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自我评价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和医学等领域;国内主要从与个体成长相联系的心理角度来研究自我评价问题,国外主要从与管理相联系的指标测量角度来研究群体自我评价问题[1](P205)。尚没有论文和专著从哲学高度对自我评价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自我评价问题的哲学研究,能促进自我意识的自觉,能为各具体领域中对于自我评价问题的研究提供形上基础。
一、自我评价活动的规定
认识活动包括认知和评价。评价活动就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反映的认识活动。在评价活动中,主体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出发,反映客体及其属性对于主体需要所具有的意义,形成价值意识。评价活动有两个基本环节:一是主体选择评价标准。主体总是用主体需要来衡量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意识到了的主体需要是主体进行评价活动的标准。主体需要是多方面的,有些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相互冲突,这就要求主体在比较和权衡的基础上予以决定。主体选择评价标准的实质,就是选择与何种主体需要相联系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反映对象。二是主体把经过选择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在评价活动中,主体通过规范、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等思维形式对价值信息予以整合,于是“价值在意识中便显示出来”[2](P89)。呈现在主体意识中的价值关系是复杂的,要求主体予以断定,以决定赋予客体意义的质和量[3]。
评价活动可以作很多分类。从主体和客体是否同一的角度来划分,评价活动就可以分为对他物的评价和对自身的评价。前者即主体以外在于主体的他物为客体,故亦称为对外的评价;后者即主体以自身为客体,故亦称为对内的评价。自我评价活动就是主体对自身的评价活动。
在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两重化了,既是主体,又是客体。虽然处于主体地位的主体和处于客体地位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但两者又是不相同的。首先,两者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自我评价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的主体总是作为能动的一方来发起、组织和调控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处于客体地位的主体则处在被动的和承受的地位上。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自我评价活动就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主体的评价活动。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在自我评价活动中,前一个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来对待后一个主体;后一个主体以自身所固有的属性来与前一个主体相对应。虽然前一个主体和后一个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但主体的需要与主体的属性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自我评价活动就是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来看待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的过程,也就是主体把经过选择的主体需要与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之间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的过程。
主体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具有丰富的内涵①。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等等。主体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主体的需要本身也可以作为主体的属性;“主体的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可以看作主体属性的延伸,也可以包括在主体属性范围之内”[4](P105)。作为主体的主体需要与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相联系,就能形成价值关系。自我评价活动在逻辑上具有一般评价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选择评价标准和整合价值信息。评价主体经过比较和权衡,把经过选择的价值关系作为反映对象,用一定的规范“摹状”和“规律”之②,并予以断定,赋予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以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意义,从而形成对自我的评价。
求真是认识活动的基本目标,因而也成为评价活动的基本目标。自卑与自谦不同,自负与自信不同。显然,与对外评价活动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一样,对内评价活动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自我评价活动的真假机制可以从一般评价活动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环节中得到分析。正确的自我评价活动必须与主体正确地选择一定的需要作为评价标准联系在一起,也必须与主体正确地整合主体需要与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的信息联系在一起;两者构成了正确的自我评价活动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缺一不可。
主体大致可分为个人主体和群体主体。相应地,自我评价活动就有两种类型,即个人主体对自身的评价活动和群体主体对自身的评价活动。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直接同一。在群体自我评价活动中,尽管主体与客体也是同一的,但并不直接同一。
二、与个体自我评价活动机制相关的四个问题
个体自我评价活动是自我评价活动的典型形式,有两个涵义:第一,与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相比较,典型地体现着一般评价活动的机制。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具有一般评价活动的两个环节,并可以现实地予以分析。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就不再赘述。第二,与对外评价活动相比较,典型地体现着自我评价活动所具有的特点。
(一)对外评价活动对自我评价活动发动和发展的意义
自我认识离不开对外认识。对外认识活动包括对外认知即客体是什么的认识和对外评价即客体对于主体有什么意义的认识。后者对自我评价的意义更大。
其一,自我意识被对外评价活动所凸现。关于客体是什么的意识总是主体自我意识到了的意识,因而在关于客体的认知活动中已经呈现出自我意识。而关于客体对于主体有什么意义的意识,“给人的行动和认识以方向”,则更把“我”凸现出来,“这就使得自我(认识的主体)越来越带有自觉的意识”[5](P69)。自我意识是自我评价活动的重要前提。
其二,主体对自身需要的把握离不开对外评价活动。自我评价活动中的主体需要与对外评价活动中的主体需要不同,但作为同一主体需要,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并相互转化。需要总具有指向性,主体总是在需要与所指向的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中具体地把握需要。对外评价活动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客体,相应地就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在对外评价活动中对主体需要的把握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转化和深化为主体对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需要的把握。
其三,主体的本质属性为对外评价活动把握。自我评价活动需要把握处于客体地位的主体属性。主体的本质力量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要素外现于实践结果之中。对外认知活动只能把握实践结果是什么。对外评价活动在对外认知活动的基础上,在实践结果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把握价值,正是在主体赋予客体的意义中,主体就能深刻地把握作为主体属性之核心的本质力量。
其四,主体对自身的评价是借助于对他人的评价而实现的。马克思说:“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6](P67)这段话的表面意思是指,自我以他人为镜子,从而间接地认识或评价自己。商品是通过其他商品的自然形式即使用价值来表现自己的社会形式即价值(这里的价值是经济学范畴)。因此,这段话的更深意思是指,正是通过对他人所作所为的具体评价,才能实现自我评价活动中所要达到的对于自我本质的深刻理解。
(二)个体自我评价活动的三个模糊性
其一,评价过程的模糊性。在对外评价活动中,评价活动的两个环节即主体选择评价标准和整合价值信息,不仅在逻辑上是清晰的,而且在现实上是可区分的。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把一定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相联结以形成价值关系,就表现为主体与自身的直接联结;主体对一定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反映,就表现为主体对自身与自身利益所形成的关系的反映。因此,个体自我评价过程中两个环节在逻辑上虽然仍可分析,但在现实过程中却难以区分。
其二,评价内容的模糊性。在对外评价活动中,由于外在客体具体存在的激发,主体容易注意到关于自身需要的意识,并注意到对于需要的选择。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由于客体与主体的直接内在性、主客体关系与主体的直接内在性,主体不容易注意到自身意识中的主体需要,也就谈不上对于自身需要的有意识选择,由此就使评价标准呈现为很大的自发性。在对外评价活动中,主体为要实现对客体的评价,必然要自觉地把握客体属性,因而客体属性在主体意识中往往是比较清晰的。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往往不会自觉地把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反映到自身意识中来,因而作为客体的主体属性在主体意识中往往是模糊的。主体对自身需要和属性了解的模糊性,就决定了评价内容的模糊性。
其三,评价成果形式的模糊性。在对外评价活动中,评价客体的外在性往往使主体意识到评价成果必须具有与外部客体相对应的确定性,且往往需要使评价成果进行交流。这两方面都促使主体在评价活动中往往自觉地意识到要用一定的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与评价内容相结合,于是评价成果就比较清晰地呈现在主体意识中或通过语言等形式表达出来。个体自我评价活动的成果有时也需要表达,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表达,甚至还注意到不要表达出来。这就使主体不会自觉或不能有效地运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与评价内容相结合。存在于个体意识中的自我评价成果往往是规范不清晰、价值判断不明晰、评价推理缺乏必要的逻辑环节;与此相对应的是,语词、语句和句组等外在形式也往往含混不清。
评价成果内容和形式的模糊性与评价成果形成过程的模糊性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三个模糊性使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进行自我评价活动,从而成为个体自我评价活动呈现出自发性的重要原因。
(三)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的良心机制
人总处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之中。为了使社会能有序地存在和发展,社会在历史进程中必然会产生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社会规范对处于社会中的个体发生影响,于是就会在个体的内心中经过积淀形成某种心理机制。这种心理积淀就是以个体良心形态存在着的社会规范③。
良心作为社会规范的心理积淀,是个体精神世界的一部分,于是就成为个体的精神需要和利益。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用凝结在良心中的社会规范作为标准,对主体自身的所作所为进行评价。当主体的所作所为与良心标准不相符合时,也就意味着对主体的精神需要和利益产生了某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危害,于是良心上的不安或谴责就发生了。发生在个体自身的良心不安或谴责实质体现着社会主体对个体所作所为的不安或谴责。因此,个体用良心作为标准所进行的评价活动是双重的,既是个体的自我评价活动,又是社会对个体的评价活动。
良心的不安或谴责总是个体的自我不安或谴责。这是良心发生作用的一大特点。康德把良心发生作用的这个特点称之为“自律”,并认为人之尊严正源自此。康德是深刻的。良心的不安或谴责是发自内心的自我折磨、自我忏悔,因而是最深沉的。这种不安或谴责能使人的灵魂得到净化,人格得到提升。良心的不安或谴责具有极大的情感色彩,并往往伴有非理性的冲动。这是良心发生作用的另一大特点。社会规范无论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都是理性的。而良心作为社会规范在个体的心理积淀,作为理性的结晶,表现为一种非理性,从而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甚至促使主体自残或自杀。
(四)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与他人或社会对“我”的评价活动
“我”对于他人的评价活动和他人对于“我”的评价活动交织在一起。“我”借助于对他人的评价活动而实现的自我评价活动,与“我”借助于他人对“我”的评价活动为参照系而实现的自我评价活动是不同的。个体自我评价活动和他人对“我”的评价活动联结在一起,两者相互映照、彼此补充。为此,主体要以他人对“我”的评价活动为参照系,辩证地对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对“我”来说也是“他”,因此社会对于“我”的评价活动可以说是他人对于“我”的评价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社会对于“我”的评价活动比他人对于我的评价活动影响大得多。“我”对于社会来说是个体,社会对个体的评价,就是作为主体的社会对社会与个人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其评价结论往往是通过给予个体以物质奖惩和精神誉毁表现出来,并产生放大了的效果。在理想的情况下,个体对于社会的贡献越大,社会对于个体的评价就越高。但是,理想之所以是理想就在于现实的具体情况总不是理想的。自我评价活动常常发生偏差,社会对“我”的评价活动也常常发生偏差。这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就使自我评价活动和社会对“我”的评价活动之间所发生的反差更大。因此,自我评价活动必须正确地对待二者之间的反差。
三、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有机”和“无机”形式
以群体为主体的评价活动有两种现实形式:权威评价活动和民众评价活动。群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权威机构处于群体内组织结构的顶端,这就使得它一般总能集中代表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由此就能体现群体主体的意志。权威评价活动就是以权威机构为现实主体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可以把不通过权威机构的众多个体通过互动现实地体现群体主体意志的评价活动称为民众评价活动。一个群体内众多个体总是从各自的需要、利益出发对共同感兴趣的事件发表意见。“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因而议论纷纷;但群体主体的意志作为“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7](P332)也就实现了。黑格尔把权威评价活动和民众评价活动称为群体主体表达意志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
以所属群体为客体的权威评价活动是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一种现实形式。权威机构在群体中所处位置决定了总要以所属群体主体的一定需要为标准,对所属群体主体的状况及所作所为进行评价。与民众评价活动相比较,权威机构一般总能自觉地站在所属群体主体的立场上进行评价活动,总能自觉地协调其所属机构的成员来“有序”地进行评价活动,并形成在形式上具有统一性的意见。由此,以所属群体为客体的权威评价活动就成为群体主体对自身进行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体现了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自觉性。
权威机构能否自觉地站在所属群体主体的立场上来进行评价活动,是群体主体能否进行自我评价活动的主体条件。权威机构由处于各个职位上的具体“官员”组成。处于各个职位上的“官员”按照一定的权力运行规则,行使着权威机构中各职位的功能,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是各职位的“人格化”,因而具体“官员”是抽象的;但具体“官员”总具有具体的需要和利益,扮演着社会生活中具体人的种种角色,因而抽象的“官员”又是具体的。由此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两重性:一方面,权威机构是所属群体金字塔顶端,仅仅作为所属群体意志的体现而存在,是抽象的;另一方面,权威机构由处于各职位上的具体“官员”组成,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所属“官员”的具体利益,因而又是具体的。权威机构的抽象性决定了它一般总能在主观上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意志,其具体性又使它有可能不在主观上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意志。即使权威机构能在主观上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意志,能否正确地认识所属群体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以及群体主体的状况及所作所为,就成为群体主体能否正确地进行自我评价活动的又一主体条件。
以所属群体为客体的民众评价活动是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另一种现实形式。一个群体内众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总与所属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发生联系,因而总会对所属群体主体的状况及所作所为发生兴趣,从而形成以所属群体为客体的民众评价活动。与权威评价活动不同,民众评价活动中的众多个体在进行评价活动时总是自觉地站在个体主体的立场上,群体主体的意志则是通过林林总总意见的“无机方式”体现出来的;民众评价活动不可能自觉地协调众多成员来“有序”地进行评价活动,也不可能形成在形式上具有统一性的评价意见。这就是民众评价活动的自发性。由此,以所属群体为客体的民众评价活动就成为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无机”形式,体现了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自发性。
个体之间双向和多向的信息传播是个体评价活动向民众评价活动转化的中介,由此,实现了个体主体向群体主体的转化、个体评价内容向群体评价内容的转化。一般说来,以所属群体为客体的民众评价活动较能真实地体现群体主体的需要、利益和意志,也较能正确地反映主体的状况及所作所为。对此,黑格尔引用了一句民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7](P333)然而,民众评价活动形成于“议论纷纷”的机制,决定了民众中舆论领袖的言论对于民众评价活动中众多分散意见的集中具有重大作用,权威机构自上而下的舆论宣传对于民众评价活动形成的方向具有重大影响。这种作用或影响对民众评价活动来说,既可以是引导,也可以是误导。引导体现了“无机”形式由自发上升到自觉的努力;误导则体现了“无机”形式存在着由自发而必然带来的盲目。
权威机构总要通过群体内组织结构的一定措施如赏罚措施或舆论宣传来实施其评价,从而对所属群体的成员具有相当的权威性。马克思指出,民众评价活动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8](P237)。这种强制力量以舆论压力的方式指向群体内的个体或权威机构,从而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两种权威性相互作用。
群体的自我评价活动有时主要以“有机”的权威评价活动形式体现出来,有时主要以“无机”的民众评价活动形式体现出来。但是,一个群体,尤其是比较大的群体总是既要通过“有机”形式,又要通过“无机”形式来实现对自己的评价。离开了“有机”形式,就表明该群体的自我评价缺乏自觉性;离开了“无机”形式,就表明该群体的自我评价缺乏民主性。群体自我评价“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可以是一致,但在更多的情况是不尽一致或不一致,甚至彼此之间发生激烈的冲突。这些情况说明了,群体自我评价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各具特点;也说明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必须相互映照、彼此补充。
四、社会为主体的自我评价活动
群体是一个小社会,社会就是一个大群体,人类社会就是一个范围最大的群体。从历史上看,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总与“共同的经济生活”及与之相应的经济基础相联系,而“共同的经济生活”是一个民族形成的“最主要的标志”[9](P1004),因而总与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国家联系在一起。社会不断地进行自我评价。研究群体自我评价活动就不能不研究作为其特殊类型的社会自我评价活动。
一个社会层层相迭的与权力相联系的组织结构形成一个社会的权威系统,国家机器建立此基础之上。最高国家机构处于各级国家机构的顶端。“民主政体的国家和专制政体的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权力或权威金字塔”[10](P203),而在于行使权威或权力的方式不同。体现社会主体意志的最高国家机构的权威评价活动与各级国家机构的权威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最高国家机构对体现为社会现象的社会主体的状况及其所作所为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即国家权威评价活动,是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一种现实形式。
司法机构是国家权威机构的重要方面,以国家司法机构为主体的法律评价是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重要形式。法律评价活动以体现社会主体需要和利益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社会现象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以强制的形式执行之。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权威机构的重要方面,以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为主体的行政评价是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重要形式。行政评价以体现社会主体需要和利益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是国家机器依法行政的根据。同法律评价和行政评价只能以“有机”的形式进行不同,社会道德评价既可以以“有机”的形式进行,也可以以“无机”的形式进行。以国家权威机构为主体的社会道德评价是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又一个重要形式。社会道德评价以体现社会主体需要和利益的道德规范为标准,评判人们的行为,对社会道德观念的导向具有巨大作用。最高国家机构对社会主体状况及其所作所为所进行的法律评价、行政评价以及道德评价等体现着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中的社会自我评价。
体现社会主体的全社会或全民族范围的民众评价活动与社会内大大小小的集团和阶层等的民众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不属于国家机构的各群体权威机构所进行的权威评价活动,不能纳入各级国家机构的权威评价活动范围。这些权威机构与国家机构相比较,属于“民”,其评价活动一般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需要、利益,并与所属群体主体的民众评价活动相互作用。因而与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相比较,各群体的权威评价活动可大致地归于民众评价活动的范围。社会范围的以社会主体的状况及其所作所为为客体的民众评价活动,即社会民众评价活动,是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另一种现实形式。
社会民众评价活动的基本形式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内相当数量的民众对较为重大的社会事件所公开发表的倾向较为一致的议论,体现着社会范围内民众整体性的评价。当社会舆论受到某种压制,人们之间的意见交流就会利用非法的、地下的渠道,这时就会出现小道上谣言纷起的现象。社会谣言是社会舆论非体制化的产物。民谣是在民众共同的深切感受中经过社会范围内千百万人口耳相传、千锤百炼出来的“即兴歌”,具有特殊的尖锐性和感染力,是艺术化了的社会舆论[11]。以体现社会主体状况及其所作所为的社会现象为对象的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舆论、社会谣言和民谣,体现着民众评价活动中的社会自我评价。
社会自我批判是社会自我评价的深化。马克思论述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并且因为它很少而且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进行自我批判”[12](P43-44)的问题。当资本主义社会处在已将自己最丰富的具体展现出来时,社会主体就能以自身为对象,进行深刻的自我批判。社会的自我批判之所以需要这一特定条件,是因为社会批判本身即“需要一种普遍意义的反思”[13](P7)。在社会的自我批判时期,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尤其是社会民众评价活动,以社会主体历史发展中所展现的需要和利益为标准,对社会主体的属性及其所作所为所进行的深刻反思,揭示其内在的深刻矛盾,从否定的方面来理解社会自身。社会自我批判体现了历史的忧患意识。
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成果体现在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社会心理是“感性因素为主并和理性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初级的社会意识”,是一种不系统的、不定型的、自发的反映形式,“其构成是多层次的,有集团心理、阶层心理、阶级心理、职业心理、民族心理、时代心理等”[9](P1255)。一定社会普遍流行的社会心理“反映着一定社会当时的现实需要反映着社会不同阶层(集团)人们的现实需要——利益关系”[14](P79)。以“无机”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体需要、利益和意志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成果积淀在社会心理中,成为社会自我评价成果的“无机”形式。社会意识形式是高水平的社会意识,具有明确分工和相对稳定性,是由社会有意识地经过加工、制作形成的。社会意识形式中的意识形态是“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的体现”[9](P1817)。以“有机”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体需要、利益和意志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成果积淀在社会意识形式中,成为社会自我评价成果的“有机”形式。两者各具特色,相互作用,从不同方面体现着映现在社会自我评价活动中的社会的自我意识。
五、自我评价活动对于自我意识自觉的意义
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构建“为我之物”,从而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从中“直观自身”[15](P97)的本质力量,由此“造成了人的自我意识形成的机制”[16](P230)。自我意识就是主体关于自身的意识。自我意识总是与关于外部对象的意识相伴随,但自我意识在直接性上则是主体对自己的状况、活动的认识和体验。
康德把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区分为“我思的我”和“被思的我”,认为自我意识的“我”就是“我思的我”。黑格尔循此思路:“我也因而成为能感觉的我,能表象的我,有意志的我等等。但在这一切活动中都有我。”[13](P82)“平常我们使用这个‘我’字最初漫不觉得其重要”,但是,“动物不能说出一个‘我’,只有人才能说‘我’。”[13](P82)“我”的意识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因此,“我”的意识是自我意识的核心。
对于“我”,黑格尔进一步解说道:“在‘我’里面,我们才有完全纯粹的思想出现。”[13](P82)所谓“完全纯粹的思想”的一个主要涵义就是“意识到他自身的普遍性”[13](P81)。这里的“普遍性”不是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没有差别性,而是指主体中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我”,因而主体就能与具体的多样的客体相对立。因此,我”的意识的确立,体现着“我就是我”或“我不同于非我”的自我肯定。自我肯定在“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的“反思”[13](P82)中形成,理性是自我肯定的本质。自我肯定把“我”与外物区别开来,它以“我是什么”为前提;自我肯定又把“我”与外物的价值区别开来,它以“我对于我有什么意义”为基础。
以“我”为核心的自我意识既存在于个体主体中,也存在于个体主体所属的群体主体中。因此,自我意识中的“我”,内涵着“我们”。对此,黑格尔说:“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17](P122)“我”和“我们”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和渗透在一起的。
要使自我肯定理性地确立起来,就要使自我意识有意识地由自在达到自觉。“‘觉’是指进入主体的意识领域,为主体所把握”[5](P151)。这就需要主体借意识之光“用来反照自己”[18](P216)。这就是主体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自我进行认识。科恩说:“与概念的自我相对应的是自我认识(即自我认知——引者)和自我评价。”[19](P44)自我认识包括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自我认知与作为自我肯定前提的“我是什么”相联系,自我评价与作为自我肯定基础的“我对于我有什么意义”相联系。主体通过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就能使自我意识逐渐地由自在达到自觉。
自我认知活动以主体的状况及所作所为为对象,以如实地揭示作为客体的“我”的本质,把握“我是什么”。自我评价活动以自我认知材料为前提,把经过选择的“我”的需要与属性联结起来,并把反映到意识中的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予以断定,把握“我对于我有什么意义”。但两个命题对自我意识由自在到自觉的意义是不同的。
“我”对于我自己的认识离开了“我是什么”的就没有意义;自我评价活动离开了自我认知的内容就不可能进行。因此,“我是什么”的内容对于“我”的意识有重要意义。然而,自我评价的内容对于“我”的意识的意义更大。只有在人生对于“我”具有意义而“我”又不满足于这种意义时,人们才能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奋斗。在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中,“世界是什么”是人们关于外部世界的基本观点的基础,然而,人们最感兴趣的却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世界对于“我”所具有的意义,以便于“趋利避害”。“趋利避害”是生物界的最基本规律,人类则以其特有方式遵循之,决不能违背之。可以说,世界对于“我”具有什么意义是人们从“我”出发对于世界是什么的理解,它构成了世界观的核心内容④。同理,“我”对于“我”具有什么意义,是人们从“我”出发对于“我是什么”的理解,它构成了人生观的核心内容。离开了自我评价,即使有自我认知,主体仅仅知道“我是什么”,而不能对“我是什么”予以理解,就不能理性地确立自我肯定,由此“我”在自我意识中就仍然处于自在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意识由自在到自觉的发展更依赖于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对于自我意识自觉的意义,可以具体地分析为以下二点:
其一,自我评价凸现主体“我”的意识。自我评价以“我”为客体,揭示“我是什么”对于主体的“我”所具有的意义。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主体性现象”[20](P142),自我评价活动由此就凸现“主体性现象”中作为主体的“我”。这个主体的“我”不仅与外物相区别,而且与客体的“我”相区别。这个“我”就是康德所指的“我思故我在”中的“我思的我”,就是黑格尔所强调的“意识到他自身的普遍性”的“我”。“凡是在我的意识中的,即是为我而存在的”[13](P81),从而“我”就成为“一个绝对自为的存在”[17](P116)。凸现了主体的“我”,就是凸现了主体的能动性。意识到自我意识的能动性正是自我意识自觉的重要内容。离开了自我评价就不可能凸现“我”的意识。
其二,自我评价赋予客体的“我”的所作所为以意义。自我评价以“我”为客体。“我”是从总“我”出发,以“我”的需要和利益为标准来评价客体的“我”的所作所为。当“我”所作所为有利于满足“我”的需要或符合“我”的利益时,“我”就赋予“我”以肯定性的意义,否则就赋予否定性的意义。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就在于促进或发扬与肯定性评价相对应的主体的所作所为,抑止或阻碍与否定性评价相对应的主体的所作所为,从而使主体的自我塑造处于自觉的控制之中。任何一个主体的人生轨迹都处在一系列的价值选择之中,人生只能由自己来塑造,不能由他人来塑造,但有盲目和自觉之分[21](P309-312)。自觉的主体自我塑造是自我意识自觉的必然体现或外在标志。离开了自我评价就不可能赋予客体的“我”以意义,从而就不可能对主体的所作所为予以自觉的控制。
自我意识既有个体形态又有群体形态。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我”和处于客体地位的“我”直接同一,因此,关于自我评价活动对于自我意识自觉的意义所作的分析,较为典型地体现在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在群体自我评价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我们”与处于客体地位的“我们”必须通过体现以群体为实际主体的民众评价活动和以权威机构为实际主体的权威评价活动的中介,但关于自我评价活动对于自我意识自觉的意义所作的分析,对于群体自我评价活动同样是适用的。
自我意识由自在到自觉的发展更依赖于自我评价。这一命题对于社会自我意识来说还包含着以下两点意义:其一,社会自我意识主要以“无机形式”和“有机形式”体现在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社会自我评价活动包括以社会为客体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和以社会为客体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成果以与社会民众评价活动相联系的“无机形式”和与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相联系的“有机形式”,体现在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
其二,必须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中的“有机形式”对于社会自我意识由自在到自觉发展的意义。自我评价活动的“无机形式”和“有机形式”分别与自在性和自觉性相联系,以“无机形式”体现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的社会自我意识就主要与自在性相联系,以“有机形式”体现在社会意识形式层面上的社会自我意识就主要与自觉性相联系。因此,为要提高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性,不仅要一般地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对社会自我意识的意义,尤其要特殊地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即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作用,要重视作为“有机形式”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对于作为“无机形式”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22]。
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是社会自我意识的一个重要体现。民族精神是民族成员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反映本民族整体利益和基本价值趋势或目标”的民族共同心理[9](P1005)。国家意识是在国民对国家根本利益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国家怀有高度忠诚的一种心理状态”[23]。现代民族和现代国家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也就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体现了民族成员或国家国民对体现自身根本利益的民族和国家的情感,是民族和国家反映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的自我意识。面对全球化趋势中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一个民族为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其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尤显得重要。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作为社会心理是民族成员和国民在以民族和国家为客体的长期评价活动中形成的,但为要形成作为其核心内容的民族凝聚力和爱国主义的自觉意识,则必须有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积极引导。对此,哈贝马斯说:“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24](P89)。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积极引导是体现社会自我意识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不断地由自在向自觉转化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是有很多事情需要做的。
【注释】
①李连科认为:“自我是这样的三位一体:以有血有肉的生命机体为生理基础;以自觉的意识为特征;以受社会关系制约的实践活动为本质。”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
②金岳霖说:“所谓摹状,是把所予之所呈现,符号化地安排于意念图案中,使所呈现的得以保存或传达。”“所谓规律,是以意念上的安排,去等候或接受新的所与。”见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64页。
③参见陈新汉:《社会评价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0章中的第1节“社会评价活动中的权威性与良心”。
④传统哲学把世界观仅仅理解为关于世界是什么的基本观点,这种理解与传统认识论把认识成果只看成是知识相一致的。实践活动不仅要求按照世界的本来面貌来认识世界,而且要求从主体出发来评价世界。因此,完整的世界观总是关于世界是什么以及世界对人有什么意义的基本观点,并且由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从总体上说,人们更关心世界对于人的“利”和“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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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录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