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哲学观念变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历史观念的转变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而社会历史观念的转变,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实现这一任务的首要环节,是重新理解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哲学思维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哲学思维方式
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问题,是社会历史哲学研究的一个根本问题。它不仅是社会历史区别于自然界的特殊存在样式和运动形式问题,是标识社会历史之所以是社会历史的基本规定和内在根据问题,而且是表现社会历史内在州r本质,反映社会历史特有内容、制约社会历史规律性质、决定社会历史过程实质的本原性和基础性问题。因而,它也是任何一种社会历史观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不言而喻,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产生,已经从根本上对此作了正确解答。然而,问题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在马克思主义的名义下,对于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问题却作了种种错误的理解和解释,这种理解和解释的实质,在于人们对马克思关于方式的思想观念的误读和误解。而问题的症结在则在于传统的本质论化的哲学思维方式。其中,最有代表性、最有影响的两种观点就是:前苏联学者所制定的传统教科书哲学观点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点。为了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这里首先需要做一点哲学史的考察。按照传统教科书哲学的解释: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按其本性来说是物质的”,是通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存在和表现的“物质世界”;由此决定了,社会历史规律也象自然规律一样,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运动规律”、“社会环境的发展规律”、“社会关系逻辑”;历史发展过程和自然运动过程一样,是“自然的客观享变行程”或“客观自然事变进程”。[1]
不难了解,在传统教科书哲学看来,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就是一种社会物质的自然存在方式,是在社会物质运动规律支配下的“高级物质运动形式。”显而易见,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念。如果坚持这种观念,社会历史的特有本质和特殊存在方式,就被混同于自然物质本质和自然物质运动形式;社会历史规律和历史发展过程,也就被等同于前定外在的自然规律和自发自在的自然过程。由此产生的结果便是,人在社会历史哲学中被失落了,人由社会历史的主体和中心,变成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要因素”,[2]变成了社会物质世界的被动要素,变成了实现外在客观规律的工具和手段,变成了自然事变和自然过程的随从和附属品。这样一种社会历史观念,怎么能表达马克思在社会历史观上所实现的根本变革?怎么能展现马克思社会历史观区别于其他社会历史观的理论实质和本质特征?它又怎么有不被人们所批判、所反对、所否弃呢?传统教科书哲学社会历史观的失足之处,恰恰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派)社会历史哲学的诞生地。
为了恢复马克思哲学、特别是其社会历史观的本来面目,凸现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卢卡奇写了《历史和阶级意识》,葛兰西则把《实践哲学》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代名词;霍克海默等人张扬《批判的理论》,阿多诺则强调《否定的辩证法》;马尔库塞反对《单面人》,弗洛姆则追求《健全的社会》;施密特考察《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进一步强调《作为历史哲学的批判的理论》,而哈贝马斯则立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交往与社会进化》。如此等等。在这些理论著作和思想追求中,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强调马克思哲学及其社会历史观的实践性、主体性、批判性、超越性和人道性,批判自然物质本体论和历史发展宿命论。所以这些,对于纠正传统教科书哲学社会历史观的自然主义倾向,凸显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社会历史观的理论实质,无疑都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然而,他们在这样做的同时,却自觉不自觉地、程度不同地忽视了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唯物主义基础,否定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把社会历史的决定力量归结为某种精神的东西(如卢卡奇的“阶级意识”,葛兰西的“文化革命”,霍克海默的“社会批判”,马尔库塞的“爱欲解放”,等等)。[3]
实际上,是把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视为某种精神的活动形式,精神意识的运动形式。其结果,事与愿违,从恢复马克思社会历史观本来面目的良好愿望出发,却走向了与传统教科书哲学立场完全相反的另一个极端,从而和传统教科书哲学一样,以另一种形式曲解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观。应当承认,无论是传统教科书哲学的编定者,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在主观愿望上都想正确理解和表达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真实意义和理论实质。可为什么结果总是辜与愿违,走向了自己的反面?这个教训非常深刻,值得深思。
实际上,这里问题的症结,在于哲学思维方式。他们不了解,马克思在哲学及其社会历史观上所实现变革的真正意义,是思维方式的变革。正因为如此,他们虽然也在大量引用马克思的某些论述,或讲物质,或谈实践,甚至讲唯物论和辩证法去理解和把握它们,仍然固守传统的本体论化的哲学思维方式。因而,他们只能在物质和精神、存在和意识两极对立的思维中转来转去,而不可能真正领会和正确表达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理论实质,不可能形成正确的社会历史观念。这里进一步显露出社会历史观念、哲学思维方式和社会历史存在方式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社会历史观念是对社会历史存在方式的反映和表现,但这种反映和表现并非直接的,而是以哲学思维方式作为中介的。哲学思维方式的正确与否,制约着人们对社会历史存在方式的反映和认识的正确与否,从而也就决定着人们所形成的社会历史观念的正确与否。由此来看,社会历史观念的转变,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是哲学思维方式的转变,是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哲学思维方式。
二、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哲学思维方式
马克思在哲学及其社会历史观上所实现变革的实质,是以实践观点的现代哲学思维方式,取代了本体论化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在马克思之前,作为其哲学产生前提的主要是法国唯物论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这两种哲学在哲学立场和哲学路线上是截然对立的:前者是唯物主义;后者是唯心主义。但是,就思维方式而言,却是共同的,都奉行本体论化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即在两极对立的思维中寻求世界本原本体的思维方式。这就不能不使他们的哲学及其社会历史观陷入极端的片面性之中。法国唯物论哲学,以自然界为基础解决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把自然界看作世界的本原和本本,认为整个世界就是一个自然世界。由此,它也把人类社会看作本质上是一个“自然世界”;把社会规律视为一种“自然法则”;把历史过程看作一个受自然法则所决定的“自然过程”。[4]无疑,这是一种历史的自然观点。
与此相反,德国古典哲学家们(费尔巴哈除外),看到并强调社会与自然的区别。但由于他们仍然坚守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所以,他们在处理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时,错误地把世界的本原本体归结为某种精神的东西。例如,费希特的“自我意识”,谢林的“绝对同一性”,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由此谈到社会历史,他们大都把人类社会视为本质上的“精神世界”;把社会规律说成是“精神法则”;将历史过程看作是精神自我发展过程。显然,这是一种历史的精神观点。无论是自然观点,还是精神观点,都是对社会历史的一种片面理解。马克思不仅清楚地看到T这一点,而且深刻地认识到,克服旧哲学的矛盾,创立新哲学的关键,在于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在于克服传统的本体论思维方式,创立一种全新的哲学思维方式。正是批判法国唯物论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本体论思维方式的过程中,马克思确立了实践观点的现代哲学思维方式。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所谓实践观点的哲学思维方式,简要说,就是按照人的实践活动本性及其方式,去认识、改造客观对象,以实现自身目的的一种现实活动,它本身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理想与现实等矛盾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一种“否定性统一”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是客观制约主观,客体制约主体,手段制约目的,现实制约理想。这一点决定了,主体要想改造客体,首先必须认识和利用客体;主观要想形成正确目的,首先必须正确反映客观实际;人要想实现自身目的理想,首先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现实存在出发。舍此,主体活动就会变成盲目行动,主观目的就会成为空想目标,人的理想自然成了凭空幻想。这矛里体现的是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原则、客体性原则、现实性原则和唯物论的实事求是原则。但是,仅此,只解决了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更重要的还在于另一方面,即还要有主观变革客观,主体改造客体,理想超越现实,手段为目的服务。舍此,便没有实践活动,便没有主体能动作用,便不会有目的理想的实现。这里所体现的即实践活动的主体性原则、主观(能动)性原则、目的(理想)性原则和辩证法的批判、否定、超越原则。
这就是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和完整存在方式。正是实践活动的这种辩证本性和客观存在方式,构成了实践观点哲学思维方式的现实基础。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去认识、思考和解决问题,就是:既要看到客观、客体、手段和现实,对主观、主体、目的和理想的外在性、制约性和决定性,坚持客观性、客体性、现实性和唯物论原则,又要看到主观、主体、目的和理想,对客观、客体、手段和现实的批判性、否定性、变革性和超越性,坚持主体性、能动性、理想性和辩证法原则。由此,可以说,实践观点的哲学思维方式,既克服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的片面性,又吸取了它们二者的合理成分;它是对传统本体论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超越,同时又是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合理成分及其原则的继承与综合,是集唯物论和辩证法原则于一体而又更注重辩证法批判、否定、超越本性的崭新的哲学思维方式;它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理想与现实等矛盾的真正解决,也是求解社会历史之谜的根本方法论原则。社会历史观念的转变,首先就是要转换传统的本体论哲学思维方式,确立实践观点的现代哲学思维方式。
三、实践观点中的社会历史存在方式
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观,本质上就是以其实践观点的哲学思维方式为指导,去思考、认识和解决社会历史问题的崭新社会历史观。从实践观点来看,“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6]。而不只是人之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更不仅仅是与人相对而存在的社会地理环境和社会物质自然世界。这意味着,人类社会是自然世界和属人世界、物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外部环境世界和主体活动世界之间双重矛盾关系相统一的世界。从本原和墓础关系来看,属人世界统一于自然,人的世界统一于物的世界,主体活动世界统一于外部环境世界,由此而言,人类社会也是一种自然世界、物质世界,是社会物质自然世界。但是,从现实和本质关系来说,自然世界又统一于属人世界,物的世界统一于人的世界,世部环境世界统一于主体活动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便是一个人的世界、实践世界,是以人为主体和中心属人世界。人类社会原本就是这两重矛盾关系相统一的世界,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论断的完整涵义。人的实践活动不可能凭空进行,必须以物质自然世界为前提和基础,它不仅只是依赖和凭借物质自然世界所提供的客观物质条件,而且也必须以自身物质自然力量去对付外部客观自然世界,按照客体物的存在方式去同外部物质自然世界打交道。但是,外部物质自然世界毕竟只是主体自身实践活动的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础,人必须通过自身实践活动去改造它,才能体现人之为人、社会之为社会的特殊本质。因此,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只能是人以外部物质自然世界为前提、基础、条件和对象,通过自身实践活动,不断改造自然世界,创造属人世界,以实现自身目的理想的过程。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7]“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而“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8]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决定了社会历史规律的实践性质。社会历史规律并非所谓“自然规律”或“社会环境的发展规律”,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它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为的规律”,[9]亦即人的主体实践活动规律。作为实践活动前提和基础的外部物质自然世界,有其自身运动的客观规律,即自然因果规律,人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它,否则,必须遭受它的惩罚;但主体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实现人自身目的理想的目的性活动,它必须体现属人世界的属人目的规律,否则,它将不成其为人的实践活动。社会历史规律,既不单单是外部物质自然世界的自然因果规律,也不仅仅等同于属人世界的属人目的规律,同时也不是两者的简单并列或外在结合,而是自然因果规律和属人目的规律的内在统一规律。这意味着,自然因果规律在这里已不再是单纯的自然果必然性,而是转变成了与属人目的规律相联系并以此为主导;属人目的规律在这里也不是单纯的主观目的应然性,而是转变成了以自然因果规律为前提和基础并使自身成为其中的必要环节和本质内容的因果目的规律。这就是说,社会历史规律本质上就是以自然因果规律为前提和基础,以属人目的规律为主导和本质内容的属人世界的主体实践活动规律。社会生活的本质和社会历史规律的性质,作为两个不可缺少的前提,共同决定了社会发展过程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亦即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的统一,而不是象通常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客观自然事变进程”、“自然的客观事变行程”,或者把它仅仅归结为某种精神意识的自我发展过程。
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0]在这里,制约人们历史创造活动的客观条件,实际上就是构成历史条件的前人实践活动结果及其社会物质自然世界,其变化过程虽然受人的历史创造活动制约和推动,但其运动所遵循的主要是它自身的自然因果规律,因而,社会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主要表现为一种自然过程;然而,社会历史毕竟是人们自己所创造的,尽管这个创造过程不可避免地时时处处都要受到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但作为人的历史创造活动过程,它却主要是受属人目的规律的决定和支配。在此意义上,社会发展过程又是一种历史过程。历史之所谓历史,原本就是人通过自身实践创造活动,不断变革旧世界,创造新世界,超越现实世界,追求实现理想世界的过程。
然而,这两个过程又不是彼此孤立存在和发展的,实际上它们就是同一社会发展过程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自然过程是以历史过程为本质内容的历史自然过程;历史过程则是以自然过程为前提和基础的自然历史过程。二者统一的基础是人的历史创造实践活动,社会发展过程的实质就是人的历史创造实践活动中的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的内在统一。
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同时是一个合目的与合规律相统一的过程。作为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内在统一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过程,一方面,是人遵循自身实践活动规律来实现人自己目的的过程;另一方面,同时又是人通过自身目的追求、创造和实现活动,去实现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过程。所谓历史的合目的性,即历史发展合乎通过社会历史规律所表现出来的人的社会历史客观目的的性质;而所谓历史的合规律性,则是历史发展符合包含人的社会历史客观目的于其中,并且通过人类自身发展规律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历史规律亦即主体实践活动规律的性质。综上所述,按照马克思实践观点的哲学思维方式,人的实践活动方式,构成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实质上也就是人的实践的活动方式及其表现。这就是说,人类社会历史,本质上也就是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在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历史规律的制约下,通过自身实践活动,不断改造历史客体,从而不断实现人自己的目的及其自身发挥的过程。历史的实践观点,既是社会历史存在方式的观念表达和理论表述,也是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历史的存在方式、内在本质、发展规律及其过程实质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3]
【注释】
[1]参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四章,第二节;普列汉诺夫:《论一无论历史观之发展》、《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布哈林;《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等。
[2]《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5月版,第132页。
[3]参见徐重温:《“西方马克思主义”论从》,重庆出版社,1989年4月版,第36-39页。
[4]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版,下卷,第203-210页,117-118页,217-221页,224-227页。
[5][6][8][10][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9、48页;第18页:第43、17页;第603页;第18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979年9月,第12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第63-6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245页,第478-479页。
(责任编辑:张嘉木)
原文载《世纪论评》1998年6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