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虹教授高举起文学本质的大旗,这在当下文化研究似有全面压倒文学研究的大背景下,显然是有其现实针对性和理论建设意义的。余虹教授的这一立场遭到了陶东风教授的坚决反对和尖锐批判,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本文不想直接就他们之间的争论展开论述,而想通过叙述哈贝马斯对德里达的批判立场,透过哈贝马斯对文学语言的深入分析,来阐述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文学本质。哈贝马斯对于德里达的批判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德里达所立足的理论前提,即对于逻辑学和修辞学之间经典关系的解构提出质疑;其次,通过阐述德里达与塞尔(John Searle)之间隐蔽的争论,阐明了自己对于文学语言的理解;最后,是对于德里达的继承者们所主张的“文类不确定性”的批判。笔者也将沿着哈贝马斯的批判思路,逐步阐明我们对于文学本质的理解,并试图由此寻找到一条超越文学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两难的途径。
一
哈贝马斯把德里达纳入对同一性思想的批判传统中,指出了他与阿多诺之间的一致性,认为无论是阿多诺的“否定的辩证法”,还是德里达的“解构思想”,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且,他们都对诸如确定性、总体化以及囊括一切的同一性模式,特别是对艺术作品中的有机结构,保持着高度的敏感意识与批判意识,他们也都强调寓言先于象征、转喻先于隐喻、浪漫先于古典。因而,哈贝马斯指出,德里达和阿多诺都是极端的否定主义者。
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德里达对于文学语言的理解,建立在他对逻辑学和修辞学之间关系的确定之上。哈贝马斯指出,德里达的解构主义“是一种革命活动,其目的是要打破基本概念之间隐蔽的等级秩序,推翻基础关系和概念的统治关系,诸如,言语与书写、理智与感性、自然与文化、内在与外在、精神99 文学理论的知识建构(笔谈) 与物质、男人与女人等”[1]。逻辑学和修辞学同样也构成了这样一对有着等级秩序的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上,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都强调逻辑学优先于修辞学,而德里达主要关注的就是这样一种等级秩序的正当性,试图质疑并彻底颠覆这种经典的逻辑学之于修辞学的优先性。
为了颠覆这样一种经典的优先性,德里达立足于其解构的方法,力图把修辞学的主权扩展到逻辑领域,把哲学著作当作文学著作来对待,并把形而上学批判与没有遭到科学主义曲解的文学批评等同起来:“德里达以一种批评风格展开解构,为此,他从非文学文本在文学层面上所剩余的意义读解出了诸如间接交流这样的东西——而文本自身正是通过这些东西来否定其表面内容的。这样,德里达就强迫胡塞尔、索绪尔以及卢梭等人的文本反对阐述其作者的具体意见。有了修辞内容,这些与自身格格不入的文本也就与它们所陈述的内容发生矛盾,比如,含义之于符号的优先性、声音之于书写的优先性、直观给定和直接呈现之于再现和延迟的优先性等。哲学文本和文学文本一样,其中的盲点不能用表面内容来加以确认”[2]。
于是,一个解释者如果要想认识到哲学文本的内在界限,就必须把哲学文本当作文学文本。然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如果哲学文本被异化成为貌似文学文本的东西,那么,解构也就只是一种恣意妄为。如果哲学文本真的是一种文学文本,那么,德里达只要依靠一种修辞学的手段,就可以实现海德格尔的目标:从内部打破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不过,哈贝马斯指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哲学语言和科学语言根本无法被严格局限于认知目的,并被消除掉其中的一切隐喻因素和修辞因素,消除掉其中的一切文学因素。在解构实践中,哲学与文学之间的文类差别显得十分微弱。最终,所有的文类差别在一种无所不包的文本语境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于是,德里达也就只能通过假设提出一种所谓的“普遍文本”。而任何一个文本也好,任何一种文类也罢,它们在出现之前,都已经失去了对包容一切的语境以及无法控制的文本发生事件的自主性。这就是德里达所主张的修辞学优先于逻辑学的基础之所在:修辞学关乎的是文本的品质,逻辑学则构成了一种规则系统,只能用来指导论证的话语类型。
二
哈贝马斯在对德里达所主张的“普遍文本”提出批判立场后,立刻转向文学语言问题,关注文学语言是否具有自主性,是否具有本质性的特征。不无巧合的是,这个问题也是余虹教授与陶东风教授争论的根本分歧之所在。与平时一样,哈贝马斯没有直接阐明自身对于文学语言的理解,而是通过对德里达与塞尔之间的争论进行总结和评述,表达了自己对“文学语言”是否具有自主性这一问题的独特看法。
20世纪80年代末,德里达对美国语言哲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吸收,并与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的继承者和发展者约翰·塞尔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战。他们之间的争论显然与奥斯丁的言语行为规范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奥斯丁着眼于“常规的”语言实践,或者说规范的语言实践,进而再抽象出这种语言实践的范本,剔除了语言实践中那些寄生的、派生的非正常的表达。也正是由此,德里达与塞尔展开了他们的争论,其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否像看起来的那样成功地迈出了可靠、权宜而又有条理的一步,推动了人们对于语言的深入理解[3]。
塞尔根据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诗性的语言(文学语言)不同于规范性的语言(日常语言),它具有一定的创造能力,能够创造一个非现实的层面。日常的语言表现出的是交往功能,它会在言语者与听众乃至所表现的事态等方面建立起关联,从而具有言语行为的力量。而诗性的语言搁置了语言的言语行为效力,仅仅是对于日常语言的一种摹仿,带有虚构性。
这样的观点当然受到德里达的有力批判。在他看来,规范语言即日常语言中,同样也充满了虚构因素、叙事因素。规范语言和文学语言一样,要遵循的首先并不是现实的、日常的那些规定性的因素,而是一种叙事原则和结构手法。换言之,无论是规范语言还是文学语言,都要遵循一种修辞学的法则。这样, 文学语言和日常语言之间的界限就消失不见了。科学、哲学等学科所使用的语言当中,也充溢着诗意的语言所具有的那种修辞的性质,这就和文学语言没有了本质的区别。由此推论,文学的本质自然也就丧失了其规范性。
面对德里达与塞尔在语言问题上的分歧,哈贝马斯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在他看来,“如果我们听从德里达的建议,剥夺掉哲学思想解决问题的义务,并把哲学思想转变为文学批评,那么,哲学思想所失去的就不仅仅是第一性,而且是其创造性和积极性。相反,如果像德里达在美国大学文学系的追随者所做的那样,让文学批评不再关注如何掌握审美的经验内涵,而是关注形而上学批判,那么,文学批评将失去其判断力。把一种研究错误地等同于另一种研究,使双方都失去了实质性的内涵。这样,我们就回到开初提出的问题。谁如果为了减少自我关涉的矛盾,而把激进的理性批判转移到修辞学领域,就会削弱理性批判自身的尖锐性。消除哲学和文学之间的文类差别,是一种错误的要求,并不能把我们带出困境”[4]。
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行为在文学文本中所失去的力量,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却保持了下来。在日常交往实践中,言语行为的活动领域不是虚构的世界,而是具体的行为语境。参与者不是要试图了解它,而是必须熟悉它,并且不能置身其外,而必须亲临其境。在文学文本中,言语行为的目的是让人接受,读者在接受过程中虽然和文本世界有了一定的联系,但并没有完全被文本所吞没,甚至可能因此而与文本疏远开来,这和布莱希特所说的陌生化概念有相近之处。
从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来看,哈贝马斯认为,哲学文本、科学文本等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文,所要求的有效性包括陈述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表达的真诚性以及价值的优先性[5]。这些要求既针对言语者,也面向接受者;双方有一方不满足这些要求,交往就无法实现,文本也就不可理解。相反,文学文本虽然也要求具备这样一些有效性,但它们只适用于文本中的人物形象,对读者没有约束力。这就是说,读者即使不能满足这些有效性要求,他也同样可以和文本之间建立起一种交往关系。因此,哈贝马斯认为,文学言语行为和哲学、科学等言语行为之间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具备以言表意的力量,“叙事内容在意义和价值上的内在联系,只对小说的人物形象、第三人称以及转变成第三人称的人物形象有效,对于真正的读者则没有什么价值”[6]。
三
无论是强调修辞性优先于逻辑性,还是试图模糊日常语言与文学语言的界限,德里达及其追随者的上述两种努力所促成的无非是一种结果,那就是所谓的“文类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德里达看来,有了所谓的“普遍文本”,加上文学语言与规范语言之间界限的消失,文学和哲学(包括科学)之间的文类差别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要彻底消失了。
于是,哈贝马斯立刻把批判的矛头转向所谓的“文类不确定性”。他认为,文类之间本来有着明确的界限,而且,这种界限的存在是合理的。没有文类之间的明确划分,也就没有现代学术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更谈不上会有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现代学术成就。从这个意义上看,学科分类不但无可厚非,而且大有必要,并且必须继续予以保留和加以完善,就像社会分化不能取缔,反而必须继续进行并推向深入一样。或者说,学科分类作为社会分化的结果,是有其存在理由的,必须予以肯定。只要社会还有分化,学科就必须分类。哈贝马斯说,康德也好,黑格尔也好,他们当然都堪称是作家,但首先还应该是哲学家,而且主要是哲学家。
学科的分类本来是不言而喻的,文类之间的融合同样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看一看西方思想史,很容易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思想大家都是跨文类的。但跨文类并不等于要抹杀文类之间的差别。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我们可以把阿多诺的部分著作当作文学范文,但不能因此就否定阿多诺的哲学成就,或者说,不能因此就把阿多诺说成是文学家或美学家。这样做,不但把阿多诺的哲学成就和文学意义混同起来,而且还误解了其哲学思想及其美学价值。同样,我们也可以从阿多诺的那些具有文学价值的篇章中读出其哲学的深刻涵义来,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篇章与其哲学著作之间的文类差别,尽管这种差别可能是比较微弱的。
因此,针对德里达及其后继者所主张的“文类不确定性”,哈贝马斯把自己的批判立场明确表达如下:“把哲学、科学和文学之间的文类差别消除掉,表明哲学讨论对文学有了一种新的理解。而哲学讨论正是在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转向,亦即语言学转向这样一个背景下展开的。语言学转向把主体哲学的遗产清除得一干二净,其方法十分粗暴。只有把诸如自我意识、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等内容从哲学的基本概念中彻底驱逐出去,语言才能获得独立(从而取代主体性),成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存在秩序,成为令人眼花缭乱的能指和相互之间充满竞争和排挤的话语。如此看来,字面意义和隐喻意义、逻辑学和修辞学、严肃话语和虚构话语等相互之间的界限,被(思想家和诗人共同掀起的)打通文本运动的大潮冲刷得干干净净”[7]。
哈贝马斯的矛头虽然针对的是德里达及其继承者,或者说是一些后现代主义者。但他可能没有想到,并非所有的后现代主义者都极端主张文类的不确定性,都热衷于主张文学中心主义,起码我们所熟悉的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就不是这样。甚至非常出乎我们的意料,在很大程度上,哈贝马斯和罗蒂的观点竟然是十分的默契,至少他们在对待学科话语上是基本一致的,尽管他们所捍卫的现代性模式相去甚远,一个主张现代性尚未完成,一个却坚决主张转向后现代。
罗蒂认为,文学语言主要是隐喻,这就决定了文学语言的逻辑空间和可能性的领域永远是开放的。因此,文学语言就其本质而言是反本质主义的。罗蒂没有正面阐述他的文学观,而是通过对解构主义文学观的批判来突出自己的文学观。他一方面肯定解构主义关于文学非本质主义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反对解构主义用文学重建本质主义的做法。罗蒂认为解构主义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哲学变调之后重新推到中心地位上,他们消解文学与哲学的界限,目的不是要强调文学,而是为哲学的统治地位寻找一条新的合法性途径[8]。
罗蒂的观点和哈贝马斯之间的一致性用不着我们再作进—步的阐述。简单地说,罗蒂实际上是把哈贝马斯想说但未能说清楚的内容阐明了出来。我们在这里引用他的观点和哈贝马斯进行对照,一方面是想用他的观点进一步补充和阐明哈贝马斯的论述,另一方面则是想借以说明现代性批判虽然产生了两条不同的进路,但有一点是应当肯定的,这就是文化机制不能再有中心,必须代之以对话机制。
四
事实上,哈贝马斯的方法论有—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跨学科。跨学科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跨文类。打通学科,实际上也就是要强调文类之间的整合和统一。那么,哈贝马斯的这一做法岂不是和他的上述主张发生了矛盾?岂不是有点言行不—致?表面上看来似乎如此,其实大为不然。哈贝马斯反对后现代主义者的文类不确定性论调,强调文类之间应当有起码的差别,而不能混同。他这样认为,矛头针对的是文化中心主义,或者说文类相对主义。也就是说,他反对把一切事物整齐划一,而全然不顾事物之间的差别。文类的不确定,意味着文类的彻底统一,毫无差别的统一。
哈贝马斯强调文类的确定性和差异性,实际上一方面是要捍卫文学的自律性,另一方面则是反对把文学中心化。他认为,哲学的确从它所取代的神学的神圣位置上走了下来,但我们不能再把文学放到哲学曾经占据的位置上,我们也不需要这样—种哲学的替代物。哲学中心地位的瓦解,为各学科之间平等对话创造了条件,学科间的规范必须由各学科共同商讨建立,而不能由某个学科给出。这是哈贝马斯跨学科方法论的核心思想。
这样看来,哈贝马斯的跨学科方法论思想可以进—步概括为反对学科相对主义和学科中心主义,一句话,反对学科本质主义。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文学的定位或许是大有帮助的。
【注释】
[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页。
[2]同上书,第228页。
[3]同上书,第222页。
[4]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第245~246页。
[5]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242页。
[6] 参见曹卫东《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7]参见罗蒂《后哲学文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
[8]曹卫东:《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第126~127页。
原文载《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5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