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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交往与哲学——哈贝马斯《哲学文集》评述
 

20046,为了庆贺哈贝马斯75岁诞辰,德国苏尔卡普出版社推出了他的新作《真理与论证》(Wahrheitund Rechtfertigung)。今年,学术界同样翘首以待,期望耄耋之年的哈贝马斯能再有新作问世。但出乎预料的是,哈贝马斯这次精心编选出版了五卷本的《哲学文集》(Philosophische Texte)[1],大有对自己的思想历程进行彻底梳理和总结的意味。哈贝马斯在总序中谦虚地回顾了自己治学的经历,强调说自己关注的哲学问题主要包括:社会学的语言理论基础、关于语言和合理性的形式语用学概念、话语伦理学、政治哲学以及后形而上学思想的状况等。[2]

不过哈贝马斯遗憾地、也不无谦逊地说,对于自己最关心的哲学问题,他基本上没有写出过专门的著作加以阐述。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哈贝马斯对自己的文章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按照上述五个主题,精挑细选,出版了五卷本的《哲学文集》。在每卷《文集》的卷首,哈贝马斯都专门撰写了详细的导读,概述自己哲学的基本概念和思想的发展脉络。五卷本的《哲学文集》既可以单独成册,看作是对上述五个主题的专门阐述;也可以汇集成书,视为对哈贝马斯哲学思想的重新整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全面审视和把握哈贝马斯思想体系的视角。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说,他之所以这样做,既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他的哲学思想的内核,也是为了充分展示自己思想逐步打开的历程,文集中的每一篇文章都构成了他思想上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 社会学的语言理论基础

《哲学文集》第1卷包括四个部分内容,分别为“社会学的语言理论基础”、“交往行为与生活世界”、“合理性与重构”以及“从哲学到社会理论”。[3]所录文章主要出自《交往行为理论》(补充论证卷)、《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形而上学思想》以及《后民族结构》。

我们知道,哈贝马斯被誉为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然而,他的社会学研究和社会哲学思考,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没有超越传统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框架。1971,哈贝马斯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高斯(Christian Gauss)讲座中发表了五次演讲,后来收录进《交往行为理论的准备与补充》论文集,题目为“社会学的语言论基础讲演录”。这几篇演讲基本勾勒了哈贝马斯后来思想发展的线索,标志着他的一种学术转折,从此,哈贝马斯找到了自己的理论根基,踏上了自成一体的交往行为理论之路。所以,第一卷《社会学的语言论基础》的开篇就是这组讲演录。

在“高斯讲演录”中,哈贝马斯尝试转换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将经典的社会建构理论转换为以语用学为基础的社会交往理论。通过日常语言交往实践,可以同样保证社会具有“内在的真理有效性”,从而代替了以往用以建构社会关系的“先验意识”。例如胡塞尔、舒茨的社会现象学与西美尔、马克斯·阿德勒的新康德主义社会学在很多方面都基于先验的主体,而哈贝马斯借鉴符号学与语用学的理论,要用实施言语行为的主体来代替先验的主体。在此,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交往行为”,它一方面来自马克斯·韦伯的规范化行为概念,而另一方面来自米德的符号互动概念。

围绕“交往行为”,哈贝马斯在高斯讲演录之后的文章中,进一步展开了关于社会理论的基本问题的讨论。如果说“交往行为”在高斯讲演录中还是一种初步的理论尝试,那么在下面《交往行为理论概念评述》一文中,哈贝马斯基于已经成熟的“交往行为理论”,概述了“交往行为”概念。在社会学理论中,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行动理论,一种是以理解为导向(Verstaendigungsorientierung)的行动概念,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关注行动所表达出来的意义或意向;另一种是以效果为导向(Erfolgsori-entierung)的行动概念,以米德为代表,关注行动时实际发生了什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概念继承了马克斯·韦伯“理解社会学”的“行为”理论,但是进一步从作为言谈行动的交往行动角度出发,基于形式语用学,把“相互理解”看作是一种主体之间互动沟通、行动相互协调的过程。

那么,在以形式语用学为基础建构了“交往行为”概念后,如何把这一概念引入经验层面的社会交往理论呢?这是高斯讲演录留下来的一个问题,也是《论行为、言语行为、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以及生活世界》一文的主题。在此,哈贝马斯改造了胡塞尔的先验的“生活世界”概念,使之转变为一个社会哲学的概念,在他看来,交往行为得以发生与进行的境域,就是“生活世界”。通过交往行为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互补关系,我们就从行为理论进入了社会理论的研究领域。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通过交往行为理论思想的观照,可以帮助我们澄清以下三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个体化与社会化:论米德的主体性理论》中,哈贝马斯认为胡塞尔《笛卡儿沉思录》的思想中充满着“先验自我”与“生活世界”的内在矛盾,这需要我们转换视角,不是从“先验主体”,而是从“主体间性”意义上来理解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对此,哈贝马斯受到米德以符号互动为基础的自我理论的启发。在哈贝马斯看来,个体在生活世界中通过主体间性的语言交往为达成相互理解,这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同时,由于这一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发生的,所以也促使个体意识到自我并拥有自我,因此也就是一种个体化的过程。通过主体间性的交往行为,以社会化达成个体化,正是解决个体与社会一体化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二个问题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社会合理化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在马克斯·韦伯基础上,批判重构社会学的问题。哈贝马斯进入文化与社会的现代化语境中,围绕“行为合理性”,批判了韦伯的理解的社会学,建构起他的社会交往行为理论。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看做是一个社会合理化的进程,做出了区分价值合理化行动与目的合理化行动的时代诊断。传统批判理论关注马克斯·韦伯的目的合理性批判,在《启蒙辩证法》中进一步做出“工具理性”批判,哈贝马斯继续沿着这种批判思路,提出与“交往行为理性”相对的“功能主义理性”批判。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与“系统”是一对相对范畴,我们要以基于交往行为的生活世界的交往合理化对抗与功能主义理性相应的系统化。因此,通过理性的重构,哈贝马斯重构了韦伯的“理解的社会学”,提出自己的“交往的社会学”。

在第1卷的最后,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的概念:两个传统的回顾》一文是从哲学角度对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哈贝马斯指出自己的交往社会学不仅仅承接了马克斯·韦伯,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化问题领域中来讨论,而且还吸收了从康德到黑格尔以降的理性批判思想,因为他们的哲学思想都生发自一种新的时代意识,都是关于“现代性”的时代诊断,以“理性”为中介,可以从哲学进入社会理论的讨论。在此,哈贝马斯通过梳理西方思想史中关于“现代性”概念的哲学讨论,从中找到了“交往理性”的哲学基础。不是像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克服”对现代性的规范的自我理解,而是要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对发生歧义的古典现代性概念加以转化———这就是所谓的体现在语言当中的交往理性

 

二 合理性理论与语言理论

 

2卷《合理性理论与语言学理论》也包括四个部分:“形式语用学的语言论”、“交往合理性”、“关于真理的话语理论”、“认识论思考”。[4]意味深长的是,虽然这卷内容围绕“交往理性”主题展开,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从他的代表作《交往行为理论》中来挑选文章,而是选文于《真理与论证》、《在自然主义与宗教之间》以及《交往行为理论的准备和补充》。

2卷是对第一卷内容的理论展开,哈贝马斯在社会理论的背景之中,讨论合理性与语言学理论问题,从而深入阐述了自己以语言论为基础的交往合理性(在哲学领域,一般被称为交往理性)思想。面对黑格尔-马克思传统与霍克海默-阿多诺传统的两种社会学的挑战,哈贝马斯试图促成批判理论的“语言论转向”。为此,他吸收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生成语法学的方法论,塞尔(John 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语言论,并且在合理性理论方面,借鉴了由奥斯汀( J·L·Austin)、斯特劳森(P·F·Strawson)等牛津派语言哲学家发起的关于“真理”(Wahrheit)的一致性(Korrespondenz)概念的论争。

为了澄清交往行为社会理论的“理解”(Verstaendigung)概念,哈贝马斯首先梳理了“形式语用学”的思想背景和理论脉络。哈贝马斯认为分析哲学使得语言研究从“语义学”逐渐转向“语用学”。20世纪语言哲学的大发展正得益于二战后分析哲学的繁荣,当时出现了两股分析潮流,一股来自以卡尔纳普(RudolfCarnap)为代表的科学语言论,另一股来自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为代表的日常语言论,两者都可以追溯到弗雷格(Gottlob Frege)的逻辑符号论。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另一种力量来自“哲学解释学”,海德格尔继承了洪堡的语言学传统做出了关于语言的解释学阐释,同样具有语用学维度,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可以形成参照,因此,所谓“语言学的语用学转向”实际上包涵了“解释学”与“分析哲学”两条路径,具体联系“形式语用学”来看,它实际上发展了洪堡与弗雷格两个传统。

我们知道,以言谈为基础的交往行为离不开“意义”的表达与理解,“语用学”关注意义与有效性的相互关系,所以哈贝马斯重点批判了语言学中的三种意义理论。一种是意向方面的,强调语言表达的意思;一种是形式方面的,强调语言表达的字面意义;一种是实用方面的,强调语言表达在言语行为中的应用方式。这三种意义理论都是片面强调言语行为的某个方面,哈贝马斯的“形式语用学”就是要把这三个方面都整合起来,从有效性理论角度,强调以言行事,并且言事者要就某事达成理解。

接着,哈贝马斯强调“理解”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探讨“理解的合理性”问题,即所谓“交往合理性”。在他看来,从社会学角度,合理性具有三种传统根源,一是观点意义上的认识论合理性,二是行为意义上的目的论合理性,三是生活方式和实践意义上的伦理道德合理性。而他的交往合理性就是要整合这三种合理性。因为交往行为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相互理解”的话语行为,最终目的指向是“达成赞同”(Einverstaendnis),这既是协调观点和行为的过程,也是建构生活世界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过程。此外,哈贝马斯还批判了关于合理性的先验观点。我们看到,由于“交往合理性”建立在形式语用学的前提之上,所以,在生活世界中,行为就是一个指向相互理解的动态的认知行为过程,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先验化的主体与先验化的理性。因此,当我们谈交往理性之所以可能时,不是像康德意义上的先验理性探讨,而是要从语用学角度建构一种合理性的规范和前提。

其实,意义理解是一种遵守规则的语言行动,关于合理性的探讨,正是语言学的语用学转折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哈贝马斯特别从关于真理的语言论角度,探讨了合理性与意义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我们把陈述与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看做是“真理”的准则。但是,以皮尔斯(C·S·Peirce)为代表的实用主义,认为关于“真理”的判定要考虑其实际效果,即意义满足了人们期望的效果就是真。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关于真理的共识理论,所谓“真理”是一个通过话语走向“共识”的论证(Rechtfertigung)过程,并给出了理想型的论证条件:即满足公共性与包容性,平等参与,排除幻象与假象,避免来自内在与外在的强制。

在这里关于真理与合法性的讨论中,哈贝马斯进而谈到了罗蒂(Richard Rorty)真理观的实用转向。围绕真理与正当性诉求问题,哈贝马斯受到罗蒂的实用真理观影响,不是从认识论,而是完全从语用学的话语角度来理解真理,不过与罗蒂反对普遍有效性的真理观不同,哈贝马斯追求一种普适主义的“真理共识”。

2卷最后一篇文章是一个增补,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哈贝马斯如何修正了自己以前略显模糊的真理观,从而走向一种共识的真理观。最初,哈贝马斯把真理看做是一种合理的正当性诉求,这种观点更多从认识论的角度,没有摆脱意识哲学的思维模式。随着形式语用学基础的确立,哈贝马斯彻底贯彻了语用学的行动规范立场,修正了过去真理观中的认识论残余。语用学认为意义理解是一种遵守规则的语言行动,其中隐含着规范性内涵,因此哈贝马斯提出“真理的话语理论”,通过遵循规范的话语交往行动可以达成对真理的共识,不存在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所谓真理就是“真理共识”。

 

三 话语伦理学

 

与理论角度相呼应,哈贝马斯在第3卷《话语伦理学》中主要从实践的维度阐发交往行为理论,试图建立普遍的社会伦理规范,具体包括“道德理论”与“实践话语的系统论”两个部分。[5]这些文章来自哈贝马斯的《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话语伦理述评》、《纠补革命》、《在自然主义与宗教之间》和《真理与论证》。在此它同样没有选用来自《交往行为理论》的相关文章,也许哈贝马斯正是回到从理论—实践的原初视角,为世人呈现出其交往行为理论逐步成型的思想线索,让我们看到其理论形态的本真面貌。

20世纪60年代开始,哈贝马斯以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为视角开始对实践哲学与社会哲学进行整合,当时主要以反对唯科学论与认识决断论为重心,从话语实践的兴趣出发触及到了理性认识的有效性问题。1971年哈贝马斯前往施坦恩堡研究所(Starnberger Institut)担任所长,当时与宁那·杜波尔特(RainerDoebert)、盖尔图得·温克勒(GertrudNunner-W inkler)一起合作,研究“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由此哈贝马斯萌生了交往行为理论的思想,并奠定了话语伦理学的基础框架。哈贝马斯从话语实践来角度,来探讨道德律所依据的论证前提的普遍有效性,其中包括四个基本前提:所有相关人员的广泛(a)而平等(b)的参与,意见的真实性(c),以及从组织上确保交往不受约束性(d)

我们看到,在找到交往行为概念后,哈贝马斯试图寻找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来解决道德实践领域的有效性要求问题,这就是话语伦理学。本卷的前五篇文章就是在指向相互理解的语言要求与交往行为的关系中,探讨作为社会理论的“话语伦理学”。

在确立话语伦理学的框架之后,哈贝马斯谈到了“道德判断”的问题。在这里,他追述了黑格尔对康德的道德律的抗辩,不是像康德那样先验地强调道德律的普遍有效性,而是从个体化与社会化的角度探讨道德与德性,据此联系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阐述了话语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判断。它强调在商谈实践中话语参与者的交往形式,因为这种交往不仅承认发表意见的沟通自由,而且同时接纳对方的相反视角。那么,究竟如何理解道德理论与社会理论的关系,进而如何理解社会学意义上的话语伦理学呢?通过一篇访谈和一篇述评,哈贝马斯做出了具体阐释。在对丹麦同仁尼尔森(T·Hviid Nielsen)的访谈中,哈贝马斯澄清了人们对于道德理论与社会理论之间不可通约的误解。社会学是第三者的观察视角,而道德理论家所谓的道德感或道德判断,则是把道德行为置于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去理解,即关注道

德冲突行为,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社会学要借鉴哲学道德论的这种视角。据此,哈贝马斯从元批判角度对话语伦理学进行述评,指出自己借鉴了贡特(KlausGuenther)对理由话语与应用话语的区分,尤其重要的是,他认为自己的话语伦理学受益于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关于正当性的探讨。

其后“道德理论”部分的最后一篇文章,批评了后现代主义者对道德普遍主义的误解,是一个补论。像罗尔斯一样,面对多元主义世界观的挑战,哈贝马斯试图给出一种后形而上学的回答。在通过交往行为构建起来的道德共同体中,个人开放自我,包容他者,因为像兄弟姐妹的情谊一般,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个体平等与自由的正当性。此外,与后期罗尔斯一样,哈贝马斯也把宗教问题容纳进来,并以话语伦理学确立宗教宽容的基础。

以上关于道德的话语伦理学的讨论,触及的是个人生活规划中的正当性问题,集中于对道德有效性要求的阐发,所以哈贝马斯指出,所谓“话语伦理”中的“伦理”一词,实际上表达并不完全准确。因此接下来,他想进一步澄清这个问题,分别从两个方面拓展论述了话语伦理的相关问题。

一个是从区分实践理性的角度。由于话语伦理涉及到回答道德问题的实践理性,哈贝马斯认为有必要区分出实践理性的三种要求:实用的、伦理的与道德的。根据康德对自由意志和道德律令的理论,实践理性,既包括道德层面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也包括伦理层面的个人的伦理的自我理解。然而哈贝马斯认为,实际上其中还包括一个层面,就是实用层面上,造成实际效果的出于偶然性动机的意愿选择。因此,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实践理性可以容纳所有三种要求,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个是从经验论的规范的有效性与非经验论的真理概念对比角度。哈贝马斯想要回答道德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哪种意义上,我们的道德判断可以被看做是正确的?在此哈贝马斯区分了经验论的规范的有效性与非经验论的真理概念,认为道德判断和实践话语是一种建构活动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于我们的道德实践的道德事实和真相,道德判断与规范仍然还是有着对错之分的,因为规范的生活世界和具体的社会环境可以承担起限定的任务。

本卷最后一篇文章,哈贝马斯换了另一个角度,把关于真理的、道德的以及法律的话语理论联系起来,来阐述话语伦理学,概述话语伦理学在法律与民主的法治国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从而可以看做是第3卷到第4卷的过渡,因为接下来哈贝马斯进入了政治理论领域,进一步展开论述这里的观点。

 

四 政治理论

 

4卷《政治理论》[6]中的各篇分别选自《在自然主义与宗教之间》、《啊,欧洲》、《分裂的西方》。这一卷主要包括四个主题:“民主”、“宪法国家”、“民族、文化与宗教”、“国际法的立宪化”(Konstitutionalisierung desVoelkerrechts)。不论是在诸如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康德等经典理论家那里,还是在当代哲人那里,政治理论都是绕不开的话题。哈贝马斯在大学毕业之后,一直致力于在政治问题的视野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普遍的国家法以及政治社会学等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在此,哈贝马斯的研究是将政治理论视为一种社会理论的重建,而非一种纯粹的哲学结构。

围绕民主主题,与传统批判理论将法西斯主义或者是斯大林主义视为极权主义理论的看法不同,哈贝马斯关注的是在国家领域内民主的介入方式。他首先回顾了二战以来,对所谓德国民主的反思,以及对1968年学生运动的思考,指出政治评判总是受到其产生环境的影响。因而,如下三个问题值得深思:对权力拥有者的决策而言,如何界定集体主义?谁能够得到政治权力并被授予决策权?如何定义政治权力执行的手段?纳粹统治是以民族和命运的共同体,以政党和领袖的影响力来决定政治的决策运作方式。但是,哈贝马斯认为,所谓“人民”不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概念,而是一个多功能的社会复合体。哈贝马斯吸收了早期联邦德国的四种知识潮流:第一种是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第二种是卡尔·施密特的国家法学说;第三种是福莱尔、盖伦和舍斯基(Freyer, Gehlen, Schelsky)等人提出的工业国家中的技术专家政治主义;第四种是里特尔(Joachim Ritter)提出的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新亚里士多德式解读。在哈贝马斯看来,他的交往行为理论要解决民主、国家以及经济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所谓民主是指,所有公民都能获得解放,获得交往自由,并且他们的态度是在话语交往行动中达成的,最终是为了形成以普遍利益与有效反思为导向的社会。

围绕宪法国家这一主题,哈贝马斯提出,宪法国家以公共福利为导向,其公民拥有自由,交往以及参与的权力。这主要涉及到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政治科学与法律智慧之间是无法轻易置换的,因为其间存在一个内在的、抽象的关系:一方面政治统治需要经过法律授权,而法律的合法性,却需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和实行。当主权统治者变成了政治立法者的时候,他通常会为法律的合法性,以及政治权力提出如下问题:政治立法者的权力以及法律秩序如何才能变得合法化?接下来哈贝马斯主要探讨了在民主过程以及法律建构的过程中,如何从正当性(Legalitaet)过渡到合法性(Legitimitaet)的问题,以及人民主权与法律统治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接下来,哈贝马斯着重探讨了与民族、文化、宗教相关的民主和认同问题。他提出,前政治基础,比如共同的宗教背景、共同的语言,尤其是共同的民族意识,是可以对抽象的公民国家的团结起到一定整合作用的,使得所有的公民形成了统一的政治文化。随着后殖民趋势的转变,变化了的文化与世界多元主义的思潮已经变成了度过认同危机的新的胶合剂,因此国家公民化这个概念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此外,不容忽视的是公共领域中的宗教问题。因此,哈贝马斯提出,过去政治文化所依靠的传统势力,通常对法律系统发展构成挑战,但同时这些因素可以增进市民社会的活力。宗教在其中扮演了一种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当民主法制国家要在复杂的公开讨论中达成一致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宗教的意识形态功用以实现其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民主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世俗化,不可能对信仰社会领域开放,因而宗教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种两难的境地很好地说明了宗教在公共领域中的重要意义,民主法制国家内在地同时包含有其世俗化和宗教化的需要。

最后,哈贝马斯关注的是国际法的立宪问题。在1989-1990之间的所发生的苏联东欧剧变之后,两极化的世界体系崩塌,社会理论的相关体系也受到了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这就是哈贝马斯与哈勒先生在19901991年之交访谈的主题。当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乃至任何一个超级大国可以单独地决定世界社会。因而,关于人权的国际探讨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美国政府打着人权旗号对伊拉克发动战争之时,哈贝马斯就此追溯了人权概念的历史,开始探讨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是否可能的问题。国家民族联合的基础,使得国际法的创新必须首先建立在限制权力以及贯彻人权的基础上。为了推进全球人权体系的建立,国家性、民主宪法和公民国家团结这三个层面的东西必须相互联接,这将有可能化育出一种新型的世界社会。作为这样一种宪政化的推动力量,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民族国家的问题,这些国家必须将自己从单独的公民国家中解放出来,而将自己视为世界宪法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成为国家公民也可以成为世界公民。

 

五 理性批判

 

5卷《理性批判》主要包括“形而上学思想”、“后形而上学思想”、“自然主义的挑战”、“宗教的挑战”和“宗教的对话”五个部分。[7]各篇章分别散见于哈贝马斯的著作《哲学-政治巨擘》、《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真理与论证》、《大脑作为主体?———神经生物学的哲学边界》、《在自然主义与宗教之间》、《意识的缺失———与哈贝马斯的争论》以及《文本与语境》。

在柏拉图之初,哲学是一个包含着智慧与科学的复合体,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它却不得不屈从成为基督教神学的一个下属门类。而在17世纪,随着科学占据学术领域的主导,哲学遵循科学的方法路径,成为了现代科学,而且一定意义上,至今哲学一直还被理解成一项科学的任务。哈贝马斯在20世纪70年代的学术转折之后,找到了交往行为理论,从一种解放的自我反思批判转换到一种主体间性的理性批判,交往行为理论也从“形而上学”的思考走向“后形而上学”的哲学方向。在此,哈贝马斯区分了批判的不同任务和角色,进而一方面揭示了哲学和科学之间的新局势,另一方面揭示了哲学和宗教的新局势。

具体到本卷各篇章内容,哈贝马斯首先围绕形而上学这个话题,进行了一番探讨:在哈贝马斯看来,哲学应当在两个层面上进行批判,首先要对技术治国主义进行批判,其次要对那种脱离世俗化轨道的非理性主义进行批判。因此,哲学要同时处理与科学以及宗教的关系,并且要能提供现代的自我理解。当今哲学家不再扮演“专家”或者“生活指导者”的角色,而仅仅是扮演着政治知识分子的角色。与其他科学学科不同,哲学要扮演起自由的政治文化的公共角色,虽然不能为国家公民提供合法化的保证,但是作为一种手段,要发挥话语伦理的政治整合作用。

为此,哈贝马斯通过历史主义与实用主义清理了康德遗产,试图对后形而上学思想进行体系化的思考。哈贝马斯认为形而上学是一种强大的传统,世界和世界历史从属于一个整体的结构,并且可以有效地解释我们的生活世界。但是随着17世纪以来现代性的进程,哲学就丧失了其描绘世界图景的功能,特别是20世纪来语言论转向的思潮,使得哲学的形而上学思想完全失去了阵地。但是哈贝马斯认为,我们不能放弃对世界整体的哲学把握,一种后康德形而上学,通过从意识以及自我意识中得到认识论的自我关系,避开自然与历史的整体的客观化,从而将一致性的理想原则贯彻到底。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性就宣称理性是在一种程序的一致性之后的多样化。对话者之间即便他们还很陌生,但是通过对话不仅互相学习,同时也在试探并囊括与自己不同的另一种视角。所以在后形而上学思想的语境中,我们完全可能通过交往行为理论获得一种体系的整合力量。

随后,哈贝马斯主要阐明了与后形而上学的谱系学相关的自然主义的挑战。唯科学论的科学方法最多只能为哲学家带来一种确定性的科学风格,但是这种出于概念分析的自然主义工作并不能带来经验科学。自然主义的哲学只是确立了一个超验的自然科学的客体概念,这种超验性只能是与自然科学本身相悖的自我理解。因此,我们当下的哲学工作主要在于排除超验意识,寻找到一条理性的非超验的路径。于是,通过生活世界在客体世界以及日常世界之间建立起联系,恰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个理解世界图景的视域所在。

在讨论了形而上学与科学的问题之后,哈贝马斯主要探讨了宗教的挑战问题。后形而上学思想从形而上学脱离,带有一种从神学保护中解放出来的意义。在这种话语中,最终要探讨的是哲学启蒙的科学和世俗的自我理解。这种哲学将自身与科学联系起来,同时,也向宗教与形而上的批判完全告别。启蒙运动之后,百科全书派针对宗教问题与宗教幻觉,寻求一种宗教真理,而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也通过哲学研究,将宗教视为与文学以及艺术同样的精神构造。虽则从宗教发展出了一些概念,但是这些思考不能承担起同宗教一样的功能。宗教哲学必须要填补精神科学概念的空白。

康德用其纯粹理性概念分析了宗教问题,黑格尔则在哲学中将宗教视为绝对精神的构造。宗教哲学借助“至善”概念,与道德哲学联系起来。康德与黑格尔都同样证明,拥有道德理性的自由意愿的个人,都具有服从至善的义务。不管怎么样,从这种传统内核中,我们能够找到理性的光亮。此外,在社会学领域,经典社会学将宗教理解为一种精神构造,并且发展出了一种社会世俗化理论,消除了宗教意识。这似乎就是欧洲社会发展给出的结果。但是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世俗化的理论恐怕会遭到质疑。因为20世纪的保守主义者们已经从不同层面提出了一些看法,认为当宗教被文化与社会现代化排挤出去之后,社会一体化的基础将会变得脆弱不堪。

因此,在与后民族国家政治秩序要求相关联的世俗化,以及与后民族国家文化相关联的多元化语境中,宗教对话就变得十分重要。关于人权与公平概念的讨论在不同文化间的争论不仅仅是宗教世界观的问题,同时也是不同宗教派别之间的争执,不同世俗化思想之间的争执。这样一来,不仅仅实用主义思想以及经验的原因是必要的,教堂与宗教共同体政治的持续存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天的哲学再也不能充当世界宗教的作用,而去评判宗教风俗的真理内涵。但是我们却需要一个富有成果的宗教对话,它发生在一个虽则怀疑但是好学的哲学与充满反思的宗教之间。一方处于信仰世界与知识世界之间的界限中,而另外一方则是要试图走出一致性的阵营,这两方都必须知道,这种对话不是一种博弈游戏,也并非将对方的工具化,而是都不能失去另一方的双方共赢。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是一位杰出的综合大师,极其善于把不同的思想路线、理论范畴有机地结合起来。哈贝马斯也是一位杰出的体系建构者,长期以来,他逐步从方法论、认识论、语言学、社会学、美学、政治学、法学等角度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哈贝马斯更是一位注重实践的公共知识分子,不断在社会思想和政治实践领域中应用、检验并修正自己的理论。哈贝马斯曾经不无幽默地讲过:一个人最好到70岁再去回忆过去,否则就会操之过急,失之公允。确实,哈贝马斯一直以来都有所保留,既没有向我们提供一部完整的个人传记,也没有为我们勾勒出一幅全面的哲学图景。今天, 80岁的哈贝马斯,在收获人生的同时,也收获了哲学的累累硕果,因而,他终于能够向世人展示其哲学王国的全貌,这对我们来说,不啻为一份极为宝贵的礼物。“洗净铅华,返璞归真”,在五卷本的哈贝马斯思想文丛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位学者孜孜不倦的学术探索历程,一位哲人极具穿透力的学术思考视野,同时也是一位长者回望过往、期冀未来的娓娓絮语。

【注 释】

[1]其中有的文章早已广为流传,也有一些至今尚未出版。

[2]此五卷本出版时间为20095月。

[3]其中《论行为、言语行为、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以及生活世界》、《个体化与社会化:论米德的主体性理论》已被翻译成中文,收于《后形而上学思想》(译林出版社, 2004,曹卫东译)。《现代性的概念:两个传统的回顾》收于《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曹卫东译)

[4]其中只有《意义理论批判》一文被翻译过来,收进《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译)

[5]其中两篇《道德认知内涵的谱系学考察》、《论实践理性之实用的、伦理的和道德的应用》被翻译成中文,分别收在《包容他者》(译林出版社, 1998,曹卫东译)与《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 2002,甘绍平译)

[6]本卷大多数文章都已经有了中文版本,例如《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论民族,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关系》都已经被收入《包容他者》(曹卫东译)。《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也收录在《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谢地坤译)。而《论人权的合法性》收入《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此文的主要内容在华演讲,题《人权的跨文化的讨论》,收录于《哈贝马斯在华演讲集》(谢地坤译)。《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收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2003,三联出版社,童世骏译)

[7]其中收录在中文版《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译)中的文章有《多元声音中的理性同一性》、《康德之后的形而上学》,以及《后形而上学思想的主题》。此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中收录了《再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李理译)

另外还有一篇《内在超越与此岸超越》被编入《赫尔墨斯的口误》(译林出版社, 2009,曹卫东编译)。《理论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收入《作为未来的过去———与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对话》(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章国锋译)

 

 原文载《哲学动态》20096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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