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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社会。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这意味着:所谓“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具有多方面内容和多种特征的复杂社会系统,而且是一种具有多种价值取向和多方面价值目标的价值理想体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秘散始级为重要的内容、目标和特征。

一、构建和谐社会应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

和谐社会的理想,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我国改革开放进人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不懈追求,是整个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价值理想。因而,应当从人类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内在本质、中国社会发展要求及其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等多方面和多层次,来充分认识和深刻把握实现公平正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和重大意义。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几千年的美好梦想。所谓公平正义,涉及权利分配,制度安排,同时也涉及价值观念及其价值理想。这一点根源于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特有生存方式:动物只是简单地利用自然界所提供的现成自然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因而动物根本不存在什么价值追求问题;而人则要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自然界,创造自然界所没有的东西来创造自己的生活,由此也决定了人总是要超越现实、追求理想的价值创造本性。而这一点正是公平正义本身价值属性的人性根源。公平正义观念本身是历史的、发展的、相对的。最初的公平正义概念,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由于阶级及私有制的存在,必然导致社会的分裂、对立、矛盾和冲突,导致剥削、压迫、不公正和不平等,同时也导致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由此,也决定了古代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主要是指平等、均富、公道、正当。孔子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听狱不敢不中,分财不敢不均”;[3]柏拉图主张“公道(正义)就是享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做自己份内的事情,,咨司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4]等等。这些思想,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古代人的公平正义观念。阶级、私有制、不平等和非正义现象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人类对公平正义价值始终不渝的追求。这一点形成当今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

人类历史前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实现了“人的依赖关系”向“人的独立性”的转变,使个人摆脱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束缚而获得了“政治解放”,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但资本主义并未实现“社会解放”、“人的解放”、“人类解放”,它并没有消灭阶级、私有制、剥削、旧式分工和三大差别。因而,它不但没有消灭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两极分化和不平等更为加剧,这便使社会主义产生及其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成为历史的必然。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而且是对公平正义价值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所处特殊地位的特别强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艰苦奋斗、努力争取的社会价值理想。这一点构成今天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基础。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前提。和谐社会,从价值追求上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其理想状态;从构成结构上说,它意味着社会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某种和睦融洽关系;从领域说,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从主体说,包括工人、农民、干部、军人、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有企业主等各个阶层;从实践说,则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不同形式。推进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方方面面、各个阶层、不同实践之间的和谐融洽关系。[7]党的十六大报告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是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此构想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就是要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8]在此意义上说,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才能使这些不同领域、不同阶层、不同实践形式之间形成一种和谐融洽的关系结构?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如此,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不同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使其各种实践相互配合、全面发展,而使整个社会相互融洽、和谐相处。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点,正是我们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发展及其社会结构根据。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人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根源,而且实际上也表明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根源。可以说,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主要是就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然而,也不可否认,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扩大,地区收人悬殊,“三农”问题突出,垄断行业特殊,腐败问题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信念。正因为如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9]由此而言,实现社会的正义,不仅是解决现实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

公平正义本质的要求。而这一点,正是当前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现实社会根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前提。没有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与和谐社会。然而,应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如何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实现公平正义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

 

公平正义虽然只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目标和一种特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实现公平正义只是社会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作为和谐社会建构的价值前提,它本身意来誉中栩绘责任和社会义务。没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的公平正义才酬缪汪实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从人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来说,由“人的依赖关系”走向“人的独立性”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随之而来的社会主体形态,便是个人依附于自然和群体的“群体主体”向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主体”的历史转变。这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主体的生成,意味着个人具有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和不可剥夺的主体权利。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由于经济地位的不独立和政治上的被统治地位,广大劳动群众最后只能沦为徒有其名而无其实的虚假主体。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将使广大劳动人民获得解放和自由,将使其获得真正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制度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特别是由于某些政治权力腐败现象的存在和经济收人差别的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还会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在有些方面还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完全实现。这就使得现实社会主义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某些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社会,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必须得到真正维护和切实保障。如果说和谐社会及其公平正义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那么,尊重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便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体现,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否则,离开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主体前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主张“正义即公平”,亦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人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据此他还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10]胡锦涛总书记则强调,社会的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11]无论是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还是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四个公平”,实现的基本前提都离不开制度建设。从本质上说,公平正义是一种宪政理念,是一种制度安排。脱离开制度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是一种良好愿望或沦为一句空话。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并且从“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人分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制度建设措施。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证。

然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从任务的提出,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有一个过程。即使有了相对完整和比较完善的制度,能不能很好的执行,也还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法制传统、宪政理念比较淡薄、权力常常大于法律、人情往往高于制度的相对落后社会里,制度建设更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当前加强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一是要解决所缺制度的制定问题,特别是在收人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某些方面,我们还缺乏应有的制度规范,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解决所缺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建立问题;二是要解决已有制度的完善问题,尤其是在权利保障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等方面,过去的一些制度,要么过于笼统,要么不再适用,只有尽快使之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三是要解决制度法规的执行问题,这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和询私舞弊,因而,当前必须特别注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13]这些问题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尤其是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的尊严和执行问题,更是我们当前制度建设必须十分重视和蚕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制度是人制定的,同样也需要人来执行。但是,人在执行制度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使制度的执行发生偏差和走样。特别是由于利益的诱惑和权力的干扰,常常会使制度法规或者形同虚设,或者被随意曲解,或者屈从于权势,或者为利益所破坏。因此,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来说,制度的建设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制度的执行及其监督。制度的贯彻需要监督,法律的执行需要监督,利益的分配需要监督,权力的运用需要监督。离开监督,制度的贯彻就会走样,法律的执行就会松弛,利益的分配就会不公,权力的运用就会越轨,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很难真正实现。我们目前已有一套党内监督机制(纪律检查)、党外监督机制(民主党派)、行政监督机制(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机制(财务审计)、人大监督机制(人大代表)、新闻监督机制(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群众举报)等,并且取得了不少成绩,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机制、成绩和作用还是初步的,不完善的,尚未达到应有的程度。要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平正义本身是社会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包括“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又包括“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它不仅涉及到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涉及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理想、主体意识和文化素质;它既涉及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党的领导和党的政策等党政系统,而且也涉及到个人、集体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因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仅仅依靠某一方面或某些部门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形成一种社会合力。正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需要加强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人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种制度机制一样,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同样也需要国家各方面、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人民各阶层的齐心合力和共同努力。没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同样不可能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公平正义不可分割地联结

在一起,二者相互依赖、相互规定、相辅相成。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没有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与和谐社会。不言而喻,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决不是一毗而就的事情。但是,它本身也绝非不能实现的空想和虚无缥缈的目标,而是扎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展望未来中国发展前景、反映我国人民价值追求、依据中国人民现实力量而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正确理想与合理价值。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前提;制度建设,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保证;全国人民的人心所向和不懈追求,则为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提供了现实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已经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公平正义做出了正式决定,提出了大政方针,指明了前进方向。只要全党全国上下左右齐心合力、共同努力,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就应当成为也一定会成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注释】

[1][10][1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219)

[2]孔子:《论语·季氏篇》。

[3]墨子:《墨子·兼爱中·尚同中》。

[4]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4157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第153页。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9][1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061018

[11]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6668页。

(责任编辑:刘雪岩)

原文载《吉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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