Introduction 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p115-117.中文版参见《生态主义导论》(曾建平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5页。
【参考文献】
[1]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C]//第一届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台北: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筹备处,1996.
[2](英)克里斯托弗•卢茨主编,徐凯译.西方环境运动:地方、国家和全球向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137.
[3]钭晓东.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范式研究——温州需求诱致型行政指导机制变迁与环境行政方式拓展[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12).
[4](美)巴里•康芒纳,王喜六等译.与地球和平共处.[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2:58.
[5](日)饭道伸子,包智明译.环境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23.
[6]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J]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56-57.
[7]Johan Galtung.Peace Problem:“Some Case Studies. Essays” in Peace Research,Vol.V Copenhagen:Christian Ejlers.1980:470.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7.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19.
[11]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的视点[J]哲学动态2003,(6).
(原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第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