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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平 顾萍】环境公正: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其实质来说,和谐社会主要指人与人、人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底线要求”,人与社会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所在,而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换言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条件;人与自然失去和谐,人类的一切繁华只是一种暂时的“虚幻”罢了。如果说和谐社会好比一个五官端庄,外在体形协调,内在美与外在美统一的“美人”,那么,失去人与自然相和谐、徒有外表华丽的美人,只不过是一种“虚胖”,是那种叫人看着揪心的“美”。

(一)

人类经历了数千年以对抗为基础的文明时代,到了工业文明时代,物质繁华空前膨胀;与此同时,贫富悬殊空前高涨,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空前突出,这是进步与灾难、欢乐与痛苦、繁荣与堕落交混的时代。工业文明伟大成果的出现及其弊端的彻底暴露,说明人类文明已经走到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沿着路口的纵深线继续前行,人类的物质文明或许仍然在一定阶段可以获得延续甚至达到某种“极乐”世界,然而,这一线路的极端处标示的是:人类生于繁华也将死于繁华;拐弯于横向的线路才会使人类获得新生,而新的文明必定是以和谐为基础的生态文明。在这个文明时代,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将分别得到拯救和统一,如同恩格斯所说,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993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题为《对美好社会的思考》的演讲中,具有远见卓识地把文化平等、环境公正和社会公平的理念理解为美好社会。显然,这就是说:和谐的首要表征是公平与正义,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从此而言,和谐社会即美好社会,美好社会即和谐社会。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总体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而是否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评判标准应当是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程度。因此,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对于公平和公正问题的认识。这之中,环境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内容,又是社会公正的条件。环境不公正不但直接损害着社会公正,而且必然破坏着社会公正的实现。“环境公正与当今剥削、不平等及一些集团持有特权的生产机制、福祉关系相关联。”[1]

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由于人类活动已经造成部分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面临超越环境资源承载力极限的危险,环境的不公正(如破坏环境者与其承担的环境责任的不统一,享用环境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等)成为现实。在这样一个分水岭,如果不克服环境不公正,不力图实现环境公正,所谓的和谐社会注定是一种游戏一场梦而已。因此,反映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价值准则的环境公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障。

(二)

环境公正的基本内容是种际公正,即人类之间以及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协调。20世纪的工业文明是财富急剧膨胀,物质文明日益发达的时代。但是,人类所有的成就无一不是索取自然的结果。正是自然的供给,人类才能建造文明大厦;正是自然的丰裕,人类才能期望可持续发展。然而,人类对自然的索取与奉献的分离,利用与回报的割裂使人类陷入了生存环境恶化,社会矛盾激化的困境之中。

种际公正力图反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数千年来,人类沉醉在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当中,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但是,“人直接是自然存在物”,人的生活只有依靠自然界,脱离自然而生存的人是无法想象的。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这就是说,自然对人具有制约性、在先性和基础性。人与自然的关联表明,建立和谐社会首行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具有怎样的和谐关系,人类社会就具有怎样的和谐度,“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2]。生态污染,环境危机表征的不是自然自身的问题,恰恰是人自身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失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因此,“环境危机如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3]

种际公正力图表达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自然的存在是自在的、自为的和为人的、人为的存在。这就是说,自然不仅具有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工具价值,也具有自身、固有的内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双重价值并没有贬低人的尊严,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内在的,自然是人的自然,自然的价值是属人的价值。但是,这不表明“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等等观念天然地具有合理性。相反,人类要转变“竭泽而渔”式的战胜自然方式,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下,改变自然资源“无主”观念,树立建设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使人类的索取与奉献相结合;改变自然资源“无价”观念,树立以自然为友,为自然尽义务的意识,使人类与自然进行双向价值交换;改变自然资源“无限”观念,树立享用自然首先要保证自然可享用性意识,使人类既成为自然的享用者又成为自然的管理者和维护者。

种际公正力图阐明人类对待非人类自然的道德态度。传统伦理把道德关怀局限在人类之间,它所坚执的理由是惟有人才是目的性的存在。然而,人类在物质、文化、精神上与非人类存在物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这种“相互联系性”(interconnectedness)所揭示的是:人类必须把对非人类存在物纳入道德考量的范围,但允许道德关怀具有程度差异,即人类的福祉是道德关怀的重心,是最高程度的,但非人类的道德诉求不会因此而被排斥。

(三)

环境公正体现为两个维度的公正:在空间维度上,要促进国际公正、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和性别公正;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代际公正意识。

环境国际公正关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拯救生态危机的义务上的公平性。地球是人类共有的家园,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环境国际公正与否从国际条件和外在氛围上来影响着各个社会和谐的实现,影响和谐世界的实现。

在现实社会中,环境危机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是包含着严重的环境国际不公正的具体形式。美国只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4,却消耗掉全球25%的商业资源,排放出全球25%的温室气体。发达国家只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4,消耗掉的能源却占世界总量的3/4,木材的85%,钢材的72%,其人均消耗量是发展中国家的912倍。他们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严最先耗用了地球资源,也最先污染了生态环境,最先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然而,发达国家一方面在享用着由环境代价所带来的物质成果,另一方面又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美国至今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这不仅表明了他们的环境口号是虚伪的,而且也表明了先发国家的一种畸形环境心理——企图更多地享用环境权利而较少地承担环境责任。这种心态的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观是,享用环境权利是一种所谓的“能力”较量——谁有能力谁就有使用地球资源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总是属于少数科技发达国家,而承担环境责任则是全球人的责任——谁没有摆脱环境污染的能力谁就必须承受环境污染带来的灾害,因此,环境资源的享用者总是那些拥有先进技术的先发国家,环境危机的受害者总是那些经济滞后、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全球共同的威胁,国际间的生态殖民主义并没有为此望而止步,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继续大量直裸裸地剥削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生态资源,压榨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借用国际社会的相关机制,以环保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绿色壁垒”就是一柄双刃剑。面对全球日益严重的生态灾难,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的要求,以及由于消费者环境意识提高、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国际和地区之间出现“绿色壁垒”,它把贸易与环境这两个原本在世界贸易史上互不相干的问题用一条绿色的纽带捆绑在一起。应该看到,“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以环保标准、绿色标志和市场准入条件为借口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按照绿色环保要求或标准建立并具有屏障作用的制度或规则,它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明显不利于的地位。但也必须承认,“绿色壁垒”在客观上对环境国际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所有的“绿色壁垒”都是双向的,壁垒构造者,并不能只单纯地为了阻止不符合绿色标准的产品进入,它既阻止进入,也阻止输出或禁止或不鼓励生产。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绿色壁垒”,提高环境标准,有效地防止发达国家进行的污染物的转移、环境殖民政策,具体包括污染废弃物的国际贸易、投资污染密集产业、落后技术的转移、臭氧层损耗物的生产和消费转移等等,避免成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场,迫使发达国家化大力气在内部解决污染物的问题,也促使发展中国家提高技术水平,减少对环境无谓的污染和破坏。“绿色壁垒”是近年来“绿色浪潮”的产物。“绿色浪潮”是对工业化后果深刻检讨以后而对绿色的、美好的地球环境的强烈渴望。应该说,这是人类理性程度提高的表现。

为此,环境国际公正要以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为原则,建立一个更加公正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多样性,维护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确保全球各国平等地参与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权利,倡导协调和合作;反对生态殖民主义借口环境保护干涉他国内政,阻碍他国发展。维护和平,反对军备竞赛,使各国能够更多地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我们这个“共有的家园”;要让每一个人都清楚,我们生存在同一个渺小的“地球村”中,为他人敲响的丧钟,也是为我们自己敲响的丧钟;发达国家对“全球生态赤字”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增强欠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在共同而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中同样大有可为,必须要结束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开发行为,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可以在一些地区构造“循环经济”、“生态补偿制度”、“工业生态园”、“全过程无害化控制”、“绿色化学体系”等,来维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努力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环境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关心的是同一国家不同民族、地区、群体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先发民族与落后民族、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城市与乡村、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男性与女性在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三者之间的统一和平衡。环境对人类的影响既是普遍的,相互作用的,又是有差别的,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人们获取环境的利益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是不相同的。漠视民族、地区、群体的大小、强弱、发达与否,泛泛地强调“共同责任”,是不现实的,若此,我们就没有“共同的未来”;同样,借口民族、地区、群体的大小、强弱、发达与否,推卸每个民族、地区、群体所应承担的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如此,我们同样没有“共同的未来”。环境公正则强调人类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统一基础上的差别共同体,强调族际之间、域际之间、群际之间保有公正,正是为了使人们拥有“共同的未来”——和谐社会。

从我国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多喜人成绩,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环境不公正状况,有的还触目惊心。

最为明显的是城乡之间的环境不公正现象。在我国农村,资源的保有权、地方治理以及和富裕地区的关系是保护环境的三大重要驱动力。当前,贫困地区的人们并不拥有他们赖以为生的资源,他们缺乏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这些资源的动力。由于不能拥有森林或农业用地,因此,出现了一种趋势,即一旦有机会利用这些资源,人们就尽可能快地竭泽而渔。我们的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一些城市通过截污来改善城区水质,转二产促三产以提高城区空气质量,靠转移生活垃圾到乡村来美化城市面貌,这些举措也为其带来了所在城市的表面环境好转,赢得一些所谓“环保模范”的荣誉。然而,在与这些城市毗邻的农村,农民却喝着不干净的水,吸着被附近城市工厂污染的空气,用着排污管道汇入的河水灌溉耕地,闻着露天堆放的从城里转来的生活垃圾。据报道山东肥城肖家店村村民癌症患病率高达12.5%,是正常值的60倍!有关专家认定:癌症恶性暴发是因为村边大汶河水被严重污染,而大汶河的污染源于上游工业城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中。在这一伤天害理的举措中,获益最大的是地方官员的和投资厂商:官员凭借GDP数字获得了政绩,厂商则获得了财富;但农民只获得了癌症。对于这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资源污染。”

其次,环境不公正现象还体现在区域之间。西部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但长期以来对森林和矿产的不间断甚至过度的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已经严重影响到作为大江大河源头的生命力。一直以来,西部始终“苦为他人做嫁衣裳”,保护环境的成果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都是发达地区,“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也根本没有得到落实。由此可见,作为主要的资源提供者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我国的西部地区却是环境恶劣、经济落后的代名词。在地方和中央、发达和贫困地区关系问题上,国家没有建立一个再分配制度,来对环境公正加以保证。比方说,长江、黄河的上游流域通过森林保护对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就不应该要求他们因为使用自己的资源而付费,社会应当确保让放弃自己自然资源权利的人们得到补偿。但是,一些思路比较好的政策,如增加保护区数量,退出农田和其他土地恢复自然栖息地等等,这些政策到位后,其实际的实施成本却要由地方来负担。所以,要贫困地区就自然保护为富裕地区掏腰包根本上就是不公正的。如果只是通过一次性注入资金去种树,或者给一大笔钱建设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站等诸如此类的项目形式去寻求这个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实际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再分配制度,那就摆脱不了内在的体制弱点。

另外,阶层差别也造成了所处环境的不公平。富裕人群拥有较多的物质享受,他们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而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即便是处于比较低劣的生态环境之中,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甚至以“良禽”自居,“择枝而栖”。但贫困人群却没有这么优越的待遇,也没有能力像候鸟一样夏北冬南更改生活住所,更没有办法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

以上种种不公正实际上都是通过损害他人的环境利益、经济利益、生存利益来获得自己的不法利益。从现实看,环境不公正因城乡、区域和阶层的差别而产生,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往往成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环境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密切相联系的。如果任凭环境不公正发展下去,社会的不公正将会加剧。环境的差别拉开的不仅是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环境层次,更拉远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表明人的因素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若失去了人与人的关怀、信任、和谐,那么整个社会系统就缺少了和谐的支点,从而失去了稳固的根基与繁荣的未来。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环境不公”现象比环境污染更可怕。环境公正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事业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实现问题。

环境公正要求我们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深化体制改革,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同时,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的内容或方式时应以法律制度为指导,充分注意个别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自觉强化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21世纪议程》的参加国与缔约国,逐步取缔高消耗、高污染和高消费的传统发展模式,并将这种可持续发展模式融入到立法者和整个社会的普遍法律意识之中,融入到环境公正的价值取向中,将对我国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东部腾飞等战略目标,实现东中西部、南北部平衡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

和谐社会不仅是当代之间的全面公正的社会,更是代际之间的持续公正的社会。环境代际公正主张以空间同一性,时间差异性为维度的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利益上行使公正。它的基本要求是,当代人在进行满足自己需要的发展,建构和谐社会时,又要维护支持继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以满足后代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说当代人与后代人享用自然、利用自然、开发自然的权利均等,要尊重和保护子孙后代享用自然的平等权利。但是,在这种利益格局中,人们多数只能看到“当代”、“自我”,没有高境界地为后代着想。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已严重威胁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20041012,纽约联合国人口钟指针无情地闯过了世界人口60亿大关,人口计速器显示当前世界人口以每秒种45人的速度急剧递增。据专家预测,再过50年全球人口将突破89亿。人口的急剧膨胀,已使地球不堪承受。全球都市化正在改变人类的物质和社会生活环境,加剧了全球的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在过去的20年中,世界的能源消耗增加了50%,而到2020年,还将增加50%。据美国矿产局统计,按1990年的生产速度,世界黄金储备只够用24年,钢为65年,铝为35年,石油探明储量只可供开采44年,天然气为63年。大量事实说明,工业文明的发展造成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采,已严重威胁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

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在代际公正的关照下,才能真正有效地恰当地解决代内公正问题,没有这样的眼光,所谓的和谐社会不过是短时间的平衡和矛盾的暂时消解,无法获得持久的动力和内在的支持;另一方面,代内公正问题的解决,既会化解代际公正问题,创造财富和生态环境等物质基础,又会为此创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制度条件。

当代人所享用的环境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祖先的“遗产”,同样,后代人应该也享用当代人留给他们的环境“遗产”。一个没有环境“遗产”的社会是不可能具有美好环境想象的社会,注定无法建筑和谐社会大厦。

 

【注释】

[1]B.Bryant(ed). Environmental Justice:Issues,Rollicks,and Rotations. Washington D.C,Island Miens, 1995.p6.

[2]上述引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16786119页。

[3]Johan Galtung.Peace Problem:Some Case Studies. Essays in Peace Research,Vol.V (Copenhagen:Christian Ejlers,1980),p.470.

 

(原载《伦理学研究》20072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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