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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
 

自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不少,在大众媒体上宣传也不少。然而占领宣传阵地并不等于赢得民众认同。笔者在社会调查中深切感到,广大民众对核心价值体系真正关心的不多,就是社会科学界的一些学者对核心价值体系的了解也不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确实是现实地存在的。从哲学上来分析,我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出于两个方面:从认识论上来说,有一个实事求是的问题。从本体论上来说,就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问题。本文着重从人民主体性方面来谈谈如何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危机问题。

一、主流价值观危机的忧患及其启示

《人民论坛》在200912月发表《未来1010大挑战》的“人民论坛‘千人问卷’调查报告”。[1]调查组在进行网络调查前,通过电话、电邮、短信等方式请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列出他们所认为的未来10年中国可能面临的10个最为严峻的问题;然后选取专家所列排名靠前的20个问题作为选项,请网民选择。有8128名网民参加了问卷的回答。根据网民的选择,排名靠前的10大问题分别是:1、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2、分配不公激化社会矛盾;3、基层干群冲突;4、高房价与低收入矛盾;5、诚信危机,道德失范;6、民主政治改革低于公众预期;7、环境危机凸显;8、人口老龄化矛盾凸显;9、大学毕业生就业更加困难;10、主流价值观边缘化。

这些问题都有大量的社会案例能予以说明。例如《国际先驱导报》于2010720发表文章《媒体列出社会习惯的50个异常现象》中就有“矿难频发”、“百姓跪访”、“冤狱案一出再出”等等。文章标题在“异常现象”前面用了“社会习惯”的定语很能说明其中的警示意味。

黑格尔曾引用德国的一句民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2]来说明民众对社会问题感受的深刻性。确实,中国民众对中国的国情和积累的问题最有深刻的感受,从而最有发言权。

在所列的1010大问题中,既有政治和民生问题,也有环境和道德、价值观问题。“主流价值观边缘化”被列为未来10大问题之一。主流价值观就是在社会多元价值观中起主导和引领作用的价值观;为此必须具备两个品格,“一是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二是赢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两者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一旦丧失了其中的一个或二个品格,尽管有国家机器的倡导,但已经丧失了“现实性”,必然要走边缘化,即在多元价值观中不能起主导和引领作用。[3]把“主流价值观边缘化”与其他9大问题和大量社会案例联系起来予以思考,发人深省。

其一,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足以使国家政权颠覆。马克思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4]社会意识或社会价值观念对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以使“整个时代覆灭”。现代西方学者也清晰地认识到主流价值观对于社会的作用,认为:“一个社会不应局限于物质生产和经济交流。它不能脱离思想概念而存在。这些思想概念不是一种‘奢侈’,对它可有可无,而是集体生活自身的条件。……。没有价值体系,就没有可以再生的社会集体。”[ 5] 这决不是耸人听闻。

其二,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是社会基本矛盾激化趋势的“风向标”。“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这是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本身是社会基本矛盾激化趋势的反映;作为社会基本矛盾激化趋势反映的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又反过来使社会基本矛盾更加激化。我们在这里先分析句子分号的前一部分。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其激化必然会通过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体现出来。在中国现行体制下,社会的很多问题“总是与社会的整合和控制联系在一起,因而很容易具有政治性质”,[ 6] 从而更是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激化联系在一起。“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被列为10大问题之首很值得思量。不能把腐败问题简单地看成某些官员的道德问题,如果这个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就说明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突破了社会运行的某种底线。“分配不公激化社会矛盾”被列为10大问题之第二位,同样必须与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联系起来看。正是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把“基层干群冲突”凸显为10大问题中的第三位。

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必然地是其他九大严峻问题的观念反映。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不仅一般地属于社会意识,而且特殊地属于意识形态。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抽象的和独立的形式”,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 7] 由此的推论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主流价值观边缘化”不仅是其他九大严峻问题的一般观念反映,而且是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本质概括的“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是社会基本矛盾激化趋势的深刻反映,从而成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激化趋势的“风向标”。

其三,主流价值观边缘化与人民主体性的缺失联系在一起。

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尽管有种种外在因素,根据“内因是根据”的辩证法基本原理,总是由自己本身的“弱化”造成的。这个“弱化”就是人民主体性的缺失。“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8] 是历史创造的基础,因此人民群体在此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动作过程,就构成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及其激化趋势总是与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如何发挥其作用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高度来分析其他9大问题,都与人民群体的主体作用如何发挥分不开。在本质上体现社会基本矛盾激化趋势的9大问题,通过意识形态“抽象的和独立的形式”的中介,就体现为主流价值观上的人民主体性缺失。主流价值观中人民主体性的缺失,必然会通过意识形态的中介,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从而使9大问题更加恶化,使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更加激化。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上面句子分号的后一部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主流价值观的边缘化之所以足以使国家政权颠覆,就是因为作为致使其边缘化主要因素的人民主体性的缺失既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激化的反映,又反作用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成为其激化的社会意识因素。

我在《论核心价值体系》[ 9] 中,把上层建筑理解为是由社会主体所建构的为我之物,体现着“为我而存在的关系”,[ 10] 即是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价值;其中的政治上层建筑体现着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物质价值,思想上层建筑体现着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精神价值;政治上层建筑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11] 因此政治上层建筑尽管具有物质形态,但附属于思想范畴,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为根本;思想上层建筑的精神价值中一部分对其他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起支配作用的价值所构成的体系,就是思想上层建筑乃至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直接指导下构建起来。核心价值体系由此具有两重性: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在精神领域的对象化,体现着“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因而对于社会主体而言具有价值;核心价值体系以社会核心价值观念为内核,是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具体展开,因而在本质上仍然是社会价值观念。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核心价值观念或主流价值观在思想上层建筑中的对象化或具体展开,因此“主流价值观边缘化”必然意味着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由此,我们可以把“主流价值观边缘化”列为10大问题之一,理解为把核心价值体系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列为10大问题之一。

二、解析核心价值体系人民主体性的三个误区

关于人民主体性的三个误区是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

其一,“人民”不仅是集合概念,而且是辩证概念。

在形式逻辑中,“人民”是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群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作为群体的个体并不具有该群体的属性”,因此“集合概念只适用于它所反映的群体,而不适用于该群体内的个体”。[12] 但是对于“人民”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中,不能仅仅用形式逻辑来规定,还必须从“密切地结合思维的内容来研究思维的形式”[13] 的辩证逻辑来理解。人民总与人联系在一起,而每一个人都是活生生的和独一无二的“在者”。马克思总是用单个人的复数来理解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现实的前提”时,德文原版用的“die wirklichen individuen”,德文中的“en”表示的是复数,中文版就很好地译为:“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即个人们——引者)”。[14]

“以人为本”中的“人”必须与现实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联系起来理解,“为人民服务”中的“人民”也必须与现实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联系起来理解,在以人民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中的人民同样必须与现实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联系起来理解。在共和国历史中的“文化革命”时期,由于只是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人民”,而不是主要从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的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人民”,从而成为“整体主义”的理论根据,并由此导致了专制主义。

其二,不能把作为主体的人民与其利益分割开。

“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是价值观念结构中的两个核心”,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15]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命题。他说:人的行为“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是当作工具”[16]。这是一条最高原则和绝对命令,因为人具有绝对的价值。康德是深刻的。黑格尔把利益与人的目的相联系:在市民社会中,“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这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17]这是对康德思想的发展。马克思直截了当地把人的活动与利益联系起来,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从而把历史与人对利益目的的追求联系起来,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9]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他们的思想体现着历史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进程。把利益作为创造历史活动中主体所追求的目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

“人民要怎么样”与“要人民怎么样”的内涵不一样。[2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对象化,既然把人民作为“为我而存在”中的价值主体,那么其价值体系就要始终围绕着“人民要怎么样”来建构,这就是要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其中尤其要体现人民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或人民主体的利益意识,是克服其“边缘化危机”的根本途径。

为此,就要特别研究社会转型中的几对主要的利益矛盾。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与“社会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之间的关系。这对矛盾是其他很多利益矛盾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国企民企之间的利益矛盾之源。个体利益凸显是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变化的必然,是社会转型中社会价值观念变化的重要特征。[21]但个体利益离不开“共同富裕”的集体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要体现把构成人民的“多数单个人利益的特殊性上升为国家利益的普遍性”(黑格尔),即必须内蕴协调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能把关于解决利益矛盾的具体方案都包括在内,但其人民主体性的确立必须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否则核心价值体系就必然不能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不能赢得大多数的认同,其边缘化也就势在必行。

其三,不能把人民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混淆起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22]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价值体系是相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既然中国人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社会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理所当然地是全体中国人民,或者说是人民。

毛泽东在建国初期就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23]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是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国人民的核心,从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人民主体的核心。新中国的成立及其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离不开中国共产党。是否可以由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替换为中国共产党主体?

显然,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两者混淆了,就意味着把中国人民与其先锋队混淆了,也意味着把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念与党的核心价值观念混淆了。“党不能把自己的主张原封不动地加给全体人民,也不能把对自己的要求与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混为一谈”。[24]

可以把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在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各级政府机构统称为权威机构,党作为人民主体的核心作用往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作用体现出来。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权威机构应该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但能否在实际上真正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取决于两个方面:从认识论上分析,权威机构能否正确认识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由于认识过程的复杂性,认识上发生错误的情况在历史上时有发生。从本体论上分析,权威机构能否在权力运行中体现人民主体的利益,这个问题后面要详细地予以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把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混淆的必然结果是把党凌驾于人民之上。常常听到“是站在党的立场上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既要对党负责,又要对人民负责”,甚至还提出来了党的组织的一个任务就是“要教育人民”[25]等等诸如此类的话,这正说明了对于主体和主体之核心问题的模糊性。

当然,主体离不开主体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体的自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无从谈起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必须把人民主体与作为其核心的共产党之间的关系阐述清楚。把人民主体的核心等同于人民主体,从而用共产党来替代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这是核心价值体系在主体问题上的严重错位。由此必然导致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

三、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与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

以权谋私是当代中国腐败的主要特征,极大地侵害了人民利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的重要根源。由此,人民反腐就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凸现人民主体性的重要机制。

不能仅仅从道德方面来谴责官员腐败,而应该从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中来揭示官员腐败的根源。我在《权威评价论》中对此作了分析。权威机构由处于具体职位的官员组成。官员按照一定的权力运行规则,行使权威机构中具体职位的功能,是具体职位的人格化。作为官员的具体人是抽象的,他的一切行为从理论上说都是为了所属群体主体的利益。然而,人总是具体的,总具有具体的利益,扮演着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角色。这对于处于群体成员位置上的一般个体而言是如此,对于处于权威机构具体职位上的官员而言也是如此。因而作为官员的抽象人又是具体的。

依据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可以认为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官员的工作作为劳动在本质上是一种“谋生”的经济活动,他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在各种主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对各种选择的结果作出不自相矛盾的衡量、判断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追求各自特殊利益目标的最大化”,这就是“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26]这里的“理性行为”不包含任何有关善和恶的价值判断。“最大化”是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约束条件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约束,也包括人们所面对的各种信息条件的约束。由此就决定了“最大化”总是有限的。官员作为具体职位的人格化,要求他应该“毫不利己”地体现所属群体主体的利益;作为具体的人,要求他在经济活动中按照“理性最大化假设”来行为,以自己效用满足的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就是由身份的两重性所导致的行为的两重性。

亚当·斯密不仅写了《国富论》,还写了《道德情操论》。确实,人除了是一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动物”外,又是一种“感情动物”和“社会动物”。他们的行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在作出选择时,既要权衡利弊得失,又要判断是非对错,任何单一动机的说法都是片面的。这是我们假设的一个局限。

承认其局限性,但不能由此推翻其有效性。我们还是引证上述同一本书的一段话:“实证地说,虽然‘大公无私’、‘一切为公’之类的成语只具有形容词的意义,但我们不能否认的确有人同时也会以全民利益或他人利益为自己目标函数的组成部分。不过,同样实证地说,如果我们在现实中不能观察到多数人如此行事,就不能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这种行为方式当作我们理论分析的典型情况。”[27]对于权威机构内作为官员的个体而言,我们这样的论断尽管可能是痛苦的,但是基本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党要求权威机构制定权力运行规则以践履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性最大化假设”在官员行使权力的劳动过程中不外乎通过两种方式予以体现:其一,官员遵循权力运行规则,做出业绩,从而获得劳动“收入”;甚至创造性地遵循权力运行规则,做出更好的业绩,从而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其二,官员违背权力运行规则,从而获得体制外的所谓劳动“收入”。可以把前者称为“公”,这里的“公”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排除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而应广义地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有益于社会;可以把后者狭义地称为“私”,这里的“私”不能广义地理解为为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而应狭义地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损害社会的利益。

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基本矛盾运动有可能使由众多官员构成的权威机构发生与所属社会主体利益相符或相背的行为。于是,权威机构中作为官员的个人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矛盾就转化为权威机构在权力运行中“公”与“私”的矛盾。

权威机构中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 “公”与“私”的矛盾与权威机构在行使权力的劳动中 “公”与“私”的矛盾是相互作用的。在这两对矛盾中,前者更为基础,后者是由前者推演出来的;而后者又为前者营造某种氛围,促进或抑止前者的发展。两者交织和渗透在一起。

“公”和“私”的矛盾由此就构成了党在执政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尽管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组织的先进性决定了其成员的先进性,然而大量事实说明,党在执政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运动是确实存在着的。这就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提出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28]所谓“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就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所谓“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就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所谓“自由个性”的社会,就是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根据马克思的这一学说,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到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的转型中,从而使当前中国社会具有两种社会形态的特征。人对人依赖关系的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容易形成权力拜物教,人对物依赖关系的商品经济社会形态容易形成货币拜物教。在当前中国社会形态中既有权力拜物教,又有货币拜物教。

亨廷顿把腐败理解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易”,包括“经济财富向政治行为转化”和“政治行为向经济财富转化”。 [29]在中国,腐败主要是指后一种情况即“以权谋私”。腐败与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私”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联系在一起。处于社会转型中的我国社会形态中权力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交织在一起,并且相互作用,从而使腐败弥漫,这是当前很多丑恶社会现象的重要根源。

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活动与人民的利益、从而与人民作为社会主体作用的发挥联系在一起,由此权力运行中的这一基本矛盾就成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深刻体现。体现着权力运行过程中基本矛盾的腐败必须激化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腐败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抑止了人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作用,从而通过社会意识形态的中介,以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的形式体现出来。,

不能把反腐仅仅理解为是共产党的任务,更不能把反腐仅仅理解为是某一个专门机构的任务。反腐是人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机制,是人民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体现创造历史能动性的重要标志。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必须通过人民如何在反腐中发挥作用体现出来。这就要研究如何把核心价值体系中人民主体意识的凸显与在执政党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体现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与执政党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权力运行规则的制定结合起来,与对执政党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的监督结合起来。

在反腐中凸显人民主体性,使人民主体性成为执政理念中的自觉,真正使各级官员在权力行使中“一切从中国人民的利益出发”(毛泽东),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胡锦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能把人民反腐的具体机制包括在内,但必须把反腐作为凸显人民主体性的重要内容,为人民反腐提供理论基础,惟其如此才能克服其“边缘化危机”。

四、民众意愿的表达与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

    中央文件中讲到,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多样化的社会思潮。如何理解社会思潮的民众评价论本质,如何理解社会自我意识中“有机”方式与“无机”方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到人民表达意愿的言论自由问题,从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联系在一起。兹分析为三个问题:

其一,言论自由是体现人民主体性的基本要素。

可以从哲学和政治学两个领域来理解言论自由。哲学上的言论自由指的是主体在表达意见中的能力,即:既“能自愿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屈从”;又“能自觉地看待其他方面的意见,而不盲从”。 [30]卡尔·科恩对民主下了一个定义:“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决策。”[31]政治学上的言论自由指的是主体所处环境中的民主机制,主体通过自由地即真实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表达自己的观点来平等地“参与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决策”。前者从更深沉的意义上发生作用,后者则从更直接的意义上发生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性必须与倡导言论自由联系在一起,如果连言论都不自由,就无所谓人民主体性。就当前而言,言论自由既需要主体的能力,更需要宽松的政治环境。言论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如果“舆论一律”或变相“一律”,就没有言论自由,就无所谓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健全的民主机制包括很多内容,然而都必须以言论自由为基础。

其二,社会思潮是民众表达意愿的重要途径。

言论自由总与社会思潮的正常发育联系在一起。处于风云变幻的历史时期,社会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或基本问题总会牵动着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利益,于是就会对之形成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从而“相与呼应汹涌,如潮然”,[32]这就是社会思潮。社会思潮就是“数量广大的民众评价活动”。[33]

社会思潮可分析为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潮头和以心理形态表现出来的潮流。前者以思想家为主体。每个时代都有那么一些思想家,他们凭着敏锐的洞察力,总能比普通人更早地觉察到社会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事件和基本问题,从而对其进行分析,提出理论和观点,把群众中尚处于朦胧状态的要求和想法以理性的形态表达出来,因而“他们是世界精神的代理人”。[34]正是他们在思想领域里不断地鼓涌,在社会意识中就掀起了一阵阵的潮头。后者以数量广大的群众为主体。广大群众以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切身感受,对作为潮头的理论体系形成共鸣,提供支持,从而构成了社会思潮的强大潮流。普列汉诺夫把以数量广大的群众为主体的潮流与社会心理联系起来:“一切思想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某一时代的心理。”[35]以广大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心理是社会潜意识,以理论体系为潮头的社会显意识是建立在作为社会潜意识的社会心理基础之上的。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社会思潮潮头不显著,各种社会思潮之间的界限不明显,然而潮流涌动,与民众的当下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互联网使社会思潮活动于其中的公共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使网络社会思潮能敏锐地感受由社会基本矛盾引发的种种现实事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聚集起大的能量,能真切地表达以网民为纽结的广大民众的意志。在当前,尤其要重视网络社会思潮中人民主体性的体现。

人民群众最能直接感受到体现在“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中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不管是在言论自由的政治氛围中正常发育的社会思潮,还是在不能实现言论自由的政治氛围中非正常发育的社会思潮,社会思潮都是体现民意的重要途径,从而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体现的感性载体,只不过前者往往以建设性的形式对社会发生作用,后者往往以破坏性的形式对社会发生作用。不能不加分析地把社会思潮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的否定因素;然而,尽管社会思潮的潮头体现了理论因素,但作为总体上的民众评价活动,必然是社会的自发因素。研究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必然要重视体现民意的社会思潮,唯其如此才能克服其边缘化危机。

其三,核心价值体系正确引领社会思潮是社会自我意识自觉的基本环节。

研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何引领社会思潮,在当前既是实践问题,更是理论问题。只有在理论上搞清楚,才能在实践上予以指导,这正是理论研究的意义。

自我意识就是主体关于自身的意识,社会自我意识就是社会所具有的关于自己的状况及所作所为的意识。自我意识是在 “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的“反思”[36]中形成的,总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社会理性,尽管它本身有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因此,社会自我意识的程度是社会自觉的重要根据。

社会自我意识通过社会民众的认识活动“无机”地体现出来,也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识活动“有机”地体现出来。认识包括认知和评价;与自我认知相比较,自我评价凸显主体“我”的意识,赋予客体“我”的所作所为以意义,这对于个体来说是如此,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因此社会的自我评价对于社会自我意识的意义更大。[37]社会自我评价包括以社会为客体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和以社会为客体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其成果分别体现在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为要提高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性,不仅要一般地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对社会自我意识的意义;尤其要特殊地重视社会自我评价活动的“有机形式”,即要重视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作用,要重视作为“有机”形式的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对于作为“无机”形式的社会民众评价活动的引导。[38]

上面说到的核心价值的两个品格即“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和“赢得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与社会自我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39]国家权威机构由于其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一般总能在一定程度上理性地感受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以自觉的方式对社会中多元价值观念施以影响,因而总会自觉地把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在意识形态的建构中。广大民众在自己的生活过程中,总是以较为切身的方式感受着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体利益总是最直接地体现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社会民众评价活动通过社会思潮等对国家权威评价活动发生影响,并由此作用于体现在意识形态建构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尽管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离不开社会民众评价活动,是社会自我意识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相互作用的产物,但形成了的核心价值体系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

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是我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自觉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时期社会自我意识自觉发展的基本环节。社会思潮激荡并在总体上体现出来的自发性,使得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既有必要又有可能。不能把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看成是单向作用的过程,而必须理解为双向作用的过程。在社会转型中就发生过好几次对整个社会以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正是这些社会思潮中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变化,给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以重大影响,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在不断地表征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中赢得广大民众的认同,从而体现出人民主体性。

在对社会思潮的引领中需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这不仅意味着“宽松”,更意味着与言论自由相联系的人民主体性的体现。很多社会思潮是绚丽多姿的思想“百花”。只有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吸收多样化社会思潮中的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文化养分,从而才能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当然,在引领社会思潮的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思潮;然而如何斗争,要根据法律程序,相当谨慎。

从社会自我意识的“有机”形式和“无机”形式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来理解对于社会思潮的引领,才能使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在引领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社会转型的变化中不断凸显人民主体性,唯其如此,才能克服其边缘化危机。

五、在制度改革中把“人的世界还给人自己”

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型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是正式、非正式规程和准则的集合体,是人类文化的重要内容。人类生活在社会中,生活在文化中,也就生活在制度中。新制度主义对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做了较为深刻的研究。制度发生作用的机制与“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的选择。制度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它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个人选择就是在制度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的。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制度的两种情况同时存在:与自然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制度不可能立即废除,与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健全。制度的破旧立新过程同时是旧新制度的错位过程。上面在研究核心价值体系人民主体性时所分析的问题正可以从制度错位和制度改革方面予以思考。

从人民主体的利益方面来分析,社会转型必然引起利益格局的变化,制度错位就使得利益格局变化中应该得到保障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不能得到相应保障,应该得到补偿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不能得到相应补偿。例如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就存在着由于这种制度错位引出的问题。主体与主体核心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建设不仅必须一般地通过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体现出来,而且必须具体地体现在法规、章程等方面。例如,与社会转型中“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相适应,就需要围绕着“单位人”所设计的体现人民主体性的具体制度向围绕着“社会人”所设计的具体制度转换。

从权力运行中“公”“私”矛盾运动来分析,由于制度错位,“权力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相互交织的情况,就得不到相应制度的遏止。一旦制度上出现“不想贪”、“不能贪”和“不敢贪”的缺位,腐败必然弥漫。从制度层面思考“不想贪”,就是在社会转型中,有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干部选拔制到适应市场经济的官员选拔制的转轨。同样,在编织使官员“不能贪”的职权行使程序和监督制度方面也存在着建立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严格并且合理的职权行使程序机制、国家行政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制约和约束制衡机制、独立公正的司法和监督制度。同样,要研究编织使官员“不敢贪”的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严密的刑事、民事、行政惩罚机制,等等。

关于民众意愿的表达和引领社会思潮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上予以进一步研究。要切实地在社会内部贯彻言论自由,就要在如何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中国的宪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言论自由的条款,可是这些高度概括的法律词句没有细化,在司法程序上难以操作。社会思潮的正常发育,尤其网络社会思潮的正常发育,与言论自由联系在一起,也必须从制度层面上考虑如何予以保障。反对错误思潮是引领社会思潮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与错误思潮作斗争就必须健全法律机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人民主体性的内涵中不可能包括凸显人民主体性的具体制度改革内容,但必须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革指明方向。对于社会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40]这主要表现在把社会主义的两种类型混淆了。根据社会发展的“五形态论”,社会主义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经过长期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41]根据社会发展的“三形态说”,社会主义就是马克思说的“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42]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改革中,我党逐步认识到,新中国所要建立并且也是所能建立的社会主义不是前者而是后者。[43]

因此,尽管跨越了“卡夫丁峡谷”,建立了以共产党为核心的人民政权,但在社会形态上必须实现从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向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的转型。党的十五大把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主义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4]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就是不发达的阶段”,[45]这既意味着与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相比较的不发达,也意味着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比较的不发达;既意味着经济的不发达,也意味着政治的和文化的不发达。如果说,共和国历史中的种种灾难与我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联系在一起;那么,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人民主体性缺失的种种因素,就与对这种“不发达”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联系在一起。

社会主体创造历史的能动性就在于通过认识这种“不发达”实现由“不发达向发达的过渡”。[46]这是因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可以“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由此就可能“避免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47]这就需要把社会主义改革进行下去。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各项具体制度的基本制度或制度基础。因此社会主义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

马克思把社会革命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联系起来,当“这些关系”[48]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49]邓小平把改革称为“实质是一场革命”。[50]由此我们同样应该把社会主义改革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联系起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矛盾运动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辩证统一。后者的展开以前者为基础,而前者的解决又依赖于后者。因此,我们就不能把社会主义改革仅仅理解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早在1986年,邓小平就指出“我们提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51]这不仅是因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52]而且更是因为改革本身就是“现代的社会政治现实本身受到批判”,[53]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其革命性。

为要体现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54]就必须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提高到真正的人的问题”,“不然的话,批判就会认为自己的对象所处的水平低于这个对象的实际水平”。[55]这就是说,为要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人民主体性的基本制度,就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56]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方向。在社会改革中确立了这一目标,就能在社会转型的具体制度构建中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就能在应对两个拜物教相互作用中构建人民反腐的具体制度,就能在引领社会思潮的具体制度构建中确保人民主体的言论自由。

189413,卡内帕请求恩格斯为18943月起在日内瓦出版的周刊《新纪元》找一段题辞,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别于但丁曾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57]恩格斯的回答是:除了从《共产党宣言》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表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8]这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的根本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的本质区别。确立以人的自由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最终目标,才能构建在本质上凸显人民主体性的基本制度。唯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

 

【注释】

[ 1] 《人民论坛》,2009年第24期。

[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2页。

[ 3] 陈新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价值哲学角度看》,《哲学研究》2007年第11期。

[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0页。

[ 5] 吉尔·利波维茨基、塞巴斯蒂安·夏尔:《超级现代时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 6] 李猛等:《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第16期。

[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页。

[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页。

[ 9] 陈新汉:《论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10

[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

[ 11]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页。

[ 12] 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 13] 《哲学大辞典·马克思主义哲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3页。全文是“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

[ 15] 陈新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价值哲学的角度看》,《哲学研究》2007年第11期。

[ 16]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第43页。

[ 1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1页。

[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82页。

[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060年版,第118119页。

[ 20] 李德顺:《关于价值观的几个问题》,《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年第7期。

[ 21]  陈新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价值哲学的角度看》,《哲学研究》2007年第11期。

[ 22] 新华网2004315

[ 23]  《毛泽东读本》(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5页。。

[ 24]  李德顺:《关于价值观的几个问题》,《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年第7期。

[ 25]  据《重庆晚报》201078报道, 2010年7月6至8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广播电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要求各省市区广播影视局要始终坚持把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首位,引导社会、教育人民、促进发展。

[ 26]樊钢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6~47页。

[ 27]樊钢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9页。

[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

[ 29]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1

[ 30]陈新汉:《民众评价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342页。

[ 31]卡尔··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 32]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 33]陈新汉:《民众评价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8页。

[ 34]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 35]《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96页。

[ 36]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1页。

[ 37]陈新汉:《自我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自觉》,《上海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 38]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拙作《论群体自我评价活动的机制》,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 年第2 期。

[ 39] 陈新汉:《论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0期。

[ 4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1页。

[ 43]见陈新汉:《从共和国历史中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地位》,《思想政治教育》(2010年第9期)。

[ 44]江泽民:《高兴邓小平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 4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 46]江泽民:《高兴邓小平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1页、129页。

[ 48] 马克思在这里用的是“这些关系”,而不是传统教科书所说的“生产关系”,“这些关系”不仅是指作为现实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且还指“法律的和政治上层建筑”关系。

[ 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 5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页。

[ 5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 5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

[ 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 5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

[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

[ 57] 以上文字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35页。

[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

 

(原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 录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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